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三市镇三市学校林业局职校可以学什么

平江县林业局副局长“近亲繁殖”案已有处理结果
  相关帖文:      此前报道:      红网长沙8月20日讯(记者 刘灿)20日,红网记者从平江县委宣传部获悉,经媒体曝光的岳阳市平江县林业局副局长曾永才利用职务之便安排亲属工作的问题,已经有了“撤销、归位、清退”的结果。    据了解,未按程序报编制管理机构批准组建的平江县木材巡查大队,予以撤销,其抽调人员回原岗位工作。    方俊、方杰、黎湘平、曾闯分别属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及城镇退伍兵带复退军人安置卡分配到林业局工作的,且有三人在曾永才同志到林业局工作之前就分配安置到了林业系统工作,不属曾永才同志的个人行为。    未经人事、编制部门批准的涉及曾永才的亲戚、亲属的临雇人员——其儿媳顾新华、女儿曾厅厅坚决清退;内部借调人员黎湘平、方红玉坚决归位到原岗位工作。
( 23:49:15) ( 0:52:10)湖南省平江县林业局召开提议案办理回复见面会
来源:湖南省林业厅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森林分为以下五类:  (一) 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二) 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 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 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 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第五条 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第六条 国家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推广林业先进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 国家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依法减轻林农的负担,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派和强制集资。国家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八条 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  (一) 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二) 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  (三) 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  (四) 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五) 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  (六) 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林业生产建设,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在森林开发、木材分配和林业基金使用方面,给予比一般地区更多的自主权和经济利益。  第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第十一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第十二条 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 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一)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的农场、牧场、工矿企业等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第十七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下放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三章 森林保护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林区增加护林设施,加强森林保护;督促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护林员可以由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委任。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护林员有权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任务。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一) 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  (二) 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  (三) 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  (四) 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第二十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  第二十三条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进入森林和森林边缘地区的人员,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为林业服务的标志。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  第二十五条 林区内列为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禁止猎捕;因特殊需要猎捕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办理。
第四章 植树造林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提高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  宜林荒山荒地,属于国家所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组织造林;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造林。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由各有关主管单位因地制宜地组织造林;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由各该单位负责造林。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造林。  第二十七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人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须封山育林的地方,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封山育林。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二十九条 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十条 国家制定统一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计划管理的范围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一条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代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第三十三条 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其他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有关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对伐区作业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第三十五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第三十六条 林区木材的经营和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  第三十八条 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的名录和年度限制出口总量,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报国务院批准。  出口前款规定限制出日的珍贵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的,必须经出口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海关凭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放行。进出口的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属于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物种的,并必须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并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放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未予纠正的,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四十五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询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四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报省、自治区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第四十九条 本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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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林业局二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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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责任部门
平江县林业局二级机构
信息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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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林业局二级机构
平江县森林公安局:(局长:吴湘平& 电话:6260549)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保护森林资源安全;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刑事、行政和治安案件,负责查处由本局立案的各类案件;指导、管理森林公安系统的枪支、弹药、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工作;组织、指导森林公安系统开展的专项行动和林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指导森林公安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森林公安系统民警的警籍、警衔管理工作;负责森林公安系统的法制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平江县林业执法巡查大队(大队长:汤演兵& 电话:6669660)
负责全县林木资源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的行政执法;依法对全县林产品的生产、经营、加工、贮存、使用等场所进行检查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超限额采伐林木、破坏林木、盗伐、滥伐林木、乱征乱占林地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无证驯养繁殖、经营运输、乱捕乱猎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无证运输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违法生产经营假冒伪劣种苗的行为进行稽查和处罚;依法对买卖或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植物检疫证》、《种苗质量检验证书》和《种苗标签》等各种林业证件和标识的案件进行查处;负责其他林业行政执法处罚相关工作。
平江县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办公室(主任:袁国良& 电话:6281656)
维护林区秩序稳定,协助县政府调处山林权属纠纷;负责县山林权属纠纷调处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山林权属纠纷调处政策、法规的咨询。
平江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刘崇兴& 电话:6284529)
负责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及国务院有关造林绿化方面的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指导各地方各部门编制全民义务植树和部门造林绿化规划、计划并监督其贯彻执行;负责掌握各地、各部门造林绿化动态信息、推广典型、交流经验;负责调查研究,了解全民义务植树,城市绿化和部门造林绿化工作开展的情况及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负责组织对各地部门义务植树、城市绿化、部门造林绿化工作的督促检查;负责全民义务植树、城市绿化、部门造林各项成果的统计、汇总、上报工作;负责组织造林绿化的评比、表彰奖励工作;负责向绿化委员会和政府报告本地区全民义务植树和整个造林绿化工作的情况。
平江县生态公益林管理站(站长:刘寅秋& 电话:6284543)
负责全县森林分类经营规划与实施;负责全县生态公益林的区划落实、管护、检查、验收及补偿资金发放的监管;积极协助政府向上级争取项目计划和项目资金;负责相关计划的落实;编制退耕还林的实施方案、总体规划设计和年度作业设计;负责生态公益林有关项目监督及检查验收;协助财政搞好钱粮兑现;建立好相关档案数据;依法做全县生态公益林采伐审批。
平江县油茶产业化办公室(主任:张卫锋& 电话:6284536)
对国家农业结合开发油茶更新造林、油茶低产林改造工程项目进行规划设计、技术标准指导、质量监督检查验收、相关资金的规范使用及投放等工作;油茶优良无性系育苗;油茶高产示范基地建设;珍贵树种培育基地建设;负责全县速生丰产林建设。
平江县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管理站(站长:黄志辉& 电话:6284533)
依法对全县森林公园的规划与开发进行审批、监督和管理;依法对我县国有采育场、国有林场、森工林场、森林公园的生态公益林进行管理;指导全县国有采育场、国有林场、森工林场、森林公园的营林生态的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依法对全县国有采育场、国有林场、森工林场、森林公园的限额采伐的规划进行监督、审批和检查;负责全县林业工业统计;依法做好全县国有采育场、国有林场、森工林场、森林公园的安全生产检查;依法做好全县木材价格监督、木材行风管理;负责全县林区公路建设和维护。
平江县林业科学技术推广站(站长:欧阳和明& 电话:6284537)
参与编订本地区林业科技成果推广、技术开发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林业科技推广,技术开发示范基地;组织应用技术培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技术、信息服务,兴办林业综合服务实体;参加成果鉴定,对科研成果的适用性进行评估;总结林业技术推广工作经验,指导下级林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各类群众性科技组织的林业技术推广活动;负责指导村级林业技术推广服务网络建设,向林农宣传普及林业技术和林业知识,培训林农和科技示范户;按照上级制订的推广计划、引进林木优良品种和适用技术进行示范的推广,开发林木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平江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袁俭勤& 电话:6284559)
承办县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制定全县森林防火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全县森林防火、灭火工作;指导全县森林防火组织和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发布森林火险预报和森林火灾信息;编制森林火灾预案的指挥方案;参与组织扑救重大、特大森林火灾;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重大森林火灾案件;协调地方、部门之间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问题。
平江县林地林权管理站(站长:彭乐乎& 电话:6285575)
负责全县林地资源的肖长变化情况,依法保护、合理利用林地资源;负责林地权属登记、变更以及地籍管理;负责组织全县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的制定并监督实施;负责受理使用林地申请,依法对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审核、申报,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取和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查处非法侵占、破坏林地和违法使用林地的行政案件,制止破坏林地的违法行为;负责建立全县征占用林地档案。
平江县林业产权交易中心(主任:彭坝元& 电话:6284538)
负责全县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登记事务性工作,做好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负责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森林、林木和林地资源评估;负责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行、林权登记、林权流转交易、林权评估抵押等服务工作;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平江县木材检查总站(站长:单献明& 电话:6284545)
遵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湖南省林业条例》,依法保护重点林区的森林资源;依法做好全县木材、竹材以及木竹制成品、半成品流通运输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做好活立木移植运输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做好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运输监督管理工作;做好下设检查站的队伍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平江县森林资源监测中心(主任:刘小平& 电话:6268189)
负责全县森林资源连续清查、规划设计、作业设计、湿地资源、森林资产、征占用林地、林业灾害损失、营造林成效调查、野生动植物及古树名木等林业调查工作;负责全县林业发展、区域生态建设、区域林业产业、区域营造林等林业规划工作及森林经营方案编制;负责全县营造林总体设计、作业设计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负责全县森林资源动态监测、统计工作;公益林监测以及森林资源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类专项核查等工作。
平江县林业信息中心(主任:赵卫星 电话:6284539)
&一、制订全县林业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全县林业电子政务各应用系统的研发与推广应用;承担全县林业信息资源数据库、林业电子政务网、局机关局域网和配套设备以及全县林业数据中心等基础软硬件设施建设、维护与管理。
三、组织、指导全县林业电子政务网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与管理;指导全县林业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保密工作,负责局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保密工作。
四、负责全县林业信息化相关标准体系建设。
五、组织、指导全县林业信息化培训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县林业网络宣传与信息发布等工作;承办平江林业信息网。
七、负责局机关视频会议系统等公用信息化设备的维护和管理;负责局机关和上级之间电子公文传输处理的技术支持和设备维护。
八、承担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平江县林业科学研究所(加挂&平江县献钟苗圃&牌子)(主任:赵长军,电话:6600542
&& &组织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件》及有关林业种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种苗培育的规划、技术指导和苗木质量监管;林业新产品试验与开发,新技术的推广与应用;城镇美化绿化苗木的繁育与推广;用材林、油茶林等项目造林的良种苗木繁育与供应;对社会上非法采挖活立木栽值救护;培训林木种苗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承办县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平江县幕阜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副主任:黄魁勋 电话:6435666)
对公园实行全面行政管理、保护森林风景资源和林木资源,组织实施公园规划方案,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开展优质服务;对公园范围内的森林资源风景资源和其他资源依法进行管理、保护和利用;负责组织实施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和建设详规,坚持以保护为主、保护与开发利用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远期的关系,突出民风民俗等地方特色;负责对公园内的野生动物依法进行保护,定期开展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野生动物档案,对野生动物的主要栖息地建立外转保护范围,禁止流人进入;对公园内的古树名木、历史遗迹、古建筑等,依法进行编号登记,建立档案,制订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负责对公园内的景区、景点进行综合管理和维护,在主要景区景点设置卫生、环境保护设施或标志、危险景点安全设施标志;对公园内的河流、湖泊、瀑布依法进行保护和管理利用,维护公园水系的自然畅通;严格控制在公园内毁林开垦、开矿、采石、取土、采伐林木、毁坏林地等损害自然景观的现象;负责公园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建立健全护林防火队伍,按规定配备护林人员,加强对入园游客的森林防火宣传,消除火灾隐患;对公园开发建设依法进行严格管理,在建筑选址、建设规模、建设风格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严格按公园建设详规把关,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报建手续;负责对公园内的宾馆、酒店、导游、车辆出租等相关服务行业进行综合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游客的饮食卫生和旅途安全;负责对公园内的庙宇等宗教所进行管理,督促教职人员爱国、爱教、坚持&三字&方针,反对邪教和封建迷信。
平江县福寿山森林公园管理处(主任:余旺林& 电话:6340011)
对公园实行全面行政管理、保护森林风景资源和林木资源,组织实施公园规划方案,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开展优质服务;对公园范围内的森林资源风景资源和其他资源依法进行管理、保护和利用;负责组织实施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和建设详规,坚持以保护为主、保护与开发利用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远期的关系,突出民风民俗等地方特色;负责对公园内的野生动物依法进行保护,定期开展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野生动物档案,对野生动物的主要栖息地建立外转保护范围,禁止流人进入;对公园内的古树名木、历史遗迹、古建筑等,依法进行编号登记,建立档案,制订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负责对公园内的景区、景点进行综合管理和维护,在主要景区景点设置卫生、环境保护设施或标志、危险景点安全设施标志;对公园内的河流、湖泊、瀑布依法进行保护和管理利用,维护公园水系的自然畅通;严格控制在公园内毁林开垦、开矿、采石、取土、采伐林木、毁坏林地等损害自然景观的现象;负责公园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建立健全护林防火队伍,按规定配备护林人员,加强对入园游客的森林防火宣传,消除火灾隐患;对公园开发建设依法进行严格管理,在建筑选址、建设规模、建设风格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严格按公园建设详规把关,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报建手续;负责对公园内的宾馆、酒店、导游、车辆出租等相关服务行业进行综合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游客的饮食卫生和旅途安全;负责对公园内的庙宇等宗教所进行管理,督促教职人员爱国、爱教、坚持&三字&方针,反对邪教和封建迷信。
平江县连云山森林公园管理处(主任:钟明政& 电话:6620030)
对公园实行全面行政管理、保护森林风景资源和林木资源,组织实施公园规划方案,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开展优质服务;对公园范围内的森林资源风景资源和其他资源依法进行管理、保护和利用;负责组织实施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和建设详规,坚持以保护为主、保护与开发利用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远期的关系,突出民风民俗等地方特色;负责对公园内的野生动物依法进行保护,定期开展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野生动物档案,对野生动物的主要栖息地建立外转保护范围,禁止流人进入;对公园内的古树名木、历史遗迹、古建筑等,依法进行编号登记,建立档案,制订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负责对公园内的景区、景点进行综合管理和维护,在主要景区景点设置卫生、环境保护设施或标志、危险景点安全设施标志;对公园内的河流、湖泊、瀑布依法进行保护和管理利用,维护公园水系的自然畅通;严格控制在公园内毁林开垦、开矿、采石、取土、采伐林木、毁坏林地等损害自然景观的现象;负责公园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建立健全护林防火队伍,按规定配备护林人员,加强对入园游客的森林防火宣传,消除火灾隐患;对公园开发建设依法进行严格管理,在建筑选址、建设规模、建设风格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严格按公园建设详规把关,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报建手续;负责对公园内的宾馆、酒店、导游、车辆出租等相关服务行业进行综合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游客的饮食卫生和旅途安全;负责对公园内的庙宇等宗教所进行管理,督促教职人员爱国、爱教、坚持&三字&方针,反对邪教和封建迷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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