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球票收入如何记账?是否已经营改增记账了?

扫一扫,关注卡宝宝微信!
下载卡宝宝APP
优惠、服务在身边
扫扫手机浏览器访问卡宝宝
当前位置:>>
足球业税收的那点事,你知多少?
足球业税收的那点事,你知多少?
浏览:{$onclicknum}
德国战车即对战蓝衣军团这场巅峰赛事已经过去了,许多球迷们意犹未尽。卡宝宝小编也就着球赛和您聊一聊足球产业的税收话题。
写这篇文章的动因源于吉林国税首例足球运动员转会费扣缴增值税纳税争议案,以及营改增对足球产业的影响。基本案情如下:韩国籍球员河太均永久性转会至延边长白山足球俱乐部,该俱乐部向韩国水原三星俱乐部支付了高额转会费。随即,吉林国税对此业务要求长白山俱乐部按“技术转让服务”代扣代缴增值税,税单一出激起千层浪,应否扣缴众说纷纭。其实,转会费的涉税问题仅是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俱乐部)及运动员各项收入中的一个细节,由于境内外足球运动员收入来源的多样,与足球俱乐部之间关系的差异(转会或租借等),有关足球俱乐部之间、足球俱乐部与运动员之间、运动员与外单位之间的各项收入涉及的税种、税目、税率、计税依据及征管办法颇为复杂,本文对此作详细剖析,希望对关心足球产业税收的朋友有所裨益。
一、境内球员收入的纳税义务
(一)与俱乐部签订劳动合同的职业球员
1.来源于俱乐部的收入
作为俱乐部的签约球员,其来源于俱乐部的收入主要包括工资薪金、训练补贴等各项津贴、比赛奖金、出场费等。对于球员每月取得的训练补贴等津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属于工资、薪金的一部分,需与当月工资、薪金一起由俱乐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于比赛奖金、出场费收入,因与赛时、赛事相关,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俱乐部对于球员取得的该部分收入可选择与球员当月的工资薪金合并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也可以选择作为年终奖形式一次性发放,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计算方法单独计算纳税。
2.来源于外单位的收入
球员来源于外单位的收入主要是广告费、代言费、某项活动的出场费等,均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其取得方式一般有两种情形:
(1)球员个人以自身的名义与外单位签订《广告合同》、《代言合同》等,并直接收取相关报酬。此情形下,外单位向球员支付广告收入时,应由球员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并缴纳增值税及附加、文化建设事业费及个人所得税。若协议明确球员取得税费后净收入的,还需换算为包括税费的收入,然后计算应纳税费。
(2)外单位与俱乐部签订《广告合同》、《代言合同》等,合同中约定具体进行广告代言的球员,俱乐部与该球员约定并向其支付广告分成收入。此情形下,外单位向俱乐部支付广告代言费,俱乐部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文化建设事业费,并就缴纳税费后的收入按分成比例支付给具体球员。该部分收入应视为球员受雇单位发放的奖金,并入球员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俱乐部代扣代缴。
(3)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境内俱乐部或球员为境外俱乐部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参加体育比赛、提供体育指导等)、以及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免征增值税。
按惯例,俱乐部在与某职业球员签约时,会商定一定金额的签字费直接支付给球员(有转会费的情况下,签字费通常为转会费的10%),但根据《中国足球协会足球经纪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俱乐部签约球员时,禁止签字费的存在。因此,签字费在形式上通常按签约期限分摊至球员周薪之中,即对于该部分收入,俱乐部每月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与俱乐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业余球员
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及转会暂行规定》:“职业球员与原俱乐部的劳动合同终止且未与新俱乐部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原俱乐部所属会员协会注册为业余球员。”业余球员可以参加俱乐部组织的除正式比赛以外的训练以及其它活动,因此,业余球员取得的收入主要为以下两部分:
1.来源于俱乐部的收入
来源于俱乐部的收入主要为参加俱乐部一些训练、活动取得的收入。依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因此,业余球员提供运动员陪练、参加体育表演、提供球技指导取得的收入均按“文化体育服务--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俱乐部支付上述收入时还需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务中,个人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上述税费一并由税务机关征收。
2.来源于外单位的收入
此部分收入主要为来源于外单位的广告、代言等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文化建设事业费及个人所得税,操作方法同上。
(三)境内球员被租借至境外俱乐部
境内球员被租借至境外俱乐部,因其劳动关系仍隶属于境内俱乐部,境外俱乐部支付的薪酬属于代付,因此由境内俱乐部对该球员取得的薪酬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该球员来源于境内外的工资薪金所得,需要视球员在境内外工作时间,依据双边协定(或安排)的有关规定确定纳税义务,并可按规定享受税收抵免政策。
二、境外球员收入的纳税义务
(一)与俱乐部签订劳动合同的境外球员
境外球员来源于俱乐部的收入主要为周薪、津补贴、出场费、比赛奖金等,内容与境内职业球员相同,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关于收入来源地的判断原则,其在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收入仍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国税发[2010]75号)关于“我国对外所签协定有关条款规定与中新协定条款规定内容一致的,中新协定条文解释规定同样适用于其他协定相同条款的解释及执行”之规定,外国运动员在我国从事个人活动,不论其在中国停留多长时间,中国有权对其所得征税,即使运动员从事活动的所得为其他人所收取,如经纪人、俱乐部公司等,来源国对该部分所得也有征税权。
对于境外签约球员来源于外单位的广告代理收入及签字费收入,需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与俱乐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境外自由球员
与俱乐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境外自由球员,有可能会来境内参加一些训练、非正式的表演赛、广告、代言等活动,此时,俱乐部或有关单位在向该球员支付费用时,需根据活动内容代扣代缴增值税,以及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俱乐部租借职业球员租金收入的增值税问题
租借只适用于与俱乐部签有劳动合同的职业球员。俱乐部经球员本人书面同意,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将该球员租借到另一俱乐部。俱乐部租借球员一般会涉及两笔费用:一是支付给原俱乐部的“租金”;二是支付给球员的“周薪”。由于新俱乐部与球员不签订劳动合同,仅与原俱乐部签订租借合同,故新俱乐部支付给球员的周薪,应理解为支付给原俱乐部“租金”的一部分,球员的薪资等报酬仍由原俱乐部承担,只是由新俱乐部代为发放。因此,球员取得的周薪由原俱乐部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于原俱乐部向新俱乐部收取的“租金收入”属于原俱乐部派员为新俱乐部提供赛事活动、球技指导等服务,应按“文化体育服务--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四、境外俱乐部从境内俱乐部取得职业球员租金的所得税问题
境内俱乐部向境外俱乐部租借职业球员时,其支付内容与向境内俱乐部租借相同,除须按规定扣缴增值税外,企业所得税区分下列情况处理:
1.构成常设机构
在境外俱乐部所属国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情况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活动常设机构判定及利润归属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仅派其雇员到中国境内为有关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当这些雇员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时间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时,则可判定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因此,对于租借的境外球员,若境外俱乐部在境内的服务构成常设机构,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的情形,境外俱乐部就来源于中国境内俱乐部支付的租金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或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按核定征收方式计算纳税。
2.未构成常设机构
如果提供租借球员的境外俱乐部在境内的服务活动不构成常设机构,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两种情形下,球员的劳动关系仍属于境外俱乐部,薪酬由境外俱乐部承担,只是由境内俱乐部代为支付。如前所述外国运动员在我国从事个人活动,不论其在中国停留多长时间,中国有权对其所得征税,即使运动员从事活动的所得为其他人所收取,如经纪人、俱乐部公司等,来源国对该部分所得也有征税权。
五、俱乐部收取球员转会费收入的增值税及所得税问题
《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及转会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涉及转会费的球员转会,原俱乐部与新俱乐部应当签订转会协议,并由球员签字确认。转会协议应当载明转会日期、转会费数额、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仲裁条款等。转会费数额由原俱乐部与新俱乐部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培训补偿和/或联合机制补偿的标准。”
虽然根据《中国足球俱乐部企业处理规定》,账务处理时将球员视为一项技术资产设于无形资产科目项下,并在球员转出时,确认为技术资产转出收益。但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39号)规定:“(财税字〔号)中免征营业税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是指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营改增之后,技术研发、转让等服务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但是39号文件仍然有效,即税法上的“技术”仅指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基于以上分析,营改增全面试点之前转会费不属于营业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征营业税、不征增值税。日之后,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转会费按照“转让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6%。
另外,当境内俱乐部向境外俱乐部支付转会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明确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其他所得”征收预提所得税之前,暂不征收。
没有下一篇
相关阅读:
版权所有 @营改增对景区的影响-中国旅游报社
第14版:旅游报14版
旅游报01版
旅游报02版
旅游报03版
营改增对景区的影响
&&&&□黄孝容&&&&日起,我国开始了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工作,范围扩大至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旅游业作为生活服务业中的一支,在营改增的大背景下,其税负到底有什么变化呢?笔者就单一景区来做简单剖析。&&&&一、景区门票收入营改增具体内容门票收入作为景区收入的主要部分,在营改增之前,单一门票收入按文化体育业依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如果门票与观光车及缆车等收入无法分开,应按旅游业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在营改增之后,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依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二、景区门票收入营改增后税负具体变化&&&&我们通过以下两个案例进行具体分析。&&&&1.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分析&&&&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假设景区A门票年收入400万万元,依营业税率3%计算,营业税为12万元,依营业税率5%计算,营业税为20万元。&&&&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并且其值等于销项税和进项税的差,因此景区A门票年收入所需缴纳的增值税应该为:增值税=销项税-可抵扣进项税=400÷(1+3%)×3%-0=11.7万元。&&&&可以看出,由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改变为依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之后,景区A的门票收入实际税负下降41.5%。即使该景区门票收入之前是依照文化体育业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的,其门票收入实际税负也下降了约3%。&&&&2.一般纳税人税负分析&&&&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假设景区B门票年收入1000万万元,依营业税率3%计算,营业税为30万元,依营业税率5%计算,营业税为50万元。&&&&景区B门票年收入所需缴纳的增值税应该为:增值税=销项税-可抵扣进项税=1000÷(1+6%)×6%-0=56.6万元。&&&&可以看出,由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改变为依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之后,景区B的门票收入实际税负上升13.2%。如果该景区门票收入之前是依照文化体育业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的,其门票收入实际税负上升将近88.7%。&&&&三、景区如何应对营改增的实施综合上述两个案例分析可以得到以下结论:对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景区来说,营改增的实施必然将降低其整体税负,在景区门票价格不变的情况下,景区将获得更多的利润。而对于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景区来说,在营改增的推进下,想要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就必须在门票收入以外的地方,保证足够多的进项税来进行抵扣。&&&&笔者认为,营改增的实施,将会倒逼景区对于其增值服务项目的重视和建设,这将有益于景区收入结构的优化。只有提升景区餐饮、住宿、游艺、购物等环节的质量,形成个性化服务,增加创新体验型消费,打造特色化品牌,才能增加游客在景区内的消费,进而提高景区门票之外的收入。景区在这些增值服务项目上找到足够多的进项税来进行抵扣,就能达到降低景区整体税负的目的。&&&&(作者单位:上海博雅方略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博雅文化金融研究院)
<INPUT type=checkbox value=0 name=titlecheckbox sourceid="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国内统一刊号:CN11-0013  
邮发代号:1-40   
新闻热线: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新闻信息许可证 (国新网 许可证编号:)
CopyRight by .cn  京ICP备030067号
版权所有 中国旅游报 中国 北京营改增要来了,旅行社准备好了吗?
您的位置: &
& 营改增要来了,旅行社准备好了吗?新闻动态分享到:
热门旅游线路
热门酒店预订
&#x36c1;&#x36c1;&#x36c1;
&#x3575;&#x3575;&#x3575;
&#x36c1;&#x36c1;&#x36c1;&#x36c1;
&#x36c1;&#x36c1;&#x36c1;&#x36c1;
&#x3575;&#x3575;&#x3575;&#x3575;
热门景点门票&>&&>&&>&&>&查看: 1109|回复: 1
我们是会展行业单位,想咨询关于会展门票收入,是应缴纳营业税,还是依据营改增,...
该用户从未签到
马上注册中国会计社区,结交天下会计同行好友,享用更多会员功能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
我们是会展行业单位,想咨询关于会展门票收入,是应缴纳营业税,还是依据,一并在国税申报缴纳?不知最新的相关规定是怎样?门票收入申报纳税相对于现代服务业的服务收入是否有特殊性?相关依据的文件是什么?
中国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会计通。
签到天数: 3 天[LV.2]人海孤鸿
& & 劳务税处答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会展服务收入应该属于“营改增”范围,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建议提供详细资料直接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咨询。
中国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会计通。}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中韩足球球票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