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司鉴字2006 9协会字(2015)5号

路桥区人民法院:
&&&&我局收到贵院《关于加强律师、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真实性审查,防范虚假诉讼的司法建议》后,立即指派工作人员对建议中提及的事项展开调查,现将处置结果反馈如下:
一、对阮小荣代理肖典金一案的调查处置情况
我局的调查工作围绕着联系肖典金开展。我局工作人员联系了路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阮小荣本人及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浙江移动路桥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清法庭等相关部门,最终找到肖典金原来车险保单上所留的一个手机号码。通过拨打这个号码,我局工作人员联系上一个自称为肖典金的人。通过与该“肖典金”的电话联系,他称没有请人打过官司,在问及是否认识阮小荣时,对方挂断电话。由于原手机号码机主存在变动的可能,加上是非面对面交谈,通话时间也比较短,只有1分钟左右,故是否为肖典金本人难以确定;如是肖典金本人,上述的表述是否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也同样难以确认。阮小荣对该案的前因后果进行了非常详尽的说明,由于阮小荣与肖典金的言词没有得到双方的相互质证,故难以确认双方言词的真实性。另外,阮小荣已主动对案件进行了撤诉,未产生直接的法律后果。
我局认为,由于肖典金是湖北人,我们去湖北当地调查,或者肖典金为此事专门来路桥接受调查,这都有点不切实际。从目前来看,我局的调查已难以进一步深入下去。建议贵院对授权委托书和台州医院路桥院区的住院收费收据上两个“肖典金”的签名予以笔迹鉴定。如查实肖典金的签名系他人代签,我局将再根据鉴定结论,作出相应的处置决定。
二、对陈辉代理应桂仙一案的调查处置情况
我局指派工作人员对浙江正辉律师事务所陈辉律师代理应桂仙一案进行调查。陈辉于月日向我局递交了一分情况说明,月日,我局工作人员又对陈辉进行了询问,并制作成笔录。在调查过程中,陈辉均称委托书及起诉书上应桂仙的签名系他人代签一事,他并不知情。这两份法律文书系由应桂仙儿子尚正明带回家中签字的,陈辉律师没有目睹应桂仙现场签字。后来在发现应桂仙的签字系由其儿子尚正明代签后,陈辉立即要求原告撤诉后,重新按法律程序进行诉讼。我局也联系了尚志法的儿子尚正明及其兄弟尚有才,两人均承认应桂仙的签名由尚正明代签,而律师陈辉对代签一事并不知情。上述调查情况有陈辉的询问笔录、情况说明以及对尚有才、尚正明的录音电话予以证实。
针对上述调查情况,我局认为,陈辉确实对尚正明代应桂仙签名一事并不知情,在其知晓应桂仙签名系由尚正明代签后,随即要求原告撤诉后,重新按法律程序进行诉讼,其代理行为有不够严谨细致的情况,但主观上不存在不良意图,也没有涉及虚假诉讼等严重妨碍审判工作的行为,也未造成损害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等情况。
鉴于上述两起涉及律师、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中存在真实性审查的问题,我局将对律师陈辉、法律工作者阮小荣进行批评教育,吸取经验教训,同时在全区范围内向全体律师、法律工作者通报此情况,要求在今后的委托代理过程中,各法律从业人员做好委托代理真实性审查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律师和法律工作者队伍的管理,督促其遵守执业纪律,规范执业行为,杜绝在执业过程中因过失或过错,出现虚假诉讼等不法行为。
联系人:林菊红&&&&&&联系电话:
&&&&&&&&&&&&&&&&&&&&&&&&&&&&&台州市路桥区司法局
&&&&&&&&&&&&&&&&&&&&&&&&&&&&&&&年月日
&&抄送: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市法律工作者协会,区委政法委。
&&台州市路桥区司法局办公室&&&&&&&&&&&&&&&&&&年月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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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2)
版权所有: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
& Copyright by Taizhou Luqiao District People's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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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5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分解落实项目(第一批)的通知鲁建住字[2015]5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按照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原则,国家下达我省2015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开工任务53.7万套。为进一步加强项目建设与管理,确保完成开工任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四部门去年12月联合下发了《关于分解2015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落实具体项目的通知》(鲁建住函[2014]12号),要求各市将新开工任务分解落实到项目并报省里备案。截至目前,15市上报项目共1390个,落实开工任务439415套,其中:公共租赁住房项目314个47897套,经济适用住房项目6个694套,限价商品住房项目12个6950套,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套(户)。现予以公布。各市要据此做好项目各项前期工作,尽快落实立项、资金、土地、规划和房屋征收拆迁等建设条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个别项目不能按时完成开工任务确需变更调整的,请各市8月底前提出申请,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同意后进行调整。附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日当前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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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编号:粤ICP 备号财税[2015]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
本文章更多内容:1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5号&&&&&&&&&&&&& &&&&
之前到期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现将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江西地税 陈萍生&&
举例:A企业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合并B企业,B企业解散注销但不清算(其股东到A企业继续做股东),B企业全部资产和债权、债务转移至A公司(账务处理略)。假如,B公司拥有的全部资产中,有不动产(含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为1亿元,市场价值为3亿元。按照文件规定,原企业(即B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A企业,其增值2亿元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财税[2015]5号文件第五条同时规定: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也就是说,如果B企业是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被合并的一亿元不动产转移至A企业时,增值2亿元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显然,此时的纳税人是B企业,而不是A企业。
结论:如果A企业是房地产开发企业, B企业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A合并B,B企业仍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四、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六、企业改制重组后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改制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企业在重组改制过程中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国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再转让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办理纳税申报时,企业应提供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不能提供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的,不得扣除。
七、企业按本通知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房产、国有土地权证、价值证明等书面材料。
八、本通知执行期限为日至日。《》()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税政司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的解读
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 问:为什么要出台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
答:近年来,我国企业改制重组步伐不断加快,不仅成为企业加强资源整合、提高竞争力的有效措施,也成为国家化解产能过剩矛盾、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途径。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促进企业改制重组,2014年,国务院颁布了《》(),明确要求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企业在改制重组中的主体作用,抓紧研究完善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政策。为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出台了支持企业改制重组的土地增值税政策。
二、 问:这次出台的政策与以往企业投资、兼并相关的土地增值税政策相比,有什么变化?
答:此次出台的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主要是对原有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规范与整合。具体而言,一是延续了企业以房地产作价投资、企业兼并相关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二是规范了企业兼并相关土地增值税政策表述,将兼并纳入合并,三是增加了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企业改制重组形式,将企业公司制改造、企业分立两种形式纳入优惠范围。此外,为便于征管操作,减少争议,《通知》还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改制重组后再转让房地产时,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等相关事项。
三、 问:为什么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适用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适用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不是一项新的规定。2006年,为减少税收政策漏洞,避免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改制&之名,行&转让房地产&之实,规避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享受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考虑到在实际征管中,上述现象仍然存在,此次出台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续了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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