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地震房子倒了国家赔吗怎么赔的

没有房产证的房屋拆迁应该怎么办?
问题来自: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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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建(合建)的房屋可提供身份证明、户口本、建房许可证、土地手续、派出所的房屋座落证明、确权审批表和拆迁方签订拆迁合同;依据: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二、购买的房屋可提供身份证明、户口本、建房许可证、土地手续、派出所的房屋座落证明、确权审批表、买卖合同、原来的契税单、营业税单、契税单、个税单、卖方收取房款的证据等,若有共有权利人还需提供和卖方同样的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需要提醒的是:房地产法规定若房屋不过户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三、继承的房屋可提供身份证明、户口本、结婚证、房权证、土地证(或土地手续)、公证书、派出所的房屋座落证明、过户确权审批表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及其他法律相关规定;四、赠与的房屋可提供赠与书、身份证明、户口本、结婚证、房权证、土地证(或土地手续)、公证书、派出所的房屋座落证明、过户确权审批表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相关规定;需要提醒的是:房地产法规定若房屋不过户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五、离婚的房屋可提供原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房权证、派出所的房屋座落证明、土地证(或复印件)、过户确权审批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及其他法律相关规定;六、司法查封、拍卖的房屋可提供身份证明、房权证、土地证(或土地手续)、拍卖书、司法文书、派出所的房屋座落证明、过户确权审批表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及其他法律相关规定;需要提醒的是:(2)(4)情况下,签订拆迁合同时有的拆迁方要求原房主出面配合。
房产证、房屋、拆迁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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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建(合建)的房屋可提供身份证明、户口本、建房许可证、土地手续、派出所的房屋座落证明、确权审批表和拆迁方签订拆迁合同;依据: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二、购买的房屋可提供身份证明、户口本、建房许可证、土地手续、派出所的房屋座落证明、确权审批表、买卖合同、原来的契税单、营业税单、契税单、个税单、卖方收取房款的证据等,若有共有权利人还需提供和卖方同样的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需要提醒的是:房地产法规定若房屋不过户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三、继承的房屋可提供身份证明、户口本、结婚证、房权证、土地证(或土地手续)、公证书、派出所的房屋座落证明、过户确权审批表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及其他法律相关规定;四、赠与的房屋可提供赠与书、身份证明、户口本、结婚证、房权证、土地证(或土地手续)、公证书、派出所的房屋座落证明、过户确权审批表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相关规定;需要提醒的是:房地产法规定若房屋不过户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五、离婚的房屋可提供原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房权证、派出所的房屋座落证明、土地证(或复印件)、过户确权审批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及其他法律相关规定;六、司法查封、拍卖的房屋可提供身份证明、房权证、土地证(或土地手续)、拍卖书、司法文书、派出所的房屋座落证明、过户确权审批表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及其他法律相关规定;需要提醒的是:(2)(4)情况下,签订拆迁合同时有的拆迁方要求原房主出面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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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面房拆迁怎么赔偿,有什么详细的明确规定吗?
各位大侠,你们有没有购房意向书啊,求份范本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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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采纳回答
拆迁补偿的方式和标准都是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在拆迁规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拆迁形式。针对不同的拆迁形式补偿的标准也不尽相同。那么,门面拆迁的最新补偿标准是什么?补偿门面拆迁的具体范围有哪些?&房屋拆迁补偿有多种形式,可以采用货币补偿、房换房补偿或者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那门面房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呢?&门面房拆迁补偿标准:&拆迁补偿内容一般包括:&一是拆迁资产的补偿费用,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等;&二是停产停业损失,以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既包括实际经营损失也可酌情包括预期经营损失;&三是拆迁补偿费用,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四是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和价格
其他回答(共2条)
(一)拆迁资产补偿费用&  1、实践中关于土地补偿费用存在的问题。&门面房一般用来出租。租赁的土地分为租赁国有土地和租赁集体土地两种。门面房拆迁必然会导致这种租赁关系的终止,那么承租者和业主在租赁合同中的期待利益如何保障?根据《条例》规定,拆迁补偿对象是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物,对空地或净地的补偿,拆迁法规并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对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拆迁也没用规定。&门面房大部分是直接通过招拍挂或划拨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但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面,仅规定给予适当补偿,但没有详细的规定。&全国各地方的拆迁土地补偿,往往与房屋、建筑物补偿计算在一起,不明晰、不透明的情况大量存在,使得权利人的权益无法获得相应的合理补偿。同时,这也是我们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制订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时候,应当加以保护的地方,有关部门能应该重视,律师办案过程中更应当运用娴熟的技巧解决。&  2、房屋、建筑物补偿费用确定问题。&  对于房屋、建筑物的补偿,应当以相关房产证明登记的建筑面积为计算标准。因为历史原因无法办理房产证明和土地证明的,可经实际丈量确定。房屋、建筑物的价值一般应由拆迁人、被拆迁人共同委托评估公司,评估公司根据相关评估技术标准,确定房屋、建筑物的实际价值。&  3、设备补充费用按照重置成新价计算&  设备搬迁安装费用应当按国家和当地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机器设备分为两类:一类是可搬迁设备;二是不可搬迁设备;可搬迁设备因拆迁而引起的损失费又可分为实物损失费和功能损失费。实物损失费包括拆卸费用、运输费用、安装费用、调试费用等。功能损失费用包括搬迁引起的机器精度下降、不合格产品的增多。对于不可搬迁设备,拆迁会导致该设备的废弃,故应结合其成新和重置价,计算设备重置成新价,对所有人进行补偿。&  在拆迁的实际操作中,拆迁非住宅房屋,其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每个地方应当有确定的标准;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设备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二)停产停业损失&该部分是法律实践中出现争执较大的部分,大多数学者认为停产停业费用不仅应当包括原材料、半成品等物品的实际损失,还应当包括按照往年同一时期的实际销售额或利润额确定补偿数额。这部分费用,往往是直接影响企业赔偿总额的部分,因此,也是律师维权的重中之重。&《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标准和计算方法该条例并没有统一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也没有进行规定。在法律实践中,补偿的标准、依据常常由市一级地方政府以政策性文件规定,各地补偿标准不同,计算方法也不同,这在立法上未免是一个遗憾。&(三)拆迁补偿费用&  1、设备搬迁安装费&对于可搬迁的设备,应当本着继续利用的原则,进行异地搬迁安装,继承投入使用。据此产生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是拆迁引起的必然损失,拆迁人应当予以补偿。&2、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  因拆迁而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在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中并没有详细性规定,属于拆迁当事人相互协商争取的项目。拆迁如果导致员工解聘,那么,应当根据具体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结合劳动法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四)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  在拆迁的过程中,拆迁人为了加快拆迁进度,拆迁人往往会采取速迁奖励的办法鼓励被拆迁人、承租人尽早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搬出拆迁范围。奖励费用金额的大小,由拆迁人根据拆迁实际确定,也可由拆迁人、被拆迁人、实际承租人之间协商确定。应当注意的是,如果被拆迁厂房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发生分离时,奖励费用应当支付给实际使用被拆迁厂房的承租人,这已经由政策性文件进行规定,也是合情合理的做法。
门面房有公摊面积。&公摊面积有详细的规定,不是谁说多少就多少的。交房后房产局测绘大队还要再作实地测绘,不用担心。&门面房的产权都是40年。&关于每个地区门面房的价格大概是同地段住宅房价格的几倍,这个是不一定的。&希望对你有帮助,祝你好运%7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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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级以上,并且总分大于100才可以修改答案喔~拆迁户拆迁的房子可以买吗 关于拆迁户房屋赔偿标准
15:09:47  来源:狂想曲
摘要:现在房价不断增高,不少老百姓已经背上还房贷的费用,那么产前号拆迁的房子可以买吗?下面来跟小编一起看下吧。 面推进房票制安置 三年完成700万平方米棚户区改造 在安庆未来几年城市建设工作中,棚户区改造是个重点,安庆市将力争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城区 现在房价不断增高,不少老百姓已经背上还房贷的费用,那么产前号拆迁的房子可以买吗?下面来跟小编一起看下吧。面推进&房票制&安置 三年完成700万平方米棚户区改造&在安庆未来几年城市建设工作中,棚户区改造是个重点,安庆市将力争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城区现有700万平方米棚户区、250万平方米老旧小区改造任务。&虞爱华告诉记者,安庆在征迁中,启用了新的工作方法,就是全面推进&房票制&安置,实现&先安置后拆迁&。&&房票&是产权调换的一种形式,目的是要充分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让被拆迁户充分享受城市建设与发展的成果。&虞爱华举例,如果一个市民本来居住在城东,现在工作在城西,按照之前的方法,该居民只能在原址附近的复建点拿到新房子,或者是施行&货币安置&。但现在该居民拆迁后就可以拿着&房票&,去选城西小区的房子,满足他的住房需求,&被征迁户可以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和生活便利情况,既可就近入住,也可舍近求远,既可入驻普通小区,也可入驻档次较高小区&。给居民多一个选择机会 拆迁户愿意,政府也能去库存&这样缩短了群众在外飘零的时间,被拆迁群众领&房票&即可去意向楼盘选房入驻,就给了居民多一个选择的机会,彻底解决安置难、安置慢等问题。拆迁户愿意,我们也能去房产库存,是个双赢的做法。&虞爱华介绍,征迁多少面积,按多大面积去选房,只要&意中小区&有剩余的房子,就可以选择。据介绍,2015年12月份开始,安庆市在9个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启动房票安置工作。9个项目合计拆迁面积105.086万平方米。已签协议户中,选择房票安置4968套(占85%),选择货币化安置的846套(占15%)。目前发放房票3468张、房票票面金额19.4亿元,房票购房34万平方米。据悉,自安庆市首批房票安置项目成功试点以来,先后有阜阳、奉化、银川、黄山、宿州、西安、重庆万盛经开区、合肥等地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来安庆考察调研房票安置工作情况。1月21日下午,来自沙包堡办事处辖区的一批拆迁户与贵州省德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政府回购安置房协议。这是都匀市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采取回购商品房,用于集中安置被征拆对象的新举措,及时解决了被拆迁对象住房难问题,缩短了安置过渡期。据了解,目前,都匀市正在实施匀杨城市大道、剑江河综合治理工程&三江堰&等项目,需要征拆部分房屋。为了让征拆市民及时住上属于自己的新房,都匀市政府决定改变以前支付安置过渡费老办法,而采取回购商品房安置新方式。经市政府批准,沙包堡办事处与贵州省德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首批200套政府回购安置房协议。关于拆迁户房屋赔偿标准这类问题目前争议比较大,我看到一些法律专家说是行政争议,理由很简单,因为原来的拆迁已经被征收取代,而日起征收补偿协议被列为行政合同受行政诉讼法调整。
摘要:但问题真的这么简单吗? 就被拆迁人诉区土地储备中心《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提起行政诉讼一案,答辩人认为不属于行政诉讼,亦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管辖范围,为尊重法院特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无行政管理职能 但问题真的这么简单吗?就被拆迁人诉区土地储备中心《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提起行政诉讼一案,答辩人认为不属于行政诉讼,亦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管辖范围,为尊重法院特提出答辩如下:一、答辩人无行政管理职能,不是适格的行政诉讼被告区土地储备中心不是行政机关,而是区政府财政核拨的正股级事业单位,负责区域范围内的土地收储事宜(通过征用、收购、托管、调换使用的方式或者依法收回的土地予以收储)。答辩人没有行政管理职能,既没有法定授权亦未受委托从事公共管理职能。参照《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退而言之,如果答辩人是受委托从事公务,其后果亦应由委托单位承担,而不是答辩人。答辩人与原告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是在友好协商、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的民事协议,没有任何行政管理色彩,本身没有也不可能行政管理职能。 二、关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所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应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所涉拆迁项目已于2007年取得由佛山市建设局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许可证号:佛禅房拆许字[2007]第X号 )。佛山市建设局于日发布了房屋拆迁公告(编号:佛禅房拆告字[2007]第X号),答辩人区土地储备中心作为拆迁人及拆迁实施单位依法律规定的拆迁程序推进本案拆迁项目的实施。综上,依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涉案《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应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而不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三、《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本案拆迁人(答辩人)与被拆迁人(被答辩人)所达成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平等主体之间达成的合意。如果签订协议前被拆迁人不同意,依据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摘要:这才是行政裁决,属于行政管理关系,但这里的行政机关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而不是答辩人。 如果签订协议后被拆迁人反悔的,依据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 这才是行政裁决,属于行政管理关系,但这里的行政机关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而不是答辩人。如果签订协议后被拆迁人反悔的,依据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条款再次说明了《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的民事协议性质,因为行政法律关系显然排除于仲裁管辖范围之外。答辩人在本案的身份是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并没有实施拆迁管理的行政职能。综上,《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性质上应属于民事合同。四、在司法审判实践当中,《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2号)第二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根据上述批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五、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旧有城市房屋拆迁有根本区别从原告起诉书来看,显然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不服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人民法院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尽管原有的拆迁条例废止并为征收条例代替,但昔日的拆迁并不等于时下的征收,两者是有本质区别的。(一)公共利益征收与商业开发拆迁彻底分开。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补偿的,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区别于公益性征收,非&公共利益&的拆迁,是一种民事行为,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交易,不存在政府行政征收问题,追求的是双方协商。(二)政府是公共利益征收惟一实施和补偿主体。明确政府是征收补偿的主体,是对原有拆迁的彻底颠覆。过去,由拆迁人即开发商(包括土地储备中心)向政府申请拆迁许可,获批后由其实施拆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这就是说,实施征收、补偿的主体只有一个,那就是政府。特别要明确,我区负责征收的是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而不是本案答辩人。(三)政府征收房屋必须要履行公示程序,赋予被征收人享有知情权、参与权。政府在国有土地上对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应依法履行公示程序(三次公布、一次公告)。在征收程序方面,突出强调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摘要:必须指出,本案所涉拆迁根本没有履行上述程序。 答辩人再次强调,现行征收和原有拆迁: 首先是主体不同:拆迁的实施主体一般是开发商、土地储备中心等非政府机构;而征收的主体必须是政府,而且必须是市、县级人民 必须指出,本案所涉拆迁根本没有履行上述程序。答辩人再次强调,现行征收和原有拆迁:首先是主体不同:拆迁的实施主体一般是开发商、土地储备中心等非政府机构;而征收的主体必须是政府,而且必须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其次目的不同:拆迁的目的会有很多种,比如说绿化隔离、危改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等,各种各样的名目都可以进行拆迁;而征收的目的是有明确规定的,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如果不是为了公共利益,政府就无权进行征收房屋。判断是拆迁还是征收很简单的一个辨别方法是&&看这个项目是否有拆迁许可证,有拆迁许可证的,就是拆迁,适用的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没有的,就要看看是否有征收决定,如果有就是征收,而且征收目前只发生在国有土地上。涉案合同明显是拆迁行为,不能参照征收行为来处理。六、现行征收协议与原有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救济方式不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三)其他行政协议。本案争议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明显不属于上引法条中的&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范畴。综上,涉案《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平等主体之间达成的合意,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即使双方当事人因《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发生纠纷也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当然,这还只能是程序之争。其实,即使是程序上打胜了,如果原告的问题不解决,可能还会提起后续的民事诉讼。这不但增加当事人的讼累,也会激化双方的矛盾。劳民伤财呵!因此,在考虑答辩的同时,还和拆迁人以及具体实施者某大项目指挥部负责人通了个电话,建议提请政府尽快一并解决问题。现在的政府真是好多涉法问题需要解决。因为官司无论是输赢,老百姓的利益是我们首要考虑的。如果老百姓的利益不保护,你打赢了官司,就很光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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