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事厅关于职称评审中停薪留职不算工龄吗人员工龄计算是怎么规定的?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问题
问:工作人员建国后参加工作时间如何确定? 答:国家机关、李业单位(含各级各类学校)工作人员建国后凡是按规定能够计算为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就是参加工作时间。 问:民办教师成为国家职工后,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如何计算? 答:凡经县(含县)以上组织、人事邵门和其它业务主管部门批准,领取国家补贴的乡镇半脱产党政干部、专业人员、民办教师(含项编代课教师、耕读教师),他们被直接招收、录用为国家职工、参军或上大、中专学校、技工学校后成为国家职工的,其最后一次在上述岗位上工作的时间(包括由组织妥排在两个及其以上岗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和成为国家职工后的工作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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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六四年八月三日 近几年来,各地区翘常来函拘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具过去担任乡干部的时简能否爵算工作年限(速擅工龄)的简题,特别是1062年中国人民跟行规定从信用社提拔到叛行a68工作的干部,在信用社工作期简可以静算工作年限和1963年国务院批搏“教育部关于各极公办学校教职工退职退休时解放以前和解放以后速覆工龄静算的几点原8lJ规定”之后静多地区反映,在集体所有制的信用社工作的时简和解放以前当教具的时简都可以静算速擅工龄,而在乡一级革命政权机关从事工作的时简却不能静算工作年限,不够合理。现在,为了合理地解决这个固题,翘与劳动部研究,特作如下通知: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具过去在革命根据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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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O年五月四日第一系为了统一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的开支标准,适当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实际需要,本着勤俭节约、艰苦朴素的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旅馆费(一)乘坐车、船席位和居住旅馆房间的等级:┌────────────────────────┬────┬──────┐│ 等、、、项{ │其他交通│旅馆 ││心俞气二卜一勺火‘…’仑‘ │工具 │ │├───────────────┬───┬────┼────┼──────┤│ 中央各部、委副部长、副主任,│软席车│一等舱位│按实支报│套问或单间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省、│ │ │ │ ││市长、副主席,行政级七级以上 │ │ │ │ ││人员,以及相当于以上职级的人 │ │ │ │ ││.鱼.__..… │ │ │ │ │├───────────────┼───┼────┼────┼──────┤│ 男挑五十周岁以上、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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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工资制度和物价改革的实施,现行差旅费开支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变化了的实际情况,经报国务院批准,授权财政部发布统一修订的《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请按照执行。 附件: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1 187·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旅馆费 (一)乘坐车、船席位和居住旅馆房间的标准: 1、中央和省级机关副部长、副省长,以及相当职级的人员出差,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一等舱位,乘坐其他交通工具按实报销,住旅馆套间或单间。 2、中央和省级机关正、副司(局)长,正、副厅(局)长,地(市)级正、副专员(市长),以及相当职级的人员;中央和省级机关的部正、副总工程师,局总工程师,高等学校教授,科研机构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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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发[99年11月2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近一时期,一些地区和部门来电来函询问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后其工资如何处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受到行政纪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均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三个工资档次,已在最低工资档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 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受到以上行政纪律处分的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被解除处分后,其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解除处分的次年起重新计算。 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经核实确属被错误给予行政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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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文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职务变动等,工资都要随之而变动。为了使各单位在工资变动时,执行政策一致,便于操作,现就工作人员工资变动中的一些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如何确定的问题 1、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从企业、事业单位调入机关或从机关、企业单位调入事业单位,其工资关系必须随行政关系转入调入单位,并执行所在单位的工资制度。调入机关的人员执行职级工资制,技术工人执行岗位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制,普通工人执行岗位工资制;调入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执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专业技术职称等级工资制,技术工人执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制,普通工人执行等级工资制。 2、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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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薪留职的解答
& & & & & & 昨晚看到一位小伙伴问到关于停薪留职的几个问题,我按照之前处理的方式做了解答,但怕因为自己的回答不够专业而误导了小伙伴,再次咨询了律师的意见,以下问题的答案,也仅供参考,同时附上查询的相关资料,当是给自己科普,同大家分享。觉得有用的资讯可以选择性借鉴。
小伙伴的问题:
1.员工停薪留职最长能多久?
答:建议和员工协商约定,最好不要超过一年,
原因:1、现工作内容信息更新较快,员工脱岗太久之后,返岗继续工作会花较长时间培训适应工作节奏等,不利于员工自身的职业生涯发展,如培训后还未胜任新工作,又影响公司的人力资源成本;2、停薪留职期间,员工和公司仍具有劳动关系,公司有履行对员工的权利和义务,但因员工本身未劳动,因此产生一系列的意外情况由公司承担责任,其中的隐患较大。
2.期间企业是否必须要为其购买社保?不买的话算违法吗?
答:要购买,建议的做法是和员工在停薪留职之前就约定好,同时将停薪留职期间的社保费用从工资中预扣,如工资不够扣除,请员工本人补交齐社保差额至公司账户,方可购买;否则,如费用不够扣除,联系员工后到截止日期内未及时补齐,则停止为其购买社保。
(如员工要求自己购买,请一定在停薪留职申请中写明,且签字确认。)
3.如果在停薪留职期间过了劳动合同期限该怎么处理?
答:根据律师建议,停薪留职期间过了劳动合同期限,视为解除劳动合同,但个人认为不太妥当,建议和员工本人再沟通,咨询何时返岗,看是否能够延长合同期。做一个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延长期限。(个人建议,未经过法律途径核实,请慎用,如有此想法者,建议再咨询下律师再做下一步操作)
4.停薪留职期间发生意外公司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答:是的,公司要承担相应责任,但根据资料查询,工伤不属于承担范围,因为在此期间,员工并没有工作,不存在工伤一说。
5.停薪留职期间是否可以去其他公司上班?
答:不可以,在没有经过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再和其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涉嫌严重违纪,公司可以以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如真有此情况,建议收集到相关证据)
6.办理停薪留职应注意哪些方面?
答:1、员工必须出示停薪留职申请书,签字盖手印确认;
& & & 2、停薪留职申请书内容详尽:员工、身份证、停薪留职开始和截止日期、部门意见、员工的联系方式和地址等信息。
& & & 3 、请附上公司对员工停薪留职的规定,约定好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让员工签字确认,说明他了解此规定,且会遵守规定。如:停止发放工资,停薪留职期间不享受公司的相关福利,停薪留职期间不累计工龄,社保购买的方式选择等。
& & &4、说明返岗前提前告知,如不再返岗,请及时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如到期10天内未返岗,视为自动离职,公司与员工自动解除劳动关系。(这些都请在停薪留职制度上约定,说明)
& & &5、一定要让员工留随时能够联系到的联系方式。
7、员工停薪留职对企业会有哪些利弊?
答:个人认为是弊大于利,后来思考了一下,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吧。
利:员工如确实有急事和特殊情况需要花长时间处理,停薪留职给他提供了一个保留工作的机会,特别对于公司的老员工而言,一是会增加员工对公司的忠诚度;而是对于新手和熟能生巧的老员工而言,公司也减少了人力培训等成本。
弊:1、因为员工与本单位还是处于劳动关系,其中公司就会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而员工本人是暂时没有履行他的义务的;2、社保问题:一是缴费问题,二是费用报销问题,三是员工发生意外,公司会承担责任问题;3、如员工去其他公司上班,公司没法查询到,也无法核实,即使员工有严重违纪行为,公司也无从知道,这大大增加了用工风险。4、岗位编制问题,如果此有岗位编制,这个员工又占用了编制,导致部门的人力资源减少,对部门有一定的影响。
资料查找和收集 &
1.原停薪留职人员如何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部颁发[号《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劳动部劳部发[号文件规定,原固定工中经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工作岗位,而职工又愿意到其它单位工作并继续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可以变更劳动关系的相关内容。不愿意回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2.停薪留职后养老保险该怎么交?
如果和企业有劳动关系的话,企业就应该负责合同约定好的养老保险的交纳工作,不能推给个人。如果劳动者离开了原单位,那么他以前交纳的养老保险依然有效,可以继续交纳。
3.停薪留职受伤的可认定为工伤吗?
不可以。首先,既然是停薪留职,只是留给他回来时的一个工作岗位,是否原岗位,企业有权决定,停薪已在事实上说明他在留职后没有从事原单位劳动,所以才不支付工资。其次,工伤保险费是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的,既然已经停薪,工资总额中当然不应该包括“工资”。
4.单位有权干预停薪留职人员从事的职业吗?
无权干预。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间从事的职业,只要是国家法律、政策明令禁止以外的,个人可以做出选择。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的经营属合法的经营,单位规章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应以国家的法规、政策为准。5.停薪留职违约致劳动关系解除能否得补偿?不能得到经济补偿。“停薪留职”合同有一定特殊性,有的合同制工人对劳动合同的意义和作用认识不足,抱无所谓态度,甚至不辞而别,给企业的经营带来一定的影响。用工单位和合同制工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双方都应严格履行劳动合同。
停薪留职的知识科普
所谓停薪留职,是指企业富余的固定职工,保留其身份,离开单位,从事政策上允许的个体经营。
  停薪留职是80年代初的事物,《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退职办法处理。停薪留职人员在从事其他收入的工作时,原则上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金,其数额不低于本人原工资的20%。
  劳动法停薪留职具体规定如下:
  (一)停薪留职的对象
  停薪留职的对象,主要是企业中富余人员、企业的科技人员、技术工人以及其他职工要求到我省城乡创办、领办企业特别是到乡镇企业、贫困地区从事科技开发、承包、兴办开发性企业的,也可以停薪留职。
  (二)停薪留手续的办理
  1.要求停薪留职的职工,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单位批准。企业与批准停薪留职的职工应签订停薪留职合同,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备案。
  合同由双方共同商定,其内容应当包括:停薪留职的期限(不超过3年)、停薪留职期间工资和劳保福利待遇的处理、工龄计算以及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等。
  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所在单位按违反劳动纪律处理。
  2.停薪留职职工在合同期满后,仍回原单位复职,原单位无法安排的,可以按照省劳动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劳动制度改革,为企业安置部分富余人员的意见》(劳计字 [1992]第161号)处理,如果原单位并入其他单位或已撤销的,由合并后的单位或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安排,无法安排的,也按照省劳动局劳计字(92)第161号文件规定处理。
  (三)停薪留职期间有关问题的处理
  1.工资待遇问题:在停薪留职期间停发工资、奖金和各种津贴、补贴(包括房贴)等,本人标准工资作为档案工资保留。
  2.劳保福利待遇问题: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不享受原单位的各种福利待遇、劳保津贴和劳动保护用品。
  3.工龄计算问题: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等,缴纳的可以计算连续工龄,不缴纳的不计算连续工龄。其缴纳的数额(含个人缴纳部分),不少于职工在停薪留职前月工资总额的25%,职工停薪留职期间或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符合退休年龄时,由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
  4.工伤事故处理问题: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被聘用的,正常死亡或伤亡或发生伤亡事故,由聘用单位负责处理,造成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其各项费用由聘用单位负责。
  职工停薪留职后自谋职业的。如发生正常或意外伤亡事故的,一律作为非因工处理。其抚恤费用原单位按有关规定发给。
  5.职工在停薪留职合同期满要求继续停薪留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向原单位申请,经批准后续订停薪留职合同;如在合同期满后又未办续订手续的,15天内不回原单位报到的,原单位可以除名。
  6.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被司法机关送去劳动教养、被判刑的,原单位可以按辞退或开除处理。
  (四)有关规定
  1.职工经企业批准停薪留职的,其在原企业的工资总额,可以由原企业留作工资储备金使用。
  2.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要求调动工作的,原单位应当支持。如属于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的专业技术人才,必须双方协商,经企业同意的,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3.经批准停薪留职的职工,不得私自带走原单位的技术资料和技术成果,对私自带走技术资料或科研成果的,或因私自带走技术资料和科技成果给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职工和受益单位应当赔偿。
  4.经批准停薪留职的职工,不得私自带走原单位的工具设备特别是精密仪器,一经发现,由原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送交当地司法部门处理。
  5.对批准停薪留职的职工,原单位应当帮助安置好他们的家属生活,如住房、子女上学等,不能歧视。
  6.执行停薪留职合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仲裁机构协调处理。
  7.本通知不适用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停薪留职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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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宝段海宇国家最新停薪留职政策 2014关于停薪留职的规定
14:56:12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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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家最新停薪留职政策 今年以来,随着改革工作的发展,一些企业的少数职工要求停薪留 职去从事个体经营。这是经济管理体制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中出现的 新情况。为了妥善地解决这个问题,经国务院原则同意,暂按以下意见办 理。 一、企业的固定职工要求停薪
国家最新停薪留职政策
今年以来,随着改革工作的发展,一些企业的少数职工要求&停薪留
职&去从事个体经营。这是经济管理体制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中出现的
新情况。为了妥善地解决这个问题,经国务院原则同意,暂按以下意见办
一、企业的固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去从事政策上允许的个体经营
,对于发挥富余职工的积极性,克服企业人浮于事的现象,有一定好处。
但是,鉴于要求&停薪留职&的多数是有一技之长或年富力强的人员,他
们离开企业对职工队伍的稳定和生产的正常进行会带来不良影响,因此,
必须根据工作是否需要,严加控制,区别对待。
二、凡是企业不需要的富余职工,可以允许&停薪留职&。凡是企业
生产和工作需要而本人要求&停薪留职&的职工,要做好思想工作,使他
们安心于现任的工作。对于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
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去农村从事技术开发和各种经营工作的,
只要生产、工作离得开,应积极予以支持。
三、&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停薪留职&期间,不升
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
力的,可按退职办法处理;从事非法活动,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
定的开除条件的,原单位有权按开除处理。
四、&停薪留职&人员在从事其他有收入的劳动时,原则上应按月向
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基金,其数额一般不低于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
十。&停薪留职&期间计算工龄。
2014关于停薪留职的规定
&提出离岗创业申请的人员,经单位审核同意、主管部门批准,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可以在3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期间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近日,
新梦网网友()(ID:14008) 评论如下:
警察停薪留职做生意合法吗
新梦网网友(ID:13050) 评论如下:安徽省省委、省人民政府、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关于在职科技、管理人员停薪留职辞职有关问题的通知
系统消息:
没有最新消息。
[吉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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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标题】安徽省省委、省人民政府、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关于在职科技、管理人员停薪留职辞职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文文号】-----------【实施日期】【颁布部门】81202【同时按下"Ctrl"和"F"键可以在法律法规全文中检索关键词】&&安徽省省委、省人民政府、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关于在职科技、管理人员停薪留职辞职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73号、国发(1987)6号和省政府皖政(1987)9号文件精神,为采取多种形式调剂技术力量余缺,支持和鼓励部分在职科技、管理人员以辞职、停薪留职等形式,走出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大中型企业和党政群机关,到我省城镇和农村承包、承租全民所有制中小企业,承包或领办集体乡镇企业,兴办经营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贸易机构,创办各种中小合资企业、股份企业等,现就在职科技、管理人员办理停薪留职、辞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停薪留职问题  1、在职科技、管理人员要求停薪留职,到本省城镇和农村承包创业,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单位批准。如有争议,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主管部门裁决,双方必须服从裁决结论。  2、停薪留职人员离开前,必须办理工作移交手续,与所在单位签订停薪留职协议书。协议到期,如本人申请,单位同意,还可以续签。逾期而未续签协议者,按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3、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间不转档案,符合调整工资条件的,应予调整,作“档案工资”。停薪留职到国营中小企业,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承包创业的,工龄可连续计算。停薪留职人员提前或按期回来的,原单位应按照协议规定及回来时的干部管理政策和规定,妥善安排他们的工作。如原单位撤销,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安排。对转过户口、粮油关系的,公安、粮食部门应予接转户粮关系。  4、停薪留职人员每半年应向原单位汇报一次承包创业的情况,并向原单位缴纳一定比例的个人承包创业所得的收入(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与停薪留职人员商定,并写入协议)。注:依皖政[1987]62号文件执行。  5、共产党员和共青团员停薪留职到城镇和农村承包创业的,应转党团组织关系,并参加本人承包创业单位或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村党团组织的党团组织生活。二、关于辞职问题  1、当前,凡是人才较集中的科研、高校、文化系统和政府机构,以及其他单位中用非所学、用非所长,所在单位不予调整或无法调整的科技、管理人员,要求辞职到本省人才紧缺的山区、贫困地区和农业生产第一线或乡镇企业工作,到外资或合资、合作企业谋职,以及去租赁、承包本省中小企业、科研单位或兴办科研生产联合体、个体企业的,应予支持和鼓励。  2、要求辞职的在职科技、管理人员,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应及时研究答复,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对不符合辞职条件的,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做好思想工作,不得置之不理。从接到辞职报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未作答复的,即视为同意。如发生争议,应按干部管理极限,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裁决,双方必须服从裁决结论。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者,按自动离职处理,五年内任何单位不得录用为干部。  3、被批准辞职的科技、管理人员,应填写科技、管理人员辞职呈批表(表式附后)由批准机关发给辞职批准书(表式附后)。辞职人员所在单位接到主管机关的辞职批准书后应通知辞职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开具工资级别证明,以及户口、粮油关系迁移手续。今后因工作需要回原户口所在地工作或自谋职业及离退休后要求回原户口所在地居住的,公安、粮食部门应予接转户粮关系。  对经批准辞职的科技、管理人员,可参照皖劳险宇(80)574号函规定,发给一次性辞职补助费;连续工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工资(工龄余数不满一年的,也按本人一个月的工资发给),但总额不得超过二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如按规定被重新录用的,应如数退回辞职补助费。  4、经批准辞职的科技、管理人员,辞职一年以上、三年之内愿意回来的,各级人事部门应积极推荐安排。在本通知第二项第1条所指的全民或集体单位要求录用,人事部门应按国家关于吸收录用干部的规定优先给予办理录用审批手续。辞职人员的原单位应将其档案、党团组织关系、工资级别证明等转到新录用单位。个人从业的,其档案、党团组织关系应转到本人户口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农村乡党、团组织。  辞职人员被批准录用后,辞职前和录用后的工龄可累积计算,参加工作时间仍从第一次参加工作算起。三、几个有关问题  在职科技、管理人员,不论辞职还是停薪留职,均应坚持合理流动原则,不得从基层到地市以上党政群体任职;任何地区和单位也不得以允许辞职和停薪留职为借口,自行到山区、贫困县和中小学校招聘人才。停薪留职和辞职人员,不得损害原单位的技术和经济权益。  今后,国家如对在科技、管理人员辞职、停薪留职问题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附件一       科技、管理人员辞职批准书:        编号:  你单位    同志要求辞职,呈批表收悉。经研究,同意辞职。请按皖人字[1987]11号文件规定,输有关手续。  此复。批准单位  一九八 年  月  日附件二       科技、管理人员辞职呈批表  申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辞职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九八七年三月  科技、管理人员辞职呈批表编号                     年  月  日  ┌───┬────┬────┬──┬──┬───┬────┬───────┐│姓 名│    │性  别│  │民族│   │出生年月│       │  ├───┼────┼────┼──┴─┬┴───┼───┬┴─┬─────┤│政 治│    │参加工作│    │工资级别│   │健康│     │  │面 貌│    │时  间│    │    │   │状况│     │├───┴─┬──┴────┼────┼────┴┬──┴┬─┴─────┤  │何年何月 │       │专业及 │     │懂 何│       ││毕业于何校│       │特 长 │     │种外语│       │  ├─────┼───────┴────┴──┬──┴───┼───────┤│职   务│               │职称(或专业│       ││     │               │技术职务  │       │  ├─────┼───────────────┼───┬──┴───────┤│工作单位 │               │电 话│          │  ├─────┼───────────────┴───┴──────────┤│家庭住址 │                              │  ├──┬──┴──────────────────────────────┤│本 │                                 │  │人 │                                 ││工 │                                 │  │作 │                                 ││简 │                                 │  │历 │                                 │├──┼─────────────────────────────────┤  │何种│                                 ││时奖│                                 │  │何励│                                 ││因或│                                 │  │受处│                                 ││过分│                                 │  │何 │                                 │├──┼─────────────────────────────────┤  │本 │                                 ││人 │                                 │  │主 │                                 ││要 │                                 │  │业 │                                 ││务 │                                 │  │成 │                                 ││绩 │                                 │  │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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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人│                                 │  │织事│                                 ││部部│                                 │  │门门│                                 ││或审│                                 │  │县批│                                 ││以意│                     (盖章)        ││上见│                       年   月   日 │  ├──┼─────────────────────────────────┤│  │                                 │  │备 │                                 ││  │                                 │  │  │                                 ││注 │                                 │  │  │                                 ││  │                                 │  └──┴─────────────────────────────────┘说明,此表一式四份:报主管部门一份,组织人事部门一份,原单位和本人档案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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