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角的初步认识教材地位和评价体育的社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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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体育经济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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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识社区体育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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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是人类生活的基本的社会单位,它是基于同类型社会生活而形成的相对独立的地域性社会。开展社区体育有助于人们间联络感情、改善邻里关系及社区环境、提高居民身体素质、充实和丰富居民的业余文化生活,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求,在形成和谐社区中起到突出的作用。现代化的生活方式以及饮食结构的改变使“文明病”在我国迅速蔓延;高度竞争的社会使人们面临巨大的压力,心理疾病成为危害人民健康的主要杀手;我国正在进行医疗保险体制改革,治病花钱已顺理成章,居民从自身利益出发,投身于体育活动,并把家人也推向运动场;社会逐渐趋于老龄化,老年人在社会福利、文化活动、医疗卫生、体育健身等方面对社区有极大的依赖性等。社区是社会的细胞,社区体育的健康发展,可以使人们得到对集体、社会的信赖感、依托感,在和睦欢乐的气氛中,享受到生活的归属感和稳定感,人们因愉悦感和快感而情满胸臆,使个体获得社会健康。我国社区体育起步较晚,发展跟不上需求。目前,我国的社区体育活动大部分还只能在社区空地、公园或路边空地进行,直接影响了居民的社区体育参与和社区体育自身的发展。社区体育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是指,通过社区体育的开展促进社人与生存环境的和谐。人类对待自然的态度经历了依赖―掠夺―和谐等几个阶段。“和谐论”是人类理性对社会实践的反思,是人的“超自然性”的胜利。“和谐论”也是人对社会发展的深层思考与道德提升。从片面追求经济发展到追求社会发展,再到追求人―社会―自然之间的良性发展,反映了人类理性认识的跃升。社区体育对人与自然的和谐作用在,人通过社区开展丰富的健身活动而融入大自然的和谐环境中,社区体育将引导人们走出家门,走向户外,体验大自然带给人们的意境,从而是体育成为人们健康的生活方式。同时,注重人居环境优化,促进人与城的和谐。人是城市的主体,城市和谐,最重要的是人与城的和谐。随着社区体育环境的有效改善,居民健康生活质量逐步提高,广大人民将更加热爱自己的城市。社区体育更要注重构建亲民便民利民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促进社区人与环境之间的和谐关系。个体与社会之间的体育和谐体现在民族凝聚力与自豪感上。在体育的育人的过程中,培养人们爱国主义精神和集体主义思想,传播“更快、更高、更强”的奥林匹克精神,并在体育过程中真正体现“公平竞争”、“自强不息”、“团结协作”的体育理念,可以不断完善人们的“生物属性”、“心理属性”和“社会属性”。贯彻“普惠”原则,用现代社区体育文化满足人们日益上升的不断改进自身生活方式和提高生活质量的需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同时不断提高中华民族的素质。让每一个居民从社区体育的发展中感受并享受到城市发展成果;在为大多数居民提供体育服务的同时,依托社区,真情面对、切实解决特殊群体的困难和问题,使各方利益得到维护。同时,人与社会的和谐,也就是促进社区人与人的和谐。实现人与人的和谐,关键要使公平正义得到弘扬,积极推进社区服务工作,努力实现城市服务网络全覆盖。社会的主体是人。同样,和谐社会的主体也是人。要使社会和谐,必须要使构成社会的主体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谐。社区体育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健身活动,协调好群际冲突。人的社会属性,决定了人往往会结成一定社团、组织,以摆脱个体的人的脆弱性。社区体育不仅带动了社区成员的参与,而且带动了家庭体育活动的发展,以至推动了整个群众体育的发展。社区体育通过社区服务的带动,承认和保护了个人的合理的需求和利益。人是评价社会活动和社会进步的最终尺度。我们建设和谐社会的最根本目的,也是为了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而社区体育恰恰能发挥这一体育的本质功能。同时,社区体育活动的开展有利于协调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使社区成员通过参加社区体育活动,由于兴趣相同而相识、相知、相和。人的解放和发展程度可以作为社会和谐认知的依据和评价的标准。人是包括社会和谐关系在内的一切社会关系的心。人的解放和发展,不仅从根本上反映了从原始社会到阶级社会直至共产主义社会的社会发展内在逻辑进程,而且凸现了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和谐状态。体育的目的和功能之一就在于促进人的健康。人的发展包括了身心发展两个方面,其中身体发展是心理发展的基础。体育能够改善人的大脑的代谢机能,为神经系统的工作创造适宜的兴奋状态,从而为人的智力发展提供良好的生理基础。促进身体发展是体育的本质功能之一,这是其他任何活动所不能比拟的。社区体育将尽显体育的本质功能,同时,随着社区体育多样化的丰富发展,将更加满足社区成员的健康需求,促进人的和谐发展。政府和社区居民的关系,是构筑和谐社区体育的基本前提。社区是代表整个社区成员的共同利益。政府和社区成员的关系,是指导、服务与监督的关系。政府要指导社区居委会等管理机构结合行政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使政府承担的部分社会职能回归社区;关心、支持、参与社区工作,纠正社区居委会行政化倾向,减轻社区居委会的负担,营造和谐社区建设的良好环境。社区体育的和谐重在充分发扬民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参与社会管理。在制定社区体育计划时,政府广泛征求居民群众的意见,集中民智,达成共识;在推进社区体育过程中,尤其在解决居民区健身环境等与群众密切相关的问题上,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使居民群众尽可能参与社区体育建设事务,并以群众满意度作为检验创建社区体育工作的标准,使社区体育充分体现基层民主的充分发展、政府与居民关系融洽的和谐社会。现代生活方式中的休闲体育活动,对提高市民修养水平也有积极的作用。体育活动有规则的限制和文明礼貌要求,能够培养具有良好道德品质、意志品质的人。同时,体育活动因其内容丰富,形式灵活多样,有利于文化的交流、传播与继承。人们在社区体育活动中追求积极的人际交往,有利于形成良好人际关系。通过社区体育使社区形成良好的社区文化氛围。当前我国精神文明建设采用精神文明小区为重点的工作方式,将社区全民健身活动作为评价指标,使得社区体育的社会地位的到认可,大力发展社区体育,不仅可以增强居民的身心健康水平,丰富业余文化生活,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而且还可以改善人际关系,增强社区凝聚力,强化社区意识。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方式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人带着不同的目的参与到体育活动中,社区体育因其内容丰富多彩、形式灵活多样,能满足人们健身、健美、娱乐、社会交往以及自我成就的实现等多种需要,有利于满足社区居民多种需求。(作者单位:武警警官学院军事教育训练系)欢迎您转载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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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体育的地位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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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校体育是全面发展的组成部分,是培养社会所需人才的重要内容。体育和教育都是人类社会的文化现象,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产生,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同时,它以越来越复杂的形式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体育和教育从来就有紧密联系。体育作为培养人和教育人的必要手段,历来都是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原始社会时期,处于萌芽状态的教育和体育之间没有严格的界限。原始人类传授生产和生活技能的教育目的,往往是通过身体活动的方式去实现的。教育和体育的原始形式处在一个统一体内。
进入奴隶社会以后,为了镇压奴隶的反抗,维护奴隶主的统治,为了吞并弱小民族或防备邻国侵袭,统治阶段崇尚武力,因而重视对贵族子弟施行尚武教育和身体训练。在学校教育中,体育内容比重很大,地位很高,例如:古希腊的学校教育中把体育列为重要内容,奴隶主子弟从小学起就要受到严格的体操和军事训练,学习角力、竞走、跳高、掷标枪和游泳;中国周朝为奴隶主子弟设立的学校中,也很重视体育,“六艺”教育中的“射”和“御”都属于体育内容。在漫长的封建社会里,体育在一般教育中的地位逐渐降低,其内容在整个教育中的比重相对减少,这主要是重文轻武思想和宗教禁欲主义的束缚和影响。尽管如此,在当时的武士教育中,仍不乏体育的内容。西欧世俗封建主骑士教育的“七技”(击剑、投抢、骑马、游泳、打猎、下棋、吟诗),主要内容都属体育。
近代体育是在欧洲文艺复兴以后发展起来的。随着资产阶级登上历史舞台,近代实验科学和人文科学的发展,“三育并重”的教育思想的倡行,体育成为一种独立的社会文化现象,并在学校教育体系中越来越受到重视,因而得到迅速的发展。
现代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特别是新技术革命所带来的社会生产力的新飞跃和社会生活的新变化,对增强社会成员的体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促使学校教育在培养全面发展的新人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体育作为教育的组织部分也具有新的特征,出现了新的趋势,如体育教育义务化、体育设施开放化、体育方式多样化、体育手段科学化等等。体育在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已为更多的人所认识,体育作为一种理论、知识、方法体系已为更多的人所接受。
二、学校体育是国民体育的基础,对增强民族体质和提高竞技体育水平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一个民族的素质,主要包括身体素质、文化素质、心理素质和品德素质。民族体质的强弱,关系到国力强弱和民族兴衰。学生时期是长身体的时期,特别是中小学生正处在生长发育的旺盛时期。人的生长发育水平,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体育锻炼是影响人体生长发育最积极的因素。在学生时期,加强体育锻炼,能促进身体的正常生长发育,全面发展身体,增强体质,为一生的健康打下良好的基础。同时,通过世代的积累,逐步提高民族的体质水平,经常实力,关系到国家的声誉。由于各个运动项目的运动员必须经过多年的系统训练和竞赛,才能达到较高水平,因此,各国都把希望寄托在中、小学生身上。实践证明,在学校体育实践中,发现体育人才,进行多年的系统训练,打好基础,就能为国家培养和输送优秀运动员的后备力量。儿童、青少年是各国人口构成的重要部分。因此,学校体育的发展水平,也成为大众体育普及水平的重要标志。同时,学生在学校体育教育中所养成的体育观念、能力和习惯,将有助于他们在踏入社会后,成为大众体育的生力军,从而极大地推动大众体育的发展。
三、学校体育不仅能够使学生的体质得到增强,而且可以促进智力的发展。科学实践证明,坚持经常的锻炼,可以提高大脑皮层细胞活动的强度、均衡性和灵活性。通过体育运动,还可以培养敏锐的感知能力,灵活的思维和想像能力,良好的注意力和记忆力。这一切都有利于学生的智力开发,从而有利于他们学习和运用科学文化知识。
四、学校体育有助于培养学生高尚的思想品德和坚强的意志品质。严格的体育教学和训练,可以加强学生的组织性纪律性,培养学生的集体主义精神。体育教学和训练的对抗性,可以促进学生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的形成,培养良好的意志品质。同时,学校体育还为学生的道德行为的表现提供了有利的条件,有助于学生形成良好的道德行为。在体育运动这样一种特殊环境中,学生努力控制和约束自己的不良行为,努力表现出良好的道德风貌,从而为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习惯打下基础。
五、学校体育对于美育也有积极作用。它以自己丰富的内容和形式,不仅塑造体形的外在美,而且能培养学生的审美情趣。通过提高学生在体育运动中感受美、表现美、创造美的能力,更好地培养学生认识和表现自身在运动方面的美,使自我身心得到更加充分、自由、全面的发展。
六、学校体育还是一项高尚的娱乐休闲活动。广大学生在学习科学文化之余参加体育活动,能够使紧张的神经得到松驰,享受运动带来的快乐。这既是一种很好的体脑调剂和恢复手段,又是一种有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业余文化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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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上杭教师进修学校
承办:上杭县数字上杭建设办公室
闽ICP备号 E-Mail:jsjxxx@
建议使用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Netscape6.0、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和中文大字符集正确认识体育知识产权法的地位---徐家力
正确认识体育知识产权法的地位
体育知识产权法的产生与体育运动的社会化、专业化和商业化相关。从知识产权的角度讲,体育开始正规的公平竞赛就有了未公开信息权;体育的专业化、商业化产生了体育竞赛表演权;体育知识化、理论化就有了体育著作权;体育科技化就有了体育专利发明权、非专利发明权;体育产业化、市场化有了体育商标权、广告权;有了体育竞赛的广播电视实况转播,就有了体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由此铺展开来,我们便看到了清晰而鲜活的体育知识产权法轮廓。
对体育知识产权法进行合理定位,首先需要弄清楚为什么需要体育知识产权法,其作用何在?体育知识产权法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运用知识产权法有效保护体育知识?笔者认为,体育知识产权法是体育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知识产权法的一个应用分支;是体育法学与知识产权法学共同的研究对象。
一、体育知识产权法是体育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体育是一种社会现象,是人类有目的有意识的社会活动,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原始人类在劳动和生存的需要中,不断地发展了走、跑、跳、投等基本生活技能,同时也不断地发展了人类自身。最初的体育活动是人体在劳动中的活动,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某些身体活动有目的的有规律地与健身、医疗相结合,逐渐形成了养生之道,并同人体在生产劳动中的活动区别开来,成为体育而独立存在。体育活动具有竞争性,因此需要一定的规范调整。最初的体育活动主要由世袭习惯调整。人类历史上最初的体育法是出于军事或伦理的需要而产生,现代意义上的体育法是随着现代体育的发展而逐步形成的。
体育法是指为保障公民的体育权利,维护正常的体育秩序,发展体育事业,由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调整一定体育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它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体育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各级国家机关制定的调整体育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包括国家的体育法律及其他体育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狭义的体育法仅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体育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体育法以体育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而体育知识产权关系显然属于其中。并且随着体育产业化、商业化的加强,体育知识产权日益成为权利人重要的财产权利,因此,体育知识产权法逐渐成为体育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体育知识产权法是知识产权法的应用分支
(一)研究对象:体育知识与知识产品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国际上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专门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即知识产品。知识产品具有创造性、非物质性、公开性和社会性的特点。体育知识是人们在体育活动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体育科技创新日新月异。体育知识属于知识产品的范畴。
人类体育运动的发展史,就是一部体育科技的创新史。1877年英国人发明了乒乓球运动项目后,球、球拍和技术都发生了很大变化。1890年英格兰人詹姆斯·吉布用空心赛璐珞球代替开始的软木塞和橡胶球,是球的重量减轻、弹性增强。球拍开始时用羔皮纸贴成的长柄圆形空心的球拍,后演变为梨形木板拍。木板表面平整、坚硬、弹性小,球拍击球的摩擦力较小。1903年英国的库特发明使用了胶粒拍,击球时使拍与球的摩擦力大大增加,既能进攻还可有效地制造旋转。1951年奥地利人发明了海绵拍,为进攻性打法尤其是弧圈球打法提供了物质基础。
现代体育中,体育工作者投入了大量的智力劳动,进行了广泛的科学研究,把数学、物理学、仿生学、生物学、流体力学、美学、美术、音乐、舞蹈等知识,运用到田径、体操、游泳、滑冰等项目的技术动作设计上;把人体解剖学、人体生理学、人体生物化学、人体遗传学等知识,运用到运动员选材、训练、恢复上;把材料学、机械制造、仪器仪表等知识运用到体育运动器材的改进和制造上;把哲学、法学、管理学、经济学、政治学运用到运动项目的设计和竞赛的组织、编排、裁判和奖励中去,有力地推动了体育理论的发展,训练方法的改进,器材和设备的更新换代,使体育科技的创新含量大大增加。
(二)概念体系:植根于知识产权法
对于知识产权的类型,虽然国际公约、各国立法、学理研究都有所不同,但从国内情况来看,大抵可以传统知识产权与新型(其他)知识产权。传统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体现在立法上为《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而新型(其他)知识产权一般包括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商业秘密权、商号权等,体现在立法上为《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条例》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而知识产权界正在讨论的包括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等。
从既有研究成果来看,体育知识产权的概念体系和制度体系都深深地植根于知识产权法。现阶段,体育知识产权的客体主要包括:1、体育作品,如体育著作、论文、教材、体育竞赛表演、体育运动技术动作编排等,如果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并且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进行复制,则属于著作权的客体。2、体育专利发明,如体育场馆设计、体育器材、仪器等,如果符合《专利法》对于可专利性的要求,则属于专利权的客体。3、体育标志,如体育产品标识,如果符合《商标法》的要求并依法注册,则属于商标权的客体。4、体育非专利专有技术,如运动技术创新动作、运动技战术训练方法、营养配餐配方等、运动医疗技术等。5、体育未公开技术信息,其内容主要为训练方法、技术动作的排列组合、技战术运用方法、出场队员名单等。对于体育非专利专有技术和未公开技术秘密可以比照一般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由此可见,体育知识产权法的概念体系植根于知识产权法的概念体系,并基本保持一致。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三个问题是:
其一,体育竞赛广播电视转播权。体育竞赛转播权是指体育组织或竞赛主办单位在举办体育竞赛活动时,许可他人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传播工具进行直播、转播并收取报酬的权利。有观点认为,体育竞赛转播权与著作权存在根本区别,既非表演者权,亦非广播组织者权。对于体育竞赛转播权的性质问题,我们认为,首先应当区别著作权和邻接权。在我国,著作权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著作权仅指对作品的权利,而广义的著作权包括狭义的著作权和邻接权。邻接权是指文化产品生产、传播者依法对其完成的与作品相关的成果所享有的权利。邻接权与著作权(狭义)有所区别:1、著作权保护的是产生作品的智力创造,而邻接权保护的是传播作品和其他成果的过程中投入的劳动和资金。2、著作权的主体在传统上主要是自然人作者,而邻接权的主体是作品的传播者,它们通常是法人。3、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而邻接权的客体是表演、录音制品、录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等,这些客体本身并非作品,而是作品的一种传播方式,或者作品面向大众的形态。《著作权法》的名称中“著作权”为广义,而具体条文中的“著作权”多为狭义。通说认为,著作权(狭义)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和翻译权。其中广播权是指向公众广播其作品的权利,不仅包括老式的单纯有声广播,也包括新式的是听广播(即电视);既包括有线广播,也包括无线广播;还包括直接的广播和对广播的转播等。网络传播权,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品的权利。该权利针对以因特网为主的各种信息网络中的作品传播行为而规定,其特点为主要包括:发生在信息网络环境中;可以是有线或者无线的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公众成员可以单独选定接受作品的时空条件。因此,如果体育竞赛活动属于作品,那么著作权比照法人作品或职务作品,归属于体育组织或竞赛主办者享有。这已成为一项国际惯例,并为众多体育组织的章程所确定。这里的体育竞赛广播电视转播权与著作财产权中的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对应。
体育竞赛表演是以教练员为主导,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参与,由运动员在赛场上参赛的竞赛表演。它对参赛者是竞赛,对观众来说是表演。如果体育竞赛参赛者的地位同表演者,那么他们享有表演者的权利,指一种邻接权,不同于著作财产权中的表演权。就体育竞赛广播电视节目而言,广播者由于投入了大量的设备、人力、财力,并在转播过程中进行了选编、剪辑、加工、解说、配乐等,因此他们依法享有广播者的权利,也是一种邻接权,不同于著作财产权中的广播权。由此,观众最终通过广播电视欣赏到的体育竞赛节目包含了著作权人的广播权、表演者的表演者权以及广播者的广播者权,前一项为著作财产权的内容,后两项为邻接权的内容。由此分析可知,对于体育竞赛转播权而言,它仍然属于知识产权法的应用范畴。
其二,奥林匹克运动标志。2008年我国成功地举办了奥运会,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相关问题得到关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主要分为四类:1、永久属于国际奥委会专有的产权,包括奥林匹克名称;奥林匹克(中英文);奥林匹克标志;奥运五环;奥林匹克会旗;奥林匹克格言(更快、更高、更强);奥林匹克会歌。2、奥运会组委会申办、筹建以及举办奥运会过程中形成的产权,闭幕后这些权利属于国际奥委会所有。包括:奥运会名称;奥运会徽记;奥运会旗帜;奥运会吉祥物;奥运会图形、招贴画设计及为奥运会创作的其他图像作品;奥林匹克火炬设计及与之有关的任何铸模;徽章及与之有关的任何铸模;奥林匹克奖牌和纪念章设计及与之有关的任何铸模;奥运会证书;奥运会正式出版物;与奥运会有关的数据库和统计数据等。3、国家奥委会的产权。包括国家奥委会的名称和徽记。4、组织和个人通过合法渠道取得与奥运会密切有关的产权。主要包括:奥运会电视转播权;授权使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商品;与奥运会密切相关的作品;与奥运会密切相关的专利产品和专利技术等。对于上述标志,属于“官方标志”的,按照相关法律进行保护;对于组织和个人的权利主要通过知识产权法进行保护。
其三,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传统体育知识科技含量低,是人们将生活、生产中的一些动作或技能提炼出来,重复练习以达到熟练,增强某种体能并获得一定乐趣的活动。如武术、中国式摔跤等。体育竞赛只是民间少数人参与的一种娱乐。参赛者仅仅靠天生的身体素质和简单的技术、技能,不需要长期专门化训练。而且体育没有商业利益,也没有以此为生的专业运动员和教练员。对于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可以利用民间文艺或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法保护方式。
三、体育知识产权法是体育法学和知识产权法学共同的研究对象
综上所述,体育知识产权问题是体育法学和知识产权法学共同的研究对象,它既是体育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知识产权法的一个应用分支。因此,我们认为:
首先,体育知识产权法的研究基础在于知识产权法。如前所述,其研究对象、概念体系都植根于既有的知识产权法。因此对于体育知识产权的研究应当首先进行知识产权法的知识储备,掌握知识产权法的基本概念和相关制度。主要包括:1、著作权法:著作权、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类型、邻接权及其内容、相关权利的区别、合理使用制度、许可制度、转让制度、侵权认定等。2、专利法: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授权条件、许可制度、转让制度、侵权认定等。3、商标法:商标注册条件、许可制度、转让制度、侵权认定及其例外等。4、反不正当竞争法:其他标识、商业秘密等。
其次,体育知识产权法的研究重点在于体育知识的特殊性。如前所述,体育知识产权法的作用在于运用知识产权法对体育知识进行有效保护。因此,如何识别体育知识,并将其纳入知识产权法是体育知识产权法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之一。例如,体育知识的涵义、分类如何?体育竞赛本身是否为作品?其权利如何归属?运动员在知识产权法上的地位如何?等等。这些都是体育知识产权法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除此之外,随着奥林匹克精神的发扬和体育产业的发展,体育活动的利益相关者也逐渐增加,因此,如何实现体育活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也是今后体育知识产权法研究的重点之一。
徐家力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
& 于雯雯 中国政法大学 博士研究生
张厚福等:“体育知识产权基本理论的研究”,载于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编:《中国体育法制十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357-368页。
应该说我国现在的法律部门划分得比较混乱,从教材和理论研究成果来看,已有《体育法》和《知识产权法》等。因此本文暂将二者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汤卫东编著:《体育法学》,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版,第1页。
对于知识产权的客体学界尚存争议,代表性观点有“智力成果”、“知识产品”、“知识信息”等。本文采用的是以吴汉东为代表的“知识产品”说。
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7页。
同上,第13页。
同上,第17页。
张厚福等:“体育知识产权基本理论的研究”,载于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编:《中国体育法制十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357-368页。
胡峰等:“我国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研究”,载于http://www./n16/n/n/395516.html
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87页。
同上,第77页。
笔者认为,有待论证。
胡峰等:“我国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研究”,载于http://www./n16/n/n/395516.html
张厚福等:“体育知识产权基本理论的研究”,载于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编:《中国体育法制十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357-368页。
笔者认为,有待论证。
《著作权法》第37条。
《著作权法》第44条。
张厚福等:“体育知识产权基本理论的研究”,载于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编:《中国体育法制十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357-3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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