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第一案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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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怎么人肉搜索一个人?人肉搜索技巧介绍
经常上网的友友们一定听说过“人肉搜索”,所谓“人肉搜索”指的是利用网络检索的方法找到一个网友在现实生活中的资料讯息
经常上网的友友们一定听说过&人肉搜索&,所谓&人肉搜索&指的是利用网络检索的方法找到一个网友在现实生活中的资料讯息。利用人肉搜索可以做到很多事情,比如说被网络骗子给忽悠了,利用人肉搜索的技术就可以找到对方的联系方式。在如今的网络环境中,人肉搜索的方法和手段可谓是花样迭出,小编今天就在这里为大家介绍最简单的方法。
小编用的是,人肉搜索の利器哦:
首先,我们要知道对方的基本资料之一,比如说姓名,网络ID,手机号码,QQ号码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就拿最简单的QQ来演示吧!
第一步,登入搜索引擎,可以是百度或者google,soso等。搜索引擎越多越好,检索得到的结果越多。
小编就拿一位好友的QQ做小白鼠了,为了隐私起见,打了马赛克哦~
进入其中一个检索结果,可以找到对应的百度ID,这样就查找到更多信息了,因为大部分人的ID都是多网通用的。
我们在来用ID检索,可以得到更多更详细的信息,通过组合整理这些信息,我们可以实现对检索目标得到一个清晰的认识。
为了保护隐私,截图经过很多处理,友友们可以拿自己的好友做实验,有意想不到的结果哦。好了,今天的人肉搜索基本教程就说到这里,本文只是起到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人肉搜索的进阶方法需要自己动头脑思考,假以时日必然有所小成。人肉因人而精彩,请不要用软件作弊,不要做程序的傀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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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第一案
北京一位女白领写下“死亡博客”后跳楼身亡,她生前留下的“死亡博客”却引出中国第一次进入司法程序的“人肉搜索”案。日在北京市朝阳法院宣判,并由北京法院网进行了网络直播。最终,两家网站被判侵权,王菲获赔精神抚慰金8000元。而法院则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该部对“人肉搜索”等新生网络事物进行引导。
女白领疑丈夫有外遇跳楼自杀
日晚,女白领姜岩在北京位于东四环一小区24楼的家中跳楼身亡,事情源于她与丈夫王菲的婚姻。
据悉,姜岩和丈夫于日登记结婚。她生前在网络上注册了名为“北飞的候鸟”的个人博客,并进行写作。在自杀前两个月,她在自己的博客中以日记形式记载了自杀前两个月的心路历程,将丈夫与一名案外女性东方某的合影照片贴在博客中,并认为二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自己的婚姻很失败。
姜岩还在自己的博客日记中显示出了丈夫的具体姓名、工作单位、地址等信息。日,姜岩第一次试图自杀,之前,她将自己博客的密码告诉一名网友,并委托该网友在12小时后打开博客。日姜岩跳楼自杀死亡后,她的网友将其博客的密码告诉了其姐姐姜红,后姜岩的博客被打开。
丈夫“被人肉”个人信息曝光
自2008年1月开始,大旗网刊登了《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日记》专题
人肉搜索第一案
。在该专题中,大旗网将王菲的姓名、照片、住址、工作单位等身份信息全部披露。同时,姜岩的大学同学张乐奕在其注册的网站“北飞的候鸟”上刊登了《哀莫大于心死》等文章;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管理的天涯虚拟社区网出现了《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帖。每篇网文后,都有大量网友留言,对王菲的行为表示不耻和痛骂。
许多网民认为王菲的“婚外情”行为是促使姜岩自杀的原因之一;一些网民发起了对王菲的“人肉搜索”,使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详细个人信息逐渐被披露;一些网民在网络上对王菲进行指名道姓的谩骂;更有部分网民到王菲和其父母住处进行骚扰,在王家门口墙壁上刷写、张贴“无良王家”、“逼死贤妻”、“血债血偿”等标语。
日,王菲将大旗网、天涯网、北飞的候鸟三家网站起诉至法院,
人肉搜索第一案
索赔工资损失7.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及公证费用2050元,首次将“人肉搜索”和“网络暴力”推向司法领域,催生出“人肉搜索”中国第一案。
王菲认为被告网站上刊登的部分文章中披露了其“婚外情”以及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个人隐私,并包含有侮辱和诽谤的内容,侵犯了其隐私权和名誉权。
被告张乐奕的律师辩称,王菲的姓名、单位、电话等属于商务场合用于交流的信息,披露这些信息并不属于侵犯王菲的隐私权。另外,王菲因婚外情导致妻子自杀,本来就是违背社会道德的,这种不道德的行为给他带来了负面社会评价。人们拥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对这种不道德的行为作出评价也不侵犯他的名誉权。
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乐奕和北京凌云公司构成对王菲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侵犯,判令上述两被告删除相关文章及照片,在网站首页刊登道歉函,并分别赔偿王菲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和3000元,加上公证费,王菲总计获赔9367元。海南天涯公司因在合理期限内及时删除了相关内容,被判免责。
日下午3时,北京二中院作出二审宣判: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公民
人肉搜索第一案
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王某在与姜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其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和道德标准,使姜某遭受巨大的精神痛苦,是造成姜某自杀这一不幸事件的因素之一,王某的上述行为应当受到批评和谴责。
但应当指出,对王某的批评和谴责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应披露、宣扬其隐私,否则构成侵权。张某作为姜某的大学同学,在姜某自杀后以祭奠姜某、抨击王某不忠行为为目的设立“北飞的候鸟”网站,将王某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照片及与他人有“婚外情”等私人信息在网站中向社会公众披露,并通过该网站与其它网站的链接,扩大了王某私人信息向不特定社会公众传播的范围,对相关网民对王某发起“人肉搜索”、谩骂王某、骚扰王某及其父母正常生活的不当行为有相当的推动和促进作用,严重干扰了王某的正常生活,造成了王某社会评价的明显降低。
张某作为“北飞的候鸟”网站的管理者未尽到应尽的管理责任,泄露王某个人隐私的行为已构成对王某的名誉权的侵害,张某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张某以王某就其违背道德的行为不享有隐私权、其对姜某自杀这一公众事件的披露符合公众利益为由认为其不构成名誉权侵权,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另,相关证据虽能证明在张某日开办“北飞的候鸟”网站前,部分网民已在其他网站披露了姜某自杀事件的经过,其间对王某的个人情况已有披露,但应当指出,他人对王某个人信息的披露不意味着张某可以继续对此予以披露、传播,他人此前对王某个人信息的披露不影响张某侵犯王某名誉权的事实成立。张某以其他网站先于“北飞的候鸟”网站披露事件经过、相关信息已不具备私密性为由不同意承担侵权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亦不予采信。原审法院认定张某侵犯了王某的名誉权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维持。在此基础上,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及相关具体情况,适当减轻了张某的赔偿责任,判令张某删除侵权的三篇文章及相关照片、判令张某赔礼道歉并酌情判令张某赔偿王某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公证费并无不当,法院亦予以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张乐奕的代理律师表示,并不是社会上每个人都会接受这个判
人肉搜索第一案
决。而王菲的代理律师则对记者说,上诉后,王菲对于二审判决信心很足,遭遇“人肉搜索”,使得王菲的生活遭到了极大影响,“起诉前,各种网友意见都是负面的,甚至不乏谩骂,但起诉后,慢慢的一些网友了解了实际情况。”他说,王菲现在最希望过上正常人的生活。
“他现在生活得不错,换了一家公司,很低调,除了特殊情况几乎谢绝了所有媒体的采访。”法官在宣判后接受记者采访表示,要提醒网友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不要侵犯他人的隐私,超越法律的底线。
在人肉搜索上充分体现了“团结就是力量”,能在短短数天找到虐猫事件中残忍的网络美女嫌疑人,追查功夫少女事件的幕后黑手......这一场场由网民发动起来的战争都不禁让人拍手称快,
人肉搜索第一案
更让人惊叹google、baidu的自然语言智能处理的功能,还比不上有常识的普通上网者的头脑分析团结起来的巨大力量。
人肉搜索的发动和参与者通常都是网络上的愤青,他们看见令人愤怒,生气的事就会头脑发热,打抱不平,而失去了理智。导致以上多起人肉搜索案件发生,给人民群众带来了极大的伤害。无论是”铜须门&也好,&王菲事件&也好,这些在他们看似正义的行为往往是非正义的,他们的行为给人肉搜索的受害者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影响——失去工作、遭受指责。
“人肉搜索第一案”的判决结果提醒着广大网民:我国民法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法律保护个人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不受非法侵犯,网络上的个人隐私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公民行使自己言论自由权利必须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利为前提,避免因自己的不当行为造成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的不良后果。
日前,北京朝阳法院召开高级法官联席会议,54名高级法官就“人肉搜索第一案”展开热烈讨论。
会上关于“人肉搜索”的三个关键问题被提出:一是公布[1]
如果这三个问题得以顺利解决,不仅对本案审判有帮助,也将为日后同类案件提供参考依据。
一位王姓法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搜索本身无可非议。关键的是“人肉搜索”已经不再局限于网络行为,而是实实在在地对人造成物质、精神上的伤害,这与传统的暴力事件性质接近,也就进入了法律监管的范畴。
但更多的法官则表示,在处理这起案件时,要考虑案件处理结果对于网络的健康发展与引导产生的影响,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如果说法官们的探讨还仅限于法律领域的话,那么网络上就本案件的讨论则涵盖了方方面面。姜岩事件在网络上沉寂了半年之后,时下再次成为网友们热议的话题。
网友秋天陨落告诉记者,天涯网站这类论坛审核上具有相当大的难度,难以有效地进行事前监管的义务。本案中,王菲是否有负姜岩、王家是否刺激姜岩并致其死亡,网站根本无从考证,不应当追究网站责任。
另一位网友妖殇认为“人肉搜索”的出现弥补了舆论监督的不足,承担起了维护社会公共道德的作用,这也是多数网友对于“人肉搜索”的基本态度。
网友云中飘月发出了不一样的声音,“此 ‘人肉搜索’已经朝着 ‘网络暴力’的方向发展,脱离了原本舆论监督的范畴。我认为法院可能会给予几家网站象征性的惩罚。”
争议远未停止,“人肉搜索”商业化的进程却高歌猛进。猫扑、腾讯等知名网站纷纷开始招兵买马,组织专门从事“人肉搜索”服务的“正规军”。
尽管伤害事件频频,但人人可以参与,让人人都能成为“网络侦探”的“人肉搜索”,依然是互联网上“一呼千应”的游戏。“网络侦探”们在寻找事实真相的同时,也“人肉”出了当事人的照片、地址、电话、身份证号码等更多个人隐私,制造了无数的“人肉受害者”。如今在法律与道德的双重审判之下,“赏金猎人”的网络游戏,今后也许不再那么“好玩”了。[2]
本报北京7月18日电 (记者何春中)记者今天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继“人肉搜索第一案”在京三度开审后,北京朝阳法院日前召开高级法官联席会议,54名高级法官就“人肉搜索第一案”展开热烈研讨。
“人肉搜索第一案”又被称为“网络暴力第一案”。 该案中的北京女白领姜岩于日从24层的家中纵身跳下。在自杀之前,她写下“死亡博客”,记载了她自杀前的心路历程,并提及丈夫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等信息。
据媒体报道,有网站曾于日刊载《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日记》专题报道;还有论坛也于当日发表《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文;姜岩的同学张乐奕于1月11日注册了“北飞的候鸟”网站。这3个网站上的部分文章均披露了王菲、第三者东方的真实姓名,以及王菲的工作单位、居住小区,还提到“王菲一直不露面”、“王菲另有新欢”等内容。
有的网友甚至到王菲父母家门口写下“逼死贤妻”、“贱人”等字句。王菲后将张乐奕和3个网站告上法庭。至此,“人肉搜索”第一次进入司法程序,被称为“人肉搜索第一案”。
在今天的会上,主审法官提请与会高级法官主要就3个关键问题进行了研讨:
与会法官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交锋。法官们表示,该案例的处理难点在于言论自由与公民权利保护之间的价值取向,在处理这起案件时,应考虑案件处理结果对于网络的健康发展与引导产生的影响,以及公民权利保护的影响,应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据悉,截至目前,此案已3次开庭。对于原告提出的侵犯名誉权、隐私权,被告张乐奕的律师辩称,王菲的姓名、单位、电话等属于商务场合用于交流的信息,披露这些信息并不属于侵犯王菲的隐私权。王菲因婚外情导致妻子自杀,本来就是违背社会道德的。人们拥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对这种不道德的行为作出评价,不侵犯他的名誉权。而王菲的律师之后提出同意与被告方和解,但遭到被告张乐奕和3个网站的拒绝。[3]
这次出台的司法说明规矩,网络用户或许网络效力供应者运用网络揭穿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违法记载、家庭住址、私家活动等自个隐私和其他自个信息,构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央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司法说明规矩“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损害构成的财产损失或许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断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判决侵权人进行赔偿。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称,在互联网时代,自个信息尤其是自个电子信息的保护正面临着很多应战。自个信息的收集几乎无处不在,自个信息的内在越来越丰盛,规模越来越广。因此,在互联网上保护公民自个信息是司法的一项重要任务。
该项条款还专门列出了破例现象,包含经自然人书面附和且在约好规模内揭穿的、为推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规模内的、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揭穿的信息或许其他已合法揭穿的自个信息、以合法路径获取的自个信息等现象。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顾培东认为,其时在互联网上,根据私家意图的“人肉搜索”举动时有出现,被侵权人的自个信息很可以在网上被发布,这给很多被侵权人构成迷惑。《规矩》的这项条款实际上从法则层面上对这种举动进行捆绑,另一方面又对这种举动进行规范。
“人肉搜索第一案”正在艰难进行中。2013初轰动一时的北京女白领因丈夫出轨跳楼自杀一事有新进展。其夫王菲遭遇网友“人肉搜索”,个人信息被公开于网络,生活受到干扰,进而起诉网站,这是我国法院第一次受理此类网络侵权。(《青年周末》7月31日)  国内因为“人肉搜索”引发的事件不在少数,例如2006年的“铜须”事件、“虐猫”事件、2007年的“辱师”事件,“人肉搜索”将当事人的相关隐私肆无忌惮地公布于网上,并且往往伴随着网上、网下对于当事人的辱骂,因而几乎等同于“网络暴力”的代名词。但“人肉搜索”的问题并不是“网络暴力”那么简单,否则法院也不会如此慎重,专家之间也不会产生分歧,网民也不会发出“搜索坏人怎么能算网络暴力”的疑问,这个问题,涉及舆论监督与公民名誉权、隐私权的冲突,值需要认真考虑。
“人肉搜索”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公民行使监督权、批评权的体现,网民将涉嫌违法、违纪或者道德上存在严重问题的人或事件以及相关信息公布在网上,由网民们自行评判,如果行使得当,也有利于社会的进步,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但是,这种监督与批评不能过当,否则就可能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
首先,“人肉搜索”可能涉及侵犯名誉权的是“诽谤”。诽谤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诽谤罪。在本案中,当事人就对网民提到的“王菲逼死贤妻”、“ 王菲由其妻包养”之类的事实能否成立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如果网民文章的基本事实失实(在诉讼中,必须由网民或者相关网站来举证证明事实存在),或者网民与网站不能举证,那么,就应当承担败诉的责任。这种责任的承担是要求网民必须对自己的发言负责,以使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保护实现平衡。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网民是对官员进行举报和揭露,笔者认为,在诉讼中宜先由有关机关查证无此事实,并且网民也没有证据时,才应当判处网民败诉,因为官员是“公众人物”,理应更受到更严厉的监督,以保障公民的监督权实现。
“诽谤”还涉及网民根据帖子所作的评论,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在各国“诽谤法”实践中,有“公正评论免责”的原则,只要是根据公开正式的报道进行的评论,并且没有侮辱他人,评论者就应当免责。但网民仅仅是根据他人的帖子,就轻率地作出一评论,笔者认为其不应享受“公正评论免责”的保护。网上的帖子发表很随意,评论者没有进行核实就进行轻率评论,事实上就扩散了影响,因此,当评论所依据的事实是虚构的,那么评论者当然不能免责,否则,公民的名誉权随时可能遭受侵犯。
其次,“人肉搜索”可能涉及侵犯名誉权的是“侮辱”。侮辱是指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侮辱罪。在网络中,一些发帖者言辞激愤,肆意辱骂当事者,这就可能涉嫌用“侮辱”来侵犯当事人的名誉权。不是根据事实本身进行评判而是对于当事人的人格进行侮辱,这无助于公共利益实现,也容易培育社会暴戾氛围,并不是公民行使正当监督权的体现,网站对这样的帖子不及时删除,就是失职,应当承担责任。
最后“人肉搜索”还涉及侵犯当事人隐私权的问题。在本案中,被告的律师认为,“北飞的候鸟”网站公布的信息是在网络上已经可以被搜索到的信息,因此不能认为是“隐私”。“人肉搜索” 搜索当事人的信息,不仅是网民在网上对当事人的信息进行搜索,也包括一些网民将网下的当事人信息传至网上。笔者认为,当事人的手机号码、住址、身份证号等个人基本信息,只要是当事人不愿意在大范围内公开的都算“隐私”,当事人自愿或者他人得到当事人许可而公布在网上,任何人都能搜索到,那就不能算“隐私”。如果这些信息在网上要通过授权才能查看,网民通过特殊技术而获取也算侵犯“隐私”。另外,网民将网下小范围知晓的他人个人信息公布在网上,这也算是侵犯个人隐私,而其他网民或者网站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这些个人信息并非本人自愿公布的而进行转载,也应当视为侵犯隐私。以此看来,“北飞的候鸟”网站公布的信息即使在网上能搜索到,如果这些信息本身就是其他网民恶意公布的,也应当视该网站侵犯原告人隐私权。
“人肉搜索”可怕之处就在于它能够发动当事人周边的人来公布个人信息,如果仅仅因为公布在网上就可免责,“人肉搜索”大规模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就可能无法制止了。
正视“人肉搜索”的双重效应[4]
人肉搜索”虽然具有诸多优点,但频繁的利用“人肉搜索”,会使公民产生过分的“社会不稳定、不安全”的心理效应,造成社会恐慌,也会让网民产生疲劳和麻木心理,降低对“人肉搜索”的关注,“人肉搜索”应有的功能也随之降低。
真正的人肉搜索怎么样才可以形成,需要那些因素才能够称的上“人肉搜索”被方一般情况下都或多或少的做过以下的事情。
1.其行为极不道德。
2.所作所为造成的后果,普通人知道以后会身不由己的产生愤怒的情绪。
3.身为“公众人物”或“公务人员”做出不道德或过激烈的行为举止。
4.弱势群体被有地方权势惨无人道压迫或者陷害。
5.对违背幼女意志对其做出违反法律或者不道德的行为的人
以上五条为我个人观点。下面的“人肉搜索基本因素&摘自于“人肉搜索网络团队”
1.被拐儿童因为记忆力迷糊而无法寻找到亲人的。
2.未成年人被他人进行性侵犯,无力告诉的。
3.未成年被他人强迫进行违法犯罪而无力告诉或证据不足的。
4.未成年人被他人骗进传销窝点,但家人由于没有经济能力或其它原因无法前往的。
5.弱势群体的生命、健康、人格、尊严、人身自由长期被被公、检、法、等国家公务人员或者权富侵犯或压迫,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但主管部门不处理不做为的或担心被打击报复而不感告诉的。
6.教师长期对未成年的生命、健康、人格、尊严、人身自由进行侵犯导致未成年学生的心理身理得到了严重的伤害。
7.教师严重违反师德,长期对多学生强拿索,教师以胁迫学生并和对方发生性关系的而不感告诉的。
8.正常人被他人迫害强行进行精神治疗的。
9.上访人员在上访中途,被他人或单位非法拘禁需要解救的。
10.因为非法强制拆迁导致房屋居住人重伤或死亡的。
11.因为非法强制拆迁而无家可归的,迟迟得不到安置的。
12.犯罪嫌疑人在拘押或服刑期间非正常死亡的。
13.已经怀孕5个月以上或经过检查以后医生告知如果不生,以后就无法怀孕的,孩子的父亲秘密离开,并对故意躲避女方。
14.未成年女性怀孕以后不方便告知家人,但是男方由于逃避责任,秘密离开并且故意躲避女方的寻找的。
15.公务人员暴力执法导致严重后果的,而没有被处罚的。
16.公务人员严重贪污腐败,长期或大量苛扣国家或单位给于他人的补偿、资助、扶贫、物资等福利的。[1]
.人肉搜索网.[引用日期]人肉搜索|人肉搜索找人_找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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