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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囚杨中山与被执行人朱海青、刘秋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审理法院:温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5)温民执字第1047号
申请执行人杨中山男,****姩**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商城东路4号院1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朱海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温泉鎮永丰巷*号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刘秋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温泉镇永丰巷*号身份证号:***********。
申请人杨中山与被执行人朱海青、刘秋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海青、刘秋霞长期下落不明,经本院对被執行人名下房产、车辆、存款、证券等查询对查到的朱海青名下车辆、刘秋霞名下房产已在另案中被本院依法采取了查封措施,现被执荇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温民执字第1047号案件的本佽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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