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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如何“转”出一片新天地(图)时间:日11:08来源:大河网
原标题:债转股,如何“转”出一片新天地(图)
  原标题:债转股,如何“转”出一片新天地  债转股是近期热门话题。债转股主要针对杠杆率较高的公司,并不是针对特定规模或产权结构的某一类企业。业内专家认为,债转股需要在风险和收益之间进行艰难权衡,如果本着市场化的基本原则,措施得当,以适宜的标准甄选标的,债转股会成有序的债务重组方式,对降低企业财务负担、加速银行不良风险处置、完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有着诸多好处――  主持人:本报记者 张 忱  嘉宾:  中信证券全球首席经济学家 彭文生  社科院世经政所国际投资室主任 张 明  国泰君安固定收益部研究总监 周文渊  企业甄选是成败关键  有观点认为,债转股试点将主要针对已经违约或即将违约的企业,长期内可能导致更多“僵尸企业”和坏账。如何看待这种观点?到底应当以何种标准来甄选债转股企业?  彭文生:当前,我国经济仍面临较大下行压力。因此,债转股未来的市场风险还比较大。所以选什么样的企业、怎么选,就成为决定债转股成败的关键。国内外债转股的经验与教训均表明:只有那些有优质项目支撑、市场潜力可观,但又仅仅是由于负债率过高而陷入困境的企业实施债转股,才能给各方带来较高收益。  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为主线,结构调整和去产能重任在肩。所以债转股实施企业范围的选择要在遵循一般标准的同时,服务于去产能和产业转型升级等宏观政策目标。一方面,要把符合经济结构调整方向、债务较高的企业列为优先转股对象。主要包括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与国家当前投资方向相符,有望获得广阔发展前景的企业。  另一方面,产能严重过剩企业、“僵尸企业”及环保不符要求的企业等,则不能进入债转股范畴,要尽力避免债转股成为去产能的障碍。例如,对于连年亏损、资不抵债的“僵尸企业”,即便实施债转股也很难实现扭亏为盈,而且也不利于化解过剩产能和结构调整。  周文渊:债转股的企业标的选择,要坚持市场化原则制定明确标准。按照上世纪九十年代的标准,实施债转股企业要具备5个条件:一是产品适销对路,质量符合要求,有市场竞争力;二是工艺装备为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生产符合环保要求;三是企业管理水平较高,债权债务清楚,财务行为规范;四是企业领导班子强,董事长、总经理善于经营管理;五是转换经营机制的方案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  因此,当前推进债转股的标的企业,首先必须是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鼓励的行业或者是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的企业,对于产能过剩、产能落后、经营管理水平差的企业,则保持谨慎态度。其次必须是那些主营产品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竞争力,却因短期流动性问题而造成困境的企业。只有这样的企业,才能在经济周期向上时有能力恢复经营。第三必须是公司治理结构、产权清晰、管理完善的企业。此外,实施债转股的企业,要尽量避开地方政府介入较深的地方性国有企业,特别是没有主营业务的地方融资平台型企业。  张明:目前,有比较多的分析仍然认为“债转股主要就是处置不良资产”。这种观点有失偏颇。事实上,如果将债转股看成投贷联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很多疑惑便可迎刃而解了。某些不良贷款债务人虽然逾期,却是良好的逆周期股权投资标的,通过适当的产业整合,在未来可实现价值重估。某些正常贷款债务人具备高成长性,银行完全可以介入股权投资,获取更大收益。  法律支持需更为全面  《商业银行法》禁止商业银行直接从事股权投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也对被动持股设置了惩罚性的风险权重。如果进行债转股试点,是否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周文渊:要推进市场化方式的债转股战略,必须完善一些法律法规。比如,按照《商业银行法》现行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投资非银行企业,不能直接持有企业的股票。银行持有任何工商企业股权将面临高达1250%的惩罚性风险权重,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此类投资风险权重可降至400%。  名不正则言不顺。当务之急,必须从法律的角度,更加全面、严谨地赋予商业银行参与债转股的合法性。同时,在债转股过程中,要避免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规定和统一的实施细则,而产生道德风险。  张明:债转股具备实施的法律基础。《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以上法规框架并未对债转股的实施对象进行限制,因此可以广泛适用于不良及正常资产。  虽然《商业银行法》禁止商业银行直接从事股权投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也对被动持股设置了惩罚性的风险权重。但银行通过旗下的股权投资机构代为持股就可以合理规避。比如说,商业银行可以先在境外设立下属直接投资机构,再由该机构在国内设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目前,许多拥有境外机构的大型商业银行均已设立股权投资机构,为涉足股权投资做好了准备。  债务重组应有序出清  为什么要在当下试点债转股?债转股能否解决目前存在企业债务率和杠杆率高的问题?其对银行逐渐上升的不良贷款率又将带来哪些影响?  彭文生:此前积累的企业债务问题不断凸显,成为抑制经济增长、扩大金融风险的重要因素。债转股作为有序的债务重组方式,是有效解决上述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  目前,国际上存在着两种极端的债务重组出清方式,即危机式的无序出清方式和久拖不决的出清方式。我国目前所走的则是第三条路,即有序出清的道路。由于体制方面的原因,很多债务问题仅依靠市场本身难以解决。因此,早在去年,政府就已经开始进行一些有序的调整。如对3万亿元的地方政府债务进行了置换,使得大量地方政府负有偿还义务的企业债务得以削减,而此次债转股则是进一步的举措。  债转股能够降低杠杆率,减轻企业财务负担,有利于实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加速银行风险释放和资产处置。长期看,也有利于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和金融稳定,有利于完善融资结构、促进混合所有制发展。  周文渊:宏观上,债转股是降低企业债务率的重要途径。企业债务问题从2013年开始显现,当时采取了较为偏紧的去杠杆措施,但是债务率下降并不明显,2014年至2015年政策有所调整,债务率继续上升。根据统计,目前政府(含地方政府)债券率在60%左右,企业债务率在150%左右,主要工业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60%。债务状况还给经济带来潜在的系统性风险,一旦短期流动性出现紧张,信用违约的问题可能会较多出现。如何降低债务率,是目前政府在稳定增长之后急待需要解决的问题。  同时,债转股可以适当降低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目前商业银行是国内最大的债权人,近两年来不良贷款率已经迅速提升。截至2015年年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上升至1.67%。要减少不良率,商业银行需采取措施确保坏账不出现大规模集中爆发。而在当下的经济环境下,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必然带来一定的信用违约压力。通过将一些潜在的不良债务转换为权益,可以短期内降低不良率,确保企业在困难时期平稳过渡。另外,推进债转股还有利于加快从债权融资向股权融资的转型,提高市场整体效率。  市场主导是最优选择  毋庸讳言,债转股试点依然面临着一定的风险和挑战。应采取什么样的方式进行债转股,才能避免道德风险和利益输送,实现经济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彭文生:受我国当前经济形势、产权结构、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各种条件所限,预计本轮债转股将更多采取市场化主导的方式。从实现政府与企业、经济与社会效益最大化的角度看,充分发挥各类市场主体作用无疑是最优选择。  目前,推进债转股需解决好三个问题。一是如何提高银行积极性。债转股可能加速隐性不良资产暴露、降低银行当期利润,银行的业务模式也决定了其更倾向于保留对企业的债权属性而不是转股。因此,需要通过政策提高银行积极性,如财政资金支持和税收优惠等。二是如何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道德风险。银行是最了解不良债权核心信息的,而其他参与方信息不足,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可能阻碍市场交易,强化信息披露和监管有利于债转股的实施。三是如何实现债转股退出。特别是非上市公司债转股或通过基金方式认购债转股,股权或基金的退出是渠道不畅,未来需要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如可在“新三板”开辟专门的流通板块。  周文渊:债转股实施的模式要坚持市场化原则。上一轮债转股政府主导型强,财政资金投入较大,本轮债转股战略实施,可由银行设立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子公司,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撬动社会资金承接债权,完成对非金融企业的股权投资。  此外,也可以探索商业银行逐步混业经营,银行内部机构的重组与调整,将原商业银行分为“商业银行+投资银行”,把专业银行转变为多功能的但内部又实行分业经营的银行,投行部发行金融债,受让企业股权。  在债转股过程中,是转为优先股还是普通股,也要区别对待。优先股是介于债券与股权的金融产品,其清偿顺序在普通股之前,在债券之后;虽然优先股的清偿顺序早于股权,但优先股没有股东表决权。因此,持有优先股的银行并不能干涉企业经营。转为优先股有一定优势,避免商业银行过度参与企业经营,形成尾大不掉的困境,但也有劣势,由于不能参与企业经营权限,对银行的保护不够,因此债转股的权益形式也要针对不同主题灵活选择。  张明:这次提出的债转股与“投贷联动”概念类似,本质上是银行实施混业经营的一轮新的尝试。简单说,投贷联动就是商业银行与专业投资机构联手为企业提供服务。投资机构负责筛选企业和股权投资,银行负责贷款。通过在投贷联动框架下灵活使用债转股工具,银行单一的放贷收取息差模式将变为股债综合主动管理模式。  具体的方式可以是将部分债权直接转为股权,并转让给银行的专业股权投资子公司运作,实现同体系内的贷款与投资联动;银行也可以与专业机构合作成立产业基金,银行直接以债权或转为股权出资,由产业基金代表各方利益参与公司治理,通过多种渠道实现投资收益;或者存量债权可以不直接转股,而是附加转股权,配合产业和资本市场运作后,在适当时机转股退出。  通过投贷联动,银行不仅可以保留债权人的定期收益和优先求偿权,也可以在适当时候转为股权获取超额收益,实现风险收益匹配。同时,通过引入专业投资机构,还能帮助企业梳理产业资源,促使企业增强上下游实力,切实帮助企业提升股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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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转股 不能一转了之
近期有媒体报道,正式的债转股实施方案最快可能于4月份正式推出。  债转股时隔十多年后再次进入决策视野,所针对的新矛盾新问题是:一方面,企业端展开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坚决淘汰落后产能的同时,有必要按照分类有序处置原则同时兼顾到帮助企业降成本,以及保持社会稳定等多重目标。另一方面,银行端在经济增速放缓情况下不良率普遍上升,2015年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从年初的1.25%上升到年末的1.67%,拨备覆盖率则从232.06%下降到181.18%,中国有必要在新常态下防患未然,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债转股在这个背景下被寄望取得双赢效果,即通过将一部分不良贷款转为股权,可帮助企业减少利息支出、降低资产负债率,而银行则可借此降低不良率及减少拨备。这个逻辑在理论上是可以成立的,在现实世界中更是因为如下事实,而使得这轮债转股比之上世纪末时更被人看好。  首先,1999年起实施的上一轮债转股取得了一定成效,积累了一定经验。时任总理朱F基在2003年卸任之际曾评价道,“实施债转股的企业,降低了资产负债率,多数已扭亏为盈”。其后随着各方面条件不断成熟,资产管理公司对债转股项目运作愈发熟练与灵活,包括统筹旗下“壳资源”,对债转股企业实施辅导上市并择机从二级市场退出等成功案例并不少见。  其次,债转股的合适对象是具备市场自生能力、仅仅因为负债率过高而陷入困境的少部分企业,但1999年时的大面积不良资产剥离,是在银行不良贷款率普遍很高、国企经营普遍困难的情况下不得不采取的非常之举,因此当时的债转股项目选定往往是粗线条的。而本轮债转股,则是在一个事态相对平缓的大背景下,主动采取的有限范围内的定向改革。这无疑使得本轮债转股,可以有充裕的回旋余地去精细筛选目标企业。  最后,债转股的成功实施,离不开完备的市场要素,譬如企业产权要明晰、债权与股权的定价要合理、退出的渠道要畅通,等等。这些条件在1999年时显然大部分是不具备的,当时很多债转股企业连公司化改造都没有完成,资产管理公司自身也都是国有独资的政策性机构,资本市场的广度与深度也都非常有限;而现在的情况则是,不少拟定的债转股企业甚至已经是上市公司,承接不良资产的金融机构也大幅度实现了自身产权多元化,一个竞争性的不良资产市场也正在快速建立完善中。  当然在看到有利条件的同时,不应该选择性忽视依然很大的困难因素。毕竟债转股就其本质而言,是对前期错误放贷的事后补救而已。因此,这就有必要究问,造成前期错误放贷的主因,即对于国有企业以及国有银行的双重预算软约束,是不是一经债转股就荡然无存呢?这个问题的答案显然还不那么确定。故对那种视债转股为又一次免费午餐进而大可一转了之的想法,必须从一开始就坚决地通过绩效导向予以摒弃。  作者:葛丰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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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债券是什么意思?
,债务转为资本是什么意思.,简单明了的那种..?通俗的回答!另外.谢谢.,我要通俗的回答我不要很理论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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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持有者可以在一定的时间下以一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为普通股份债券对于发行公司来说就是债务,把债券转换为股票,就变成发行公司的资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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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债券兼有债券和股票的特征,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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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可转换债券的优缺点_百度百科
可转换债券的优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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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债券的优缺点是个名词。
可转换债券的优缺点可转换债券的优点
1.低息成本。公司赋予期望值越高,利息越低。
2.高(通常)
3.减少对公司权益的稀释程度(相对于而言)
4.不需进行
5.可在条件有利时强制转换
6.为商业银行和不能购买股票的金融机构提供了一个分享股票的机会(通过转债获取股票升值的利益,而不必转换成股票)
7.属于次等。在清偿顺序上,同、(银行贷款)等具有同等追索权利,但于公司债券之后。先于、、普通股
8.期限灵活性较强
可转换债券的优缺点可转换债券的缺点
1转股后将失去利率较低的好处
2若持有人不愿转股,发行公司将承受偿债压力
3若转股时股价高于,则发行遭受损失
4条款的规定可能使发行公司遭受损失[1]
5时,发行股票进行融资比发行转债更为直接;时,若转债不能强迫转股,公司的还债压力会很大
李刚剑、李勍、刘振宇、安青松著.《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融资与投资》: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98年4月【图文】第三章 可转换债券示意图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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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可转换债券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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