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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责任编辑:小许
& & & & &&为充分利用我校教育资源,拓宽办学途径,提高社会在职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学校开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以下简称进修班)。为保证质量,规范管理,根据国务院和吉林省学位办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办班目的
第一条& 进修班是在职人员进修、提高业务水平的一种继续教育形式,属非学历教育范畴。参加进修班学习,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可由延边大学颁发由省学位办统一印制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部分课程成绩合格者只发给成绩证明。
第二条& 进修班不与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直接挂钩,进修班课程考试合格的成绩不能作为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单科成绩。
第三条& 进修班的举办遵循&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的原则。
二、办班审批程序
第四条& 申请举办进修班,应按国务院学位办有关文件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五条 &申请在本省举办进修班,申请部门须详细填写&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审批表&,经研究生院(筹)审核同意,上报吉林省学位办审查备案后,方可办班。
第六条& 申请在异地举办进修班,除按第五条要求,还应通过吉林省学位办抄报办班所在地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经审核同意,方可办班。
第七条& 合作单位申请举办进修班,应在每年的规定时间向本校提出申请,由研究生院(筹)向吉林省学位办办理报批手续。
第八条& 申请举办进修班必须具备的必要条件: 所在专业应为有接受在职人员申请学位的专业,能授予该专业硕士学位,已招收研究生五届以上;二级学科有博士点或一级硕士点,所在专业应具备较强的教学力量,有完备的教学计划,有较好的社会需求和生源条件;办班专业所在院(系)研究生管理制度完善,教学管理体制健全。
第九条& 研究生院(筹)每年3月中旬受理各单位的办班申请,在此基础上,提出当年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初步办班计划,报学校批准后,报上级学位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条& 省学位办一般在每年五月公布备案结果,被批准举办进修班的院(系)要做好招生宣传工作,并与委托单位签定协议,协议由研究生院(筹)、办班院(系)、委托单位三方签定。
第十一条 学员招收后,需于当年九月五日前交学员花名册到研究生院(筹)招生学位科。通过省学位办电子注册,方可进行开课。
第十二条& 进修班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经规定部门审批和吉林省学位办审查同意后,方可以学校名义刊登和发函。
三、进修班管理
第十三条& 进修班的管理工作由校、院两级共同进行,分工负责。研究生院(筹)代表学校负责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协调全校课程进修班的教学管理工作,建立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业务管理档案,核发学员证,颁发结业证等;各办班单位负责制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教学计划,选派教师授课,建立学员业务档案,指定教师担任班主任。
第十四条& 进修班的业务档案包括以下内容:招生简章,委托协议书,教学计划,学员名册,学员情况登记卡,学员成绩登记表,课程成绩及试卷等。
第十五条& 教学点职责:为进修班提供教学条件和必要的设备;安排好授课教师的生活条件和学员的生活学习条件;按教学班配备班主任,做好日常管理和考勤工作,每次面授结束后,及时将考勤情况、面授工作总结报告反馈研究生院(筹);负责组织面授课程的考核工作;做好学费收缴工作。
四、招生对象
第十六条& 大学专科以上毕业,年龄45周岁以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行良好,身体健康,工作满两年以上的在职人员,经所在单位推荐,可报名参加进修班学习。
第十七条& 研究生院(筹)负责对学员进行资格审核,通过者即可参加该班学习;各办班专业也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水平测验,有选择地录取学员。
五、课程学习
第十八条& 进修班学习时间为两年,第一年主要学习公共课和专业基础课,第二年重点学习专业课。
第十九条& 进修班的课程应按本校各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设置,所设置的课程要涵盖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6门以上的学位课程(包括公共课),适当增设部分旨在提高学员业务素质的专业课,全部课程不少于12门。
第二十条& 进修班的教学工作,要充分考虑学员在职学习的特点,采取课堂讲授与学员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专业基础课和公共课教学应严格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保证课堂授课时间。专业课任课教师应在课堂授课的基础上,结合专业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设定参考书目,提出自学要求。
第二十一条& 本地进修班的教学,原则上安排在双休日进行,异地进修班的教学可采取分段集中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各办班单位要认真遴选并合理安排好各教学点的任课教师。任课教师一般应由硕士研究生导师担任,要优先选派思想作风好、业务水平高、认真负责、授课效果好的教师。
六、考核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进修班的课程考试,采取课堂闭卷考试和撰写课程论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专题也可采取考查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共课和专业基础课应坚持教学与考核分离的原则,考务工作由研究生院(筹)负责。
第二十五条& 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考查以合格和不合
七、学费、证件管理
第二十六条& 进修生班的学费按学校规定的标准收取,学费的分成比例按学校规定的办法由财务处划拨。
第二十七条& 办班结束后,各办班单位需交学员情况登记卡、学员成绩登记表到研究生院(筹)招生学位科,统一进行办证。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研究生院(筹)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6年9月18日起实施。
主办单位:延边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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