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食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系统是什么那年建立什么作用

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及风险预警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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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及风险预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和风险预警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4号)、《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和风险预警管理。
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及其直属单位、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知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食品生产、流通、以及进出口等环节的有关信息。
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预警是指为使国家和消费者免受进出口食品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或者潜在危害,而依法采取的预防性安全保障措施和处理措施。
第三条(管理职责)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风险预警管理工作。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及辖区内风险预警工作。
第四条(组织机构)国家质检总局设在总局标准法规中心的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办公室(以下简称风险预警办公室)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和风险预警管理的日常工作;设在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的国家食品安全信息中心负责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风险预警信息,国内外行业协会、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及其他食品安全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检验检疫机构应成立由主管领导负责的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及风险预警管理领导小组,指定相应的部门负责辖区内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和风险预警管理工作,并指定至少2名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应急联络员,各单位应提供人员、设备、经费的保障,确保24小时联络畅通。
第二章& 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管理
第五条(信息管理总体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建立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收集网络,组织对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收集、整理、核准、分级、报送、通报和公布;建立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化平台,由风险预警办公室负责信息化平台的维护和更新。
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管理
第七条(信息范围)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主要包括:
(一)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国内其他政府部门通报的,行业协会、企业和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三)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风险预警信息,以及境外行业协会、企业和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与进出口食品安全有关的信息。
一般信息是指与检验检疫系统职责相关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没有受到境内外关注,未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未影响正常进出口食品贸易的信息。
〔2005〕205〔2006〕134号),
第十三条(信息收集)国家质检总局及其直属单位按照有关分工规定收集整理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本辖区内以及上级部门指定的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检验检疫机构可以通过媒体网络等多种渠道以及多种方式收集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对贸易异动进行分析。
第十四条(信息核准)信息收集单位应当及时对收集的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来源和内容进行核准。
第十五条(风险研判)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组织专家对收集的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进行研判。
检验检疫机构对收集到的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开展风险研判,进行处置,拟定信息级别,给出研判结论,并按第十六条的要求将风险信息上报上级部门确认。
国家质检总局针对收集到的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及直属检验检疫局报送的研判结论进行风险研判,确定风险信息级别和拟定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
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233
第十七条(信息通报和报告)国家质检总局按《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的要求向相关部门和机构通报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
检验检疫机构应按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要求向本辖区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通报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通报的信息涉及其他地区的,应及时向相关地区同级检验检疫机构通报。
第十八条(信息公布)需对外公布的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应按照总局相关规定的要求予以公布。任何个人、单位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擅自对外发布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及处置情况。
第三章& 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风险预警措施)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根据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级别,决定采取风险预警措施。
针对风险信息发布风险警示通报(附件4)和风险警示通告。
针对一般信息按照工作职能依法处置。
第二十条(风险警示通报)依据风险分析结果和风险信息级别,国家质检总局向直属检验检疫局、直属检验检疫局向分支机构发布风险警示通报。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警示通报应当对进出口食品有针对性地加强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并迅速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风险。
第二十一条(风险警示通告)国家质检总局可向国内外生产经营企业、相关部门、机构发布风险警示通告,提醒或通知其采取适当的措施,主动消除或降低进出口食品的风险;必要时向消费者发布风险警示通告。
第二十二条(控制措施)经风险研判后确认有风险的进出口食品,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风险信息级别应采取控制措施。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措施。
(一)针对一级风险信息:启动进出口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禁止进出口;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依照相关规定处置。
(二)针对二级风险信息:禁止进出口;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依照相关规定处置。
(三)针对三级风险信息:就地销毁或作退运处理;限制进出口;加强对相关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置。
国家质检总局按照有关规定将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二十三条(临时性措施)对不能及时确定风险级别的,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直接发布风险预警通报或风险警示通告,并采取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控制措施。同时及时收集和补充有关信息和资料,进行风险分析。
第二十四条(解除警示)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已不存在或者已降低到接受的程度时,应当及时解除风险预警通报和风险警示通告及控制措施。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存档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做好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预警管理工作记录,形成完整的资料档案,档案保管依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工作监督)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依照职责分工开展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和风险预警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化妆品)进出口化妆品安全信息和风险预警参照本细则实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实施时间)本细则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食品检验检疫的程序、方法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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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严把进口食品质量安全关
17:20:13 中国食品科技网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天大的事,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过多年探索,初步建立了一套基于风险分析、符合国际惯例、覆盖全链条的进口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由覆盖进口前、进口中、进口后三个环节18项制度组成。
入境前包括:输华食品国家或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制度、输华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管理制度、输华食品境外出口商备案管理制度、输华食品随附官方证书制度、输华食品进口商备案管理制度、输华食品进口商对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审核制度、进境动植物源性食品检疫审批制度等7项制度。
入境时包括:输华食品检验检疫申报制度、输华食品口岸检验检疫管理制度、输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输华食品进境检疫指定口岸管理制度、输华食品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制度、输华食品进口商随附合格证明材料制度等6项制度。
入境后包括输华食品国家或地区及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回顾性检查制度、输华食品进出口商和生产企业不良记录制度、输华食品进口商或代理商责任约谈制度、输华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输华食品召回制度等5项制度。
为全力保障进口食品质量安全,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质量为本、安全第一、改革当先,建立和完善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要求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工作理念,强化对进口食品检验监管力度。一是对全省252家备案食品进口商开展了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及进口和销售记录专项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二是加大对进口重点敏感食品检验监管力度,开展了进口婴幼儿配方食品、蜂产品专项检测行动;三是严格落实进口食品不良记录制度,对纳入不良记录管理的企业实施严格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措施,对不合格食品进口商开展责任约谈;四是加强对新《食品安全法》的宣贯力度,组织辖区进口食品企业开展新《食品安全法》集中培训,并利用微信、在线访谈等多种方式强化宣传。
2015年,河南检验检疫局共督销毁或退运不合格食品43批,产品品种包括蒸馏酒、婴幼儿配方食品、小麦粉、冰鲜虾、调制乳、发酵乳、葡萄酒、口香糖等,不合格原因包括微生物超标、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或使用未批准的食品添加剂、运输途中损毁或残损、未能提供批准证书。
典型案例:
2015年11月,河南检验检疫局连续从4批德国进口的果汁饮料中检出超范围维生素A和生物素等食品添加剂,涉及货物43.6吨、16.8万元。根据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要在一定的范围内,如果超过规定的安全限量和使用范围,也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一定危害。
2016年1月、4月和5月,河南检验检疫局连续从7批波兰、卢森堡、白俄罗斯进口饼干、麦片中检出水分含量超标,涉及货物2.4吨,货值6.7万元。水分是衡量食品安全的重要指标,饼干或麦片中水分含量过高,可能会导致细菌易繁殖,缩短食物的保质期。(通讯员 李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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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广播网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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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摘要: 【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备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我国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
【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我国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出入境(含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的检验检疫风险预警。
  本细则所称“风险预警”是指为使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免受出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而采取的预防性安全保障措施。
  本细则的风险预警对象是指出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应检物携带的可能对农林牧渔业生产、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病虫害、有害及有毒有害的物质。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统一管理出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的风险预警工作。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指定相应的部门负责所管辖地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的风险预警工作。
  第二章 风险预警信息收集
  第五条 风险预警信息是指与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植物病、虫、杂草和其他有害,化学物质残留、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生物毒素等有毒有害物质(以下简称病虫害和有毒有害物质)有关的信息及检验检疫管理中发现的可能引起危害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 进出境检验检疫中检出的、境内外发生的病虫害和有毒有害物质;
  (二) 截获非法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等违规事件;
  (三) 出口产品被输入方检出病虫害或有毒有害物质;
  (四) 输入国或地区对进口动植物及其产品采取新的检验检疫政策;
  (五)与动植物检验检疫有关的可造成经济、社会和生态方面危害的信息。
  第六条 风险预警信息可从以下渠道获得:
  (一) 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二) 世界贸易组织(WTO)、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国际动物卫生组织(OIE)、国际植物保护组织(IPPC)、世界卫生组织(WHO)、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等国际组织;
  (三) 区域性组织、各国或地区政府;
  (四) 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业、消费者;
  (五) 国内外学术刊物、文献资料、国际交流、互联网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六) 其他与动植物及其产品有关的各种渠道。
  第七条 动植物检疫监管司负责组织和协调风险预警信息收集、整理、汇总、筛选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 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和有关部门负责收集风险预警信息,对风险预警信息进行初步整理和分析,提出建议,上报动植物检疫监管司。
  重大的或突发的风险预警信息应在24小时内上报动植物检疫监管司;其他风险预警信息可在一周内上报动植物检疫监管司。
  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国际动物疫情的收集、翻译和整理,动植物检疫实验所负责对国际植物疫情的收集、翻译和整理。
  第九条 鼓励任何单位或个人将获得的信息向国家质检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或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第三章 风险警示通报
  第十条 动植物检疫监管司根据收集到的风险预警信息,提出并起草以国家质检总局名义发布风险警示通报。
  第十一条 风险警示通报的对象:
  (一) 相关国家或地区的检验检疫主管部门,驻华使馆;
  (二)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三) 国内外相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厂商,社会公众及消费者。
  第十二条 风险警示通报的方式:
  (一) 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向相关国家或地区的政府、驻华使领馆或其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发出照会;
  (二) 以动植物监管司司领导的名义致函相关国家或地区动植物检验检疫部门的负责人;
  (二) 以国家质检总局或动植物监管司的名义向有关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发出通知;
  (三)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向国内公众和消费者发出警示通报;
  (四) 以国家质检总局或动植物监管司的名义向国内外相关部门,生产、加工、存放、销售及进出口单位发出警示通报。
  第十三条 风险警示通报的内容:
  (一) 要求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部门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保证输往中国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其他应检物符合中国的检验检疫要求;
  (二) 对有关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其他应检物加大抽样比例;
  (三) 制订或采用新的检验检疫标准;
  (四) 加强后期监管,限定使用用途或目的地;
  (五) 对境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条件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对华出口资格。
  第四章 紧急预防措施
  第十四条 当境外发生重大的动植物疫情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事件,并可能传入我国时,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发布禁止入境公告,必要时,封锁有关口岸。
  对已入境的上款动植物及其产品,立即跟踪调查,加强监测和监管工作,并视情况采取封存、退回、销毁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在有关科学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可根据对已有信息的分析,采取临时性紧急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 当确认动植物疫情或有毒有害物质随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传入的风险被消除时,解除禁令、取消限制。
  第五章 风险分析
  第十六条 动植物检疫监管司根据收集到的风险预警信息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反馈的信息,组织有关专家,开展风险分析工作。
  第十七条 风险分析依据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准则和中国风险分析程序进行。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风险分析分别依据《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办法》和《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办法》进行。
  第十八条 动植物检疫监管司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提出风险管理措施,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下发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各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执行风险预警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第二十条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向动植物检疫监管司反馈执行有关措施的情况和问题。
  第二十一条 对于虚报、隐瞒、延误风险预警信息和对执行本细则不利的,将视情况进行批评、通报批评直至追究当事人及领导的责任。对于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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