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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网安备21何瑞东与李向华、天津理想慧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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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瑞东与李向华、天津理想慧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案由】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案件字号】 (2009)津高民三终字第29号【文书性质】
【审结日期】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权责情节】 ,,
【诉讼关键词】 ,
【核心术语、争议焦点、案例要旨】 (这部分内容由北大法宝编写)
 核心术语: ,,,
 争议焦点: 1.如何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就网络用户未经许可上传侵权作品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要旨: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了“避风港”规则免责,即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其是否应就网络用户未经许可上传侵权作品的行为承担侵权责??????尊敬的用户,您好:请后查看全部内容;如果您还不是用户,请申请免费试用或致电400-810-8266成为法宝用户。谢谢!您也可通过进行单篇购买,支付成功后即可立即查看本篇内容。
【全文】【】 &&&& 何瑞东与李向华、天津理想慧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要点提示】
  人民法院审查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适用《》第规定的“避风港”规则免责,应考虑以下四方面因素:
  1.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用户是否履行了适当的提示和告知义务。
  2.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事实的存在。
  3.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直接或间接实施了侵权行为,并从上传内容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4.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及时履行了移除义务。
  【案例索引】
  一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中民五初字第46号(日)。
  二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津高民三终字第29号(日)。
  【案情】
  原告(上诉人):何瑞东。
  被告(被上诉人):李向华。
  被告(被上诉人):天津理想慧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理想慧天科技公司)。
  何瑞东是《股道登峰――股市全胜兵法》一书的作者,笔名为“狙击手”。该书日由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发行。理想论坛(域名为)是李向华所创建的网站。该网站于日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了备案,并获得天津市通信管理局电子公告服务(BBS论坛)审批。日,注册名为“跃马江湖道”的网民在理想论坛上载了何瑞东著作《股道登峰――股市全胜兵法》的电子文档。李向华在得知后将该上载内容移除,移除时间为日15点23分。
  原告何瑞东诉称:
  何瑞东是《股道登峰一一股市全胜兵法》一书的作者,该书日由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发行。2009年3月底,何瑞东发现由李向华注册,并与理想慧天科技公司共同经营的英文域名为http:// 的网站,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通过该网站的子栏目“理想论坛图书馆”,将何瑞东享有著作权的《股道登峰――股市全胜兵法》全书内容,向公众传播,供公众下载,侵犯了何瑞东对该书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许可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权利。故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将其经营网站上何瑞东享有著作权的内容移除,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0000元,承担本案公证费、诉讼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
  被告李向华、理想慧天科技公司辩称:
  理想论坛()是李向华所创建的个人网站,于日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了备案,并于2006年第一批获得天津市通信管理局电子公告服务(BBS论坛)审批。理想论坛为大家提供免费的存储空间,会员可以把自己的资料、图片、日志等放到论坛上,与其他会员一起交流共享。理想论坛不断对安全、规则等进行完善,会员从注册到发言都会受到严格的监测,一经发现违法内容,管理人员将会马上进行处理。对于何瑞东所诉侵权行为,理想论坛包括李向华所在的理想慧天科技公司,没有任何责任。因何瑞东所诉《股道登峰――股市全胜兵法》是由一名叫“跃马江湖道”的会员于日发表至论坛上。日15点20分左右,论坛管理员李向华接到一名自称是北京晨报记者的电话,询问是否知道“跃马江湖道”并不是《股道登峰――股市全胜兵法》的作者或所有者。从保护著作权的角度出发,李向华于当日15点23分对该帖进行了移除屏蔽处理,而李向华至今未接到著作权人任何关于《股道登峰――股市全胜兵法》的证明材料和正式通知。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何瑞东的诉讼请求。
  李向华向法院提供了上传者“跃马江湖道”的个人信息,包括注册IP 及访问IP等。
  【审判】
  天津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
  向网络公众提供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该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向公众提供网络服务,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被告李向华创建的理想论坛是提供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其在得知网民“跃马江湖道”上载的内容系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作品时,及时进行了移除,并在诉讼中提交了“跃马江湖道”的相关信息,因此其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同时何瑞东对于李向华、理想慧天科技公司直接参与侵权并鼓励用户侵犯著作权的主张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故对于何瑞东认为李向华、理想慧天科技公司直接参与侵权并鼓励用户侵犯著作权的主张,不予支持。何瑞东要求李向华、理想慧天科技公司将网站上其享有著作权的内容移除的主张合法合理,但由于李向华、理想慧天科技公司已经移除,对此不再做出判决。判决生效时,视同何瑞东已向李向华、理想慧天科技公司发出了网站论坛存在侵权的通知,李向华、理想慧天科技公司应立即向何瑞东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若论坛再次出现侵犯著作权的作品,何瑞东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程序通知李向华、理想慧天科技公司移除并获得上载人的信息。本案中,因李向华、理想慧天科技公司已经履行了自己相应的移除义务,故关于何瑞东提出的由李向华、理想慧天科技公司承担赔礼道歉、损失赔偿、公证费、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的诉请,不予支持。
  据此,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第之规定,判决;
  驳回何瑞东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何瑞东不服,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是: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涉及本案的主要事实未依法予以认定。(1)被上诉人作为“理想论坛图书馆”管理人员,在发布人“跃马江湖道”与涉诉《股道登峰――股市全胜兵法》一书的作者“狙击手”或“何瑞东”名称明显不一致情况下,未经核实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直接对该书PDF文档进行“置顶”。该事实涉及被上诉人参与侵权的行为,且有公证书为证,而原审未予认定;(2)在上诉人于日提起本案诉讼后,日,网名为“羽翼之神”的用户又在被上诉人的网站发布上诉人享有著作权的涉诉图书PDF 文档并进行“置顶”,至上诉人日发现时,该书已被点击下载4700多次。该事实同样涉及被上诉人参与侵权的行为,被上诉人亦未予否认,对此原审未予依法认定。(3)在被上诉人“理想论坛图书馆”发布并被置顶的《股道登峰――股市全胜兵法》一书PDF文档中,每个页面均有“理想在线证券网图书馆”的水印及“最好的股票论坛理想在线证券网欢迎您!”的广告词。被上诉人置顶侵权图书,依托侵权图书发布广告扩大自身知名度的事实清楚,有公证文书为证,原审判决对此也未予以认定。(4)被上诉人鼓励并参与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原审判决也未依法予以认定。2.被上诉人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对侵权作品多次置顶,其行为已是积极参与,构成共同侵权,不能适用“避风港”原则进行免责,原审判决忽视了被上诉人积极参与的行为,判决被上诉人不承担责任,属适用法律错误。3.本案二被上诉人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李向华、理想慧天科技公司二审答辩称,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主要理由是:1.理想论坛经天津市通信管理局电子公告服务(BBS论坛)审批,为会员提供免费存储空间以实现交流共享。会员须先行免费注册才可在论坛发表内容,但注册前必须事先同意理想论坛的注册条款,该条款中特别注明,会员如在论坛上传软件、书籍、资料、报告、图文等内容,必须要确保其享有著作权或发布权。所以,会员在论坛所发表的任何内容,我们都视其享有相关权利,论坛只是起到存放的作用,如果内容不错又不涉及违禁或侵权内容,版主进行置顶没有问题。2.涉诉《股道登峰――股市全胜兵法》一书由网名为“跃马江湖道”的会员于日发表至论坛,论坛管理员即视“跃马江湖道”为该书作者或所有者将资料与其他网友共享,无权干涉或者删除。日15点20分左右,论坛管理员在接到有关电话后于当日15点23分对该帖进行了移除屏蔽处理,但一直未接到相关权利人的侵权通知。3.关于网名为“羽翼之神”的用户于日又在论坛上传涉诉图书的问题,被上诉人是在日原审开庭时才首次知道该书的作者,之前并未接到权利人要求删除的通知,不知“羽翼之神”是否侵权,无法进行处理。且此帖在庭审结束后即进行了移除处理,为防止再有其他非权利人上传,被上诉人在后台从技术上对“股道登峰”四个字进行了屏蔽。4.会员在上传书籍时打上水印,是对理想论坛热爱的表现,他希望所发表内容只让理想论坛的会员共享,是会员的个人行为。上诉人所述利用侵权作品提高点击率、扩大自身知名度的主张不成立,综上,被上诉人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已在会员注册条款上刊登了著作权声明且并不知晓侵权事实的存在,故没有侵权,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另查明:日,注册名为“羽翼之神”的网民在理想论坛再次上载了何瑞东著作《股道登峰――股市全胜兵法》的电子文档。李向华于日原审庭审中知道何瑞东为该书作者后,即对该贴进行了移除,并对“股道登峰”四个字进行了屏蔽以防止涉案图书再被上传。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是,既保护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又鼓励作品的依法传播与共享。
  本案中,何瑞东作为《股道登峰――股市全胜兵法》一书的作者,其对该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予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通过互联网传播其作品。
  李向华创建、经营的理想论坛()是经有关部门审批,向网络用户提供电子公告服务的网络服务提者,该网站为注册成为其会员的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会员上传软件、书籍、资料、图文等内容交流和讨论。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李向华是否应就网络用户未经许可上传涉案图书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应综合考量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1.其对用户是否履行了适当的提示和告知义务。理想论坛的注册条款中明确“欢迎您加入本站点参加讨论,本站点为公共论坛”,申请成为其会员者需接受包括“确保对上传的内容享有著作权或发布权”等内容的服务条款,方可注册成为会员并在论坛发表内容。
  2.其是否直接参与了侵权行为。理想论坛上登载的涉案图书电子文档是由注册名为“跃马江湖道”的会员上传,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向华直接参与了侵权行为,将用户上传的内容置顶并未改变作品。
  3.其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事实的存在。作为信息网络存储服务提供者,李向华对会员上传于理想论坛的大量图书资料是否存在权利上的瑕疵,在客观上难以发现和判断,现实中亦不排除权利人将作品传播到网上以提升知名度的可能性。为方便权利人及时、快捷地向网站举报侵权事实,发出通知,理想论坛网站上公开了相关备案信息和联系方式。
  4.其是否履行了移除义务。李向华在得知用户上传的涉案图书可能侵犯他人著作权时即已进行了及时移除,并在本案成讼后向原审法院提供了上传者的个人信息。同时,李向华对诉讼后“羽翼之神”再次上传涉讼作品的行为,亦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积极抑制侵权行为。
  5.其是否从用户上传作品直接获得经济利益。李向华经营的理想论坛主要是为股票证券等投资者提供信息交流平台,网络用户注册会员并不收费,亦未依托上传内容投放广告以获取经济利益。
  基于上述原因,李向华作为信息网络存储服务提供者,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用户上传的涉案图书存在侵权事实,且已履行了合理的移除义务,具备《》第规定的免责条件。另,理想论坛是李向华所创建、经营的个人网站,理想慧天科技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故原审判决驳回何瑞东提出的由李向华、理想慧天科技公司承担赔礼道歉、损失赔偿及相关费用的诉请,并无不当。
  据此,天津市{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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