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P2P总公司定性非法集资诈骗罪量刑,在外地的分公司尚在筹备期未获得营业执照,但是做了415

> > 正文10余起P2P案件已宣判 集资诈骗罪占比近半摘要: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超10起P2P案件宣布判罚结果,其中,涉案实际控制人的刑罚从3年到无期徒刑不等,投资人收回的损失也各有不同。
有关P2P网贷平台案件的审判逐步出了结果,行业人士认为其规范问题正在走向改善。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超10起P2P案件宣布判罚结果,其中,涉案实际控制人的刑罚从3年到无期徒刑不等,投资人收回的损失也各有不同。
事实上,记者关注到的已经宣判的13起案例中,以集资诈骗罪定性的有6起。
最高被判处无期徒刑
东方创投是首个宣判的P2P案例。东方创投是2013年6月成立于深圳的一家P2P平台,4个月后,该平台即宣布停止提现。同年11月,东方创投负责人邓亮和线李泽明相继自首。根据2014年7月公布的初步判决结果,该平台实际控制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继东方创投之后,又有多个P2P平台相关的案件先后做出判决。
盈灿咨询研究员在此前的研究报告中选取了12家已有判决结果的平台作为样本,包括在2014年宣判的东方创投、淘金贷和天力贷,2015年宣判的铜都贷、德赛财富、网赢天下、中宝投资、雨滴财富和家家贷,2016年宣判的乐网贷、优易网、徽州贷。根据其研究,其中有9家平台的运营时间介于3~6个月,运营时间最长的是中宝投资37个月,淘金贷的运营时间仅为1周时间。
从判决结果来看,在12家已宣判的P2P网贷平台中,其实际控制人的判罚如下:优易网、中宝投资、网赢天下、雨滴财富、家家贷被判集资诈骗罪;淘金贷被判合同诈骗罪;东方创投、天力贷、铜都贷等6家平台实际控制人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中家家贷、中宝投资、淘金贷实际控制人分别被判刑期为20年、15年和13.5年;被判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P2P网贷平台实际控制人判刑期限均在10年之下,其中铜都贷实际控制人判刑期限为9年,徽州贷判刑期限为8年,其他则判刑时间相对较短。
最新宣判的浙江银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银坊)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同年2月14日被逮捕,最后以犯集资诈骗罪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在上述研究报告中提到的12家和最新公布的浙江银坊,共13起案例中,以集资诈骗罪定性的有6起。
量刑重要指标有哪些
在上述案例中,有的案件以集资诈骗罪起诉,但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决,比如网赢天下,有的则相反。判决结果显示,被判为集资诈骗罪的刑期明显要长些。
友金所法务总监匡衡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非法集资涉及到两个具体的罪名,一是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是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目的、客体、客观方面。在犯罪目的上,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犯罪客体上,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都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区别在于集资诈骗罪因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还侵犯了财产所有权;在犯罪客观方面,集资诈骗罪是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集资,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不具备吸收存款资格的主体吸收存款,并不以是否使用诈骗方法作为犯罪条件。
按照相关法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刑罚是10年以下有期徒刑,集资诈骗罪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
同样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的,其判决结果也有差异。比如同样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决的东方创投主要创始人被判3年,而铜都贷的实际控制人被判9年。
匡衡表示,集资的具体数额和受害人数也是量刑时考虑的重要因素。
公开资料显示,根据公布的判决结果,东方创投未还金额为5000多万元,铜都贷的最后未还金额为9000多万元。
研究报告中提到,其所选样本的平台宣判后的赔付比例相差较大,其中,网赢天下、东方创投、中宝投资、优易网赔付比例在40%之上,网赢天下的赔付比例达到60%,铜都贷的赔付比例最低,仅为12.3%,而其他则未公布赔付比例。
有关研究人士认为,赔付比例存在差距主要基于两点原因,如果平台实际控制人将非法吸收资金用于经营投资、购置房产、银行理财产品等情况导致平台资金流断裂,出现提现困难,遭到投资人第一时间举报,或平台未出现提现困难问题而是因经侦介入调查,发现平台非法运营而将实际控制人抓获,并冻结其账户资金和名下资产,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所获得的赔付比例相对较高;而如果平台实际控制人将非法吸收资金用于为关联企业融资、民间放贷、偿还个人债务、生活挥霍等情况,使得资金短时间内无法回笼导致资金流断裂,或者建立平台的实质目的是纯诈骗,在这些情况下,投资人所能得到的赔付金额也相对较少,甚至无法获得赔付。
关注微信公众号互联网金融信息查询系统(.cn/)网金视线网金新闻1、银监会点名示警:MMM金融互助社区具有非法集资特征今日银监会下发提示,直接点名MMM金融互助社区风险隐患极大,具有非法集资、传销等特征。文件指出,“MMM”及类似主体的运作模式具有非法集资、传销特征,其不具备合法资质,是非法机构,“MMM”在俄罗斯实施诈骗被禁,应引起投资人高度警惕。此前,11月11日,银监会就对以“金融互助”名义拉拢投资人投资的行为进行了风险预警提示;媒体报道称该风险提示疑似指向MMM社区。11月30日,央行网站发布了类似风险警示,对“XX金融互助社区”、“XX金融互助平台”、“XX金融互助理财”、“XX慈善金融互助平台”、“XX金融互助投资”、“XX互助社区”、“XX财富互助平台”等发出风险预警提示。提醒广大公众切实提高风险意识,理性审慎投资,防止利益受损。来源:银监会2、王健林:万达已获国內第一家网络信贷营业执照万达董事王健林在18日举行的第九届亚洲金融论坛上描绘了万达的互联网金融蓝图,包括征信、网贷、移动支付、飞凡卡等。王健林称,万达已获全国第一家网络信贷营业执照。王健林表示,目前很多APP产品都是烧钱,找不到盈利模式,这是无法支撑长久生存的,不能光靠讲故事。所以万达决定做互联网金融,包括网络信贷、移动支付等。此外,万达已获第一家网络信贷营业执照,万达将让互联网金融子公司上市。来源:P2P观察网3、SPI绿能宝将于1月19日登陆纳斯达克绿能宝母公司SPI于美国时间15日宣布将于日从美国OTC市场成功转板纳斯达克NASDAQ主板上市,股票代码“SPI”。来源:P2P观察网4、银监会已开始与银行讨论制定P2P资金存管具体操作细则近日,《证券日报》记者获悉,银监会相关部门已经与银行开始讨论制定P2P资金存管的具体操作细则。据记者了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于去年12月底发布后,P2P与银行商讨资金存管业务明显提速,但成效平平,原因在于银行对P2P平台设置了过高的门槛,让很多P2P平台望而却步。来源:证券日报5、监管收紧,多地叫停互联网投资理财企业登记今日消息,江苏省镇江市已叫停互联网投资理财企业登记。2015年,镇江市区新设立包含“财富”“金融”“理财”等字样的企业550家,注册资金42亿元。镇江市规定:暂停核准包含“财富”“金融”“理财”“投资咨询”“投资管理”字样的企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名称;对“融资租赁”“融资性担保”“融资融券服务”等前置审批项目,严格按照法定形式办理。来源:P2P观察网6、陆金所完成12.16亿美元融资,估值达185亿美元1月18日,陆金所正式对外宣布近期完成12.16亿美元融资,其中包括B轮投资者9.24亿美元投资和A轮投资者行使认购期权投资的2.92亿美元,融资完成后,陆金所估值达185亿美元。据介绍,陆金所B轮融资获得境外众多机构投资者的参与,包括中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香港)有限公司、民生商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等。来源:零壹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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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P2P集资诈骗案轻判15年,检察院抗议!
摘自公众号:发布时间: 21:47:40
8月14日,中宝投资案一审宣判。周辉被判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对其犯罪所得继续追缴,返还各被集资人。8月24日,周辉代理律师提起上诉,不认同构成集资诈骗罪;另一方面,检察院却认为对周辉判处有期徒刑15年,属于重罪轻判,量刑适用不当,提出抗诉。 这是个特殊的案例,与其他P2P问题跑路平台不同的是,中宝投资从成立到平台停运,从未出现过投资人资金未兑付问题。 中宝投资案发后,记者曾在日、4月19日刊发《中宝投资或自融挪作他用 大户希望“捞出”董事长》、《中宝投资法人代表被批捕 其妻疑似用淘宝“洗钱”》等进行了追踪报道。 2014年3月份,上线三年有余的老牌平台中宝投资官方网站突然出现一则公告,公告称,“中宝公司因涉嫌经济犯罪被衢州市公安局立案调查,网站业务暂停运作,后续消息待发布。”这一公告的截图,迅速在各大网贷QQ交流群、论坛社区、微博广泛传开。顿时,P2P行业一片哗然。 2014年3月份,董事长周辉被抓。经过近一年时间的侦查,日,衢州市人民检察院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周辉犯集资诈骗罪,陈建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日下午,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周辉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对其犯罪所得继续追缴,返还给被集资人。 “至今我们仍然不认同构成了集资诈骗罪,8月24日已经上诉,但被检察院抗诉。”周辉代理律师张志勇接受记者独家采访时终于开口,“很大几率是发回重审,最终结果估计还要等半年左右。”在他看来周辉一审被判15年也是整个律师团队努力的结果,“否则类似的案件判无期或是死缓也是有可能的。” 据记者了解,上诉也是周辉本人的意思,他也不认为自己构成了诈骗罪。不仅如此,“甚至很多投资大户也不认为周辉犯了诈骗罪。”有一位知情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甚至有些投资人认为如果周辉不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中宝投资资金链不会断裂可以继续运转下去。 不仅如此,与其他P2P问题跑路平台所不同的是,周辉及家人对投资人损失的赔偿问题上一直都很积极,甚至希望相关部门尽早变卖被扣留的车等相关财产,防止贬值。 “投资人也希望尽早变卖周辉被扣留的财产,但现在最终判决没下来,相关部门不同意现在变卖。”张志勇对记者称,中宝投资案目前并没有走到赔偿那一步,但据他粗略估算投资人获得80%本金赔偿应该问题不大,预亏20%左右。 集资诈骗判15年 检察院认为重罪轻判
根据资料可查,中宝投资于2011年5月份上线。工商资料显示,其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董事长为周辉。事实上,在中宝投资成立之初,其注资只有100万元,营业执照注册的经营范围仅包括投资、经济贸易、企业管理等咨询项目,未提及任何有关借贷融资。在2013年,中宝投资更换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金增加到1000万元,经营范围增加对外投资、汽车租赁。 “8月24日是最后上诉日,我们目前已经提起上诉,检察院已经抗诉,不管最后结果怎么样,我们都要努力。”张志勇称。与此同时,他向记者出示了衢州市人民检察院给周辉律师团出具的刑事抗诉书。 记者在检察院刑事抗诉书中看到,周辉等人的上诉,检察院不仅不认为周辉等人无罪,甚至认为判轻了。 衢州市检察院出具的抗诉书显示,被告人周辉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陈建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周辉判处有期徒刑15年,确实存在错误。第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于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收财产,被告人周辉自2011年5月至案发,共计非法集资10.3亿元,肆意挥霍集资款后,尚有1136名集资人共计3.56亿元未偿还,实际骗取款项共计1.75亿元。周辉上述行为应处以无期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二,被告人周辉不具备任何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周辉系被抓获归案,且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又无揭发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第三,与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并生效的一系列集资诈骗案件的量刑相比明显失衡。 衢州市检察院认为,这些案件无论是集资诈骗的数额、集资对象的人数、还是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等,都低于周辉集资诈骗案。但周辉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量刑明显失衡。 所以综上所述,对周辉判处有期徒刑15年,属于重罪轻判,量刑适用明显不当,应准确惩治犯罪,特提出抗诉。 “周辉认为自己并不构成非法集资诈骗罪,我们也认为他并不构成诈骗罪。”张志勇对记者称。 随后就此案咨询了多位证券金融界律师,有些律师认为该案件周辉一审被判刑15年的确有点轻。 证券界著名维权律师谷辽海对本报记者称,“检察院的抗诉书是很致命的,上诉的话二审一般是维持原判或是减刑较多,但检察院的一纸抗诉书就犹如一纸‘催命符’,是完全可以让二审加刑的,该案件涉案金额及受害人数,二审判无期徒刑是很有可能的。”他同时强调,“类似的案件之前也有被判了死刑的。” 谷辽海进一步对记者阐述称,“这类案件如果一审被判无期,上诉之后争取减刑官司会比较好打,现在一审判的太轻,检察院一纸抗诉书会让接下来的官司非常难打,是给律师出了难题。”那么如此看来,一审的上诉反而更像是搬了石头砸了自己的脚,对于看法,很多律师并不认同,“上诉是被告人的权利,他不认为自己构成犯罪,上诉也是理所当然的事情。”有的律师表示。 “不管结果如何我们都会努力。”张志勇称。 融资用于挥霍,投资人有20%资金无法拿回
早在日,中国人民银行衢州市中心支行向衢州市公安局移送《关于周辉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的线索,举报衢州市中宝投资有限公司企业法人周辉个人银行账户交易异常。接到报案后,衢州市公安局于日,对周辉以涉嫌吸收公众存款进行犯罪立案侦查,日,衢州市公安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周辉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中宝投资网站停止运营。同时,衢州警方冻结周辉个人账户资金约1.7亿元人民币。 根据周辉律师张志勇给记者的资料中显示,扣押的周辉的花型宝石、百达翡丽手表和劳斯莱斯?古斯特、劳斯莱斯?幻影、兰博基尼、迈凯伦、宾利、奔驰S65、奔驰商务车、奔驰E300、陆虎、卡宴法拉利等车辆估价约6000多万元,除此之外还有中宝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及其在上海、衢州等地写字楼等等财产。 “目前没有具体数字,若按照均摊的话至少每个投资人有20%资金是无法拿回的,但这也比其他问题跑路的P2P平台要强,很多P2P跑路问题平台的投资人基本都是血本无归的。”张志勇对记者称。 “一般执法机关都会出台投资人赔偿方案的,从目前情况来看,投资人获得全部赔偿的可能性极小。”行业研究员高才业对记者表示。 公诉方称,自2011年5月以来,为了吸引更多人投资,壮大自己的资金池,被告人周辉陆续借用公司网站以虚构的34个借款人(发标人)和用自己身份信息注册的2个会员名隐瞒事实真相,虚构事实,大量发布虚假标的向投资人融资,并宣称年收益率约20%,骗取投资人的资金。 经查,周辉先后从国内多个省份1586名不特定对象集资10亿余元,其中尚有1136名投资人近3.6亿元集资款未归还。公诉机关指出,被告人周辉一人掌控和支配集资款,且所有集资款均未纳入公司进行财务核算,集资款主要以活期存款方式沉积在商业银行,主要用于归还前面投资人本金和支付收益、购买房产、车辆及首饰等。同时,周辉还将车辆包装成虚假借款人(发标人)提供的抵押物,骗取投资人继续投入资金。 经司法鉴定,所集资金中,周辉确将部分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及存款等,所购买的大量昂贵车辆均由其本人或由其交由他人无偿使用,此外,周辉还将3200余万元用于为自己或借贷他人购买房产,1600余万元用于购买珠宝首饰及手表以及旅游、住宿、餐饮、美容等纯消费,显属肆意挥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辉实际并未正常经营P2P网络借贷,而是借助网络平台以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周辉在没有明确投资项目的情况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向不特定多数人骗取集资款,之后仅将极少部分资金用于经营,在明知所获收益根本无法支持其应支付给被集资人回报的情况下,仍继续发布大量虚假投资标集资,对集资款随意处置,并将大量集资款用于个人挥霍,导致巨额集资款无法归还,应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犯罪特征。 “不仅是我们,也有绝大多数投资人认为周辉是无罪的,不构成诈骗,也有投资人认为其构成了诈骗但属于一小部分。”张志勇对记者表示。 为虚假借款自融平台定性提供参考 “这是一起很奇怪的集资诈骗案,因为目前为止案件还没有报案的被害人,是一起没有被害人的集资诈骗案,很奇怪。”著名经济犯罪侦查专业教授、经济犯罪侦查方向硕士研究生导师、国内最早从事经侦教学和科研的学者程启芬了解案情后直接切中要害,程启芬表示,诈骗案是需要有明确的被害人,有具体的经济损失。然而,部分投资人一致认为在中宝公司停运和周辉被抓之前,他们没有任何损失,所有的损失全是在周辉被抓之后,所以他们不会追究周辉任何责任,没有造成经济损失,就是没有社会危害性,这样的诈骗案显得有些奇怪。 周辉案的代理律师张志勇发表了自己的观点,认为周辉的行为不是集资诈骗。而本报记者从张志勇律师方面也了解到,很多投资人至今仍然很支持周辉。 甚至有的投资人向司法机关递交了《刑事和解申请书》,附上《中宝公司P2P业务模式陈述书》、《债权债务关系确认书》、《中宝已扣押、待追缴资产价值清单》、《中宝公司资产处置建议书》等文件。他们认为:“我们是中宝投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的投资者。我们与中宝公司周辉建立良好的投资合作关系。中宝公司周辉运营网贷,直至案发当天,周辉也未拖欠过投资者一分钱,双方从未发生过争议。” “我们也有充分意愿与中宝公司周辉妥善解决现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并希望通过这种方式为中宝公司周辉减轻刑事处罚。”有的投资人公开表示。 “周辉及家人也十分积极配合解决债权债务问题。”张志勇表示。投资人的对立情绪对中宝投资案二审是否会构成影响目前尚不得知,但在业内看来,该案件对其他已经跑路的平台确实有一定的震慑作用。 高才业认为,该案件对其他P2P平台跑路案借鉴意义不大。他对记者称,“首先,这个案件的核心点是集资诈骗,不是跑路,案件涉及了假标,这案件对诈骗类的跑路有一定借鉴意义;其次,我国现行法律机制与美国不同,美国法律采取的判例法的方式,而中国并没有采取,所以,除非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否则的话,这个案例的借鉴意义不大。” 但盈灿咨询高级研究员张叶霞却认为,该案件对P2P网贷跑路平台集资诈骗的定性和量刑都能提供借鉴。 她对记者表示:“跑路平台案件一般定性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者的区别在于平台运营商是否存在主观的非法占有。此案的宣判进一步说明可以将平台发布虚假借款标,将资金输入P2P平台关联企业,或者用于犯罪嫌疑人自身的消费划入集资诈骗罪来定性。此外,案件的宣判为之后此类案件提供了量刑参考,并且集资诈骗相比非法吸存罪名更重,按集资诈骗定罪对于跑路平台犯罪分子有一定的心理威慑力。” 等到若干年以后,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建立健全后,回首再看这一例集资诈骗案,“没有报案的被害人”也许就不再是关注重点。 前序阅读:特大P2P诈骗案:被抓时卡里还有1.8亿! 鸣金网官网:关注创新金融,传递未来价值!一个互联网金融大咖都关注的微信号!一个让您互联网金融生活更丰富的微信号! ↓↓点击“阅读原文”搜素你想要的精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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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微信号力荐 (长按红色字复制)股市指南针caijing010股市高手投资实战指南!来源:检察日报作者:党小学 党玉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银行涉案多连日来,中国银行杭州庆春支行储户3亿元存款失踪一事闹得沸沸扬扬。5月11日,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官微发布信息称,涉案的陆某等4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5月5日,一些群众到庆春支行门口聚集,称钱被骗要求银行归还。经侦查,嫌疑人陆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5月6日,陆某投案自首,另3名嫌疑人三天后被抓获。警方初步调查,自2010年起,陆某(原中国银行员工)伙同嫌疑人李某等人,以办理高息存款为由,诱使客户将资金交其办理,并伪造银行承诺函吸收储户资金。储户反映,他们都是和银行“职员”陆某签订8%以上高额贴息存款合同,陆某要求理财资金50万元以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银行牵涉其中,本案并非孤例,类似案件发生多起。媒体报道,广东警方经过近3个月侦查,将犯罪嫌疑人陈某梅、黄某贤抓获归案。这对夫妇以信用合作社工作人员的身份开展银行验资、帮助客户打银行流水、帮信贷客户“过桥”等银行业务,承诺支付3分至5分月息的高额回报非法集资,涉案金额高达7亿多元。专案组查明,陈某梅原是广东四会市某信用合作社信贷部副主任,其丈夫黄某贤也是该社部门领导。大部分被害人自2011年开始借钱给陈某梅,最多的借出1.3亿元。2014年4月,陈某梅辞职,但仍自称是银行职员,穿着工服向事主借款。2014年9月,资金链断裂,她玩起“失踪”。有银行工作人员身份“包装”,非法集资更具迷惑性。在河南郑州,马某非法集资案颇具代表性。马某,案发前系某银行支行副行长。2009年下半年,鲁某因公司经营资金紧张,就找到马某融资。二人一拍即合,马某利用其副行长身份向银行客户进行推荐,以高息为诱饵让客户向鲁某公司投资,鲁某在一定期限内还本并支付高息。2009年9月至2011年,马某共向69个集资户吸收资金63.9亿元。至案发,尚有5.7亿元未兑付。立案后,鲁某陆续向存款户兑付资金3400万元。河南省郑州市中级法院终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七年、鲁某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高息揽储 违规从事民间借贷“非法吸储愈演愈烈,规模之大以及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必须引起警惕。”河南省郑州市检察机关办理过多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孙检察官,面对当前非法集资的严峻形势表现出担忧。孙检察官查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几十件,作了大量的调查研究。他介绍,2008年,受金融危机影响,中小企业经营、融资陷入困境,国家发展担保业支持中小企业,担保行业迅速发展。以河南省为例,至2010年底,河南省获省工信厅备案证的担保机构多达1383家。但在2011年下半年,“火山”爆发,许多担保公司资金链断裂,有的老板跑路,受骗群众资金难以兑付,引发群众上访等群体事件。“随着案件的深入查办,担保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逐渐浮出水面,一起起案件吸收金额之大、涉及集资户之多,令人触目惊心。”根据2010年3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出台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等活动。但在河南,一些投资担保公司违反国家规定,直接高息揽储,吸收存款,从事民间借贷。记者了解到,多年前,河南的担保公司创立了“邦成担保模式”:以一个借款人对应一个出资人,由公证部门进行公证,资金不经过担保公司,担保机构只收取每笔业务2%至3%的担保费,并承担代偿责任。但后来,这一模式在其他担保公司担保中变了味,以收取担保费为主演变成非法集资赚利差,还有的担保公司将投资者的资金全部投向公司关联企业经营。5月15日是第六个“全国公安机关打击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政委高峰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非法集资案呈现“一大三多”特点:案件经济损失大,被害人数量多,涉及区域多,涉及行业和领域多。“非法集资在全国每个省市,几乎每个县都有发生。”逃避处罚 集资户损失惨重记者注意到,在检察机关办理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涉及的投资户少则几十户多则上千户,投资少则几万元多则上千万元。检察官介绍,高额的利息回报,让投资者趋之若鹜,看到的是利息,风险被抛在脑后。银行普通存款利息偏低,即便是银行理财产品年收益率最高在7%左右,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多数月息在2%左右,最高甚至达到9%,折合成年利率超过100%。高收益必然存在高风险。一旦担保公司的资金链断裂,客户就很难收回成本。更为可怕的是,有的担保公司恶意快速转移隐匿资金,规避追查清偿,导致查清追缴难度大增,客户退赔根本没有保障。孙检察官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公司老板目前主要采取以下手法规避追查清偿:一是公司老板设立众多关联公司,本人不任显名股东,背后操纵资金转移,隐蔽性强。老板通过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将涉案资金在公司之间转移,致使资金难以查清。二是一旦发觉被调查,立即转移涉案资产。在马某、鲁某非法集资案中,鲁某分别用非法集资款购买了两家公司股权共1.67亿元,在得知要查处其投资担保公司消息后,鲁某迅速将上述股权以1亿元价格转让出去。三是嫌疑人反侦查意识强,不设账目或案发前销毁账目。张某是一家担保公司实际控制人,他从不使用银行转账这种易留下书面证据的交易方式,只通过自己的心腹收取现金。案发后,审计报告表明,该公司未查明去向资金高达7000万元,占未兑付资金40%左右,涉及400余名群众。由于非法集资类案件具有发案周期长、涉及地域广、受害人数多的特点,办案周期通常较长,导致受害者损失清偿时间过长,很难及时拿回本金。2010年6月,河南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立,2012年2月案发,其间经过一二审,直到今年2月郑州市有关部门才发出该公司集资客户先期兑付公告。从案发到兑付经过长达三年时间,集资户才办理清偿手续,严重损害集资户利益。法律不明确 定性时有争议刑法第176条第1款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2010年12月,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3条第3款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解释》对非法集资案件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界定,但在办案实践中,检察机关发现有两个问题存在争议:一是犯罪数额的计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有的集资人在存入本金时已先将应得的利息扣除;有的集资人存款到期后收回本金,继续开始下一个周期;有的集资人在存款到期后将本金收回,间隔一段时间后重新存入。如何计算数额存在不同意见,特别是后两种情形是否应重复计算存在分歧。二是案件定性。《解释》规定“集资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奖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或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以集资诈骗定罪处罚”,但比例究竟是多少、使用多少才算挥霍,《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在一起担保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3名被告人共吸收存款5亿多元,用于个人购车、购房、包养情人等消费2700多万元,个人消费数额占吸收存款总额比例较小,但绝对数额较大,是否认定为挥霍,关系到案件定性为集资诈骗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检察官说,有的案件未兑付的资金甚至达上亿元,众多被害人拿不回本金,有的担保公司在案发后故意烧毁账目。从犯罪特征上看,这些案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因多种原因导致无法固定这方面的证据,最终只能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样的结果使犯罪行为没有得到应有的追究,不利于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规定,集资诈骗罪可判处死刑,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就量刑而言,前者比后者重得多。“正因如此,一些犯罪分子心存侥幸,认为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过坐几年牢,而吸收的亿万资金是靠正当生意很难赚来的。”检察官说。P2P借贷案大量爆发 非法集资本质没有变刑法设立的非法集资类罪名有五个,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今年4月底,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下称“处非办”)联合11部委在京召开发布会。处非办主任杨玉柱表示,去年以来,非法集资形势更加严峻,案件高位攀升,大案要案高发频发。据统计,2014年非法集资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等大幅上升,同比增长两倍左右,均已达到历年峰值。其中,跨省案件、大案要案数据显著高于2013年水平,跨省案件133起,同比上升133.33%;参与集资人数逾千人的案件145起,同比增长314.28%;涉案金额超亿元的364起,同比增长271.42%。处非办的相关报告显示,发案区域向中西部扩散,个别地区案件集中爆发。目前非法集资案件涉及全国31个省份87%的市(地、州、盟)和港澳台地区。一些地市案件集中、连锁式爆发,引发了较大的区域性风险。非法集资涉及行业领域众多,其中投资理财、P2P网络借贷等成为重灾区,案件数量迅速上升,风险隐患巨大。值得注意的是,近两年来P2P网络借贷机构数量成倍增长,这是一种借助网络平台“个人对个人”的融资借贷,P2P网络借贷非法集资案件大量爆发,风险迅速蔓延。数据显示,2014年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发案数、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分别是2013年全年的11倍、16倍和39倍。在检察官看来,P2P网络借贷平台是从传统民间借贷、资金掮客演化而来,从事线下资金中介业务,开展大量不规范的借贷、集资业务。“不管是演变成P2P新概念形式,还是渗透到哪个领域,纵然作案手段、作案方式千变万化,但这些案件非法集资的本质没有变。”不同声音 重判还是轻刑“一旦资金链断裂,老板往往‘跑路’,众多受害者损失难以挽回,导致有集资户跳楼,社会危害严重,极易引起群体事件,应当从重打击。”检察官认为。在今年河北省“两会”上,九三学社河北省委提交提案认为,民间借贷存在的非法集资、变相集资、吸储等违法行为,不仅干扰了当地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给投资者、债权人造成重大损失,破坏正常家庭的幸福和谐,还引发了许多社会治安或刑事案件,影响社会稳定。打击非法集资应重罚重判,增加法律威慑力,严惩融资性担保公司高息揽储和发放高利贷行为,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和投资咨询等中介机构涉嫌非法集资的要坚决取缔,形成严重违规后果的追究法律责任。最高法也曾表示,法院将继续保持对非法集资犯罪的高压态势,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核准适用死刑。发布《解释》就是对非法集资犯罪的高压态势,依法从严惩处严重非法集资犯罪活动。2013年5月,邓亮注册公司向社会公众推广P2P信贷投资模式,5个月时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26亿元。2014年7月,深圳市罗湖区法院一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邓亮有期徒刑三年。有投资者认为判决的威慑力不够,“只判三年太轻了”。对此,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冯兴元则持不同观点,他在《新京报》上撰文指出,“非法集资”类犯罪亟须轻罪化。他认为,首先要废除“非法集资”类犯罪死刑罪,实行轻罪化,比如应废除集资诈骗罪的死刑,法定刑的设置比照盗窃和普通诈骗罪。其次,企业集资案的处置还需要区分企业行为和个人行为,不宜把企业行为简单归为企业家个人的责任。政府在将来可能需要更多关注对企业资产的托管保全和在此基础上的对企业“非法集资”行为加以处置。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新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早在2010年刑法第八次修正时,主张废除集资诈骗罪死刑的声音强烈,有关部门以维护稳定为由倾向于保留死刑。在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死刑罪名、且金融诈骗类另外三项诈骗罪(票据、金融凭证、信用证诈骗罪)死刑全部被取消的情况下,集资诈骗罪保留了死刑。2014年10月,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初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取消了集资诈骗罪等9个死刑罪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报告草案时说,拟削减的9项死刑罪名,已在司法审判中较少适用死刑,即便取消,最高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微信号推荐股市早餐jinrong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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