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归哪个部门管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管理考核该办法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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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管理考核该办法|21年​青​岛​市​下​发​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进​行​市​场​主​体​考​核​处​罚​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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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水县建筑施工企业及建造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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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及建造师(项目负责人)的信用行为跟踪管理,实行扣分制,并将不良行为扣分结果作为资质动态管理、参与工程招投标、建筑市场准入的评价依据。
&&&&&&& 第二条& 凡在我县范围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和建造师(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建造师)均在行业管理范畴之内。
&&&&&&& 第三条& 不良行为扣分管理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多方联动的原则。
&&&&&&& 第四条& 不良行为是指施工企业或建造师在从事建筑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
&&&&&&& 施工企业和建造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不良行为扣分不能免除其应受到的行政处罚。
&&&&&&& 第五条& 施工企业和建造师有下列不良行为的,分别一次扣20分。
&&&&&&& 1、发生较大的质量安全事故的。
&&&&&&& 2、拒不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督检查或被停工后强行施工的。
&&&&&&& 3、伪造、涂改、转让、出借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造师资格证书的。
&&&&&&& 4、在上级建设、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对我县的各项检查中被通报批评,影响我县建筑业信誉的。
&&&&&&& 5、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 第六条& 施工企业和建造师有下列不良行为的,分别一次扣10 分。
&&&&&&& 1、发生一般的质量安全事故的。
&&&&&&& 2、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工程的。
&&&&&&& 3、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 4、恶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
&&&&&&& 5、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重大危险源)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方案,施工单位未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
&&&&&&& 6、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或招标代理机构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只扣施工企业分数)。
&&&&&&& 7、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的(只扣施工企业分数)。
&&&&&&& 第七条& 施工企业和建造师有下列不良行为的,分别一次扣10分。
&&&&&&& 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
&&&&&&& 2、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建筑活动的。
&&&&&&& 3、不依法签订施工合同或未按合同履约的。
&&&&&&& 4、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劣质材料的。
&&&&&&& 5、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或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
&&&&&&& 6、工程项目部未按规定配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
&&&&&&& 7、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安全生产未履行&四步验收,手续的。
&&&&&&& 8、擅自变更项目建造师及主要施工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
&&&&&&& 9、不按规定开展行业统计报表工作的。
&&&&&&& 10、外地企业未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本县承接工程业务的,或驻县机构主要人员实际到位情况与进县备案登记资料不相符的。
&&&&&&& 11、不积极参加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工作会议、业务培训等行业管理工作的。
&&&&&&& 第八条& 施工企业和建造师有下列不良行为的,分别一次扣5分。
&&&&&&& 1、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五大员&、技术工种、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无证上岗的。
&&&&&&& 2、无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组织设计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或不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的,或实际操作中违反标准规范的。
&&&&&&& 3、施工图设计文件或涉及结构安全的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的。
&&&&&&& 4、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被签发整改通知,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 5、分部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不合格的。
&&&&&&& 6、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7、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未经检查或检验不合格用于工程的。
&&&&&&& 8、未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的。
&&&&&&& 9、施工现场使用无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的。
&&&&&&& 10、施工起重机械和脚手架、模板等架设设施使用前未经验收的。
&&&&&&& 11、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脚手架、模板等架设设施的。
&&&&&&& 12、在县建设局组织每季度一次的市场行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大检查中被评为不合格工程通报批评的及在检查时项目经理不在现场。
&&&&&&& 13、施工现场未按要求及时设置安全、文明、施工许可公示牌的。
&&&&&&& 第九条& 施工企业和建造师有下列不良行为的,分别一次扣2 分。
&&&&&&& 1、项目部未设办公室,或项目部办公室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合为一室,或与厨房、宿舍混在一起,或项目部办公室使用燃材料搭设,或无有效的防火设备与防火措施的。
&&&&&&& 2、施工现场的围墙、场地硬化、材料堆放未按标准化工地要求组织实施施工或者现场脏乱差的。
&&&&&&& 3、未办理相关手续超时间夜间施工或受到施工扰民投诉的。
&&&&&&& 4、临时用电达不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的。
&&&&&&& 5、施工现场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未按规定使用的。
&&&&&&& 6、施工作业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的。
&&&&&&& 7、无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或者安全检查无记录的。
&&&&&&& 8、施工现场未悬挂施工标牌和安全标识的。
&&&&&&& 9、在建工程内设置宿舍或者施工现场生产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或环保要求的。
&&&&&&& 10、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 11、项目部的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质检员、施工员每人次不在现场的。
&&&&&&& 12、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的。
&&&&&&& 第十条& 在建筑工程保修期内,施工企业和建造师所承建住宅工程因施工方责任,发生质量缺陷、通病影响住户生活的,按以下情况扣分。
&&&&&&& 1、未造成不良影响的,每起投诉扣施工企业0.5分,扣建造师1分。
&&&&&&& 2、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每起投诉扣施工企业3分,扣建造师10分。
&&&&&&& 3、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每起投诉扣施工企业6分,扣建造师20分。
&&&&&&& 4、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每起投诉扣施工企业12分,扣建造师25分。
&&&&&&& 第十一条& 奖励施工企业和建造师。
&&&&&&& 1、获省优工程(含文明工地),每个项目奖20分。
&&&&&&& 2、获市优工程(含文明工地),每个项目奖10分。
&&&&&&& 3、获县优工程(含文明工地),每个项目奖5分。
&&&&&&& 4、在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我县的各项检查中被通报表扬的,奖30分;在县局每季度大检查中被通报表扬的,奖5分。
&&&&&&& 5、被市发上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评定的守信企业的记录的,奖10分。
&&&&&&& 6、法定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受到县级以上的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表彰的记录,奖10分。
&&&&&&&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和建造师不良行为扣分实行动态管理,并对施工企业及建造师实行绿色、黄色、红色&三色标记&管理制度。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即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扣分采取累进制,按照上述扣分原则对施工企业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进行累加扣分,一个记分周期结束,扣记分值重归为O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建造师扣分分值不因岗位或工程的变动而取消。
&&&&&&& (一)一个记分周期内,施工企业或建造师累计扣分分值20分内(含20分)时,实行&绿色标记&管理。在行业管理上以支持发展为主,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的日常检查,在施工企业资质升级和增项等方面给予支持,建造师年度检查合格,同时作为年度行业评先评优的主要依据。
&&&&&&& (二)一个记分周期内,施工企业或建造师累计扣分分值达到20-30分(含30分)时,实行&黄色标记&管理。对施工企业和建造师提出行业监督警告,要求其立即对存在的不良行为进行自查整改,同时施工企业一年内不得申报资质升级或增项,取消施工企业和建造师当年年度的评先评优资格。
&&&&&&& (三)一个记分周期内,施工企业或建造师累计扣分分值达到30分交不含30分)以上时,实行&红色标记&管理。在行业宁理上进行通报批评,必要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同时强化对其日常监管,加大日常检查频率,其中扣40分-50分(不含40分)的,施工企业和建造师停止招投标资格三个月;50分以上的,施工企业在县范围内停止揽新的施工任务6个月,建造师不再提任本工程建造师,需参加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强化培训学习,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继续上岗。
&&&&&&& 施工企业或建造师累计扣分分值高于60分(不含60分),除上述处罚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要对其企业资质、项目经理执.业资格条件进行审查,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达不到资质标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降级、吊销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对于外地进城施工企业和建造师则直接清除出本一县建筑市场。
&&&&&&& 第十三条& 不良行为实施&归口认定&。其认定和记扣分机构为县质监、安监、招标、建管等部门。
&&&&&&& 第十四条& 各业务部门对企业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扣分应由认定记录机构工作人员填写《修水县建筑施工企业及建造师不良行为记分表》(见附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建管股,建管股每月汇总将信用记录情况在修水县政府网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平台中进行公布。
&&&&&&& 第十五条& 被扣记分企业或建造师对扣记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被扣记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认定扣记机构或建管股以书面形式进行申诉,认定扣记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变更、取消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 第十六条& 本办法修水县建设局负责解释。
&&&&&&&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修水县企业信用专题
承办:修水县信息办股票/基金&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省(市)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2011年,我委印发了《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结合试行情况,我委对暂行办法进行了部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日  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  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记录、评价、公布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过采集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在本市建筑市场从事相关活动的市场行为信息,对其做出评价并实施差别化监管的活动。  第四条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制定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负责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负责市场行为信息的审核和认定,负责对其他部门或组织提供的相关市场行为信息的采用,负责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与评价结果的发布,并组织实施差别化监管。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监管的建设项目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息的记录、审核,并依照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依法承揽的建设工程,受到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业相关专业协会、北京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奖励和表彰,取得的对行业科技进步产生重要影响的创新成果,以及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市场行为信息。  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违反建设领域、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执业规程,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受到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处理等方面的市场行为信息。  第二章 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  第七条 良好行为信息按下列规定采集:  (一)本市注册、中央在京、外省(市)进京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在本市取得与建设工程相关的经营合同额信息,由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自动记录;  (二)本市注册、中央在京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在外省(市)或国外取得与建设工程相关的经营合同额信息,由企业或个人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自行申报,并对所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其进行公示,条件成熟后逐步纳入本市市场行为信用评价;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及市级专业协会给予的表彰、奖励,由负责组织开展表彰、奖励的部门或组织在决定正式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予以记录;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其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业相关专业协会给予的表彰、奖励,由获奖的企业或个人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自行申报,并对所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其进行公示。其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业相关专业协会给予的表彰、奖励,条件成熟后逐步纳入本市市场行为信用评价;  (五)本市注册、中央在京、外省(市)进京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在本市取得的技术专利、参与标准制定、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信息,可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自行申报,并对所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其进行公示。  第八条 不良行为信息按下列规定采集: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信息,通过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工作平台自动采集。  第九条 建立异议信息申诉与复核制度。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对其市场行为信息提出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填报申诉的相关内容及联系方式,并将相关证明材料一次性提交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对异议信息进行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  第三章 市场行为信用评价  第十条 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按照《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标准》(附件1)、《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中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标准》(附件2),每天自动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两年内的市场行为进行评价,并于次日8时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公布排名和得分。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注册建造师可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查询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 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得分=基础分值+良好行为得分-不良行为得分。其中: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基础分值(或初始分值)为50分。  评价工作启动后,在本市新注册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新取得执业资格的注册建造师的初始分值为50分;外省(市)新进京备案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其初始分值按本市相应资质等级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或注册建造师评价得分的平均值确定。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良好行为得分,满分为50分,其中:  业绩满分为20分。中标合同额总和全市排名为1至10名的得20分,为11至20名的得19.5分,每10名为一个档次,依此类推;400名以后有工程项目的得0.5分,没有工程项目的为0分。  表彰、奖项满分为20分。获得的奖项得分总和全市排名为1至10名的得20分,11至20名的得19.5分,每10名为一个档次,依此类推;未获奖的为0分。  科技进步满分为5分。获得的奖项得分总和全市排名为1至10名的得5分,为11至20名的得4.5分,每10名为一个档次,依此类推;未获奖的为0分。  社会责任满分为5分。每参加一次由市政府组织的援建、抢险救灾、重大活动有关的工程建设得1分。  第十三条 注册建造师良好行为得分,满分为50分,其中:  业绩满分为20分。中标合同额总和全市排名为1至100名的得20分,为101至200名的得19.5分,每100名为一个档次,依此类推;4000名以后有工程项目的得0.5分,没有工程项目的为0分。  表彰、奖项满分为20分。获得的奖项得分总和全市排名为1至15名的得20分,为16至30名的得19.5分,每15名为一个档次,依此类推;未获奖的为0分。  科技进步满分为5分。获得的奖项得分总和全市排名为1至40名的得5分,为41至80名的得4.5分,每40名为一个档次,依此类推;未获奖的为0分。  社会责任满分为5分。每参加一次由市政府组织的援建、抢险救灾、重大活动有关的工程建设得1分。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得分按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进行累积记分。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或注册建造师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整改期间暂不对其进行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整改合格后恢复市场行为信用评价: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资格证书承揽工程的;  (二)销售、使用假冒伪劣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三)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发生一般以上质量责任事故的;  (五)拖欠工程款、劳务费和劳务作业人员工资,经法院、仲裁、劳动部门认定后拒不履行支付义务的;  (六)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由于自身原因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不良行为。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六条 实行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得分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挂钩制度。评标中,信用标按工程规模在总得分中所占权重为5%-20%。  第十七条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评价得分,分类实行差别化监管。  (一)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的,实行激励机制。  1.在企业申请资质延续、申请资质升级或增项、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出具与业务经营有关的证明材料等日常管理中优先快速审查;  2.适当降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资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比例;  3.评优评先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4.通报国资、国土、规划、发展改革、工商、人力社保、等部门,依法得到政策扶持或帮助。  (二)得分50分以下(不含50分)的,实行限制机制。  1.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2.在企业申请资质延续、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出具与业务经营有关的证明材料等日常管理中予以重点审查;  3.加大对其在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执法检查力度;  4.适当提高工资保证金额度;  5.施工合同履约担保比例由10%提高到30%;  6.评优时,各相关专业协会予以重点审查;  7.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的不少于8个学时的培训。  (三)对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实行惩戒机制。  1.不为其出具与业务经营有关的证明材料;  2.属于本市的,核查企业资质,经核查达不到资质条件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停止其招投标资格,停止为其开具出京承揽工程证明,被核查企业不得申请资质升级或增项;逾期不改或者整改不达标的,依法撤回其资质,并通报国资、国土、规划、发展改革、工商、人力社保、税务等部门;  3.本市以外的,将其评价结果通报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法限制在本市从事建筑业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注册建造师评价得分,分类实行差别化监管。  (一)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的,实行激励机制。  1.在人员资格续期、出具与业务经营有关的证明材料等日常管理中优先快速审查;  2.引导招标人在制作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时,设定鼓励其投标的因素和条件;  3.评优评先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二)得分50分以下(不含50分)的,实行限制机制。  1.列入重点监管人员名单;  2.在人员资格续期、出具与业务经营有关的证明材料等日常管理中予以重点审查;  3.引导招标人在制作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时,不得设定有利于其投标的因素和条件;  4.建议企业不任命其担任政府和国有投资建设项目的负责人;  5.评优评先时,各相关专业协会予以重点审查;  6.接受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的不少于8个学时的法律法规培训。  (三)对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实行惩戒机制。  1.不为其出具与业务经营有关的证明材料;  2.接受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的不少于16个学时的法律法规培训;  3.属于本市的,核查个人资格,经核查达不到资格条件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依法限制其在本市从事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活动;逾期不改或者整改不达标的,建议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其注册资格;  4.本市以外的,将其评价结果通报个人资格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法限制在本市从事建筑业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查看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的市场行为监管类别,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二十条 本市鼓励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从事与工程建设相关活动中,查验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的市场行为信用状况。  第五章 责任处理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或注册建造师违反本办法,提供虚假信息的,经调查核实后,依法进行处罚和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故意瞒报、漏报相关信息,篡改评价结果的,经调查核实后,严肃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专业承包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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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1年,我委印发了《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省(市)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2011年,我委印发了《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结合试行情况,我委对暂行办法进行了部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
  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记录、评价、公布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过采集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在本市建筑市场从事相关活动的市场行为信息,对其做出评价并实施差别化监管的活动。
  第四条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制定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负责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负责市场行为信息的审核和认定,负责对其他部门或组织提供的相关市场行为信息的采用,负责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与评价结果的发布,并组织实施差别化监管。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监管的建设项目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息的记录、审核,并依照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依法承揽的建设工程,受到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业相关专业协会、北京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奖励和表彰,取得的对行业科技进步产生重要影响的创新成果,以及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市场行为信息。
  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违反建设领域、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执业规程,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受到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处理等方面的市场行为信息。
  第二章 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
  第七条 良好行为信息按下列规定采集:
  (一)本市注册、中央在京、外省(市)进京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在本市取得与建设工程相关的经营合同额信息,由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自动记录;
  (二)本市注册、中央在京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在外省(市)或国外取得与建设工程相关的经营合同额信息,由企业或个人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自行申报,并对所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其进行公示,条件成熟后逐步纳入本市市场行为信用评价;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及市级专业协会给予的表彰、奖励,由负责组织开展表彰、奖励的部门或组织在决定正式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予以记录;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其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业相关专业协会给予的表彰、奖励,由获奖的企业或个人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自行申报,并对所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其进行公示。其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业相关专业协会给予的表彰、奖励,条件成熟后逐步纳入本市市场行为信用评价;
  (五)本市注册、中央在京、外省(市)进京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在本市取得的技术专利、参与标准制定、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信息,可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自行申报,并对所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其进行公示。
  第八条 不良行为信息按下列规定采集: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信息,通过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工作平台自动采集。
  第九条 建立异议信息申诉与复核制度。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对其市场行为信息提出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填报申诉的相关内容及联系方式,并将相关证明材料一次性提交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对异议信息进行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
  第三章 市场行为信用评价
  第十条 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按照《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标准》(附件1)、《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中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标准》(附件2),每天自动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两年内的市场行为进行评价,并于次日8时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公布排名和得分。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注册建造师可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查询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 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得分=基础分值+良好行为得分-不良行为得分。其中: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基础分值(或初始分值)为50分。
  评价工作启动后,在本市新注册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新取得执业资格的注册建造师的初始分值为50分;外省(市)新进京备案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其初始分值按本市相应资质等级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或注册建造师评价得分的平均值确定。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良好行为得分,满分为50分,其中:
  业绩满分为20分。中标合同额总和全市排名为1至10名的得20分,为11至20名的得19.5分,每10名为一个档次,依此类推;400名以后有工程项目的得0.5分,没有工程项目的为0分。
  表彰、奖项满分为20分。获得的奖项得分总和全市排名为1至10名的得20分,11至20名的得19.5分,每10名为一个档次,依此类推;未获奖的为0分。
  科技进步满分为5分。获得的奖项得分总和全市排名为1至10名的得5分,为11至20名的得4.5分,每10名为一个档次,依此类推;未获奖的为0分。
  社会责任满分为5分。每参加一次由市政府组织的援建、抢险救灾、重大活动有关的工程建设得1分。
  第十三条 注册建造师良好行为得分,满分为50分,其中:
  业绩满分为20分。中标合同额总和全市排名为1至100名的得20分,为101至200名的得19.5分,每100名为一个档次,依此类推;4000名以后有工程项目的得0.5分,没有工程项目的为0分。
  表彰、奖项满分为20分。获得的奖项得分总和全市排名为1至15名的得20分,为16至30名的得19.5分,每15名为一个档次,依此类推;未获奖的为0分。
  科技进步满分为5分。获得的奖项得分总和全市排名为1至40名的得5分,为41至80名的得4.5分,每40名为一个档次,依此类推;未获奖的为0分。
  社会责任满分为5分。每参加一次由市政府组织的援建、抢险救灾、重大活动有关的工程建设得1分。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得分按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进行累积记分。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或注册建造师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整改期间暂不对其进行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整改合格后恢复市场行为信用评价: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资格证书承揽工程的;
  (二)销售、使用假冒伪劣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三)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发生一般以上质量责任事故的;
  (五)拖欠工程款、劳务费和劳务作业人员工资,经法院、仲裁、劳动部门认定后拒不履行支付义务的;
  (六)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由于自身原因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不良行为。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六条 实行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得分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挂钩制度。评标中,信用标按工程规模在总得分中所占权重为5%-20%。
  第十七条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评价得分,分类实行差别化监管。
  (一)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的,实行激励机制。
  1.在企业申请资质延续、申请资质升级或增项、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出具与业务经营有关的证明材料等日常管理中优先快速审查;
  2.适当降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资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比例;
  3.评优评先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4.通报国资、国土、规划、发展改革、工商、人力社保、等部门,依法得到政策扶持或帮助。
  (二)得分50分以下(不含50分)的,实行限制机制。
  1.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2.在企业申请资质延续、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出具与业务经营有关的证明材料等日常管理中予以重点审查;
  3.加大对其在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执法检查力度;
  4.适当提高工资保证金额度;
  5.施工合同履约担保比例由10%提高到30%;
  6.评优时,各相关专业协会予以重点审查;
  7.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的不少于8个学时的培训。
  (三)对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实行惩戒机制。
  1.不为其出具与业务经营有关的证明材料;
  2.属于本市的,核查企业资质,经核查达不到资质条件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停止其招投标资格,停止为其开具出京承揽工程证明,被核查企业不得申请资质升级或增项;逾期不改或者整改不达标的,依法撤回其资质,并通报国资、国土、规划、发展改革、工商、人力社保、税务等部门;
  3.本市以外的,将其评价结果通报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法限制在本市从事建筑业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注册建造师评价得分,分类实行差别化监管。
  (一)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的,实行激励机制。
  1.在人员资格续期、出具与业务经营有关的证明材料等日常管理中优先快速审查;
  2.引导招标人在制作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时,设定鼓励其投标的因素和条件;
  3.评优评先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二)得分50分以下(不含50分)的,实行限制机制。
  1.列入重点监管人员名单;
  2.在人员资格续期、出具与业务经营有关的证明材料等日常管理中予以重点审查;
  3.引导招标人在制作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时,不得设定有利于其投标的因素和条件;
  4.建议企业不任命其担任政府和国有投资建设项目的负责人;
  5.评优评先时,各相关专业协会予以重点审查;
  6.接受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的不少于8个学时的法律法规培训。
  (三)对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实行惩戒机制。
  1.不为其出具与业务经营有关的证明材料;
  2.接受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的不少于16个学时的法律法规培训;
  3.属于本市的,核查个人资格,经核查达不到资格条件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依法限制其在本市从事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活动;逾期不改或者整改不达标的,建议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其注册资格;
  4.本市以外的,将其评价结果通报个人资格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法限制在本市从事建筑业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查看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的市场行为监管类别,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二十条 本市鼓励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从事与工程建设相关活动中,查验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的市场行为信用状况。
  第五章 责任处理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或注册建造师违反本办法,提供虚假信息的,经调查核实后,依法进行处罚和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故意瞒报、漏报相关信息,篡改评价结果的,经调查核实后,严肃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专业承包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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