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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日期:&&&&&&&&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东三法知民初字第559号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江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良斌,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怿滨,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绍先,男,日出生,汉族,系东莞市黄江大旺百货商场经营者。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六一度公司”)诉被告刘绍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六一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良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绍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六一度公司诉称:原告系注册号为第3734446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所有人。上述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且至今合法有效并处于原告商业使用状态。上述注册商标是知名运动品牌,是奥运会、亚运会、大运会、青奥会、全运会等世界及全国重大体育赛事的主要赞助商或合作伙伴之一。作为全球性的民族品牌,多年来在中央电视台及海外、国内地方电视台等做了大量广告宣传,每年给国家创造巨额利税,具有强大的品牌号召力。2012年11月,原告在市场调查中发现,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假冒原告所有的注册号为第3734446号商标的鞋子(男波鞋),为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申请广东省东莞市东部公证处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并出具了公证书,公证书编号为(2012)粤莞东部第026060号。原告认为,被告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品牌形象,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也给信赖原告产品的广大消费者带来极大损失,造成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破坏了社会的诚信,影响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被告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故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销毁库存的侵权商品,并公开在《南方都市报》登报向原告赔礼道歉;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及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用500元、公证员外出调查费56.60元、购买侵权物品79元、公证相片冲晒费45元、差旅费500元等合理费用(以上共计人民币21180.6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原告三六一度公司举证如下:
  证据一商标注册证及商标注册、转让相关公证书,拟证明原告拥有案涉商标所有权及使用权的事实;
  证据二驰名商标证书及驰名商标公证书,拟证明原告拥有的案涉商标系驰名商标的事实;
  证据三侵权行为公证书及购物、付款的票据、公证费发票,拟证明被告侵害了原告商标权的事实;
  证据四鉴定报告,拟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
  被告刘绍先没有答辩,亦没有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案涉第3734446号“”商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为三六一度公司,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包括鞋、运动鞋、袜子、帽子、服装等,注册有效期自日至日。
  日,广东省东莞市东部公证处公证员江奕飞和公证人员黄杰平,跟随原告委托代理人高伟峰来到位于东莞市黄江镇长龙村长龙综合广场内招牌显示“大旺购物广场”的商场(现场未标示门牌,旁边是长荣街)。高伟峰在该百货商场二楼购买了鞋子两双,高伟峰刷银行卡付款后,取得该商场出具的购物小票一张、银联广东持卡人存根一张。公证员江奕飞和公证人员黄杰平对上述购物行为进行了监督。高伟峰当场将所购买的物品和购物单据交由公证人员保管。随后,公证人员对该百货商场门面及周围环境进行了拍照。回到公证处,公证人员对高伟峰所购买的物品进行了拍照和封装后将物品交予高伟峰保管,对购物小票、银联广东持卡人存根复印存档后,原件也交予高伟峰保管。东莞市东部公证处为上述公证行为出具了(2012)粤莞东部第026060号公证书。公证书所附的《购物小票》显示男波鞋一双价格为79元、女波鞋一双价格为69元,银联广东持卡人存根显示商户名称为“东莞市大旺百货商店”。
  经当庭拆封,(2012)粤莞东部第026060号公证书所附公证实物里有男、女波鞋各1双,其中男波鞋的鞋舌和鞋身侧面均使用了“”标识(详见附图)。原告在本案中仅主张男波鞋上的“”标识侵犯其第3734446号商标专用权,对女波鞋上的标识,原告在(2013)东三法知民初字第558号案中主张权利。
  另查,被告刘绍先系个体工商户东莞市黄江大旺百货商场的经营者。该个体工商户于日登记成立,经营范围包括百货、水果、服装、预包装食品、卷烟等。
  又查,原告就(2012)粤莞东部第026060号公证书所涉公证行为购得的波鞋分别在包括本案在内的两个案件中主张权利,原告在本案中主张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用500元、公证员外出调查费56.60元、购买侵权物品79元、公证相片冲晒费45元、差旅费500元等合理费用。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告三六一度公司系第3734446号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该商标在注册有效期内,其合法权益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原告提供的(2012)粤莞东部第026060号公证书由公证机关依职权作出,程序、来源合法,形式完整,且被告未提交证据推翻公证行为所公证的事实,本院对公证书记载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该公证书载明的事实、所附票据,可以确认案涉产品系被告刘绍先经营的东莞市黄江大旺百货商场售出。
  案涉第3734446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包括鞋、运动鞋等产品在内,本案被控侵权商品从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看,与原告使用的第3734446号商标的商品相同。案涉被控侵权的男波鞋上使用的“”标识与三六一度公司的“”注册商标图案在隔离状态下进行比对,两者文字图形整体形态完全相同。考虑到原告上述商标的知名度、相关公众对商品施以注意力的程度等因素,在隔离的状态下,二者在视觉上完全一致,相关公众以一般的注意力容易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可以认定案涉被控侵权男波鞋系未经原告许可的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被告刘绍先销售案涉侵权商品的行为属于侵犯原告第373444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及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销毁库存、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数额的问题。原告三六一度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其因被侵权所受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被告刘绍先的赔偿数额由本院在人民币500000元以下酌情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综合考虑案涉第3734446号“”商标的知名度、刘绍先侵权行为的性质与后果、刘绍先店铺的规模及所处位置的经济发展状况、经营时间及被告为本案支出费用的合理性等因素,酌情确定刘绍先赔偿三六一度公司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元。对于原告三六一度公司超出该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原告三六一度公司主张被告应在《南方都市报》上登报向原告赔礼道歉,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因被告侵权行为使原告受到了除财产损失之外的何种不良影响及其程度,而财产损失本案已作出处理,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绍先立刻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享有的373444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鞋子,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刘绍先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赔偿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
  三、驳回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30元,由被告刘绍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庄乐波
代理审判员  梁雪云
人民陪审员  黄和兴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冠
  附图:
  原告注册号为第3734446号的注册商标:
  案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标识: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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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彭兆年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全文】CLI.C.2527363
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彭兆年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深宝法知民初字第743、744号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发生,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良斌,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兆年。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兆年侵害商标权纠纷两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发生、被告彭兆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一家集品牌研发、设计、生产、经销为一体的综合性体育用品上市公司,其产品包括运动鞋、服装及相关运动配件等,公司总部有近万名员工,2010年销售额达60亿人民币,纳税额达6亿人民币,全国共有7300家专卖店,销售区域覆盖全球。原告系注册号为第3734446号“361°”、第1565247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所有人。上述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且至今合法有效并处于原告商业使用状态。上述注册商标是知名运动品牌,是奥运会、亚运会、大运会、青奥会、全运会等世界及全国重大体育赛事的主要赞助商或合作伙伴之一。作为全球性的民族品牌,每年都在中央电视台以及各大媒体斥巨资投放大量广告,在全国范围内有巨大的知名度。2012年9月,原告在市场调查中发现,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假冒原告所有的注册号为第3734446号、第1565247号商标的袜子,为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申请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并出具了公证书,公证书编号为:(2013)深证字第38032号。原告认为,被告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品牌形象,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也给信赖原告产品的广大消费者带来了极大损失,造成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破坏了社会的诚信,影响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根据《》第,《》第第一款、第、第第(一)项、第(二)项、第第一款、第二款,《》第第一款、第二款,第,第第一款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被告应承担法律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销毁库存的侵权商品,并公开在《南方都市报》登报向原告赔礼道歉;二、两案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40,000元(每案20,000元)及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800元、购买侵权物品费6元、洗照片费8.10元、差旅费500元等合理费用;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当庭答辩称其未销售过涉案被控侵权商品。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3734446号“361°”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袜子、帽子、服装等,注册有效期限自日至日止。
  福建省晋江市万某某鞋塑有限公司于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565247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足球鞋、帽子、长筒袜等,注册有效期限自日至日止,后经续展,该注册商标有效期延至日。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原告受让取得该注册商标。
  2005年1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日,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所有的“361°”商标为驰名商标。
  日,广州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公证员刘某某、工作人员李某某与原告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共同来到家某某百货(地址:深圳市宝安区),高某某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袜子一双,并现场取得《电脑小票》一张。高某某的购物过程由公证处公证员与工作人员现场监督。购买行为结束后,高某某对家某某百货门面及所购得物品、《电脑小票》进行拍照。公证人员对所购的物品进行了封存,所购物品留存于申请人(原告)处。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据此出具(2013)深证字第38032号《公证书》。
  经当庭查验,上述《公证书》所附实物封存完好。当庭开拆封存物,内有胶袋一个、袜子一双。胶袋上标有“家某某百货、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镇新桥市场侧“等字样。袜子上标有“361°”、“”等字样。经比对,被控侵权商品上的标识与原告的“361°”、“”注册商标相同。
  另查明,原告为两案支付公证费人民币800元。
  又查明,被告系于日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服装、首饰、化妆品、通信器材、五金、电器、定型包装食品等。
  以上事实,有(2011)厦鹭证内字第号《公证书》、(2012)厦鹭证内字第1885号《公证书》、(2013)深证字第38032号《公证书》及所附实物、公证费发票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享有“361°”、“”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在注册有效期内,其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原告提供了(2013)深证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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挺好的商标名称,在一品标局商标注册查询了这个名称已经被兰州一家体育用品成功申请注册了在体育用品行业类别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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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地解决了我的问题,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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