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财经大学新校区老校区按什么划分的啊

安徽财经大学教职工住房分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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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财经大学教职工住房分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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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职工住房分配和管理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是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为使我校教职工住房分配和管理有章可循,根据国务院、安徽省及蚌埠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 一、&指导思想
&&&&&&& 住房分配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适度倾斜的原则,在保证教师和有突出贡献人员住房的前提下逐步改善全体教职工住房条件,坚持住房分配体制改革,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向住房分配贷币化过渡,逐步理顺住房分配、管理、维修等各种关系,使我校房产管理做到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 二、基本原则
&&&&&&& (一)& 凡我校正式教职工在符合《办法》规定的前提下均可申请住房。
&&&&&&& (二)& 学校按照《办法》规定安排职工住房。采取&按职别定标准,按积分定顺序,依次排队选房&的方法。
&&&&&&& (三)& 学校给教职工安排的成套住房,一律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出售给个人。周转房实行&只租不售&原则。售房价格和房租标准均按地方政府的规定执行。
&&&&&&& (四)& 校长有新建房源3-5%(各档次均衡考虑)的特批权。特批房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在教学、科研、管理上有特殊贡献人员的住房问题。
&&&&&&& (五)& 在相同条件下,优先安排下列人员住房:
&&&&&&& 1、折迁户、无房户;
&&&&&&& 2、在教学、科研、管理中有突出贡献者;
&&&&&&& 3、全国、省部劳动模范及立功获奖人员;
&&&&&&& 4、引进的教学和科研急需人员、博士、博士后及博士生导师;
&&&&&&& 5、计划生育和晚婚晚育者。
(六)& 鼓励教职工在新校区申请住房,限制教职工在老校区申请住房。老校区申请住房、调房资格按规定标准的下限控制;新校区申请住房、调房资格按规定标准的上限控制。年龄在50岁以上(含50岁)的无房户,一般可在老校区申请住房;年龄在50岁以下的无房户,新分配、调进人员原则上在新校区申请住房。现新校区住户一般不在老校区调房,因特殊情况需在老校区调房者须经校房改委员会同意,报学校批准。
(七)& 我校教职工每户只分配一套住房。已由学校安排住房的教职工,住房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一律不采取另加一处住房的办法进行补差。新校区住户达不到规定标准上限,老校区住户达不到规定标准下限,可通过调整逐步使单套住房面积达限。在学校房源紧张的情况下,新老校区的教职工住房达不到规定标准下限,可采取一次性货币补贴的形式予以补差。补贴面积按规定标准的中位线与现住房面积的差额计算,补贴标准按单位住户面积的市场价和建筑安装成本价的平均数核定。享受货币补贴者,将不得再申请在校内调房。拒绝学校安排住房者,不予以补差。凡申请按积分排队者,不得再申请一次性货币补贴。
已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的,通过清房和经济杠杆的作用使之过渡到单套住房。单套住房超过住房标准上限的,超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或提高超面积部分的房租标准。
(八)& 杜绝住房分配中的不正之风,增强住房分配的透明度,努力做到《办法》面前人人平等。
三、住房面积控制标准
(十)& 根据安徽省委办公厅(1997)13号文件,各类人员住房标准(以建筑面积计算)如下:
1、配偶在本市工作的教职工住房标准:
2、配偶不在本市的教职工,按其职务职称相应降低一个档次安排住房。
3、单身教职工住房标准:
(1)博士、教授三间一厅套房;
(2)副高职、处级干部二间一厅套房;
(3)硕士、中职、科级干部1 人一间;
(4)本科毕业生2人一间;
(5)其他人员3-4人一间。
四、申请成套房资格
(十一) 凡我校已婚教职工,其配偶户口在本市的无房户,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住房:
1、来我校工作的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
2、毕业分配来我校工作2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3、毕业分配来我校工作4年以上的大专毕业生;
4、连续校龄在6年以上的一般教职工;
5、学校决定调进的中职以上(含中职)的教师和科级以上的管理干部。
(十二)& 现住校内的双职工可选择积分高的一方作为户主资格申请住房。
(十三)& 配偶在外单位工作的本校教职工申请住房,必须必须持外单位无房证明,经房管部门核实且符合第十一条规定者,具备申请住房资格。
(十四)& 家住校外且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教职工,居住确有困难且未达到住房标准下限者,持现住房单位证明,由校房管部门核实,报经校房改委员会同意后,可以补差的形式(住房面积补差或一次性货币补贴)申请住房;家住校外住房已达到分配标准下限的教职工不得在老校申请住房补差;达到规定标准上限的不得在新校申请住房补差。
(十五)& 在校内外有两处住房合并面积已达到标准下限的,不得在老校申请住房。达到期规定标准上限的不得在新校区申请住房。达不到期下限的,可按第十四条办理。
(十六)& 以前有抢占住房行为的,情节严重。且影响恶劣,始终未得到处理的,不得申请住房。
(十七)& 无正当理由,多年离岗者,不得申请住房。
五、申请调房资格
&&&&& (十八)& 新校区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上限,老校区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下限的,可分别在新老校区申请调新房或腾空房。
&&&&& (十九)& 老校区住户住房面积高于规定标准下限,低于规定标准上限,居住时间达到6年以上的底层、顶层住户和居住时间达到8年以上的中间楼层住户可申请调腾空房。
&&&&& (二十)& 在校内有两套住房,但合并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上限,可在新校申请调一套新房或在老校区申请调一套腾空房。
&&&&& (二十一)& 住房面积达到规定标准上限,住底层、顶层10年以上者,可申请调腾空房;住中间楼层者不得再考虑调房。
&&&&& (二十二)& 经校长办公会决定,应给予特殊照顾和服从学校建设规划需要调整住房的人员,可直接取得调房资格。
六、申请住房的积分标准
(二十三)& 申请住房的积分由基础积分、工龄积分、校龄积分、附加积分、扣除分组成。公式为:
&&&& 总积分=基础积分+工龄积分+校龄积分+附加积分-扣除分
&&&& 当总积分相同时,按户主行政职务或技术职务高低、提职年限、来校工作时间、年龄大小确定选房的顺序。
&&& (二十四)& 基础积分
1、基础积分的计算
第1职级:校级、正高职、博士&&&&&&&&&&&&&&& 60分
第2职级:处级、副高职&&&&&&&&&&&&&&&&&&&&& 50分
第3职级:科级、中职、硕士、高级技工、
&&&&&&&&& 工龄满20年的教职工&&&&&&&&&&&&&& 40分
第4职级:一般干部、助教、中级技工、
&&&&&&&&& 工龄满15年的教职工&&&&&&&&&&&&&& 30分
第5职级:其他人员&&&&&&&&&&&&&&&&&&&&&&&&& 20分
2、基础积分的微调
(1)具有行政职务、技术职务、获得学位者,按各项目现职获得的时间计算微调分(分/年):
(2)上表每人可选最高项微调,不得重复计算;
(3)不以上表计算基础分者,以20年工龄为基础,每超过一年增加0.1分;
(4)现职按计算基础积分的职务。
(二十五)& 工龄积分
以人事部门核准的工龄时间为准,每年计1分。大专以上全日制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计算工龄。离退休人员工龄截止到办理离退休手续之日。工龄分累计不超过40分。
(二十六)& 校龄分
校龄分指学校从1959年建校开始,在校实际工作年限。校龄分每年0.2分。本校教职工在外培训时间计算校龄;未成为本校教职工之前的在校读书时间均不计算校龄。离退休人员的校龄分的计算截止到办理退休手续之日。
(二十七)& 附加分
1、获奖、立功附加分
(1)凡享受国务院津贴专家、被评为全国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优秀教师等国家级优秀人员,每次获奖加10分;
(2)凡被评为省、部级优秀专家、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省部级优秀教师的等省部级优秀人员,每次获奖加8分。
(3)凡被评为全国性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创造发明奖、星火奖等,下同)、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教学研究成果奖,一等奖每次加8分,二等奖每次加7分,三等奖每次加6分。
(4)凡被评为省科学技术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教学研究成果奖的,一等奖每次加5分,二等奖每次加4分,三等奖每次加3分;
(5)立一等功者每次加6分,立二等功者每次加4分,立三等功者每次加2分;
(6)凡获得省、部级有关部门单项奖的,每次加2分;凡被市、学校授予先进个人的,每次加1分。
获奖、立功均以批准单位颁布的文字通令、通报、证书、奖状为准。全国性、省部级优秀人员由人事处出具证明,科学技术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科研部门提供证明,教学研究成果奖由教务部门提供证明。
以上获奖可以累计加分,但如果同一研究成果获多项奖励,只按其中得分高的一项计分。
集体奖由该集体中第一位负责人按奖励级别相应加分,其后人员依其排列顺序,递减1分计分,减至获1分者为止。
2、硕士生导师附加分
硕士生导师加5分
3、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附加分
(1)省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校学科带头人加5分。
(2)省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和校骨干教师加2分。
4、政策照顾附加分
(1)独生子女加1分。
(2)户主系烈属、军属、残废军人、少数民族的加1分。
(3)户主直系亲属是归侨、港、澳、台胞的加1分。
5、配偶附加分
户主的配偶是本校教职工,具有博士、高级职称、处级以上职务者加3分;具有硕士、中级职称、科级职务者加2分;其他人员加1分。
6、其他附加分
(1)拆迁户按规定时间每提前一天搬迁加0.2分(在拆迁户的排序中有效)。
(2)现住房面积低于控制标准的(新校区以本办法规定标准上限,老校区以规定标准下限为准)每低1平方米加0.2分。
(二十八)& 扣分
两年内,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扣分:
1、凡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扣5分;严重警告处分的扣8分;撤销党内职务的扣10分;留党察看的扣15分;开除党藉的扣20分。
2、凡受到行政警告处分的扣3分;严重警告处分的扣5分;记过处分的扣8分;记大过以上处分的扣10分。
3、凡受到治安、刑事处分、处罚的扣20分。
4、在以往分、调房中无故不退房的扣10分,至今仍未退出的不再考虑安排住房。
5、拆迁户不按规定搬迁的,每推迟一天扣1分。
七、申请住房程序
(二十九)& 凡申请住房者,由本人填写&安徽财贸学校教职工住房申请表&并附有关证书复印件。经所在系、部、处级领导审查后签字、盖章,交校房改委员会办公室参加积分排序。
(三十)& 校房改委员会办公室按各类人员的申请和住房标准将申请户分档,再将同一档次的申请户按积分高低顺序排列,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十一)& 校房改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房源状况和申请户的排序提出安排住房具体意见交校房改委员会研究。
(三十二)& 校房改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校房改委员会的决定为住户安排住房办理手续。
(三十三)& 凡在填写&安徽财贸学校教职工住房申请表&中,伪造证件、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加倍扣除虚假分;情节严重者,取消申请资格。如有弄虚作假或用其他途径骗得住房者,学校有权收回住房,并加重处罚。
八、住房租金
(三十四)& 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为每月1.24元/平方米(使用面积)。超过标准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内的面积,按2000年标准租金加租1倍;10平方米以上(含10平方米)20平方米以内的面积加租2倍;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上的面积加租5倍。其计租面积按超过标准的建筑面积的数量换算成使用面积计算。
(三十五)& 离退休干部、职工遗属的住房租金继续实行减免补政策,具体办法按政府规定执行。
(三十六)& 住房租金收取标准按地方政府当年规定执行。
九、住房出售
(三十七)& 根据国务院、安徽省和蚌埠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从月起,我校将停止成套住房的实物分配,实行教职工集资建房和住房分配货币化。
(三十八)& 售房的价格按蚌埠市人民政府现行的规定执行。
(三十九)& 本校教职工购买的公有住房的上市交易,按《蚌埠市实施安徽省职工所购公有住房的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十、房屋的维修
(四十)& 出售后房屋的维修范围:室内部分的维修养护一律由住户负担;公用部分(包括楼梯、公用过道、楼顶、垃圾道、公用上下水道、落水管道等)维修养护由学校负担。
(四十一)& 未售住房的维修范围:学校负责腾空住房的室内粉刷和插座配置(一个房间配一盏灯、一个插座)、水笼头和卫生间洁具、门窗玻璃维修。其他需维修项目的费用自理。
十一、房屋管理
(四十二)& 总务处房产科是住房管理的职能部门,任何人未经房产部门同意,不得私自占用、转让和租借。
(四十三)& 教学、科研和办公用房由所在单位管理,学校统一调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私自占用、转让和租借。
(四十四)& 分到新房或调整旧房者,在房产科办理住房手续时,本人必须写下退原房保证书,交纳保证金5000元,经房产科对所退旧房验收合格后,退还保证金。退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天,到期不退者,没收保证金,并按每天每平方米0.5元的标准加收当事人的罚金,直到房屋退出后的次月份停止。并取消以后的分、调房资格。
(四十五)& 无论是租用公房或自己购房,住户不得私自改变房屋结构,穿墙、打洞和拆装设施,违者除令其限期复原外,还将视情节罚款1000元,并给予通报批评,必要时诉诸法律。
(四十六)& 教职工住房由学校统一规划,不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内(含住房周围)搭建房屋及其它违章建筑,违者有关部门应限期令其拆除,对拒不拆除者,除采取行政措施强行拆除外,还要予以罚款,并给以通报批评和行政处理。
(四十七)& 凡重新分配、调整住房的,对原住房的装修费、电话、闭路电视等由住房双方协商解决,房管部门不再负责作价转让。
(四十八)& 教职工调离学校时,原住房的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
(四十九)& 任何教职工均不应以任何理由抢占住房。违者必须及时退出并按所抢占住房建筑面积每天每平方米0.5元罚金,直接从工资中扣除,不再返还。同时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理。
(五十)& 教职工在双方规定的住房标准内对换(不得与调离学校的职工换房)住房,须由本人申请,房产科审查,经房改委员会批准。
(五十一)& 归侨侨眷职工因私出境,对租住公房和参加房改买房的,按国务院侨办、建设部(1998)02号文件精神执行。
十二、组织机构及其工作原则
(五十二)& 学校成立房改委员会,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房改委员会主任由教代会执委会主任担任,副主任由总务处领导担任,委员由教代会执委会住房小组组长、财经福利小组组长、校办、总务、监察、保卫、人事等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组成。其职责为:
1、负责起草、建议修改本办法。
2、对教职工住房的分配和管理实行监督。
3、审定分房资格。
房改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和成员若干名,办公地点设在总务处房产科。
(五十三)& 校总务处房产科是住房管理的职能部门。在房改委员会的领导下,提供房源及申请住房人员的有关资料,和房改办共同研究分房方案。其工作人员要带头执行《办法》,坚持原则,按《办法》办事,不得营私舞弊,以权谋私。
(五十四)& 教代会执委会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工作,并对住房安排实行全方位监督,随时接受教职工投诉。
(五十五)& 凡涉及房改的问题按房改文件规定办理。
(五十六)& 本办法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学校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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