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植业1.家庭经营营与国营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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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业农场成为我国家庭农场主体
来源: 新华社
  新华社兰州7月13日电(记者连振祥、陈瑜)我国家庭农场近年来取得长足发展。在我国众多的家庭农场中,种植业农场成为家庭农场的主体,占比接近68%。这是记者从13日在甘肃举行的农业部家庭农场发展培训班上了解到的。
  据了解,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去年在全国31个省(区、市)的91个县(区、市),选择了2903户家庭农场样本进行监测,在本次培训班上发布的《中国家庭农场监测报告》显示,从家庭农场的类别结构看,在2903个统计样本家庭农场中,种植业家庭农场1972个,占总数的67.93%。
  “这个占比表明,我国家庭农场在发展过程中,更加注重粮食安全和粮食生产。”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所长杜志雄说。
  中国社科院的监测显示,目前我国家庭农场经营土地面积集中在100—1000亩之间,其中种植业家庭农场平均经营土地面积为428.95亩,吉林、辽宁、上海、黑龙江和河南等5省种植类农场占比在80%以上。
  据农业部统计,目前全国已有超过87万户各类家庭农场,经营耕地面积达到1.76亿亩,占全国承包耕地总面积的13.4%,其中,经农业部门认定的家庭农场超过34万户,平均经营规模达到170亩左右。
  据了解,为促进家庭农场发展,全国各地开展了示范性农场的创建,促进了家庭农场的标准化建设,家庭农场之间更加注重合作发展,农场间合作社不断出现,以共同应对市场风险。
  记者从培训班上了解到,我国家庭农场快速发展的同时仍存在3方面的问题。一是一些家庭农场片面追求规模的现象时有发生。农业部经管司副司长金文成说,尤其是初步进入农业领域的农场主们,土地流转规模往往太大,市场发生变化后,出现了家庭农场难以为继的情况。二是部分地方政府行政干预较大,土地流转下指标,出现“垒大户”现象。三是扶持家庭农场的具体政策针对性还要进一步提高,做到有的放矢。
( 编辑: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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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与耕地、林地、草地的家庭承包有何区别?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的规定。&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非耕地资源,主要采取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为主的其他方式的承包,承包方不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外部的单位或个人经过本法规定的程序均可成为承包主体。
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其中,对于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农村土地,实行人人有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对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此种承包并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人有份的承包,甚至承包方不仅仅局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外村农户、其他组织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者依照承包合同和法律规定皆可取得对这些土地的承包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目的生产经营。
家庭承包与其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形式进行的承包有很大区别。家庭承包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人人有份的承包,主要是耕地、林地和草地,具有社会保障的性质,主要体现公平;其他方式的承包,即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主要是&四荒&等其他土地,主要体现效率。对于家庭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承包期限分别为三十年、三十年至七十年、三十年至五十年,承包期内非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法定原因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包方不得调整土地、收回承包地,并且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包、出租、借用、互换、转让、入股等,可以依法继承;对其他形式的土地承包,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权利义务、承包费、承包期限等事宜,均由合同议定,承包期限内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调整予以变更。
采取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的范围,主要是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非耕地资源,也就是通常所讲的&四荒&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四荒&属于&未利用地&,主要是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以荒山、荒丘、荒沟、荒滩为代表的非耕地资源,在我国农村非常丰富,其数量是耕地的几倍乃至几十倍,开发潜力巨大。仅林地一项即有近一半以上没有得以开发利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对部分非耕地也进行了承包经营。但是,其对生产力的促进作用远远低于耕地承包,很多地方出现了包而不治、荒山依旧、面貌未改的情况;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对承包的非耕地上的林木乱砍滥伐,造成了对资源和环境的破坏,所以有所谓&田分对了,田分错了&的议论。此外,在一些非耕地资源较少,人口密度较大的地区,在非耕地的承包中也有类似耕地承包中的地块分割零散的情况,即所谓&一山多主,一主多山&。以上情况都成为十多年以后,在我国广大农村又开始实行对&四荒&资源以拍卖为主要形式的土地承包制度的改革的动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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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我国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农村改革以来,全国普遍实行了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群众的生产积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股,指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份,以股份入股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拥有的未到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对象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
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有好有次,有远有近,有朝阳有背阴,有种粮有种菜。面对以户为单位、人人有份的承包,发包方应当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好坏搭配、兼顾远近、考虑用途的精神,
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是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符合党的一贯政策。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三十九条规定:承包方可以在一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进行登记,指我国目前有家庭农场6670余家 集中于中东部 - 焦点新闻 - 中国养殖网
我国目前有家庭农场6670余家 集中于中东部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明确将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是随着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而出现的农业经营方式的变革。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江苏南部地区的部分种田或养殖能手就开始通过承包或转包较大面积的土地实行不同于分散经营的规模经营,成为最早的一批专业大户。而家庭农场则是近年来在江浙沪等地区出现的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在租赁、承包或者自有农村土地上从事农业规模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据农业部统计,截至2012年末我国共有经营规模在10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270多万户,覆盖了粮食种植、经济作物种植、、农机服务、经纪服务等农业生产服务的全产业链。在农业部确定的农村土地流转规范化和服务试点的33个省区,目前共有家庭农场6670余家,主要集中于中东部政策配套较好、家庭农场发展较早的上海、湖北、江苏、浙江、安徽等地,家庭农场仍以种植业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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