上海市闵行区鹤北小学闵行今沪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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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 id="authorposton15-3-9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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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日&&下午3点&&正在开五年级学生家长会,小升初毕业信息填写
本市 学生:& && && && && & 本市户口本 房产证的复印件
外省市 学生:& && && && &学生和家长的 &上海市居住证“& &或“临时居住证”“灵活就业登记” 原件 ,复印件; 户口本,本市房产证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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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 id="authorposton15-3-9 15:30
学籍户籍不在同一地区的情况下,双籍在一起的优先,其次是学籍(也就是说你就算户籍不在这个区,但是你看中这个小学的对口初中,你选学籍就只能保底这个公办初中了),再次是户籍(可能面临统筹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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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 id="authorposton15-3-9 15:43
楼主有心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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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去学校开家长会,有新的信息就上来和大家一起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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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信息登记表:是保证你不失去地段分配权利的表格,记住登记号和学籍号,用于民办和公办特色班择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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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 id="authorposton15-3-9 16:04
小蜗牛的妈 发表于
楼主有心了,谢谢
不客气,有消息上来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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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 id="authorposton15-3-9 16:51
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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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 id="authorposton15-3-9 17:20
是一人一张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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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大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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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分享!
无效楼层,该帖已经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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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 id="authorposton15-3-9 19:52
感谢分享!嘉定还没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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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下,学籍在闵实小,户口闵行区但不在学区范围内,可以把莘松中学做为保底学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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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 id="authorposton15-3-9 22:47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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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闵行区小学对口地段表、入学实施意见公布
原标题: 【2015年闵行区小学对口地段表、入学实施意见公布!】  2015年闵行小学入学对口地段表  2015年闵行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及《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贯彻落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5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5〕10号)文件精神,为促进依法办学,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现就本区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生入学工作的依据和原则  (一)坚持以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根据“十二五”期间我区教育布局调整和常住人口分布的变化,整体规划本区教育事业发展。加强对本区生源摸底调研工作,根据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和招生计划,确定各校对口招生入学范围,保障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都有相应的学位。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闵行教育信息网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政策与相关信息,加强与学校、家庭和社会之间的相互沟通交流,做好招生政策的宣传与解释工作,塑造良好的教育形象。  (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学生并按照测试成绩分班;不得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不得将创建特色学校与招生入学工作挂钩。不得将招生入学工作与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学科竞赛、等级考试证书挂钩,不得以竞赛、等级考证书作为选拔和录取学生的依据。拒收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等材料。  二、招生入学工作的有关规定  (一)公办学校招生入学的规定  1、关于事业规划的编制。我局根据辖区内生源的实际情况,确定公办学校的招生范围,同时根据各小学提供的新生预测数,结合“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提供的本区域入学适龄儿童数据,以及公办小学毕业生数,编制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计划,镇管学校招生计划在征得镇教委的同意后确定。户籍变动和居住地变动截止日期为日。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收学生。  2、关于学校班额和入学年龄的规定。小学班额为40人,初中班额为45人,如有困难,班额可适当放宽。有条件的学校,小学班额可以安排30人左右,初中班额可安排35人左右。  2015年小学新生为日――日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残疾儿童凭三级医院证明由家长申请可适当推迟一年入学。任何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听力残疾或视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到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报名就读。  3、关于就近入学的规定。公办学校应按照教育局确定的对口招生入学范围和招生计划,以户籍地为主,按招生范围划分和区域统筹相结合的办法,“免试就近入学”,安排适龄儿童和少年入学。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地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府发〔2011〕74号)精神,本区继续实施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少年按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登记入学信息后可凭户口簿原件、《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预防接种卡等到人户分离入学指定学校办理信息现场确认手续。  我局按照“户籍地与居住地一致优先”原则,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再根据本市户籍按居住地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在区域内统筹安排“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  我区集体户籍适龄儿童参照我区人户分离回居住地就读办法。本市户籍居住在我区配住廉租房的适龄儿童凭相关证明可安排在居住地对口入学。  4、关于入学信息登记的规定。2015年起,我区试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试行公办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义务教育阶段民办中小学招生网上信息登记和报名。4月11日―4月30日,在园适龄儿童家长可在幼儿园登记孩子入学信息,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本市户籍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在进行入学信息登记时,家长应明确作出在户籍地就读或在居住地就读的选择结果。  未入园适龄儿童家长可前往我区指定地点为孩子进行入学信息登记,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信息登记时,家长需对提供的相关人口信息和灵活就业信息进行比对确认,如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先到有关部门补办或更正信息,再到指定地点进行入学信息登记。  5、关于核实入学登记信息、现场验证的规定  按市教委规定,5月23日―5月24日为全市公办小学报名日,闵行区公办小学和政府委托的民办小学同一时间接受现场验证工作,各报名点对已经填写入学信息登记的适龄儿童以及家长的证件进行现场核对。本市户籍的,家长须带领适龄儿童,携带户口簿、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预防接种证,在我区居住地登记人户分离就读的,还需携带《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或配住廉租房相关材料证明等。  非本市户籍的,家长须带领适龄儿童,携带户口簿、《入学信息登记表》、预防接种证,以及父母一方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适龄儿童本人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等证件。  各报名点要对登记就读一年级新生的随迁子女学生及父母的有关证件进行核对,要通过居住证读卡机和信息系统分别对其本人及父母居住证件、证件有效期限和父母灵活就业登记证明进行核对。  6、关于跨区县就读的规定。跨区县就读的本市户籍小学五年级学生,应在就读学校参加小学毕业考试。小学毕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回户籍所在区县就读初中,也可在原就读学校所在区县就读初中。在户籍所在地就读小学、因居住地变更需在居住地就读初中的,可凭《本市户籍人户分离登记申请回执》等相关证件申请到居住地就读初中。办理回户籍所在地和到居住地就读手续的截止日期为日。我局将根据本区制定的初中招生入学规定和实施办法,统筹安排回户籍地就读和到居住地就读的学生入学。各类初中学校不得招收无学籍材料的学生。  (二)民办学校招生入学的规定  1、关于招生计划与范围的规定。我局将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与管理,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核准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民办学校应在学校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招生,有寄宿条件的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教委备案后,方可跨区县招生。  2、关于招生方案与信息的规定。民办学校的自主招生方案、招生广告及招生简章必须报我局备案,由区教育考试中心统一向社会公布,学校可在规定时间在校园网上公示,学校应按照公布的招生方案实施招生工作。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公开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情况、招生计划、招生程序、收费标准等,在简章中要承诺学校招生不收取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及各类获奖证书、招生录取不与社会任何教育培训机构挂钩,不提前开展报名和登记工作等。  3、关于招生程序与方法的规定。我区所有民办初中、小学继续实行网上报名和招生录取工作。报名就读民办学校的学生可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填报志愿。小学可在4月25―4月27日接受报名;中学4月28―30日接受报名。每个适龄儿童限填报2所民办小学或3所民办初中,获取网上报名表作为参加面谈和录取的依据。所有报名民办学校的学生(含外区学生报名本区民办学校),均须经过网上报名程序。各民办学校不得录取未实施网上报名的学生。民办学校若招录网上报名名单之外学生的,区教育考试中心将不予投档、不予报学籍。  若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采取电脑派位等多种方式控制面谈规模,学校面谈应结合本校办学理念与办学特色,通过活动考察、面谈交流等双向选择的环节,从行为习惯、学习习惯、团队合作、实践能力、身心素质、兴趣爱好、家庭教育等方面,有所侧重地选择符合条件的学生。严禁学校利用面谈进行任何形式的学科知识考试和测试。民办学校的面谈过程向市和区两级教育行政、督导、监察部门以及学校家委会代表等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参加民办学校面谈的学生凭网上报名表,并携带符合当年招生条件规定的报名材料原件;参加初中面谈的学生还须携带《上海市中小学成长记录手册》。民办小学面谈时间为日;民办初中面谈时间为日-10日。  4、关于录取工作的时间。民办学校要在规定日期内做好录取工作。接到录取通知的学生家长应及时完成确认工作。民办学校要在日前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学校将新生录取名单网上上报学籍管理部门。  (三)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子女的招生入学工作  1、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3年第2号)《关于对“医院外来护工”等四类来沪从业人员实行开展灵活就业登记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3〕13号)精神,切实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招生工作,规范对招收随迁子女的民办小学招生工作管理,加强对随迁子女入学条件的审核。  2015年,进城务工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需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父母一方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者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满3年(从首次发证日起至日)且连续2年(从首次登记日起截止到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2015年,受理随迁子女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为7月30日,2016年起,所有新生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统一为6月30日。  公办学校挖掘潜力,接纳符合条件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部分地区公办教育资源紧缺的,则统筹安排进入政府委托的民办小学就读。小学新生入学信息登记方法见第二项第(一)款中第4条“关于入学信息登记的规定”。  2、小学毕业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子女,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区教育考试中心和所在街镇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至本区公办初中就读。初中学校应告知学生及家长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等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并在入学前签订《闵行区非上海户籍初中学生就读告知书》。  (四)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学年注册制度  根据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要求,我区将建立学生学年注册制度。随迁子女在入学信息审核时要通过居住证读卡机和信息系统分别对其本人及父母居住证件、证件有效期限和父母灵活就业登记证明进行核对。对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暂不予以学籍注册,学校应告知家长不能注册学籍所产生的后果,家长须向学校承诺及时前往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件,确保所持证件是有效的。  (五)初中体育、艺术特长生的招生工作  1、关于特长生招生工作的规划和管理。我局将加强对体育、艺术特色项目学校的整体规划和管理,依据市教委文件精神制定本区体育、艺术类特长生招生办法,建立健全特长生的管理制度,不断规范学校的特长生招生工作。  2、关于招收特长生学校的规定。经我局核准的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和设点布局项目艺术特色学校,可以按规定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其他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招收特长生,举办特长班。严禁学校以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为名招收择校生。  3、关于招生方案、项目、人数的规定。经核准招收特长生的学校在3月底之前将招生方案(包括特色项目、招生人数等)报我局审核,我局将结合上年度的学校特长生招生工作和特色项目取得的成绩,对招生人数进行重点审核,严格控制,确保区内体育、艺术特长生招收数控制在本年级学生总数的5%以内。最后经审核批准的学校名单、项目名称、招生人数等报市教委备案并予以公示。  4、关于招生过程以及结果的规定。学校必须按照我局文件规定以及学校招生方案的要求接受符合条件的学生报名,学校应在我局招生督察人员的监督下,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报名学生进行特色项目的测试。完成测试后学校将录取的学生名单汇总上报局普教一科。区教育督导室在招生工作结束后进行专项督导,违规招生的学校将取消继续招收特长生的资格。学校不按申请报告的要求开设相关课程、发展学生特长的,我局将取消其特长生招生资格。  三、招生入学信息的对外公示  1、我局根据市教委文件要求,通过本单位网站和其他形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示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相关政策和信息,包括学校对口招生的范围、招生计划、学校的办学规模与设施、教师情况等,以及招生入学工作咨询、监督举报电话、信访接待部门地址。  2、学校要通过本单位网站的“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开招生的相关信息,向辖区内适龄儿童家长告知招生工作要求,增强服务意识,耐心接待家长咨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做好招生宣传工作。各类学校应在日前向已经报名录取的适龄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发出该学生的入学通知书。8月25日前通过网络将招生录取结果报市教委,并将学生信息对接学籍管理系统。  四、招生入学工作的监察与督导  1、我局成立由纪委书记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政风行风监督员等共同参与的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监督招生入学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违纪违规事件,协助解决本地区中小学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2、区教育督导室要对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进行专项督导,重点督导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按居住地入学、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子女入学、体育及艺术特长生招生、民办学校规范招生等工作,并将督导结果纳入学校综合督导评估中。  3、各学校成立由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依法规范各自的招生行为,严格按照我局文件要求实施招生入学工作。严格按照我局下达给各校的事业计划数招生,不得随意增扩班额、学额。若因特殊情况确需对招生计划进行调整,须事先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对学校招生违规行为的处理  1、公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凡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或拒绝接受本学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凡以考试或测试方式选拔录取学生、擅自提前招生、招收无小学学籍材料学生、利用招生入学违规收费、擅自在学校招生计划外招收学生或存在其他违规招生行为的,对其中的公办学校根据《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对校长等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降级、降职直至撤职处分;对其中的民办学校责令及时纠正,拒不改正的核减该校第二年30%招生计划数,将取消当年给予学校的政府专项扶持资金,并在民办学校办学等级评估中给予相应的处理。  在招生过程中,因学校违反规定或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经核实后纳入校长年度考核和学校办学水平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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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闵行区小学对口地段表、入学实施意见公布
日 14:41 来源:上海发布
原标题: 【2015年闵行区小学对口地段表、入学实施意见公布!】  2015年闵行小学入学对口地段表  2015年闵行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及《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贯彻落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5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5〕10号)文件精神,为促进依法办学,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现就本区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生入学工作的依据和原则  (一)坚持以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根据“十二五”期间我区教育布局调整和常住人口分布的变化,整体规划本区教育事业发展。加强对本区生源摸底调研工作,根据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和招生计划,确定各校对口招生入学范围,保障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都有相应的学位。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闵行教育信息网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政策与相关信息,加强与学校、家庭和社会之间的相互沟通交流,做好招生政策的宣传与解释工作,塑造良好的教育形象。  (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学生并按照测试成绩分班;不得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不得将创建特色学校与招生入学工作挂钩。不得将招生入学工作与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学科竞赛、等级考试证书挂钩,不得以竞赛、等级考证书作为选拔和录取学生的依据。拒收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等材料。  二、招生入学工作的有关规定  (一)公办学校招生入学的规定  1、关于事业规划的编制。我局根据辖区内生源的实际情况,确定公办学校的招生范围,同时根据各小学提供的新生预测数,结合“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提供的本区域入学适龄儿童数据,以及公办小学毕业生数,编制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计划,镇管学校招生计划在征得镇教委的同意后确定。户籍变动和居住地变动截止日期为日。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收学生。  2、关于学校班额和入学年龄的规定。小学班额为40人,初中班额为45人,如有困难,班额可适当放宽。有条件的学校,小学班额可以安排30人左右,初中班额可安排35人左右。  2015年小学新生为日――日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残疾儿童凭三级医院证明由家长申请可适当推迟一年入学。任何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听力残疾或视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到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报名就读。  3、关于就近入学的规定。公办学校应按照教育局确定的对口招生入学范围和招生计划,以户籍地为主,按招生范围划分和区域统筹相结合的办法,“免试就近入学”,安排适龄儿童和少年入学。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地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府发〔2011〕74号)精神,本区继续实施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少年按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登记入学信息后可凭户口簿原件、《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预防接种卡等到人户分离入学指定学校办理信息现场确认手续。  我局按照“户籍地与居住地一致优先”原则,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再根据本市户籍按居住地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在区域内统筹安排“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  我区集体户籍适龄儿童参照我区人户分离回居住地就读办法。本市户籍居住在我区配住廉租房的适龄儿童凭相关证明可安排在居住地对口入学。  4、关于入学信息登记的规定。2015年起,我区试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试行公办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义务教育阶段民办中小学招生网上信息登记和报名。4月11日―4月30日,在园适龄儿童家长可在幼儿园登记孩子入学信息,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本市户籍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在进行入学信息登记时,家长应明确作出在户籍地就读或在居住地就读的选择结果。  未入园适龄儿童家长可前往我区指定地点为孩子进行入学信息登记,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信息登记时,家长需对提供的相关人口信息和灵活就业信息进行比对确认,如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先到有关部门补办或更正信息,再到指定地点进行入学信息登记。  5、关于核实入学登记信息、现场验证的规定  按市教委规定,5月23日―5月24日为全市公办小学报名日,闵行区公办小学和政府委托的民办小学同一时间接受现场验证工作,各报名点对已经填写入学信息登记的适龄儿童以及家长的证件进行现场核对。本市户籍的,家长须带领适龄儿童,携带户口簿、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预防接种证,在我区居住地登记人户分离就读的,还需携带《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或配住廉租房相关材料证明等。  非本市户籍的,家长须带领适龄儿童,携带户口簿、《入学信息登记表》、预防接种证,以及父母一方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适龄儿童本人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等证件。  各报名点要对登记就读一年级新生的随迁子女学生及父母的有关证件进行核对,要通过居住证读卡机和信息系统分别对其本人及父母居住证件、证件有效期限和父母灵活就业登记证明进行核对。  6、关于跨区县就读的规定。跨区县就读的本市户籍小学五年级学生,应在就读学校参加小学毕业考试。小学毕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回户籍所在区县就读初中,也可在原就读学校所在区县就读初中。在户籍所在地就读小学、因居住地变更需在居住地就读初中的,可凭《本市户籍人户分离登记申请回执》等相关证件申请到居住地就读初中。办理回户籍所在地和到居住地就读手续的截止日期为日。我局将根据本区制定的初中招生入学规定和实施办法,统筹安排回户籍地就读和到居住地就读的学生入学。各类初中学校不得招收无学籍材料的学生。  (二)民办学校招生入学的规定  1、关于招生计划与范围的规定。我局将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与管理,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核准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民办学校应在学校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招生,有寄宿条件的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教委备案后,方可跨区县招生。  2、关于招生方案与信息的规定。民办学校的自主招生方案、招生广告及招生简章必须报我局备案,由区教育考试中心统一向社会公布,学校可在规定时间在校园网上公示,学校应按照公布的招生方案实施招生工作。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公开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情况、招生计划、招生程序、收费标准等,在简章中要承诺学校招生不收取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及各类获奖证书、招生录取不与社会任何教育培训机构挂钩,不提前开展报名和登记工作等。  3、关于招生程序与方法的规定。我区所有民办初中、小学继续实行网上报名和招生录取工作。报名就读民办学校的学生可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填报志愿。小学可在4月25―4月27日接受报名;中学4月28―30日接受报名。每个适龄儿童限填报2所民办小学或3所民办初中,获取网上报名表作为参加面谈和录取的依据。所有报名民办学校的学生(含外区学生报名本区民办学校),均须经过网上报名程序。各民办学校不得录取未实施网上报名的学生。民办学校若招录网上报名名单之外学生的,区教育考试中心将不予投档、不予报学籍。  若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采取电脑派位等多种方式控制面谈规模,学校面谈应结合本校办学理念与办学特色,通过活动考察、面谈交流等双向选择的环节,从行为习惯、学习习惯、团队合作、实践能力、身心素质、兴趣爱好、家庭教育等方面,有所侧重地选择符合条件的学生。严禁学校利用面谈进行任何形式的学科知识考试和测试。民办学校的面谈过程向市和区两级教育行政、督导、监察部门以及学校家委会代表等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参加民办学校面谈的学生凭网上报名表,并携带符合当年招生条件规定的报名材料原件;参加初中面谈的学生还须携带《上海市中小学成长记录手册》。民办小学面谈时间为日;民办初中面谈时间为日-10日。  4、关于录取工作的时间。民办学校要在规定日期内做好录取工作。接到录取通知的学生家长应及时完成确认工作。民办学校要在日前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学校将新生录取名单网上上报学籍管理部门。  (三)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子女的招生入学工作  1、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3年第2号)《关于对“医院外来护工”等四类来沪从业人员实行开展灵活就业登记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3〕13号)精神,切实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招生工作,规范对招收随迁子女的民办小学招生工作管理,加强对随迁子女入学条件的审核。  2015年,进城务工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需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父母一方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者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满3年(从首次发证日起至日)且连续2年(从首次登记日起截止到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2015年,受理随迁子女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为7月30日,2016年起,所有新生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统一为6月30日。  公办学校挖掘潜力,接纳符合条件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部分地区公办教育资源紧缺的,则统筹安排进入政府委托的民办小学就读。小学新生入学信息登记方法见第二项第(一)款中第4条“关于入学信息登记的规定”。  2、小学毕业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子女,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区教育考试中心和所在街镇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至本区公办初中就读。初中学校应告知学生及家长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等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并在入学前签订《闵行区非上海户籍初中学生就读告知书》。  (四)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学年注册制度  根据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要求,我区将建立学生学年注册制度。随迁子女在入学信息审核时要通过居住证读卡机和信息系统分别对其本人及父母居住证件、证件有效期限和父母灵活就业登记证明进行核对。对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暂不予以学籍注册,学校应告知家长不能注册学籍所产生的后果,家长须向学校承诺及时前往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件,确保所持证件是有效的。  (五)初中体育、艺术特长生的招生工作  1、关于特长生招生工作的规划和管理。我局将加强对体育、艺术特色项目学校的整体规划和管理,依据市教委文件精神制定本区体育、艺术类特长生招生办法,建立健全特长生的管理制度,不断规范学校的特长生招生工作。  2、关于招收特长生学校的规定。经我局核准的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和设点布局项目艺术特色学校,可以按规定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其他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招收特长生,举办特长班。严禁学校以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为名招收择校生。  3、关于招生方案、项目、人数的规定。经核准招收特长生的学校在3月底之前将招生方案(包括特色项目、招生人数等)报我局审核,我局将结合上年度的学校特长生招生工作和特色项目取得的成绩,对招生人数进行重点审核,严格控制,确保区内体育、艺术特长生招收数控制在本年级学生总数的5%以内。最后经审核批准的学校名单、项目名称、招生人数等报市教委备案并予以公示。  4、关于招生过程以及结果的规定。学校必须按照我局文件规定以及学校招生方案的要求接受符合条件的学生报名,学校应在我局招生督察人员的监督下,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报名学生进行特色项目的测试。完成测试后学校将录取的学生名单汇总上报局普教一科。区教育督导室在招生工作结束后进行专项督导,违规招生的学校将取消继续招收特长生的资格。学校不按申请报告的要求开设相关课程、发展学生特长的,我局将取消其特长生招生资格。  三、招生入学信息的对外公示  1、我局根据市教委文件要求,通过本单位网站和其他形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示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相关政策和信息,包括学校对口招生的范围、招生计划、学校的办学规模与设施、教师情况等,以及招生入学工作咨询、监督举报电话、信访接待部门地址。  2、学校要通过本单位网站的“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开招生的相关信息,向辖区内适龄儿童家长告知招生工作要求,增强服务意识,耐心接待家长咨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做好招生宣传工作。各类学校应在日前向已经报名录取的适龄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发出该学生的入学通知书。8月25日前通过网络将招生录取结果报市教委,并将学生信息对接学籍管理系统。  四、招生入学工作的监察与督导  1、我局成立由纪委书记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政风行风监督员等共同参与的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监督招生入学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违纪违规事件,协助解决本地区中小学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2、区教育督导室要对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进行专项督导,重点督导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按居住地入学、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子女入学、体育及艺术特长生招生、民办学校规范招生等工作,并将督导结果纳入学校综合督导评估中。  3、各学校成立由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依法规范各自的招生行为,严格按照我局文件要求实施招生入学工作。严格按照我局下达给各校的事业计划数招生,不得随意增扩班额、学额。若因特殊情况确需对招生计划进行调整,须事先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对学校招生违规行为的处理  1、公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凡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或拒绝接受本学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凡以考试或测试方式选拔录取学生、擅自提前招生、招收无小学学籍材料学生、利用招生入学违规收费、擅自在学校招生计划外招收学生或存在其他违规招生行为的,对其中的公办学校根据《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对校长等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降级、降职直至撤职处分;对其中的民办学校责令及时纠正,拒不改正的核减该校第二年30%招生计划数,将取消当年给予学校的政府专项扶持资金,并在民办学校办学等级评估中给予相应的处理。  在招生过程中,因学校违反规定或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经核实后纳入校长年度考核和学校办学水平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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