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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乌龙镇长沟村等56个村民委员会诉安徽瑞通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征地补偿费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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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0〕霍民二初字第80号
  原告:霍邱县乌龙镇长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乌龙镇长沟村。
  负责人:彭华峻,主任。
  原告:霍邱县乌龙镇鹰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乌龙镇鹰塘村。
  负责人:刘其国,主任。
  原告:霍邱县乌龙镇响水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乌龙镇响水堰村。
  负责人:胡庆国,主任。
  原告:霍邱县曹庙镇南阳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曹庙镇南阳庙村。
  负责人:史长宝,主任。
  原告:霍邱县曹庙镇韩老郢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曹庙镇韩老郢村。
  负责人:陈井喜,主任。
  原告:霍邱县曹庙镇双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曹庙镇双桥村。
  负责人:张吉仓,主任。
  原告:霍邱县曹庙镇罗楼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曹庙镇罗楼村。
  负责人:胡志才,主任。
  原告:霍邱县曹庙镇横大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曹庙镇横大路村。
  负责人:梅思刚,主任。
  原告:霍邱县冯井镇中军楼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冯井镇中军楼村。
  负责人:李大众,主任。
  原告:霍邱县冯井镇双圩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冯井镇双圩村。
  负责人:李春友,主任。
  原告:霍邱县石店镇韩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石店镇韩店村。
  负责人:刘家生,主任。
  原告:霍邱县石店镇彭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石店镇彭桥村。
  负责人:张喜传,主任。
  原告:霍邱县马店镇溜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马店镇溜山村。
  负责人:杨化学,主任。
  原告:霍邱县马店镇黄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马店镇黄桥村。
  负责人:张本云,主任。
  原告:霍邱县马店镇水圩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马店镇水圩村。
  负责人:程开喜,主任。
  原告:霍邱县白莲乡王水圩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白莲乡王水圩村。
  负责人:石明阳,主任。
  原告:霍邱县白莲乡五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白莲乡五星村。
  负责人:胡士江,主任。
  原告:霍邱县白莲乡杜堂楼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白莲乡杜堂楼村。
  负责人:郑新华,主任。
  原告:霍邱县白莲乡老元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白莲乡老元村。
  负责人:陈红喜,主任。
  原告:霍邱县白莲乡长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白莲乡长塘村。
  负责人:梁昌权,主任。
  原告:霍邱县白莲乡新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白莲乡新塘村。
  负责人:赵文兵,主任。
  原告:霍邱县龙潭镇桃红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龙潭镇桃红村。
  负责人:李春红,主任。
  原告:霍邱县龙潭镇新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龙潭镇新城村。
  负责人:何友祥,主任。
  原告:霍邱县河口镇林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口镇林桥村。
  负责人:袁平祥,主任。
  原告:霍邱县河口镇王郢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口镇王郢村。
  负责人:晁金合,主任。
  原告:霍邱县河口镇草楼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口镇草楼村。
  负责人:周传国,主任。
  原告:霍邱县众兴镇吴楼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众兴镇吴楼村。
  负责人:张成田,主任。
  原告:霍邱县众兴镇燕窝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众兴镇燕窝塘村。
  负责人:李德山,主任。
  原告:霍邱县众兴镇油坊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众兴镇油坊村。
  负责人:罗乐福,主任。
  原告:霍邱县众兴镇洪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众兴镇洪岗村。
  负责人:王正良,主任。
  原告:霍邱县长集镇禹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集镇禹桥村。
  负责人:祝德付,主任。
  原告:霍邱县长集镇过路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集镇过路塘村。
  负责人:窦德运,主任。
  原告:霍邱县长集镇许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集镇许岗村。
  负责人:张健,主任。
  原告:霍邱经济开发区猫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开发区猫台村。
  负责人:李孝琥,主任。
  原告:霍邱经济开发区环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开发区环山村。
  负责人:郑军,主任。
  原告:霍邱经济开发区白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开发区白庙村。
  负责人:李保侠,主任。
  原告:霍邱经济开发区长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开发区长山村。
  负责人:朱绍华,主任。
  原告:裕安区徐集镇东方红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徐集镇东方红村。
  负责人:许光兵,主任。
  原告:裕安区徐集镇新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徐集镇新店村。
  负责人:杨贤堂,主任。
  原告:裕安区徐集镇黄巷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徐集镇黄巷村。
  负责人:李世忠,主任。
  原告:裕安区徐集镇徐集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徐集镇徐集村。
  负责人:权家丽,主任。
  原告:裕安区分路口镇大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分路口镇大岭村。
  负责人:丁美翔,主任。
  原告:裕安区分路口镇新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分路口镇新行村。
  负责人:王浩,主任。
  原告:裕安区分路口镇傅氏祠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分路口镇傅氏祠村。
  负责人:傅前荣,主任。
  原告:裕安区分路口镇晏公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分路口镇晏公村。
  负责人:陈光兵,主任。
  原告:裕安区罗集乡杨公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罗集乡杨公村。
  负责人:谢长权,主任。
  原告:裕安区罗集乡华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罗集乡华城村。
  负责人:刘光志,主任。
  原告:裕安区罗集乡栗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罗集乡栗树村。
  负责人:郑发青,主任。
  原告:裕安区罗集乡椿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罗集乡椿树村。
  负责人:喻本好,主任。
  原告:裕安区罗集乡兴隆街道居民委员会,住所地罗集乡兴隆街道。
  负责人:戚先富,主任。
  原告:裕安区江家店镇龙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家店镇龙门村。
  负责人:王成保,主任。
  原告:裕安区江家店镇神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家店镇神树村。
  负责人:柴永权,主任。
  原告:裕安区城南镇周湾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城南镇周湾村。
  负责人:方字俊,主任。
  原告:裕安区城南镇汪家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城南镇汪家行湾村。
  负责人:何成宏,主任。
  原告:裕安区城南镇桃湾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城南镇桃湾村。
  负责人:王兴平,主任。
  原告:裕安区丁集镇大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丁集镇大岗村。
  负责人:王立传,主任。
  上列56个村民委员会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正林,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瑞通交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路(民营科技经济园内)。
  法定代表人:陈昌球,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褚道成,该公司清算组负责人。
  原告霍邱县乌龙镇长沟村等56个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安徽瑞通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征地补偿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霍邱县乌龙镇长沟村村民委员会等56个村的委托代理人吴正林、被告安徽瑞通交通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褚道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霍邱县乌龙镇长沟村等56个村民委员会诉称:2003年12月,阜六高速公路的周六段高速公路正式开工建设,投资主体为被告安徽瑞通交通开发有限公司。由于资金不足及管理混乱等多种原因,周六段工程于2006年9月停工至今。现被告拖欠大量土地补偿款未付,具体款项包括:
  1、永久性征地。被告在六安市范围内征地10130.54亩,依据皖高基(2003)36号关于高速公路用地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被告已经按每亩10500元的标准支付了上述永久性土地补偿款。日,皖国土资函(号文《关于兑现阜六、铜黄高速公路征地补偿费用的函》以及皖政秘(2004)55号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省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补偿费标准的函》下发,明确规定自日起,周六高速公路永久征地补偿综合标准调整为每亩13500元,差额部分每亩3000元应予及时兑现给付,但被告始终没有兑现给付。2007年2月,安徽省交通厅下发了皖交基(2007)17号文《关于调整高速公路建设用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规定自日起,新申报项目的耕地综合补偿标准调整为18500元。六安境内的合六叶、六潜高速公路并非新申报项目,但本着同路同价、同地同价的原则,也依据该文件对永久征收土地按每亩18500元进行了妥善补偿。现在,与周六高速临近并交叉的阜周铁路,补偿标准已经高达每亩26000元。
  2、临时取土区征地。被告与霍邱县长集镇许岗村、乌龙镇鹰塘村、龙潭镇桃红村签订了取土用地补偿协议,取土面积为92.2亩,协议价格为每亩6000元,共欠应付未付补偿款553200元;被告与霍邱县各相关取土区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协议,总取土区面积为4093.71亩,参照阜阳至周集段的补偿标准,本着同路同价的原则,临时取土区用地补偿款应当每亩增补4000元,霍邱县段应增补元。周六高速2006年9月起停工,抛荒、闲置三年应按约定每亩每年给予补偿600元,4093.71亩应补偿7368318元。同样,依据被告与裕安区分路口镇新行村、傅氏祠村签订的取土用地补偿协议,取土面积为23.42亩,协议价格为每亩6000元,附属物补偿23480元,共欠应付未付补偿款164060元。被告与裕安区各相关取土区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协议,被告在裕安区临时取土区用地总面积1469.79亩,每亩增补补偿费4000元,应增补5879160元。抛荒、闲置三年按每亩每年600元给予补偿,1469.79亩应增补2645622元。另外,裕安区范围内因修建周六高速而导致27亩土地无法耕种,按每亩每年500元的补偿标准,四年应补偿54000元。在临时取土区用地方面,被告应支付补偿款总计元。
  3、二次征地。被告与裕安区城南镇汪家行村签订用地协议,征地面积4.2亩,按每亩18500元计算,附属物4830元,应付未付补偿款82530元。被告与裕安区各村委会签订协议,征地面积13.562亩,每亩增补8000元,应增补补偿款108496元。在二次征地方面,被告应支付补偿款总计191026元。
  综上所述,为了推动周六高速的顺利复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提起民事诉讼,请依法判决: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周六高速公路在六安市范围内永久性征地10130.54亩的补偿款差额部分元(按每亩18500元计算,每亩补差额8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上述补差款差额部分截止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元(自日至日所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每亩3000元补偿款差额元的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计3318764元;自日至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每亩8000元补偿款差额元的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计元),自日起按每亩8000元补偿款差额元的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3、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临时取土用地补偿款总计元;4、判令被告支付二次征地补偿款191026元;5、判决原告对上述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应对上述债务优先偿付;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
  基于上述请求,原告提供下列证据:
  第一组证据:周六高速公路在六安市范围内永久性征地10130.54亩的补偿差额部分元。
  1、皖交基(2003)36号《关于高速公路用地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证明目的:自日始安徽省高速公路工程征地补偿款标准为每亩10500元。
  2、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秘(2004)55号文《关于提高我省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补偿款标准的函》、皖国土资函(号文《关于兑现阜六、铜黄高速公路征地补偿费的函》。证明目的:自日起,周六高速公路征地补偿综合标准调整为每亩13500元,差额部分应予兑现给付。
  3、皖交基(2007)17号文《关于调整高速公路建设用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证明目的:①自日新申报项目的耕地综合标准为每亩18500元;②省交通厅和国土资源厅要求征地补偿标准实行同地同价补偿原则。
  4、皖国土资函(号《关于兑现芜湖至安庆等高速公路征地补偿费用的函》。证明目的: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发文要求合六叶高速和六潜高速征地补偿综合标准调整为耕地综合标准为18500元,要求业主单位必须将征地补偿的差额款兑现给当地政府。
  5、六高指办(2005)06号《关于请求拨付开工典礼等相关经费的函》、补偿凭证。证明目的:证明合六叶高速公路于日正式开工,该路并非新申报项目,是老项目。但该项目已经按每亩18500元的新标准进行了补偿。
  6、六政办(2009)56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阜六铁路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证明目的:自2009年7月开始阜六铁路征地补偿标准最高额达每亩26000元。
  7、阜六交办字(2004)10号文《关于核定永久性用地的回复》、阜周高速公路地方债权债务检查表。证明目的:阜六高速六安市永久性征地总面积为11792.32亩(其中霍邱县7509.79亩,裕安区4282.53亩)。但霍邱境内属于阜周高速的永久性征地为1661.78亩。因此,被告在霍邱、裕安境内的永久性征地总面积为10130.54亩,其中霍邱5848.01亩、裕安4282.53亩。
第二组证据:临时取土用地补偿款总计元。
  8、安徽省阜周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办公室给亳州市和阜阳市的承诺书。证明目的:阜周高速的业主根据同路同价的原则承诺对阜六高速阜阳段和亳州段永久性用地每亩增补3000元,取土区用地每亩增补4000元。
  9、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与阜周高速公路霍邱县指挥部《协议书》、阜周高速公路地方债权债务检查表。证明目的:瑞讯公司对阜周高速霍邱段永久性征地补偿款每亩补3000元,取土区用地补偿款每亩补4000元。
  10、被告与霍邱县长集镇许岗村、乌龙镇鹰塘村、龙潭镇桃红村签订的取土用地补偿协议。证明目的:被告征用上述三个村民委员会13.1亩、35.2亩、43.9亩,共92.2亩,根据协议每亩补偿6000元,应付未付补偿款总计553200元。
  11、被告与霍邱县各有关取土区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安徽省周六高速公路取土用地补偿协议》。证明目的:①取土区补偿费每亩应增加补偿4000元,霍邱县取土区总面积4093.71亩,应增补取土区补偿元;②周六高速自2006年9月起停工,抛荒、闲置三年,应按上述协议第4、5条约定,每亩每年600元给予补偿,4093.71亩应补偿7368318元。
  12、被告与裕安区分路口镇新行村、傅氏祠村签订的协议。证明目的:被告征用两村土地23.43亩,每亩6000元,附属物补偿23480元,应付未付补偿款共计164060元。
  13、被告与裕安区各相关取土区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安徽省周六高速公路取土用地补偿协议》、说明、照片及证明。证明目的:①裕安区取土面积1469.79亩,每亩增补补偿费4000元,应增补5879160元;②抛荒、闲置三年按每亩每年600元给予补偿,1469.79亩应补2645622元;③另有27亩土地因修路而无法耕种,每亩每年补偿500元青苗费,四年应补偿54000元;④杨氏祠村、杨岗村现已变更为新店村、晏公村。
第三组证据:二次征地补偿款191026元。
  14、被告与裕安区城南镇汪家行村签订的《周六高速公路二次征地改路、改沟协议》。证明目的:征地4.2亩,每亩按18500元计算,附属物补偿4830元,总计应付未付补偿款82530元。
  15、被告与裕安区城南镇汪家行村、桃湾村、周湾村签订的《用地协议》。证明目的:征用汪家行村8.8136亩、桃湾村3.4614亩、周湾村1.287亩,总计13.562亩土地,每亩增补8000元,应增补108496元。
被告安徽瑞通交通开发有限公司辩称:我们对原告主张的永久性征地面积有异议,对诉请中的每亩增补8000元中有5000元不予认可。同路同价不符合《土地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国土(号文第一条第三款明确补偿标准由省政府批准,皖国土(2010)37号文第二条已公告的补偿标准按公告执行。对逾期付款违约金,因总款数不对,计算的利率也不对,我们有合同应按银行利率计算。对临时取土区按合同约定每亩6000元的补偿有一部分已付过,现原告比照北段每亩增补4000元我们不认可。对抛荒闲置的土地补偿我们遵守合同约定。对优先受偿权问题,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我们不同意,另清算组还要考虑其他债权人的权利。
  被告安徽瑞通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答辩未进行举证。
  被告对原告霍邱县乌龙镇长沟村等56个村民委员会举证的质证意见为:
  第一组证据:对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4、5、6讲的是对新申报项目与本案无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7真实性无异议,但对亩数要核实。
  第二组证据:对证据8、9有异议。对证据10、12无异议,但法庭要查证核实。对证据11的①证明目的有异义,②无异议。对证据13的①证明目的有异议。
  第三组证据:对证据14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义。对证据15中每亩增补8000元有异议。
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如下:对原告所举第一组证据的1、2、7予以认定,对证据3、4、5、6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不能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对原告所举第二组证据8、9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不能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对证据10、12均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对证据11、13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但不能证明增加补偿4000元的证明目的。对原告所举第三组证据14、15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不能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
  基于上述证据认定及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2003年12月,阜六高速公路的周六段高速公路正式开工建设,投资主体为被告安徽瑞通交通开发有限公司。根据安徽省阜六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阜六高办字(2004)10号文件《关于核定永久性征用土地的回复》、阜周高速公路地方债权债务检查表,被告在阜六高速六安市范围永久性征地总面积为11792.32亩(其中霍邱县7509.79亩,裕安区4282.53亩)。但在霍邱县境内属于阜周高速的永久性征地为1661.78亩,因此,被告在霍邱县、裕安区境内的永久性征地总面积只能为10130.54亩,其中霍邱县为5848.01亩,裕安区为4282.53亩。依据皖高基(2003)36号文关于高速公路用地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被告已经按每亩10500元的标准支付了上述永久性土地补偿款。日,皖国土资函(号文《关于兑现阜六、铜黄高速公路征地补偿费用的函》以及皖政秘(2004)55号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省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补偿费标准的函》下发,将周六高速公路永久性征地补偿综合标准调整为每亩13500元,差额部分每亩3000元应予及时兑付而被告始终没有兑现给付。日,安徽省交通厅、国土资源厅联合下发了皖交基(2007)17号文《关于调整高速公路建设用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规定新申报项目的耕地综合补偿标准调整为18500元。日,安徽省国土资源厅、交通厅联合下发了皖国土资函(号文《关于兑现芜湖至安庆等高速公路征地补偿费用的函》,要求合六叶高速和六潜高速征地补偿综合标准调整为耕地综合标准为18500元。六安境内的合六叶、六潜高速公路并非新申报项目,但也依据上述文件规定,本着同路同价,同地同价的原则,对永久性征收土地按每亩18500元进行了妥善补偿。
  另查明:日至日,被告为临时取土需要分别与霍邱县长集镇许岗村签订协议征地13.1亩、乌龙镇鹰塘村征地35.2亩、龙潭镇桃红村征地43.9亩,取土征地总面积为92.2亩,协议取土价格为每亩6000元,共欠应付未付补偿款553200元。日至6月27日,被告与霍邱县的各相关取土区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取土用地补偿协议,总取土征地面积为4093.71亩,其中:长集镇195.28亩(许岗村分别为13.1亩及182.18亩)、乌龙镇466.21亩(鹰塘村分别为35.2亩及80.12亩、长沟村174.97亩、响水堰村175.92亩)、曹庙镇579.03亩(罗楼村94.17亩、老郢村133.13亩、双桥村105.76亩、横大路村分别为231.67亩及14.3亩)、冯井镇231.18亩(中军楼村分别为4.32亩及175.18亩、双圩村51.68亩)、开发区518.35亩(猫台村168.6亩、白庙村180.82亩、环山村112.75亩、长山村56.18亩)、河口镇413.41亩(草楼村69.36亩、林桥村344.05亩)、马店镇217.60亩(水圩村109.6亩、溜山村108亩)、白莲乡816.56亩(长塘村分别为146.62亩及34亩、杜堂楼村179.4亩、五星村188.18亩、王水圩村211.2亩、新塘村分别为27.16亩及30亩)、石店镇108.60亩(韩店村108.6亩)、众兴集镇287.55亩(洪岗村130.53亩、吴楼村分别为59.77亩及13.23亩、油坊村84.02亩)。协议取土价格为每亩6000元,此款已履行完毕。日,安徽省阜周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办公室给阜阳市阜周高速公路指挥部办公室一个承诺书,内容为:&在安徽省交通厅、国土资源厅皖高基(2003)36号文件仍然没有废除也没有新标准的情况下,考虑到毫阜路与阜周路不同价的实际情况和当地农民&就高不就低&的强烈要求,以及阜阳高指办的工作难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反复研究决定,授权阜周项目办先对阜阳市高指办做出承诺:阜阳境内的永久性用地和临时性用地,特别是取土坑问题不影响施工后,先付用地差价的50%,土方完成后付余下的50%。具体执行标准为:永久性用地每亩补差3000元,取土坑用地每亩补差4000元。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任何补差费用。&从2006年9月起,周六高速就已停工,被告在霍邱段临时取土区征地已抛荒、闲置三年,按当时所签取土用地补偿协议第4.4条约定:取土区取土限期为一年,自日至日有效。第4.5条约定:达到取土期限后,若甲方需延期使用原取土区,继续使用三个月内按300元/亩,三个月至一年按600元/亩另行补偿。霍邱段临时取土面积为4093.71亩,按协议约定每亩每年给予补偿600元,三年应补偿7368678元。
  日,被告为临时取土需要分别与裕安区分路口镇新行村签订协议征地19.4亩、傅氏祠村征地4.03亩,取土征地总面积为23.43亩,协议取土价格为每亩6000元,另附属物补偿23480元,共欠应付未付补偿款164060元。日至日,被告与裕安区各有关取土区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取土用地补偿协议,总取土征地面积为1469.79亩,其中:罗集乡297.48亩(兴隆村分别为29.26亩、32.04亩、46.56亩、17亩,栗树村85.9亩、春树村86.7亩),丁集镇130.1亩(大岗村130.1亩),分路口镇360.81亩(高岗寺村161.2亩、傅氏祠村分别为78.18亩及4.03亩、晏公村98亩、新行村19.4亩),城南镇226.50亩(周湾村146亩、汪家行村80.5亩),徐集镇191.32亩(东方红村分别为118.1亩及12.4亩、新店村60.82亩),协议取土价格为每亩6000元,此款已履行完毕。同样,依据日,安徽省阜周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办公室给阜阳市阜周高速公路指挥部办公室承诺书的承诺,对涉及六安市境内的临时取土区用地补偿款也应当每亩增补4000元。周六高速从2006年9月起就已停工,被告在裕安区段临时取土区征地已抛荒、闲置三年,按当时所签取土用地补偿协议第4.4条、第4.5条约定,裕安区临时取土面积为1469.79亩,按协议约定每亩每年给予补偿600元,三年应补偿2645622元。另外,日,六安市裕安区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给市高速公路指挥部一份&关于裕安区徐集镇东方红村青苗补偿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因周六高速公路横贯徐集镇东方红村瓦屋组,而划定的取土区又与之紧紧相邻,致使该村瓦屋组27亩土地夹在中间无法耕种,当时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村、镇、区派员实地勘察、协商每年给予每亩500元补偿,从2006年至2009年共四年计54000元。日,六安市裕安区徐集镇人民政府出具一份证明,根据2004年行政区划调整村组合并政策,将原杨氏祠村与新店村合并,现村名为新店村。日,六安市裕安区分路口镇人民政府出具一份证明,将原杨岗村与晏公村合并,现村名为晏公村。
  再查明:日,安徽省周六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办公室因周六高速公路建设的需要,与原告裕安区城南镇汪家行村签订了周六高速公路二次征地改路、改沟协议,共征地4.2亩,附属物补偿4830元,此两项补偿款未付。日及日,安徽省周六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办公室因周六高速公路建设的需要,分别与裕安区城南镇汪家行村、桃湾村、周湾村签订了用地协议,共征用13.562亩,其中:汪家行村8.8136亩、桃湾村3.4614亩、周湾村1.287亩,协议用地补偿每亩10500元,此款已履行完毕。
  综合各方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是:1、被告在周六高速公路六安市范围内永久性征地10130.54亩,能否按每亩18500元计算,每亩补差额8000元;2、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计元能否支持;3、原告主张被告在周六高速公路六安市范围内临时取土区共5563.3亩应增补每亩4000元计元能否支持;4、原告主张对诉讼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能否得到支持。
  本院认为:(一)关于被告在周六高速公路六安市范围内永久性征地10130.54亩,能否按每亩18500元计算,每亩补差额8000元。日,安徽省交通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联合以皖高基(2003)36号文《关于高速公路用地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自日始安徽省高速公路工程征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0500元。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秘(2004)55号文《关于提高我省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补偿费用标准的函》、日安徽省国土资源厅、交通厅联合以皖国土资函(号文《关于兑现阜六、铜黄高速公路征地补偿费用的函》将周六高速公路征地补偿综合标准调整为每亩13500元。日安徽省交通厅、国土资源厅联合以皖高基(2007)17号文《关于调整高速公路建设用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该通知第二条规定新申报项目的耕地综合标准为每亩18500元,第四条规定地方政府依据上述标准,按照同地同价补偿原则,制订具体征地补偿标准。虽然合六叶高速不是新申报项目而执行新标准为每亩18500元,但他们是严格按照日安徽省国土资源厅、交通厅联合以皖国土资函(号《关于兑现芜湖至安庆等高速公路征地补偿费用的函》执行的。阜六高速在没有安徽省国土资源厅、交通厅联合下文调整及没有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的情况下,要想比照合六叶高速来执行每亩按18500元是没有任何依据的。况且,阜六高速公路的阜周段都是按皖政秘(2004)55号文及皖国土资函(号文执行的每亩13500元,并且都已完工。被告虽已履行了原告的永久性征用土地10500元的补偿款,但依有关文件规定对原已履行过的永久性征用土地每亩应按13500元补偿。故,对原告的此项诉讼,本院只能按每亩增补差额3000元予以支持。
  (二)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计元能否支持。日皖交基(2003)36号文《关于高速公路用地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自日始安徽省高速公路工程征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0500元,被告在周六高速六安市范围内永久性征地10130.54亩,按此规定标准已补偿到位。日安徽省国土资源厅、交通厅以皖国资函(号文《关于兑现阜六、铜黄高速公路征地补偿费用的函》将周六高速公路征地补偿综合标准调整为每亩13500元,要求相关部门(包括被告)接到此函后尽快按此标准兑现征地补差款。由于被告方的多种原因,周六段的高速公路工程于2006年9月停工至今,导致此增补款一直未兑现。但原告主张的此项逾期付款违约金元是按每亩增补差额款8000元分段计算而得出的,按照相关规定,本院只能支持按每亩增补差额款3000元予以计算。由于被告方未执行日安徽省国土资源厅、交通厅以皖国资函(号文,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原告的此项诉请只能支持按每亩增补差额款3000元,从日起依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逾期贷款罚息。
  (三)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在周六高速公路六安市范围内临时取土区共5563.3亩应增补每亩4000元计元能否支持。日至日,被告在阜六高速公路的周六段为临时取土需要共征地5563.5亩,其中:霍邱县境内的涉及29个村共征地4093.71亩,裕安区境内的涉及14个村共征地1469.79亩。协议取土价格为每亩6000元,此款除有5个村共115.63亩及附属物补偿款23480元未兑付外,其余已全部兑现给付。日,安徽省阜周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办公室给阜阳市阜周高速公路指挥部办公室一个承诺书,该承诺书主要是考虑到毫阜路与阜周路同路不同价的实际情况和当地农民&就高不就低&的强烈要求,将永久性征地补偿款每亩增补3000元,取土区用地补偿每亩增补4000元,并承诺先付用地差价的50%,待土方完成后付清余下的50%。另外阜阳市阜阳至周集的高速公路是阜六高速公路的一部分,因阜六高速公路分为阜周和周六两个标段。参照日,安徽省交通厅、国土资源厅联合下发的皖交基(2007)17号文《关于调整高速公路建设用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中所述的按照同地同价补偿原则,那么阜六高速公路的阜周段对取土区用地每亩都增补了4000元,在同系一条高速公路的周六段,本着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也应增补。故,原告的此项诉请予以支持。
  (四)关于原告主张对诉讼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能否得到支持。所谓优先受偿权指的是某种特殊债权的效力优于一般的债权,能在一般债权之前先得到满足。原告在本案中虽然向被告主张的只是土地增补款,但与被告方形成的是因土地征用而产生的一种特定法律关系,而非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根本,土地被征收后,农民就丧失了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如果对失地农民被征收的土地补偿不到位,就会直接影响到农民的生产生活,农民的生存权应优先得到保障。因此,对原告的土地被永久性征收及临时性取土征收的补偿费应当予以优先受偿。故,原告的此项诉请予以支持。
  综上,原告霍邱县乌龙镇长沟村等56个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基本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安徽瑞通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对原告主张的永久性征地补偿标准及逾期违约金计算的辩解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对其他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第六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瑞通交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霍邱县乌龙镇长沟村等56个村民委员会永久性征地10130.54亩(其中霍邱县5848.01亩、裕安区4282.53亩)的补偿差额款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逾期贷款罚息,从日起算至补偿差额款付清时止);
  二、被告安徽瑞通交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霍邱县长集镇许岗村、乌龙镇鹰塘村、龙潭镇桃红村村民委员会的取土用地共92.2亩的补偿款553200元;
  三、被告安徽瑞通交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霍邱县乌龙镇、白莲乡等11个乡、镇的村民委员会总面积4093.71亩的取土用地增补款元;
  四、被告安徽瑞通交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霍邱县乌龙镇、白莲乡等11个乡、镇的村民委员会总面积4093.71亩的三年抛荒、闲置补偿款7368678元;
  五、被告安徽瑞通交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裕安区分路口镇新行村、傅氏祠村的临时征用土地23.43亩(其中新行村19.4亩、傅氏祠村4.03亩)及附属物补偿款共计164060元;
  六、被告安徽瑞通交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裕安区罗集乡、丁集镇等6个乡、镇的村民委员会总面积1469.79亩的取土用地增补款5879160元;
  七、被告安徽瑞通交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裕安区罗集乡、丁集镇等6个乡、镇的村民委员会总面积1469.79亩的三年抛荒、闲置补偿款2645622元;
  八、被告安徽瑞通交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裕安区徐集镇东方红村村民委员会27亩四年的青苗补偿款54000元;
  九、被告安徽瑞通交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裕安区城南镇汪家行村村民委员会二次征地4.2亩及附属物补偿款共计61503元;
  十、被告安徽瑞通交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裕安区城南镇汪家行村、桃湾村、周湾村村民委员会的征用地13.562亩(其中汪家行村8.8136亩、桃湾村3.4614亩、周湾村1.287亩)的增补款40686元;
  十一、原告霍邱县乌龙镇长沟村等56个村民委员会对上述所有补偿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二、驳回原告霍邱县乌龙镇长沟村等56个村民委员会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2310元,由被告安徽瑞通交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史新富
审 判 员&&&& 雷 震
审 判 员&&&& 李向东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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