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中对于外资投资我中国境内外资商业银行的互联网及电子商务领域有何限制

我国法律中对于外资投资我国境内的互联网及电子商务领域有何限制
我国法律中对于外国资本我国境内的互联网及电子商务领域有何限制?除了VIE还有其他可行的渠道或者方式吗?若为没有,可否告知原因?~~~~~~~~~~~~~~~~~~~~~~~~~~~~网友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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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除上海自贸区内的企业外,外国投资者不允许直投电商,因此外国资本一般通过VIE方式进入中国电商行业。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版)规定,增值电信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 50%,电子商务除外),基础
电信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 49%) 均属于限制类;而网站、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
所、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则属于禁止类。另外,工信部与上海市政府联合发布的《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意见》决定,在试验区内试点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其中3个是在已有的业务上调整外资股比,还有4个属于新增业务。根据《意见》,外资可以设立独资企业经营信息服务业务中的应用商店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呼叫中心业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提供的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等增值电信业务。除为上网用户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以外,其他业务均可以面向整个中国内地。同时,电子商务类互联网企业外资可以控股,但股权比例不超过55%。因此,除了VIE方式,目前没有别的可行方式可操作。原因很简单,法律有限制性规定。对外商的限制不止这一个行业,现在看来还是非常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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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法》随堂随练
作为资本输入国国内保护外来投资的法律制度的内容通常应包括
A、确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制度
B、确立有关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利益的法律制度
C、确立有关外商投资者行使诉权的法律制度
D、保障法律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国际社会中对外来投资者给予的待遇标准多为
A、国民待遇
B、最惠国待遇
C、不歧视待遇
D、歧视待遇
资本输入国有关保护外商投资者利益的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A、经营权保障制度
B、人身权保障制度
C、保证外商投资者投资利益的汇兑与汇出制度
D、国有化或类似措施禁止或限制制度
资本输入国鼓励外来投资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
A、获利保障制度
B、税收优惠制度
C、财政补贴制度
D、汇兑优惠制度
资本输入国对外来投资的限制制度主要表现在
A、投资的行业领域限制
B、投资规模上的限制
C、较为严格的审批、审查制度
D、投资利益的汇兑与转移上的限制
我国对外来投资规模的限制表现在对出资比例
A、有最高限制
B、有最低限制
C、没有限制
D、可由出资者确定,报审批机关备案
我国对外来投资行业领域的限制表现在明确规定了
A、允许出资的行业领域
B、限制出资的行业领域
C、鼓励出资的行业领域
D、禁止出资的行业领域
采用较为严格的审批、审查制度的国家多为
A、所有国家
B、发达国家
C、发展中国家
D、最不发达国家
分别代表发达国家对外来投资三种不同的国内法制度的国家为
A、美,英,德
B、美,德,加
C、日,美,德
D、美,加,日
发达国家对外来投资所形成的国内立法可分为三种不同的模式,分别是
A、保守封闭式
B、自由开放式
C、从开放逐渐走向封闭式
日本政府对外来投资的态度从“原则禁止,例外开放”到“原则自由,例外限制”是始于上个世纪的
A、五十年代
B、六十年代
C、七十年代
D、八十年代
加拿大政府限制外来投资的重点行业是
D、文化与通讯
发达国家外资立法的总体特点表现在
A、对外资的进入没有限制
B、存在直接、典型的外资立法
C、相关法律的定位既含有资金的引入,也包括资金的输出
D、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较为彻底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有关外资立法进行比较,对外交的进入
A、存在明确的限制性规定
B、没有限制
C、限制得较少
D、与发展中国家一样
发展中国家外资立法的总体特点表现在
A、对外资的进入设置了较为严格的审批、审查制度
B、对外资进入的开放程度不高,且各国间相差较大
C、设有直接针对外资的外资立法,且层次较多,变化较快
D、对外资所能实施的国民待遇的程度不高,且各国间相差较大
发展中国家外资立法的发展趋势反映在
A、越来越趋向于制订法典式立法
B、正在不断加强对外资的监管力度
C、正逐步提高对外资的待遇标准
D、正逐步减少对外资准入、股权、经营等方面的限制
在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主要形式包括
A、合资与合作企业
B、外国企业
C、外商股份有限公司
D、外商投资性公司
我国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其体系的主要构成要素包括
A、宪法性规定
B、国家各种专项单行立法
C、地方性法规与规章
D、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或条约以及我国承认的国际惯例
在我国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中,占据主导地位的立法模式是
A、宪法规定
B、国家各种专项单行立法
C、地方性法规与规章
D、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或条约以及我国承认的国际惯例
我国现存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总体特征在于
A、外商投资企业是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成立的
B、外商投资企业是具有中国国籍的法人或非法人经济组织
C、外商投资企业只是存在于我国大陆上的有外资介入的企业组织形式
D、外商投资企业是存在于包括港澳台在内的我国境内的有外资介入的企业组织形式
授予外商投资企业以中国国籍的意义在于
A、企业有义务遵守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其政策的要求
B、企业有权利要求我们国家给予必要的法律保护
C、我国政府有义务保护其合法权益
D、我国政府有权要求企业的行为必须符合我们国家的利益要求
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通常不实施国有化和征收;但在特殊情况下,依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其必需实行征收时,也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
A、不予补偿
B、给予"充分的","合理的","及时的"补偿
C、给予适当的补偿
D、视当时的财力决定是否给予补偿
当前,受我国法律保护的外商投资企业只能存在于
B、香港地区
C、澳门地区
D、台湾地区
港澳台投资者在我国大陆上的投资行为
A、不属于外商投资行为
B、属于外商投资行为
C、应视其投资的模式而决定其是否属于外商投资行为
D、应视其投资的地区而决定其是否属于外商投资行为
根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5条的规定,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不予批准的情况包括
A、有损于中国主权的
B、违反中国法律以及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C、造成环境污染的
D、签订的协定、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随着我国整体经济实力的提升,也为了与我国履行入世承诺相对应,我国现在对外商投资者进入我国市场的条件
A、保持不变
B、越来越宽泛
C、越来越严格
D、与投资者所在国家对我国投资者的要求保持一致
在我国所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对外来投资的行业领域要求体现在
A、允许投资的行业领域
B、鼓励投资的行业领域
C、限制投资的行业领域
D、禁止投资的行业领域
在我国所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未列明的行业领域是
A、允许投资项目
B、鼓励投资项目
C、限制投资项目
D、禁止投资项目
在下列各项目中,属于鼓励类的投资项目是
A、不利于节约能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B、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C、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
D、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
在下列各项目中,属于限制类的投资项目是
A、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B、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
C、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D、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
在下列各项目中,属于禁止类的投资项目是
A、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B、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
C、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D、技术水平落后的
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是属于
A、允许投资项目
B、鼓励投资项目
C、限制投资项目
D、禁止投资项目
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投资项目是属于
A、允许投资项目
B、鼓励投资项目
C、限制投资项目
D、禁止投资项目
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投资项目是属于
A、允许投资项目
B、鼓励投资项目
C、限制投资项目
D、禁止投资项目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时应向审批机构报送的法律文件包括
A、中方投资者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B、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
C、实现国家利税的保证书
D、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及其授权机关作为审批机构,批准或不批准设立合资企业的,应自接到全部文件之日起
作为合营企业成立日期标志的是
A、申请登记之日
B、经批准并给予登记之日
C、营业执照的签发之日
D、营业执照的领取之日
在我国,设立合资企业通常应履行的程序要求包括
合资企业协议的内容如已为合资企业合同所包含时,则该协议的效力
B、继续有效
C、不受影响
如果合资企业协议的内容与其合同相抵触时
A、以协议的内容为准
B、以合同的内容为准
C、各自保持自己的法律效力
D、二者均无效
合营企业合同的内容主要涉及
A、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
B、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C、合营企业的宗旨
D、合资企业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
在合资企业的法律文件中,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件是
D、董事会的决议
能够正确表明合同与章程之间关系的是
A、合同是章程的基础
B、章程是合同的基础
C、合同是章程补充
D、章程是合同的补充
通常对于合资企业而言,不能随意向外人展示的法律文件是
D、董事会的决议
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是合营双方
A、实缴资本之和
B、中方的实际出资
C、外方的实际出资
D、各方认缴的出资之和
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与其经营范围、经营规模
A、毫无关系
B、保持适当的比例关系
C、保持一致
D、可适当的不同
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一经确定,通常不得随意
合营一方向第三方全部或部分地转让其出资时,必须依法确保在同等条件下他方投资者能够行使
B、代位求偿权
C、优先购买权
在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
合营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各方缴清其出资的期限为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的
A、1个月内
B、3个月内
C、6个月内
D、12个月内
通常情况下,外国投资者收购我国境内企业股权的,其支付全部购买金的时间应为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
A、1个月内
B、3个月内
C、6个月内
D、12个月内
我国法律规定,中外合营者可以用以出资的方式包括
A、货币出资
B、实物出资
C、产权技术出资
D、场地使用权出资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对以实物出资的要求包括
A、出资者只能以自己拥有所有权的实物出资
B、用以出资的实物必须是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
C、其出资的机械设备应当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
D、作为出资的实物其作价可由双方投资者协商确定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对以现金出资的要求包括
A、出资者只能以自己拥有的现金出资
B、如外国合营者是以外币出资时,应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或者套算成约定的外币
C、我国合营者以人民币出资,需要折算成外币的,应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
D、出资者以有价证券出资的,视为以现金出资
我国法律对外国合营者以产权技术出资时,要求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
A、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益
B、能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
C、应当提交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
D、应该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
正确表述以场地使用权出资要求的是
A、以场地使用权出资只是我国合营者的权利
B、以场地使用权出资只是外国合营者的权利
C、以场地使用权出资是中外合营者的权利
D、我国合营者必须以场地使用权出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
A、无限责任公司
B、有限责任公司
C、股份有限公司
D、合伙企业
在合营企业中行使最高权力的是
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后方可有效的决议所涉及的事项包括
A、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B、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C、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D、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对总经理、副总经理的禁止性要求是
A、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
B、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
C、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中供职
D、不得营私舞弊
合营各方提起申请,要求延长合营企业合营期限的时间应在期限届满前
A、1个月内
B、3个月内
C、6个月内
D、12个月内
可导致合营企业解散的原因包括
A、合营期限届满
B、企业发生严重亏损
C、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D、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及其授权机关作为审批机构,批准或不批准设立合作企业的,应自接到全部文件之日起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合作企业各方投资者出资的资产,可由各方约定其归属于
A、在法人式合作企业中归企业所有
B、在非法人式合作企业中,则为合作者各方分别所有
C、彼此共有
D、彼此部分地共有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作为其最高权力机构的包括
D、联合管理委员会
比较合作企业与合资企业的分配方式可以看出,合作企业在分配方式上较之合资企业而言,享有更多的自由,除利润分配之外,还可以进行
A、以每月营业额或以每批产品销售额的一个固定百分比的分配方式
B、以实现的利润有一个固定数额用来偿还外方投资资金,其余的由各方按一定比例分配
C、以提取部分折旧费用结合利润分配方式进行分配
D、产品分配
我国《合作企业法》规定,外方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前提条件是
A、完成向我国政府的纳税义务
B、实现投资目的的
C、对我国经济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
D、合作期满时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方合作者所有
依我国法律,外资企业设立的程序要求较之设立合资、合作企业而言,多了一个程序,即
A、向我国商务部申请办理进出口许可证
B、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C、投资者所在国家必须与我国政府签署双边投资协议
D、投资者所在国家必须与我国一样是WTO的成员
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设立外资企业,且以人民币出资时,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
A、人民币的来源必须是从我国境内金融机构融资取得
B、人民币的来源必须是该外国投资者从其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中获得的利润
C、必须经其所在国家的审批机构批准
D、必须经我国审批机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及其授权机关作为审批机构,批准或不批准设立外资企业的,应自接到全部文件之日起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前,外国投资者不得
A、继续经营
B、将企业的资金汇出或携带出中国境外
C、自行处理企业的财产
D、离开中国境内
在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依法具备的条件中,作为发起人的人数要求是
A、不少于五人
B、不多于五人
C、最多不超过五人
D、五人以上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
A、1000万元人民币
B、1000万美元
C、3000万元人民币
D、3000万元美元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的设立方式包括
A、新设方式
B、发起方式
C、并购方式
D、募集方式
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依法具备下列条件
A、应当有5人以上的发起人,其中必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B、应当有5人以上的发起人,其中必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具有中国国籍,并至少有一个发起人为外国股东
C、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3千万美元
D、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能够成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所发行的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投资主体包括
A、只限于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B、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C、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D、我国公民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所发行的境内上市外资股,必须是
A、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人民币认购、买卖
B、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买卖
C、以外币标明面值,以人民币认购、买卖
D、以外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买卖
对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形式,法律规定应当采取
A、记名股票形式
B、无记名股票形式
C、任意形式
D、其他形式
境内上市外资股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有关规定的事项包括
C、清算交割
D、过户和登记
外资并购是外商投资者进入我国市场的形式之一,其形式包括
A、全额并购
B、权益并购
C、股权并购
D、资产并购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外资并购的原则与基本要求包括
A、遵守我国的法律
B、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C、不得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
D、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时,必须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进行报告的情形包括
A、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
B、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
C、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接近百分之二十
D、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百分之二十五
并购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审查豁免的条件包括
A、可以改善市场公平竞争条件的
B、重组亏损企业并保障就业的
C、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人才并能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
D、可以改善环境的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中国自然人股东,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的条件是
A、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
B、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二年以上
C、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三年以上
D、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五年以上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在二百一十万美元以下时,其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
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承接被并购的境内公司原有债权和债务的是
A、外商投资者
B、并购后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C、被并购的原境内企业
D、被并购的原境内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承接被并购的境内公司原有债权和债务的是
A、外商投资者
B、并购后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C、被并购的原境内企业
D、被并购的原境内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
对于外资并购我国境内企业的,审批机构决定批准不批准的时限应为
A、外商投资者提出申请之日起15天内
B、外商投资者提出申请之日起30天内
C、收到外商投资者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5天内
D、收到外商投资者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天内
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有别于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地方在于
A、投资的规模不同
B、投资的时间不同
C、投资的收益不同
D、投资的目的不同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
A、一千万美元
B、三千万美元
C、五千万美元
D、一亿美元
我国现行法律对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其借贷资本间的比例关系有着明确规定,其中,对于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美元,其贷款额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额的
投资性公司经商务部批准设立后,可以依其在中国从事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经营下列业务
A、受其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其所投资企业提供必要的服务
B、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C、向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
D、承接其母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投资性公司申请被认定为地区总部时应符合的条件包括
A、已缴付注册资本不低于五千万美元
B、已缴付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美元
C、已设立两家以上研发机构(其中至少一家为法人实体)
D、已设立五家以上研发机构(其中至少一家为法人实体)登录北大法宝
论入世对电子商务领域内外商投资的法律影响
【法宝引证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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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获准直接投资电子商务类企业 持股上限55%
摘要今年1月7日,工信部与上海市政府联合发布的《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意见》决定,在试验区内试点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其中3个是在已有的业务上调整外资股比,还有4个属于新增业务。
  今年1月7日,工信部与上海市政府联合发布的《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意见》决定,在试验区内试点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其中3个是在已有的业务上调整外资股比,还有4个属于新增业务。根据《意见》,外资可以设立独资企业经营信息服务业务中的应用商店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呼叫中心业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提供的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等增值电信业务。除为上网用户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以外,其他业务均可以面向整个中国内地。同时,类企业外资可以控股,但股权比例不超过55%。
  《意见》出台后,影响最大的还是电子商务类企业。可以预见,外商投资电商企业将逐渐从外资协议控制(VIE)模式过渡至直接投资,且外资可以控股。
  获准直投电商
  关于电子商务的概念,目前并无法律上明确的定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将其定义为:电子商务是指根据信息网络公开传播的商品或服务的交易信息进行交易的活动,其核心侧重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网络卖家。工信部《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3版)》(征求意见稿)将其列为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在线交易处理业务,即包含、交易,电子商务(商品)、服务交易公共平台服务。
  外商投资电子商务类互联网企业,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且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即外商投资电商企业不但有股比限制,而且有资格要求。但何谓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无论是法律还是行政法规,均未有明确的标准,这一方面为审批机关提供了寻租可能,另一方面将外商财务投资者拒之门外。因此,外国资本一般通过VIE方式进入中国电商行业。
  此次《意见》的出台将产生两大影响。首先,将外商投资电商企业的股比上限放宽至55%,即外资可以控股。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正在研究对外资放开投资经营类电子商务领域,不排除电子商务领域未来允许外资100%控股。其次,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已经明确在自贸区内暂停实施
“资格要求”相关规定内容,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因此可以预见,对于外商投资电商企业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的资格要求也将取消或者淡化,这为境外以财务投资为目的的PE、VC直接投资于电商企业奠定了法律基础。
  VIE不会失宠
  毫不夸张地说,VIE对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以及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政府对VIE这种打擦边球的做法一直予以关注,并在国家安全及反垄断方面对VIE进入增值电信行业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国家安全方面,国办发〔2011〕6号文下发后,商务部随即颁布了《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该规定第9条明确协议控制属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一种形式,该条规定:对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从交易的实质内容和实际影响来判断并购交易是否属于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外国投资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实质规避并购安全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代持、信托、多层次再投资、租赁、贷款、协议控制、境外交易等方式。反垄断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国务院制定了《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该规定明确了协议控制为并购行为并加以监管。规定第2条指出,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属于经营者集中的范围,需要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申报与批准。
  需要指出的是,涉及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相关政策不会使VIE结构失宠。这是因为,首先,松绑仅针对自贸区内之的企业,在自贸区之外的增值电信业务的互联网企业尚无法适用这种规定;其次,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大部分业务在股权比例及资格要求方面尚未放开,这便使VIE结构依然具有生命力,特别是在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方面。
  监管冲突之惑
  提到互联网信息服务,官方的定义是,通过信息采集、开发、处理和信息平台的建设,通过固定网、移动网或因特网等公众通信网络直接向终端用户提供语音信息服务(声讯服务)或在线信息和数据检索等信息服务的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非经营性实行备案制,经营性实行行政许可制。但对何为经营性,何为非经营性,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有不同的看法。例如:免费向公众提供信息但是通过网页链接第三方广告获取收入是经营性还是非经营性?某外资企业通过自己的网站展示并销售自己的产品,通过第三方支付渠道获取收入是否为经营性?
  根据实践经验,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不认为这是增值电信业务,从而会允许在其经营范围中加上“通过互联网销售自有产品”。但通信管理局倾向于认为这是增值电信业务,从而令外国投资者无所适从。所以,目前需要清晰界定经营性与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范围,不然在实践中会引起混乱。
  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5月底,在我国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企业共有2063家,其中国有控股占总体的5.33%,非国有控股企业占经营总体的93.55%,外商投资企业占经营总体的1.11%。随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及《意见》中部分增值电信业务对外资的放开,国有、民营、外资三种类型的企业在增值电信领域的博弈才刚刚开始。
  作者系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6880゜16594゜25875゜35463゜44106゜53852゜63840゜72523゜82434゜92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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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面的内容,工具性和知识性比较强。也许各位现在不一定马上会去做融资,但是相信以后要做融资时,把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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