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原因工期延误范本后给予总承包服务费还能要工期么

1.词语定义
&&& 1.1.1合同文件
&&&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 1.1.3工程和设备
&&& 1.1.4日期
&&& 1.1.5合同价款
&&& 1.1.6其它
2.一般约定
&&& 1.2.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 2.2法律
&&& 1.2.3语言文字
&&& 1.2.4标准、规范
&&& 1.2.5图纸和文件
&&& 2.6保密
&&& 1.2.7联络
&&& 1.2.8现场查勘
&&& 2.9招标文件错失的修正
&&& 2.10投标文件的完备性和算术性错误的修正
&&& 1.2.11施工准备
&&& 2.12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2.13交通运输
&&& 1.2.14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 1.2.15文物、化石和地下障碍物
&&& 1.2.16联合承包
&&& 1.2.17员工
&&& 2.18工程档案
&&& 1.2.19严禁贿赂
3.合同当事人及相关人
&&& 1.3.1发包人
&&& 1.3.2承包人
&&& 1.3.3监理人
&&& 1.3.4工程造价咨询人
&& 3.5现场管理人员的任命和更换
&& 3.6现场管理人员的职权
&&& 1.3.7专业工程分包
&& 3.8承包人劳务分包
&&& 1.4.1开工
&&& 1.4.2施工进度计划
&&& 1.4.3工期延误
&&& 1.4.4暂停施工
&&& 4.5复工
&&& 4.6加快进度
&&& 4.7竣工日期
&&& 4.8提前竣工奖励
&&& 4.9误期赔偿
5.材料和设备供应
&&& 1.5.1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 1.5.2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 1.5.3材料和工程设备检验
&&& 5.4样品
&&& 5.5材料代换
&&& 5.6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
&&& 5.7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 1.6.1安全施工
&&& 1.6.2安全防护
&&& 1.6.3事故处理
&&& 1.6.4工程保护与照管
&& 6.5治安保
&&& 6.6文明施工
&&& 6.7环境保护
7.工程质量
&&& 1.7.1工程质量要求
&&& 7.2测量放线
&&& 1.7.3质量检查
&&& 1.7.4隐蔽工程验收
&&& 1.7.5重新验收和额外检验
&& 7.6缺陷修复
&&& 1.7.7工程试车
8.工程变更
&&& 1.8.1工程变更的条件
&&& 1.8.2工程变更的范围
&&& 8.3工程变更的权限
&&& 8.4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9.工程造价
&&& 1.9.1资金使用计划和安排
&&& 9.2工程计量
&&& 9.3暂列金额
&&& 9.4暂估价
&&& 9.5计日工
&&& 1.9.6合同价款调整
&&& 9.7法律法规变化
&&& 9.8工程变更
&&& 9.9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 9.10工程量清单漏项、缺项
&&& 9.11工程量偏差
&&& 9.12 物价变化
&&& 9.13现场签证
&&& 9.14工程款支付事项
&&& 1.9.15预付款支付
&&& 9.16安全文明施工费
&&& 1.9.17进度款支付
&&& 1.9.18竣工结算
&&& 9.19结算款支付
&&& 9.20质量保证金
&&& 9.21最终结清
&&& 10.工程验收
&&& 1.10.1工程竣工
&&& 10.2中间验收
1.10.3竣工验收
&&& 10.4接收与部分工程的接收
&&& 10.5竣工清场
&&& 10.6施工队伍撤离
&&& 1.10.7质量保修
&&& 11.1承包人索赔
&&& 11.2发包人索赔
12.工程担保、保险与风险
&&& 12.1承包人履约担保
&&& 12.2承包人预付款担保
&&& 12.3发包人支付担保
&&& 12.4保险
&&& 12.5发包人风险
&&& 12.6承包人风险
&&& 12.7不可抗力
13.违约责任与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 1.13.1发包人违约
&&& 1.13.2承包人违约
&&& 13.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 13.4合同解除
&&& 13.5合同解除后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 13.6合同终止
14.合同争议的解决
&&& 14.1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
&&& 14.2友好协商
&&& 14.3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
&&& 14.4争议调解
&&& 14.5仲裁
&&& 14.6诉讼
&&& 14.7继续履约
&&& 15.合同补充与备案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第一部分& 协议书
&&& 发包人(全称):&&&&&&&&&&&&&&&&&&&&&&&&&&&&&&&&&&&&&&&&&&&&
&&& 承包人(全称):&&&&&&&&&&&&&&&&&&&&&&&&&&&&&&&&&&&&&&&&&&&&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及履约担保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 1、工程概况
&&& 工程名称:&&&&&&&&&&&&&&&&&&&&&&&&&&&&&&&&&&&&&&&&&&&&&&&&&
&&& 工程地点:&&&&&&&&&&&&&&&&&&&&&&&&&&&&&&&&&&&&&&&&&&&&&&&&&
&&& 工程内容:&&&&&&&&&&&&&&&&&&&&&&&&&&&&&&&&&&&&&&&&&&&&&&&&&&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资金来源:&&&&&&&&&&&&&&&&&&&&&&&&&&&&&&&&&&&&&&&&&&&&&&&&&
&&& 2、合同工期
&&&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从发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或批准承包人开工报告的次日算起。
&&& 3、质量标准
&&& 工程质量标准:&&&&&&&&&&&&&&&&&&&&&&&&&&&&&&&&&&&&&&&&&&&&&&&&&&&&&&&&&&
&&& 4、合同价款
&&& 合同总价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 元(人民币)
&&& 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适用于招标工程)
&&& 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 5、组成合同的文件
&&&&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 (1)本合同协议书
&&&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协议(含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
&&& (3)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
&&& (4)投标书及其附录(包括评标期间承包人的澄清文件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适用于招标工程)
&&& 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 (5)本合同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 (6)本合同通用条款
&&&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 (8)图纸
&&& (9)担保资料及其他
&&& 6、词语含义
&&&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 7、承包人承诺
&&&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除不可抗力外,承包人由于非发包人的原因而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由其保证人按&承包人履约保函&的约定,向发包人履行保证责任。
&&& 8、发包人承诺
&&&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由其保证人按照&发包人支付保函&的约定向承包人履行保证责任。
&&& 9、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 合同订立地点:&&&&&&&&&&&&&&&&&&&&&&&
&&& 本合同双方约定&&&&&&&&&&&&&&&&&&&&&&&& 且双方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履约担保后生效。
&&&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 地&&&&& 址:&&&&&&&&&&&&&&&&&&&&& 地&&&&& 址:
&&&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 电&&&&& 话:&&&&&&&&&&&&&&&&&&&&& 电&&&&& 话:
&&& 传&&&&& 真:&&&&&&&&&&&&&&&&&&&&& 传&&&&& 真:
&&&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 帐&&&&& 号:&&&&&&&&&&&&&&&&&&&&& 帐&&&&& 号:
&&&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 合同备案机构(备案专用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 1.词语定义
&&& 在本合同包括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中,下列词语和措辞应具有以下所述的含义。
1.1合同文件
&&& 1.1.1合同(或称合同文件):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录(含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专用条款、通用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以及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如果有)。
&&& 1.1.2合同协议书: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签订的协议书。招标工程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天内签订。
&&& 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签署的正式接受中标的承包人投标书的函件。
&&& 1.1.4投标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招标文件要求,向发包人填写的投标函及其提交的所有其他文件。
&&& 1.1.5投标书附录:指附在投标书后作为其一部分,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并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 1.1.6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合同条款。
&&& 1.1.7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 1.1.8履约担保:指在合同工程施工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在本合同中指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支付担保。
&&& 1.1.9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技术规范,以及在技术规范中引用的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规程、标准以及按照合同约定,&
&&& 发包人所做或由承包人提交发包人批准的对其所作的任何补充和修改。
&&& 1.1.10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或其代表)按照合同发出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 1.1.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书及其附录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各项说明和表格。
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 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承包人。
&&& 1.2.2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 1.2.3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己方代表,由发包人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其具体身份和职权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 1.2.4发包人之保证人:指在担保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资格,能为承包人所接受的,具有工程款支付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
&&& 1.2.5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 1.2.6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合同工程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已方代表,或有时根据第3.5.2.2款(承包人代表更换)的规定,由承包人任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的其他人员。其具体身份和职权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 1.2.7承包人之保证人:指在担保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资格,能为发包人所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
&&& 1.2.8分包人:指被承包人接受和发包人认可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在本合同中指专业工程分包人和劳务分包人。
&&& 1.2.9设计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 1.2.10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 1.2.11监理工程师:指受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派出的负责本合同工程监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具体身份和职权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 1.2.12工程造价咨询人:指受发包人委托负责本工程造价控制和管理并取得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 1.2.13造价工程师:指受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派出的负责本合同工程造价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具体身份和职权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 1.2.14调解人:指根据本合同第14.4.1款(调解人的任命)的规定,由发包人、承包人聘请的就本工程合同争议进行调解的人员。
&&& 1.2.15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3工程和工程设备
&&& 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 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 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 1.3.4单位工程: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设计图纸,能单独组织施工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的组成部分。
&&& 1.3.5分包工程:指在本合同中经发包人认可,由承包人依法分包的承包工程中非主体结构的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
&&& 1.3.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
&&& 1.3.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程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 1.3.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 1.4.1合同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施工天数。
&&& 1.4.2开工日期:指根据第4.1.2款(工程开工)的规定,发包人通知承包人开始施工的日期。
&&& 1.4.3竣工日期:指自开工日期算起至工程根据合同规定的要求竣工的全部时间(包括根据第4.3.1款(发包人延误及工期顺延)和第12.7款(不可抗力)的规定提出的任何延长期)。
&&& 1.4.4交工日期: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后,承包人提出交工申请的日期。
&&& 1.4.5实际工期:指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
&&& 1.4.6接收证书:指发包人在工程或分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签发给承包人的工程接收证书。
&&& 1.4.7基准日:指招标工程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非招标工程合同签订前28天的日期。
&&& 1.4.8保修期:指承包人在工程或分部工程竣工后,对所建工程在一定时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负有保修责任的期限。其期限自工程或分部工程接收证书上注明的竣工日期起,至质量保修书(合同)约定的期限止。
&&& 1.4.9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5合同价款
&&& 1.5.1计价规范:指《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
&&& 1.5.2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 1.5.3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工程变更和价款调整。
&&& 1.5.4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 1.5.5工程量清单:指发包人按《计价规范》规定提出的,表现本合同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和规费、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 1.5.6综合单价: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 1.5.7暂列金额: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采购,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经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 1.5.8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 1.5.9计日工: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设计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照合同约定计价付款的一种计价方式。
&&& 1.5.10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发生于工程实体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约
&&& 1.5.11措施项目费: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
&&& 1.5.12现场签证:指经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承包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包括双方签字认可的非工程量清单项目用工签证,机械台班签证,零星工程签证以及材料价格变动签证等。
&&& 1.5.13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经双方按约定程序办理确认手续的,作为办理价款支付和(或)工期顺延的依据。
&&& 1.5.14追加(减)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或减少)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承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减)的合同价款。
&&& 1.5.15质量保证金:指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按一定比例从应付工程价款中预留,用于保证承包人在保修期内对合同工程出现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的资金。
&&& 1.6.1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 1.6.2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 1.6.3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 1.6.4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2.一般约定
2.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 2.1.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 (1)本合同协议书
&&&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协议(含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
&&& (3)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
&&& (4)投标书及其附录(包括评标期间承包人的澄清文件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适用于招标工程)
&&& 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 (5)本合同专用条款
&&& (6)本合同通用条款
&&&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 (8)施工图纸
&&& (9)担保资料及其他
&&& 2.1.2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或由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分别按照本合同第3.6.2、3.6.3款规定的职权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解释时,按第14条(合同争议的解决)中约定的方式处理。
&&& 旁注和其他标题在本合同的解释中不应考虑。&&
&&&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包括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2.3语言文字
&&& 2.3.1本合同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 2.3.2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2.4标准、规范
&&& 2.4.1本工程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标准、规范的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标准、规范的适用范围和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属强制性标准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必须遵守。
&&& 2.4.2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汉语文译本。标准内容以汉语文文本为准。
&&& 2.4.3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和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5图纸和文件
&&& 2.5.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和文件。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可自费复制。
&&& 2.5.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 2.5.3承包人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有责任对图纸或其他文件资料进行复核。如发现其中有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应在有关工程开工前及时书面通知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
&&& 2.5.4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供图纸,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代表发出通知,提出所需的图纸,需要的时间和理由,说明由于图纸提供延误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因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致使调整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给承包人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 2.5.5发包人或总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满足本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技术资料,承包人应予执行。
&&& 2.5.6按专用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数量和期限递送发包人,需要答复的,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答复。
&&& 2.5.7承包人和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均应在施工现场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本条在内的图纸和文件。发包人有权在所有合理时间查阅、复制这些文件。&
&&& 2.6.1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要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 2.6.2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 2.6.3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 2.7.1本合同不论在何种场合规定给予或颁发批准书、证明、同意函、指令、商定、确定、确认、通知和请求,或表示同意、否定,或做出决定、任命,或提出要求和意见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由当事人一方面交对方并应取得对方收据,通过邮寄应采用挂号传送,或发包人、承包人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发送。交付、传送或传输至指定的接收人的地址。如接收人通知了另外地址时,随后通信信息应按新地址发送。
&&& 2.7.2含当事人分别向对方发出的任何书面通知或文件,均应将其复印件发送给总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复印件应加盖合同当事人合同工程管理机构印章证明与原件同样。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向承包所发任何书面通知或文件,亦应将其复印件发送给发包人或另一方。复印件应加盖其合同工程管理机构印章、证明与原件同样。
&&& 2.7.3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接收来往信函的人员姓名,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承包人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即为其指定的接收地点。
&&& 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动,应当在实际变动前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方。各自指定的接收人应在法定的和(或)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始终工作在指定的接收地点,及时签收来往信函。
&&& 2.7.4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特快专递或者公证方式送达,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包括补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
&&& 2.7.5书面文件和通知不得扣压,当事人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另一方拒绝签收或已送达的,视为对方已签收并承担相应责任。&
2.8现场查勘
&&& 2.8.1发包人应按照第3.1款(发包人的工作)第(4)项的规定提供资料作为附卷同招标文件一起发行。发包人对其提供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承包人则应对他自己就上述资料的理解、判断和应用负责。
&&& 2.8.2承包人在送交投标文件或签订合同之前,应被认为已进行了现场考察,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以及可得到的有关资料进行了察看和核查。投标文件应被认为已经考虑了现场及其周围环境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1)现场的地形地貌和特征;
&&& (2)水文和气候条件;
&&& (3)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用的材料采购和加工;
&&& (4)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临时设施和施工措施;
&&& (5)进场道路和水、电、气、通讯、食宿供应条件;
&&& (6)当地的乡规民约和风俗习惯。&
2.9招标文件错失的修正
&&& 2.9.1发包人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公平的,并已包括了发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1)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付款项的义务;
&&& (2)完成本合同第3.1.2款约定工作的义务;
&&& (3)修正不正确合同条款及格式的义务;
&&& (4)澄清并改正被认定有失公平的合同条款的义务;
&&& (5)协助承包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义务。
&&& 2.9.2发包人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应及时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 (1)施工设计图纸发生变化的;
&&& (2)出现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和(或)工程量偏差的;
&&& (3)出现第9.6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事项的;
&&& (4)未按照国家有关计价规定编制的其它情形。&
2.10投标文件的完备性和算术性错误的修正
&&& 2.10.1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所填单价和总价,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完备的,并已包括了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1)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服务的义务及处理意外事件的义务;
&&& (2)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的义务;
&&& (3)工程质量保修的义务。
&&& 2.10.2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对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清单项目,应认为该项目价款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的单价或总价中,承包人必须完成该项目,但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 2.10.3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报价出现算术性错误,导致其实际汇总的造价与报价总金额不一致时,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正:
&&& (1)汇总的造价高于以文字表示的报价总金额时,以文字表示的报价总金额为准,修改单价和合价。
&&& (2)汇总的造价低于以文字表示的报价总金额时,以汇总的造价为准,修改以文字表示的报价总金额。&
2.11施工准备
&&& 2.11.1施工前,发包人、承包人均应当做好相应的施工人员和设备安排与调遣,确保工程开工时所需人员全部到位,工程现场的施工管理、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保证人员的职业技能到位。
&&& 2.11.2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要满足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对于出现问题的设备,要及时修理、替换,不得影响施工的进行。
&&& 2.11.3施工所需工程材料,应当足量保质,及时进货,保证满足工程进度的要求。对于施工中需要的新材料、新技术,承包人应当及时联系材料供应单位和技术支持单位,保证用料的供应和技术的应用。
&&& 2.11.4施工前的资金应当按照规定足额到位,不得在资金未落实或者落实不足的情况下擅自施工。&
2.12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2.12.1承包人应按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发包人应办理其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 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施工设备,需经总监理工程师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施工设备的,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 2.12.2如果发包人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的品种、规格、型号和提供的时间、地点、费用承担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 2.12.3如果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 2.12.4运至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和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设施,均应视为专用用于实施合同工程。除经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外,承包人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2.13交通运输
&&& 2.13.1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可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 2.13.2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使用。
&&& 2.13.3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 2.13.4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应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 2.13.5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 2.13.6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2.14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 2.14.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总监理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 2.14.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依据《专利法》规定的原则,约定本条各款的相关内容。
2.15文物、化石和地下障碍物
&&& 2.15.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2.15.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总监理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生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2.16联合承包
&&& 2.16.1如果承包人是联合体经营,则组成该联合体的成员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联合体施工协议书,作本合同的附件,该联合体各方都应在合同履行上共同地并分别地对发包人负责。
&&& 2.16.2联合体应有一个被授权的、对成员单位有约束力的主办人,并应由该主办人指派的代表负责,有关文件应由该被授权的代表签署。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变动。
&&& 2.17.1承包人不应从发包人员工中招收或试图招收员工。
&&& 2.17.2除专用条款或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承包人员工提供和保持一切必要的食宿和劳动条件。劳动条件应不低于国家或当地的标准。承包人还应按合同约定为发包人员工提供设施。
承包人不应允许承包人员工中的任何人,在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建筑物内,保留任何临时或永久的居住场所。
&&& 2.17.3承包人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承包人员工的相关劳动法规,保证他们享有所有合法权利。承包人应要求其员工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包括有关工作安全的法律。
&&& 2.17.4在国家或当地规定的休息日,承包人不应在现场进行工作,除非出现下列情况:
&&& (1)合同中另有约定;
&&& (2)总监理工程师同意;
&&& (3)为保护生命或财产、或为工程安全或为工程质量所不可避免或必需的工作,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应立即通知总监理工程师。
&&& 2.17.5承包人所付工资标准,应不低于从事该工作的当地行业现行的标准。并应按时足额向员工支付。
&&& 2.17.6如因发包人拖欠工程款而引起的工资延误发放,造成的任何处罚,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 2.17.7承包人员工都应是在各自行业或职业内,具有相应资格、技能和经验的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撤换(或促使撤换)受雇于现场或工程的、有下列行为的任何人员,适当时也包括项目经理:
&&& (1)经常行为不当,或工作漫不经心;
&&& (2)无能力履行义务或玩忽职守;
&&& (3)不遵守合同的任何规定;
&&& (4)坚持有损安全、健康,或有损环境保护的行为。
&&& 如果适宜,承包人随后应指派(或促使指派)合适的替代人员。
&&& 2.17.8承包人应始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承包人员工或其内部发生任何非法的或无序的行为,以保持安定,保护现场及邻近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2.18工程档案
&&& 2.18.1承包人需要提交的档案种类、数量、时间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当设置专人负责施工档案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完成档案管理工作。
&&& 2.18.2承包人应负责收集、汇总专业工程分包人和(或)劳务分包人(如果有)形成的工程文件并及时归档。由于专业工程分包人和(或)劳务分包人(如果有)的工程档案存在缺陷而造成的后果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 2.18.3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名单。承包人不得补做、伪造施工档案,若有证据证明承包人存在补做、伪造施工档案的,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改正,并承担相应责任。
施工档案应由管理人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
&&& 2.18.4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承包人的档案工作进行检查,对于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通知承包人改正并将问题及改正情况存档。
&&& 2.18.5工程完工、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承包人应在7天内向发包人移交工程档案,发包人未办理完毕竣工结算,承包人可以不移交工程档案和工程。&
2.19严禁贿赂
&&& 2.19.1在合同谈判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工的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除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当事人(含发包人和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工)外,因承包人的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包人应负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解除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因而本合同条款第13.4.3款的各项规定将随之适用。
&&& 2.19.2在合同谈判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或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廉洁自律,禁止索贿、收礼,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或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工有上述行为,应向发包人纪检部门和(或)有关部门举报。
&&& 3.合同当事人及相关人
&&& 3.1.1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并保证承包人免于因发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 3.1.2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但不限于以下工作:
&&&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 (2)将施工所需水、电、气、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承担施工场地内专用条款约定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修建的有关费用;
&&&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其工程地质资料,以及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
&&&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组织现场交验并以以书面形式移交给承包人;
&&&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 (9)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 3.1.3发包人可以将3.1.2款的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 3.1.4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提供施工场地,并在确保承包人按照计划进度顺利开工的时间内,给予承包人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
&&& 3.1.5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 3.1.6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按照第10.3款的规定组织承包人、设计人、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等进行竣工验收。
&&& 3.1.7发包人未能完成第3.1.2款(发包人工作)约定各项工作和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向总监理工程师发出通知,根据第11.1款(承包人索赔)的规定,有权要求:根据第4.3.1款(发包人延误及工期顺延)的规定,对延误给予延长期,第9.14款(费用索赔)的规定此类费用应计入合同价格,给予支付。&
&&& 3.2.1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并保证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 3.2.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下工作:
&&& (1)按照合同约定范围及总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 (2)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供专用条款约定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 (3)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及安全标志;
&&&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 (5)遵守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 (6)工程或本工程某单项工程已竣工未交付发包人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费用;
&&& (7)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施工现场,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 3.2.3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安全性负责。但因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技术要求原因造成的,不应承担责任。
&&& 3.2.4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计量申请,工程价款支付申请(包括工程价款调整、签证、索赔等)。
&&& 3.2.5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侵害发包人与第三人使用公用道路、
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
&&& 3.2.6承包人未能完成第3.2.2款(承包人工作)约定的各项工作和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
&&& 3.3.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 3.3.2监理人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 3.3.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4工程造价咨询人
&&& 3.4.1工程造价咨询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工程造价咨询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 3.4.2工程造价咨询人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工程造价咨询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 3.4.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工程造价咨询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或为实施造价咨询作出的指示等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5现场管理人员的任命和更换
&&& 3.5.1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的任命、范围和更换
&&& 3.5.1.1发包人应任命代表发包人工作的现场管理人员,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 3.5.1.2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可包括发包人代表、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按规定发包人可不委托监理人和(或)工程造价咨询人,发包人因而没有任命总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的、本合同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及其代表的工作,均由发包人代表担任并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 3.5.1.3发包人如需更换现场管理人员,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否则该项更换无效。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予以回复,否则视为已收到通知。后任现场管理人员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的前任现场管理人员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 3.5.2承包人现场管理人员的任命和更换
&&& 3.5.2.1承包人应任命代表承包人工作的项目经理,该代表人选应具有相应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由承包人在本合同签订前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后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经理任命有规定的,应遵守其规定;招标工程的项目经理,应为投标文件所载明的人选。
&&& 3.5.2.2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和遵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并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否则该项更换无效。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7天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后任项目经理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的前任项目经理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3.6现场管理人员的职权
&&& 3.6.1发包人代表
&&& 3.6.1.1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应对发包人代表的权力另有限制。
&&& 3.6.1.2发包人代表应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的权力,对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
&&& 3.6.1.3发包人代表在本合同中的职权不得与受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以及受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委派的造价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 3.6.2总监理工程师
&&& 3.6.2.1实施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将委托监理人的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及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职务、职权在专用条款内写明,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约定职责所需的权力。
&&& 3.6.2.2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监督、检查合同工程的进度、质量和安全,试验和检验承包人使用的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施工工艺,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批准、确认和通知等指令。总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规定的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的权力、义务和责任。
&&& 3.6.2.3除属于第14条规定的合同争议外,总监理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但下列事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
&&& (1)根据第3.7.1款(承包人的分包)规定同意承包人分包工程;
&&& (2)根据第2.12.4款、第5.2.6款的规定批准承包人将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移出施工场地;
&&& (3)根据第4.2条(施工进度计划)规定批准承包人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
&&& (4)根据第4.1.2款(工程开工)规定发出的工程开工令;
&&& (5)根据第4.4(暂停施工)规定发出暂停施工令;
&&& (6)根据第4.5(复工)规定发出复工令;
&&& (7)根据第4.6.2款(发包人原因加快进度)规定发出加快进度的变更指令;
&&& (8)根据第5.5款(材料和工程设备代换)规定使用代换材料和工程设备;
&&& (9)根据第8.3.1款(变更的提出)规定发出的工程变更指令;
&&& (10)根据第9.5款(计日工)规定发出使用计日工的工作指令;
&&& (11)根据第9.12款(现场签证)规定确认的现场签证;
&&& (12)根据第11条(索赔)批准的索赔事项;
&&& (13)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 3.6.2.4当总监理工程师认为出现了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威胁和立即影响工程安危的紧急情况,且不可能在事前把情况报告给发包人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职责和义务的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可先行行使第3.6.2.3款(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的限制)中的权利,但应在事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做出书面报告。
&&& 3.6.2.5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工程师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工程师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任何此类授权或撤销,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未将该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任何此类授权或撤销均为无效。
&&& 3.6.2.6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第3.3.1款(监理人的权力)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令,指令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合同工程管理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6.2.5款(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或撤销)约定授权的监理工程师签字。承包人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令后24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确认函。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的正式指令。
&&& 3.6.2.7承包人收到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按第3.6.2.6款(总监理工程师指令)发出的指令后应遵照执行。指令构成变更的,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变更处理。
&&& 3.6.2.8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令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在确认更改或撤销前,不影响其执行。
&&& 3.6.2.9由于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 3.6.2.10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双方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14条(合同争议的解决)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1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 3.6.3造价工程师
&&& 3.6.3.1实施工程造价咨询的,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工程造价专业技术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名称和造价工程师具体人选,并在开工前将造价工程师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
&&& 3.6.3.2造价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工程计量和计价,预付款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调整和核实,结算价款的编制、调整和复核,签发支付证书,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造价工程师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规定的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的权力、义务和责任。
&&& 3.6.3.3除属于第14条规定的合同争议外,造价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但下列事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
&&& (1)根据第9.2款规定核实的工程量;
&&& (2)根据第9.3条规定使用暂列金额;
&&& (3)根据第9.4条规定确定暂估价;
&&& (4)根据第9.5条规定确定的计日工费用;
&&& (5)根据第4.8条规定确定的提前竣工奖;
&&& (6)根据第4.9条规定确定的误期赔偿费;
&&& (7)根据第9.12款确定的对材料、工程设备价格的签认;
&&& (8)根据第9.6款规定调整的合同价款;
&&& (9)根据第9.13款规定计算的现场签证费用;
&&& (10)根据第11条规定计算确定的索赔费用;
&&& (11)根据第9.18款规定确定的竣工结算;
&&& (12)根据第9.15款规定支付的工程预付款;
&&& (13)根据第9.16款规定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
&&& (14)根据第9.17款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
&&& (15)根据第9.19款规定支付工程结算款;
&&& (16)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 3.6.3.4造价工程师可以授权给其任命的造价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销,但任何此类授权或撤销,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未将该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任何此类授权或撤销均为无效。造价工程师代表行使造价工程师授权的职权,对造价工程师负责。造价工程师代表在造价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工作,造价工程师应予认可,但造价工程师保留因造价工程师代表未曾对合同工程的工程计量和计价工作错误加以反对的失误而否定该工作,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
&&& 3.6.3.5造价工程师应按照第3.4.1款(工程造价咨询人的权力)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实施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工作所需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指令应盖有工程造价咨询人授权的合同工程管理机构章,并由造价工程师或其授权的造价工程师代表签字。承包人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效。
在紧急情况下,造价工程师或其授权的造价工程师代表可以当场签署临时书面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令后24小时内,向造价工程师发出书面确认函。造价工程师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造价工程师的正式指令。
&&& 3.6.3.6如果承包人认为造价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做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以不执行造价工程师的指令。
&&& 3.6.3.7造价工程师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 3.6.4项目经理(承包人代表)
&&& 3.6.4.1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项目经理人选,同时在开工前将承包人项目经理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授予其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
&&& 3.6.4.2项目经理应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约定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对承包人负责。项目经理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应予认可。
&&& 3.6.4.3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 3.6.4.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发包人与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
&&& 3.6.4.5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合同工程管理机构章,并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发包人代表、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 3.6.4.6项目经理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总监理工程师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应立即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通知发包人。属于发包人或第三方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属于承包人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3.7专业工程分包
&&& 3.7.1承包人分包
&&& 3.7.1.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主体工程、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承包人应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再分包。
&&& 3.7.1.2承包人按投标书附录或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业务。承包人不得将专业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及施工能力的分包人。
&&& 3.7.1.3承包人向投标书附录或专用条款中已指明的分包人进行分包时,无需取得发包人认可。对其他建议的分包人,应取得发包人的事先同意。
&&& 3.7.1.4承包人和分包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依法签订施工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 3.7.1.5专业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 3.7.1.6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项下任何工程款项。因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直接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而影响承包人工作的,所造成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将工程款支付给承包人后,承包人未按分包合同约定将款项支付给分包人,因此影响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 3.7.1.7如果基于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行政命令,致使发包人需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发包人有权将此款项直接支付给分包人,并从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 3.7.2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分包
&&& 3.7.2.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部门的监督。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与投标的专业工程分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招标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 (1)在招标工作启动前,承包人应当提前7天将招标工作计划送交发包人审批,招标工作计划应当包括招标工作的时间安排、拟采用的招标方式、资格审查方法、招标文件的内容、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委员会组成、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原则等。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招标工作计划后7天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招标工作计划开展招标工作。
&&& (2)承包人应当在发出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前7天,分别将相关文件报请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经发包人批准的相关文件,由承包人负责誉清整理并准备出开展招标工作所需要的份数,报发包人核查并加盖发包人印章,发包人在相关文件上加盖印章只表明相关文件经过发包人审核批准。最终发出的文件应当分别报送一份给发包人、监理人和工程造价咨询人备查。
&&& (3)承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前提前7天将招标控制价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控制价后7天内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招标控制价的最终审核和决定权属于发包人,未经发包人认可,承包人不得发出招标文件。
&&& 开标后,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应予拒绝。
&&& (4)评标委员会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构成。除发包人或者承包人自愿放弃委派评标专家的权利外,属招标人应委派的评标专家应当分别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委派。
&&& (5)承包人在收到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根据评标报告依法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依法与中标的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订立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将副本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
&&& (6)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文件等进行审批,提出的修改意见应当合理,并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7)承包人违背本款上述程序或者未履行本款上述的报批手续的,发包人有权拒绝对相关专业工程进行验收和拨付相应工程款项,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本款上述约定履行审批手续的,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 3.7.2.2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分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招标应依法进行。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 3.7.2.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如果承包人具有相应资质的,可转承包人直接承包,如果承包人没有相应资质的,由承包人按照第3.7.1(承包人分包)的规定选择分包人,此款分包专业工程暂估价的调整按第9.4.3款(非招标专业工程暂估价的确认)办理。
&&& 3.7.3发包人对专业工程的另行发包
&&& 3.7.3.1发包人对合同工程中的特殊工程或虽不在合同工程约定范围,但与合同工程具有密不可分联系的专业工程进行发包,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 3.7.3.2承包人不接受发包人另行发包的分包人,应尽快向总监理工程师发出有依据的合理异议,其中任何以下事项引起的反对,应被认为是合理的:
&&& (1)该专业工程分包人没有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许可范围承担业务;
&&& (2)有理由相信,该分包人没有足够的能力或财力;
&&& (3)分包合同没有明确规定,该分包人应对分包的工作为承包人承担此项义务和责任,保障承包人免除对合同规定的、但由于分包人不能完成这些义务或履行这些责任的影响所产生的义务和责任。
如发包人坚持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分包人,应同意保障承包人免受上述事项影响的责任。否则,承包人可拒绝与该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
&&& 3.7.3.3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分包人,应和承包人就分包的专业工程签订分包合同。
&&& 3.7.3.4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承包人负责。对于因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分包人的过失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承包人免于承担。
&&& 3.7.3.5总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要求对分包工程提供总承包服务,协助分包人实施分包工程,并按合同约定收取总承包服务费。分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使用总承包人提供的监时设施或施工设施,但均应事先取得总承包人的同意。
3.8承包人劳务分包
&&& 3.8.1承包人不得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及施工能力的劳务分包人。
&&& 3.8.2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无需得发包人同意,但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劳务分包合同副本。
&&& 3.8.3劳务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派驻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劳务分包的作业,督促合同的履行,劳务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 3.8.4承包人应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费。因承包人拖欠劳务费而造成的群体性事件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若承包人拖延支付劳务费是由于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引起的,则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 4.工期
&&& 4.1.1工程开工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工条件,并已经领取了施工许可证。
&&& 4.1.2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的28天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开工报告后的14天内,开工日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开工令,工期自开工令中载明的开工日期次日起计算,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的7天内开工,并一直保持合同工程连续施工,直至其被改变或竣工为止。
&&& 4.1.3承包人未能按时开工,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要求并说明理由。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报告发包人后予以书面答复,明确是否同意延期开工。总监理工程师不同意延期开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 4.1.4因发包人原因不能在第4.1.2款(工程开工)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开工令的,总监理工程师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开工日期相应顺延。总监理工程师未能提前7天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的,由此造成损失的扩大由发包人承担。
4.2施工进度计划
&&& 4.2.1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的28天内或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一式两份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说明。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该计划后的14天内或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该进度计划已被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工程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 4.2.2群体工程中单项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项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 4.2.3承包人必须按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 4.2.4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承包人应编制月进度报告,一式二份提交给总监理工程师。第一次报告应自开工日起至当月底止。以后每月报告一次,在每次报告最后一天后7日内提出。内容包括:
&&& (1)施工、安装、试验以及发包人工作等的进展情况的图表和说明;
&&& (2)材料、工程设备、货物的采购以及进入现场情况;
&&& (3)主要工程设备、材料的生产、制造商名称、地点;
&&& (4)发包人、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发生的索赔通知的清单;
&&& (5)安全统计;
&&& (6)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以及为消除延误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 4.2.5工程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 4.2.6承包人应在确保合同工期的前提下,每三个月对进度计划进行一次修订,并应在前一个进度计划的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提交给总监理工程师。施工过程中,如果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或者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已同意的进度计划,总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每1个月提交1次工程进度修订计划,以确保工程在预定工期内竣工。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在接到总监理工程师指令后的14天内将修订后的进度计划提交给总监理工程师。修改后的工程进度计划,仍应保证本合同工程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成。
&&& 4.2.7承包人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上述施工进度计划和说明并取得总监理工程师同意,但不能因此而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4.3工期延误
&&& 4.3.1合同履行期间,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增加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本款发生顺延的工期,由承包人提出,经总监理工程师核实后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暂定,通知合同双方当事人。构成争议的,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14条(合同争议的处理)办理。
&&&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 (2)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
&&& (3)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 (5)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 (6)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 (7)总监理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等;
&&& (8)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 (9)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 (10)不可抗力;
&&& (11)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况。
&&& 4.3.2当第4.3.1款(发包人延误及工期顺延)所述情况首次发生后,承包人应在14天内向总监理工程师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在随后7天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承包人要求延期的详细情况与缘由,供总监理工程师调查。
&&& 4.3.3如果导致延期的事件有延续性,承包人应按第4.3.2款(承包人发出延期通知)规定的7天内先报告初步情况,然后每隔7天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事件进展的详细资料,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该暂时的详细资料时尽快做出工期延长天数的暂时决定,并要求承包人在该事件造成的影响终结后的14天内提交最终详细资料。再确定关于该事件的延长工期总天数。
&&& 4.3.4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第4.3.2款(承包人发出延期通知)和第4.3.3款(延长工期的暂时决定)规定的时间内向总监理工程师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和报告情况并提交详细资料,则视为该事件不影响施工进度或承包人放弃顺延工期的权利。事后总监理工程师可拒绝做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 4.3.5总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按第4.3.2款(承包人发出延期通知)规定提交的延期通知或按第4.3.3款(延长工期的暂时决定)提交的最终详细资料后,应在28天内将核实意见报发包人批准后送交承包人,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延期的理由。如果总监理工程师在28天内不予答复,则应视为承包人要求的工期延长已经发包人批准。
&&& 4.3.6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分别控制。除4.3.1款(发包人延误及工期顺延)规定外,若承包人的实际施工进度处在施工进度计划规定的下限之外时,则总监理工程师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施工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竣工。承包人无权向发包人要求为了采取这些措施而支付任何费用。
&&& 4.3.7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约定的期限完成本工程,或者未能在相应的期限内完成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专用条款约定的延期损失赔偿费。
4.4暂停施工
&&& 4.4.1监理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承包人暂停施工的指令。承包人应当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 4.4.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工程师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令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接到书面报告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报告。&
&&& 4.4.3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 (2)因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 (5)专用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 4.4.4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 4.4.5暂停施工时在下列条件下,承包人有权得到尚未运到现场的工程设备和(或)材料(按暂停开始的日期时)的价值付款:
&&& (1)工程设备和(或)材料的交付被暂停达28天以上。
&&& (2)承包人已按总监理工程师指示,标明上述工程设备和(或)材料为发包人的财产。
&&& 4.4.6承包人根据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暂停施工后56天以上,总监理工程师未发出复工令,并且该暂停施工不在第4.4.3款(承包人原因暂停施工)规定的范围之内,承包人可向总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自收到该通知后28天内准许暂停施工的工程继续施工。逾期未得到批准,承包人可以作出以下选择(但并非必须):
&&& (1)当此项停工仅影响本工程的一部分时,承包人有权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将停工工程视为根据第8条(工程变更)规定的删减项目,将该部分工程从合同中取消,同时将此事通知发包人;
&&& (2)当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3.4.4条(因发包人解除合同违约)的规定,将此项停工视为违约事件,对发包人发出解除对本合同的承包的通知。
&&& 4.5.1暂停施工后,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总监理工程师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 4.5.2在总监理工程师发出复工令后,承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应联合对受暂时停工影响的工程、工程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工程、工程设备或材料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修复费用由造成停工的责任方承担。
&&& 4.5.3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4.6加快进度
&&& 4.6.1在非发包人延误工期的情况下,如果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指出承包人实施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度过慢,迟于进度计划或不能按期竣工,则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工程进度。
如果承包人在接到总监理工程师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进度进一步延迟;或承包人虽然采取了改进措施,仍无法按期竣工,总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可按照第13.3款规定解除合同,也可将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由此增加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即使承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也不能免除其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 4.6.2如果发包人希望承包人提前竣工,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为加快施工进度而编制的提前竣工建议。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要求后的7天内完成编制并向发包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该建议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 (1)加快进度拟采取的措施;
&&& (2)加快进度后的进度计划,以及与原计划的对比;
&&& (3)加快进度所需的合同价款增加额(含第4.8.3款规定的提前竣工奖)。提前竣工类按照专用条款约定计算。
发包人应在接到建议书后的7天内予以答复。如果发包人接受了该建议书,则总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变更指令,相应调整工期;造价工程师应核实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4.7竣工日期
&&& 4.7.1除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发包人不能按时竣工验收外,实际竣工日期按照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 (1)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 (2)承包人已按照第10.3.1款规定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但发包人未按照第10.3.2款规定完成合同工程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 (3)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 4.7.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实际竣工日期迟于合同工期的竣工日期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竣工日期迟于合同工期的竣工日期的,承包人应按照第4.9.3款(误期赔偿费)规定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
4.8提前竣工
&&& 4.8.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承包人按照第4.6.2款规定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为发包人接受的,总监理工程师应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
&&& 4.8.2提前竣工天数按照第4.7.1款规定确定的实际竣工日期减去合同工期计算,其公式为:
提前竣工天数=合同工期-实际竣工工期+批准的延长工期
合同工程提前竣工,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提前竣工奖。
&&& 4.8.3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奖,明确每日历天应奖额度。约定提前竣工奖的,如果承包人的实际竣工日期早于合同约定竣工日期,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并得到提前竣工天数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每日历天应奖额度的乘积计算的提前竣工奖。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提前竣工奖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4.9误期赔偿
&&& 4.9.1如果承包人未按照第4.2条(施工进度计划)规定按计划进度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 4.9.2误期(实际延误天数)的计算公式为:
&&& 实际延误天数=实际工期-合同工期-批准的延长工期
&&& 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
&&& 4.9.3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如果承包人的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取并得到实际延误天数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每日历天应赔额度的乘积计算的误期赔偿费。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误期赔偿费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在结算款中扣除。
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位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
&&& 5.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
5.1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 5.1.1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专用条款中列入&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写明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等。
&&& 5.1.2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双方在总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验收交接,并按承包人指定的地点和方式堆放。
&&& 5.1.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承包人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保管,材料和工程设备所有权归发包人所有,保管费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由发包人支付。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验收交接,承包人不负责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 5.1.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与一览表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清单不符时,发包人应按照以下规定承担有关责任:
&&& (1)材料和工程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 (2)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 (3)材料的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 (4)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到货地点不符合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运至约定的地点;
&&& (5)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数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少于清单中约定数量的由发包人负责补齐;多于清单中约定数量时,由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 (6)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交接时间不符合合同约定,早于约定时间的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迟于约定时间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通知总监理工程师,由发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 5.1.5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结算方法,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已列有规费、税金、项目的额度外,发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缴纳本合同工程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部份的规费和税金。&
5.2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 5.2.1本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除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采购的外,均应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符合专用条款约定、有关设计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负责。
&&& 5.2.2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中,采购前需由总监理工程师确认供货人及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等级和供货时间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 承包人在采购上述专用条款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前应将拟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名称、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登记和供货时间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 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双方在总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进行联合验收。
&&& 专用条款约定以外的材料设备采购中,总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时,可向承包人提出书面采购要求,承包人应按上述要求进行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和验收。
&&& 5.2.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与设计、标准、规范及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 5.2.4承包人应负责其采购的所有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包装、运输、接收、装卸、存储和保护,并承担因货物运输引起的责任。
&&& 5.2.5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如发包人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应视为发包人供应,发包人应当按第5.1款(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 5.2.6承包人为本工程提供的一切工程设备和材料,一经运到现场,即视为供本工程专用。承包人除将上述物品在现场内转移外,若无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不得将上述物品或其中任何部分运出现场,但运输车辆进出现场可不需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
5.3材料和工程设备检验
&&& 5.3.1本工程一切材料和工程设备在用于本工程之前,均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在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由承包人负责取样并由双方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5.3.2材料和工程设备检验的取样办法、检验频次和内容由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提出,报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施行。
&&& 5.3.3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以外,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保证或确定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符合合同约定、有关设计和标准、规范的要求而进行(包括自行或委托他人)的材料和设备检验,其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5.3.4如总监理工程师认为需要要求,或第三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再次检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再次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再次检验结果表明该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再次检验结果表明该材料和工程设备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则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5.3.5总监理工程师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均应能进入施工现场以及半成品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所有车间和场所进行检验,承包人应为总监理工程师进入上述场所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
&&& 5.4.1本合同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样品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 5.4.2对第5.4.1款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样品并附上说明书、出厂合格证明、出厂检测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同时注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以供检验和审批。样品送达的地点和数量应符合发包人的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收样品。
&&& 5.4.3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依法不需要招标的,所附资料除第5.4.2款约定的内容外,还应附上价格资料,每一类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准备符合合同要求的三个产品(如有),价格分高、中、低三档,以便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选择和批准。
&&& 5.4.4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内报发包人并附上书面审核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样品以及总监理工程师的审核意见后7天内就此样品给出书面批复。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批复进行下一步工作。如果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未能在承包人报送样品后14天内给出书面批复,则视为该样品已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
&&& 5.4.5得到批准后的样品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存放。但承包人应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环境条件。
&&& 5.4.6提供的样品和提供存放样品场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5材料和工程设备代换
&&& 5.5.1如果任何后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等禁止使用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当按本条约定使用其他替代品来实施工程或修补缺陷。总监理工程师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承包人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减免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 5.5.2如果使用替代品,承包人应至少在被替代品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用于永久工程前56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并附下列文件:
&&& (1)拟被替代的合同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详细资料;
&&& (2)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详细资料;
&&& (3)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
&&& (4)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 (5)替代品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的任何影响;
&&& (6)价格上的差异;
&&& (7)总监理工程师为做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承包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
&&& 总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在28天内向承包人发出书面指令。逾期总监理工程师未给出书面指令,应视为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已经批准使用上述替代品,承包人可以据此使用替代品。
&&& 5.5.3任何情况下,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合同中对相关材料和工程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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