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钟山县李如雄雄二审视频直播

(李如雄涉黑冤案)调查取证申请书
&&&&&&&&&&&&&&&&&&&&调查取证申请书
&&&申请人:覃臣寿,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诉人李如雄涉黑案二审辩护人,电话:。
&&&申请人:迟夙生,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二审上诉人李如雄辩护人。电话:。
1、调取李如雄、陶振鸿、周恩强、蒋耀平、张金科、董敬瑞、全天恩、潘湘泉、黄珩、钟昌忠、卢敬甫、杨峰、李如胜、苏有成、胡旺庆、潘绍林、蒙富翔等人同步讯问录音录像,证实:讯问程序、地点非法,相关人员涉嫌刑讯逼供。
2、调取环江县检察院环检侦监不捕(2010)37号决定书、环检侦监不捕(2010)45号决定书,证实:既然所谓的“骨干成员”苏有成不构成涉黑犯罪,那么李如雄等也不够成涉黑。
3、调取检察卷所有讯问笔录,证实:李如雄2011年4月5日曾经向检察院反映过受到刑讯逼供的问题,并做过简单笔录。
4、调取所有专案组成员人民警察证及专案组工作证,证实讯问人员是否确有其人,是否有资格讯问上诉人。
&&&&证实内容:上诉人李如雄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非法采矿罪,不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不构成强迫交易罪,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事实和理由:
正在广西高级法院进行二审的李如雄案,所谓的非法的““11.12”专案组”存在大面积严重的刑讯逼供犯罪行为,存在大面积的侦查人员妨害作证、指使他人做伪证、制作假材料等犯罪行为,上诉人还被侦查人员用火机烧身体,至今还留有三个茶杯口大的伤痕。一审合议庭对涉嫌犯罪的上述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所获得的相关材料、讯问笔录、等等,都予以采信,是错误的。一审法院还不让上诉人当庭展示刑讯逼供所留伤口,阻止上诉人出示物证证据原件,是非常可耻的。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的通知:&一、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外,应当在规定的办案场所进行;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并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侦查机关不得以起赃、辨认等为由将犯罪嫌疑人提出看守所外进行讯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8.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所以,为了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特申请贵院依法调取上述证据,请批准。
广西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覃臣寿&&律师
&&&&&&&&&&&&&&&&&&&&&&&&&&&&&&&&&&&&&&&&申请人:迟夙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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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转载]号外:酷刑下人人都会成为黑社会、杀人犯!
致广西高院领导成员的函
蒋浦、林金文、林秋慧、
戴红兵、兰海宁、林玉棠、杜恒年、
梁梅、罗诗汉、丁山及刑二庭庭长陈敏、夏雪刚:
你们都是广西高院的领导,应该能够代表广西司法的最高权威,现向你们反映的情况,非常重要,希望你们不要再视若无睹,麻木不仁,否则,中国司法已实施的“冤假错案终身负责制”,也将会有那么一天落实到你们中的某些人身上,让某些人步薄熙来等人的后尘,请你们三思!
我们律师向你们反映的情况如下:
广西高院刑二庭正在审理的贺州李如雄涉黑上诉案件,是一件惊天动地的冤案。可你院居然指派一名“代理审判员”主办此案,或者,你们是想找一名替死鬼,妄想日后推责任,我们认为,你们的做法太幼稚了,今天我们之所以寄函给你们,就是要留证据,即你们院集体领导及全部审判委员会委员都要对此案终身负责!
1、李如雄一审被判无期刑的所谓犯罪事实是:李如雄本人的有罪供述,该有罪供述是专案组对李如雄采取严重的酷刑下的“铁证”,其间,李如雄曾被刑讯致15天生活不能自理,为此,百举鸣律师事务所亲自组织多名律师深入李如雄当年被关押过的环江县看守所、南丹县看守所、天鹅县看守所、巴马县看守所,调查和曾李如雄一起共同被关押在同一个房屋的几十名公民,都证实此事实(已取证)。李如雄身体的伤害至今仍然存在,随时可以查验!遗憾的是,一审法院非但没有依法启动和执行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反而不加辨别和毫无理由的全部采信这些非法证据来枉判李如雄重罪。
2、李如雄的亲妹夫杨文光因发生在日的治安事件,当是双方都没有受伤,并已经在派出所组织下调解的民事纠纷,但是打黑专案组居然在15年后,重新鉴定“事主罗某某”为重伤,企图构陷搞死杨文光。打黑专案组制造的伪证一审法院尽管没有采信,但是一审法院的全体审委在明知道杨文光无罪的情况下,硬以“寻衅滋事罪”判决杨文光三年有期徒刑!当事人家属及我们律师发誓:一定要追究联手制造伪证的警察、鉴定人和一审枉法裁判者的刑事责任。
3、本案一审时,为何24名被告人都不认罪,24名辩护律师都做无罪辩护,结果,所有被告人除了一名被关死者外,都被判重罪。提醒领导们注意:难道几十名律师都是法盲,而只有法官懂法?
律师要求:你们必须立即组织高素质的合议庭,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庭审理本案,并把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审法院的法官、检察官及涉嫌刑讯逼供、制造伪证的有关人员移送广西高检法办。
友情提醒:
中国终究也会有民主到来的那一天,到时所有公权力违法犯罪的行为都必将被人民送上被告席,尽管今天中国还没有法官被以枉法裁判罪判刑。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他们或者他们的后代必将得到报应,恶有恶报。枉法裁判的罪恶,比十个杀人犯所犯下的罪行的总和加起来的罪恶还要大!
备注:李如雄家属已经表决心,如果二审法院胆敢枉法裁判,那么家属将变卖全部家产,即使耗尽几千万元,也要把黑打、枉法者打倒,并使他们全部接受国法制裁!
辩护律师成员一、二梯队:
迟夙生、覃永沛、杨在新、李金星、覃臣寿、李贵生(贵州)、刘志强(广州)、龙元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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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8日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李如雄二审案提交证据目录及证据
李如雄身上的伤痕照片。其中手臂一处、腰背部两处(只拍到一处)伤痕的照片。
李如雄在羁押期间受到刑讯逼供并形成了伤痕。李如雄受到残酷的刑讯逼供,被打火机烧烤身体,伤口化脓感染,肌肉腐烂成三个茶杯口大小,刑讯逼供所获取讯问笔录不是上诉人真实意思表示,无效,应该排除。
伤痕照片二张。(该原件已交二审法官,现再提供复印件)
李如雄的伤情鉴定申请书
请求依法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身上三处伤痕进行伤情形成时间、伤情形成原因进行鉴定。申请人在侦查阶段被羁押期间,被侦查人员及相关人员用打火机烧伤身体三处,后烧伤伤口感染十几天,现身体仍留清晰伤痕三处。由此而取得的非法证据应当排除。
李如雄的伤情鉴定申请书,复印件(该原件已交二审法官,现再提供复印件)
李如雄2013年9月29日控告信
证实李如雄受到惨无人道的刑讯逼供,大量的口供与事实不符:1、2010年2月22日至5月23日在南丹看守所羁押期间外提审讯连续八天八晚的有两三次,四天四夜的有两、三次,带出看守所时戴黑头罩,回答询问时不如他们(专案组)的意就打就吊,必须按他们的要求回答,每次外提送回看守所,因被暴打生活基本无法自理,很长一段时间听到监室铁门声心里就由一种恐惧。2、2010年5月23日至7月25日(?)在环江看守所羁押期间外提审讯连续八天八夜的有两、三次,四天四夜的也有好几次,带出看守所时也戴黑头套,办案人员从不出示证据,也没有事先在笔录上填写办案人员姓名。3、在环江羁押期间,专案组对我的刑讯逼供更为惨暴,有两次被打被吊晕过去,醒过来后继续暴打,大把大把的头发被他们扯掉,更为惨暴是直接用火机烧(用火机烧我的公安我不知姓名,也不知是哪里,听口音像柳州的),现在我的左手臂和后腰部还遗留三年前被火机烧伤的疤痕,被烧伤期间生活无法自理,长达十多天的时间不能洗澡,只能趴着睡、擦身、洗衣、打饭等都是同监室的人帮忙,光买药(烧伤药膏、正骨水、跌打丸、云南白药、白药喷雾剂就花了一百多元。4、专案组的人在审讯时说“让你怎么说,你就得怎么说,要不然就打死你。对你这种人打死也不会有人过问,大不了国家赔偿你几万块钱”&,问完笔录让我签字时,我连想看一下都不敢。5、每次审讯完送回看守所途中,办案人员都会对我说:回到看守所不能说有伤,如果说有伤,我们再带你出来,你会死得更惨。
李如雄的控告信,复印件(该原件已交二审法官,现再提供复印件)
环江县公安局的答复。
环江县公安局(编号)答复称,一、关于苏友诚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我局并没有放纵犯罪。在办理李如雄案件中,我局曾于2010年7月21日以苏友诚涉嫌包庇罪和2010年12月20日以苏友诚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分别向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苏友诚,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或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于2010年7月28日和2010年12月24日分别以环检侦监不捕(2010)37号、环检侦监不捕(2010)45号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认定苏友诚不构成犯罪,即苏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证实本案一审判决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是错误的;骨干成员不构成犯罪就表示涉黑组织根本不存在;李如雄不构成涉黑罪名。
复印件(原件在家属手中)
环检侦监不捕(2010)37号
既然苏友诚&不构成犯罪,那么李如雄根本也不构成犯罪,没有任何涉黑性质组织存在,所谓的“组织”是虚构的,所谓的额“骨干”也是虚构的,不存在的。
河池市公安局答复意见书
&&&&河池市公安局(编号2014002)答复称,我局决定维持环江县公安局号信访答复意见。
认定苏友诚不构成犯罪,即苏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证实本案一审判决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是错误的;骨干成员不构成犯罪就表示涉黑组织根本不存在;李如雄不构成涉黑罪名。
复印件(原件在家属手中)
南宁铁路运输检察分院的答复。
关于要求追究苏友诚刑事责任的信访材料收悉。我们已转给本院公诉部门办理。
复印件(原件在家属手中)
广西区政法委的答复。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政法委员会的答复称,我们已转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办理,请直接与法院联系为荷。
复印件(原件在家属手中)
广西区纪委电话答复。
自治区纪委于2014年1月22日15点50分电话告知(所用电话是0771-5788824,此电话属广西区高级法院监察室)信访人,已将信访材料移送广西区高级法院办理,并称在高级法院立案庭没有能查找到李如雄案的相关信息,让信访人提供李如雄案现在何处办理的信息。高级法院也用电话0771-5788824,于2014年1月22日16点00分电话说明了本案的情况。
信访人的电话记录
环江县看守所2013年11月25日证明
&&&&证实李如雄关押情况,与多份笔录记载的地点、时间存在不可调和的冲突。关押李如雄的看守所办理李如雄进出该所的时间,与讯问笔录的时间对比,有矛盾并说明专案组及看守所管理混乱、有外提的证据、有刑讯逼供的嫌疑。
环江县看守所的证明,复印件(原件在家属手中)
巴马县看守所2013年12月22日证明
&&&&证实李如雄关押情况,与多份笔录记载的地点、时间存在不可调和的冲突。关押李如雄的看守所办理李如雄进出该所的时间,与讯问笔录的时间对比,有矛盾并说明专案组及看守所管理混乱、有外提的证据、有刑讯逼供的嫌疑。
巴马县看守所的证明,复印件(原件在家属手中)
律师调查取证笔录(与李如雄同监舍人员颜安荡的证词)
证实:和李如雄共同被关押在一起三个多月左右,有一次李被送回来后,我发现他身上很多地方被烧伤,大约有十天不能自己穿衣服,伤口化脓。我曾帮李穿过衣服,洗过澡,因为他受伤不能自理,其看见过李被外提两次,每次被外提长达7、8天,有一次看到李如雄的脚趾红肿胀得很厉害。当年和李如雄关押在一个房间的其认识的还有覃华昌、兰少勇、李辉、韦解德。其还知道驻所检察官应该保存李如雄被打的照片,看守所的狱警都知道。&
同监舍人员颜安荡的证词,复印件(该证据原件已交检察院、二法官)
律师调查取证笔录(与李如雄同监舍人员兰少勇的证词)
其和李如雄一起被关押,一次是一个多月,一次是两个多月时间,一共三个多月。有一次李被送回来后,我发现他身上很多地方被烧伤,大约有十天不能自己穿衣服,伤口化脓。其曾托人帮他从外面两次买回烧伤药给他医治。
同监舍人员兰少勇的证词,复印件(该证据原件已交检察院、二审法官)
钟山县证人证词
1、侯晓明证实:在2010年之间,在钟山镇派出所宣传栏看到过公安厅打黑专案组的公告李如雄是黑社会老大。
2、黄定周证实:在2010年之间在市场门口我看到过公安厅打黑专案组的公告,讲钟山李如雄是黑社会大哥。
3、钟逢标证实:在2010年10月份之间,在钟山电视台看过公安厅讲李如雄是黑社会老大。
4、钟乾庆证实:在2010年之间,在钟山电视台看到过公安厅打黑专案组的公告李如雄是黑社会老大。
&&&&以上证人证实专案组主观擅断先入为主的认定李涉黑,然后向社会传达并征集证据。在没有证据情形下先定罪抓人再伪造假证据假材料,陷人入罪,知法犯法。
&四位证人证词的复印件(原件在家属手中)
贺州市中级法院(2005)贺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贺州市中级法院(2005)贺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为生效判决,未经审判监督程序,侦查机关、一审法院无权宣告该判决无效。本案一审既认可(2005)贺刑初字第20号判决,又否定该判决认定李如雄涉案,是错误的。证实李如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涉黑犯罪。苏友诚、潘绍军等犯该案,系临时起意的突发事件,没有证据证实苏友诚、李如雄存在共谋或存在共同犯罪行为。如果二审仍然坚持一审的认定,将会出现:同一事实,两个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不同认定。如:1、冲突的原因认定的不同:(1)宁铁中院认定:“胡旺庆与苏友城两人因矿窿械斗心存芥蒂发生冲突。”(判决书114页);(2)贺州中院认定:“李如雄……叫苏友城与胡旺庆碰杯,苏友城与胡旺庆随即发生口角。”(贺州判决书4页)2、对预谋故意伤害和斗殴故意伤害认定的不同:(1)宁铁中院认定:“苏友城纠集事先已有准备的潘绍军、陈用良等人赶到酒吧。”(判决书114页);(2)贺州中院认定:“继而各自用手机打电话要叫人来。”(贺州判决书4页)
贺州市中级法院(2005)贺刑初字第20号全案卷宗,其中李如雄、苏友诚、胡旺庆、潘绍军、陈用良、潘绍科等人供述,有李峰、周伟、黄道辉、曾洪华、杨礼全、张东强、唐顺良等人的证言
1、李如雄与胡旺庆无共谋的犯罪故意,无共同的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也与潘绍军无共谋的犯罪故意,无共同的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
2、上诉人李如雄在当时只是作为证人提供证词,原案所有被告的所有笔录里都没有提及到李参与犯罪,没有提及李与苏存在插手竹篙窿锡矿的事情,证人、受害人胡旺庆也没有指控李存在意图抢矿及伤害的事实,李显然没有犯故意伤害罪。
3、李如雄阻止争吵、阻止打架、劝架。
一审未举证
《李如雄案的上访、举报、申辩材料选编》及快递单据
1、证实家属及上诉人不服判决而向有关部门领导上访、控告和申辩的经过及其诉求。2、证实上访、举报、申辩材料多次寄往中央的中纪委、中央政法委、最高法、最高检、全国人大、国家信访局等机关和有关领导,同时也多次寄往广西的区纪委、区政法委、区人大、区高级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信访局、区公安厅等机关和有关领导。如中纪委王岐山、最高法院周强、沈德咏等,广西区高院罗殿龙、蒋浦、林秋慧、林金文、兰海宁、戴鸿兵、林玉棠、罗诗汉、陈敏、夏雪刚、韦嘉华等,区党委彭清华、区政法委及温卡华、区检察院崔智友、彭毅君等。但至今刑讯逼供人员蒙矫、覃剑、樊江海等多人和相关枉法裁判的责任人还在逍遥法外、继续为祸人间。
1、《李如雄案上访、控告、申辩材料选编》。
2、邮寄的快递单据复印件。
《迟夙生、覃臣寿的控告、举报书》及快递单
证实向区检察院、区纪委控告举报非法的专案组成员刑讯逼供,将所有涉嫌刑讯逼供罪、涉嫌妨害作证、指使他人做伪证的被控告人予以撤职查办、定罪处刑,开除以上人员出公安队伍让其不再危害社会。
《迟夙生、覃臣寿的控告、举报书》
肖建明钟公刑技(活检)鉴字【2010】治010号法医检验证明、李如雄1995年6月15日15时30分至16时45分在钟山镇派出所的笔录、肖建明笔录、钟家燕笔录,钟山县国家税务局报告。肖建明、李如雄疾病证明书
肖建明和李如雄一起去回龙镇,肖建明和李如雄被公路局职工韦秋生、张玉萍、谢川芳、董文珍、李碧岭、莫小园殴打,被人打伤左鹳部8小时伴头晕来诊。查在;左鹳部肿胀明显,范围约8&8平方厘米皮下淤血,压痛甚。诊断:1、左鹳部软组织挫伤;2、轻型脑伤?建议住院观察。此证。外科医师邹国才。1995年6月15日。面部挫伤。左鹳部挫伤检验意见:肖建明的左鹳部挫伤为轻微伤。而李如雄也被殴打,缝了三针(病例在哪?为何不进行鉴定?申请调取并鉴定)。该证据进一步证实李先被殴打的事实,并且,对方六个人,本方两个人,不可能本方先动手,这是人之常情。。所以,本案不为寻衅滋事罪。李如雄、肖建明、钟家燕笔录、钟山县国家税务局报告、肖建明、李如雄的疾病证明书也证实是公路局的人先打人,并致人受伤。
原审未举证材料和证据
钟山县公安局治安巡逻大队《关于十一月二十三日怡桥宾馆门前发生斗殴的情况》,巡警大队的杨雄、李罡的笔录
原文证实:见一胖一瘦两人在争吵,县国税局一名干部在劝架,该干部见巡警已赶到,便上前对巡警说没有事的额,只因双方都在一起喝酒,不服气才打闹的,巡警在场当时双方都没有造成伤害。平息事件后,这时从旁观的人群中有三四个人冲出来把于某摔倒在地,拳打脚踢,逃离”,很显然,按照巡警说法,根本李如雄和虞虑没有什么事情,虞虑是被突然冲出来的几个人殴打的,没有证据显示冲出来的几个人是李如雄指使的,因为当时李是喝醉了的。他们冲出来殴打虞虑之事应该由他们自己负责,不应该由李如雄负责,并且当时杨金洪、夏云贵已经被刑拘后来变更为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已经处理的了,没处理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当时李如雄没被刑拘就表示公安机关认为李如雄并不应该对虞虑承担责任。巡警大队的杨雄、李罡也有笔录(书面材料)证实以上说法。
一审未举证
提交人:&&&&&&&&&覃臣寿&&&&&&&&&&&&&&&&&&&提交时间:&&2014&&&年&&2&&月&8&&日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关于建议广西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李如雄涉黑案件涉黑指控的律师意见书
我们作为不服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做出的(2011)宁铁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而上诉的李如雄的辩护人,关于本案,辩护人建议广西区检察院撤回对李如雄涉黑案件的涉黑指控,理由如下:
自日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做出的(2011)宁铁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后,最高人民法院改变了过去对刑事案件的审判理念,使二审不能够再沿用过去打黑的传统审判理念。
&&&&&2013年10月15日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结束,会议强调转变刑事司法理念突出庭审中心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会议上指出,近年来,刑法、刑事诉讼法相继修改,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贯彻实施“两法”中担负着重要责任,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必须要在树立科学的刑事司法理念、突出庭审中心地位等方面下更大功夫。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转变和更新刑事司法理念,突出庭审的中心地位,有效发挥审判对侦查、起诉的制约和引导作用,确保刑事司法公正。沈德咏在会议上强调,近年来,我国证据制度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下一步,除了继续推进证据制度建设外,应当把更多精力放到证据制度的落实上来。各级人民法院要坚决贯彻疑罪从无原则,坚决守住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要认真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发挥庭审质证特别是对质、交叉询问制度的作用;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切实履行证据审查把关职责。
&&随后,在日,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署名文章《论疑罪从无》又发表在人民法院网上,文章从疑罪从无的历史溯源、理论逻辑、实践理性以及实现路径等四个方面展开,全面阐述了疑罪从无规则及其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文章指出:“疑罪从无,就是在刑事司法中出现既不能排除犯罪嫌疑又不能证明有罪的两难情况时,从法律上推定为无罪的一种处理方式。即使在刑事法治取得前所未有进步的今天,我们仍有必要对疑罪从无问题进行认真研究,以期促进全社会特别是公安、司法机关及其人员进一步统一思想、增进共识,共同致力于维护刑事司法公正,促进法治文明进步。”实际上是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务必坚持疑罪从无。
&&&&中央政法委总揽全局,下发《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全文如下: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孟建柱、郭声琨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精神,依法惩罚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现就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制度,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作如下规定。一、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外,应当在规定的办案场所进行;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并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侦查机关不得以起赃、辨认等为由将犯罪嫌疑人提出看守所外进行讯问。&二、侦查机关移交案件时,应当移交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全部证据。严禁隐匿证据、人为制造证据。三、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批准或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作出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对于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四、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及时提出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指派检察官参加侦查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对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的复验、复查。五、人民检察院严格把好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抗诉关,对不符合法定逮捕、起诉条件的案件,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的决定;对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特别是无罪判处有罪、有罪判处无罪、量刑畸轻畸重的案件,依法提出抗诉。六、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依法应当出庭的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七、严格执行法定的证明标准。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能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对于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在疑点的案件,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因为舆论妙作、当事人及其亲属上访闹访和“限时破案”、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裁判和决定。九、切实保障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庭审中发问、质证、辩论等辩护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审查起诉、死刑复核等环节,应当依法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和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采纳与否的理由。&十、对确有冤错可能的控告和申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复查。经复查,认为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请)抗诉、再审。人民检察院对本院及下级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处理决定,依据法定程序及时纠正。十一、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不得扣压,应当及时转送或者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有关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罪犯提出申诉、控告的,不影响对其减刑、假释。十二、建立健全合议庭、独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对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的违法办案行为,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十三、明确冤假错案的标准、纠错启动主体和程序,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隐匿伪造证据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十四、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绩效考评制度,不能片面追求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指标。&十五、各级党委政法委应当支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支持政法各单位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不予协调;协调案件时.一般不对案件定性和实体处理提出具体意见。而本案从侦查起一直到一审判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一系列的违法行为暂且不说,单单非法设立外提刑讯逼供地点,就不符合中央政法委上述文件第一条的精神,所获取的证据材料还具有合法性么?
&&&在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全文如下:为依法准确惩治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对人民法院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树立科学司法理念1.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尊重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2.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因为舆论炒作、当事方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3.坚持程序公正原则。自觉遵守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判案件,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4.坚持审判公开原则。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审判过程、裁判文书依法公开。5.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审查、认定证据。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二、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强化证据审查机制6.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死刑案件,认定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的事实证据不足的,不得判处死刑。7.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切实改变“口供至上”的观念和做法,注重实物证据的审查和运用。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8.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9.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未通过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作同一认定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等未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命案,应当审查是否通过被害人近亲属辨认、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确定被害人身份。第八条除了对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第一条回应外,还在第一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那么,本案的组成整个案件轮廓的众多违法证据材料,在最高院的上述文件面前还不轰然倒塌么?
&&&而为了落实好最高院的这个意见,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这个意见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负责人就《》记者问时强调:“要坚持程序公正原则。从现在已发现的冤假错案看,不同程度地存在忽视或者突破刑事诉讼制度规定,甚至公然违背法定程序的地方。程序公正作为一种“看得见的正义”,既有独立的价值,也是实体公正的有效保障。完备的程序制度,是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基础。要自觉遵守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切实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不当观念,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诉讼活动。对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要严格依法处理。”
&&&&2014年刚刚开局,&中央政法工作会议7日至8日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要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作为基本任务,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把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为根本目标,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积极深化改革,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保障。习近平强调,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是政法工作的基本任务。要处理好维稳和维权的关系,要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完善对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使群众由衷感到权益受到了公平对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要处理好活力和秩序的关系,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发动全社会一起来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习近平到会并指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从一定意义上说,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政法战线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
&&&据此,本案件的百余言词类证据,所有证据基本都属于在最典型的“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或者是“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根据最高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通知,为依法准确的惩治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对人民法院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提出的意见第八条,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这将导致所有本案件的百多一审被告人供述无需经过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就必须排除,动摇了全案件认定的根基,故无需再继续审理,撤回对李如雄涉黑案件涉黑指控&,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我们认为,此案件继续二审开庭审理涉黑案件,完全属于浪费司法资源,故书面正式提出以上建议,请慎重考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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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如雄二审辩护人:覃臣寿
&&&&&&&&&&&&&&&&&&&&&&&&&&&&&&&&201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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