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次比赛中,三名中国跳水女运动员运动员5轮的得分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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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跳水目优秀运动员竞技能力结构与选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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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体育大学 2003届博士生毕业论文 我国跳水项目优秀运动员竞技能力结构与选材研究 摘要 博 士 生 王 荣 辉 导 师 邢 文 华 教授 本研究在查阅大量文献资料 广泛征求专家意见和数轮专家调查的基础上 结合跳
水的特点 筛选出运动员竞技能力中29项形态指标 4项机能指标 5项素质指标 8项
技术指标和5项心理智力指标 对男 女共182名专业跳水运动员进行测量 其中国家集
训队员 42名 省市队员 140名 皆为二级以上运动员 健将以上占 72.5%世界冠军 18
名 共夺得49次世界冠军
对测试对象的训练经历和以往成绩也进行了问卷调查,在此基
础上揭示了跳水优秀运动员的成才年龄特征和竞技能力特征 并构建了跳水优秀运动员竞
技能力结构模型 同时明确了跳水优秀运动员选材 高级选材 的任务和阶段特征 确立
了选材的指标体系和权重 填补了跳水运动员高级选材的空白 以期为我国2008 年奥运会
后备选手的选拔 及各级跳水运动队的训练和选材提供参考 结论如下 1 我国跳水运动员的成才年龄有以下特征 我国跳水选手的初练跳水年龄和专业训
练年龄分别平均为7.5岁和10.7岁 并且有提前的趋势 我国跳水选手成为全国优秀选手
的平均年龄跳台为14.5岁 跳板为15.3岁 台 板平均训练年限为4年左右 我国跳水
选手成为世界优秀选手的平均年龄为跳台 15.8岁 跳板 16.8岁 跳台训练年限为5年
跳板训练年限为6年 我国跳水选手首获世界冠军的年龄平均为跳台 16.0岁 跳板 19.5
岁 跳台训练年限平均为6.5年 跳板训练年限平均为8.9年 我国跳水运动员初训时间
早和成材时间早是我国跳水项目保持强盛的成功经验之一 2 跳水技术特点对运动员竞技能力的要求是综合的 全方位的 要求优秀运动员在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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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1 所有跳水比赛(包括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世界青年锦标赛)都应遵守和执行本规则。
为使这些规则得到有效执行,本文中提及的名词应涵盖以下几点:所有单数形式的名词应包括其复数形式,复数形式的名词应包括其单数形式;除对性别有明确规定外,所有阳性、阴性或中性名词应分别包括任何性别的含义。本规则中任何明显的错误应加以更正。
跳板、跳台和所有的跳水设备,应根据规则FR5和FR6的要求进行准备,并应于比赛前90天经过国际游联代表和跳水技术委员会一名成员的批准。
D1.2.1比赛期间,在同一比赛池中如果没有赛事进行,所有的跳水设备都应让运动员使用;如果在同一比赛池中有游泳或水球决赛时,这些设备就不能使用。
预赛运动员的比赛顺序由抽签决定,半决赛运动员的比赛顺序与预赛的顺序相一致。在决赛中如不采用淘汰制,运动员应按总分排列名次的颠倒顺序进行比赛;在决赛中如果采用淘汰制,运动员应按预赛总得分排列名次的颠倒顺序参加下面的比赛。如出现比分相同,比分相同运动员的比赛顺序由抽签决定。D1.4
抽签应当众举行,抽签地点和时间应在比赛的通知上说明。如有可能,则采用电子装置进行抽签。
在一次跳水比赛中如果动作总数过多,可按动作分成若干场次,以使每场要完成的动作总数不超过210个。如果使用两组裁判,就不必按动作分组。
D1.6 所有运动员必须依次不间断地完成每一轮次的动作。
D1.7 低于B组年龄(14岁)的运动员,不能参加奥运会、世界锦标赛及世界杯赛(比赛年12月31日前)。
D1.8 跳水动作号码:
D1.8.1 所有跳水动作均由三位或四位数字和一个字母表示;
D1.8.2 第一个数字表示动作的组别:1=向前,2=向后,3=反身,4=向内,5=转体,6=臂有立;
D1.8.3 第三个数字表示要完成的翻腾半周数:1=半周,3=一周半,依次类推;
在向前、向后、反身、向内跳水各组中,如第二个数字是“1”,则表示有飞身动作。如无飞身动作,则第二个数字是“0”;
D1.8.5 在臂立跳水中,第二个数字表示动作的组别或方向,即1=向前,2=向后,3=反身;
D1.8.6 在转体跳水中(即以“5”开头的跳水动作),第二个数字表示起跳的组别或方向,如上D1.8.2所述;
D1.8.7 在转体和臂立跳水中,第四个数字表示转体的半周数;
在数字后面的字母表示动作完成的姿势:A=直体,B=屈体,C=抱膝,D=任意姿势(指转体动作中的其它姿势组合)。
D1.9 难度系数:
D1.9.1 每一个动作的难度系数是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
难度系数=A+B+C+D+E(公式中 A、 B、 C、D、E的组合值见附录1);
D1.9.2 做为指南,附表2上列出了以前出现过的动作号码及其难度系数的一览表。表中没有列出的动作但在比赛中出现时,应由裁判长根据规则
D1.8和D1.9确定其动作号码和难度系数。然后,由裁判长将此动作向跳水技术委员会宣布注册。
在计算翻腾超过一周半的转体动作的难度系数时,如果动作中存在一周以上明显的直体(A)、屈体(B)或抱膝(C)翻腾姿势,则难度系数的计算中应考虑这些姿势。如果整个跳水动作中都存在组合姿势,则其难度系数的计算应按照D组的方法进行。
D2.1.1 在奥运会、世界锦标赛的3米跳板和10米跳台比赛中均采用预赛、半决赛和决赛;
D2.1.2 预赛中的前18名运动员进入半决赛,预赛成绩与半决赛成绩相加后的前12名运动员进入决赛;
如有运动员不能参加半决赛或决赛时,为了保证有18名运动员参加半决赛或12名运动员参加决赛,预赛或半决赛中的下一名次运动员递补进入半决赛或决赛;
D2.1.4 如在预赛中出现并列第18名或在半决赛中出现并列第12名时,名次并列的运动员均能参加半决赛或决赛;
D2.1.5 3米跳板和跳台比赛成绩按下列办法确定:
a)决赛运动员的成绩,按半决赛有难度系数限制动作的得分加上决赛得分之和,最高者为优胜;
b)进入半决赛但未能参加决赛的运动员,其成绩为预赛的得分加上半决赛的得分之和。
c)其余运动员的成绩按预赛的得分排列。
D2.2.1 世界锦标赛的1米跳板比赛应进行预赛和决赛。根据国际跳水技术委员会的建议,决赛应采用淘汰制;
D2.2.2 获得预赛前12名的运动员参加决赛,决赛采用淘汰制;
如有运动员不能参加淘汰赛中的任何一场比赛时,为了保证这场比赛有预定人数参加,前一场比赛中列在下一名次的运动员递补参加下场比赛;
D2.2.4 如预赛中出现并列第12名或在淘汰赛中的某场比赛中出现并列时,所有并列名次的运动员都参加决赛或下一场比赛;
D2.2.5 1米跳板比赛名次取决于:
a)进入决赛的运动员,其名次按决赛中的得分排列;
b)在四分之一决赛中或半决赛中被淘汰的运动员,其名次分别按四分之一决赛或半决赛中的得分排列;
C)在预赛中被淘汰的运动员,其名次按预赛中的得分排列。
D2.3.1 在世界锦标赛的3米跳板和10米跳台的双人比赛中采用预赛和决赛;
D2.3.2 预赛中成绩最好的6至12对运动员进入决赛(具体数目由跳水技术委员会决定);
D2.3.3 如有一对运动员不能参加决赛时,由预赛中的下一名次运动员递补参赛,以保证有预定数目的运动员进入决赛;
D2.3.4 进入决赛的最后一名运动员出现名次并列时,均可参加决赛;
D2.3.5 3米跳板和10米跳台的双人比赛名次取决于:
a) 进入决赛的运动员,其名次按决赛中的得分排列;
b) 未进入决赛的运动员,其名次按预赛中的得分排列。
D2.4.1 女子1米跳板比赛应包括5个选自不同组别的无难度系数限制的动作,这一办法适用于预赛和淘汰赛中的每场比赛;
D2.4.2 男子1米跳板比赛应包括6个无难度系数限制的动作,其中5个动作分别选自
5个不同的组别,另外1个动作可从5个组别中任选一个,这一办法适用于预赛和淘汰赛中的每场比赛。
D2.5.1 女子3米跳板预赛应包括5个选自不同组别的无难度系数限制的动作;
D2.5.2 女子3米跳板半决赛应包括5个选自不同组别的动作,其难度系数总和不超过9.5;
D2.5.3 女子3米跳板决赛应包括5个选自不同组别的无难度系数限制的动作;
男子3米跳板预赛应包括6个无难度系数限制的动作,其中5个动作分别选自5个不同的组别,另外1个动作可从5个组别中任选一个;
D2.5.5 男子3米跳板半决赛应包括5个选自不同组别的动作,其难度系数总和不超过9.5;
男子3米跳板决赛应包括6个无难度系数限制的动作,其中5个动作分别选自5个不同的组别,另外1个动作可从5个组别中任选一个。
D2.6.1 女子跳台预赛应包括5个选自不同组别的无难度系数限制的动作;
D2.6.2 女子跳台半决赛应包括4个选自不同组别的动作,其难度系数总和不超过7.6;
D2.6.3 女子跳台决赛应包括5个选自不同组别的无难度系数限制的动作。
D2.6.4 男子跳台预赛应包括6个选自不同组别的无难度系数限制的动作;
D2.6.5 男子跳台半决赛应包括4个选自不同组别的动作,其难度系数总和不超过7.6;
D2.6.6 男子跳台决赛应包括6个选自不同组别的无难度系数限制的动作;
D2.6.7 奥运会、世界锦标赛和世界杯赛的跳台比赛必须在10米台上进行,其它比赛可选用5米、7.5米或10米台。
D2.7.1 双人跳水是由两名运动员同时从跳板或跳台起跳进行的比赛。比赛主要看双人跳水的一致性和各自完成动作的好坏;
D2.7.2 双人跳水的两名运动员应来自同一协会;
D2.7.3 双人跳水比赛包括5轮不同动作,其中两轮动作的平均难度系数为2.0,其余三轮动作无难度系数限制;
5轮动作中,至少有一轮动作两人都是向前起跳,至少有一轮动作两人都是向后起跳,至少有一轮动作是一个向前起跳和一个向后起跳的组合;
D2.7.5 同一高度上不可重复完成相同动作;
每一对动作的难度系数是两人动作难度系数的平均数,它是把每一动作的难度系数相加除以2,并把所得的值调整为最接近的0.1分。
D3.1.1 运动员应在比赛前向记录台递交比赛的正式动作表;
D3.1.2 动作表应由本人签字;
D3.1.3 动作表应在每一项比赛的预赛开始前24小时递交给记录台;
记录台不接受未在规定的24小时前递交的动作表,但如果此时离开赛至少还差3小时,记录台也可接受动作表,但迟交的动作表必须付250瑞士法郎罚款或200元人民币;
D3.1.5 记录台一概不接受离预赛开赛前不到3小时的任何动作表;
D3.1.6 进入3米跳板和跳台决赛的运动员可在半决赛后1小时内递交新的动作表;
在1米跳板的淘汰赛中,运动员在每场比赛之前可以更改动作表,但必须在上一场比赛结束后1小时之内向记录台递交。如果运动员没有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新的动作表,则还应按上一场的比赛动作进行比赛;
D3.1.8 在3米跳板和10米跳台的双人决赛中,运动员可在预赛结束后的1小时内递交新的动作表。
D3.2 动作表应填写以下内容:
D3.2.1 动作号码(根据规则D1.8确定);
D3.2.2 动作完成姿势:即A(直体),B(屈体),C(抱膝),D(任意);
D3.2.3 跳板或跳台的高度;
D3.2.4 难度系数(根据规则D1.9、D2.7.3和D2.7.6确定)。
D3.3 有难度系数限制的动作和无难度系数限制的动作不能重复。
D3.4 号码相同的动作一律被认为是同一动作。
跳水动作的号码和姿势,应于报告员报告之前在运动员和裁判员都能看到的显示牌上显示出来。如有任何出入,以上交的动作表为准。裁判长在每次发出进行下一个动作的信号前应核对显示牌。
D3.6 凡递交动作表的最后时间一过,说明书中所填写的动作和完成顺序不得更改。
D3.7 每个运动员应对动作表填写的准确性完全负责。
D3.8 未按期递交动作表的运动员不得参加比赛。
D3.9 奥运会和世界锦标赛的预赛应以最快的速度进行,预赛可以不报实得分。
D4.1 裁判长应被安置在能管理比赛并保证使规则和处罚能得到执行的适当位置。
D4.2 裁判长可委派助手去观察运动员的比赛。
D4.3 比赛开始前,裁判长应检查动作表。如发现动作表与规则不符,裁判长应在比赛前使它得到更正。
D4.4 裁判长更正的决定应尽快通知运动员本人。
D4.5 因恶劣天气或意外情况,如裁判长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暂停或推迟部分比赛,但尽可能等一轮跳水动作做完后执行。
D4.6 比赛应从中断的地方继续进行,中断前的得分仍然有效。
D4.7 如遇大风,裁判长有权让全体运动员重新进行动作而不扣分。
每跳一个动作之前,裁判长或报告员应用主办国的语言宣布运动员的姓名和所跳动作的名称,以及跳板或跳台的高度。如使用记分牌,则关于每个动作的所有内容都要显示出来,报告员可以仅报告运动员的身份。
D4.9 如果一个动作被报告错了,运动员或他的代表应尽可能在做动作之前立即提出修正。
D4.10 如果运动员完成了一个被报告错了的动作,裁判长应宣布无效,立即报告正确的动作,并让运动员重做。
应给予运动员充分的时间作好准备和完成动作。但在裁判长发出警告后,如果超过一分钟运动员仍不做动作,该动作应被判为零分。
运动员应在裁判长发出信号后去完成动作,信号必须于运动员在跳板或跳台上站好后发出。完成向后和向内起跳时,运动员应在裁判长发出信号后才走向跳板或跳台前端,准备完成动作。
D4.13 在发出信号前运动员已进行动作,裁判长可决定该动作是否需要重跳。
D4.14 当裁判长认为某动作的完成受到外界环境意外因素的影响时,裁判长可让其重跳。
D4.15 要求重跳的请求,必须由运动员或其代表当即提出。
当运动员完成动作的姿势与所报告的姿势明显不符时,裁判长在发出举分信号之前应示意报告员要重新报告动作姿势,并宣布该动作最多得2分。如果某裁判员给分超过2分,裁判长应宣布该裁判员的给分为2分。
D4.17 当裁判长确定运动员所跳动作与报告的动作号码明显不同时,应宣布该动作失败。
做脚先入水动作时,如单臂或双臂上举高于头部;或做头先入水动作时,如单臂或双臂低于头部,裁判长应宣布该动作最多得4.5分,如某裁判员给分超过4.5分,裁判长应宣布该裁判员的给分为4.5分。
D4.19 当裁判长发出信号时,即可认为动作开始。如果裁判长认为运动员在完成动作过程中得到他人帮助,即可宣布该动作失败。
如果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干扰比赛,裁判长可取消其参赛资格。如果某代表队队员、官员或教练干扰比赛,裁判长可将他逐出赛场,直至该项比赛结束。
比赛开始后,在上一名出场运动员的成绩公布之前,运动员不得在板上弹跳。如果违反,将被警告一次,再犯按规则D4.20处理。
如果裁判长认为某裁判员不称职,可撤消其裁判资格,并可指定另一名裁判员来代替。比赛结束后,裁判长应写一份书面报告上交给仲裁委员会。
D4.23 撤换裁判员应在一场或一轮比赛结束后进行。
比赛结束后,裁判长应与两个记录组一起审核记录表,并在记录表上签字,以确认最后成绩。如使用计算机系统,裁判长应审核计算机的最后结果,并在输出结果上签字,以确认最后成绩。
D5.1 裁判组应包括裁判长、裁判员和根据规则D4.2规定的由裁判长指定的助手。
在奥运会、世界锦标赛和世界杯赛中,单人项目应指定7名、双人项目应指定9名经国际游联批准的裁判员担任比赛的裁判工作,其他比赛可用5名裁判制。必要时,可在同一项比赛中使用两组裁判,每组最多裁定3轮动作,并尽可能裁定相同数量的动作。
双人跳水比赛应有9名裁判,其中5人评定两人的同步情况,4人评定动作的完成情况。在评定动作完成情况的4名裁判中应由两人评判某一名运动员,由另外两人评判另一名运动员。
D5.4 所有被指定为担任奥运会、世界锦标赛和世界杯赛的裁判员,必须至少在上年度担任过4次国家级或国际级比赛的裁判工作。
D5.5 在奥运会、世界锦标赛和世界杯赛的决赛中,如果条件允许,裁判组应由与参加决赛运动员不同国藉的裁判员组成。D5.6
在奥运会、世界锦标赛和世界杯赛中,应用电子装置同时显示各裁判员的给分及运动员的实得分。还应配有能够分析裁判评分的计算机软件。
D5.7 裁判长应将裁判员的位置分别安排在跳板或跳台的两侧,如果条件不允许,则可将裁判员安排在一侧。
D5.8 裁判员的位置被安排好后,不得更换 (除非是裁判长提议或在特殊情况下) 。
D5.9 裁判员的位置应有明显的辨别号码。
D5.10 比赛的记录表应由两个独立的记录组分别保管。
运动员完成每一个动作后,当裁判长发出信号,各裁判员应立即同时以最明显的方式显示自己的给分,不得互相交换意见。如果使用电子评分装置,裁判员应在动作完成后立即给分。
D5.12 双人特定的评分办法:
D5.12.1 一般来说,单人评分规则的D4、D5和D6也适用于双人跳水中动作完成质量的评判;
评判动作完成质量的裁判员,只根据一个运动员的动作完成和技术情况给分,而不考虑预备姿势前的动作、难度系数、任何水下动作或两个运动员的同步性等其它任何因素;
评判动作同步配合的裁判员,只根据两名运动员动作的相互配合情况给分,而不考虑预备姿势前的动作、难度系数、任何水下动作或每个运动员的动作完成质量等其它任何因素。动作的同步性评分包括:
--起跳,包括起跳高度的一致性
--空中动作配合的时间
--入水角度的一致性
--入水时与板或台的相对距离
--入水时间的一致性
当运动员完成动作的姿势与所报告的姿势明显不符时,评判动作完成质量的裁判员应判此动作为“不好”,该动作最多得2分。评判动作同步配合的裁判员仅对动作同步性给分,而不考虑动作姿势的改变;
当运动员完成动作的姿势与所报告的姿势部分不符时,评判动作完成质量的裁判员可根据自己的意见最多给4.5分,评判动作同步配合的裁判员不应考虑;
当评判动作完成质量的裁判员认为某一运动员所跳动作与报告的号码不符时,尽管裁判长未宣布该动作失败,但裁判员也可给0分。当评判动作完成质量的4名裁判员都给0分时,评判动作同步配合的裁判员的给分无效;
当一名运动员在另一名运动员离开跳板或跳台之前就已经入水,裁判长将宣布该动作失败。评判动作完成质量的裁判的给分无效;
D5.12.8 当所有评判动作同步配合的裁判都给0分时,评判动作完成质量的裁判员的给分无效;
当某裁判员因病或意外情况,对某一动作不能给分时,则应以评判同一运动员动作完成质量的另一裁判员的给分,或以评判动作同步配合的其他裁判员给分的平均数,分别作为这个缺少的动作完成质量的得分或动作同步配合的得分。此分数应取至最接近的半分,如该分数恰好为0.25,或0.75,则应取至临近最高的半分;
如果两个运动员的助跑、起跳和起跳高度的一致性没有被表现出来,则每个评判动作同步配合的裁判员应扣0.5~2分;
如果两个运动员的空中动作配合时间、入水角度和入水时与板或台相对距离的一致性没有被表现出来,则每个评判动作完成质量的裁判员应扣0.5~2分;
D5.12.12 如果两个运动员入水时间的一致性没有被表现出来,则每个评判动作完成质量的裁判员应扣0.5~3分。
裁判员的给分应按相同顺序逐个口头报告给第一记录组,并由第一记录组按顺序记录在记分表上。当使用计算机和显示牌记分时,记录组可直接从显示器上抄录分数。
D5.14 第二记录组应将裁判员的给分抄录在记分表上。如果电脑算分,第二组应直接从显示器上取分。
D5.15 单人项目的计算得分:
D5.15.1 记录组应删去给分中的最高分和最低分。当被去掉的分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时,则可任意删去其中的一个;
两个记录组应独立计算出有效评分,并乘上难度系数得出该动作的实得分(参看规则D1.9.1~D1.9.2、D2.7.3和D2.7.6)。如果使用电脑,则第二记录组只记录各裁判的给分。
D5.15.3 在7人裁判制的比赛中,要将得分除以5再乘以3(或者将得分直接乘以0.6),才能与5人裁判制的评分相等。
5个裁判员的给分: 总和&难度=得分
8、7、7、7、6.5 21 & 2.0=42.0
7个裁判员的给分: 总和&难度&5&3=实得分
8、7、7、7、7、7、6.5 35 &2.0 &5&3=42.0
D5.16 双人项目的计算得分:
应将裁判员的给分按相同顺序逐个口头报告给第一记录组,并由第一记录组按顺序记录在记分表上,然后将其中的动作同步分与动作完成分的最高分和最低分分别删去;
D5.16.2 当要被删去的动作配合分与动作完成分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时,则可分别任意删去其中的一个。
D5.17 为了便于计算,可使用电子计算机、计算器或计算表。
比赛结束后,应从记录表中获得决赛成绩,并将其登记在总记录表中,决赛成绩应由报告员用国际游联规定的语言之一(英语或法语)公开宣布。
D5.19 在比赛中获得总分最高的运动员为优胜者。
D5.20 当两人或两人以上得分相同时,应宣布其名次并列。
D5.21 裁判员根据下列评分表,可用0分至10分中的整分和0.5分给分。
--动作完全失败 0分
--不好 0.5~2分
--普通 2.5~4.5分
--较好 5~6分
--好 6.5~8分
--很好 8.5~10分
(参看规则D5.22、D5.23、D5.24、D5.25)
D5.22 评判一个动作只应看动作的技术和完成质量,而不考虑预备姿势前的动作、难度系数或任何水下动作等其它任何因素。
D5.23 给分应从完成动作的技术性和优美性两方面考虑,具体包括:
--开始姿势
当运动员完成动作的姿势与所报告的姿势明显不符时,该动作应被判为“不好”,该动作最多只能得2分(参看规则D4.16)。
D5.25 当运动员完成动作的姿势与所报告的姿势部分不符时,裁判员可根据自己的意见最多给4.5分。
D5.26 当允许重跳时,应对前一次动作进行评分,并记录评分结果,以备有争议时使用。
D5.27 当裁判员认为某运动员完成的动作与其号码不符时,尽管裁判长未宣布该动作失败,但裁判员也可给0分。
D5.28 运动员无故拒绝完成动作应得0分。
D5.29 当某裁判员在比赛开始后不能继续工作时,裁判长应尽可能安排同一国籍的裁判员代替其工作。
当某裁判员因病或意外情况,对某一动作不能给分时,则应以其他裁判员给分的平均数作为该裁判员的给分。其平均数应取至最接近的半分,如该分数恰好为0.25或0.75,则应取至临近最高的半分。(未完)
跳水动作的完成和评判应根据以下原则:
D6.1 所有动作应由运动员本人完成,不得有他人帮助,但允许在两个动作之间进行指导或协助。
当完成向前起跳和反身起跳的动作时,由运动员自己决定是采用助跑姿势还是立定姿势;当完成向后起跳和向内起跳的动作时,运动员必须采用立定姿势。
D6.3 立定跳水:
D6.3.1 立定跳水的开始姿势,应从运动员站立在跳板或跳台前端时算起;
D6.3.2 开始姿势中,身体应挺直,头部正直,两臂伸直放于任何位置;
D6.3.3 当两臂开始摆动时,即动作开始;
D6.3.4 立定跳水时,运动员起跳前不得在跳板或跳台上弹跳(严重两次起跳),否则裁判长宣布该动作最多得4.5分;
D6.3.5 立定跳水中,当运动员轻微地将两脚离开跳板或跳台时,每名裁判应根据自己的意见扣除1或2分。
D6.4 助跑跳水:
D6.4.1 助跑跳水的开始姿势,应从运动员准备迈出第一步时算起;
助跑应平稳、连续、路线直。跳板时助跑的最后一步应为单脚迈出,双脚起跳。而跳台时的最后一步单脚迈出后可单脚起跳,否则裁判长宣布该动作失败;
D6.4.3 当运动员在助跑途中停顿后再跑,裁判长应从每个裁判员的给分中扣除2分。
D6.5 助跑跳水和立定跳水的共同规则:
D6.5.1 开始姿势可任选并且不受影响;
D6.5.2 当开始姿势不正确时,每位裁判员可根据自己的意见扣分;
D6.5.3 起跳应果断,有适当的高度并充满信心,应从跳板或跳台的前端起跳。
D6.6 臂立跳水:
D6.6.1 臂立跳水的开始姿势,应从运动员的两手放在跳台或跳板上并且两脚离开时算起;
D6.6.2 臂立跳水时,身体如未能直立并保持平衡,裁判员应扣1-3分。
运动员身体失去平衡,当单脚或双脚落回台面时,或者单手或双手离开原来位置时,其可做第二次臂立,但裁判长应从每个裁判员的给分中扣除2分;
D6.6.4 当运动员的第二次臂立仍然未成功时,裁判长应宣布该动作失败。
D6.7 扣分和处罚:
D6.7.1 规则 D6.4.3和
D6.6.3中的扣分不应由裁判员扣除,而应由裁判长宣布,由他从每个裁判员的给分中扣除2分;
D6.7.2 规则
D6.6.4中的处罚同样适用于立定跳水时手臂开始摆动后再重新开始和助跑跳水时助跑开始后又重新开始的情况;
D6.8 当运动员完成动作时触及板端或是跳离腾空的中心线时,裁判员应酌情扣分。
D6.9 身体的空中姿势可分为直体(A),屈体(B),抱膝(C)或任意姿势(D)。
D6.9.1 完成直体姿势时,身体不得弯曲,不得屈膝和屈髋,双脚并拢脚尖蹦直,手臂可任意放置;
D6.9.1.1 完成直体转体动作时,转体动作不得直接从跳板或跳台上开始;
D6.9.1.2 在所有的飞身翻腾动作中都应有明显的不少于四分之一周(90度)的直体姿势,这个直体姿势应出现在起跳之后或
115动作中的翻腾一周之后,否则,该动作得分最高为4.5分。
D6.9.2 完成屈体姿势时,身体应在髋部弯曲,但双腿不得在膝关节处弯曲,双脚并拢,脚尖蹦直,手臂可任意放置;
D6.9.3 完成抱膝姿势时,身体应团紧,在膝关节和髋关节处弯曲,并且两膝、双脚并拢,脚尖蹦直,双手放于小腿上;
D6.9.4 屈体和抱膝姿势应符合上述规则
D6.9.2和D6.9.3中的要求,并应始终保持美观大方。从侧面看,抱膝时身体应团紧,即大腿前部靠近胸部,小腿后部靠近大腿后部。当裁判员认为没有达到这些要求时,他可扣除1-2分;
D6.9.5 完成任意姿势时,身体姿势可任意选择,但应双脚并拢,脚尖蹦直;
D6.9.5.1 转体动作不应从跳板或跳台上开始,否则裁判员可根据自己的意见酌情扣分;
D6.9.5.2 屈体姿势中的转体动作应从有明显屈体姿势后开始;
D6.9.5.3 在转体翻腾动作中,转体可在动作的任何时候开始;
D6.9.5.4 在转体动作中,当转体角度大于或小于所宣布的90度时,裁判长应宣布该动作失败。
D6.10 在任何情况下,入水都应是垂直的或接近垂直,并且身体应伸直,双脚并拢,脚尖蹦直。
D6.10.1 头先入水时,两臂应伸直举过头顶与身体成直线,双手并拢;
D6.10.2 脚先入水时,两臂应伸直紧靠身体两侧,肘部不能弯曲;
D6.10.3 入水时两臂姿势不正确,每个裁判员应酌情扣1-3分;
D6.10.4 在脚先入水时,单臂或双臂上举高于头部,或在头先入水时,单臂或双臂低于头部,该动作最多得4.5分 (参看规则
D6.11 本规则中的跳水动作图解仅供参考,除抱膝和入水姿势外,手臂可任意放置。
D6.12 当运动员的身体完全入水后,动作才算完成。
裁判长宣布“动作失败”,得0分:
D4.11 运动员进行动作之前的准备时间过长,在裁判长发出警告后,超过一分钟仍不做动作;
D4.17 运动员所跳动作与报告的号码不符;
D4.19 运动员完成动作时得到他人帮助;
D5.12.7 双人跳水中,一名运动员在另一名运动员离开跳板或跳台之前已经入水;
D5.28 运动员拒绝完成某一动作;
D6.4.2 运动员在跳板上单脚起跳,或在板端连续弹跳;
D6.6.4 臂立跳水中的第二次臂立没有成功;
D6.7.2 助跑或立定跳水时,第二次试跳仍然没有成功;
D6.9.5.4 转体角度大于或小于所宣布的转体动作的90度。
裁判长宣布“扣除2分”:
D6.4.3 运动员在助跑途中停顿后再跑;
D6.6.3 第一次臂立动作没有成功;
D6.7.2 立定跳水中双臂开始摆动后,或助跑跳水中助跑开始后,又重新开始做动作。
裁判长宣布“最多得2分”:
D4.16 当运动员完成动作的姿势与所报告的姿势明显不同。
裁判长宣布“最多得4.5"。
D4.18 做脚先入水动作时,单臂或双臂上举高于头部;或做头先入水动作时,单臂或双臂低于头部;
D6.3.4 运动员进行立定跳水时在跳板或跳台上弹跳(严重两次起跳)。
裁判员给0分:
当裁判员认为运动员所跳动作与报告的号码不符时,尽管裁判长没有宣布该动作失败,但裁判员也可给0分(参看规则D5.12.6)。
裁判员最多给2分:
D5.24 当运动员完成动作的姿势与所报告的姿势明显不符时,裁判长已宣布最多得2分(参看规则D5.12.4)。
裁判员最多给4.5分:
D5.25 当运动员完成动作的姿势与所报告的姿势部分不符时(参看规则D5.12.5);D6.9.1.2
在飞身翻腾动作中,直体姿势少于90度;
D6.10.4 在脚先入水时,单臂或双臂高于头部,或在头先入水时,单臂或双臂低于头部。
裁判员扣0.5-2分:
D5.12.10 双人跳水中,走板、起跳和起跳度的一致性不明显;
D5.12.11 双人跳水中,空中动作配合时间、入水角度和入水时与板相对距离的一致性不明显。
裁判员扣1-2分:
D6.9.4 完成屈体和抱膝姿势时没有达到规则D6.9.2和D6.9.3的要求。
裁判员扣除1或2分:
D6.3.5 运动员进行立定起跳时,轻微地将脚离开跳板或跳台。
裁判员扣0.5-3分:
D5.12.12 双人跳水中,入水时间的一致性不明显。
裁判员根据自己的意见扣1-3分:
D6.6.2 臂立动作不稳定;
D6.10.3 入水时单臂或双臂姿势不正确。
裁判员酌情扣分:
D6.5.2 开始姿势不正确;
D6.8 完成动作时,运动员碰板或跳离中心线。
D6.9.5.1 转体动作从跳板或跳台上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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