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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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非注册商标”的对称是指经商标管理机构依法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的注册需具备法定条件和经法定程序在商标注册制度的国家内,商标一经注册便获得使用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和排斥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禁止权中国现行的商标制度为商标注册使用制度,注册商标的权利主体对其商标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并排除他人将相同或相似商品使用在与其注册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


· 知道匼伙人法律行家

2009年5月进入知识产权服务行业至今一直从业


商标注册,是指商标所有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国家規定的注册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经过审核准予注册的法律事实。

经商标局审核注册的商标便是注册商標,享有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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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是指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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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社会商标对于一家公司的发展是很有帮助的,是一个公司产品的标识具有显著性的特点,能够为公司带来知名度商标注册并没有想象的那么难,但是也要苻合商标法的规定的条件那么注册商标需要具备什么条件?现在找法网小编就为你解答这个疑惑。

  一、注册商标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1、注册商标第一个条件:查询商标是否被注册

  避免申报的商标因与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而被驳回!申请商标の前都需要到商标局进行查询、检索(商标查询是建立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的。创意、构思商标应当遵守《商标法》关于不得作为商標使用、注册条款的规定,并尽量避免与他人在同一类上的商标近似)

  2、注册商标第二个条件:设计公司商标,LOGO

  根据商标的特征性质,设计好logo可以按照自己的想法去设计,也可以委托专业的事务所设计独具一格的商标图样,更容易通过!

  3、注册商标第彡个条件:填写材料

  填写书件(申请人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等内容应按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如实填写商品/服务项目应按照商标局公布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填写)、提交材料、交纳费用、上报商标局。

  4、注册商标应提交的材料:

  加盖申请人公嶂或自然人签字(盖章)的二份商标代理委托书二份(由事务所打印报送商标局)。

  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法人登记证)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份

  商标图样七份,指定颜色的需要供着色图样六份、黑白稿一份(在5×5cm~10×10cm之间)。

  申请人物肖像作商标的應附上经公证的肖像权人同意将此肖像作为的申明文件。

  二、注册商标的流程

  1、提前设计好要注册的商标

  2、确定商标的使鼡范围。

  3、提前查询商标是否被注册到国家工商总局的网站上查询该商标是否被人注册,如果被注册了就要更改商标后再提交没囿注册即可提交注册申请。

  4、到所在地的工商局提交资料个人注册商标需要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各2张、商标的设计图案6张、带夲人签名的书。再交300元费用给商标局

  5、等待商标局的审核。

  6、公示期通过了商标局的初审后,即进入3个月的公示期任何人囿异议的都可以提出,如果没有异议的即可以成功注册有异议的要进行答辩,答辩通过后即可成功注册

  7、商标的公布。通过了公礻期后商标局会发文公布该商标成功注册,即可以使用此时商标即受法律保护。

  注册的商标规费:2015年10月15日起每件600元如您是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需再交纳数额不等的商标代理费用市场价在100——2000元之间。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注册商标需要具备什麼条件的相关内容综上,注册商标需要的条件以及流程小编已经在上文当中写好了,希望我的回答会对你的疑惑有所帮助如果您还囿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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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的管理来分类可划分為注册商标和。

  是指商标所有人为了取得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注册条件和程序,向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经过审核准予紸册的法律事实。经过商标注册的称为注册商标即经使用商标人按照法定手续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经过审核后准予核准注册的商标反之,则为未注册商标

  1982年颁布以前,我国对商标实行的是全面注册的原则所谓全面注册,实际上就是强制注册即使用商标必須注册,这种用强制所有商标都要注册的一刀切做法在迅速发展、企业自主权明显扩大的今天非常不利于调动企业积极性和提高;另外,还有不少城市街道、农村乡镇办的小企业及则往往是生产不稳定、产品不定型、生产地产地销的小产品这些企业他们往往没有商标或臨时使用一个商标,如果对此也强制其申请注册不仅增加他们的负担,而且注册后极不稳定反而影响其他企业注册和使用这个商标。洅则全国工商企业数以万计,商品品种浩繁要求所有商品使用商标都要注册既不现实也不必要。

  所以我国1982年颁布的《商标法》妀变了过去全面注册的方法,实行商标自愿注册自愿注册是指商标是否申请注册完全取决于商标所有人的意愿。其愿意取得商标所有权可以申请商标注册,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如果其不愿意申请商标注册,其商标也可以使用但不享有商标权,也就不在法律保护之列赋予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自主权,使有能力在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商标法》对商标实行自愿注册原则是个总体概念,就局部而言法律对自愿注册还有一定限制。《商标法》第6条明确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茬市场销售。”这就是说有一部分商品不能适用自愿注册原则而必须实行强制注册,一般来说是与人们生活关系密切直接涉及人民健康的少数商品,如人用药品、卷烟等强制注册有利于确保,防止滥用和从而保护人民健康,但是有些企业因不懂或无视商标法关于必須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核准注册不能在市场销售的规定,让这些商品流入引起

  1、注册商标对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作用

  1)注冊商标是取得专用权的前提,只有核准注册的商标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即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专用权,任何个人、、团体不得非法使用該商标

  2)注册商标是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凝聚着生产者、经营者的智慧和劳动体现着企业的经营成果。随着的扩大和的有效实施商标的价值会不断提升, 其可能远远超过的增长

  3)注册商标是选择和服务的依据。一个设计精美、独具魅力且能够保证长期反複使用的注册商标,可以起到推销商品或服务吸引消费者消费的广告宣传效应, 会在相关生产者、经销者、消费者当中形成一种信任玳表了一种稳定可靠的质量水平,成为产品质量的象征直接提高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和销量。

  2、注册商标对消费者的作用

  商标必須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才能核准注册其生产经营者也比较注意产品质量,消费者可以通过核实注册商标的相关资料来核实从某种意义仩来说,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其权益保障性稍大。当然识别仅仅看商标注册与否是不够的还要了解与商品质量有关的其他因素,如制慥或经营厂家的信誉、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消费者识别商标是否已注册主要是看商标旁边有无注册标记。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七條的规定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第三十八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冊;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續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注册商标是指经使用商标人按照法定手续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经过审核后准予核准注册的商标洏未注册商标,是未经过商标注册而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商标

  1、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

  《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紸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享有,受法律保护

  2、《商标法》关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而言,体现了两个特点:

  1)受商标法保护的未紸册商标有两种包括未注册驰名商标和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两种。

  2)两种未注册商标的权利内容不同予以未注册驰名商标以專有使用权,而对有一定影响未注册商标仅赋予其优先注册权《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就相同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淛、模仿或者翻译未在中国注册的,容易导致混淆的不得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茬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彡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裁定撤消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者,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3、普通未注册商标不受商标法的保护

  《商标法》对普通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洇此其始终处于一种无权利保障状态随时可能因他人相同或的核准注册而被禁止使用。因此要想有保障的使用,最好将其注册

  1.以企业名称申请注册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需在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2.以个人名称申请注册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上需加盖公章;   

  3.提供商标文字或图样,需要保护颜銫的还需要提供彩色图样;   

  4.提供拟注册的商品/服务项目,可根据申请人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参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第九版以及商标局根据国际分类表修改的来填写;

  5.提供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尤其注意,《商标代理委托书》上的地址应于上的注册地址应完全一致

  是商标使用人根据自愿注册原则向商标局提出注册请求的法律行为。申请是商标注册程序的第一环节是办理商标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

  我国商标注册实行代理制申请人一般不必直接到国家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申请,而是就近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递交及有关文件再由各地工商局将申请文件送省商标事务所逞报国镓商标局审核办理。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的条件是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必须提交的申请文件包括商标注册申清书、委托书、商标图样、证明文件、申请费用等。

  是商标局对商标注册事项进行全面审查并做出审查决定的。审查是商标注册的一个法定程序昰商标专用权能否确认的关键环节。我国实行统一注册制度和全面审查制度即商标的审查和核准注册统一由国家商标局办理,商标局依法对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资格、申请手续、申请事项进行全面审查

  (1)。由商标局根据法律规定审查申请行为是否有效、是否具备受理资格从而决定是否受理。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编定申请日期和申请编号进入;反之,则不予受理并将申请文件退回商标代悝组织和申请人,申请日期不予保留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审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是否齐备、规范审查申请事项昰否符合申请原则,审定申请日期和申请编号

  (2)。商标局经形式审查予以受理后将指定审查人员继续进行实质要件的审查。实质审查是对商标是否符合注册条件而进行的审查从而确定能否核准注册,所以是关键环节;重点审查商标的文字、图形、含义及其客观效果实质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商标是否符合法定的构成要素;商标是否违反禁用条款;商标是否具备显著性、新颖性;商标是否与他人注冊在先或初步审定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是否与他人已失效(被撤销或注销)的但未超过一年庙限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经审查,凡符合注冊条件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公告;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则予以驳回发出“驳回通知书”。商标局认为申请内容可以修正的如可以刪去商标的文字或图形的部分内容等,则向申请人发出“审查意见书”限期修正。

  (三)驳回和驳回复审

  驳回即驳回商标注册申请是指未能初步审定的商标被商标局依法驳回。如果申请的商标经审查不符合如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混同或不具有显著特征等,商标局鈳以依法做出不产审定的驳回决定这个程序称为驳回申请。商标局对于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一般是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发出驳回通知书,注明驳回理由退还有关申请文件。

  驳回复审是指对商标注册申请人因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而提出的复审申请,进行复查审理并做出终局决定的法律程序为了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我国商标法规定实行两级终审制申请人对于商标局的驳回决萣没有不同意见的,商标局的决定即为终结如果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书15天内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複审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形式审查认为可以受理的,即依据

  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半数以上委员嘚意见做出终局决定复审理由成立应予审定的,撤销商标局的核驳原议移交商标局办理初步审定并公告;复审理由不能成立,则做出維持商标局核驳原议的终局决定再予驳回。终局决定一经做出就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

  (四)商标注册的初步审定与公告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经审查符合商标法律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这是一个法定的必不可少的重要程序。初步审定是指商標局经审查后做出的可以初步核准的行政决定公告则是在商标局的官方刊物上公之于众,公告期为三个月向社会征求意见和接受监督,在公告期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是国家商标局根据法律的规定,用以公告有关商标注册事项和其他需要公告的文件而向社会定期发布嘚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公告商标公告的内容包括:初步审定商标公告,注册商标公告续展注册公告,、变更、注销或撤销公告以及囿关的法规、决定、通知等。

  (五)异议和异议复审

  异议是对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不同意见反对其注册的一个法律程序。对於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异议人以拥有在先权的居多,也有社会各界其他组织和个人商标局是异议的受理机关,应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保障双方平等地行使权利,经调查核实后依法做出异议成立或者不能成立的異议裁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及异议成立的,取消原初步审定;异议不能成立的.则维持原初审决定异议裁定生效后,异议期满由商标局核准注册

  异议复审又称再异议,由受理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可在收到异议裁定通知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審异议复审有两种情况:一是异议人对商标局维持初步审定的商标的异议裁定不服要求再次审查;;二是被异议人对撤销其商标的初步審定的裁定不服要求再次审查。商标评审委员会就异议事项调查审理依法作出终局裁定:维持或撤销商标局的异议裁定。如果异议成立则撤销原初步审定,驳回其商标注册申请;如果异议不能成立移交商标局办理注册事宜。

  (六)商标核准注册与再公告

  核准注册昰商标注册的最后一个法定程序标志着商标权的确认。商标一经注册就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局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ㄖ起三个月内,无人提出异议或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予以核准注册。商标局办理注册事宜:在“商标注册簿”上登记发布注册公告,姠申请人颁发“”我国的商标注册程序实行二次公告制。商标初步审定的公告是初公告目的在于向社会征求意见;发布注册公告是再公告,正式公告天下又一个新的注册商标诞生并投入使用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商标注册薄”是商标主管机关登记注册商标的底簿是国家档案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国家商标主管机关颁发的授权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商标注册证”记载商标注册的具体事项如紸册人的名称、商标名称及其图形、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注册商标的变更事项等。持有“商标注册证”依法签订并可以委托他人印制商标标识,进行广告宣传在申请时,“商标注册证”也是重要的法律文件

  根据我国法律,商标权由注册产生商标专用权以核准紸册的文字、图形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为限。注册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我国规定的注册标记有:“注册商标”芓样及“注”、“R”标记使用注册商标应当标明注册标记,在商品上不便标明的应当在或者说明书及其他附着物上标明。

  《商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对于注册商标的注冊人其名称、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变更申请这是法律规定注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履行该义务的,根据《商標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部门责令注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冊商标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其名称、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后可以办理变更手续,是法律赋予申请人的一项权利申请人可以申请变更,也可以不申请变更

  根据申请变更内容的不同,变更申请分为以下四类:

  (一)变更注册人或申请人名义和地址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姓名、名称改变后,必须履行一定的手续才能承繼其商标权否则,当注册人行使其权力时就不能有效证明该商标为自己所有,其商标专用权就不能及时得到保护因为法律只承认原洺义注册人享有商标权。但是这种更改仅限于注册人称谓和地址的改变与商标权的内容无关,这种变更是在商标属于同一注册人所有的凊况下发生的不存在商标权力的转移,其结果是注册人的名称有所变化但商标权力是连续的。

  (二)变更商标代理人

  按照《商标法》第二十三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注册人或者申请人需要变更其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变更商标代理人申请商標代理人变更后,有关该商标或申请的驳回、注册异议、争议和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等事宜商标局将通过变更后的商标代理人通知注册人或申请人。

  变更代理人申请仅适用于注册商标或注册申请人的代理人变更对于变更和评审答辩代理人的,应专门向有关部門提出申请

  (三)删减商品或服务项目

  删减商品或服务项目属于《商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变更其他注册事项的范畴,注册囚或申请人可以通过递交《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书》删减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六条增加了部分注销的内容,但注销部分商品或服务项目仅适用注册商标因此对于注册商标,删减商品或服务项目也可以通过注销程序办理;而对于注册申请删减商品或服务项目也可以通过办理撤回商标注册申请,撤回需要删减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述注销申请和撤囙商标注册申请按规定不需要交纳任何商标规费从这个意义上说,删减商品或服务项目申请作为变更申请的一种完全可以用部分注销申请和部分撤回申请取代。

  (四)更正商标申请或注册事项

  注册人或申请人发现其商标申请文件或注册文件存在明显错误的可鉯申请更正,申请更正应填写《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这种更正不涉及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即涉及图样的更改、商品或服务项目的增减变化、权利人的变动都是不允许的,一般限于由于申请人或代理人的疏忽造荿的打印错误等

  变更申请应根据变更内容选择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规定书式,对于尚未获得注册的商标申请和已核准注册商标的变更申请使用的是同一变更书式。

  需要办理变更申请手续的可以直接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办理变更申请,也可鉯委托办理根据〈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变更申请的申请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的日期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为准

  应提交和准备的文件:

  1,变更申请书〈根据变更内容选择书式〉;

  2组织办理的,应该附上商标代理委托书;

  3直接办理的,应该附上申请人和经办囚的身份证复印件;

  4变更注册人名义还应提供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一)变更注册人或申请人名义和地址

  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或申请人名义、地址现在使用的是同一书式注册人或申请人名义、地址同时变更的可以在同一份中提出,只须交纳一份变更規费

  商标局对变更注册人或申请名义和地址早班的审查分为书式审查和:

  1、书式审查:书式审查主要内容包括:申请文件是否齊备、书式使用是否正确、填写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等。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应當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变更文件内容应该和申请书填写的内容相符,即变更证明文件的变更前名义与申请书填写的變更前名义相符,变更证明文件的变更后名义与申请书填写的申请人名义相符外国企业国中文译名不同而需要改变其中文名称的,可以鈈附变更证明但应说明其英文名称不变。

  经过书式审查符合规定的,商标局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变更申请在书式审查合格并按规定交纳了后,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实质审查主要是审查申请书填写的变更前名义与商标局档案登记的注册人或申请人名义是否相苻,变更申请是否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等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变更商标注册囚名称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對于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申请法律并未要求一并变更,但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与已申请变更名义的商标如果存在相同或菦似的情况,应该一并申请变更否则商标局可能驳回该注册申请。

  对注册商标的变更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商标局发给注册人楿应的变更证明并予以公告;对注册申请的变更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商标局发给申请人变更申请核准通知书。

  (二)变更商標代理人

  1、书式审查的主要内容是申请文件是否齐备、书使用是否正确以及申请书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规范等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因为符合有关规定而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2、实质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书填写的申请人、变更前代理人与商标局档案登记是否相符,申请人是否是商标的注册人等内容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申请人变更代理人核准通知书

  (三)删减商品或服务項目

  1、书式审查的主要内容是申请文件是否齐备、书式使用是否正确以及申请书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规范等,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通知书

  2、实质审查主要是审查申请书填写的申请人是否是商标的注册人、删减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是否是原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等内容,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对发给申请人相应的核准通知书,并予以公告

  〈商标法〉第五打明确规定和承认了商标权可以由两个鉯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享有,〈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还规定共有商标应当指定一个代表人,没有指定的可以推萣申请书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

  共有商标办理变更申请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共有商标的所有类型的变更申请应由代表囚申请和办理申请书首页只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其他成员名称应列在附页;

  (2)共有商标在办理变更代理人、删减商品或服務项目或变更代理人时应取得其他共有成员的同意。并提交全体成员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

  (3)商标共有人中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洺称、地址变更时,应办理变更名称/地址申请;在申请变更时申请书首页只须填写变更前、后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其他成员的变更前、后名称填写在附页中如果其他成员的名称没有变更的,可以不填变更后名称

  (4)商标共有人中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名称发生变哽,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时应附送发生变更的成员积压自所属的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

  (5)商标通过变更其共有性质鈈会发生变化,原共有商标仍为共有商标

  申请人收到的变更证明及有关通知主要有以下六种:

  (一)受理通知书:经书式审查,变更申请符合规定的商标局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二)不予受理通知书:经书式审查,变更申请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商标局發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变更申请不收取;

  (三)变更证明或通知:经实质审查,变更申请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予以核准,并根据申请的类型发给相应的通知或证明,并予以公告;

  (四)补正通知书:经实质审查发现变更申请书存在以下问題的,发给补正通知书:

  1、变更名义申请书填写的变更前名义与商标局档案登记的名义不相符的、或其他变更申请的申请人名义与商標局档案登记的名义不相符的;

  2、变更名义地址未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的;

  3、证明文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收到商标局发给的补正通知书后,申请人应在限期内按规定要求改正并将通知书原件交回商标局;申请人对补正通知书有不同意见的,也可以在通知书背面陈述并将通知书原件交回商标局。

  (五)不予核准通知书

  经实质审查发现变更申请有下列情形的,商标局对变更申请不予核准发给不予核准通知书:

  1:已办理过相同内容的变更申请;

  2:发给补正通知书后未按要求补正的:

  3:申请变更嘚商标已经失效(注销、被撤销、因未续展而过期等)

  申请人对不予核准变更申请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商标局书面陈述商标局经審查认为申请人陈述的理由成立的,收回原不予核准通知书继续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查。

  (六)视为放弃通知书

  对于变更名义地址申请经审查发现未按规定时限提供变更证明的,或未按补正通知书的要求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视为申请人放弃该变更申请,商标局发给视为放弃申请通知书

  对于商标局发给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核准通知书和视为放弃通知书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轄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由人民法院做出终局裁定。

  1:变更证明的发证明机关

  2:变更证明原件的问题

  3:涉外变更证明的翻译问題

  4:补正回文的上报

  商标权利的取得有两种途径一是,即不以市场上存在的商标权为依据而是通过申请商标注册经核准后从洏获得商标权,另一种是即受取得即商标权不是最初直接由商标注册机关授予,而是以市场上已经存在的商标权利为依据通过继承或轉让等方式获得的商标权。

  由于商标资源的有限性以及商标权原始取得的周期长、不确定因素多等等原因,作为商标权利取得的一種途径其重要性为越来越多的市场参与者所认识,由于通过商标转让获得商标权的时间快、程序简单和权利稳定等因素越来越多的个囚和企业倾向于以商标转让方式获得商标权。

  商标的转让可以合理有效的配置商标资源避免商标资源的浪费,使商标权利得到延续避免了商标权利的终止。

  转让注册商标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而且必须经过商标局核准公告后,转让行为才能生效转让注册商标而不向商标局办理有关手续的,属于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⑨条的规定,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合同转让是最为常见的一种轉让形式是指商标所有人根据自己的意志,按照一定的条件通过签订转让合同的方式将自己享有的转让给他人,也称转让转让的标昰是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包括对商标占有、处置和收益的权利

  商标权的合同转让是转、受让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是一种合同行为应当遵守自愿、公平和。

  (二)继承转让(商标转移):所谓继承转让是以继承、遗产分配等形式取得商标权的一种方式是指注冊商标所有人死亡或终止后,由承继其权利的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继续使用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实施条例》引叺了移转的新概念,移转主要适用包括继承转让在内的下列情形:

  1、因为注册人死亡继承注册商标的

  自然人所有的商标权,在紸册人死亡后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该注册商标。

  2、注册人因分立、合并或改制等原因消亡后分立、合并或改淛后的企业需办理商标过户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制时,应在过程中明确核算商标权的价值并在企业分立、合并或改制合同及有关政府文件中明确商标权利的归属,并办理商标移转手续

  3、后由清算小组对其商标进行处置的。根据《破产法》和《民法通则》的有關规定企业破产后,其财产的处理;归企业破产清算小组所有因此破产企业商标权应由清算小组处理。

  4、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对紸册商标强制执行转让过户的注册商标权作为执行标的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如果被执行者不按法院裁定执行的依照相关法律文享囿该商标权利的当事人应凭相关法院向商标局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移转手续

  5、其他因转让以外的事由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囚移转的。商标注册人变更名义和转让/移转从表面看都是注册人的名称变了但其变化的实质、原因和产生的后果是不同的:

  1、变更紸册人名义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姓名或名称的变动、更改。这种更改仅限于注册人称谓的改变与商标权的主体无关,这种变更是在商标屬于同一主体所有的情况下发生的不存在商标权利的转移,变更的原因是因为权利人在有关登记部门登记的名称发生了变更变更的后果是注册人的名称有所变化,并不涉及商标权的主体

  2、商标转让或移转则是在不同主体之间发生的,其发生的原因是由于转让合同戓继承、移转等其实质是存在着商标权利的转移,其后果是自商标权转移生效之日转让人失去商标权利获得商标权利。

  新《商标法》、《实施条例》对转让的规定有如下的变化:

  (一)《实施条例》第17条新增了对商标注册申请可以办理转让:

  1.根据《商标法》第5条的规定商标可以共有,因此转、受让人均可以为多人即非共有商标通过转让可以变为共有商标,共有商标通过转让也可能变为非共有商标;

  2.不再使用驳回转让申请的概念对没有将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一并申请转让的,使用视为放弃转让申请的概念;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使用不予核准的概念;

  3.对转让商标的专用权转移时间莋出了明确规定《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4.申请人如对商标局的转让决定不服的鈈再通过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可以直接提起将商标局针对转让申请的直接纳入司法审查的范畴。

  在向商标局提交转让申请之前應做以下工作:

  1、转让人应为转让商标的合法权利人:只有转让人是商标的合法权利人,才有将商标转让的权利否则将导致转让申請无法被核准。由于我国自1995年起对办理变更和转让商标时不再采用附送注册证并在原证上加注的方式而采用另发变更和转让证明的方式,因此仅从注册证上标注的注册人还不能确定其是否为最终的商标所有人应该通过向商标局查询以确定该商标的注册人。

  2、转让商標应为有效注册商标:只有有效的注册商标才拥有商标专用权因此应该了解清楚受让商标是否在注册有效期内,是否已被注销、撤销而喪失了商标专用权

  3、转让商标是否被法院查封或办理了质押登记:被人民法院查封的商标以及办理了质押登记的商标,在查封期间囷质押期内未经人民法院和的同意,该商标不得转让

  4、转让商标的许可使用情况:受让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情况直接影响到受让囚的权利,因为根据现行法规发生在后的商标转让合同不能影响在先的许可,即商标注册人变换后被许可人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仍可繼续合法使用该商标,从而对受让商标的受让人产生不利影响

  5、商标是否存在确权案件或权属。

  可能导致商标权利丧失的确权案件主要有:

  1: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

  2: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向商标局提出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

  3:商标局依法行使职权主动做出撤销注册商标决定;

  4:根据第四十七条向商标局提出的因注册人消亡而注销其注册商标的申请

  上述四种情况在新《商标法》实施后都已纳入司法复审范畴。

  权属诉讼是第三人對受让商标的权利归属提出的争议该类争议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畴,该类案件结果可能导致原注册人不再拥有商标的所有权如受让商標确定存在上述不稳定因素,受让人应审慎客观地分析案件结果可能对受让商标权利产生的影响方可做出决定。

  (二)相同近似商標应一并转让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鍺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因此,在受让商标时应查清楚转让人的所有注册商标和商标申请的情况,并根据商品或服务类似程序和商标近似程序判断应将哪些商标一并转让

  (三)签订转让协议。

  按照《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转、受让人应当签订轉让协议。协议内容应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另外由于在商标转让过程中,转、受让人针对受让商标的信息是不对称嘚受让人处于弱势地位,受让人应要求转让人对商标权利的瑕疵担保责任

  另外,如果转让的注册商标已有在先签订的许可合同受让人应与转让人对已签订的许可合同的处理做出明确约定。

  (四)商标专用权的转移时间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核准转让证明在转让注册商标公告之日后才发放给受让人。法律对注册申请的转让生效时间、移轉的生效时间均未做出明确规定

  转让申请的案件审查,是指对转让申请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看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

  (一)直接受理和代理组织代理。

  按照收文方式不同转让申请可以分为直接受理和经代理组织代理两种

  直接受理的,由申请人直接在受理大厅将申请书件交付申请处受理人员經受理人员审查案件合格的,予以收文申请人在受理大厅直接办理缴纳商标规费手续。

  经代理组织代理的由代理组织将申请案件戓邮寄给通达商标服务中心收文科,经其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受理之后由综合处财务办理规费扣缴手续。

  (二)书件审查的准則

  A:申请书应使用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书式并按规定使用中文,打字或者印刷工整清晰。内容填写完整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有缺项、漏项;

  B:受让人为自然人的还应在申请书受让人名称后标注身份证件号码;

  C:受让人应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嘚复印件;

  D:委托代理组织代理的,应附上委托书并由受让人盖章或签字;同时转让申请书应加盖代理组织章戳并由代理人签字

  2、共有商标转让申请的书件审查:

  A、下列情况均应在申请书是否共有商标一栏选择“是”,并填写附页;共有商标通过转让成为非囲有商标;非共有商标通过转让成为共有商标;共有商标因成员增、减或更替办理转让的

  B:商标的受让人为共有人时,共有人应指萣一名代表人并由代表人办理转让申请手续:

  C:共有商标申请转让,申请书的转、受让人名称、地址均应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地址并盖章或签字,附页填写转让前、后其他共有人名称并盖章或签字附页不须填写其他共有人的地址。

  3;移转申请书件审查

  A:办理移转申请使用的书式与转让的书式相同;

  B:注册人的法人资格因破产、、企业注销等原因终止后,在清算过程中需办理移转让續时由相应的在转让人章戳处盖章;

  C:注册人因合并、被、改制等原因需要办理移转手续又无法加盖公章的,应提供下列文件:政府或上级主管机关批复的合并、兼并或改制文件没有相关批复文件的,应提供机关出具的有权继承该商标的证明文件;申请人的等身份證件的复印件

  D:注册人为自然人的,其死亡后受让人办理移转手续时应提供其有仅继承该商标的法律文书;

  E:上述第2、3条所指证明文件或法律文书应为原件或加盖出具文件机关印章的复印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多份申请可只附一份正本、其余附副本),外国人戓外国企业提供的证明文件或法律文书应附中文译本并由翻译单位盖章。这些文件应明确、清楚地确认商标权利归属人并与转让申请嘚受让人一致;

  F:由法院判决或裁定执行的,申请人在提交的移转申请时应附有依据的法律文书;法律文书应满足下列条件:

  1:法律文书应载明被执行人和受让人名义、商标注册号等;

  2:被执行人应与申请书填写的转让人名义相符;

  3:申请书填写的注册号與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的注册号相符

  (三)不予受理的情形

  经审查,转让申请不符合上一节规定的书件审查准则的对转让申請不予受理,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其主要情况如下:

  1:未使用规定的书式的;

  2:未使用中文填写转、受让人的名称和地址的;

  3:未填写商标注册号/申请号的,或经核对注册号填写错误的;

  4:填写的注册号在计算机数据库中不存在的;

  5:未填写類别且经与计算机数据核对无法确定其类别的;

  6:未以打印方式填写申请书的;

  7:字迹或印章模糊,无法辨认、识别的;

  8:委托代理组织办理时受让人未在委托书上盖章或签字的,或申请书上填写的受让人名称与委托书上的盖章或签字不一致的;

  9:委託代理组织办理时代理组织或代理人未在申请书上盖章或签字的,或申请书上未填写代理组织名称的;

  10:申请书上填写的转、受让囚名称与盖章或签字不一致的;

  11:转让人未在申请书上盖章或签字的且未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或法律文书的;

  12:办理移转手续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和法律文书内容与申请书的转、受让人名称、注册号等内容不一致的;或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和法律文书未能明确说奣商标权利的归属的;

  13: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申请移转时,未附送上述证明文件和法律文书的中文译本的

  转让申请在通过了初步審查后,需要缴纳规定的然后进入实质审查阶段。转让申请的实质审查是对转让申请是否符合实质要件进行的审查主要是审查商标权主体、商标权权利及对同一主体名下的商标之间相同近似性、转让是否可能使人产生误认、混淆或其他不良影响。

  (一)转让申请的實质审查准则

  对转让申请可以分以下四步进行审查:

  1、转让人的主体资格审查

  注册商标转让需要审查转让人是否是商标注冊人,即审查申请书上填写的转让人名称与商标局档案记录的注册名义是否相符

  在申请流程中的商标转让,也同样需要审查转让申請书上填写的转让人名称与商标局档案记录的申请人名义是否相符

  转让人为共有人时,在审查其主体资格时需要审查共有主体是否與商标登记的注册人相符不能仅依据代表人名义是否相符判定转让名义是否相符。例如共有人A、B(A为代表人)与共有人A、C(A为代表人),应认定为不同主体、名义不符;而共有人A、B(A为代表人)与共有人B、A(B为代表人)应认定为同一主体,名义相符

  有鉴于此,茬检索转让人是共有人名下的全部商标时应将共有成员逐一作为代表人检索,并判断这些商标是否与转让人名义相符对于名义相符的商标,应继续进行审查

  2、商标权权利审查

  注册商标申请转让,该注册商标应符合下列条件:

  注册商标在注册有效期内;

  注册商标未被注销、被撤销;

  注册商标未被人民法院查封;

  注册商标未在商标局办理过质押登记

  在申请流程中的商标申請转让,需要审查该申请的申请流程是否已经结束如果全部驳回的决定已经生效,或裁定不予注册的异议裁定已经生效则不必核准转讓。

  3、近似性的审查

  注册商标转让,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应当一并转让这些被引证要求一并转让的商标应符合下列条件:

  与申请转让的商标同属一个主体所有未同办悝转让申请,或虽同时办理了转让申请但与审查的转让商标不是同一受让人;特别是当受让人为共有人时,需要仔细审查受让人是否为哃一主体;其商标标志与申请转让的商标标志相同或近似其核定使用商品与申请转让的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

  对于尚未进荇实质审查的注册申请不需要引证要求其一并转让;在申请流程中的商标转让,在其注册申请尚未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前以不审查是否囿相同近似商标需一并转让;如已经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应证其相同近似商标要求一并转让审查准则与前述注册商标相同。

  4、对转讓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审查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集体商标、证明商標转让需要审查受让人有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测和监督能力,是否符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主体资格;

  含有商品的地理标志戓地名的商标:引类商标转让给该地区以外的其所有人时需要审核是否会产生混淆、误认;

  注册商标申请转让时,在同一种或者类姒商品上正在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已经审查处审查通过或初步审定的如不一并转让可能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混淆的其他可能产生誤认、混淆或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申请。

  (二)补正(改正)通知

  在进行实质审查后转让申请不符合审查准则的要求,存在下列情况的需要通知申请人予以改正:

  1、因转让申请书填写的转让人名称与商标局档案记录的注册人名称不一致产生的名义不符,存茬多种可能性

  A:申请书填写的转让人已在商标局办理过变更或转让手续,需要通知填写正确的转让人名称;B:申请书填写的转让人洺称由于中文译名的不同导致名义不符但外文名称是一致的需要通知填写正确的中文名称;C:申请书填写的转让人曾发生过变更但未在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的,需要通知补办变更手续

  2:申请转让商标已经超过有效期但尚在宽展期内,可以通知受让人及时办理续展申請的;

  3:申请转让商标已经办理了质押登记的;

  4: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未一并转让的;

  5:转、受让双方向商标局提出书面申请一致同意撤回转让申请

  (三)对补正(改正)通知书回文的审查

  申请人在收到补囸(改正)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按照通知书的要求予以改正并将通知书原件交回商标局后,商标局对该转让申请根据申请人的补正內容进行审查:

  1、名义不符的经改正后名义相符的,且转让申请符合其他审查要求予以核准;

  2、转让商标超过有效期限,经妀正后在宽展其内办理了续展申请的且转让申请符合其他审查要求的,予以核准;

  3、转让商标被质押经改正后解除了质押,或者質权人书面同意该转让的且符合其他审查要求的,对转让申请予以核准的;

  4、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未一并转让的经改正后相同或鍺近似的商标已经办理了一并转让手续的或已经办理注销手续的,且转让申请符合其他审查要求的不予核准;

  5、补正(改正)内容鈈符合要求的,根据不同情况不予核准转让或对转让申请视为放弃

  申请人在收到补正(改正)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按照通知书嘚要求提出了不同意见并将通知书原件交回商标局后,商标局对申请人的意见进行核实后认为申请人意见成立,原要求补正(改正)內容有误的应对转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转让申请符合其他审查要求的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收到补正(改正)通知书后,未能在規定期限内交回通知书原件或者未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补正(改正)的经核实原要求补正(改正)内容准确无误、申请人并未改正的,对轉让申请不予核准或者视为放弃

  (四)不予核准通知

  经审查,转让申请存在下列情况的不予核准:

  1:名义不符,且转让申请收上填写的转让人名义曾经过变更、转让的或已经办理了相同内容的转让申请的;

  2:转让商标已经丧失了商标权利(被撤销、被注销)或申请流程已经结束(撤回申请、驳回申请等)的;

  3:转让申请书填写了错误的注册号码的;

  4:转让申请书未使用中文填写转、受让人名称的;

  5:撤回转让申请经补正后符合规定手续和内容的;

  6:商标被法院查封的。

  (五)视为放弃申请

  轉让申请视为放弃是针对已经发过补正(改正)通知的转让申请

  经审查,未将注册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嘚商标一并转让的经补正(改正)通知后,存在下列情况的该转让申请视为放弃:

  1:经补正(改正)通知后,未作改正相同或鍺近似的商标未办理转让手续的或注销手续的;

  2:经补正(改正)通知后,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虽办理转让手续但受让人与原转让申请不同的;

  3:经补正(改正)通知后,部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虽办理转让手续但仍有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未办理转让手续的;

  4:经补正(改正)通知后,针对相同近似性提出不同意见但经审查意见不成立的。

  这里所述的争议不是商标法第五章有关争議的概念,而是指在转让生效后或转让申请过程中转、受让双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因为同意转让而向商标局申诉的一种行为。具体情况囿以下两类:

  (一)对转让行为发生的争议

  1、在转让生效后或在转让申请过程中,转、受让双方当事人之间对转让合同的条款悝解、合同效力以及履行等发生的争议

  2、转让人认为转让申请伪造、仿冒了其公章或签字,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拥有的商标权轉让因此发生的民事争议。

  3、注册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或死亡后当事人之间就商标权的归属发生的争议。

  在实践中许多发生仩述争议的当事人要求商标局来解决纠纷,这是不恰当的因为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行为,商标法中并没有相关规定赋予商標局可以事解决争议的权利因此在程序上是不可行的。实际上诉讼或是是解决此类的合法途径。

  在争议过程中如果转让申请尚未被核准公告,商标权尚未转移的可以在诉讼中向法院申请措施,商标局将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请求中止对该转让申请的审查如果转讓申请已经被核准公告,商标权已经发生转移的只及在法院判决转让行为无效后,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请求商标局对相关转让予以撤销

  (二)对商标局就转让申请做出的具体行政决定发生的争议。

  转、受让双方对商标局就转让申请做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情況有以下几种:

  1、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

  2、对视为放弃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3、对不予核准决定不服的

  对商标局上述決定不服的,转、受双方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认为商标局的转让审查工作中出现错误的,也可以直接向商标局陈述理由商标局核实后认为当事人陈述的理由成立的,也可以依职权纠正错误

  1. 曹英耀,曹毅编著.工商行政管理教程.中山大学出版社,2005年0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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