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适房申请经济适用房家庭成员是怎么算得?

经适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有新办法-上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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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适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有新办法
据《新闻晚报》报道,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昨天发布了一份修订后的《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核查办法》明确,私自搭建的房屋原则上应当先拆除,方可审核共有产权保障房的申请;如相关管理部门认为不宜作拆除处理的,应当计算居住面积。
住房面积核查的范围包括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他处住房是指核定面积家庭成员在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以外拥有的产权住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以下简称&承租公房&)、已落实私房政策发回产权由业主自管的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核定面积家庭成员,是指包括申请对象在内、在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中有居住权利的家庭关系人员。核定面积家庭人数原则上按照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内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并且满两年的人员确定。
根据《核查办法》,户口在本市他处居民家庭或者工作学习单位,按照规定须一同申请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申请家庭成员等六种类型的人员,可以计入核定面积家庭人数;户口迁入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或者他处住房未满两年的人员等四种类型的人员,不得计入核定面积家庭人数。
《核查办法》明确,住房建筑面积确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旧式里弄住房的独用灶间已改变用途且实际作居住使用的,按实计算居住面积。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居住用途的房屋,仍按照原居住面积计算;经批准同意改变居住用途的,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确定。
该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日。
(来源:东方网 选稿:袁松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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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有经适房,子女还能申请吗
结婚的可以未婚的不可以,市住房保障中心集中回复特殊问题
&&&&从15日开始,中心城区启动申请受理住房保障资格,截至4月18日下午5时,4个工作日里,收到3350份住房保障资格申请。新政策实施的首周,各个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还是出现了“扎堆”排队的现象,申请者就一些常规及特殊问题进行了咨询。为便于市民及时掌握政策,烟台市住房保障中心通过本报对这些问题进行集中回复。  YMG记者邹春霞  ★夫妇离异,家庭的子女如何界定?  问:夫妇离异家庭的子女如何界定?  答复:应先按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来判定未婚子女的归属。若未婚子女与所归属的父(母)一方同户口的,可直接认定为该父(母)一方的家庭成员;若未婚子女与所归属的父(母)一方不同户口的,在其户口未迁移到所归属的父(母)方之前,不予认定。  问:登记家庭在中国办理了婚姻登记,但配偶为外国国籍(或港澳台)的,家庭人口咋界定?  答复:没有中国大陆户籍的不作为家庭成员。其婚姻状况在住房保障信息系统中选择“其他”项,其配偶应提供护照原件,粘贴复印件。  问:登记人及配偶户口符合条件,但是在外国办理的婚姻登记,家庭人口咋界定?  答复:申请家庭如能提供市民政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其婚姻关系有效的材料,可认定为已婚并计算家庭人口;否则,按未婚情况处理。  ★父母住经适房,未婚子女不能申请  问:夫妇双方能否不携带同户口未婚子女办理预登记?  答复:在住房保障申请备案登记截止时间内,如同户口未婚子女已年满25周岁,夫妇双方可以不携带其办理备案登记,该未婚子女可以自行办理备案登记,但不能两头都占、重复登记。如该未婚子女不满25周岁,则必须作为夫妇双方的家庭成员共同办理备案登记。  问:夫妇双方原已携带同户口未婚子女享受了住房保障(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承租了廉租住房),该同户口未婚子女今年已达到申请住房保障资格条件,能否单独登记申请?  答复:如该家庭已享受到了住房保障政策(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承租廉租住房),则该未婚子女不予另行单独申请。该子女已结婚组成新的家庭后,可以新家庭的名义办理备案登记进行申请。  问:同户口未婚子女已享受了住房保障,比如,已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承租了廉租住房,今年能否再与父母共同办理住房保障申请?  答复:已享受住房保障的未婚子女,在退出享受的住房保障之前,不能与父母共同办理住房保障申请。  问:老人结婚证明丢失,结婚登记处又无记录,且老人夫妇双方户口页不在一起,婚姻状况如何认定?  答复:登记家庭如能提供民政、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其婚姻关系有效的材料,可认定为已婚;否则不予认定。  ★承租单位自管房的,认定为无房户  问:离异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如何分摊?  答复:一是如申请人离婚不满五年,其房产若属于婚内共同房产的,不管法院判决和离婚协议约定,均界定为夫妇双方各拥有房产的一半(如组成新的家庭,拥有房产的一半面积由新的家庭成员共同分摊);若属于婚前房产,未获得房屋产权方,可作为无房户进行登记申请。婚内和婚前房产原则上以房产证发证时间为准;属房改房的,夫妇一方有无享受房改以审核机关查询《房改价格表》为准。  二是如申请人离婚满五年的,若截止到备案登记五年内申请人和家庭成员名下没有房产登记的,可作为无房户进行登记申请。  问:承租单位自管房或直管公房咋算?  答复:承租单位自管房或直管公房的,认定为无房户。  问:家庭成员无房证明如何出具?  答复:申请人、配偶和家庭成员均到市房产交易中心档案馆去出具无房证明材料。  ★原农业户口簿未变更,不予受理  问:户口办理过迁移,落户时间咋界定?  答复:一是落户时间以户口簿上何时何地迁来本市的时间为准,上面没有注明时间或者填写久居的以出生时间为准。二是户籍在芝罘区和莱山区之间迁移的,以首次在芝罘区或莱山区落户时间为准。三是因上大学、知青、当兵办理过户口迁移手续,以首次落户时间为准,并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证明。  问:户口簿丢失及异地户口缺少地址页、索引页咋办?  答复:一是户口簿丢失应以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为准;二是异地户口的地址页、索引页若不能提供,也可予以受理,但缺少户口卡片页则需补齐后予以办理。问:登记人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又没有宅基地或承包地,可否备案登记申请?  答复:登记人如属户籍所在地街道辖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街道办事处判定),如属于家庭户户口簿,认定为城市常住居民,准予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但如申请人户口簿仍为原先的农业户口簿,在未变更为家庭户前不予受理。  问:户籍因行政区划调整,落户时间如何界定?  答复:户籍因行政区划调整,统一划转到芝罘区或莱山区的,以划转之日确定落户时间。  问:备案登记表和住房保障资格申请认定书能否涂改?  答复:为区分责任,原则上档案册所填内容不允许涂改。如确需涂改,应由当事人亲自涂改,并在涂改处加盖手印。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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