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自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流程详解_图文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评价文档: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流程详解
||文档简介
公司宝,企业一站式服务平台,服务项目:免...|
总评分0.0|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流​程​详​解
大小:4.62MB
登录百度文库,专享文档复制特权,财富值每天免费拿!
你可能喜欢出自 MBA智库百科()
  注册商标权又称注册商标专用权,是的相对成熟形态。它是经国家法律确定的权利,是各国法律明确予以保护的主要对象。注册商标权意味着权利人不仅在事实上拥有某个,而且还在法律上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社会的认可。
  与相比,注册商标权易于得到国家法律甚至的保护,具有自觉性、稳定性、专有性等特点。
  1、注册商标权的原始取得
  可以直接向位于北京的中国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商标局办理,也可以委托专业的办理。申请人是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指定的涉外代理。在上海,各个区都有商标代理事务所,关于商标的代理费用(含申请费),若以国内法人或个人名义申请者,每件约需2000元左右;直接以外商名义申请者,每件约须300。经查询、申请、受理、公告至颁发一般需要12-14个月。我国规定一次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权利人可以不间断续展使权利无限延长。
  2、通过转让取得
  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可以通过的方式转让所有权,但必须经申请、公告等程序且需要经过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实》和,方可取得商标专用权。
  3、商标权使用许可
  这是商标所有权人答应他人使用自己注册商标的一种常用的方式,操作程序也相对简单,只需向商标局办理备案事宜即可。
  需要指出的是,、闻名商标不是注册取得的,而是由商标主管机关依照法定职责独立认定的;其中驰名商标需由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上海市闻名商标则由上海市工商行政治理局认定。驰名商标因其突出的地位,受国家法律和国际公约的非凡保护,如跨的保护、跨国界的保护、跨企业类型的保护等等;而闻名商标与驰名商标是衔接紧密,是驰名商标的基础。在国内亦受至非凡的保护。因此我们建议在上海的台商企业积极参与闻名商标的评选,主动培育企业商标,以获得更多的法律保护。
  一般说来,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比的所有人更懂得怎样保护自己的权利,他们也不像未注册商标所有人那样频繁地修改、更换自己的商标。经主管部门核准注册的商标,除极少数依照法定程序提出争议者外,在绝大数情况下都不会发生所有权问题,即权利人能够维持其对该商标的专有性。当注册商标权受到时,不仅可以通过寻求司法救济,而且还可以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主动保护。在地域方面,对注册商标权的保护仅限于其注册国,假如权利人想在中国大陆得到保护,就必须在中国大陆注册。
  根据第52条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未经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当然,注册商标权也要受一定条件的限制。
  首先,在时间方面,一次注册的有效期只有10年,尽管权利人可以不间断续展使权利无限延长,但是,如果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就有可能被撤销注册。而且,注册商标在一定期限内是允许争议的,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规定,争议可以在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是违反禁用条款或者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则有可能因注册不当被撤销,且一般不受时间限制。
  其次,在地域方面,对注册商标权的保护仅限于其注册国,如果权利人想在其他国家得到保护,就必须到相应的国家去注册。在使用范围方面,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此外,注册商标需要改变文字、图形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需要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也要提出变重申请。注册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自行转让注册商标,以及所使用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的,都有可能导致其注册商标的撤销。可见,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要想使自己的权利获得充分的保障,就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本条目对我有帮助3
&&如果您认为本条目还有待完善,需要补充新内容或修改错误内容,请。
本条目相关资讯
本条目由以下用户参与贡献
(window.slotbydup=window.slotbydup || []).push({
id: '224685',
container: s,
size: '728,90',
display: 'inlay-fix'
评论(共0条)提示:评论内容为网友针对条目"注册商标权"展开的讨论,与本站观点立场无关。
发表评论请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有关规定。
以上内容根据网友推荐自动排序生成注册商标专用权 -
  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指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对其所有的注册商标享有独占的使用权,未经其许可,任何人都不准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注册商标专用权 -
物权法解释
  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依法对注册商标享有的独占使用权。
注册商标专用权 -
《规定》解读
  《 》(以下简称《规定》)已从日起施行,此前沿用的《 》同时废止。下面就《规定》的制定背景及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规定》的制定背景 《担保法》自日起施行后,根据该法第七十五条第三款“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可以质押的规定,国家工商局于日发布《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并根据该《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规定,于日发布了《》。国家工商局 作为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机关,于1997年开始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 自日起,《物权法》正式施行。该法在第二百二十三条中规定,“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出质。《物权法》施行后,国家工商总局于日发布《 》,同时废止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中未涵盖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方面的内容,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的相关规定也比较笼统,没有涉及质权登记的延期和注销等内容。 二、《规定》的起草过程 为贯彻落实《 》,保证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的依法进行,大力促进各类商标权利主体充分运用商标知识产权价值盘活商标无形资产,商标局在历年来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工作实践的基础上,起草了《规定》草案。 2009年4月,《规定》草案经商标局局务会讨论后原则通过,之后又根据各方面反馈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与完善。此前,商标局还就商标知识产权的评估、质押和交易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今年9月10日,国家工商总局以工商标字〔2009〕第182号文件公布《规定》。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1.《规定》强调对“质权”进行登记,而非“质押合同”,并明确了质权登记的主要事项。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不同于《担保法》第七十九条“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的规定。由于《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作了原则性规定,即“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因此在法律适用上,《物权法》优先于《担保法》。《物权法》将质权的生效与质押合同的生效区别开来,登记生效的是物权效力,不是合同效力,二者的效力由此得到明确区分。基于此,《规定》在表述方面均突出“质权”,同时明确了质权登记的具体内容。 2.出质商标专用权价值的确定方式更加灵活。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要求登记申请人确定出质商标专用权价值,并提供评估报告,以确定其用于出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价值。由于 按照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评估费用,因此较高的评估费用给企业带来较重经济负担。 而在《规定》中,出质商标专用权价值已经不再列入登记事项范围。依据《规定》,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对出质商标专用权价值的确定方式除了直接向商标局提交评估报告外,在双方已就出质商标专用权价值达成一致意见,并向商标局提交相关书面认可文件的情况下,可不向商标局另行提交评估报告。出质商标专用权价值确定方式的灵活化,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的成本,减轻了出质人的经济负担。 3.《规定》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明确要求出质人应将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一并办理质权登记。 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可以转让是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前提。《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根据上述规定,我国注册商标转让采取核准制。申请人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时,作为出质人的注册人对与出质商标相同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一并办理质权登记,以保证出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从而确保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将其变现以优先受偿。 4.《规定》进一步细化了质权登记的变更、延期和注销申请等内容。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对质权登记的变更等内容只作了笼统规定,而《规定》细化了相关程序,方便了申请人,也有助于商标局依法行政。 5.《规定》对质权登记簿的设立作出了规定。设立质权登记簿是质权登记机关的通用做法,以达到信息公开的目的,因此增加此项规定。 四、以《规定》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做好质权登记工作,促进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服务经济发展大局 《规定》的出台将更有力地促进商标权利人充分运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进行融资。对于办理质权登记申请时出现的一些问题,申请人应特别注意,提前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明确用于出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否被限制或者存在其他权利负担。 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注册商标,在查封期间内未经法院同意,商标局不得为该商标的所有权人办理质权登记。用于出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正在办理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备案且商标局尚未作出审查结论的,质权人同意出质人继续办理上述申请的,应向商标局出具书面同意文件;质权人不同意继续办理的,应在出质人向商标局撤回上述申请后,再向商标局办理质权登记申请。 用于出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许可他人使用,已经商标局核准备案的,质权人也应向商标局出具书面文件,以示知晓相关备案内容。 2.出质的注册商标应在合同或出质权利清单中列明。 申请人双方签署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中如果没有详细列明出质商标专用权的注册号、类别及专用期,则需要附送相关出质权利清单,清单中应当列明出质商标专用权的基本信息,特别是商标注册号。 3.明确合同签署人的权限问题。 在申请人提交的主合同和质权合同盖章签字一栏中,如果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则需要附送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特别授权文件,以确定其有效性。 4.明确出质注册商标为多件情况下的质权登记期限。 出质的注册商标为多件时,质权登记期限最好不要超过提交质权登记申请时专用权最先到期的商标专用权期限。若质权人同意质权登记期限长于部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期限,需要向商标局提交其书面同意文件。
注册商标专用权 -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取得
1、注册商标权的原始取得商标注册申请可以直接向位于北京的中国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商标局办理,也可以委托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申请人是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指定的涉外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在上海,各个区都有商标代理事务所,关于商标的代理费用(含申请费),若以国内法人或个人名义申请者,每件约需人民币2000元左右;直接以外商名义申请者,每件约须300美金。经查询、申请、受理、公告至颁发商标注册证一般需要12-14个月。我国《商标法》规定一次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权利人可以不间断续展使权利无限延长。2、通过转让取得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转让所有权,但必须经申请、公告等程序且需要经过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和《商标注册证》,方可取得商标专用权。3、商标权使用许可这是商标所有权人答应他人使用自己注册商标的一种常用的方式,操作程序也相对简单,只需向商标局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事宜即可。需要指出的是,驰名商标、闻名商标不是注册取得的,而是由商标主管机关依照法定职责独立认定的;其中驰名商标需由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上海市闻名商标则由上海市工商行政治理局认定。驰名商标因其突出的地位,受国家法律和国际公约的非凡保护,如跨商品类别的保护、跨国界的保护、跨企业类型的保护等等;而闻名商标与驰名商标是衔接紧密,是驰名商标的基础。在国内亦受至非凡的保护。因此我们建议在上海的台商企业积极参与闻名商标的评选,主动培育企业商标,以获得更多的法律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
注册商标专用权 -
如何保专用权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未经许可任何不得擅自使用,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应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如果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也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一、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三)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四)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五)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六)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八)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九)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十)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商标相同及近似的认定   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而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三、类似商品的认定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    ,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   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注: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四、商标侵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如果侵犯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侵权人应根据侵权的具体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对其进行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   其中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有以下几种计算方式:   (一)、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这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二)、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这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还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具体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三)、当前两项所称的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但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 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罚款数额的确定则分为罚款数额确定或不确定两种,其中罚款数额确定的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但如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   五、商标侵权的诉讼管辖   (一)人民法院受理的商标案件有以下几种:   1、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   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 的案件;   3、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件;   4、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   5、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6、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   7、申请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   8、申请 案件;   9、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10、其他商标案件。   (二)商标案件的管辖法院   第一条所列第1项第一审案件,由 根据 的授权确定其辖区内有关 管辖。 第2项第一审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   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若干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上述规定的查封扣押地,仅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查封、扣押侵权商品的地点 ,不包括人民法院在诉前查封、扣押侵权商品的地点。   六、时效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 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万方数据期刊论文
科技与出版
万方数据期刊论文
万方数据期刊论文
为本词条添加和相关影像
互动百科的词条(含所附图片)系由网友上传,如果涉嫌侵权,请与客服联系,我们将按照法律之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未经许可,禁止商业网站等复制、抓取本站内容;合理使用者,请注明来源于。
登录后使用互动百科的服务,将会得到个性化的提示和帮助,还有机会和专业认证智愿者沟通。
您也可以使用以下网站账号登录:
此词条还可添加&
编辑次数:13次
参与编辑人数:10位
最近更新时间: 08:18:42
贡献光荣榜商标专用权的追溯期从注册公告之日起算_柏图博客_天涯博客
香港公司注册就找柏图
今日访问:[$DayVisitCount$]
总访问量:23658
开博时间:
博客排名:61093
(365)(356)
(4)(16)(12)(1)(16)(17)(18)(16)(14)(20)(17)(21)(15)(16)(18)(15)(19)(21)(21)(1)(1)(3)(2)(2)(3)(2)(3)(3)(3)(3)(5)(6)(3)(3)(4)(4)(3)(10)
  2001年的《商标法》规定,对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应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其中,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初审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但是,在实践中,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之日与商标公告期满之日未必是同一天,这就造成一个问题:对于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力?换言之,他人是否需要承担某种形式的法律责任?对于这一问题,2001年的《商标法》没有给出答案。
自日起施行的新《商标法》第三十六条对于这一问题则明确给予否定回答,该条第二款规定:&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商标权是一种绝对权、对世权,权利人可以排除其他任何人的商标侵权行为。但是,要成为绝对权有一个前提,就是权利状态必须以一定的方式为其他人所知晓。对于知识产权而言,除了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自动产生外,通常必须经过法定的授权程序,并向公众告知。如果一项绝对权没有为公众所知悉,客观上就无法对抗他人。正是基于公示的需要,《商标法》设置了商标公告制度。商标公告之后,法律上推定任何人都应当知悉该商标权的存在,这是谴责侵权人的主观状态的依据。因此,商标权人虽然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即取得商标专用权,但要获得追究他人侵权责任的权利,必须等到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被公告之后。只有注册商标公告后,注册商标专用权才真正从形式上转化为一种及于一切人的绝对权、对世权。
举例来说,张三在体育用品上申请注册&&商标,经初步审定后公告,初步审定公告时间为日,公告期间无人提出异议。商标局准予核准注册并公告的时间为日,那么张三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为日,但是,对于他人在体育用品或近似商品上使用&&商标或近似商标的行为,张三想要维权的话,则要推迟到日;对于日至5月1日期间的类似行为,张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则上没有追溯力。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关于追溯力的规定是原则性的,对出于恶意并给商标权人造成损失的情形,新《商标法》规定了原则中的例外,即在&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这一期间&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这体现出新《商标法》在立法上的细致与周密。
那么,恶意应如何认定?笔者以实践中存在的两种情形加以说明。第一种情形是,在某一商品或服务行业内有两家以上的企业共同、长期使用某个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字号,一段时间后,其中一家企业将该商标或字号申请注册为商标。对于这种在商标申请注册前他人已公开、持续使用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显然对商标注册人没有任何&恶意&。在商标核准注册之前的使用行为,自然不应受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追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商标注册后应停止使用或者继续使用但附加区别性标识)。第二种情形是,在某一商品或服务行业内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在商标审定公告期间发现他人已申请注册某商标,便出于恶意竞争的目的(如抢占市场、歪曲商品联系造成反向混淆或搭乘商誉等)迅速在相关商品上大量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无疑属于新《商标法》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恶意&,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文地址:/news/content-994.html分类: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