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死刑的好处什么时候会给善良的人留一些空间

首先个人以为:主张废除死刑的人,都是没收到过伤害的。我有个朋友被强奸过,7年了都不敢和男性接触,不敢出门,而对方却不要为此付出什么代价(也就判了4年就出来)。这样的一个差别我就想问下了,在考虑尊重犯罪者的人权的时候你们是否想过被害者的痛苦?
高调的叫着伤害了2个家庭的人,都是假仁假义的伪善,因为悲剧并没有降临过自己的家人和朋友。被强奸的一辈子活在阴影中,强奸别人的4年就自由了,这就是人道主义?而且以中国的社会观来看,强奸的和被强奸受到的舆论压力是一样大的,我朋友换了学校 住址 城市父母也换了工作,这样就是公平正义?而且死刑还有个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各位活在阳光下无法想象的,那就是抑制报复。美国有部电影,一个男孩被歹徒无端的杀死了(对方是黑帮的新人被要求杀个人壮胆),因为是初犯和“人道主义者的努力”被判了4年,他父亲立马在法庭上翻供,歹徒被无罪释放。孩子的父亲私下把歹徒处于了私刑,歹徒的同党后来杀光了男孩子母亲 妹妹 姐姐,愤怒的父亲丢弃了工作,和黑帮同归于尽。对,一家子全死了。因为什么谁能给我个解释?这样的悲剧在哪一个环节能够避免?是翻供后把他父亲抓起来不让他处以私刑,还是让他父亲默默接受人道主义者4年的判决,都不是,只要法律代替那个父亲报复犯罪者一切的悲剧就不会发生。如果一个国家过度的提倡人道主义,大众最后会放弃通过法律去解决问题,产生悲剧的连锁。
我们不能因为犯罪者的利益而去去牺牲被害者。如果你真的赞同废除死刑,请被害过后再来讨论,我觉得把别人的痛苦如此轻浮的去讨论是不负责任的。  
我们再做个假设,那个被判了4年的强奸犯,出狱后收山做良民了,到了个新地方,努力工作,发了财娶了个美女为妻,家庭美满,说不定还被评为10大杰出亲年。那个少女一辈子活在那个晚上的阴影里,被社会叫做啃老族,放逐者,说她心理脆弱放不开。某个晚上焦点访谈节目请来了那个曾经的强奸犯,来评论那些足不出户的人,强奸犯说“那些人都是社会的垃圾,不像我遇到什么困难都可以重新再站起来,遇到点困难就退缩不前,被过去捆住。”然后又捐了个几百万给希望工程被人尊为当代的活雷锋。然后那个少女却在电视的另一头看着这个恶魔瑟瑟发抖。  
请问这样是否就是你们这些人道主义者希望的结局?让犯罪者改过自新获得新生,获得幸福。至于被害者的伤害,我就想问下了,全世界谁给过他们机会?你在纵容犯罪的时候可否考虑下那些被伤害后可能一辈子都无法脱离阴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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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年代强奸是死刑,赶上严打,耍个流氓都被处死,现在不会判死刑了。现在刑罚越来越宽,犯罪居高不下,别说杀人了强奸了,连老毛恨之入骨的贪污罪都越来越宽,随便贪污个几千万,弄到国外就发了。就算东窗事发,也死不了,妻子老婆在加拿大享受富豪生活,而自己顶多待个十几年。原本遏制犯罪最好的办法确实不是残酷的刑罚,而是教育和经济发展。但是中国教育改革在狂乱的经济建设中失败了'而法律被官员和富豪操纵做成了符合他们利益的法律,所以现在,法律松了,教育失败,犯罪长了。不过,我也主张逐渐废除死刑,要看在什么时候,现在不行。
  从李玫瑾的药家鑫伏法后6月9日哭药家鑫的博客可以看出她的弹钢琴杀人法就是完完全全地为药家鑫开脱罪责。    吾辈P民对犯罪心理学第一人弹钢琴杀人法发明者李玫瑾教授有几句话:      1、有多少“一人背负几十条人命”的实案,就是有就不需要“一人偿一人命”的判决了吗?李教授。一命偿一命只是老百姓通俗的法律观念,何必钻牛角尖理解,法律诚然没有规定所有案件都必须一命偿一命,但是法律也没有规定所有杀一人的案件都不得一命偿一命,不是吗?李教授。      2、“如果不能在国人心目中形成一种更具人性的善良力量,如果不能在法律执行中让罪恶者真心惭悔,结果是,一个人只要杀一人就不会住手,因为多杀一人就多“赚一命”,这就是狭隘复仇将随之而来的恶性结果。这种恶果谁更受其害??”      ——你这话的意思杀了药家鑫将会有更多的杀人犯多杀人赚本,李教授。不杀药家鑫,将会使更多的杀人犯真心忏悔,李教授。      李教授,你怎么没有想到今后由于药案的示范作用“药家鑫”类的杀人犯会越来越少呢?我不说别的,只问你,药家鑫转胎出世还敢不敢杀人,100%不敢,因为他生前已经真心忏悔了,他知道后果了,他连赔钱都怕,赔命当然更怕。这转世的药家鑫就是众多的潜在激情杀人者,药案挽救了他们,也挽救了众多的潜在张妙。      至于已经杀人的人多杀人,没有药家鑫死刑杀人狂不是也有吗?有了药案变态狂就增多吗?你会因为杀了你情敌再杀无辜的人吗?你多杀了无关的人赚了什么呢?只能说明你是变态杀人狂不能说明药案不公,李教授。      3、“国家依据法律来杀一个人,与一个人因为各种私利恶欲杀一个要具有本质的不同!公平与正义并不等于简单的对等,依法而为的裁决,要有更长远、更理性、更利于公众未来利益的取向……”      ——这里你说国家处以药家鑫死刑(药家鑫伏法)跟药家鑫杀人没有本质不同,是不是这个意思,李教授。药家鑫伏法是国家彰显正义,惩恶扬善,具有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社会意义,是国家履行社会契约职责,既是法治又是德治;药家鑫杀人为了不赔钱,为了极端自私的私欲蔑视生命,欺杀良善,岂能同日而语?这难道不是本质区别,还是李教授吃药了,视而不见。而且药家鑫案的判决意义也将永载史册,不管药本人是不是,官二代、富二代、军二代以及他们的一代们的能够低调做事,有所收敛,真正为人民服务就是造福千秋万代振兴中华的功绩。                  4、你这里立下了一个命题:杀一个人应该不死,杀多个人才应该死。    终于明白了你那么铁面陈情要求判处马加爵死刑,却认为药家鑫好孩子不死,原来药家鑫杀人太少,才一个吗?李教授。但是马加爵也可以说我才杀死了四个人呀,有人比我杀死更多才该死,我也会诚心忏悔,如果判我死刑,像我马加爵这样的人将会杀死更多,十四个,赚多了,甚至更多,不是吗?李教授。人的生命对谁都只有一次,谁都不能剥夺无辜者的权利,杀人在于性质恶劣,不于量,多人不能杀,一个人也不能杀,不能培养社会哪怕杀一个无辜者的风气,李教授。至于药家鑫,是杀人犯,不是无辜者,更不是英雄,死得其所。            
  从李玫瑾的药家鑫伏法后6月9日哭药家鑫的博客可以看出她的弹钢琴杀人法就是完完全全地为药家鑫开脱罪责。    吾辈P民对犯罪心理学第一人弹钢琴杀人法发明者李玫瑾教授有几句话:      1、有多少“一人背负几十条人命”的实案,就是有就不需要“一人偿一人命”的判决了吗?李教授。一命偿一命只是老百姓通俗的法律观念,何必钻牛角尖理解,法律诚然没有规定所有案件都必须一命偿一命,但是法律也没有规定所有杀一人的案件都不得一命偿一命,不是吗?李教授。      2、“如果不能在国人心目中形成一种更具人性的善良力量,如果不能在法律执行中让罪恶者真心惭悔,结果是,一个人只要杀一人就不会住手,因为多杀一人就多“赚一命”,这就是狭隘复仇将随之而来的恶性结果。这种恶果谁更受其害??”      ——你这话的意思杀了药家鑫将会有更多的杀人犯多杀人赚本,李教授。不杀药家鑫,将会使更多的杀人犯真心忏悔,李教授。      李教授,你怎么没有想到今后由于药案的示范作用“药家鑫”类的杀人犯会越来越少呢?我不说别的,只问你,药家鑫转胎出世还敢不敢杀人,100%不敢,因为他生前已经真心忏悔了,他知道后果了,他连赔钱都怕,赔命当然更怕。这转世的药家鑫就是众多的潜在激情杀人者,药案挽救了他们,也挽救了众多的潜在张妙。      至于已经杀人的人多杀人,没有药家鑫死刑杀人狂不是也有吗?有了药案变态狂就增多吗?你会因为杀了你情敌再杀无辜的人吗?你多杀了无关的人赚了什么呢?只能说明你是变态杀人狂不能说明药案不公,李教授。      3、“国家依据法律来杀一个人,与一个人因为各种私利恶欲杀一个要具有本质的不同!公平与正义并不等于简单的对等,依法而为的裁决,要有更长远、更理性、更利于公众未来利益的取向……”      ——这里你说国家处以药家鑫死刑(药家鑫伏法)跟药家鑫杀人没有本质不同,是不是这个意思,李教授。药家鑫伏法是国家彰显正义,惩恶扬善,具有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社会意义,是国家履行社会契约职责,既是法治又是德治;药家鑫杀人为了不赔钱,为了极端自私的私欲蔑视生命,欺杀良善,岂能同日而语?这难道不是本质区别,还是李教授吃药了,视而不见。而且药家鑫案的判决意义也将永载史册,不管药本人是不是,官二代、富二代、军二代以及他们的一代们的能够低调做事,有所收敛,真正为人民服务就是造福千秋万代振兴中华的功绩。                  4、你这里立下了一个命题:杀一个人应该不死,杀多个人才应该死。    终于明白了你那么铁面陈情要求判处马加爵死刑,却认为药家鑫好孩子不死,原来药家鑫杀人太少,才一个吗?李教授。但是马加爵也可以说我才杀死了四个人呀,有人比我杀死更多才该死,我也会诚心忏悔,如果判我死刑,像我马加爵这样的人将会杀死更多,十四个,赚多了,甚至更多,不是吗?李教授。人的生命对谁都只有一次,谁都不能剥夺无辜者的权利,杀人在于性质恶劣,不于量,多人不能杀,一个人也不能杀,不能培养社会哪怕杀一个无辜者的风气,李教授。至于药家鑫,是杀人犯,不是无辜者,更不是英雄,死得其所。            
  说的很有道理。但哥告诉你人类社会的竞争从来就是人与人的竞争,我们从来不会真的同情弱者,如果真有同情心那样的人一定不是所谓的成功人士。对于犯罪的处罚总是偏向强势群体,这是社会发现的趋势。
  照李玫瑾歪理:  既然杀一个人不该死,凭什么杀二人就该死,我本可以杀三个的;凭什么杀三人就该死,我本可以杀四个的;凭什么杀四人就该死,我本可以杀五个的等等等等。。。。。。。。。。。。。。。。。    以后杀人是个数量问题,性质算个球啊,因为不管杀多少人后边都有可以再多杀的可能性,因此今后杀人都不该死。    李玫瑾杀人原理:杀人的人都不该死,不会杀人的人都活该死。
  好贴,这个得顶一下
  顶啊  
  法律对强奸罪不致死的评判标准时什么呢?抢劫杀人说真的有时候对于受害者只是一时的痛苦,这世界有时候有些痛苦是一辈子的。而且我们国家关于性侵害的法律可谓真的是“人道主义”。    轻刑化合废除死刑无论如何我都是强烈抵制的。那个女孩子是我喜欢的女孩,即便我一直在身边7年,但是到今天我们甚至连手都不能牵。  
我可以负责任的说现在那个王八蛋如果在我面前我一定会杀了他,作为一个杀人预备犯你们那些人道主义者该怎么样指责我而去袒护一个强奸犯?我很想看一看,那些冠冕堂皇的话都是你们站在一个安全的地方不曾受过伤害的人说的。从博弈学的角度上看,任何一个对犯罪的惩罚,都是在加大社会的损失。但是如果不给于不可逆转的处罚的话,人人都会去选择成为加害方而不是受害者。社会的损失才会最大  
我讨厌贪污受贿,但是不可否认钱权在中国确实有非常大的作用。每天工作14个小时以上,不停的往上爬,对于我来说,成功或许就是有一天我要去报复那个混蛋,让他在社会和物理上都被抹消。而这样的一个结果你们不认为也是轻刑化的一种结果么?
  我真的很鄙视那些满口仁义道德 成天就希望罪犯能无罪释放,被害者都是理所当然的混战人渣“人道主义者”和“法律专家”。这些人自己没受到过任何伤害成天站在道德制高点,我很明白的说,以德抱冤这句话是编的,能摒弃仇恨的是几万年来屈指可数的圣贤,那些道德压迫者绝对不是!当悲剧发生在你们身上的时候你们才会明白自己的愚蠢和自大
  同意    
  在中国现行的体制下是不能废除死刑的,而且现在应该加重刑法,中国现在是明繁实乱,那些赞同废除死刑的,并不是什么人道主义,而是伪善者。    大善,就是警恶惩奸!
  不能废啊。。。。
  对恶人的宽容,    就是对善良的人的残忍,    同时让那些有犯罪倾向的人更加的肆无忌惮,    又大大的增加了更多无辜者受到伤害。    
  我不打算说服你,只想说,对于废除死刑的主张,我所考虑的很大程度上是权衡利弊的实用主义,而并非楼主所说的伪善,或宽恕。  以下简单写几点:  1,废除死刑绝不等于宽容犯罪。  事实上,废除死刑只是完善法律中的一个环节,对罪行进行分级,而不是简单的一命抵一命。刑期要延长,如果是故意杀人一级谋杀,至少要50年刑期以上,而且,不得减刑。罪与很多罪犯来说,监狱里的日子很多时候是生不如死!其威慑力也足以是恶性犯罪不至于增加。  2,死刑容错性很差。  就是说,一旦判错,就没有纠正的机会。比如聂树斌案。事实上,这并非是孤案。如果按照杀人尝命的理论,就要把这个案件涉及到的警察、检察官、法官一并以杀人罪论处!但这完全是不具备可操作性的,如果法律真是如此规定,那只会导致没有法官敢判死刑。但如果废除死刑,蒙冤受屈的人可以咬牙活下去,只要活着就有希望!  3,当强权掌握在权贵手中,弱者更应该选择比较宽容的法律。  因为权贵的权利无限大,弱者没有将力量保护自己的生命。所以,废除死刑有利于民众保护自己。  4,死刑法理不通。  一个社会,凭什么剥夺其中一个个体的生命?罪犯剥夺别人的生命自然是罪恶的,但社会因此有权利以剥夺其生命吗?这项权利是怎么来的?注意,报复不是权利。相反,社会将其行动限制起来,防止其继续犯罪,是能讲得通的。  5,受害者赔偿问题。  罪犯要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后果需要承担责任,包括刑罚和经济赔偿。如果其本身财产不够经济赔偿,则应该由国家垫付,然后强制其劳动以偿还国家。如楼主所说案例,按照我的想法,应该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罪犯赔偿精神损失费,并用这些钱聘请心理医生等对受害者进行心理治疗,直至受害人心理康复。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这个是中国对待强奸的态度,世纪上的执行也是非常匪夷所思,变得有巨大的漏洞,3到10年的判刑标准有了巨大的挽回空间。  举例来说:&,《民主与法制时报》又报道一件法院判断的强奸案,说的是,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普利桥中学有一名叫王俊伟的“禽兽教师”,2005年以来,以给学生补习生理课和检查女生身上有无异味为名,先后强奸、猥亵了8名14岁以下女生,然而,当地法院认为该教师“犯罪情节并不属恶劣”,最终,仅判该教师有期徒刑5年。  该法院认为该教师“犯罪情节并不属恶劣”的根据什么呢?其判决书云:“纵观本案,被告人王俊伟在奸淫两名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时,只是利用了特定的师生关系,并未使用恶劣手段和残忍的暴力行为,也未长期对被害人进行强奸,因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此,其犯罪情节并不属恶劣,故对公诉机关的该一指控,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王俊伟有自首情节,经查与本案事实相符,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人王俊伟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    这里有两句关键词,一是“未长期对被害人进行强奸”,二是“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王俊伟有自首情节,经查与本案事实相符”。至此,人们方知该强奸犯为何得以轻判,然而,这样的法律根据却令人在愕然之余,深感困惑:这不就是“葫芦僧判断葫芦案”的现代版吗?    从犯罪性质来说,奸淫幼女罪要比强奸罪性质更为恶劣、后果更为严重。1997年刑法的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法律条文上也没有“暂时强奸”、“短期强奸”和“长期强奸”的法律界定,因此,“未长期对被害人进行强奸”,显然是该法院的一大“创新”。    从实际犯罪情节来看,该教师对李同学强奸两次,对莉莉同学强奸一次,对其它六名女生猥亵后欲行强奸但因反抗没有得逞,李同学第一次被王俊伟强奸后到王俊伟被抓,李娜一直受制于王俊伟的恐吓和威胁之下,年仅13岁的她不敢将这件事情告诉同学和亲人。此后,活泼爱笑的她变得沉默呆滞,精神恍惚,身体日渐衰弱,今年3月27日病倒了。日,王俊伟在自己住处猥亵一名杨姓女同学,因该女学生极力反抗挣脱跑到教室大哭,受害的另7名女学生都吓得离校出走,这才使得王俊伟的罪行得以败露,难道这样的犯罪手段还不恶劣?后果还不严重?  
中国是一个权力社会人情社会,任何活着的人,都有办法扭转境遇的机会,巨大的量刑空间差使得中国的法律连妓女都不如,在这样一个条件下别说你判50年了 ,就是500年,第二天一样可以出狱。君不见现在那个牢里的贪污犯,一天4餐,比我伙食还好,还有点事有空调,独立单间独立卫生间。  
你在这样一个前提条件上谈废除死刑,就是在给他们留有回旋的余地。死刑是不容纠错,但是在这样一个社会力只有没有回头路的死刑才能保证相对公平。
  再说了- -你如何保证在中国社会的前提下,废除死刑,大家不会放弃通过法律去解决问题。就像我例子中的美国电影,我也跟你说个现实的,我到现在打心底想杀了那个强奸犯。你怎么保证我不会在这样4年之后杀了他,或者50年之后我会停止怨恨和杀意。面对独子系统的中国,如果自己的孩子被毁掉了,就等于自己一辈子没有下文了,绝后了,他的父母可以毫无顾忌的去死,去和杀人犯同归于尽,这点我是可以给你保证的。我建议你去看下一部叫做《欢乐人生》的漫画,里面有个一个律师倾家荡产,为一个炸弹犯做无罪辩护(他也是赞同一个废除死刑者),最后他成功了,本来要判无期的杀人犯被无罪释放了,释放的第一天律师捅死了杀人犯,为自己死在爆炸中的孩子和妻子报了仇,然后自杀了。------这就是没有死刑的结果  
会把杀人看成十恶不赦 不也是人类自己的,法律不过是人的意识里所形成的结果,受到物质的制约,今天我们能谈笑风声的去说废除死刑,大多都是些吃饱了没事干的人意淫而已。杀人偿命式的报复思想是最原始的,但是那是刻在我们DNA里的本性,是最真实的真理。不会随着时间而改变,要知道无论是多少万年过去1+1永远等于2
  我承认死刑确实不可逆,但是死刑对于任何人来说也是唯一一个绝对公平的事情。但是杀人不一定就是件不好的事情,宏观去看整个生态系统的调整 生物的进化都离不开“繁衍”2字,繁衍即是生命的诞生,也是生命的死亡。  
人类会有今天也是建立在无数的杀戮之上而有的,否定杀戮也否定了生命本身。任何事物都是两面性的,不会复仇的人,同样也不会感恩。因为人是矛盾的集合体,魔鬼和天使都是人类,如果说一个人在社会上是完美的,那那个人背地里一定非常丑恶。  
否决死刑,不过是人类逃避正视自身的一种伪善而已。
  杀人偿命式的报复思想是最原始的,但是那是刻在我们DNA里的本性,是最真实的真理。不会随着时间而改变,要知道无论是多少万年过去1+1永远等于2  ---------------------------------  人事有理性的,所谓两相其害取其轻!最原始的不等于正确的。比如原始的性冲动使男人想上女人,你会随意这么做吗?强奸犯就是理性控制不了原始冲动的笨蛋。  关于要不要废除死刑,首先是站在受害者,及其家属的角度,杀掉罪犯不带来任何好处。相反,让罪犯一生赎罪,至少能给受害人一点补偿。其次,站在社会的角度,死刑对犯罪的威慑力并不比长时间的刑罚要有效。事实上,中国是死刑执行量是世界第一的国家。但犯罪率却并未因此下降。相反,很多废除死刑的国家,犯罪率在废除死刑前和废除死刑后,没有明显变化。  你说的美国电影我有些怀疑,毕竟,故意杀人只判4年是不可理喻的!
  路过    
  死刑的作用至少有以下几方面:     1,震慑潜在的犯罪。狗怕挨打所以不敢吃屎,而不是因为它挨了打偏要去吃屎。有人的犯罪,是因为心存侥幸地认为犯罪的收益大于代价。而失去生命是无法衡量的代价,死刑让一切收益都为负。虽然不能阻止那些脑子少根筋的歹徒,但能让尚未失去理智的人心存畏惧而不敢犯死罪。按脑残反死刑人士的说法,“废除死刑后犯罪率反而下降”,这等于说因为有死刑,所以歹徒才欣欣然去犯罪,实在是脑残得无可救药。     2,惩罚罪犯。我们不必认为采取惩罚撒施会暴露出我们人性的不完美。人不是神。如果人性完美,就不会有犯罪。    对于受害者,处死罪犯就是正义。死刑是受害者的报复,这种报复能减轻受侵害所造成的痛苦,这已经被医学研究所证实。    如果不承认刑罚的报复和惩罚作用的话,就没有理由对过失犯罪采取行动。过失犯罪并不是主观故意的结果,而且当事人有过这种经历后,相信会比一般人更加注意避免重蹈复辙,以后再犯的可能并不比其他人更高,甚至会低一些。那么还有什么必要惩罚如交通违章之类的违法行为?    3,死刑要消灭对社会无用并且潜在严重危害的危险分子。有些人是不能改造的,有些要付出极大代价确仍在潜在风险。就象施工时挖出的锈迹斑斑的陈年炸弹,销毁是最好的办法。  
  反死刑人士用得最多的理由是:人道主义     在我看来这种所谓“人道主义”不过是穿着皮尔卡丹却跷着脚抠着脚缝里的泥的暴发户做派。人道主义是哗众取宠的时髦品牌,其实反死刑人士并不知道其内涵。     什么是人道主义,我说不清楚。但我想,人道主义应该是源自同情心。看到别人的痛苦,作为同类,为这种痛苦也有降临到自己身上的可能而而感到恐惧,因而避免这种情况出现,给自己一个假象:这种事也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实质上这种同情是出于恐惧,而人道主义,是出于利已的目的。公仆们不同情P民,是因为它们自以为永远不会与P民同命,所以面对下跪的几千P民仍然放话“少来这一套我见得多了”。他们不会脸朝黄土背朝的劳碌一生却没钱治病等死,他们才会毫无顾忌的挥霍民脂民膏。     我赞成死刑,因为我不愿意去犯死罪。即使以后可能会做该杀的事,但至少现在我不想,在理智尚存的现在我承诺:欠债还钱杀人偿命。     反对死刑的,是出于什么目的?     贩卖黑奴和鸦片的某国白人据说是最讲人道的。而且有风度,骑士精神为全世界所称道。不过好象这种人道好象没用到黑人身上。     动物园里的猴子常常为争夺王位争斗。每代猴王下场都很惨,享尽风光之后总有年体力不济的时候,就会被新的挑战者打得地找牙,昔日的俯首称臣的手下和妻妾们也反戈,连对新主俯首称臣的机会都没有。     骑士们之间如果也象猴子一样争斗,下场也是一样的。骑士们比猴子聪明,当然要互相留着面子,今天不给别人面子,明天自己也没脸。点到为止,给对手尊严,也就是给自己后路。争夺殖民地时,更没必要为身外之物拼命。胜者让输者体面退出,双方都没必要拼老命,于是达姆弹这种大杀器就不必用了,打不过就投降认输,胜者给败者留条路,日后风水转到对方自己也有路。这种人道主义的契约只在双方实力对等时才有效。    东方人没有抢殖民地,只是为保护自己的一亩三分和妻子儿女而战,败了就没有退路,所以投降是被叛自己的国家和亲人。东方的战争歧视战俘,与人道无关。          我不反对人道主义。人道主义不光可施之于人,也可施与动物。它们的智商和感情表达方式都可以与人交流,少一盘肉这点牺牲,和多一个伙伴这样的心灵享受相比微不足道,这是值得的。但是,既然这种人道主义是心灵享受,那么人各有所好,当然有人认为口腹之欲才是更大的享受。或者有人喜欢不会咬人不会乱的猪而讨厌猫狗,就有理由不吃猪肉而吃猫狗。     做任何事其实都是有目的,图回报的。即使没有意识到。人道主义的回报就是心灵的享受。需求不同,人道主义的标准也不同。印度人不吃神牛,白人却偏把牛当食品。但富裕的白人掌握话语权,吃牛肉就是应该,而吃狗肉就是残忍。如果现代中国具备可与唐代相比的实力,那么现在世界上会有更多人认为杀牛是造孽下辈子要受报应。  人道主义是人的精神需求,是利益权衡之后的结果。    在天涯上装出一幅超然物外的反死刑人士,当它们衣冠楚楚走过天桥上的乞丐面前时,决不会热泪盈眶的掏出一千块钱。它们不舍得一千块钱,但是它们舍得让刑事案的受害者白送一条命。嘴里说着“怨怨相报何时了”,被人骂一句就以牙还牙的恶语相向。它们对罪大恶极的死刑犯施以人道,却不肯给与受害者和寡妻弱子一点点人道,这就是装它妈13的反死刑狗13!     在此我咒这些杂碎全家不得好死。不过希望它们不要对我“怨怨相报”呵。    人云亦云,邯鄣学步,结果就是有人道,没正义;有权利,无义务。不只是反死刑者和猫粉狗粉如出一辙:自己有权利养狗,别人就没权利免受猫狗的侵扰,恶人有权利生存,好人就没权利活着。    人是自利的,果然没错。自利的个体组成的社会要避免互相侵害,就得有契约。我们中国人的契约就是:杀人偿命,欠债还钱!  
  妄想废除死刑的人,往往神智不清的自说自话,为了证明自己的对的,牵强附会找出一堆不着调的理由,说来说去无非就是:因为我是对的,所以我是对的。  比如,死刑是否会降低犯罪率。  说死刑不会降低犯罪率,我简直是脑残,睁眼说瞎话。根本就是颠倒了因果关系。因为狗是因为吃屎才挨打,还是因为挨打所以要去吃屎?  
因为有死刑,所以去犯罪,还是怕枪毙,不敢去犯罪?       这种说法的无耻在于它根本无法验证。全世界只有二百个国家,找不到足够的国家作为样本,在社会制度、贫富差距、信仰、习俗、教育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破案率等相似,统计死刑与犯罪率的关系。 以上因素的改善都被证明可以有效降低犯罪率。事实上,那些被举例证明废除死刑后犯罪下降的国家,其以上因素都大幅度改善。  无期徒刑比死刑更有威慑力?       这种反死刑的“人道主义者”用比死刑更痛苦的方式来对待罪犯,不知是人道主义还是装13主义?       既然无期比死刑更可怕,任何人没有权力剥夺别人生命,那怎么就有权力剥夺比生命更宝贵的自由?      反死刑人士正放着“无期比死刑更有威慑力”的P时,抢劫并杀死见勇为者的唐杂种,现在撞伤人不施救残忍杀死张妙再逃跑,再撞伤两人试图再逃跑被当场逮住的药渣,都使出各种下作招数试图求一条生路,换个死缓。  
装B主义者们眼没瞎,是心瞎了。   杀死一个犯罪没用?  
我更是放它妈屁。古往今来任何国家都有过死刑,原来全作了无用功!  杀一儆百知道吗?我真叫睁眼说瞎话!原来装B主义者们都是些记吃不记打的母鸡,明明看见地上有颗钉子非要踩!  
  都是特么的潜在犯罪者才特么的要废除死刑,免的他们犯罪的时候吃花生米.不能费不能废不能废.
  按照楼主所说,强奸犯死了那个女孩就能性福了?女孩的不幸不是因为强奸犯的判决轻造成的,而是这个畸形的社会造成的,请不要本末倒置
  伪善的装B主义者,我见一次堵一次。  见蛇不打三分罪!
  伪善的装B主义者,颠来倒去就的背书,有种说点道理
  高喊废除死刑的还有一种人 就是那些整天拿着父母的钱胡作非为的小崽子们 处决药家鑫真的吓坏了它们 呵呵
  废除死刑的人不过是装B而已,对富裕的基督教徒的行为模仿,自我陶醉的沉浸在臆想中:我是高尚人,文明人,与那些穿短衫的贩夫走卒不是一个层次的。  
为此它们牵强附会想出些歪理,一旦被人批了,就象王八一样溜走。
  作者:bazhuxujian 回复日期: 11:38:32   回复     按照楼主所说,强奸犯死了那个女孩就能性福了?女孩的不幸不是因为强奸犯的判决轻造成的,而是这个畸形的社会造成的,请不要本末倒置      第一你了解过中国强奸罪的刑事么?而且中国强奸罪的破案比率只有5%,只有10%的人会报案。而且刑法低的可怜,别什么都怪社会,强奸罪对被害者的伤害和对犯罪者的处罚是根本不在一个水平及上的,而且照顾到每个国家的特殊国情,强奸死罪一点都不过分,或许死刑不能挽回心灵的伤害,但是能震慑罪犯,从收益与付出上阻止某些悲剧的产生!!更重要的是,至少能让受害者不再害怕哪天能碰见那些畜生!!
  作者:江底石 回复日期: 10:06:42   回复     杀人偿命式的报复思想是最原始的,但是那是刻在我们DNA里的本性,是最真实的真理。不会随着时间而改变,要知道无论是多少万年过去1+1永远等于2    ---------------------------------    人事有理性的,所谓两相其害取其轻!最原始的不等于正确的。比如原始的性冲动使男人想上女人,你会随意这么做吗?强奸犯就是理性控制不了原始冲动的笨蛋。    关于要不要废除死刑,首先是站在受害者,及其家属的角度,杀掉罪犯不带来任何好处。相反,让罪犯一生赎罪,至少能给受害人一点补偿。其次,站在社会的角度,死刑对犯罪的威慑力并不比长时间的刑罚要有效。事实上,中国是死刑执行量是世界第一的国家。但犯罪率却并未因此下降。相反,很多废除死刑的国家,犯罪率在废除死刑前和废除死刑后,没有明显变化。    你说的美国电影我有些怀疑,毕竟,故意杀人只判4年是不可理喻的!  -------------------------------------------------------------------  错!你对人性和伤害一点都不了解,尤其对强奸这样的罪行,犯罪者的生存本身就是对受害者的威胁,任何时候哪怕是不小心看到这个人的存在都会对受害者产生伤害,除了从物理上的毁灭以外都不可能消除这样的威胁    顺带说我说的那部美国电影叫《非法制裁》杀人的黑帮是初犯而且未成年,所以轻判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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