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规范的日戳图,比如文字不规范日戳等

法意::法律法规 - 邮电日戳印模规格与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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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邮电日戳印模规格与使用管理规定
【颁布机构】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邮电日戳印模规格与使用管理规定
现行的《邮电日戳印模规格标准与使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一九八五年颁发实行的。近年来,随着邮电业务的改革发展,各项业务制度有了很大变化,特别是新技术方面的应用,现行的日戳印模规定已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近几年用户也有要求改进日戳印模。  为此,经多次调查研究,对现行《规定》重新进行了修改。现将新修订的《邮电日戳印模规格与使用管理规定》印发各局,请即组织实施。  这次邮电日戳修改的主要方面:一是日戳形状仍为圆形,直径分25毫米和30毫米两种,戳面由原五个部位改为三个部位,取消上下月牙线和字钉糟线;取消邮政编码,不论是城市还是农村一律刻局所名称(地名),戳面上均不缀局所类别((支)、(所)、(代))。日戳序号改在戳面下部局名的后面。二是邮资已付日戳由原四种合并为两种,一种为中、法文对照的邮资已付日戳,适用于国内、国际等各类邮资总付邮件;一种为机要通信邮资已付日戳,适用于机要邮资总付邮件。戳面取消字钉边线,日戳序号改在戳面下部局名的后面。三是现行规定戳面上不分市县均冠省区名称,改为省会城市一律不冠省区名称。四是国际互换局、交换站、北京国际邮政汇兑中心的日戳现行刻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刻为“中国”,以便加盖清晰。五是中国集邮总公司营业部现行日戳上部是“北京”,下部汉语拼音,改为上部刻“中国”,下部不变。六是增加了省、区、市国际汇兑中心日戳。  关于日戳刻制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测规则暂按YD/T574手柄与戳头相接部位推行万象节式。  按新规定刻制更换日戳需要一定过程,各管理局要认真研究,精心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进行更换,争取在二、三年之内全部更换新戳。各地可根据《规定》的原则和要求,结合本地实行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和办法付诸实施,并将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报部。  邮电日戳是邮电通信部门经办业务的重要戳记,是凭以确认邮电局所与用户之间以及局所之间权责关系的印信。为了统一和严格日戳规格,加强日戳的管理和使用,保护通信业务工作有效地进行,维护邮电信誉,特制定本规定。  邮电日戳印模规格  一、日戳的种类(一)邮电日戳分:普通日戳、邮资已付日戳、特种日戳三大类。普通日戳分邮政日戳、电信日戳、机要日戳以及收寄机、邮资机、过戳机、邮票盖销机等机器上装用的日戳四种。邮资已付日戳分中、法文对照的邮资已付日戳和机要通信邮资已付日戳两种。特种日戳分风景日戳和模拟日戳两种。  二、日戳戳面形式和尺寸规格  (二)普通日戳,圆形,直径分25毫米和30毫米两种。戳面分:  上部、中部(字钉槽)、下部三个部位。圆周线为0.5毫米的实线,不刻齿点。  一般邮电局所使用的日戳,戳面直径25毫米;国际邮件互换局和交换站办理国际邮件业务使用的日戳和少数民族地区局所需要加刻少数民族文字的日戳,戳面直径30毫米。  水波纹销票日戳印模规格与普通日戳相同。其水波纹为五条正玄线,纵向间距为4.5毫米,水波纹纹宽0.5毫米,波长为26毫米,振幅  (三)邮资已付日戳,多边八角方形。尺寸为30×30毫米。戳面分:上部、中部(字钉槽)、下部三个部位。四周边线为0.5毫米的实线,不刻齿点。  (四)风景日戳,圆形,直径30毫米。戳面分:风景图案幅面、字钉槽、地名三个部位。圆周线为0.5毫米实线。风景图案可刻在字钉槽的上端,也可以将图案和槽调个位置,刻在字钉槽的下端。  (五)模拟日戳,图形尺寸等与普通日戳的有关规定相同。  三、日戳文字规格  (六)日戳上的文字,除下列情况外,其余均应刻汉文,用长仿宋字体,自左向右排列。字要合乎规范,对已有简化写法的应使用经国务院公布推行的简体字,不得任意简写或改用繁体字。  1.日戳序号、年、月、日、时字均刻阿拉伯数字,用细长等线体,自左向右排列。  2.少数民族地区局所日戳加刻当地民族文字地名的,其字体和排列方式依照有关民族的规范要求办理。  3.指定刻汉语拼音文字的,采用细长等线大写体字母。汉语拼音文字的地名、字母应连排,不可按每一汉字的拼音拆开排列。  4.指定刻法文的,采用细长等线大写体字母。  (七)日戳上的年、月、日、时字,按其顺序自左向右排列。时间在12时以后的须用“13”至“24”时表示。年、月、日、时字钉的右下角,各加刻一个小圆点。例如“?17?”。拨轮式和各类机器上日戳可不刻世纪号,其年、月、日、时字钉,均用两位数字表式。例如“95?01?01?07?”。日戳字钉糟部位除年、月、日、时字钉外,不准排列其他文字或代号。  (八)普通日戳和模拟日戳戳面上、下部所刻文字,每个字均应以戳面中心为指向,排列成弧行。  四、日戳戳面刻用文字内容与排列  (九)邮政日戳  1.各部位刻用文字内容,除本款5项有特别规定外,按下表刻用:  北京国际邮政汇兑中  邮运  2.省、自治区、市、县名刻制要求  一般不刻“省”、“区”、“市”、“自治县”的字样,如:江苏省只刻“江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只刻“新疆”;北京市、杭州市、保定市分别只刻“北京”、“杭州”、“保定”;青浦县、太仓县分别只刻“青浦”、“太仓”;  大厂回族自治县只刻“大厂”。  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只刻市名,不冠省、区名。如湖北武汉市只刻“武汉”,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只刻“呼和浩特”。  但有下列情形的省、市、县应例外:  (1)吉林省吉林市局日戳上部,应刻“吉林省吉林市”,省市两字不能省去。  (2)市字或县字是该市县名称的一部分,不能省略的,如沙市、蓟县应分别刻成“沙市”、“蓟县”。  (3)市县同名的,市名不刻“市”,县名应加“县”字,如无锡市、无锡县应分别刻成“江苏无锡”、“江苏无锡县”。  (4)内蒙古各旗仍应刻出“旗”字,但旗字前有“族自治”、“自治”、“联合”或“翼”字样的,这些字样可不刻出。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鄂伦春自治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科尔沁右翼前旗可分别刻为“莫力达瓦旗”、“鄂伦春旗”、“达尔罕茂明安旗”、“科尔沁右前旗”,以减少刻用字数,又能区别地名,使日戳戳面文字不至过多过密影响戳模清晰。  (5)市辖县:1)直辖市所辖的县,县名前应冠直辖市的市名,市名不刻“市”字,如天津市所辖武清县,应刻“天津武清”;2)其他市辖县,县名前应仅冠省(区)名,不加刻领导市的市名,如江苏省徐州市沛县,应刻“江苏沛县”。  3.各级邮政(电)局所的名称类别  各级局所的名称,按各局所所在地名确定,不分城市和农村均使用地名表示,不刻邮政编码和局所号,局所也不刻类别名称。  4.内部生产单位简称刻法  邮政内部生产机构是指以办理邮件分拣封发、市运、转运、业务档案等非对外服务的生产单位,其日戳下部只刻相关单位的简称。  各级市局内部生产单位的简称,  (1)在一般市局,可刻“信函”、“包刷”、“报刊”或“信”、“刷”、“包”、“报”、“刊”以及“市运”、“转运”、“档”等字样;  (2)在大城市市局,可刻“平信”、“挂信”、“平刷”、“挂刷”、“包裹”或“平信(进)”“平信(出)”、“挂信(进)”、“挂信(出)”、“平刷(进)”、“平刷(出)”、“包裹(进)”、“包裹(出)”以及“市运”、“转运”、“档”字样。由于各局内部的生产机构设置和生产作业分工差异,上述简称还不能完成准确表示其机构名称和生产作业的,相关市局可按照既能使人明了,又易于区分的原则,另行核定简称。  内部生产机构兼办部分对外服务工作,如兼办开取筒箱盖销邮票工作,或兼办大宗印刷品等的收寄工作的,用于开箱销票等的日戳,下部应刻该单位简称并在其后缀(筒取)字样;用于收寄大宗印刷品等的日戳,下部应刻该单位简称并在其后缀(刷)字。  县局班组的日戳可按日戳简称规定在下部刻“营业”、“投递”、“封发”、或“档”等字样。  5.日戳序号  日戳序号以每一局为单位,顺序编列;内部生产单位应按同一简称单位顺序编列。有关单位如只有一枚日戳,亦须编为1号。  6.押运班、邮运站  火车押运班日戳上部原则上应根据列车相关运行区段首末站地名的简戳上部根据相关轮船航班起终点地名的简称或缩称,船以派押局的地名作邮运站站名刻所在地市、县名和“邮运站”字样,如“××邮运站”。  站名前不冠领导局、站名。不经管邮件转运工作的邮运站,不发日戳。  7.集邮公司、集邮门市部、报刊门市部、报刊亭、邮亭、流动服务局所。  集邮公司:中国集邮总公司、各市公司营业部门的日戳,按本款1项表列的规定刻制。  集邮门市部、报刊门市部:凡属市、县局或邮电支局领导的,作为各该局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日戳以下部的日戳序号为区别;不属上述情况的,其日戳上部按上述表列的规定刻直辖市名或省(区)及市(县)名,下部刻该门市部所在地局名(集邮)或(报刊)字样。  报刊亭不刻发日戳,如因办理收订报刊,可作为其领导局的一个组成部分,所用日戳以日戳序号为区别。  邮亭、流动服务局所,一律作为其领导局的一个组成部分,所用日戳以日戳序号为区别,不刻“邮亭”、“流动”字样。  8.邮政储蓄  凡专营业厅(所)或台席办理邮政储蓄业务的,应在局所名称后缀“(储蓄)”。业务量较小的局所,邮件、储蓄业务合台席的不单刻专戳,可使用一般的普通日戳。  (十)电信日戳  电信日戳是指邮电分设的电信局营业和来报单位,用于电信营业和来报投送处理业务的日戳,以及邮电合设局的来报单位(班组或台席),专用于来报投递处理业务方面的日戳。邮电合设局的营业单位办理电信营业的台席,不刻电信日戳,统一使用邮政日戳,以日戳序号相区分。  电信日戳各部位文字刻法如下:  1.分设的电信局营业和来报单位:  上部:一律刻各电信局的局名,如“××市电信局”、“××市长途电信局”或“××市电报局”、“××市长途电话局”、“××市市内电话局”、“××市无线通信局”、“××县电信局”等。  下部:  (1)营业单位:电信局本身营业处,只刻“营业”字样,电信局所属市内其他电信营业处(点),一律刻“××路(街)营业”字样;同一营业处(点)内分设电报、长话、市话营业窗口或分设几个电报营业窗口,需要几枚日戳的,以日戳序号相区分,序号刻法同邮政。  (2)来报单位:电信局本身投递点只刻“电报”字样,电信局所属市内其他电报投递点,一律刻“××路(街)电报”字样。  (3)电信代办所(点),应在下部“营业”或“电报”两字后,加刻“代”字,并加括弧表明。  此外,日戳内凡需要加刻少数民族文字局名或地名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管理局选择在上部或下部适当位置刻制。  2.邮电合设局的来报单位:  上部:按邮政日戳的有关规定刻制。  下部:(1)市、县邮电局本身电报投递点,只刻“电报”字样;(2)城乡邮电分支机构的来报单位,左边刻支局(所)所在地地名(城市刻街道名称,农村刻集镇乡村名称),右边刻“电报”字样。  (十一)机要日戳  机要日戳是指办理机要通信业务使用的日戳。日戳上各部位文字的刻法如下:  上部:机要通信局和市、县邮政(电)局所属机要通信业务单位,均刻所在市、县的地名,即直辖市刻市名,直辖市所辖县局刻市及县名;省、自治区内各市、县,刻省(区)及市(县)名。省、自治区、市、县名的刻制要求与本节第(九)款2项规定相同。  下部:刻“机要”字样和日戳序号;需要加刻少数民族文字市、县地名的日戳,则刻当地民族文字市、县名。  日戳序号:机要通信局以局为单位统一编列;市、县局所属机要通信业务单位,以市、县局为单位统一编列。如一个市、县内只有一枚机要日戳,亦须编为1号。  (十二)收寄机、邮资机、过戳机、邮票盖销机等机器上装用的日戳戳面刻用文字内容、排列,原则上同邮政日戳。  (十三)邮资已付日戳  1.各部位刻用文字内容:  邮资已  日戳种  2.省、自治区、市、县名刻制要求,与邮政日戳有关规定同。  3.邮资已付日戳下部局名与邮政日戳的有关规定同。  4.上述两种日戳的日戳序号,在同一使用局内,应分别各从第1号起顺序编列。序号一律刻缀在局名的后面。相关种类的邮资已付日戳只刻一枚的,亦须编为1号。  (十四)风景日戳  1.风景图案幅面,刻当地风景图案和该风景的名称。图案要表现出该风景的特色,形式以能使盖出的图案戳印清晰为原则,可采用单线勾画式或黑白加线勾画式。风景名称要用得恰当。如“长城”应称为“长城八达岭”,不可称为“北京八达岭”、“八达岭”或“长城”;又如“三潭印月”,应称为“西湖三潭印月”,不可称为“三潭印月”或“西湖”等等。风景名称可刻在图案幅画的适当处。  2.地名部位,该风景所在地的市、县名。直辖市只刻市名;省、自治区辖境内各市、县名前冠以省、自治区名;直辖市所辖县在县名前冠以直辖市名。如长城八达岭在北京市延庆县境内,西湖三潭印月在浙江省杭州市境内,地名部位上应分别刻“北京延庆”、“浙江杭州”。  3.日戳序号:风景图案不同的,分别从1号起顺序编号。同一风景图案的日戳只刻一枚的,亦须编为1号。  4.风景日戳戳面图案设计和刻用文字应绘制稿样报主管省(自治区、直辖市)管局审查批准,方能按规定申请刻制使用。  (十五)模拟日戳是指供各级邮电学校在教学上供学生练习操作技术使用的日戳。上部刻“××××学校”;下部刻“练习用戳”和日戳序号,号码以学校为单位顺序编列。  邮电日戳使用管理规定一、使用范围
  ……  (此处省略若干字,欲需查看全文请成为或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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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有个关于盖日戳的文件名全称是什么谁知道请发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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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人知道吗
邮电部关于集邮业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邮电部1995年10月06日公布)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集邮业务的管理,促进集邮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集邮,是指广大群众对邮票和集邮品的收集、鉴赏与研究的文化活动。本规定所称的集邮业务,是指邮政部门为满足集邮爱好者的特殊需要,专门从事集邮品的加工制作和销售邮票、集邮品的经营性工作。  第三条 集邮业务的方针、政策由邮政司负责拟定;集邮业务的经营管理由邮政总局负责;中国邮票的出口业务和全国性的集邮品制作发行工作由中国集邮总公司负责。第二章 集邮业务的经营  第四条 集邮业务的经营工作,应坚持开拓市场,优质服务,遵守法纪,提高效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方针。第五条 集邮业务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由邮政总局负责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应做好集邮业务的组织管理、经营销售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及监督检查工作。第六条 邮资凭证发行后,各级邮政机构原则上不准预留库存,应积极组织销售,售完为止。确因集邮业务需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以下简称邮电管理局)留少量机动,最多不超过进票数的10%。第七条 新发行的纪特邮票,必须按规定的发行日期出售,不得提前;邮政窗口出售期内的纪特邮票必须按面值或规定售价出售,不得低于或高于面值(或售价)出售;错体票和变体票不准出售,如经发现要及时追回并上报,对有意出售者要追究责任。第八条 超过邮政窗口出售期的邮资凭证和集邮品的销售价格,由中国集邮总公司及独立核算的各级集邮公司自行确定。未实行独立核算的集邮公司及集邮门市部和集邮窗口无权定价。 第三章 集邮品的发行  第九条 集邮品是利用邮票、邮戳制成的特殊商品,包括首日封、纪念封、邮折、邮卡、极限明信片、盖销票、邮戳卡(包括邮政日戳、风景日戳)等。  第十条 集邮品的编号,原则上应以其分类的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为标志(国际上有通用标志的可继续延用),以发行顺序编号,并注明发行单位。  第十一条 集邮品的发行应遵守《万国邮政联盟成员国集邮公德准则》。集邮品的制作应力求完美,集邮品的纸质、规格尺寸及印刷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粗制滥造。  第十二条 纪念封的发行要贯彻积极慎重、统筹兼顾、科学安排、从严控制的原则。各邮电管理局要严格控制制作集邮品的品种量。  第十三条 纪念封题材的选择应以本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的重大或有纪念意义事件、节日、会议、活动或发生在本省的事件、活动、会议(包括国际性的活动)为主。人物纪念封的发行要从严掌握,对当代在世人物不发行纪念封。  第十四条 纪念封的制作,每年应作出计划,上报邮电管理局审批。设计图稿须经批准后,方能制作发行。政治性题材的图稿须征求地方党政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邮电部发行与地方有密切关系的邮资凭证,相关地方可酌情设计、制作首日封、权限明信片、邮折、邮卡等集邮品,自制的集邮品要报邮电管理局备案。  第十六条 邮电管理局以及下属的各级邮政部门均不得发行减资或免资封、片,不得滥发无面值纪念张,不得发行带有邮资凭证性质的附加费邮票和类似邮票图案的封缄票等票品。 第四章 邮政日戳、纪念邮戳、纪念戳的刻制及使用  第十七条 邮政日戳(含风景日戳),必须按邮电部规定的规格标准刻制。  第十八条 邮政日戳除用作处理邮政通信业务外,集邮者要求用邮政日戳盖销邮票的,可予办理(国外及港澳地区来函所附信封等邮品上面已贴好我国邮票的,不予办理)。要求盖销的邮票,以我国现行有效的邮票为限,且必须贴在空白信封、明信片或空白纸上,只限用受理局当天使用的邮政日戳加盖。  第十九条 有当地风景图案和该风景名称的风景日戳戳面图案经邮电管理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刻制。风景日戳可在风景点的邮政窗口长期使用,用作盖销邮电部门发行的集邮品和处理邮政业务的戳记。第二十条 为纪念国家和地方有纪念价值的一些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等,经邮电部或邮电管理局批准,可以刻制和使用纪念邮戳。第二十一条 纪念邮戳分为全国性纪念邮戳、地方性纪念邮戳和集邮纪念邮戳。全国性纪念邮戳由邮政总局设计式样,由各邮电管理局刻制;地方性纪念邮戳属于全省范围的,由相关邮电管理局设计和刻制;属于特定市县范围的,由相关县、市邮电局设计式样报主管邮电管理局批准后刻制;新邮票发行的首日和举办全国集邮展览(或世界邮展)期间,允许中国集邮总公司和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参照《纪念邮戳的刻制使用办法》刻制和使用集邮专用的纪念邮戳。第二十二条 纪念邮戳只限盖销现行有效的各种邮票和邮资明信片、邮资信封上的邮票图案。凡已停售或停用的邮票、邮资明信片和邮资信封,都不能加盖纪念邮戳。第二十三条 纪念邮戳用来盖销收寄的邮件上所贴用的邮票时(包括首日封),只限在纪念日的当日(就是纪念邮戳上表明日期的那一天)当地使用。用来盖销集邮品上所贴的邮票时,从纪念邮戳上表明的日期起算,一个月为限,但不允许用来盖销相关纪念邮戳纪念品以后发行的邮票、邮资明信片和邮资信封。第二十四条 纪念有较大意义活动的纪念戳,参照纪念邮戳的规格刻制。纪念戳可以用来盖销集邮品上所贴的邮票,但加盖了此项纪念戳的邮票只供集邮者收藏,不能作为纳付邮资之用。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邮电部邮政司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邮电部关于印发《邮电日戳印模规格与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部门: 信息产业部(原邮电部) 发布文号:   现行的《邮电日戳印模规格标准与使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一九八五年颁发实行的。近年来,随着邮电业务的改革发展,各项业务制度有了很大变化,特别是新技术方面的应用,现行的日戳印模规定已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近几年用户也有要求改进日戳印模。为此,经多次调查研究,对现行《规定》重新进行了修改。现将新修订的《邮电日戳印模规格与使用管理规定》印发各局,请即组织实施。
邮电日戳印模规格与使用管理规定
  邮电日戳是邮电通信部门经办业务的重要戳记,是凭以确认邮电局所与用户之间以及局所之间权责关系的印信。为了统一和严格日戳规格,加强日戳的管理和使用,保护通信业务工作有效地进行,维护邮电信誉,特制定本规定。
  邮电日戳印模规格
  一、日戳的种类
  (一)邮电日戳分:普通日戳、邮资已付日戳、特种日戳三大类。普通日戳分邮政日戳、电信日戳、机要日戳以及收寄机、邮资机、过戳机、邮票盖销机等机器上装用的日戳四种。邮资已付日戳分中、法文对照的邮资已付日戳和机要通信邮资已付日戳两种。特种日戳分风景日戳和模拟日戳两种。
  二、日戳戳面形式和尺寸规格
  (二)普通日戳,圆形,直径分25毫米和30毫米两种。戳面分:上部、中部(字钉槽)、下部三个部位。圆周线为0.5毫米的实线,不刻齿点。
  一般邮电局所使用的日戳,戳面直径25毫米;国际邮件互换局和交换站办理国际邮件业务使用的日戳和少数民族地区局所需要加刻少数民族文字的日戳,戳面直径30毫米。
  水波纹销票日戳印模规格与普通日戳相同。其水波纹为五条正玄线,纵向间距为4.5毫米,水波纹纹宽0.5毫米,波长为26毫米,振幅为1.5毫米,初相位为-90。
  (三)邮资已付日戳,多边八角方形。尺寸为30×30毫米。戳面分:上部、中部(字钉槽)、下部三个部位。四周边线为0.5毫米的实线,不刻齿点。
  (四)风景日戳,圆形,直径30毫米。戳面分:风景图案幅面、字钉槽、地名三个部位。圆周线为0.5毫米实线。风景图案可刻在字钉槽的上端,也可以将图案和槽调个位置,刻在字钉槽的下端。
  (五)模拟日戳,图形尺寸等与普通日戳的有关规定相同。
  三、日戳文字规格
  (六)日戳上的文字,除下列情况外,其余均应刻汉文,用长仿宋字体,自左向右排列。字要合乎规范,对已有简化写法的应使用经国务院公布推行的简体字,不得任意简写或改用繁体字。
  1.日戳序号、年、月、日、时字均刻阿拉伯数字,用细长等线体,自左向右排列。
  2.少数民族地区局所日戳加刻当地民族文字地名的,其字体和排列方式依照有关民族的规范要求办理。
  3.指定刻汉语拼音文字的,采用细长等线大写体字母。汉语拼音文字的地名、字母应连排,不可按每一汉字的拼音拆开排列。
  4.指定刻法文的,采用细长等线大写体字母。
  (七)日戳上的年、月、日、时字,按其顺序自左向右排列。时间在12时以后的须用“13”至“24”时表示。年、月、日、时字钉的右下角,各加刻一个小圆点。例如“1995·1·5·17·”。拨轮式和各类机器上日戳可不刻世纪号,其年、月、日、时字钉,均用两位数字表式。例如“95·01·01·07·”。日戳字钉糟部位除年、月、日、时字钉外,不准排列其他文字或代号。
  (八)普通日戳和模拟日戳戳面上、下部所刻文字,每个字均应以戳面中心为指向,排列成弧行。
18年前的法规文件,邮电部都消失N久了。究竟这些规定条文在现行国家邮政局看来是直接全面承认还是不予理睬呢。
邮电部关于集邮业务管理的若干规定(邮电部1995年10月06日公布)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集邮业务的管理,促进集邮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集邮,是指广大群众对邮票和集邮品的收集、鉴赏与研究的文化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集邮业务,是指邮政部门为满足集邮爱好者的特殊需要,专门从事集邮品的加工制作和销售邮票、集邮品的经营性工作。  第三条 集邮业务的方针、政策由邮政司负责拟定;集邮业务的经营管理由邮政总局负责;中国邮票的出口业务和全国性的集邮品制作发行工作由中国集邮总公司负责第二章 集邮业务的经营  第四条 集邮业务的经营工作,应坚持开拓市场,优质服务,遵守法纪,提高效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方针。  第五条 集邮业务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由邮政总局负责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应做好集邮业务的组织管理、经营销售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及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邮资凭证发行后,各级邮政机构原则上不准预留库存,应积极组织销售,售完为止。确因集邮业务需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以下简称邮电管理局)留少量机动,最多不超过进票数的10%。  第七条 新发行的纪特邮票,必须按规定的发行日期出售,不得提前;邮政窗口出售期内的纪特邮票必须按面值或规定售价出售,不得低于或高于面值(或售价)出售;错体票和变体票不准出售,如经发现要及时追回并上报,对有意出售者要追究责任。  第八条 超过邮政窗口出售期的邮资凭证和集邮品的销售价格,由中国集邮总公司及独立核算的各级集邮公司自行确定。未实行独立核算的集邮公司及集邮门市部和集邮窗口无权定价。第三章 集邮品的发行  第九条 集邮品是利用邮票、邮戳制成的特殊商品,包括首日封、纪念封、邮折、邮卡、极限明信片、盖销票、邮戳卡(包括邮政日戳、风景日戳)等。  第十条 集邮品的编号,原则上应以其分类的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为标志(国际上有通用标志的可继续延用),以发行顺序编号,并注明发行单位。  第十一条 集邮品的发行应遵守《万国邮政联盟成员国集邮公德准则》。集邮品的制作应力求完美,集邮品的纸质、规格尺寸及印刷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粗制滥造。  第十二条 纪念封的发行要贯彻积极慎重、统筹兼顾、科学安排、从严控制的原则。各邮电管理局要严格控制制作集邮品的品种量。  第十三条 纪念封题材的选择应以本省的重大或有纪念意义事件、节日、会议、活动或发生在本省的事件、活动、会议(包括国际性的活动)为主。人物纪念封的发行要从严掌握,对当代在世人物不发行纪念封。  第十四条 纪念封的制作,每年应作出计划,上报邮电管理局审批。设计图稿须经批准后,方能制作发行。政治性题材的图稿须征求地方党政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邮电部发行与地方有密切关系的邮资凭证,相关地方可酌情设计、制作首日封、权限明信片、邮折、邮卡等集邮品,自制的集邮品要报邮电管理局备案。  第十六条 邮电管理局以及下属的各级邮政部门均不得发行减资或免资封、片,不得滥发无面值纪念张,不得发行带有邮资凭证性质的附加费邮票和类似邮票图案的封缄票等票品。第四章 邮政日戳、纪念邮戳、纪念戳的刻制及使用第十七条 邮政日戳(含风景日戳),必须按邮电部规定的规格标准刻制。第十八条 邮政日戳除用作处理邮政通信业务外,集邮者要求用邮政日戳盖销邮票的,可予办理(国外及港澳地区来函所附信封等邮品上面已贴好我国邮票的,不予办理)。要求盖销的邮票,以我国现行有效的邮票为限,且必须贴在空白信封、明信片或空白纸上,只限用受理局当天使用的邮政日戳加盖。第十九条 有当地风景图案和该风景名称的风景日戳戳面图案经邮电管理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刻制。风景日戳可在风景点的邮政窗口长期使用,用作盖销邮电部门发行的集邮品和处理邮政业务的戳记。第二十条 为纪念国家和地方有纪念价值的一些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等,经邮电部或邮电管理局批准,可以刻制和使用纪念邮戳。第二十一条 纪念邮戳分为全国性纪念邮戳、地方性纪念邮戳和集邮纪念邮戳。全国性纪念邮戳由邮政总局设计式样,由各邮电管理局刻制;地方性纪念邮戳属于全省范围的,由相关邮电管理局设计和刻制;属于特定市县范围的,由相关县、市邮电局设计式样报主管邮电管理局批准后刻制;新邮票发行的首日和举办全国集邮展览(或世界邮展)期间,允许中国集邮总公司和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参照《纪念邮戳的刻制使用办法》刻制和使用集邮专用的纪念邮戳。第二十二条 纪念邮戳只限盖销现行有效的各种邮票和邮资明信片、邮资信封上的邮票图案。凡已停售或停用的邮票、邮资明信片和邮资信封,都不能加盖纪念邮戳。第二十三条 纪念邮戳用来盖销收寄的邮件上所贴用的邮票时(包括首日封),只限在纪念日的当日(就是纪念邮戳上表明日期的那一天)当地使用。用来盖销集邮品上所贴的邮票时,从纪念邮戳上表明的日期起算,一个月为限,但不允许用来盖销相关纪念邮戳纪念品以后发行的邮票、邮资明信片和邮资信封。第二十四条 纪念有较大意义活动的纪念戳,参照纪念邮戳的规格刻制。纪念戳可以用来盖销集邮品上所贴的邮票,但加盖了此项纪念戳的邮票只供集邮者收藏,不能作为纳付邮资之用。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邮电部邮政司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部门: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
邮政的交替变化,相关的文件和规定又有很多,有的是内部的,有的不公开,有的是执行新规定。建议想搞清楚的集邮爱好者,直接给他们打电话,亲自询问,这样更靠谱。不然,你贴一个文件,我贴一个规定,别人又找来一个规定,再贴出来,到底以哪个为准,普通人都糊涂了。内行人一解释,就全明白了。国家邮政局公众服务处电话010-0-
国家邮政局秘书处 010- (其它投诉)
不知道有没有新版的规定,95年的话,毕竟有点太遥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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