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严重失信行为为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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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征信体系发展面临的挑战及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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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征信体系发展面临的挑战及对策建议
官方公共微信互金整治继续深入 严重失信主体将不得进入互联网金融
作者:苟云川
  6月12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首次在国家层面出台关于建立联合奖惩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实施联合惩戒的4类重点对象,同时还提出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跨区域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实施部省协同和跨区域联动。
  6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在介绍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有关情况时表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与现在正在进行的规范整治之间是一种互相促进的关系。
  连维良表示,现在金融之所以需要进行规范和整治,问题就在于失信行为的大量出现,在一定意义上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规范和整治,就是要建立一个诚信的互联网金融体系。规范整治的重点内容,就是加强诚信建设。通过对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和守信行为的联合激励,营造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环境。
  连维良称,有两个非常具体的重要措施,第一,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失信市场主体,要按照《指导意见》开展联合惩戒,使其付出惨重的代价。第二,明确凡是在其他领域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主体,将不得进入互联网金融领域。
  对于下一步的工作,连维良称,下一步,重点任务就是要认真落实好国务院出台的33号文件,就是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制度,同时加强三个方面的建设,一是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设,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奠定坚实的基础。二是加强社会化信用服务体系的建设,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力量在信用建设当中的重要作用。三是要加强诚信文化建设,让更多的人能够自觉地诚实守信,知信用、讲信用、守信用。
(责任编辑:赵然 HZ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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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规范整治,就是要建立一个诚信的互联网金融体系。而规范整治的重点内容,则是加强诚信建设,营造互联网金融发展良好环境。
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连维良17日在北京表示,官方将对中国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失信主体进行联合惩戒,使其付出惨重代价。
中国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新闻办当日举行发布会介绍相关情况。
近年来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但该行业失信现象亦时有发生,使投资者受到损失。今年以来,中国官方已出台多项措施,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规范整治。
谈及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与互联网金融规范整治的关系,连维良在发布会上指出,二者能够互相促进。他表示,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规范整治,就是要建立一个诚信的互联网金融体系。而规范整治的重点内容,则是加强诚信建设,营造互联网金融发展良好环境。
连维良透露,为此官方将采取两项重要措施。第一,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失信市场主体,要按照《指导意见》开展联合惩戒,“使其付出惨重的代价”;第二,凡是在其他领域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主体,将不得进入互联网金融领域。
“让这些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将有利于通过互联网金融秩序的整顿,建立一个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诚信的互联网金融体系。”他说。
金融体系与诚信体系对接之后,二者间如何相互转换?连维良表示,其重点在于“信息共享,信用共享”。例如,一家企业如果在多个领域有良好信用记录,有关部门将在其他方面亦授予其更高信用等级。
“我们的信息共享和信用共享,就是要完成这样一个基础性工作。”连维良透露,目前相关方面正在努力,使金融体系与诚信体系之间形成良性互动。
责任编辑:刘建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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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今日下午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介绍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有关情况并问。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今日下午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介绍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有关情况并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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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社区诚信现状及法制建设分析
【摘要】在网络虚拟社区里,违法失信行为频频发生。文章以当前网络虚拟社区为研究对象,重点探讨了网络虚拟社区的基本特征及法律定位,介绍了网络虚拟社区中&居民&的行为及其违法失信情况,并就这些违法失信行为出现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就如何构建完善的网络社区居民的法制建设提出了一些粗浅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虚拟社区 诚信 网络公民 法制建设
钓鱼网站暴露虚拟社区居民诚信缺失
2013年5月初,当&中国大妈&抢金浪潮席卷全球时,国内互联网却出现了一些打着知名珠宝商名号加工黄金珠宝饰品,从而诈骗钱财的钓鱼网站。这些钓鱼网站的广告散布在众多门户和社交网站中,借助近期被媒体火爆炒作的&中国大妈&抢金事件,假冒国内知名珠宝加工商在网络上发布各种珠宝低价加工加盟等项目信息吸引受害者上当。这些钓鱼网站所发布的信息除了盗用的珠宝公司资料为真实,其余各种加盟项目到公司官方网站都是假冒的。虽然这些网站大多采用惯用的伎俩,但在面对网站给出的诱人收入时,还是有不少人纷纷上当。这些钓鱼网站以收取受害者300至500元&加盟费&和&原料费&的名义诈骗受害者钱财,由于受骗者因被骗数额较低无法让警方立案调查,黄金珠宝商虽接到受骗者信息但因不是直接受害者也不会报警立案,而信息发布网站又没有义务审核信息来源,从而使得这类案件陷入&三不管&境地。
网络欺诈事件层出不穷,钓鱼网站的各种诈骗套路也是换汤不换药。但是之所以这次由&中国大妈抢金&所催生出的网络诈骗备受关注,笔者认为这和之前网络上另一个热门话题&中国大妈&有关。此次网络钓鱼事件的一个核心词&中国大妈&本身就是由网络的不实信息被扩散和炒作造就的。
&中国大妈&起源于网络一条不实微博,博主提出了&中国大妈&月抢金300吨成功狙击国际金融寡头对黄金的做空的观点,这一微博在被众多网民转发之后又被多家媒体连续报道,成为了近一个月来最热门的网络词汇。但实际上国际金价的涨跌和&中国大妈&没有任何联系,尽管很多金融专家和金价继续下跌的事实已经证明了这一点,但是这并不妨碍犯罪分子利用&中国大妈&的谎言继续行骗。
互联网飞速发展的今天,随着国内家用电脑和网络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融入到虚拟社区。互联网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各种便利之时,现实生活中各种负面影响也侵蚀着虚拟社区本身,比如网络谣言、网络诈骗都时时刻刻威胁着居民的切身利益。互联网扩宽了人们接受信息的通道,同时也进一步加速了传统媒体搜集新闻的渠道,我们越来越明显地发觉到,网络热点现在也容易成为广播电视包括杂志报刊等传统媒体的热点。网络上广为传播的谣言流传到现实,被传统媒体进一步推波助澜,笔者认为&中国大妈&事件所造成的后果,在网络中应体现为形成了以&黄金珠宝代工&为代表的新的诈骗手段。
如果网络居民能够理性对待网络信息,媒体能够客观合理报道社会热点,由此笔者认为,传媒人职业素养缺失,势必影响传媒的公信力,势必影响社会的诚信建设。&中国大妈&及&黄金代工钓鱼网站&的出现,促使人们需要重新审视传媒客观真实报道事实真相的重要性,需要重新审视强化互联网信息传播诚信法制建设的必要性。
网络虚拟社区的基本特征及法律定位
网络虚拟社区的界定及特征。网络虚拟社区是由那些需要和兴趣相同或相近的群众网民组合而成,又称虚拟社区或网络社区。社区中的成员可能不在同一个居住,他们大多是以在线的形式聚合在一起。社区也称为结合社会,是人们群体生活相对固定化的区域。而网络虚拟社区,则是代表由一部分网民自发聚集而成且在固定的网络空间里或某一时段进行言辞交流或信息发布等活动。在现实生活中,因为网络虚拟社区的出现,给人们提供了情感、信息和物质等多方面的互动平台,极大地拓展了人们沟通交流的空间,这是互联网发展的一次质的飞跃。
网络虚拟社区为广大网民营造了一个相对宽松和自由、既能彼此分离又能进行共享的生活情景。它是一个虚拟的不可触摸的空间,但却是客观存在的。在这种氛围里,现实社会带给人们的压力可以得到疏缓,压抑的情绪能有效释放,从而使网民的心情比较愉悦,更加接近本我状态。在整个互联网中,网络虚拟社区之所有受到网民的喜爱,是因它能够激励人们挖掘自身的潜能并最大化展示出来。网络虚拟社区虽然是现实社会中人们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它毕竟是虚拟的,并不能完全占据人们的生活,不能完全代替人类在社会中的交往和沟通。
网络虚拟社区&居民&互动主要表现为网上聊天、网上在线交流讨论、网上咨询与求助、网上自由创作、网上召开会议等形式。网络虚拟社区主要有如下特征:
第一,网民身份的隐匿性。网络虚拟社区中的交流,只能通过双方敲击出来的文字来实现,而对方的标识只是一个网名。在这种交流环境之下,网民可以在网上隐匿自己的真实信息,不需要展示自己的真实面貌,按自己的喜好扮演多种不同角色。这种沟通方式无疑为人类获取了更大的隐私空间。
第二,社区居民的多样性。任何不同文化背景、长相、性别、年龄及性格的人,在网络虚拟社区中,都能找到属于自己的一片天地,寻到和自己志趣相投的朋友。不管是聊天室、贴吧还是BBS公告牌,都建立了各种各样的空间,让广大网民不费吹灰之力即能找到真正适合自己的栖息之地,网络虚拟空间不存在高低之分,不论是生活在现实社会边缘或身处社会最底层的人,在网络社区中的地位都相同,它的存在标志着一个全新社会结构方式的出现,逐渐被网民接受和认可。
第三,沟通交流的虚拟性。在现实社会中,一个人的外表有衣着、相貌、高矮和胖瘦等外在特征,但在网络虚拟社区中,能证明人们身份的,只有符号、数字或图标。虚拟社会中网民之间的交流由这些图标或符号来代替,人们只靠想象将这些符号转换为对方想要表达的意思或鲜活生动的场景。这种虚拟性避免了人类因为身份和长相等带来的不便。我们知道,网络虚拟社区是虚拟的,但也是客观存在的,它不代表飘渺或虚幻,如果网络虚拟社区一旦脱离现实社区,那么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网络虚拟社区的法律定位。第一,网络虚拟社区有法律和伦理底线。从法律性质的角度来说,虚拟社区是一种看似无形却有形的具有多变性的公众论坛,是现实生活中的人们通过互联网这一载体来进行群体活动的一种方式。在网络虚拟社区中,网民除了进行一些交流讨论以及发言等活动外,更重要的就是寻找与自己志趣相投的朋友。因此,网络虚拟社区可视为法律意义上的准社会团体,而不只是亚文化群体。网络虚拟社区虽不受现实身份的约束,可以充分享受言论的自由,但它不是&独立王国&,不是小说中的江湖世界,可以快意恩仇,凭借江湖规矩解决一切问题,而是现实生活的延伸,网络言论、行为都有边界,不应该也不可能为所欲为。网络虚拟社区可以成为人们合理参与社会生活的渠道,发表言论可以受到尊重,但同样也应像现实社会一样,其网上行为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凡是现实社会中不能僭越的法律和伦理底线,网络虚拟社区同样也不应逾越。
第二,我国对网络虚拟社区管理的法律规定。为了规范我国互联网的管理,全国人大、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委先后颁布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规章、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对网络管理、域名管理、网络安全及公民的网上活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地说,公民正当的网上言行及活动受到法律保护,按规定,未经专项批准或专项备案,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业务;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互联网站,不能从事登载新闻业务;任何人不能在网络虚拟社区上发布影响社会稳定的信息;也不能在网络虚拟社区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教唆犯罪、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由此可以看出,网络虚拟社区&居民&的言行同现实生活中的言行一样,既受到有关法律的保护,又受到有关法律的严格制约。如果在网络虚拟社区触犯了法律底线,也会像现实生活中触犯了法律底线一样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三,网络虚拟社区&居民&失信违法现象突出。我国法律对虚拟社区&居民&的活动虽然作出了一些限定,但由于对在网络上的违法处罚界定不明晰,裁量标准较模糊,导致虚拟社区&居民&的各种网上活动经常发生与法律规定相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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