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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消息来源: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督所
(本法于1992年10月7日以卫生部令第24号发布 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3年11月28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通知》修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管理,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外医学技术的交流和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是指在外国取得合法行医权的外籍医师,应邀、应聘或申请来华从事不超过一年期限的临床诊断、治疗业务活动。
  第三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四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有在华医疗机构作为邀请或聘用单位。邀请或聘用单位可以是一个或多个。
  第五条 外国医师申请来华短期行医,必须依本办法的规定与聘用单位签订协议。有多个聘用单位的,要分别签订协议。
  外国医师应邀、应聘来华短期行医,可以根据情况由双方决定是否签订协议。未签订协议的,所涉及的有关民事责任由邀请或聘用单位承担。
  第六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协议书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目的;
  (二)具体项目;
  (三)地点;
  (四)时间;
  (五)责任的承担。
  第七条 外国医师可以委托在华的邀请或聘用单位代其办理注册手续。
  第八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注册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第九条 邀请或聘用单位分别在不同地区的,应当分别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十条 申请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
  (三)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
  (四)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
  (五)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
  前款(二)、(三)项的内容必须经过公证。
  第十一条 注册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理申请的单位。对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关文字材料的真实性;
  (二)申请项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三)申请项目的先进性和必要性。
  第十二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的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注册期满需要延期的,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
  第十三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应当事先依法获得入境签证,入境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居留或停留手续。
  第十四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对邀请、聘用或提供场所的单位,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外国医疗团体应邀或申请来华短期行医的,由邀请或合作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报卫生部审批。
  第十八条 香港、澳门、台湾的医师或医疗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具有香港或澳门合法行医权的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短期行医注册的有效期不超过3年。注册期满需要延期的,可以重新办理短期行医注册手续。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卫生部。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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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
来源:   发布时间: 日
  一、编码:410600WS-XK-0004
  二、法律依据:1、《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三、申请条件:在外国取得合法行医权的外籍医师,应邀、应聘或申请来华从事不超过一年期限的临床诊断、治疗业务活动者。
  四、是否收费:否
  五、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
  六、承诺期限:法律规定30日(效能优化承诺5个工作日办理)
  七、办理部门:鹤壁市卫计委
  八、办理地点:鹤壁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卫计委窗口
  九、联系电话:
  十、办理流程图:
  1、申请人应当事先依法获得入境签证,入境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居留或停留手续;
  2、申请人必须与聘用单位签订协议;
  3、申请人须先到三级综合医院进行体检;
  4、申请人的学位证书、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需到公证机关公证;
  5、申请人自行下载《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申请书》,填写并经邀请或聘用单位签署意见后连同其它材料报送行政服务中心。
  十一、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外国医师学位证书;
  3、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
  4、外国医师健康证明;
  5、应邀单位证明及协议书或承担民事责任的声明书。 其中2、3项内容必须经过公证
  十二、办事表格:
  十三、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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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注册及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审批
发布时间:10-08
(一)医师执业注册(一式二份)
1、申请医师执业注册的正式文件(附申请人名单);
2、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3、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同底半身照片1张;
4、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5、《医师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6、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
7、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二年内未注册或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的人员申请注册时,还需提交在市卫生局指定的培训机构接受3&6个月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8、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
9、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10、毕业证书;
11、授权委托书;
12、承诺书。
  (二)申请变更执业地点(一式二份)
1、申请医师执业注册的正式文件(附申请人名单);
2、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3、《医师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4、《医师执业证书》及复印件;
5、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6、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
7、拟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8、变更通知单:
  区外到区内:需提交原注册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单&。
  区内到区外:需为医师出具&变更通知单&。
9、授权委托书;
10、承诺书。
  (三)申请变更执业类别(一式二份)
1、申请医师执业注册的正式文件(附申请人名单);
2、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3、《医师资格证书》及复印件(拟变更执业类别的医师资格证书);
4、《医师执业证书》及复印件;
5、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6、获得新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后,二年内未注册的,申请注册时,还需提交在市卫生局指定的培训机构,接受3&6个月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7、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同底半身照片2张;
8、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
9、拟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10、授权委托书;
11、承诺书。
  (四)申请变更执业范围(一式二份)
1、申请医师执业注册的正式文件(附申请人名单);
2、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3、《医师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4、《医师执业证书》及复印件;
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6、学历或者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A、取得注册执业范围以外、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高一层次的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
B、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机构,接受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系统培训两年或者专业进修满两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并持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
7、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同底半身照片1张。执业地点、执业范围同时变更的,需另外提交1张照片,用于换新证;
8、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
9、拟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五)医疗机构更名后医师执业证书集体变更
1、申请医师执业注册的正式文件(附申请人名单);
2、《医师执业证书》;
3、医疗机构更名的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盖医疗机构公章);
4、(更名后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5、医师集体变更注册汇总表书面表格(在本栏目下载,每页盖医疗机构公章);
6、医师集体变更注册汇总表电子文档(U盘);
7、承诺书。
  (六)医师重新执业注册(一式二份)
1、申请医师执业注册的正式文件(附申请人名单);
2、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3、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同底半身照片1张;
4、《医师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5、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
6、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7、不予注册情形消失的相关证明;
8、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接受3&6个月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9、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10、授权委托书;
11、承诺书。
  (七)医师注销注册
1、申请医师执业注册的正式文件(附申请人名单);
2、医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3、《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4、相应证明文件:
A.死亡:已注销户口的户口本复印件;
B.被宣告失踪的:宣告失踪的法院公告复印件;
C.受刑事处罚的:法院判决书复印件;
D.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E.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培训及考核机构出具的考核不合格证明;
F.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证明材料;
G.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相关医疗诊断文书复印件。
  (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执业许可
1、申请医师执业注册的正式文件(附申请人名单);
2、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申请表一式二份;
3、外国医师的医学学位证书(复印件)及公证材料;
4、外国行医执照(复印件)或行医权证明及公证材料;
5、外国医师6个月的健康证明;
6、外国医师有效身份证明(护照复印件,香港或澳门永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
7、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
8、外国医师工作简历;
9、外国医师拟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10、授权委托书;
11、承诺书。
&办理程序  申请&&窗口经办人员受理&&经办人审查材料&&合格者首席代表签发医师执业证书许可设置审批(审核)意见。&
&办结时限  (一)至(七)三十个日内;
  (八)二十个日内。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无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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