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出厂安全电梯部件检验记录单单是什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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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买了车,高兴之余就是要关心车辆的安全和健康了。随着我国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轿车被越来越多家庭用户使用。这样一来,原来的专职司机就逐渐减少,取而代之的则是更多的私人用户。因而汽车养护知识不足,则是困扰广大私车用户的首要问题。现在的驾驶员尤其是私车用户,对车辆的保养与维修的知识知之甚少。大多数只知道做好了三滤后,车辆就可以高枕无忧的使用了。要知道车辆的使用、保养与维修早已变成以系统保养为主!
  可是现实却给了一个沉重的打击,那么自己怎么用车架号怎么查维修记录呢?关于这个只能去4s店或者专业的鉴定车的地方,还有就是现在APP越来越多可以用车鉴定APP自行查询。
  查车架号 vin码有什么用?
  车架号(vin码)是车辆出厂时,厂家给车辆“烙上”的唯一标识,就像我们的身份证一样,全国十几亿人口那都不带重样的!有了车架号(vin码),那这个车子的身世、经历基本就都能掌握了!至于如何用车架号(vin码)来查询信息,先卖个关子!
  异地购买需要注意什么
  正常来讲城市越大车辆越多源也就越多,很多时候购买我们都可能面临着要去外地看的问题。说起异地购车,首先你要搞清楚的是否能达到你所在地的车辆迁入标准,如果达不到基本就不要考虑了,否则只能上车辆原来地区的牌照,这会给以后处理违章带来很大困扰。至于车况,当然是实地看车来的实在,但是在去异地之前最好尽量多的掌握车辆信息,以免舟车劳顿而一无所获。这时,车架号(vin码)的重要作用就凸显出来了!您可以使用车鉴定APP,输入车架号(vin码)即可掌握该车在4S店的所有维修、保养记录。
  查询车架号(vin码)看4s保养维修记录比看实车更加靠谱
  再老的师傅也有失手的时候!所以强烈建议各位想买的朋友使用车鉴定查询下车架号(vin码)!
  实际上购买车辆时,也会遭遇一些意想不到的问题,例如买到了翻或者事故车,因为消费者在购车之时不够仔细也容易让一些不遵守法则的4S店钻了空子,类似这样的问题就需要注意。而一些车辆虽不是翻辆,但也需要警惕车辆是否存在一些潜在的故障,避免车辆出现问题后,在维权时遭遇困难。
  买到“旧车”如何办?
  瞪大眼睛 避免买到“旧车”,现在有一些汽车拿来做试驾车,每辆车用一两个月到半年,然后卖的时候经过简单的翻新处理,就被当做卖给消费者。除了试驾车,一些还会把部分当做工作用车来使用,随后也会经过翻新再当成卖出。
  汽车可以销售类似轻微碰撞的事故车,但在销售之前一定要事先如实告知消费者,否则便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亦有诱导消费的嫌疑,依照相关规定,可以进行处罚。在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时,一定要注意认真查看车况,最好是找懂行的亲朋一起验车。在提车时,应当注意查看和索要《整车出厂安全检验单》、《车辆一致性证书》、售前检查(PDI)单、保养手册、购车发票等资料。
  每辆车出厂时都分配了一个号、车架号,这如同一个人的身份证。这种运输的货车向保险公司买了保险,在运输途中发生事故、造成还没有销售出去的在经过修理后肯定还要卖出去。
  客观地说,这个就要凭汽车销售4S店的良心。一般情况下,4S店不会提供维修记录;单方肇事的话,交警那里也没有记录,即使保险公司有出险记录,但是消费者无权去保险公司核查。而且,这种事情发生后,是在哪个保险公司投保的,也没人愿意公开。
  目前车鉴定不仅仅有4S店的维修保养记录,还新加入第三方数据,让报告更加准确、真实,如果你想要购买,建议您有合适的车后查询一下车鉴定报告,让您真正看清一辆车,从而买的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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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前沿汽车科技,剖析精密造车工艺。对提供虚假车辆安全检验报告行为如何定性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熊学庆
  【案情】
  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从2010年1月正式运营,江某某任法定代表人,曾某某是技术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由于公司正常检车量小、效益差,江某某与曾某某共谋后,决定多收取费用,按每台车900-1100元的价格,给不上线检测的机动车制作虚假的上线检测照片并提供检测报告用于年审。2010年2月至8月,该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819份,从中非法获利737100元。曾某某分得1万余元,其他员工分别获得了几百至一千元不等的奖金,还有一部分被江某某用于购车等。
  【分歧】
  关于江某某等提供虚假车辆安全检验报告行为的定性问题,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因为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公司是从事车辆检测的第三方中介组织,具备审查并出具相关检测报告的职能,可以视为法条列举未尽的中介组织。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机动车准予上路行驶的前提条件。江某某等提供虚假安检报告,可能使部分不符合国家安检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应按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如不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则应定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兜底性规定,上述行为如不符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主体或客体要件,则可适用该规定定罪处罚。
  【评析】
  上述分歧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所规定的中介组织;二是提供虚假车辆安检报告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秩序还是车辆安全管理秩序。对此,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即提供虚假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首先,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所规定的中介组织。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该条对中介组织的规定采列举加概括的方式,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虽不是列举的中介组织之一,但应在该条所规定的中介组织的文义之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检验机构。由此可见,安检机构也是通过自身服务取得收益,同时承担一定社会功能和社会责任,介于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社会服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同属中介组织。将安检机构解释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所规定的中介组织,并未超出其文义范围,不悖于罪刑法定原则。
  其次,提供虚假车辆安检报告的行为严重侵害车辆安检中介服务市场秩序。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属扰乱市场秩序罪之一。该条规定虽源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六条,但其立法本意并非仅限于维护公司管理秩序。目前我国中介服务市场发展迅速,涉及经济社会领域诸多方面,而且中介服务一般具有专业性、社会性,对社会管理具有重要作用,中介服务市场秩序应由刑法予以规范和保护,故该条规定的立法本意已从单一维护公司管理秩序扩大至全面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安检机构提供虚假车辆安检报告,直接侵害车辆安检中介服务市场秩序,应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惩处。提供虚假车辆安检报告虽也直接危害车辆管理秩序,但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内并无相应罪名可以适用。另外,提供虚假车辆安检报告虽可能导致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危及公共安全,但其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并不具有必然性,不应按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最后,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亦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主观和客观要件。该罪的主观要件为故意,本案被告人明知其作为安检机构应当提供客观真实的安检报告,却为了牟利而提供虚假安检报告,其主观故意明显。客观上,车辆安检报告是车辆符合上路行驶安全要求的证明文件,提供虚假安检报告就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结合《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案被告人提供虚假安检报告的数量及获利金额均较大,应当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所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综上,本案提供虚假车辆安全检验报告的行为应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定性。这不仅能规范和维护车辆安检中介服务市场秩序,确保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立法目的的实现,而且能有力维护机动车管理秩序,并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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