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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司法行政网
名称:江苏司法行政网Alexa:1662061网址:www.网站简介:江苏司法行政厅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司法行政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二) 指导、监督全省监狱工作。负责全省劳动教养管理和司法行政系统戒毒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三) 协调指导全省社区矫正工作。(四) 拟订全省法制宣传与普法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五)指导监督全省律师、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管理、监督在我省设立的外国(境外)律师机构。(六)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帮教安置工作,指导全省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七)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仲裁委员会的登记,指导司法行政系统对外交流合作,承办司法行政涉港澳台法律事务。(八)管理监督全省司法鉴定工作,负责全省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九)监督管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协调全省&148&法律服务工作。(十)组织实施全省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十一)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管理监狱及省属劳教单位领导班子,协助管理省辖市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干部,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十二)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用车辆的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十三)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投稿联系
邮箱:tgxx @
电话:025-591079
二、政务信息报送
电话:025-
三、涉台公证书副本查询
1、发往台湾使用公证书副本查询
&&&& 电话:025-
2、台湾公证书副本查询
&&&& 电话:025-
3、江苏省公证协会
&&&& 电话:025-
&&&& 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28号
&&&& 邮政编码:210024
四、律师工作管理处
电话:025-
五、公证工作管理处
电话:025-
六、基层工作处
电话:025-
七、司法鉴定与仲裁管理处
电话:025-591281
八、司法考试处
电话:025-591348
九、申请政务信息公开
电话:025-
十、网站管理
电话:025-591322--博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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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项目审核
  来源: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职权办事指南表(基本信息表)(其它类)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项目审核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开交易项目
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39号令)第六条;
2、《武汉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改变用途转让项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55号令)第七条、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3、《武汉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
受理范围及条件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开交易
1、土地权源清晰、无抵押、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
2、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
3、已完成权属审核的供地专用附图;
4、武汉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地方案批复;
5、经审批的供地价格。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改变用途转让
1、土地权源清晰、不存在争议,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权利完整,无抵押、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
2、划拨土地上应存在产权明晰的永久建筑物、取得《规划设计条件》及武汉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地方案批复;
3、出让土地转让价格不低于标定地价的80%,符合出让合同中约定的转让条件。
需提供的材料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开交易项目
1、土地交易申请表及土地交易申请书(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2、主管部门批文、职代会决议或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土地交易的决议(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3、转让方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复印件,一式一份,拟留件)。如有委托,需提交委托代理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4、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5、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一式一份,拟退件),如无建(构)筑物,无房产证需提交情况说明(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6、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式一份,拟留件),无章程需提交书面说明(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7、1:500宗地图(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及城镇地籍测量资料(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1:2000地形图(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及电子文件。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改变用途转让项目
1、土地交易申请表及土地交易申请书(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2、主管部门批文、职代会决议或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土地交易的决议(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3、转让双方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复印件,一式一份,拟留件)。如有委托,需提交委托代理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4、转让双方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5、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一式一份,拟退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一式一份,拟退件);
6、转让双方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式一份,拟留件),无章程需提交书面说明(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7、1:500宗地图(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1:2000地形图(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及电子文件;
8、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或转让协议书(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9、出让地转让项目需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式一份,拟留件)。
无法定期限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开交易项目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不包含交易前依法应当办理相关审批、报批手续时间,以及法定招拍挂、公告时间)。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改变用途转让项目
法定时间:无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包含交易前依法应当办理相关审批、报批手续时间,以及公示时间)。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1、根据《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收取土地交易契税,税率4%;
2、根据《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印花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武地税发[号)收取印花税,税率1‰;
3、根据《市地税局转发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武地税发[号)收取土地增值税,税率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改变用途转让项目收取)。
4、根据《武汉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土地矿产交易服务费的通知》(武价房[2008]80号)收取土地交易服务费:
档次&&&&&& 成交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1&&&&&&& 10以下(含10)&&&&&&&&&&&& 2.5
2&&&&&&& 10以上至100(含100)&&&&& 2.0
3&&&&&&& 100以上至500(含500)&&&& 1.2
4&&&&&&& 500以上至1000(含1000)&& 1.0
5&&&&&&& 1000以上至5000(含5000)& 0.8
6&&&&&&& 5000以上&&&&&&&&&&&&&&&&&& 0.65
职权运行流程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开交易项目
受理申请→规划、国土审批(委托交易项目)→发布公告→组织招拍挂出让活动→核发成交确认文件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改变用途转让项目
受理申请→规划、国土审批→交易审批→项目公示→核发成交确认文件
1.受理责任: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依法应当提交材料;受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申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确认责任: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成交。
4.送达责任:依法制作成交确认文件并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 受理责任依据:《武汉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第六条& 市土地交易中心为社会提供土地交易服务,其主要职责是:(三)接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的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四)接受当事人委托,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
2. 审查责任依据:《武汉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第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类土地交易,依法需要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当在交易前办理规划、土地等审批手续;依法需要人民政府审批的,还应当在交易前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市土地交易中心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土地交易:(一)交易受理:市土地交易中心接受交易委托,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交易许可审批。
3. 确认责任依据:《武汉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第十七条& 市土地交易中心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土地交易:(二)交易实施:市土地交易中心根据审批结果,依法组织土地公开交易活动,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签订或者出具土地成交确认文件。
4. 送达责任依据:《武汉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第十七条& 市土地交易中心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土地交易:(三)交易办结:土地受让人持土地成交确认文件等资料,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签订出让、租赁合同和土地登记等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九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属出让、租赁交易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文件;属转让交易的,由市土地交易中心向中标人、竞得人出具成交确认文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开交易项目
一、职责边界:
1.层级之间:
市级: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公开交易;
区级:中心城区各区无,各新城区(开发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公开交易前期工作。
2.部门之间:
二、法律依据:
1.《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武政规【2016】1号) 第一条第七款:加快构建全市统一的土地有形市场,将全市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出让的土地集中纳入市级土地有形市场交易。
2.《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建立全市同意土地有形市场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武政办【2009】72号)第三条第一款:各远城区、开发区土地交易机构负责规划条件办理、土地出让报批和成本测算等供应前期工作、项目招商推介和土地移交、土地收益收缴等工作。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改变用途转让项目
一、职责边界:
1.层级之间:
市级:负责全市中心城区行政区域内1000平方米以上的独立宗的土地转让交易;
区级:中心城区各区负责本行政区内共用宗、土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独立宗的土地转让交易,各新城区(开发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转让交易。
2.部门之间:
二、法律依据:
1.《关于印发&调整市局和分局管理职责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武规土资【2004】64号)第一条第四款:分局负责以下土地使用权主体变更项目:1、共用宗土地使用权主体变更项目;2土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独立宗项目。
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各分局
一、公开交易项目:
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武汉市民之家)
咨询方式:027-
办公详细地址:江岸区金桥大道117号;
二、转让项目:
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武汉国土资源和规划局集中服务中心)
咨询方式:027-
办公详细地址:江岸区三阳路13号;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江岸分局
咨询方式:027-
办公详细地址:江岸区四唯街麟趾小区55号;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江汉分局
咨询方式:027-
办公详细地址:江岸区台北一路82号;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口分局
咨询方式:027-
办公详细地址:~口区沿河大道348号;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汉阳分局
咨询方式:027-
办公详细地址:汉阳区琴台大道378号;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武昌分局
咨询方式:027-
办公详细地址:武昌区友谊大道178号;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青山分局
咨询方式:027-
办公详细地址:青山区临江大道811-2号;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洪山分局
咨询方式:027-
办公详细地址:洪山区珞狮路326号;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
咨询方式:027-
办公详细地址:武昌区东湖沿湖大道27号;
咨询网址:www.
监督投诉方式
1、& 市长热线:027-12345;
2、& 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监察室、江岸区三阳路13号,投诉电话:027-,电子邮箱:jdts@mail.;
3、& 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督察处,投诉电话:027-。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主管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信息中心管理与维护
信访电话:027-     投诉电话:027-
咨询电话:027-   土地违法举报电话:027-12336
地址:武汉市江岸区三阳路13号 邮编:43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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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公证网
名称:江苏公证网Alexa:8961334网址:www.jsnotary.org网站简介:江苏省公证员协会是由公证员、公证处、公证管理人员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接受江苏省司法厅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是广大公证员的自律性行业组织,下设业务发展、经济、民事、质量监督、维权、惩戒、公证责任赔偿等七个专业委员会。
目前协会团体会员有112个,个人会员530人。2004年4月经江苏省公证员协会三届四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新的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现有常务理事19名、理事32名、会长1名、副会长5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名。一、投稿联系邮电话:025-591079二、政务信息报送邮电话:025-三、涉台公证书副本查询1、发往台湾使用公证书副本查询电话:025-2、台湾公证书副本查询电话:025-3、江苏省公证员协会电话:025-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28号邮政编码:210024四、律师工作管理处邮电话:025-五、公证工作管理处邮电话:025-六、基层工作处邮电话:025-七、司法鉴定与仲裁管理处邮电话:025-591281八、司法考试处邮电话:025-591316九、申请政务信息公开邮电话:025-十、网站管理邮,电话:025-591322--博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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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1 All rights reserved.中国图书馆学会
第十三次全国民族地区图书馆学术研讨会参会通知
各民族地区图书馆:
为进一步加强民族地区图书馆的交流与合作,繁荣学术研究,探讨民族地方文献保护与研究,中国图书馆学会学术研究委员会少数民族图书馆专业委员会、中国民族图书馆联合在湖南省吉首市吉首大学举办第十三次全国民族地区图书馆学术研讨会,欢迎各民族地区图书馆领导、业务骨干、分馆图书馆工作的领导等光临盛会。
热诚欢迎专家和领导积极参与并给予指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中国图书馆学会学术研究委员会少数民族图书馆专业委员会、民族文化宫、中国民族图书馆
协办单位:湖南省图书馆学会、湖南省图书馆
承办单位:吉首大学、吉首大学图书馆
二、会议主题
民族地方文献保护与研究
会议将围绕民族地方文献保护与研究以及图书馆业务进行交流,加深图书馆员之间的了解和友谊,增进图书馆之间的协调与合作,促进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三、会议时间和地点
会议时间:2014年11月18日-21日(含报到、离会时间)
报到时间:2014年11月18日&& 报到地点:湘西州民族宾馆
报到联系:王灵();黎黎()
会议地点:湘西州民族宾馆二楼湘西厅会议室
四、会议主要活动
会议主要活动包括:学术报告、学术交流、馆长会议、颁奖活动。
1.会议注册费600元/人,含会议资料及参加各项学术活动等费用。
2.往返交通费、住宿费自理。会议统一安排住宿,返程票请自行预订,个别特殊情况承办单位协助解决,并请在《回执》中事先注明。
3.付款方式:大会报到时统一全额缴纳。
六、报名方式
可通过E-mail、传真、电话、邮寄方式报名(回执从网上下载)。报名截止时间:2014年11月10日。
1.承办方报名方式
邮箱:&&&&&&&&&&& 传真:
电话:&&&&&&&&&&&&&&& 联系人:王灵、黎黎
地址:湖南吉首市人民南路120号吉首大学图书馆办公室(邮编416000)
2.主办方报名方式
邮箱:&&& &&&&&传真:010-
电话:010-&&&&&&&&&&& 联系人:李香、先巴
七、乘机(车)路线
1.乘坐火车:到吉首站下车。报到日、离会日火车站安排有车接送。也可乘出租车到湘西州民族宾馆,费用约 10 元。
2.乘坐飞机:到铜仁凤凰机场,距吉首50多公里,报到日、离会日分别安排4趟接送。
张家界机场,距吉首150多公里。到张家界可帮助中转,并接送到火车站,转乘火车或长途汽车到吉首市。如需要接机,请提前致电或传真给承办方,内容包括姓名、联系方式、乘坐的航班号和到达时间。张家界机场接机联系人及电话:徐险峰(),刘援军()。
因会议地点早晚温差大,参会人员需要带防寒的服装。
中国图书馆学会学术研究委员会
&&&&&&& 少数民族图书馆专业委员会&&
(代章)&&&&&&&
中国民族图书馆&&&&
2014年10月22日&&&
相关附件下载:当前栏目: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批
  来源: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职权办事指南表(基本信息表)(行政许可类)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批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即办件& √承诺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十五条;
3、《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许可范围及条件
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中的内容是否完整;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是否有听证要求,如有听证要求,需提供相关材料及意见;
3、核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送审稿)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是否符合规定。
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送审稿,一式一份,拟留件;word版本电子版)
2、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情况的报告(加盖公章后的扫描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求意见稿及附图(加盖公章后的扫描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4、听证有关资料(如有听证需提供,加盖公章,一式一份,拟留件)
20个工作日
10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证照批复名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职权运行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
1.受理责任
(1)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送审稿)的分局进行补正。
2.审查责任
(1)应当在征地补偿登记和入户调查的基础上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应当依据上级部门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3)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3.决定责任
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决定文书,并予以公开。
4.监管责任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受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审查责任依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六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制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条: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3.决定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询。
4.监管责任依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对征用土地公告内容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的查询或者实施中问题的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一、责任分工
1.层级之间:市政府负责中心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批,市国土规划局承办;新城区政府负责辖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批。
2.部门之间:无
二、相关依据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负责审核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方案。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处
咨询方式: 027-7-7-;
办公详细地址:江岸区三阳路13号、市民之家2楼D区34号窗口;
咨询网址:www.
监督投诉方式
1、市长热线:027-12345;
2、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监察室、江岸区三阳路13号,投诉电话:027-,电子邮箱:jdts@mail.;
3、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督查处,投诉电话:027-。
市人民政府(市国土规划局承办)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主管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信息中心管理与维护
信访电话:027-     投诉电话:027-
咨询电话:027-   土地违法举报电话:027-12336
地址:武汉市江岸区三阳路13号 邮编:43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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