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越城区施教区2016旧村改造有几个村庄

旧村改造的存量房-爱福窝装修论坛
旧村改造的存量房
旧村改造房产证办理需要交房屋维修基金吗推荐回答:需要,办理房产证就需要缴纳房屋维修基金。具体办法你可以问房管局工作人员。农村旧村改造补偿问题问题详情:你好
家里兄弟两个
在一个户口本上
就一个宅基地
现在村里改造
这种情况我家应分几套房
是不是应该给我们批宅基地推荐回答:各地规定有所不同
例如 烟台市牟平区城区旧村(城)改造暂行办法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城区旧村(城)改造,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等相关标准规定的通知》(烟政办发〔号)、《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烟台市市区土地征购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决定》(烟政发〔号)、《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征购土地地上建筑物和附属物拆迁补偿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烟牟政发〔2008〕50号)等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烟台市牟平区城区旧村(城)改造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城区旧村(城)改造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城市旧村(城)改造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快城市化进程为目标,以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为最终目的,以城市规划为依据,以市场化运作为导向,以政府为主导,以里村为主体,吸引开发企业积极参与,大力推进和严格规范城区旧村(城)改造[以下简称旧村(城)改造],推进城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
旧村(城)改造,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提高村民生活居住质量的原则。通过规范化的旧村(城)改造,切实提高村民的居住条件,改善环境质量。   (二)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统筹考虑旧村(城)改造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证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和实效性。   (三)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在考虑旧村(城)改造当前实际需要的同时,要按规定预留好发展用地。   (四)坚持整村改造的原则。旧村(城)改造以改善居住条件和城市环境为目的,实施统一规划、整村改造,严格控制零星开发建设。   (五)坚持统一政策、依法改造的原则。在城区范围内实施旧村(城)改造,必须坚持统一政策,不得各行其是;将旧村(城)改造纳入全区房地产开发计划管理,从项目取得、建设、经营、管理以及拆迁、补偿、安置等,均须依法规范运作。   (六)坚持高起点规划,高质量建设,高标准配套,高效能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旧村(城)改造的范围   第四条
旧村(城)改造指城区东至东外环,南至南外环,西至西外环,北至养马岛北海岸线范围内的原行政村改造。短期内重点对北关大街、通海路两侧平房区实施整体连片改造。   第三章
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第五条
拟实施旧村(城)整体改造的里村,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利用建设用地全部依法征收转为国有。   对村民具有合法产权证明的房屋实行实物补偿(被拆迁村民房屋补偿)或货币补偿。补偿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村民有合法产权证明的房产(根据房屋产权证明标明的使用性质),安置楼房根据低层(1—3层)、多层(4—6层)、小高层(7—11层)、高层(12—18层)的建筑高度类型,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档案)记载的建筑面积为依据,对平房按照1:1、1:1.15、1:1.2、1:1.3的比例无偿置换;对安置楼房建筑高度在19层(含)以上的楼房据实换算;类型不同的可互相换算。   (二)在当地公安机关登记的未满20周岁的独生子女、双(多)胞胎、合法的两胎,每人按成本价增加30平方米的补偿标准;20周岁(含)以上适龄青年及已婚无房户按成本价每人(户)预留90平方米的住房。   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户总面积(含未满20周岁子女增加补偿部分)低于90平方米的,按建筑面积90平方米补偿;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含未满20周岁子女增加补偿部分),按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补偿。   按以上规定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含增加的系数部分),由村民按成本价投资,成本价包括建安成本、燃气和供暖投资。安置村民的房屋建筑面积超过政策规定的,超出部分由村民按市场价投资。   (三)补偿标准内(含成本价投资部分)的面积免收市或市以下行政性收费。补偿标准以内的村民回迁安置房在办理产权证时,免收契税。   (四)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烟台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最新规定确定的标准执行。   对村民不具有合法产权证明的房屋,以规划部门提供的1992年地形图为准,地形图上有标注的,由专业评估机构按以上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评估确定拆迁补偿价值或安置面积;对1992年地形图未覆盖区域的不具有合法产权证明的房屋,于1992年以前建成的,由村委会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由专业评估机构按以上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评估确定拆迁补偿价值或安置面积。   第六条
旧村(城)改造项目,按人均商服用房5平方米的标准以成本价提供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如宗地规划的商服用房面积不足以提供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不足部分按人均住宅10平方米的标准以成本价提供给村集体经济组织。该部分房产确权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出租,所得收入主要用于为村民购置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也可用于弥补村民生活收入来源不足,但该部分房产不得对外出售。   第七条
若旧村(城)改造项目规划的建筑面积,扣除补偿部分,可出售部分的收入不能弥补开发建设成本的,缺口部分可用项目开发应缴纳的区级收取的行政性收费抵顶。   第八条
原村内公共房产属于办公、公益和商服用房的,用新建房屋中的公建部分按原建筑面积实物补偿;属工业用房的实行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依据重置成新折旧评估后确定。经批准建造的临时建筑,应自行拆除,不予补偿。对原村址部分涉及的村民住宅(或商服用房)占地(含村内道路等公摊土地)不再另行补偿;对村址内涉及的学校、企业等非住宅占地,按国家有关规定评估确定补偿。   第九条
实行整体改造的里村,将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可利用建设用地一次性整体纳入政府储备。除按规定给予补偿安置外,可将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指扣除旧村原址占地以外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的10%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政府按规定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原则上10%预留地部分应与政府储备用地一并出让,经批准也可单独出让。土地出让后,将扣除储备成本及各项政策性收费后的预留地纯收益返还该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村民的生产生活安置。   旧村(城)改造已完成或已无新增建设用地的,不享受10%预留地政策。   第十条
我区的旧村(城)改造项目,对符合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条件的被征地村民,可参加社会保险;对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条件的被征地村民,一律按有关规定参加农村养老保险。所需费用可按照以下顺序筹措: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二)预留地的变现收益;   (三)以成本价提供给村集体的商服用房(或住宅用房)收益;   (四)土地收益分成。   具体安置办法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国土资源分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旧村(城)改造项目,涉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拆迁的,由项目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组织实施,区政府给予组织实施拆迁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适当补助。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拟实施旧村(城)整体改造的里村提出申请,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与区规划分局等有关部门对接后,报区建设局。区建设局提出旧村(城)改造意见,报区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研究。   第十三条
区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实施改造开发的里村,向区国土资源分局提出土地储备申请。区国土资源分局牵头,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在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过程中,区国土资源分局牵头组织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财政局共同参与进行监管,并在勘测记录上签字确认;宗地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配合。评估报告完成后,由区国土资源分局、城市管理与房产局、财政局共同确认,并将确认核实的房地产评估报告报区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四条
区建设局根据批准后的房地产评估报告,结合《烟台市市区土地征购补偿安置暂行规定》测算旧村(城)改造安置所需建筑面积及补偿额,报区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评估结束后,由里村分别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报区土地储备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区国土资源分局根据安置所需建筑面积及补偿额,会同区规划分局、财政局,共同确定安置所需土地面积和安置楼建设投资。   第十六条
实施旧村(城)改造的里村,向区国土资源分局提供区规划分局出具的规划用地红线图等有关资料。区国土资源分局会同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到实施改造里村举行征收土地听证,进行地籍调查,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报批工作,并形成报告报区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   第十七条
区国土资源分局根据区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确定的报告,进行综合测算,拟定公开出让处置意见,报经区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八条
区国土资源分局根据区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批复的意见和区建设局提出的《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法定程序实行公开出让,确定土地使用权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九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者根据规划设计条件,编制规划方案报批,规划方案批准后分别办理相关手续。区环保局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区规划分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区发改局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区规划分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区财政局收缴土地出让金后,由区国土资源分局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区建设局与取得土地使用权者签订房地产开发经营权出让合同,发放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和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区规划分局、城市管理与房产局分别审查建筑设计方案和绿化设计方案,加盖绿色图章,办理建筑垃圾处理手续;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审核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核发《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区规划分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区建设局受理图纸审查、工程建设招标,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签订配套责任书,测算配套设施建设资金(并书面通知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五章
则   第二十条
旧村(城)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土地使用权者必须先建设拆迁安置用房,然后再开发商品房,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旧村(城)改造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进行全过程监管。   第二十一条
在旧村(城)改造过程中,相关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管理权限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日起执行,此前区政府制订的关于旧村(城)改造的相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淄博开发区旧村改造2016都有哪些村推荐回答:有很多村都在旧村改造计划之中,规划和村民安置以及政府配套手续还要认真核查,慢慢的就会全部改造农村旧村改造政策问题详情:.问,已婚,户口所在地实行旧村改造,有没有地基可分,户口未迁推荐回答:旧村改造是推进郊区城市化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实现农村现代化、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进行旧村改造,有利于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民生活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建设,促进农村土地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和利用水平;有利于促进农村二三产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社会保障水平;有利于加强农民住宅建设的安全管理,提高施工质量,增强农村地区的抗灾防灾能力;有利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摘自《北京旧村改造试点指导意见》) 与村庄改造在某种程度上有相近意思。旧村改造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村域规划编制,居民点改造建设,基础设施改造提升以及产业结构提升等内容;主要通过对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低效无序利用的改进提高用地效率,改善村居环境,腾退建设用地,并将腾退出的土地用于村集体经济发展和产业提升。由于旧村改造往往涉及面积较大,且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水平长期滞后,对大多数村来说,旧村改造费用往往难以承受,因此,在旧村改造过程中,相关部门允许采用村民集资,村集体筹资和市场融资相结合的方式,引入社会资金力量进行旧村改造,但由于其他配套政策的滞后,尤其是在集体土地流转经营方面的问题,给改造工作带来了很多问题,在旧村改造工作中出现了变相小产权方,缺乏后续资金投入和合同欺诈等问题,这一方面需要政府部门积极配套相关土地和经济政策,一方面需要加强项目管理,监督资金使用。同时,旧村改造工作也出现了相当多的成功案例,通过旧村改造,村居环境得到了很大改进,通过对腾退土地的再次开发,带动集体经济和二三产业的发展,形成了各自村域经济的发展特色。旧村改造补偿政策问题详情:旧村改造到底是按户口为准还是宅基地为准?我的情况是宅基地没了但户口地都在村里这样的有什么说法吗?谢谢推荐回答:由于不同的地区、城市或农村其经济和发展情况的不同,因此改造的补偿政策也是是不同的。您可阅读“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来了解农村房屋拆迁补偿的相关标准,下面是某农村旧村改造的补偿政策,为您提供参考。如果您想了解更为具体的改造补偿政策,可咨询当地政府或拆迁部门,也可咨询专业的拆迁/征地律师。1、原农村居民点用地需改变土地性质的,由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同意、市国土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办理集体建设用地转征审批手续。2、合法住宅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按1:1给予安置补偿,拆除房屋限额内面积按农村私人建房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超过最高限额部分,以国有土地出让方式供地。3、被拆建住宅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按规划间排基后,多余面积大于四分之一规划间的,可以凑足半间;大于四分之三规划间的可以凑足一间。因凑间多排的建筑占地面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供地,由被拆建人按现行基准地价的三倍标准收取国有土地出让金。4、原有庭院拆除面积按现行基准地价的四分之一的标准收取土地出让金。超过原庭院面积部分按现行基准地价的50%收取土地出让金。农村旧村改造补偿规定推荐回答:各地规定有所不同例如烟台市牟平区城区旧村(城)改造暂行办法第一章
为规范和促进城区旧村(城)改造,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等相关标准规定的通知》(烟政办发〔号)、《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烟台市市区土地征购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决定》(烟政发〔号)、《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征购土地地上建筑物和附属物拆迁补偿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烟牟政发〔2008〕50号)等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烟台市牟平区城区旧村(城)改造暂行办法》。第二条
城区旧村(城)改造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城市旧村(城)改造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快城市化进程为目标,以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为最终目的,以城市规划为依据,以市场化运作为导向,以政府为主导,以里村为主体,吸引开发企业积极参与,大力推进和严格规范城区旧村(城)改造[以下简称旧村(城)改造],推进城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第三条
旧村(城)改造,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提高村民生活居住质量的原则。通过规范化的旧村(城)改造,切实提高村民的居住条件,改善环境质量。(二)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统筹考虑旧村(城)改造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证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和实效性。(三)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在考虑旧村(城)改造当前实际需要的同时,要按规定预留好发展用地。(四)坚持整村改造的原则。旧村(城)改造以改善居住条件和城市环境为目的,实施统一规划、整村改造,严格控制零星开发建设。(五)坚持统一政策、依法改造的原则。在城区范围内实施旧村(城)改造,必须坚持统一政策,不得各行其是;将旧村(城)改造纳入全区房地产开发计划管理,从项目取得、建设、经营、管理以及拆迁、补偿、安置等,均须依法规范运作。(六)坚持高起点规划,高质量建设,高标准配套,高效能管理的原则。第二章
旧村(城)改造的范围第四条
旧村(城)改造指城区东至东外环,南至南外环,西至西外环,北至养马岛北海岸线范围内的原行政村改造。短期内重点对北关大街、通海路两侧平房区实施整体连片改造。第三章
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第五条
拟实施旧村(城)整体改造的里村,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利用建设用地全部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对村民具有合法产权证明的房屋实行实物补偿(被拆迁村民房屋补偿)或货币补偿。补偿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村民有合法产权证明的房产(根据房屋产权证明标明的使用性质),安置楼房根据低层(1—3层)、多层(4—6层)、小高层(7—11层)、高层(12—18层)的建筑高度类型,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档案)记载的建筑面积为依据,对平房按照1:1、1:1.15、1:1.2、1:1.3的比例无偿置换;对安置楼房建筑高度在19层(含)以上的楼房据实换算;类型不同的可互相换算。(二)在当地公安机关登记的未满20周岁的独生子女、双(多)胞胎、合法的两胎,每人按成本价增加30平方米的补偿标准;20周岁(含)以上适龄青年及已婚无房户按成本价每人(户)预留90平方米的住房。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户总面积(含未满20周岁子女增加补偿部分)低于90平方米的,按建筑面积90平方米补偿;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含未满20周岁子女增加补偿部分),按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补偿。按以上规定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含增加的系数部分),由村民按成本价投资,成本价包括建安成本、燃气和供暖投资。安置村民的房屋建筑面积超过政策规定的,超出部分由村民按市场价投资。(三)补偿标准内(含成本价投资部分)的面积免收市或市以下行政性收费。补偿标准以内的村民回迁安置房在办理产权证时,免收契税。(四)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烟台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最新规定确定的标准执行。对村民不具有合法产权证明的房屋,以规划部门提供的1992年地形图为准,地形图上有标注的,由专业评估机构按以上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评估确定拆迁补偿价值或安置面积;对1992年地形图未覆盖区域的不具有合法产权证明的房屋,于1992年以前建成的,由村委会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由专业评估机构按以上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评估确定拆迁补偿价值或安置面积。第六条
旧村(城)改造项目,按人均商服用房5平方米的标准以成本价提供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如宗地规划的商服用房面积不足以提供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不足部分按人均住宅10平方米的标准以成本价提供给村集体经济组织。该部分房产确权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出租,所得收入主要用于为村民购置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也可用于弥补村民生活收入来源不足,但该部分房产不得对外出售。第七条
若旧村(城)改造项目规划的建筑面积,扣除补偿部分,可出售部分的收入不能弥补开发建设成本的,缺口部分可用项目开发应缴纳的区级收取的行政性收费抵顶。第八条
原村内公共房产属于办公、公益和商服用房的,用新建房屋中的公建部分按原建筑面积实物补偿;属工业用房的实行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依据重置成新折旧评估后确定。经批准建造的临时建筑,应自行拆除,不予补偿。对原村址部分涉及的村民住宅(或商服用房)占地(含村内道路等公摊土地)不再另行补偿;对村址内涉及的学校、企业等非住宅占地,按国家有关规定评估确定补偿。第九条
实行整体改造的里村,将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可利用建设用地一次性整体纳入政府储备。除按规定给予补偿安置外,可将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指扣除旧村原址占地以外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的10%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政府按规定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原则上10%预留地部分应与政府储备用地一并出让,经批准也可单独出让。土地出让后,将扣除储备成本及各项政策性收费后的预留地纯收益返还该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村民的生产生活安置。旧村(城)改造已完成或已无新增建设用地的,不享受10%预留地政策。第十条
我区的旧村(城)改造项目,对符合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条件的被征地村民,可参加社会保险;对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条件的被征地村民,一律按有关规定参加农村养老保险。所需费用可按照以下顺序筹措:(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二)预留地的变现收益;(三)以成本价提供给村集体的商服用房(或住宅用房)收益;(四)土地收益分成。具体安置办法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国土资源分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一条
旧村(城)改造项目,涉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拆迁的,由项目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组织实施,区政府给予组织实施拆迁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适当补助。第四章
办理程序第十二条
拟实施旧村(城)整体改造的里村提出申请,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与区规划分局等有关部门对接后,报区建设局。区建设局提出旧村(城)改造意见,报区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研究。第十三条
区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实施改造开发的里村,向区国土资源分局提出土地储备申请。区国土资源分局牵头,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在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过程中,区国土资源分局牵头组织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财政局共同参与进行监管,并在勘测记录上签字确认;宗地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配合。评估报告完成后,由区国土资源分局、城市管理与房产局、财政局共同确认,并将确认核实的房地产评估报告报区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第十四条
区建设局根据批准后的房地产评估报告,结合《烟台市市区土地征购补偿安置暂行规定》测算旧村(城)改造安置所需建筑面积及补偿额,报区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评估结束后,由里村分别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报区土地储备中心备案。第十五条
区国土资源分局根据安置所需建筑面积及补偿额,会同区规划分局、财政局,共同确定安置所需土地面积和安置楼建设投资。第十六条
实施旧村(城)改造的里村,向区国土资源分局提供区规划分局出具的规划用地红线图等有关资料。区国土资源分局会同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到实施改造里村举行征收土地听证,进行地籍调查,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报批工作,并形成报告报区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第十七条
区国土资源分局根据区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确定的报告,进行综合测算,拟定公开出让处置意见,报经区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第十八条
区国土资源分局根据区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批复的意见和区建设局提出的《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法定程序实行公开出让,确定土地使用权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十九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者根据规划设计条件,编制规划方案报批,规划方案批准后分别办理相关手续。区环保局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区规划分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区发改局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区规划分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区财政局收缴土地出让金后,由区国土资源分局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区建设局与取得土地使用权者签订房地产开发经营权出让合同,发放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和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区规划分局、城市管理与房产局分别审查建筑设计方案和绿化设计方案,加盖绿色图章,办理建筑垃圾处理手续;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审核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核发《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区规划分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区建设局受理图纸审查、工程建设招标,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签订配套责任书,测算配套设施建设资金(并书面通知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第五章
则第二十条
旧村(城)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土地使用权者必须先建设拆迁安置用房,然后再开发商品房,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旧村(城)改造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进行全过程监管。第二十一条
在旧村(城)改造过程中,相关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管理权限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日起执行,此前区政府制订的关于旧村(城)改造的相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济南华山镇的旧村改造怎么规划的?问题详情:..听说济南华山旧村改造了....好像在孟家以东推荐回答:华山镇离国际著名易学专家求前大师的家乡唐王镇比较近。山东省济宁市关于旧村改造补偿办法问题详情:现在许庄这边正在开发
国家下发的文件是怎么补偿的
有谁能告诉一下
我 感觉现在开发商给的补偿太少了 。推荐回答: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旧村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市中区、任城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旧村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九月十日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旧村改造实施方案为改善人民群众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提升城市品味形象,加快城市现代化建设步伐,市政府确定在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开展旧村改造建设工作。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改善村民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为目标,坚持规划先行,合理利用城市土地,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提升城市化水平,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二)原则:1.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实行统一规划,成片开发,并村改造,配套建设。2.依法用地,保护耕地,节约用地,保障用地,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实现集约利用。3.政府指导,市场运作,尊重群众意愿,确保村民利益。4.统筹规划,积极推进,稳步实施,确保社会稳定。(三)总体目标:从2004年开始,用2--3年时间,把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基本改造完毕。二、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财政、监察、公安、信访等部门和市中区、任城区、济宁高新区负责人为成员的济宁市旧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旧村改造的指导与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市中区、任城区、济宁高新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旧村改造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辖区内旧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市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制订济宁市城市规划区旧村改造计划和规划,并进行宏观管理;审定旧村改造规划建设方案;制定旧村改造配套政策;对城市规划区内旧村改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区领导小组的职责是:按照市旧村改造总体计划编制辖区旧村改造计划;组织拆迁人和由拆迁人委托的拆迁公司制定旧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按国家、省、市拆迁法规和政策做好拆迁安置工作;协调旧村改造的相关问题;组织实施辖区内旧村改造建设工作。三、实施方法和步骤(一)旧村改造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先易后难,突出重点”的原则进行。首先,由各区领导小组选择区位较好、难度较小、群众认识程度较高,通过改造能较快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味形象的村庄,向市领导小组提出改造申请。(二)区领导小组根据市领导小组的意见,并按照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的规划设计条件等有关要求,指导村委会委托具有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旧村改造建设规划方案,经初审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三)规划方案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委员会审查认可,报市领导小组审定。(四)旧村改造规划建设方案经市领导小组批准后,市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由村所在区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四、政策措施(一)旧村改造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方式进行。通过市场竞争确定信誉好、实力强、具有相应资质的开发企业实施改造。(二)列入旧村改造范围用于安置与开发的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旧村就地改造的,安置村民住宅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结合旧村改造进行商品房(含住宅和商业设施)开发的,其开发用地与安置村民住宅用地之比控制在2:1的范围内,商品房开发用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改造旧村腾出的土地可以预留20%~30%,作为必要的生产经营用地,用于安置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供地方式可采用协议出让,但不得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其他多余的土地,按照市有关规定办理。在领取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后,产权人转让房屋的,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三)旧村改造易地置换的,应整村迁移,由市政府按照城市整体规划另行划拨土地。土地指标根据实际情况,按有关政策具体确定。腾空的土地由市政府收回,纳入土地储备。(四)没有或基本没有耕地的村庄居委,可留出部分商业经营建筑作为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改组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以股份形式量化到村民个人,股权收益作为村(居)民的生活保障,以解除旧村村民转为居民的后顾之忧。(五)旧村改造要按批准的规划进行,可以分步实施,滚动开发。分步实施的住宅项目、配套项目和应由旧村改造实施单位承建的相关道路、各类管线、绿化、路灯等应同步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否则不予办理改造范围内新的项目开工和竣工项目的产权产籍登记发证手续。(六)实施旧村改造的补偿安置应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政策执行,产权可按等面积置换,也可作价评估后进行货币补偿,两种形式由被拆迁人选择。对具备产权确定条件而未办证的房屋,由三个区的房屋确权部门审查认定后,按拆迁政策给予补偿;也可以根据国家现行对村民划拨宅基地的土地面积标准,测算本村平均容积率来确定标准建筑面积,按拆迁政策给予补偿。具体安置补偿办法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七)旧村改造工程中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八)停止办理旧村改造范围内的村(居)民住宅新建、改建和扩建审批,对擅自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拆除,拆迁改造时不予补偿安置。
旧村改造的存量房}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2016越城区教师招聘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