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价值值是什么以及论法的价值值冲突及其解决

法的价值讲义法的价值冲突解读_休闲阅读-牛bb文章网您的位置:&>&&>&法的价值冲突解读法的价值冲突解读(原作者:何维忠 王德文)摘要法的价值冲突是指不同法律价值间存在的一种相互矛盾相互排斥的状态。它主要体现在自由与平等的冲突、自由与秩序的冲突、秩序与正义的冲突等方面。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法律的价值目标之间必然会产生各种冲突,而造成这些冲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主体原因、社会原因和文化原因等。只有深刻理解了法律内部各价值目标之间冲突产生的来龙去脉,才能在法的运行中克服法律价值目标之间的矛盾,实现法律价值的外化。关键词法律价值法的价值目标法的价值冲突中图分类号: D90 文献标识码:A自从法律产生以来,人们就对它充满了困惑和无奈,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不同法律价值的对立和冲突。因而,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不论是古代和近代社会,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却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当代亦不能例外。一、 法的价值冲突内涵探析法的价值冲突的含义非常丰富,它可能是指法的价值准则、观念之间固有的内在矛盾及其现实化;它可能是指不同价值主体之间在价值观念、认识、选择等问题上的相互对立情形;它还可能是指法律体系、法律制度、法律规范之间冲突所蕴涵的价值对立状态。首先,法的价值冲突指的是价值准则和观念本身固有的矛盾。价值准则是人类生活当中逐步固化与精炼形成的基本观念。人类活动的多目标性,既是人类活动的表现,也是人类活动的必然。多种目标就意味着多种价值选择与价值追求,这些选择与追求之间会存在冲突是必然的。比如我们将会论述到的自由与平等之间、自由与秩序之间、秩序与正义之间都会有内在的矛盾存在。其次,法的价值冲突表现为不同的价值主体在价值观念、认识、选择等问题上的相互对立,这是由价值主体的意识性与多元性所决定的。只要价值主体是有意识的,不同的价值主体之间,甚至价值同一主体自身就会产生在价值上的矛盾情形。此外,人的多元性同样是价值冲突的根源。人是有意识的多元状态存在,人与人之间、人的群体与个体之间、人的群体与群体之间乃至人与社会之间都会产生价值上的矛盾情形,从而构成价值冲突。第三,不同的法律体系、法律制度、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着难以避免的价值冲突。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价值必然不同于计划经济法律体系的价值,民主法制法律体系的价值必然不同于专制集权法律体系的价值。如果这些法律体系、法律制度、法律规范不是并存的,当然不存在冲突的问题。但是一旦不同性质的法律体系、法律制度、法律规范并存或相互作用、相互转换的时候,它们之间的价值冲突就会表现出来。比如市场竞争的法律制度首要保障的是自由、效率等价值的实现,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制度首要保障的是秩序、安全等价值的实现,而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更侧重的是平等、公共幸福等价值。二、 法的价值冲突的外化从法的价值冲突的内涵探析中我们可以发现,法的价值是一个多元、多维、多层次的庞大体系,其冲突不仅表现在不同法的价值观念和价值准则之间,而且也表现在法的价值观念和价值准则的不同性质或形式上,本文只从价值准则这一视角加以考察。(一)自由与平等的冲突。自由与平等是极其重要的法的价值,总的来说,二者并不矛盾。但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自由与平等却可能出现冲突,或因自由而损失平等,或因平等而损失自由,二者难以兼得。自由与平等的冲突是以它们在人性的差异性质作为根据的。自由以人的个体性为首要的基础,而平等则以人的社会性作为基础。个人与社会之间的矛盾长期存在,自由与平等的冲突也可能随时发生。自由与平等的侧重点不同也决定了二者之间会有冲突产生。自由侧重于个人意志的自由、行为的不受约束以及自身的发展,而平等则侧重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平等。自由立足于主体自身,平等立足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法的自由价值和平等价值的冲突,首先,表现在立法上。是把自由摆在第一位还是把平等摆在第一位,往往使立法者破费心力。立法者的选择不同,在具体的立法结果上也会呈现出极大的差异。其次,表现在执法上。在许多场合和许多方面,执法者的执法活动仍存在着对自由和平等做出选择的空间。执法中的自由与平等的取舍既要受制于法律规范的价值倾向,也要受制于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价值倾向。对自由与平等的取舍往往导致执法后果的迥然不同,使案件的处理结果处于或“公正”或“不公正”的境地。最后,法的自由与平等的冲突也表现在法的理解、遵守、监督和评价上。(二)自由与秩序的冲突。自由强调的是主体个性的发挥,而秩序强调的是有序状态的建立与维持。自由难免有打破既有平衡――秩序的趋势,秩序有在一定程度上压抑自由,维持平衡的规定性。因此,二者之间的冲突就在所难免。在一次大型的民意调查中,当欧洲人被问及“在接受命令时应无条件服从还是首先弄清楚它们是否正确”时,选择前者的大有人在,为32%,但选择后者的为41%。显然前者侧重于秩序,后者侧重于自由。在对维护言论自由、允许一切人对政府的重大决策更多地表达自己的意见或维护国家秩序两个方面进行选择时,也出现了类似的情况。在法上强调自由高于秩序的主张包括三种情形:一是认为,法及其确保的秩序在立法上就必须对自由退让,它只能是自由的确认者、分配者、保护者而不是自由的否定者、障碍者。二是认为,在既定的立法之下,在法的实施中,当自由与秩序发生冲突时,应强调自由而不惜牺牲秩序。三是认为,自由全面地高于法和秩序,以秩序损害自由的法本身都不是良好的法。为了自由,不仅可以不要秩序也可以不要法。在法上强调秩序高于自由的主张也包括三种情形:一是认为,法是秩序的化身,法和秩序的存在本身就是对自由的束缚和规制,因而自由必须以秩序为依归,以法律为准绳。二是认为,在法确定了自由和秩序的位置之后,二者发生冲突,自由应无条件地服从秩序。三是认为,秩序全面地高于自由。在立法上要以秩序为目标,自由服从秩序。(三)秩序与正义的冲突。秩序与正义,作为法的价值来说一般是可以协调并存的。但是,为了秩序,人们有时不得不放弃正义;为了正义,人们有时也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牺牲秩序。为此,二者之间也难免会相互冲突。从抽象的意义上讲,秩序与正义各有其利。一般地说,秩序有利于统治,有利于创造安定的社会环境,有利于社会的持续发展和稳步前进。然而没有正义作为基础的秩序,必然是难以维持的秩序。正义有利于满足人的精神需求和心理平衡,有利于创造和维持良好的秩序。然而在特定情况下,秩序也会与正义悖离,为了正义而不得不牺牲一定的秩序或为了秩序而不得不牺牲一定的正义。法的价值在秩序与正义之间谋求的正义理应是有秩序的正义,谋求的秩序理应是正义的秩序。然而在秩序与正义的实际运作中又往往形成了一个又一个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难题。哈耶克曾经指出,“当下社会对‘社会正义’的普遍信奉,很可能还对自由文明所具有的大多数其他价值构成了最严重的威胁。”“追求‘社会公正’的努力也同样会产生极不可欲的后果。”三、法的价值冲突的由来及去向法的价值冲突产生的原因是多样的,至少可以从法的价值的主体原因、社会原因和文化原因三个方面来加以分析。(一)主体原因。从法的价值冲突的主体方面来考察,应该认为主体的多元性、多样性和多层次性都是其得以或者能够产生的原因。第一、价值主体的多元性。法的价值主体相当广泛,从社会主体的角度看,国家、国家机关、企业单位、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公民都是法的价值主体。从法制主体的角度看,法的价值主体包括法的制定主体、适用主体和法的遵守主体。比如作为制定主体的立法机关,作为适用主体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法的价值主体的多元性必然导致多元的价值观念并存,法的价值冲突的产生就在所难免。(原作者:何维忠 王德文)第二、价值主体的多样性。法的价值主体包含群体主体和个体主体。群体主体中的每一个单元都有各不完全相同的规模、范围、大小、级别、类别、地位、作用、性质、隶属、构成等。个体主体中的每一个单元都有不尽相同的经济收入、心理状态、政治态度以及性别、年龄、出生、道德、文化等。不同的法的价值主体拥有不同的法的价值期望、价值要求、价值标准和价值满足感。第三、价值主体的多层次性。法的价值主体是可以根据不同的划分方法分为不同的层次的。其中就包括阶级和阶层的划分。就阶级和阶层属性来说,不同阶级或阶层属性的法的价值主体具有不同的法的价值观念。(二)社会原因。法的价值冲突的形成也是由社会需要的多元性与多层次性、社会生活的广泛性与复杂性和社会条件的多重性与变化性所决定的。第一、社会需要的多元性与多层次性。社会是由人、众多的人组成的整体。这些人包括单个的人(个体)和多个的人的结合(群体)。不同的个体、不同的群体在社会生活中会产生不同的需要。同一个人、同一个群体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以及不同的境况下会有不同的需要。人的需要的多元、多层次状况决定了受人的需要制约和影响的法价值观念必然是多元多层次的。第二、社会生活的广泛性与复杂性。从社会生活的主体看,有个人生活、集体生活或群体生活。从社会生活的内容看,有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或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等等。社会生活随着社会的发展,人际交往的频繁而逐步发展,愈来愈广泛复杂。社会生活的广泛复杂构成了法的价值冲突的先决条件。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各种社会角色的形形色色的人们,对法的价值的认识、理解、愿望、要求、希冀就必然会形形色色,甚至迥然相异。第三、社会条件的多重性与变化性。社会条件从静态来看是多重的,有作为社会基础的物质条件,也有建立在一定物质条件基础之上的精神条件。人们的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就一个国家来说,在平面上由不同情形的众多板块构成,在截面上由不同情形的众多层次构成。社会条件的变化,首先是由社会物质生产、精神生产的发展所导致的,其次也可能由社会主体的迁徙、流动所导致。社会条件的多重属性和变化属性以及发展变化的不平衡都可能导致人们在法的价值上的矛盾和对立。(三)文化原因。不同的国家、种族、民族,乃至不同区域的人们都可能因为文化的不同而对同一法律现象产生不同的认识,从而出现价值冲突。文化在一定意义上是文明的同义语。针对不同文明所导致的价值冲突,有的学者甚至归结出“法的价值冲突是不同文明在价值观念方面的集中对抗和整体意义上的冲突”。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不同国家之间的法的价值冲突,也就是不同文化冲突的表现和结果。在国际社会之中强势文化总是要以它的标准与观念来要求弱势文化向自己看齐。这往往是导致国家之间法的价值观念冲突的重要原因。 “由于强势文明视自己为文明进步的代言人,对弱势文明表现出明显的歧视,而弱势文明在受到强势文明的强大的歧视压力下,不可避免地会起来反抗强势文明对自己的歧视,开始与所谓的强势文明发生严重冲突和对抗。这样,文明的冲突及价值冲突就不可避免地发生了。”所以才有学者认为文明的冲突会导致世界秩序的重建。(作者单位: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注释: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6页.[法]斯托策尔. 陆象金译.当代欧洲人的价值观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8年版,第48-49页、第210页.[德]?魏德士:丁小春、吴越译.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22页.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484页.参考文献:[1]严存生.法律的价值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2]卓泽渊.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3][法]斯托策尔. 陆象金译.当代欧洲人的价值观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8年版.[4]邓正来.规则?秩序?无知.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版.欢迎您转载分享:热门休闲阅读好评休闲阅读98法的价值冲突解决中的正义优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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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法的价值冲突解决中的正义优先性
法的价值冲突解决中的正义优先性;日,新华网报道,乌鲁木齐出租车司;一、法的价值及法的价值冲突概述;(一)法的价值的含义;价值是标志着人与外界事物关系的一个范畴,它是特定;2物的属性对人效用;庞德所说:“价值问题是一个困难的问题,它是法律科;探究法的价值首先要从法本身着手,研究法本身所具有;从上可以看出,法的价值体现在法与人的关系中,包含;(二
法的价值冲突解决中的正义优先性 日,新华网报道,乌鲁木齐出租车司机在南湖路、昆仑路的小巷里追击抢匪,在追击过程中,出租车司机多次闯红灯,最后将抢匪抓获,的哥司机因闯红灯受到处罚,事后,交警称司机可以申请乌鲁木齐“创先争优”鼓励卡免除处罚。1在本案中,见义勇为与交通法规之间,即法的正义价值与秩序价值之间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冲突。从上述案例看出法具有价值,且法的价值具有多元性,多元的法之间存在冲突,当法的价值产生冲突时,我们不可避免的面临取舍。一、法的价值及法的价值冲突概述(一)法的价值的含义价值是标志着人与外界事物关系的一个范畴,它是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外界事2物的属性对人效用。价值问题的探讨,在法学上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正如庞德所说:“价值问题是一个困难的问题,它是法律科学不能回避的。”3从古至今,法学家们关于法的价值问题的探讨就从未中断过。探究法的价值首先要从法本身着手,研究法本身所具有的意义、作用。法的客体是法本身,法是客观存在的事物,这就决定了法的价值是一个客观性范畴,它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当然,研究法的价值也不能脱离人对于法的价值需求,法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人类服务,人是法的价值的主体,研究法的价值,就是要探讨法的价值对于人类发展和生存的作用与意义。法的价值不能脱离法本身,也不能脱离人类对于法的需求,若脱离了法本身,价值问题也就无从谈起了,若脱离人的需求,法的价值研究也就没有任何意义了。法的价值是主体与客体相结合、相互作用的产物,体现人的需求与法本身属性之间的关系。
法的价值主要包含了两个方面,即:法本身的所体现的价值与法对人的价值。法本身的价值是法的价值的基础,但法对于人的价值是则是法的价值主要内容,因为人是法的价值的受众。法本身的价值就是“法本身所具有的的积极属性,即法的形式价值”4,比如:法律要求具有的严密逻辑,通俗的表达方式。法对人的价值,即法的目的价值,它主要是指人希望法带来的收益,包括:正义、自由、秩序、效率、安全等。从上可以看出,法的价值体现在法与人的关系中,包含法本身的价值以及法的目的价值,主要表现为法的属性对于人的需求的满足。(二)法的价值冲突1、法的价值冲突的含义法的价值之间具有复杂的状态,主要表现有两种。一是法的价值之间不存在任何的关联,各自在其领域内发生作用。二是法的价值之间存在着竞合,在这个状1 引自凤凰资讯,大陆版,日新闻报道严存生:《法的价值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5页。3 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法律的任务》,沈宗灵、董世忠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 4 王卫海、范益民:《法的终极价值―实现正义》,专家论坛2008年第2期。 2态下又包含着两种状态,一种是法的价值之间存在具有相似的作用,相互具有促进;另一种是相互之间对立,相互削弱。法的价值冲突就是法的价值之间对立、削弱状态,“法的价值冲突首先是指价值准则和观念本身固有的矛盾。”“法的价值冲突其次表现为不同的价值主体在价值观念、认识和选择上的相互对立。”52、法的价值冲突的产生原因法的价值之间因何产生冲突?法的价值冲突是否具有必然性?如同法的价值分为法本身的价值和对人的价值一样,价值冲突主要是由于法的价值主体以及法的价值客体方面的原因所造成。首先,法的价值主体方面的原因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法的价值主体相当的广泛,具有多元性,这必然导致多个主体之间存在不同的价值观念,以及一个主体不同角色具有不同的价值观念。当不同的价值主体之间进行交流、接触,不同的角色之间相互转换,必然会导致价值观念之间进行碰撞,如:信奉伊斯兰教的人不吃猪肉,而其他人则没有此忌讳,当两者之间进行交流接触,价值之间的碰撞就不可避免。法的价值主体还具有层次性,不同阶层的人之间,拥有不同的利益追求,其价值观念相互区别,乃至争锋相对。第二,法的主体的多元性也使得主体社会需要的多元性、多层次性,不同的主体之间的价值需要不相同,不同阶层的人之间,拥有不同的价值需要,即使同一个人,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环境,也有着不同的价值需求。可以看出,法的价值冲突的产生具有必然性。其次,法的价值客体导致了法的价值冲突。“法的价值是一个多元、多维度、6多层次的结构体系,其中包含了各不相同的价值观念和价值准则。”不同的环境,法所体现的价值是不相同的,乃至由同一个立法者制定的相同性质的法律、同一部法律中不同的条款,其所体现的价值也有所不同。由于法的制度、规范的不同,以及法的价值的外延之间存在这交叉、重叠,法的价值冲突也就随之产生。3、法的价值冲突的主要类型上面谈到,法的价值包括形式价值、目的价值,从这个方面探讨法的价值冲突,其表现也就是:法的形式价值之间的冲突,法的目的价值之间的冲突。首先,法的形式价值冲突。法本身要求具有严谨、通俗易懂的表达方式,但在表达过程中,受制于语言文字、行文方式、排版等限制,我们很难实现法形式上的最理想的逻辑最严谨、语言最简易明了等价值,在此就不得不存在一定取舍,从而实现实际中较为完善的法,例如。在现实中,可能存在为了实现法更具有逻辑性,更为严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牺牲法的通俗性。其次,法的目的价值冲突。法的目的价值之间的冲突是法主要的价值冲突,其具有多元性、多层次性,其外延及其广泛,法的价值冲突的类型也就较为多样化,本文主要介绍以下三种法的目的价值冲突。第一,自由与秩序的冲突。博登海默认为,秩序“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7”自由则表现为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来自主支配自己的行为。自由与秩序的冲突表现为:当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行为与社会、自然的连贯性的行为不一致,如:言论自由要具有社会要求的状态。第二,秩序与正义之间的冲突。这往往表现在,社会维护的某种状态与人的平等的享有的权利之间存在矛盾。如:新疆乌鲁木齐发生的的哥闯红灯案,一方面是见义勇为,维护人所平等享有的生命权,另一方面是社会维持的交通秩序,正义与秩序之间产生了不可比避免5 宋亚生、夏少敏、闫献伟:《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机制研究,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周灵方:《法的价值冲突与选择―兼论法的正义价值的优先性》,伦理学研究2011年第6期。 7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版第219页。 6的冲突。第三,自由与正义之间存在冲突,一般认为,自由的法律才是正义的法律,但是,不能否认,法律对于自由也具有限制的一面。自由与正义的冲突往往表现为,盲目的自由与正义的法律之间的冲突。在实践中,法的目的价值冲突更为广泛,其对社会的影响更大,本文受制于篇幅,在此主要探讨法的是法的目的价值冲突的解决。二、法的价值冲突解决的传统方法为了控制法的价值冲突,协调法的价值之间的关系,从而更好的促进社会地位的持续发展,法的价值冲突解决历来都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法的价值冲突解决的传统方法主要包括三种。第一种是法的价值位阶原则,指的是不同的法的价值之间具有轻重之别,具体而言,自由、正义、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其他的价值则排在次要的位置。第二种是个案平衡原则,意指在某个特别的案例中,法的位阶原则不适用,或者采取特别的权衡方法更为适合,从社会的各个方面予以权衡利弊,从而选择一种价值处理当时的特殊状态。个案平衡原则在社会实践中用的较少,主要因为一般的法的价值位阶发生变化,对于某种次要的价值的保护更为急迫,方才适用。第三种是比例原则,指的是在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的价值时,要侵害另一种次要的法的价值,不得超过保护其价值所必要的程度。也就是在两种法的价值之间,要权衡利弊,考虑利益的得失,不能为了保护一种法的价值而严重的破坏另一种价值,比例原则是实现价值利益得到最优的配置的方式。上述三种法的冲突解决方式中,价值位阶原则是最常用的,本文也是专注讨论法的价值位阶原则。传统的价值位阶原则认为,自由价值是法的核心价值,自由价值优先于正义价值,笔者对此持否定意见。笔者认为,自由价值优先主要存在以下弊端:一、自由自身性质具有局限性,自由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它是在人类理性与感性思想指引下的自主,聚集了善美,但也不必然抛弃丑恶,自由不能作为引领社会的价值标准;二、以自由价值优先不能解决社会上的正义缺失问题,不能使得每个人得到其应当得到的。笔者认为,在解决当代法的价值冲突问题时,应当以正义价值为优先。三、法的价值冲突解决中正义价值应当优先(一)法的正义价值简述要解决正义价值的优先性问题,首先就要解决正义具有何种品质。正义是一个道德范畴的概念,从古至今,对于正义还没有一个普遍接受的定义,正如博登海默所说:“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8。正义观念是相对的,是不断变化的,在不同的历史环境之下,人们所持有的正义论是有一定的差异,不同时候,人们对于正义的需求有所侧重,因此,目前还没有一个为人普遍接受的正义的定义。
虽然正义的概念较为模糊,但历史上的对于正义的评价总是积极的,正义往往包含着一些列的美好品质。可以说,在一定的范围内,人们对于正义的认识又是一致的。正义总是包含着平等、自由、公平、正当合理的理念。一般而言,正义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9。 89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版第252页。
阿德勒:《六大观念》,陈德中译,团结出版社1989年,第141页。(二)正义价值在法的价值冲突解决中具备优先性爱尔维修曾说:“在没有法律之先,是没有不义的,”10在其看来,正义是随着法律而产生的,正义与法律具备相似的品质。正义与法联系紧密,正义是法的目的价值,而法又保障正义的实现。正义是法的评价标准,是区分“善法”与“恶法”的标尺,有悖于正义的法律都是恶法,而遵守正义价值的法律才是善法。正义对于法的发展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在法的运行的各个环节都需要通过正义来实现法对人类的作用。法保障正义的实现,正义有两种实现手段,即:道德与法,在社会中,一般情况都是通过道德实现正义,但道德缺乏强制手段,往往道德不能很好的保障正义的实现,这时法律就发挥作用了,法律是保障正义实现的最后关卡。法与正义的联系紧密,在法的价值中,正义是最基本的价值。当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通常应当通过正义价值优先来解决,其原因主要有三点。第一,正义价值的优先性是法的精神的要求。人总是在不断的追求着美好的事物,普遍正义就是那些美好事物中的一部分。在追求美好事物的过程中,“正直的人对一切人都遵守正义的法则,却没有人对他也遵守时,正义的法则就只不过11造成了坏人的幸福和正直的人的不幸。”因此,一个普遍约束的原则就变得极为迫切,法律就是为了保障正直的人得到其应得的美好事物的产物。法律天生就是为正义而服务的,当然,法不仅仅服务与正义,。在服务于正义的同时,法律还服务于自由、秩序等,这些事物也就构成了法的目的价值。前面已经提到,法的诸多价值中,正义、自由、秩序是最基本的价值,且正义应当排在首位,其原因在于,正义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包含了自由、秩序价值的属性,自由与秩序必须合乎正义。在此,不得不讨论正义与秩序、自由的关系。正义与秩序。人类建立国家,创制法律,维护一个稳定的社会状态,保持社会的和谐,但是当这个问题状态有悖于正义时,稳定状态也就不会存在,因为秩序的存在在于人们愿意共同遵守、共同维护,当这种秩序与人的普遍善恶观、正义观相冲突时,人们也就会将这种秩序抛弃;另一方面,当人们遵守正义价值时,社会就会自动存在一种状态即:能够区分善恶、明辨是非。社会也就会自然的有序。正义与自由。我们订立法律就是为了是每个人公平的享有属于自己的那份自由,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然要根据正义的原则来区分其归属。有的人认为,让别人屈服与自己,自己就会有更大的自由,于是出现了以许多压迫别人而追求自由的行为,但可悲的是“作了主人的人,就不可能自由,”12这些人沦为了自己欲望的奴隶,而未得到真正的自由,真正的自由是按照自己理性的指导所作的行为,是“人固有的随意表现自己的一切能力的权力。它以正义为准则,以他人的权力为限制,以自然为原则,以法律为保障。”13我们所追求的、法所保护的自由是正义的自由,人类订立法律之初就摒弃了非正义的自由。由此可以看出,法所体现的精神要求保护人们普遍的正义。第二,正义优先是法律权威性的要求。比较正义、自由、秩序价值,法律权威的树立更需要正义价值。 1011《十八世纪法国哲学》,商务印书馆1979版,第504页。
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版,第45页。12 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版,第23页。13 罗伯斯庇尔:《革命法制和审判》,赵函舆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37页。法的权威性并不是单纯的以暴力方式推行法律,而是在人们的心目中树立一种崇高的地位,让人们由衷的遵守它。正义与法的权威性天然的紧密联系在一起,当法缺乏正义时,法便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当法是能够充分维护正义,法律的权威性将得到强化。正义价值与法的权威性是相互促进的关系,两者呈正相关性。法天然就要求具备权威性,这是因为法本身要具有正义性。当一部法律缺乏正义性时,人们便会选择抵触,纵使,通过某种强权暂行的施行,亦敌不过人们从道德上将其抛弃,这部法律终将沦为摆设。“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14。法律从出生便被贴上了正义的标签,当出现非正义的情形,人们便会寻求至高的法律的救济,倘若法律不能够给人们伸张正义,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变会下降,进而,法律更难以发挥其订立之初人们设想的功能。而当法律与正义结合在一起时,人们便会自觉遵守他,因为人们总是追求美好的品质,恰好正义的法律能够满足人们的需求,这时候,即使不需要某种强制力的推行,法律就自然的有了权威性,人们在道德层面就会认可它,法律就自然的有了权威性。从古至今,我们评价一部法律,总会用正义的作为标准。对于那些非正义的法律,人们甚至不承认它具有法律的地位,而只认为是主权者下的行政命令,而绝不是法律。总的来说,法律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威,必然要求自己是正义的,能够让人们普遍认可,从而遵守。第三,社会对于正义价值的迫切需要。法律既然是人类为了追求美好事物的产物,其必然要服务于人类各方面的要求,发挥其应该有的作用。经过几十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的经济迅速发展,但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了收入差距增加、贫富差距扩大、城乡之间发展不均等现象,以及产生了一些绝对自由主义和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潮,这一系列问题无不说明正义价值在社会上的缺位。因此,在解决社会矛盾,解决法的价值冲突问题时,必然要重点考虑正义价值。正义价值具备了一系列其他价值所不具备的美好的品质,我们在解决法的价值冲突问题上,理因的要优先考虑正义价值。当然,以正义为优先解决法的价值冲突,并不是忽视其他价值。正义价值不能够替代其他价值的存在,但我们可以凸显正义价值,通过正义价值统领、引导其他价值,从而构建一个正义优先的多元价值体系,从而试图在位阶原则中建立一个较为普遍适用的价值评价标准。四、通过正义价值优先解决法的价值冲突法的价值是主体与客体的结合、主观与客观的结合,在法的价值中树立正义价值的优先性,从其主体与客体、主观与客观方面入手解决法的价值冲突是较为可行的路径。第一,法的价值的客体是法,法是价值之源。要通过正义价值为优先整合法的价值冲突,首先必须要有一部体现正义价值的法律,法律本身要实现正义价值的优先性,要让正义价值在法律中得到客观的体现,能够在现实中找到正义为优先的价值体系的载体。倘若没有一部体现正义价值得法律,纵使善良的人愿意以正值待所有人,但其他人却可以非正值的对待善良的人,这个社会也将不能体现正义。缺乏正义的法律,就如同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最终,会因得不到执行而消失在历史长河中。因此,订立一部体现正义价值优先的法就显得十分必要。第二,法的价值是对于人的价值,法的价值主体是人。主体的价值需求的多元性是法的价值冲突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解决法的价值冲突不妨从主体的价值14 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8年第一版,第1页。包含各类专业文献、生活休闲娱乐、文学作品欣赏、幼儿教育、小学教育、各类资格考试、高等教育、外语学习资料、98法的价值冲突解决中的正义优先性等内容。 
 法的价值冲突及其相对性 暂无评价 2页 1.00 ...冲突及处理原则 法律的基本价值包括自由、正义、秩序...味着所有情况下法律价值都是同样的,在优先法律价值...  处理法的价值冲突的主要原则: 处理法的价值冲突的...而法的基本价值中自由高于正义, 应当优先适用的是自由...法的价值冲突及其相对性 暂无评价 2页 1.00 ...  价值排序:自由&正义&秩序。但是这并 非唯一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一》 平衡法...② 必要性原则:在适合达到目的的多种手段中,应该选择对人民 权利侵害最小的手段...  法的价值冲突及调和 一、法的价值的概念 关于法的...把西学中的法的评 价标准转化为法的工具性价值。 ...常见的排序原则 是自由优先于正义、正义优先于秩序。...  中却经常发生冲 突,当秩序与正义相冲突时,法律应当坚持正义优先,而不是法的...如果说正义是法律追求的最高实质性价值目标的话,法律所追求的就是正义的秩序。...  法的价值包括秩序、自由、正义、效率等。 2、法的...同的价值准则,每一种 价值又都有自身相对的独特性...发生冲突时,可以考虑按照位阶顺序来确定何者应优先 ...  7. 法的价值冲突: 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不同形态...二, 优先性原则。由于法的主体的价值观的不同,在...法的不同价值形态都是法在整体上所追求的正义价值...  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 律诉讼...1)正义形成了法律精神上进化的观念源头,使自由、...法律的表现主要在于一方面为纠纷和冲突提供和平解决的...  这表明法具有: (2.00分) A.规范性 B.概括性 ...斯内普 正确答案: A 20、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没...正义优先 D.同时优先 3、法律是“人造语言”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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