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区县经济排名主城区比其它区县退休算法不一样吗

重庆市2006年工资套改--重庆市大足县实验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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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2006年工资套改
dzsyxx 发表于
22:19:00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在渝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重庆实际,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四日
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
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关于套改工资的年限问题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合格)的年限。  工作年限:按国家和市的现行规定,从参加工作的当年起算,当年计算为1年。凡工作年限有间断,按规定可以合并计算的,其当年只能计算1次,不能重复计算。工作人员连续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时间,可以计算工作年限;超过6个月的时间,不计算工作年限。  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期间,任何区县、部门、单位均不得更改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  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以及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未计算工龄的国(境)外学习时间。其中,工作人员的学历和在校学习年限,均以档案和学历证书记载为准,特殊情况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按国家规定因组织原因延长在校学习时间的大学专科以上院校毕业生,其延长的学习年限,可计算为学习年限;由组织抽调提前参加工作或在校学习期间应征入伍,按规定取得了毕业证书的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应将抽调或入伍前在校学习的时间,计算为学习年限;因冤假错案离校的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应将离校前在校学习时间,计算为学习年限。  (二)因休学、留级、留校察看等原因延长在校学习时间的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其延长学习的时间,不得计算为学习年限;经过预科班学习后直接转入大学专科及以上学业学习的毕业生,其在预科班的学习时间,不得计算为学习年限。  (三)大学专科及以上结业生,原则上不得计算学习年限。其中,已取得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后,再进入高一学历层次学习未毕业的结业生,可按原已取得的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的学历及规定的学制计算学习年限。  (四)电大、夜大、函大、职大和自学考试的毕业生,其学习年限,大学专科毕业生按2年计算,大学本科毕业生按4年计算。参加工作前已在电大、夜大、函大、职大学习和进行自学考试的人员,参加工作后经继续学习考试而取得大学专科、本科毕业证书的,其参加工作前的学习年限可以计算套改年限,但大学专科的学习年限合计不得超过2年,大学本科的学习年限合计不得超过4年。工作年限和学习年限不得重复计算。
二、关于套改工资的职务、任职年限的问题  套改工资的现任岗位(职务),均以日本人所聘任岗位(职务)为准。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根据实际聘任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在相同等级岗位的任职时间可合并计算任职年限。特殊情况按下列办法计算:  (一)调动工作(调整岗位)人员。 现任岗位(职务)与调动(调整,下同)前岗位(职务)级别相同的,调动前后担任同岗位、同级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任职年限;现任岗位(职务)低于调动前岗位(职务)级别的,调动前任高职的时间,可以与任低职的时间合并计算任职年限。调动前任专业技术职务,现任职务为正科级或副科级的,可将调动前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与任正科级或副科级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任职年限(此规定只限于这次套改工资时使用,下同);现任职务为副县处级的,可将调动前聘任为正高级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与任副县处级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任职年限;现任职务为正县处级的,可将调动前聘任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与正县处级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任职年限。其中,调动工作后,按规定实行了试用期的,其试用期应计算为任职年限。   现仍在规定的试用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按调动前聘任的职务套改工资,任职年限从聘任该职务的聘任时间起开始计算(已试用时间视为任职年限)。   试用期满仍未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先按调动前聘任职务的下一级职务套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待明确岗位(职务)后,再按职务晋升的办法增加工资。  原行政管理人员改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不能将原任行政职务的任职时间计算为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  原工人聘用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人员,按所聘岗位套改工资,其任职年限从聘用的当年起计算。  (二)军队转业干部。日以后转业的原在军队既担任了行政职务又明确了技术等级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军队职务按照转业移交时的职务为准。  (三)内调人员。西藏和四川省甘孜、阿坝、凉山三州(含米易、盐边、马边、峨边县、金口河区)等地1993年以来的内调干部中,其现任岗位(职务)低于内调时职务(不含内调后受处分降低职务或内调安置工作后不服从调动而低安排职务)的,可按内调时的职务套改岗位工资,任职年限按内调时职务的任命通知时间起计算。  (四)落实政策人员。现任岗位(职务)与受错处理前担任同级职务的,可将受错处理前与落实政策后任同级岗位(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任职年限;现任岗位(职务)低于受错处理前职务的,可将受错处理前任高职的时间计算为任低职的任职年限。  (五)学习人员。工作人员由组织保送或组织批准考入(进入)大、中专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不含按规定安排的在职培训人员)毕业(结业)后,其现任岗位(职务)与入学前的岗位(职务)同级的,可将入学前与毕业(结业)工作后任同级岗位(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任职年限;现任岗位(职务)低于入学前岗位(职务)的,可将入学前任高职的时间计算为任低职的任职年限。  (六)代理职务和在临时机构担任职务的人员。套改工资均以按干部管理权限正式任命的岗位(职务)为准。其明确的代理职务和在临时机构担任的职务,不能作为此次套改工资的岗位(职务)。  (七)上一级非领导职务兼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人员。套改工资的职务以本人担任的非领导职务为准,其任职年限从本人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当年起计算。  (八)担任不驻会的人大副主任、政协副主席职务的人员。参加本人行政和工资关系所在单位的工改。若按兼任职务套改的工资额,高于其按行政和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担任的岗位(职务)套改工资额的,按兼任职务套改工资。  (九)下派、挂职锻炼、援藏人员。现仍在下派、挂职锻炼、援藏的人员,均以在派出单位明确的岗位(职务)为准,计算职务和任职年限,并套改工资。  (十)提前离岗人员。在人事制度改革中经批准提前离岗,截止日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套改工资的职务以本人提前离岗时的职务为准,任职年限计算到本人经批准提前离岗之时为止。  (十一)停薪留职人员。工作人员按规定停薪留职回单位后,现任岗位(职务)与停薪留职前的职务同级的,可将停薪留职前与回单位后任同级岗位(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任职年限;现任岗位(职务)低于停薪留职前职务的,可将停薪留职前任高职的时间计算为任低职的任职年限。  (十二)技术工人。获得初级、中级、高级技术等级的技术工人,其任职时间从本人执行(晋升)初级、中级、高级岗位技术等级工资的当年起开始计算;被聘为技师、高级技师的技术工人,其任职时间从本人被单位聘用为技师、高级技师的当年起开始计算。  (十三)调动、调整、安置在技术工种岗位工作,尚未取得政府人事部门颁发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按确定工资的技术等级进行套改,其任职年限按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任职年限确定。  (十四)受处分人员。曾受降职、撤职处分的人员,现任岗位(职务)与受处分前岗位(职务)同级的,可将受处分前与现任同级岗位(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任职年限; 现任岗位(职务)低于受处分前岗位(职务)的,可将受处分前任高职务的时间,计算为任低职务的任职年限。  曾受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劳动教养、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判处有期徒刑等处分、处罚或自动离职后,重新安排工作或重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其任职年限均从聘任现岗位(职务)的时间开始计算。  (十五)病假、事假人员。工作人员连续病假、事假在6个月以内的时间,可以计算任职年限;超过6个月的时间,不计算任职年限。  三、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过下列党纪处分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按以下办法低定薪级工资:  受过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在本人套改薪级工资的基础上低定1级;受过留党察看处分的,在本人套改薪级工资的基础上低定2级;受过开除党籍处分的,在本人套改薪级工资的基础上低定3级。  如本人同时或多次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按较重的处分执行。  (二)工改后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到事业单位工作的,比照同类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工资。  (三)工作人员在2006年以前按3%工作人员提前或越级晋升的工资档次,工改后不再保留。  (四)工改后按规定比例计算的工资、津贴、补贴(如中小学教师、护士提高10%工资标准等政策),一律“四舍五入”到“元”。  (五)按照原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关于试行提高部分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的通知》(职改字〔号)规定,经市职改办批准提高职务工资的高级工程师,在这次工改时,可按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套改工资。  (六)小学校、幼儿园的小学三级教师,按《实施意见》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的员级人员套改工资。  (七)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但未聘任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职务)的,这次工改,应以本人实际聘任的岗位(职务)套改工资;对未聘专业技术岗位(职务)的,可按获得任职资格的下一级专业技术岗位(职务)套改工资(仅限于此次套改);对没有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也未聘任专业技术岗位(职务)的,按本人学历执行《实施意见》规定的定级工资标准。
(八)日至本单位工改方案上报期间,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的人员,由调出单位套改工资,并补发至工资关系转出之月,调入单位按同类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资;从企业调入事业单位的人员,由调入单位比照同类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资,从调入起薪之月起执行;从事业单位调入企业的人员,纳入调出单位工改,工改增加的工资补发至转出工资关系之月,并将套改工资情况介绍给调入单位。  (九)工作人员在日至本单位上报工改方案期间岗位(职务)发生变动(晋升或降低)的,应按本人的岗位(职务)变化情况,分段计算补发工资。即:日至岗位(职务)变动当月的补发工资,按变动前的岗位(职务)、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套改的增资额计算;岗位(职务)变动的次月起按新任职务和工资套改的增资额计算。
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
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关于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问题
(一)事业单位既有专业技术职务,又有行政职务的离退休人员,凡在日以前离退休的,此次增加离退休费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增加离退休费;凡在日以后离退休的,一律按离退休时执行的工资制来确定增加离退休费,如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制的,均按专业技术职务增加离退休费;如执行职员职务工资制的,均按行政职务增加离退休费。
(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前退休的工人中,原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并按干部退休条件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按专业技术人员相应标准增加退休费;按工人退休条件退休的,按工人的相应标准增加退休费。  (三)事业单位日工改前工资达到国家技术6级及以上的副教授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990元的标准增加离休费,按照700元的标准增加退休费;工资达到国家技术9级以上的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540元的标准增加离休费,按照400元的标准增加退休费。  (四)1985年工改前工资标准达到原中教1-4级、小教1级,且在日前退休的中小学(含中专、职高)教师,按400元增加退休费;1985年工改前工资标准达到原中教5级、小教2、3级,且在日前退休的中小学(含中专、职高)教师,按275元增加退休费。  二、关于部分人员增加退休费、生活费的问题
(一)1985年工改前国家行政18级及其以上的退休干部,按450元的标准增加退休费(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执行了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制退休的除外)。  (二)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离岗的民办中小学教师,按180元增加生活费;保留民办教师名额的民办中小学教师,按170元增加生活费。  三、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企业离休干部增加离休费工作,参照本意见由市老干部局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二)已执行事业单位退休费标准的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职工增加退休费的工作,参照本意见由市国资委、市经委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在国家新的政策出台前,日以后退休的人员,提高退休(职)费计发比例应严格执行国家政策,除继续执行国家和市委、市政府名义制定的提高退休费比例政策外,其他提高退休费比例的政策一律停止执行。
(何正权收集整理 ) &
Re:重庆市2006年工资套改
wyyyl07发表评论于<span id="t_07-10-17 18:10:00请问参加了2006年工资套改,但套改后的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低于原来的工资(职务工资+津贴),因为专业技术人员此次工改都是按岗位的最低一级套改定级的,如果这些老同志在岗位定级前退休了,他们的工资将不增反降,上级人事部门是否了解?如何处理?他们的岗位工资是否需重新定级?如何定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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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重庆市2006年工资套改
寻求帮助(游客)发表评论于<span id="t_07-5-22 17:29:00出生年月身份证(和户口本一样)和档案最先记载不一样(后来一样),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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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重庆市2006年工资套改
快点放假(游客)发表评论于<span id="t_07-3-2 15:55:00为什么在沙区中学工作30年的职员在97年就转成主任科员,而在渝中区中学工作30年的职员是在2004年才转成主任科员?这样这次加工资要少一大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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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重庆市2006年工资套改
罗朝霞(游客)发表评论于<span id="t_07-1-28 7:50:00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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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重庆市2006年工资套改
呆子(游客)发表评论于<span id="t_07-1-15 13:26:00中二聘用13年的大学毕业生,由于地方学校的领导关系户太多,至今不能聘用为中一.这是政府领导为老百姓办的实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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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重庆市2006年工资套改
<span id="n_5(游客)发表评论于<span id="t_07-1-2 17:36:00你好,也许我给你介绍的这个事业很适合你的。因为,我们无法改变现在,但我们完全可以决定将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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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群体的社保养老金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来源:金融博览o财富编辑:
摘要:在我国,养老金也被称做退休金、退休费,是参加社保人员退休后的养老“保命钱”。那么,不同群体的社保养老金的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在我国,也被称做、退休费,是参加人员退休后的养老&保命钱&。其实,我国的基本社会保障情况比较复杂,分别有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农民等类别,不同类别缴纳的社保费差异很大,休后享受的保障力度也不同,而在同一类别里,不同地区也存在区别。特别是,养老金&&在我国长期存在,使得不同群体不能公平地享受社会发展所带来的福利。
不过,随着社保改革的加速,不同群体间的差异将逐步缩小。目前,城镇居民(&城居保&)和农民(&新农保&)的社保开始并轨,事业单位人员也从7月1日开始向城镇职工的社保模式靠拢。
那么,不同群体的社保养老金的计算方法是怎样的?特别是,交了那么多年的社保,很多人还不知道养老金的计算方法。下面,以北京为例,我们不妨来算一算自己的&保命钱&有多少。
城镇职工:一分&耕耘&一分&收获&
社保缴纳方式:企业+个人养老金领取: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人员享受)替代率:50%左右
对于城镇职工来说,参加社保无需自己操心,企业都会统一办理。但是,对于每个月工资条上扣除的社保金额,很多人却看不懂。
其实,社保缴费的多少由各地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来决定。在我国的不同区域,职工社保的缴纳和领取情况是不一样的,例如,中的单位缴纳比例,上海为21%,北京为20%,深圳为13%,差异很大。
对于缴费基数的确定,由于职工工资水平差距很大,所以法律规定了以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缴费工资高于所在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00%的,以所在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职工缴费工资低于所在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所在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以北京为例,目前北京的城镇职工,按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企业缴纳20%,个人缴纳8%,若个人工资收入低于社会平均工资40%的,按照40%核定缴费基数;高于社会平均工资40%的,按实际工资收入核定缴费基数,但最高不得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的300%。
2013年度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9521元,月平均工资为5793元。2014年度北京市对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作出调整,以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5793元;以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317元(5793&40%);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1&300%)。其他各比例缴费基数以此类推。
以北京某单位员工小王为例,作为高收入的&金领&一族,其2013年月平均工资收入达到3万多元,按照规定,在养老保险缴费方面,单位将按照北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其缴纳2014年的养老保险,单位每月缴纳20%,即3475.8元,进入统筹账户;个人每月缴纳8%,即1390.32元,进入个人账户。
目前,我国社会基本养老金(即个人退休时领取的金额)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共同构成。
首先,我们来看基础养老金,也叫社会性养老金。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城镇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实际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按月计发基础养老金。
根据新的计发方法,基础养老金是以职工退休时上年度所在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之和的平均值(即两个数之和的一半)作为计发基数,缴费每满1年(含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到月)发给1%。
基础养老金=(所在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所在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从上述公式可以看出,在缴费年限相同的条件下,领取基础养老金的高低取决于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该指数则为个人实际的缴费基数与社会平均工资之比的历年平均值,最低为0.6,最高为3。因此,个人缴费基数越高,缴费的年限越长,退休后的基础养老金就越高。
假如,家住北京的张先生将在2014年退休,累计缴费年限为15年,按照北京市公布的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来计算张先生退休时领取的基础养老金:
当个人平均缴费指数为0.6时,基础养老金=5793&(1+0.6)&2&15&1%=695.16
当个人平均缴费指数为1.0时,基础养老金=5793&(1+1.0)&2&15&1%=868.95
当个人平均缴费指数为3.0时,基础养老金=5793&(1+3.0)&2&15&1%=1737.9另外,当其他条件不变,如果张先生累计缴费年限为40年,在以上三种个人平均缴费指数的情况下,基础养老金将分别达到1853.76元、2317.2元和4634.4元。
其次,我们再来看看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是根据文件规定,按照每名退休人员退休时的年龄而定,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
我们仍以上述张先生为例,当他在年龄为55岁时退休,个人养老金账户的累计金额为25万元,其退休时可以每月从个人账户养老金中领取到1470.59元,个人账户里的养老金将分170个月(14年零2个月)全部发放;当他退休时年龄为60岁,则可以每月从个人账户养老金中领取到1798.56元,全部发放完的时间为139个月(11年零7个月)。
随着退休年龄的推后,养老金计发月数呈现递减。在个人养老金账户内金额一定的情况下,退休越晚,计发月数越少,每月相应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就越高。
其实,这可以理解成:早退休意味着少交几年养老保险,早领几年养老金,每个月少领一些;晚退休则意味着多交几年养老保险,晚领几年养老金,每个月多领一些。
综合来看,当张先生累计缴费年限为15年、个人平均缴费指数为1.0时,其60岁退休时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2667.51元(868.95+1798.56)。如果张先生去世时未把个人账户里的养老金领完,剩余部分(不包括政府补贴的部分)则可依法继承。
最后,我们来看看过渡性养老金的情况。顾名思义,这部分养老金就是为了解决&统账结合&制度安排之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人员(即&中人&)的养老问题。由于在&统账结合&制度安排前,这部分人员没有养老金个人账户,所以他们退休时不能简单用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来计算,而应再加上没有个人账户年限期间的养老金。
当然,这由此就产生了个人账户&空转&,以及如何做实等问题。不过,这也是社保改革必须经历的阶段。过渡性养老金=个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R&&中人&临界点之前的本人缴费年限其中:R为计发系数,其值在1%-1.4%之间,由各地测算后确定;个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某&中人&退休时所在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个人平均缴费指数;&本人缴费年限&则为&中人&所在地实施&统账结合&、建立个人账户之前的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替代率偏低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要清楚自己的养老保险缴纳和养老金领取的情况外,我们还需要知道自己的养老金替代率,即退休后养老金的领取金额与退休前工资数额的比率。
以上述张先生为例,假如他退休前的月收入为5793元,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为2667.51元,那么他的养老金替代率就是46%。
根据《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2》的数据,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替代率由2002年的72.9%下降到2005年的57.7%,此后一直下降,2011年为50.3%。而根据世界银行[微博]的建议,要维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不下降,养老金替代率需不低于70%,国际劳工组织建议养老金替代率最低标准为55%。
根据我国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社会基本养老金的替代率需要达到58%。不过,据某专家测算,如果要达到制度设计的58%的替代率,则要求基础养老金实现替代率34%,个人账户养老金实现24%。就基础养老金而言,必须按社会平均工资100%的缴费基数持续缴费34年才能实现34%的替代率。
对个人账户而言,则需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按100%工资基数缴费40年;第二,个人账户收益率等于工资增长率;第三,退休年龄为60岁,退休时个人账户除以制度设定的最小除数,即139个月。
机关事业单位:&蛋糕&即将消失社保缴纳方式:不缴纳或者缴纳很少一部分养老金来源:财政大部分甚至全额拨付退休金替代率:70%左右
在我国养老问题上,机关事业单位是比较特殊的一类,也是我国社保制度改革的难点之一。目前,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不需要缴纳养老保险,或者缴纳的比例很低,然而退休后拿到的退休金的替代率在70%左右,远远高于普通城镇职工退休后养老金50%左右的替代率。
可以说,一直以来,这部分群体都在享受政策红利的&蛋糕&。不过,随着社保改革的推进,机关事业单位的改革也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免费的&蛋糕&将逐渐消失。
对公务员群体而言,社保改革无疑是一柄最为触动神经的&达摩克利斯之剑&。随着近年来社会各界对于&社保制度碎片化弊端&、&双轨制引发社会不公&等问题形成高度一致的改革共识,&社保并轨&也从以往的&引而不发&日益呈现出&不得不发&的态势。
其实,按照国务院的工作部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从2012年开始开展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并进行了一系列的专题研究。另外,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报告也明确指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
当前,事业单位的养老改革已经迈出了一大步。7月1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将在全国铺开,其中关于事业单位养老改革的规定让呼吁多年的&养老金并轨&终于落地了。但是,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养老金并轨&怎么并?资金从哪来?这次的改革条例并没有涉及。不过,这次事业单位养老改革涉及了全国111万个事业单位、3153万事业编制人员,把这部分人员退休后的养老问题交给社保,将对现有的社保制度提出很大的挑战,而其中社保资金的来源问题将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其实,早在几年前,广东、上海、浙江、山西、重庆等5省市就已经开始试点革,但都出现了&推进难&的问题,只有广东推进得稍微快一些。下面,我们来看看深圳关于事业单位养老改革的情况。《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规定,新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基本与聘任制公务员养老保障标准相同,包括三部分:基本养老保险、地方及职业年金。其中,基本养老保险的标准为缴费工资的18%,单位缴10%,个人缴8%;购买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缴费工资的1%,由单位缴纳;考核合格的,由财政每月按月工资总额的8%(超过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按9%)交职业年金,待退休后领取。
按照上述缴费比例测算,新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月度养老金约为缴费工资的28%。
当前,虽然事业单位养老改革正在快速推进,但是其效果如何、各方利益如何平衡还有待改革的深入。不过,这为下一步公务员群体的养老改革提供了经验,至于未来将如何改革,我们将拭目以待。
城乡居民:广覆盖、低保障
社保缴纳方式:个人
养老金领取:基础养老金(政府确定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与城镇职工类似)
特点:多缴多得、金额偏低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截至2013年年底,全国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总人数为4.98亿,其中2399万为城镇非从业居民。而这一次的城乡养老并轨,将惠及在城乡之间流动的农民工及其家属,以及城镇非从业居民。
按照《意见》的要求,仍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个人缴费标准将由原来新农保(每年缴费标准从100元到500元共5档)和城居保(从100元到1000元共10档)的分别设置统一归并和调整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和2000元共12个档次。其中,最后两个档次的缴费标准为新增加的。对于城乡居民来说,这一次改革赋予了他们更平等的选择权。只要有意愿和能力,其就可以在12档标准里自主选择,多缴多得。
同时,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也将会同财政部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
在集体补助方面,《意见》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同时还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而在政府补贴方面,《意见》规定,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而对选择最低档次标准缴费的,地方政府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
对于养老金的领取额度,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由中央确定,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标准。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以一位年满60周岁、个人账户资金储存额为10万元的老人为例,如果基础养老金为每月领取55元,那么养老金每月领取的金额为774.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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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障/火车意外: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含轻轨、地铁)期间(自持有有效车票并双脚进入火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火车车厢时止,但中途双脚离开火车车厢期间除外),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重疾给付:5万-50万可选
身故保险金:10万元-50万元
意外保障/飞机意外伤害: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飞机,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机票检票并进入所乘客运飞机客舱时起至抵达机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客运飞机客舱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直接给付保额,导致残疾则按比例给付。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及烧伤: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或烧伤,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或烧伤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诊疗,在扣除被保险人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保险公司扣除100元免赔额及被保险人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100%赔付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及烧伤: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或烧伤,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或烧伤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诊疗,在扣除被保险人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保险公司扣除100元免赔额及被保险人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100%赔付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金。
意外保障/主险一般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公司按约定保额给付。
意外保障/主险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境外旅行期间以乘客身份特定交通工具时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保险公司将给付保险金补偿。(本保障可与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累计赔付)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及烧伤: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或烧伤,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或烧伤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诊疗,在扣除被保险人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
1、“基础计划”在扣除200元免赔及被保险人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按以下规定分级累进、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或特定门诊诊疗保险金。
人民币200元以上至1,000元部分,给付比例50%;
人民币1,000元以上至2,000元部分,给付比例60%;
人民币2,000元以上至3,000元部分,给付比例70%;
人民币3,000元以上至4,000元部分,给付比例80%;
人民币4,000元以上部分,给付比例90%;
2、计划一、计划二保险公司扣除100元免赔额及被保险人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100%赔付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金。
意外/急性病医疗:1万元
紧急转院:5万元
保险顾问在线
问:咨询一下中英人寿的吉..
并且确诊时所患疾病未达到重大疾病程度,将...
Q:你好,我想问一下,我发生意外事故,现在合作医疗还没有报下来,如果距事故发生超过180天还没理赔,意外险还能报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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