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协和医学院分数线是行政机关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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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严厉禁烟:电影里都不许抽
[摘要]据记者统计,2008年以来,京、沪、杭等13个城市相继出台控制吸烟地方性法规。此次,国版控烟条例草案的出炉是全国层面首次对于控制吸烟作出法律规定。发哥电影岂不是被禁播了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就《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征求意见。据记者统计,2008年以来,京、沪、杭等13个城市相继出台控制吸烟地方性法规。此次,国版控烟条例草案的出炉是全国层面首次对于控制吸烟作出法律规定。“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相较于此前京版条例草案几经修改的禁烟范围,国版草案明确作出上述规定,这意味着“带盖儿”的公共场所一律禁烟。 加载中... 焦点:吸烟不听劝拟最高罚500元除规定室内公共场所全部禁烟外,国版控烟草案规定六类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草案还列举了四类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立吸烟点,但吸烟点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国版控烟草案原则规定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和索要烟具,要自觉听从劝阻;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顾客在禁烟的经营场所内吸烟怎么办?根据国版控烟草案,如果顾客吸烟不听劝阻而被要求离开,无权向经营者索回已消费的费用;已经接受服务但未支付费用的,还应当支付费用。国版控烟草案还赋予公民个人禁止他人吸烟的权利,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内发现吸烟行为,可以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也可以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同时,禁烟场所(区域)的商家应履行控制吸烟职责,对违规吸烟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于在禁烟场所(区域)吸烟者,国版控烟草案明确,由相应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记者了解到,京版条例草案二审稿规定,公民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拒不改正的最高罚款200元,这低于国版最高500元的罚款标准。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促销赞助国版控烟草案对于烟草源头加以控制,拟规定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主办方不得提供、使用或者赠与烟草制品。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烟草制品。记者注意到,京版控烟草案的审议过程中,有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全面禁止在公共场所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各类烟草广告,尤其是利用网络等新兴媒体;全面禁止各种形式的促销、赞助活动。但是根据目前获得的消息,即将交付的表决稿或对禁止烟草企业赞助的规定作出调整,仅限制其冠名赞助活动的行为。这意味着,其他普通赞助活动还将被允许。国版控烟草案还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和医务人员等社会示范人群要带头控烟。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网店向未成年人售烟或受重罚未成年人是控制吸烟工作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也是烟草企业锁定的潜在吸烟人群。《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烟草专卖法》也有相关规定,但并未规定相应的具体要求和处罚措施。对此,国版控烟草案针对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行为进行限制,即禁止通过自动售货机等可以直接选取烟草制品的任何方式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销售者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同时,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学生吸烟,对学生进行烟草危害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和教育吸烟的学生戒烟。值得注意的是,国版控烟草案还禁止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网络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通过网络售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北京情况:京版控烟条例本周进行审议京版控烟条例草案今年4月首次经北京市法制办对外征求意见时,明确“带盖儿”建筑全部禁烟。7月底,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首次对控烟条例草案(即一审稿)进行审议,市人大建议在修改稿中增加“宾馆和旅店可设置吸烟客房、机场候机区可设置吸烟室”内容,并使用“共用工作场所室内禁止吸烟”限定性表述作为例外规定,将“工作场所”修改为“共用工作场所”。“共用工作场所室内禁止吸烟”意味着“非共用的部分允许吸烟”,上述意见引起社会广泛讨论。有人提出,上述法条意味着“单人办公室内允许吸烟”,而享有单人办公室的主要是领导干部群体。还有意见提出,单人办公室也是室内工作场所,会有其他人员进出。共用的通风设备和空调系统也会使二手烟对工作场所内的其他人员造成健康危害。且这与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精神相违背。综合考虑多种意见,京版控烟条例草案在二次审议时,将修改稿里的“共用”二字删除。据悉,本周三将召开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京版条例草案将交付会议进行表决。据记者了解到的消息,表决稿并没有支持二审稿关于“宾馆客房、机场等特殊场所具备独立排风条件时,允许设立吸烟区”的表述,依然维持“带顶带盖”的室内区域全面禁烟的宗旨。对于机场等还存在吸烟室的场所,将为其设立一个缓冲期,希望这些场所在京版控烟条例正式实施前改造取消。按惯例,表决通过后,本市将按照京版条例进行执行,如国版条例通过后,二者存在冲突,京版条例将按照国版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专家说法:禁止烟草广告保障控烟实施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副会长、北京协和医学院公共卫生和流行病学教授杨功焕表示,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是首个国家层面关于公共场所控烟的规定。这使中国控烟离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更近了一步。杨功焕指出,令人欣喜的是,对烟草广告、销售等做出了相关规定,如“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等控烟人士关注的条款,是实施公共场所控烟的有效保障。她同时表示,《条例》具有一定的实施难度,“包括执法队伍、各部门间的分工等,各个地区控烟的情况都各不相同,给实施带来了挑战”。杨功焕表示,《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基本上满足《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要求,表明了国家层面对公共场所控烟的态度和决定,她对条例的执行很有信心。哪些地方禁止吸烟?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公共场所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下列公共场所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1、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学校、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2、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3、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4、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5、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举办公众活动的场所:各级政府可以规定临时的禁止吸烟措施和范围。发现有人违规吸烟怎么办?个人可以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个人可以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进行劝阻;个人可以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不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禁烟场所(区域)经营者、管理者应对违法吸烟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对不听劝阻并扰乱公共秩序的,向公安机关报案。如何处理违规吸烟者?在禁止吸烟的经营场所内吸烟,因不听劝阻而被要求离开该场所的,无权向经营者索回已经消费的费用;已经接受服务但未支付费用的,应当支付费用。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或者机构违规未实行全面禁烟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吸烟点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禁烟场所未履责怎么办?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未按规定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吸烟点下列公共场所室外区域可设吸烟点,吸烟点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没有设立吸烟点的公共场所室外区域属于全面禁止吸烟场所:1、除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以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养老机构的室外区域;2、除儿童福利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3、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游乐园的室外区域;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设置吸烟点的室外场所。处罚:室外设置吸烟点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其他行为烟草推广: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处罚:违规发布和变相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开展促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对提供赞助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赞助额度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于受赞助单位,责令改正,没收其赞助额,撤销冠名,消除影响;对于主管人员,由受赞助或者赞助单位的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影视节目: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不得出现烟草的品牌标识和相关内容,以及变相烟草广告;不得出现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镜头;不得表现未成年人买烟、吸烟等将烟草与未成年人相联系的情节;不得出现有未成年人在场的吸烟镜头等。处罚:在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播放吸烟镜头或者出现烟草制品的媒体,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执法部门多部门联合管理:即卫生计生、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工商、质监、安监、食品药品监管、旅游、宗教、文物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监督管理。没有明确主管部门的公共场所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卫生计生委日前起草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明确,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此外,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等也全面禁止吸烟。全文如下: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第三条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遵循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的原则,政府主导,单位负责,个人自律,社会监督。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绩效考核。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第九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支持。第二章 禁止吸烟的范围和措施第十条 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第十一条 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一)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学校、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二)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三)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四)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五)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第十二条 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立吸烟点,吸烟点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没有设立吸烟点的公共场所室外区域属于全面禁止吸烟的场所:(一)除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以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养老机构的室外区域;(二)除儿童福利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游乐园的室外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设置吸烟点的室外场所。第十三条 室外设置吸烟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消防安全标准;(二)设置明显的引导标识;(三)远离通风口、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通道;(四)在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吸烟危害健康警示标识或者图片。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举办公众活动的场所,可以规定临时的禁止吸烟措施和范围。第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和索要烟具,自觉听从劝阻;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在禁止吸烟的经营场所内吸烟,因不听劝阻而被要求离开该场所的,无权向经营者索回已经消费的费用;已经接受服务但未支付费用的,应当支付费用。第十六条 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控制吸烟职责:(一)建立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配备监督员,做好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二)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入口处及其他显著位置设置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要求的禁烟标识,保持标识完整、清晰;(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不得放置烟具和设置烟草广告;(四)对违法吸烟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对不听劝阻并扰乱公共秩序的,向公安机关报案。鼓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采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加强对本场所的管理。第十七条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内发现吸烟行为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进行劝阻;(三)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不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第十八条 禁烟标识应当大而清晰,至少包括禁止吸烟的图形警示标识、违法吸烟的罚款数额、投诉举报的电话号码等内容。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禁烟标识及其张贴规范。第三章 宣传教育和戒烟服务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经常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控烟公益宣传教育,组织发放控烟宣传材料,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活动,明确告知公众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对健康的危害、禁止吸烟的范围、对违法吸烟行为的处罚等信息,告知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的控制吸烟职责。第二十条 烟草制品生产者应当在烟草制品包装上印制带有说明烟草使用具体危害的文字和图形警示,向公众警示教育烟草烟雾危害。其中图形警示面积不得小于包装面积的二分之一。第二十一条 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主办方不得提供、使用或者赠予烟草制品。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烟草制品。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活动,并将控烟宣传教育纳入本单位初任培训、岗位培训、任职培训等教育培训活动,鼓励吸烟职工戒烟。第二十三条 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控烟,形成不吸烟、不敬烟、不送烟的社会风尚,倡导家庭无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医务人员应当带头控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在公务活动中吸烟,教师不在学生面前吸烟,医务人员不在病人面前吸烟。国家和社会应当在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开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第二十四条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控烟公益宣传教育,主动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第二十五条 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第二十六条 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不得出现烟草的品牌标识和相关内容,以及变相烟草广告;不得出现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镜头;不得表现未成年人买烟、吸烟等将烟草与未成年人相联系的情节;不得出现有未成年人在场的吸烟镜头等。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订戒烟门诊工作规范,指导设置戒烟服务咨询电话。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控烟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患者对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危害的认识,为吸烟的患者提供简短戒烟服务。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戒烟门诊,为吸烟者提供专业的戒烟诊疗服务。第四章 预防控制未成年人吸烟第二十八条 禁止通过自动售货机等可以直接选取烟草制品的任何方式销售烟草制品。第二十九条 烟草制品销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对难以确认是否为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对不能出示身份证件的,不得向其销售烟草制品。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带有烟草使用具体危害的警示和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第三十条 禁止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网络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有利用其平台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应当采取措施删除违法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学生吸烟,对学生进行烟草危害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和教育吸烟的学生戒烟。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卫生计生、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工商、质检、安监、食品药品监管、旅游、宗教、文物等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将控烟纳入日常工作,制定工作规范和管理措施。对没有明确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的公共场所,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所属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烟草广告、违法出售烟草制品进行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对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的吸烟镜头进行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公开统一的举报电话,方便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有关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将监测和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对健康影响的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无烟环境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控制与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有关的疾病。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可以聘请志愿者担任控烟监督员,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烟草制品生产销售限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予以配合。鼓励媒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烟草制品生产销售限制等工作的监督。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 单位或者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实行全面禁烟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吸烟点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 室外设置吸烟点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 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未按规定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第四十一条 违反规定发布和变相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开展促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提供赞助的,由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赞助额度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于受赞助单位,责令改正,没收其赞助额,撤销冠名,消除影响;对于主管人员,由受赞助或者赞助单位的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播放吸烟镜头或者出现烟草制品的媒体,由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四十二条 烟草制品生产者和销售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货值金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网络售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及时采取措施删除违法信息,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扰乱公共秩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控制吸烟职责,接受社会、媒体及个人监督。不依法履行控制吸烟职责或者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烟草制品,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烟叶作为原料生产的供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的制品。吸烟,是指吸入或者呼出烟雾的行为,以及拥有或者支配点燃的烟草制品的行为。烟草烟雾,是指从烟草制品及类似烟草制品燃烧端散发的以及由吸烟者呼出的烟雾。室内,是指有顶部遮蔽并且有两面以上侧墙的任何空间,包括楼梯、走廊、地下通道、楼道间等。室外,是指由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实际控制的、建筑物以外的区域。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是指所有形式的商业性宣传、推介或者活动,以及对任何事件、活动或者个人的所有形式的捐助,其目的、效果或者可能的效果在于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烟草制品或者促进烟草使用。第四十七条 对吸烟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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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中国每年死刑数量全球第一?
最新一期《财经》杂志封面================================================================从实际情况看,死刑罪犯的器官利用也是极个别的。境外媒体蓄意编造中国从执行死刑的犯人身上随意取出器官进行移植,这是恶意诋毁中国的司法制度,欺骗群众,是别有用心的。日,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说了上面这句话。“极个别”是多少呢?日,中国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说,大多数器官是在死囚被处决后从他们身上摘取的。据估计,这部分器官所占比例高达65%。官方新闻同时承认,“在黑市上,一个肾的售价高达20万元人民币,此外还要加上器官移植的费用。”=================================================================本文见《财经》杂志 2009年第18期 出版日期日《财经》记者 刘京京 李虎军 贺信一起在坊间流传已久、骇人听闻的“杀人盗器官”案,再次把中国器官移植事业推上了风口浪尖。  8月25日至26日,全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会议在上海举行。  会议的主要议题,是建立一个由中国红十字会主导的人体器官捐献体系。全国各地的器官移植临床专家、卫生行政部门官员及红十字会代表等130多人云集一堂。中国在开展器官移植以来,如此规模的会议还是第一次——日于广州召开的全国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峰会,确立了中国器官移植技术应用的六大准则,意义重大,但参会者主要为医务人员。  会上,诸多与会者在私下里屡屡谈及最近发生的一起人体器官盗卖案——贵州某地发现了一具流浪汉尸体,其器官被摘取一空,用于器官移植。  这个消息最早出现在器官移植领域颇有影响的“中国器官移植网”上,《环球时报》英文版继之报道了此事。报道称,广州的中山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有医生前往贵州,与当地器官贩子接触,取得了流浪汉尸体的器官。  在会议结束后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央保健委员会副主任、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在回答《财经》记者提问时表示,虽然他不能代表卫生部证实这则传闻,但他个人相信,绝大多数记者是负责任且有良知的,不会无中生有。卫生部会根据公安部门的办案结果,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对此事进行处理。  这起骇人听闻的“杀人盗器官”案,折射出中国器官移植的困境。  中国的器官移植实践始于20世纪60年代。改革开放后,经济发展推动了医疗进步,人们对高端医疗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1993年,美国的肝移植率(每百万人口的肝移植数量)是中国的5340倍;到2007年,这一差距迅速缩小到19.4倍,在此期间中国的年肝移植数量增长了400多倍。截至2008 年,中国肾移植累计86800例,肝脏移植累计14643例。如今,中国已经成为临床手术数量仅次于美国的器官移植第二大国。  由于缺乏可供移植的人体器官,能够接受移植手术的患者仍然是少数。在中国,每年有约100万患者需要肾移植,约30万人终末期肝病患者需要肝移植,但每年全国能开展的移植手术不过约1万例。用黄洁夫的话说,“只有1%左右的人能实现移植的愿望”。  巨大的供需缺口催生了器官买卖的“地下市场”,促使一些逐利者铤而走险,甚至有部分医生参与器官移植灰色交易。  面对器官移植领域的混乱,从2008年至今,一场规范器官移植的“整风”运动在全国范围内推开。  此前,包括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在内,中国共有164家医院获准提供人体器官移植服务。今年6月11日,卫生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卫生厅局开展人体器官移植专项检查,重点检查164家移植医院开展活体器官移植情况和非器官移植医院是否违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  8月24日,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OTC)召开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人体器官移植医院的资格复审结果。复审结果将很快向社会公布。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表示,医院和医生如果有违法违规行为,医院的器官移植资格会被取缔,医生也会被吊销执照。  不过,仅规范医院和医生的行为,专注于器官移植的临床应用,并不能治本。一个共识是:器官移植发展的瓶颈是器官紧缺,解决之道就是在法治框架下建立起自愿捐献、公正分配的良性捐献体系。没有这样的捐献体系相配套,中国器官移植事业无法健康发展。  也正因此,黄洁夫在这次器官捐献工作会议上坦言:“这次会议关系到中国器官移植事业的生死存亡。”涉足空白地带中国第一部关于器官移植的行政法规,令人遗憾地没有详述最为紧迫和复杂的器官捐献与分配问题  器官捐献体系的建立,意味着一次多方位的改革。  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一个完整的器官移植体系,应该包括国家器官移植管理体系、人体器官捐献者登记系统、人体器官捐献和分配网络体系、器官移植临床服务体系、人体器官移植科学登记系统五个部分。其中,器官捐献体系不可或缺。  在中国,器官捐献体系还是一个空白地带。  2007年5月,中国第一部关于器官移植的行政法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下称《条例》)开始施行。《条例》规定,由卫生部负责全国人体器官移植监督管理工作;此前已认定的164家移植医院,构成器官移植临床服务体系;组建负责收集器官受者信息并进行分析评估的科学登记系统——今日看来,对于中国的器官移植事业,《条例》的颁行无疑是一个里程碑式事件。  但是,《条例》并未能详述最为紧迫和复杂的器官捐献与分配问题,只在“总则”中提出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等工作,未涉及捐献体系如何建立、如何操作等具体事项。  捐献体系的缺位,在《条例》制定时就埋下了种子。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学会副主任委员、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器官移植研究所教授陈忠华认为,《条例》的制定有相当大的国际压力,过程较为匆忙,难免有不足之处。  在《条例》出台后的一段时间里,卫生部门将精力集中于164家移植医院资格的认定、肝肾移植数据中心的建立,以及脑死亡标准、立法问题的讨论,捐献体系的建立则被搁置。  在现实中,红十字会一直在开展遗体捐献工作。不过用红十字会总会常务副会长江亦曼的话说,“还存在一定局限性”。例如,遗体捐献主要用于医学教学和医学科研,用于器官移植的比较少;捐献者以老年人居多。  更为技术性的因素是,在很多医务人员看来,用于医学教学的遗体捐献不需要太高的技术含量,器官捐献则不同,需要判断哪些人的器官适合捐献,器官的摘取也有时间等严格要求。这不是单靠红十字会就能完成的。  在广州律师宋儒亮看来,离开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器官供体配型、捐献、摘除、运输、保存、使用等程序难以进行,而且连最根本的器官供体也难以找到。  如今,器官移植供体紧缺形势的恶化,终于催促卫生部门和红十字会联手创建捐献、分配体系。  8月26日,在全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会议总结会上,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卫生部宣布,将着手建立人体器官捐献体系。黄洁夫表示,2009年下半年试点省市应开始准备;2010年,试点将正式启动。如果一切顺利,捐献系统有望在2011年开始向全国铺开。死囚伦理这是一个官方讳莫如深亦人人心照不宣的事实——死刑犯被执行死刑后的尸体器官,是中国最主要的移植器官来源,长期占到90%以上  对于中国的普通百姓来说,人体器官捐献还是一件稀罕事。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教授陈忠华日前对媒体披露,从2003年到2009年8月,中国内地仅有130位公民逝世后成功捐献器官。2007年以来,中国内地每年开展临床器官移植约1万例,其中来源于公民逝世后捐献的器官不到30例。  而在黄洁夫看来,中国根本还没有器官捐献体系,有关捐献的数字也就无从说起。  于是,问题无可回避地出现了:既然器官捐献体系是空白,中国每年大量用于移植的器官来自何处?  这是一个官方讳莫如深亦人人心照不宣的事实——死刑犯被执行死刑后的尸体器官,是中国最主要的移植器官来源,长期占到90%以上。  在官方公开的文本中,公众很难获得死囚器官摘取的具体信息。但从媒体过往几年的零星报道中,仍可发现一些端倪。  《金陵晚报》曾报道称,著名影视演员傅彪2004年9月进行了一次肝移植,所移植的肝脏来自山东一名20多岁的年轻死囚。  有时,死囚器官被摘取以后,家属并无法知道其是否真正愿意捐赠器官。  人民网曾报道,2000年5月,江西的付信荣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执行枪决后,迅即被省城某大医院的面包车拉走。其姐姐付木兰怀疑,弟弟的尸体器官被当地法院私下出卖,于是聘请了律师,欲将法院告上法庭。  2003年4月,甘肃的杨自荣在敦煌因故意杀人罪被处决后,家人听说他的肾脏被取走了。杨自荣的父亲杨天召没有见到儿子同意捐赠器官的书面材料,为儿子收尸的要求也被拒绝,他甚至不知道儿子到底被取走了什么器官。《兰州晨报》记者在敦煌市看守所采访时被告知,杨自荣只是“口头提出了(捐赠)申请”。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器官移植专家告诉《财经》记者,中国每家器官移植医院都有专职人员负责“公关”,他们会和各地的司法、公安部门联系,寻找死囚器官来源。  又据一家大型医院器官移植中心的负责人介绍,器官移植的程序大体是:医院先在供体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备案;医院与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联系,提出需要器官供体的申请;公安机关通知医院去领取供体;医院取得供体后对器官加以利用。  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深知中国器官移植界存在的“潜规则”,也正是他,在2005年7月召开的世界肝脏移植大会上,代表中国政府首次正式承认了器官更多来源于死囚的事实。但他同时指出,中国政府严格遵循世界各国普遍遵守的伦理学原则,并有根据中国国情和文化背景指导器官移植的相关理论;摘取死囚器官的原则是征求死囚或者他们家属的同意,并且对死囚实行人道主义待遇。  毕竟,主要依赖死囚渠道获得移植器官,这与中国的社会进步极不相称。正因为医学界一直无法说明移植手术的供体来源、信息不透明以及回避参与讨论器官捐赠的伦理问题,中国的临床专家长期难以登上国际讲台介绍移植经验。  当然,并非只有中国利用死囚器官。事实上,在世界各国,关于死囚器官的利用一直充满伦理的冲突。有人对死囚器官利用表示有条件的支持,他们的逻辑是:死刑犯器官不利用是一种浪费;如果犯人确实自愿在死后捐出器官,既可以使他们的心灵得到慰藉,也为他人提供了活命的机会。  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更多的是反对之声。世界卫生组织负责器官移植的官员吕克·诺埃尔(Luc Noel)博士告诉《财经》记者,反对利用死囚器官者认为,置身于监狱中的死囚,很难保证他们真正拥有自愿选择的自由;死刑的执行日期可能会迎合器官移植的需要,从而影响司法公正;对于死囚器官的控制,也可能带来司法系统的腐败。  广州市律师协会医疗纠纷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宋儒亮在其2008年出版的《脑死亡与器官移植——关联、争议与立法》一书中说,获得器官移植供体需求的冲动,或许会干扰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来实现“保留死刑,少杀慎杀”之努力。种种问题叠加在一起,可能会使死囚器官资源利用更注重效率而忽视公平,更注重医学而藐视法律。  专家认为,中国器官移植对死囚器官的长期依赖,不仅容易形成对死囚应有权利的漠视,也在很大程度上造成当下器官移植的尴尬局面:一方面是很多患者苦苦等待移植器官,另一方面是那些手握权力或金钱的人利用器官来换取利益。  世界医学会秘书长奥特马·克罗伯尔(Otmar Kloiber)博士对《财经》记者说,该会向中国卫生部门呼吁过,应该停止使用死囚器官,“因为这在伦理上是不能接受的”。  中国针对摘取死囚器官也做出了一些规定。1984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和民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和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明确要求,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的、死刑罪犯自愿、死刑犯家属同意利用的,其尸体器官才可供利用。  不过,一些地方在法规执行上存在着漏洞。在黄洁夫看来,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方式,就是建立器官捐献体系,摆脱对死囚犯器官的依赖。  陈忠华认为,利用死囚器官就如同吸食毒品,一旦上了瘾,就难以戒掉。在过渡时期,利用死囚器官是权宜之计。但他同时建议,应制定《过渡时期的死刑犯人器官管理条例》,让这一过程公开透明,并且真正实现知情同意。  值得注意的一个现象是,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了死刑核准权,每年被处死的犯人大大减少。与此相对应,中国器官移植数量在2005年、2006年达到高峰,此后两年则有所下降。以中国肝移植注册系统公布的数据为例,全国2005年、2006年实施肝移植2970例、2781例,2007年骤降至 1822例,2008年也仅恢复到2209例。  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2008年曾在医学杂志《柳叶刀》撰文披露,捐献者书面同意和死刑复核等措施,使得尸体器官移植数量减少了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可以说,中国法治建设的进步、中国人权意识的不断提高以及来自国际的压力,使得死囚器官来源大大减少。但是,伴随着经济繁荣和小康社会渐成,社会对器官移植的需求愈发旺盛难抑。正因为不能继续依赖死囚器官,患者和卫生部门将目光投向了活体器官捐献。活体移植两面人伦生活具有太多的医学科技不可推知的复杂性。活体移植的推动者陈忠华开始意识到活体移植带来的不良后果  “活体移植”是指自身健康的个人将器官移植给受者,让这个器官继续发挥功能,从而使接受捐赠者获得新生。  “活体移植”无疑属于医学的进步。世界上第一例患者在术后长期存活的肾移植,就属于活体移植。1954年圣诞节之前,美国波士顿的约瑟夫·莫雷(Joseph Murray)医生,为同卵双生的赫里克兄弟施行了肾移植手术。哥哥罗纳德赫里克捐出他的一个肾,植入生命垂危的理查德赫里克体内。罗纳德的爱心和莫雷的仁术,帮助理查德多活了八年,直至31岁。罗纳德一直健康地生活着,医生莫雷则在后来获得了诺贝尔奖。  陈忠华是中国活体移植手术最早的推动者之一。2000年,他从英国剑桥大学回国时,带回一本英国器官移植学会的《活体器官移植指南》,在不同学术会议场合公开介绍这一新技术。他还提出解决器官来源的两个策略:家庭内自救和多家庭互救——所谓家庭内自救,就是家庭成员为患者捐出器官;多家庭互救,就是不同的家庭之间“交叉换器官”。  不过,那几年获得死刑犯的器官并不困难,且由于活体移植手术风险大,并没有太多的人和医院尝试活体移植。  变化发生在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之后。当年,全国肝移植中,有24.7%来源于活体;而三年前,这一比例仅为0.32%。  那之后,活体移植在中国大行其道。很多专家向社会公开推荐活体移植的“优越性”,诸如“活体器官移植的移植物的存活率要明显高于尸体供者,在存活率上有显著优势”;“活体移植的患者在移植后六个月的急排反应发生率明显低于尸体供者,来自亲属间的活体移植成功率更高”,“活体移植术后排异少,花费的医疗费用较低,是最可能实现的而且能够增加供体数量的有效方法”;等等。  在大众传媒上,关于“活体捐赠”的报道也比比皆是。妹妹为兄长捐肾、母亲为女儿捐肝等等,媒体报道动辄冠以标题“彰显亲情”“义薄云天”……  有些专家也在媒体上介绍说,“肝具有很强的再生能力”,“每个人都有两个肾,正常情况下捐出一个不会影响身体机能”,因此提倡“亲情捐献”。在这种舆论氛围下,亲属间如果不愿捐出器官,甚至有可能被贴上“不道德”的标签。  然而,对活体移植的非议一开始就不绝于耳。关于活体器官移植,一直隐含着一个伦理争论——是否应该以伤害生命的方式拯救另一个生命。  根据国际公认的生命价值原则,在活体器官移植中,不仅要尊重供体勇于奉献的高尚道德,还要求考虑受体手术后的生存时限以及生活质量,否则,这样的移植就不值得提倡。  北京协和医学院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翟晓梅教授接受媒体采访时强调,在伦理学上,不允许因为挽救一个人而牺牲另外一个活人。必须依照公认的医学科学标准,进行综合的利益与风险评估。只有在利益远大于风险,并且捐献者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进行活体捐献器官,才是伦理学上可接受的。  毕竟,活体器官捐赠,多少会对捐赠者的身体造成伤害。有研究显示,美国有1%的肾移植供者发生终末期肾病。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朱兰等人在一篇论文中称,有些健康人在供肾以后,“自己却进入了等待肾移植的队伍”。  活体肝移植的风险更大。有研究称,肝移植供者术后死亡率达0.2%-0.4%。  “割掉一个肾,说没有影响,那是假的。”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告诉《财经》记者,“活体捐献还有并发症,肝移植活体移植中多达三分之一有并发症。我们已经出现了供体、受体双死亡的事情。”  黄洁夫认为,活体器官移植应该属于不得已而为之。按照世界上公认的伦理学准则,移植器官首先应该来自脑死亡和心脏死亡的尸体器官,然后才是亲属和非亲属的活体器官。  活体移植手术最早的推动者陈忠华教授也逐渐认识到,活体移植其实并不是一件应该鼓励的事。他曾经对媒体讲述过一个故事:他接触过一个家庭,弟弟是尿毒症患者,而哥哥早年因为烧伤注射链霉素,导致耳聋。父母决定,要残废哥哥把肾捐给弟弟。一家人都同意了,包括决定捐肾的哥哥。但陈忠华最终拒绝做这个手术。  “残疾人没法知情同意,他本来就是一个弱势群体,我们怎么忍心再割掉他一个肾脏?这违反伦理学的原则。”他说。  人伦生活具有太多的医学科技不可推知的复杂性。一系列问题相继出现,陈忠华开始意识到活体移植带来的不良后果。近两年,除非父母给子女捐献器官,陈忠华个人已不再做活体移植手术。  “如果是子女给父母捐献肝或肾,我不但不做,还反对。”在陈忠华看来,年轻人面临更长的生命、时间、机遇的挑战,健康对他们来说是最重要的。变相“器官买卖”如今,在搜索引擎上键入“寻求肝源、肾源”,便会有数以十万计的搜索结果  除了并发症、对供体的伤害等问题,活体移植还催生了变相的人体器官买卖,这让当初的活体移植的技术发明者始料不及。  根据《条例》,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这意味着,除了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可以捐献,非血缘关系的人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捐献。  这个不够严密的条款,足以使从事活体器官买卖的中介,以及卷入买卖的医院和医生,获得巨大的盈利空间。形式各异的变相器官买卖得以招摇过市,登堂入室。  陈忠华分析说,允许配偶捐献器官,却没有对婚姻的长短和质量做出更详细的规定,那就可能存在这样一种情况——为了取肾而结婚,当手术完成以后又遗弃。  又如“帮扶关系”。一个富人给一个贫困者提供资助解除其燃眉之急,是否算“帮扶”?给流浪汉管吃管住形成“帮扶”关系后,是否可以理直气壮地让他捐出器官?如果蓄意于此,这和器官买卖有什么本质区别?  此外,假证件的泛滥,可谓当前一大“中国特色”。连身份证、毕业证都可以伪造,那么,捏造各种资料,去“证明”两个本不相干的人是“夫妻”“亲属”或者存在“帮扶”关系,对于神通广大的作假者,何难之有?  “中国的活体器官移植很大部分都存在买卖关系。”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移植业内专家对《财经》记者坦言。  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在2008年10月的第四届全国器官移植学术会议上也曾指出,目前社会上存在一些非法的公司,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渠道,向医院和患者发出信息,承诺可以办理公证双方属于亲属关系的手续。这些公司的存在,让器官买卖成为可能。  如今,在搜索引擎上键入“寻求肝源、肾源”,便会有数以十万计的搜索结果。《财经》记者曾联系网络上的数名中介,自称有朋友32岁,想捐肾换钱。其中有两个中介直接答复说,供者年纪太大,不合适。还有两个中介则表示,32岁男子的肾只能卖三四万元。  一名中介还向记者表示,如果真想捐肾,需先做一系列体检证明健康,然后交千元左右的押金以免中途反悔。中介会负责捐肾者的吃住,并尽快安排手术。  记者又以肾衰竭患者的身份,去询问是否有肾源。中介表示,可以把他掌握的肾源带过来进行移植,“如果一个不合适,就再叫来两个、三个”。肾源与受体的配型间具有一定弹性,故中介称,只考虑血型符合,一个肾六七万元;如果追求更好的配型吻合,更大幅度降低排异风险,则需要13万至15万元。  在活体移植中,配型和抗排异药物是患者术后生存质量的重要因素。所谓“配型”,是指器官供体与受者之间组织抗原的相似性。相似性越高,器官移植以后出现排斥反应的几率越低。  这意味着,中介买卖一个肾的差价,当数以万元计。  为了丰厚的利润,这位中介还一直向记者声称,肾移植比血液透析更为优越。当记者表示担心医院不会同意手术,中介还告诫记者,“就说卖肾者是你的亲戚”。  目前,许多中介已经发展到成熟的公司化运作。他们分工有序,各司其职。据陈忠华分析,这些中介的崛起期,正是在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回收死刑核准权之后。中介主要由三类人构成:一部分人以前做“境外旅游移植生意”,一部分人以前倒卖移植专用药物,另一部分是接受过移植的患者或其家属,他们都熟悉“那一套流程”。  由于活体移植“市场”的带动,中国的活体移植年龄趋于年轻化。根据中国肝移植注册系统的数据,肝移植供者的平均年龄只有29.2岁。很多中介只寻找年轻人作为器官供体,一是为了保证供者的安全,二是为了让受者保持好的性功能等身体功能。  这是一个残酷的事实:那些20多岁、来自穷乡僻壤,或者一时陷于困境走投无路的年轻人,不幸沦为他人的“器官库”。他们或自愿、或并不那么情愿,走上了冰冷的手术台;手术刀起落之间,鲜活生命的一部分随之流逝,背后则凸显不断加大的贫富差距之痛。利益链在器官移植的“黑市”,需要供者、受者、中介、医院、医生密切配合,各担其责,如此构成了一个完整的链条  相对于走私、贩毒、卖淫等社会不良现象,“器官买卖”的操作显得更为复杂,因为这是一项技术含量极高、流程极为缜密的系统工程。仅时间挑战就格外严峻:器官不能在死者身上留存,如果供体已经心脏死亡,那么必须在一两个小时内把器官取出,否则无法使用。  因此,在器官移植的黑市,需要供者、受者、中介、医院、医生密切配合,各担其责,如此构成了一个完整的链条。  驱动这根链条运转的,无疑是金钱;掺杂在这根链条之中的,还有权力的滥用、体制的弊端、道德的沦丧和弱势者的无奈。  以肾移植为例。如果肾来自死囚,从患者检查、入院、手术到出院,一般收费6万至10万元。此后,每年需要花费3万至10万元服用抗排斥药物,其中第一年较多。除去药费、检查费和“公关”器官的花费,移植中心与医务人员尚有结余。  在器官捐献工作会议上,黄洁夫坦言,做器官移植,医生是有收益的。更何况还可能有患者私下送的“红包”。  如果移植的器官来自活体买卖,患者还将支付10余万元“买肾钱”,其中大部分由器官中介赚走,卖肾者往往只能拿到3万至5万元的“报酬”。有些“好心”的中介会为卖肾者向患者再申请几千元的“红包”和营养费。  “当买卖器官的利润以‘万元’为单位、甚至能达万级两位数的时候,人们就会疯狂。”陈忠华说。  除了金钱利益,还有一些因素也促使临床医生放松对活体移植的审查,甚至给不具备移植手术指征的患者进行手术。例如,陈忠华认为,在卫生部门的移植医院资格评审中,手术量是指标之一,医院需要一定的手术数量以维持资格。  不过,黄洁夫强调,手术数量只是复审的非主要参考指标之一。复核的主要指标,是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是否忠实地按照《条例》办事。  要切断这个利益链,《条例》的修订以及有效的执行与监管必不可少。陈忠华建议,一定要做好供者的身份审查,医院的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也应该独立于医院院长的影响,认真把关。此外,对于夫妻间的活体器官移植,应考虑设置婚姻年限;对于“帮扶”关系,还应明确“帮扶”性质、方式和时间长短等要素。“旅游移植”“那些利用中国公民器官谋利的行为,破坏了中国融入器官移植国际主流的努力”  在器官移植的立法和监管方面,中国远滞后于其他国家。同为发展中国家的印度,在1994年已经通过《人体器官移植法》;至于英美等国,颁布实施器官移植法律的时间更早。中国直到2007年5月,《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才开始实施。  长期以来,中国开展器官移植的医院多达数百家,可谓鱼龙混杂;移植费用也比西方国家低,使得中国一度沦为“器官移植旅游”的天堂——不少外国人以“旅游”之名,到中国接受器官移植。  2005年11月,《财经》记者曾在菲律宾首都马尼拉采访器官移植国际大会。世界卫生组织官员在会上展示了很多发布于网络、名为“旅游”实为器官移植的非法广告,这些所谓“旅游”的目的地正是中国。一些医院在自己的网站上对器官移植公开明码标价,有的甚至在境外设立专门的联络点。  美国洛杉矶加州大学医学院研究人员2008年10月发表的一篇论文也印证,中国是“器官移植旅游者”的首选目的地:一部分美国患者在其他国家接受移植后,会因为种种原因到该医学院继续接受治疗。而这些患者中,近一半是在中国完成的移植。  2009年初,媒体曝出“17名日本人在中国通过旅游方式接受器官移植”,激起轩然大波。  这个消息最早出现在日本共同社的报道中。报道称,自2007年中国卫生部门原则上不允许给外国人进行器官移植以来,仍然至少有17名日本人在中国接受了肾脏和肝脏移植手术。这些患者通过一家负责器官移植的日本组织牵线,在广州的一家医院接受了移植手术。平均每位患者的费用接近人民币60万元,其中包括向医院和医生支付的费用以及差旅费用。  报道还称,这些患者应中国医院的要求用中国人的名字住院,而提供器官的人可能多是死囚。  世界卫生组织官员诺埃尔博士对这种现象感到痛心:“那些利用中国公民器官谋利的行为,破坏了中国融入器官移植国际主流的努力。”  2007年7月,中国卫生部重拳出击,在一份文件中要求,器官移植优先满足中国公民的需要,外国居民到中国接受器官移植,医疗机构必须得到卫生部相关管理机构的特许。  在2008年10月举行的第四届全国器官移植学术会议上,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就向与会者通报,有三家医院仍然擅自为外国人提供器官移植服务,所在医院和医生均受到处罚。罪恶无底线三年前,河北省行唐县发生了一起与器官买卖有关的血案,举国震惊。农民王朝阳伙同他人,将一名流浪汉杀害,然后将其器官出售给几位医生  器官供需的极度失衡,器官买卖的地下市场,甚至诱使一些人铤而走险。今年在贵州发生的“杀人盗器官”案,肯定不是第一起类似案件。  三年前,河北省行唐县就发生了一起与器官买卖有关的血案,举国震惊。该县农民王朝阳伙同他人,将一名流浪汉杀害,然后将其器官出售给几位医生。  这名40岁的流浪汉名叫仝革飞,行唐县龙洲镇东庄人,15岁那年精神曾经受过刺激。2002年父亲去世后,仝革飞再度受到刺激,便到行唐县城流浪乞讨。  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被告人王朝阳与三位同伙,在日晚,将乞丐仝革飞捆绑、拘禁在行唐县上方村南的废弃旧变电站院内的房子中。之后,王朝阳找到广州一位中介,然后辗转联系到几位医生,谎称在法院和监狱都有熟人,有一名犯人将被执行死刑。  11月1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王朝阳在废弃旧变电所内先将仝革飞勒死,之后欺骗连夜赶来的医生,称死者是被法院刚执行完死刑的人员。几位医生随即摘取了仝革飞的器官,并付给王朝阳1.48万元。  这几位医生在返回途中觉得不对劲。他们开始怀疑:如果是死刑犯,为什么没有穿囚衣,也没有检察院、法院的人在场?于是,他们分别打电话给各自的领导通报情况后,决定报警。随后警方抓获了王朝阳。  仝革飞下葬的当天,医生们通过行唐县刑警大队,支付给仝革飞的亲属6.5万元作为补偿。而他们后来只是以证人,而非被告人的身份出现在法庭。  这一案件发生时,《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尚未出台,几位医生也在事发后主动报警,但人们仍对他们的行为提出了质疑。毕竟,几位医生摘取人体器官的地点与相关规定存在明显出入,而且为获得器官付了费。  广州市律师协会医疗纠纷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宋儒亮对《财经》记者说:“目前要获得器官供体,都是上门主动去‘收’,这是器官捐献走样的一种表现。在混乱无序的情况下,医生也可能触碰刑律。”  从某种意义上讲,杀死仝革飞的不是王朝阳及其同伙,而是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死囚和买卖的器官移植体系。这是赤裸裸、血淋淋的罪恶,它触及了人类法律和道德底线。初创捐献体系人体器官捐献体系着手创建,并首先在上海、天津、辽宁、山东、浙江、广东、江西、福建厦门、江苏南京、湖北武汉等十个省市进行捐献工作试点  中国器官移植的处境,逼迫主管部门不得不推动改革。  器官移植是一种救死扶伤的医学技术,其本身的发展和成功,是当代医学飞跃性进步的一种体现。然而,移植行为事关供体和受体双方的生命神圣性,器官移植事业的大步发展,必然牵动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医疗体系、社会伦理、公民社会建设等方方面面。  当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器官移植大国,当每年一万来例移植手术、上百万受体等待已经是现实,如何面对器官移植的供求冲突,建立公平分配机制,使其不再是神秘不可触的“特殊敏感领域”,是改革必须面对的目标。  近年来,有关领域的管理层为推动中国器官移植体系的建立与规范,也进行了大量努力。从《人体器官移植条例》颁行,到卫生部门提高医疗机构开展器官移植的准入门槛,中国器官移植逐步迈向法制化、规范化,开始赢得国际社会的好评。  但是,解决器官紧缺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建立符合国际伦理原则的人体器官捐献体系,扩大器官供给。共识于此,在8月25日召开的全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会议上,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卫生部宣布:将着手建立人体器官捐献体系,并首先在上海、天津、辽宁、山东、浙江、广东、江西、福建厦门、江苏南京、湖北武汉等十个省、市进行捐献工作试点。  此次构建的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体系计划,由国家和省(区、市)两级机构组成。两级机构都包括捐献委员会、捐献办公室、获取组织和专家组。体系的最高领导机构是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委员会,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长彭珮云任主任委员,卫生部副部长马晓伟、黄洁夫和红十字会总会常务副会长江亦曼任副主任委员。  根据试点方案的草案,各省红十字会应建立器官捐献办公室,派出协调员,到各个医院寻找潜在的捐献者,例如重症监护室中的患者,并征求其意见,进行登记。当捐献者达到待捐献状态时,捐献办公室和获取组织根据一定原则分配器官。红十字会还将适时建立器官捐献基金,用于开展宣传动员,对捐献者的遗属进行人道抚恤。  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委员、北京协和医学院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翟晓梅说,器官捐献是无偿的,但这并不等于捐献者及其家属不能得到合理的激励。激励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例如感谢信、徽章。对于符合条件的捐献者家属,红十字会可以给予其适当救助。转折关头需要培育出一个中立、客观的第三方,具有高超的组织能力、管理能力,需要透明公开的信息和法治环境的完善  根据先进国家的经验和做法,国家器官移植工作体系,应包括国家器官移植管理体系、人体器官捐献者登记系统、人体器官捐献和分配网络体系、器官移植临床服务体系、人体器官移植科学登记系统五个部分。  这一套捐献、分配体系,如果能够建立并有效执行,将填补当前中国器官移植体系最大的空白。但要做到这一切,需要培育出一个中立、客观的第三方,具有高超的组织能力、管理能力,需要透明公开的信息和法治环境的完善。这对中国的法治建设和公民社会的成长,提出了迫切的要求。  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曾指出,供体来源不足不仅是传统观念所致,更重要的是,尚未从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器官捐献的方式和途径。捐献者以及受者的权利和义务,也无法得到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某种意义上,器官也可称之为一种资源,其有限和稀缺性必然牵动各方利益,其中也包括地方利益。现实中,由于缺少区域性器官移植登记、分配的协调管理机构,没有器官供受分配的网络体系,器官的获得和分配“各自为政”,既导致了低效,也加剧了分配不公。  一位器官移植专家透露,对于器官的分配,地方上有个不成文的规定——本地供体只允许提供给本地医院,因此器官供体实际上被各地垄断。而要想跨地域获取器官供体,当地医院就成为最重要的“公关对象”。一些医院有器官来源而找不到配型合适的受者,器官被白白浪费,另一些医院却器官来源匮乏。  故此,把中国所有的器官捐献与需求信息统合在一起,通过消除信息不对称,保障捐献器官使用率的最大化,是很多业内人士的期望。  从理论上讲,有了信息平台,就可以把各个医院器官移植的供求信息统合起来,提高器官分配的效率;而且由平台统一给患者排序,也可以避免医院“暗箱操作”、不当移植,提高器官分配的公平性。  这其实涉及又一个伦理问题——谁最应该接受器官移植?  现实中,中国一些医院进行的某些器官移植手术,会忽略公认的医学标准和伦理原则;接受者的身体条件可能并不太适合接受移植,或者身体条件等因素明显不如其他同样在等待器官移植的患者。  浙江大学医学院公共卫生系教授施卫星等人在《中国医学伦理学》杂志发表的一篇文章中指出,器官移植资源应该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即从社会公众利益最大化出发,依据移植的迫切性、必要性、成功的可能性,以及预期寿命的长短等医学标准确定移植次序,而不因财富、权力的多寡而有所偏向。  在美国,有专门的非盈利机构“器官共享联合网络”(UNOS)负责记录并公开全美所有器官移植手术的状况,器官获取和移植网络(OPTN)则负责记录器官获取的情况。每例尸体供者器官的资料都要与全国受者进行匹配,根据供、受者所在地区远近,血型组织相容性、等候时间、受者年龄等因素进行分配。  根据卫生部和中国红十字会即将开展的人体器官捐献体系试点方案,捐赠器官的分配,将由各省份的捐献办公室和获取组织共同进行。  北京协和医学院教授翟晓梅对《财经》记者说,如果器官捐献、分配由卫生部门一家来操作,会有利益在里面,“所以要引入红十字会这样的社会团体”。  不过,在引入红十字会之后,如何出台具体的措施,保证器官分配的公平,仍然荆棘丛生。在当前医疗机构“垄断”患者信息、红十字会缺乏足够专业知识的背景下,两者能否有效地跨部门合作并互相制衡?当急需器官的患者缺乏支付能力时,医院会否将器官用于其他人?  对此,有专家建议,可以将需要器官移植的患者信息录入排名系统,移植器官分配由电脑程序完成。  黄洁夫则明确表示,在器官分配上,会优先考虑病情的轻重缓急。“建立捐献体系,就是希望维护公平性和可及性。”他强调,“我们必然会碰到困难,需要大家‘摸着石头过河’。”  全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会议结束之后,与会者仍在关注贵州发生的“杀人盗器官”案。目前,警方尚未公布案件细节,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及涉案医生将受到何种处理,也还属未知。  毫无疑问,这一案件将在很长时间内,成为中国器官移植界难以承受之痛。而人们更需要面对的,是中国器官移植的困境,以及困境背后折射的体制漏洞。如黄洁夫所说,中国的器官移植事业正处于生死存亡的关头。  陷入此境的中国器官移植界,需要一场彻底的、持久的拯救。“杀人盗器官”这类极端案件敲响的警钟,卫生部门变革的决心,人体器官捐赠体系的启动,能否为器官移植事业带来转折?多年的积弊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消除。需要经受考验的,不仅是中国器官移植界的智慧和能力,更有整个社会的制度、道德和良心。■  编辑说明:《财经》获悉,十个试点省市要在2010年才正式开始运行捐献体系,但有意愿捐献器官的热心人士,仍可以联系自己所在地的红十字会,登记遗体或器官捐献。《财经网》将会提供各地红十字会的联系方式。详情请见国外器官移植一览  自1954年肾移植在美国波士顿获得成功以来,人类已能移植除了人脑的几乎所有重要的组织和器官。其中,心脏移植一年以上的存活率在70%以上,肝脏移植则达88%,接受移植后最长存活时间为31年。  在美国,一位质量良好的供者至少可使75例患者受益,肝脏、肾脏、心脏、胰腺、肺脏、小肠等器官和角膜、皮肤、心脏瓣膜、骨、骨髓、静脉、肌腱、软骨、韧带、筋膜、硬脑膜等组织可用于移植。  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在2005年开展的6.6万例肾移植手术中,60%在工业化国家;在2.1万多例肝移植和6000例心脏移植中,75%是在工业化和新兴经济体中开展的。目前,中国已累计开展器官移植8.5万余例,成为数量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器官移植国,当前世界上所有的移植技术几乎都能在中国进行。供体来源  在国外,同种器官移植的主要来源是死亡病人。美国2006年开展的器官移植手术中,尸体移植占76.2%,活体移植只占23.8%,约为尸体捐献的三分之一。捐献者可以通过本人或者家属,来表达捐献的意愿。  在欧洲,大多数国家在器官捐献方面采取“默认同意”的原则。也就是说,除非人在生前明确拒绝器官捐赠,否则医生便将其默认为同意捐赠器官。在法国,有专门的医院登记机构记录人们拒绝捐献器官的要求,比利时则由全国登记机构负责记录。但严格遵守这种制度的国家并不多见,更多的国家,如西班牙、意大利等,则是在“默认同意”原则的基础上,还须获得潜在捐献者家属的同意。  另一些国家,如加拿大、英国、荷兰、土耳其等,采用的是志愿捐献器官体系。在这种由人们主动选择捐献与否的制度中,只有在死者生前同意并且死后遗属同意的前提下,医院才有权摘取器官。  美国确立的则是“必需请求”的捐赠制度。器官捐献是公民参加医疗保险时必须作答的自愿性选择,并说明是否授权给自己的近亲属或者委托代理人行使撤销权。  至于活体器官的捐献,多数国家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活体捐献要以供体的生命和健康不会因此受到损伤为前提。  土耳其在1979年颁布的法令中规定,“如果摘取器官会引发供体的死亡或者危及供体的健康,则禁止器官或组织的摘取。”西班牙、挪威、瑞典、丹麦、塞浦路斯等国家的法律中亦有类似条款。比利时法律还规定,如果从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身上摘取不可再生性器官,则必须保证摘取不会严重影响捐献者的健康。  在对捐献者与接受者之间的亲属关系限制上,各国之间的差异较大。在美国,不论尸体或活体移植,供体与受体之间没有亲属关系限制,未成年人经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同意亦可捐献器官。  而在法国,捐赠者与接受者须为两代以内的亲属,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急迫情形之下可包括配偶;原则上禁止未成年人捐赠器官,违反者将处以刑事制裁,例外的情况仅限兄弟姐妹之间的骨髓移植,但仍须符合一定条件。器官管理  当前,世界各国都面临器官来源不足的问题。在西班牙等器官捐献率较高的国家,情况稍好。大多数国家成立专门机构来管理和分配供体。该机构负责构建统一器官捐献登记网络或资料库,公众可随时获取其中的信息。为了防止患者与捐献者直接接触,双方的个人信息均受到严格保密,从而保证器官分配的公正。  西班牙卫生部成立的国家移植协会,国际上称之为“西班牙模式”,欧盟推荐成员国采用该模式,认为它是惟一被证明有效的可增加捐献器官数量的方法,并得到了澳大利亚、巴西、19个拉丁美洲国家和美国相继学习和采纳。  西班牙国家移植协会是以医院为基础的捐献系统,由一组经特别培训的人员组成,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标准的器官捐献程序。它类似于一个网络系统,由三个级别的协调组织构成——国家级、区域级和医院级。  美国在经历了一段器官无序化管理之后,现已逐步建立了比较健全的器官移植系统。美国国家器官移植系统以医学和科学的标准来管理器官分配政策,不容许有种族、性别及经济收入方面的歧视和政治权利方面的徇私。同时,每例尸体供者器官的数据资料,都要上传至器官资源共享网络(United Network for Organ Sharing,UNOS)的国家计算机中心,通过与全国受者进行匹配后,再决定器官分配的优先权。  按照美国国家器官获取和移植网络(Organ Procurement and Transplant Network,OPTN)以及UNOS的规定,每个器官系统都有专门的科学评估方法,并随时删除不适合移植的受者。  英国的器官管理体系与美国类似,所有需要器官移植手术的患者须在“英国国家器官移植资料库”中登记,配型因素包括血型、年龄和供体与受体的身量等。■  本刊实习记者 王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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