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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炉、冷却塔的制造、加工、批發、零售,电子,电子技术的研发,输配电及控制设备的制造、加工. |
原告:宁波新欣海天电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7183M)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葛政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力群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師。
被告:杭州重力脚轮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8937)住所地杭州市桐庐县。
原告宁波新欣海天电炉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重力腳轮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宁波新欣海天电炉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囻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新欣海天电炉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新欣海天电炉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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