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需要哪些许可文件

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的政策解读 - 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
2014年8月28日,省政府办公厅公开《江苏省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第一批),将78项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实施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的事项,即俗称的&先照后证&。
一、什么是&先照后证&?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商事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通俗地讲,就是投资人向工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时,原本必须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前领取许可证的部分审批项目,现在可以改为先领执照再去申办许可证,将&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
二、&先照后证&给投资人带来哪些便利?
在&先证后照&登记制度下,创业者如果要从事需要前置许可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先要经主管部门许可,才能到工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在等待许可过程中,因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创业者往往难以开展招工、租房、建厂、贷款等前期筹备工作。实行&先照后证&改革后,创业者只要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就可以先从事一般性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果要从事需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再向主管部门申请。在等待许可期间,创业者可以凭借营业执照着手开展一些筹备工作,这就为企业先期发展争取了大量时间。
三、实施&先照后证&后应注意的事项
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对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许可,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否则,各许可审批部门将对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而未取得、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比如,这次省政府目录中,&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由前置改为后置,但市场主体拿到营业执照后,如果在未取得上述经营资格的情况下而擅自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许可审批的农业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
附:省政府办公厅公布的《江苏省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第一批,共78项)
江苏省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第一批)
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改变服务方向
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
银行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业务市场准入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
经营流通人民币
开办煤矿企业、煤炭生产
免税商店、报关企业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
林区运出木材、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生产
林木种子生产
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境外就业、留学除外)
水产苗种的生产
电影制片单位设立、变更、终止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
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及生产消毒剂、消毒器械
生产转基因水产苗种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
饮用水供水生产、供应
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不含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
种畜禽生产经营
无线电台(站)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娱乐场所
货运经营(危险货物除外)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
设立内资娱乐场所
农业机械维修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设立文物拍卖企业
国际船舶运输、无船承运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
价格评估机构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
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
设立演出经纪机构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
国境口岸内的涉外宾馆,向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提供饮食服务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业务经营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
港口经营、经营港口理货业务
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出租汽车经营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
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国际船舶管理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
相关附件下载
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版权所有
(V1.0.1.13)
(技术支持电话:025-50805)当前位置:
禅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政务公开&>&法规公文&>&政策解读
字体大小:
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出台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访问量: 发布单位:
保护视力色:
经省政府批准,《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以下简称“两个目录”)已经出台。改革大幅精简压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仅保留13项前置审批,将其余108项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前置审批事项压减近九成。现对有关政策解读如下:&&&&一、什么是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和后置审批事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是指在办理工商登记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的规定,须先经有关审批部门批准,凭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证件再办理工商登记的事项。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是指在办理工商登记后,从事依法须经批准方可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什么是先证后照&&& “先证后照”,是指办理工商登记时,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需先向有关审批部门申请,凭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证件,再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营业执照的登记程序。先证后照是现行工商登记制度的一项程序性安排。如申请设立商业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需先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什么是先照后证的改革&&& 先照后证的改革,就是改革工商登记的程序,改先证后照为“先照后证”,除少量工商登记仍需前置审批外,大部分工商登记可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审批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如根据我省公布的《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有108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涉及这些事项的工商登记,可直接向工商登记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再向有关审批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取得批准文件、证件后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如申请药品经营,改革前,需先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办《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该证向工商登记机关申领营业执照;改革后,申请人可直接向工商登记机关申领经营范围含有“药品经营”项目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机关会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统一加注“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经批准的项目,凭批准文件、证件经营。”),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办《药品经营许可证》,取得执照和有关许可证后开展药品经营活动。&&& 四、为什么要改先证后照为先照后证&&& 先证后照的制度设计存在三个方面的主要问题:一是程序设计不够科学。规定先有“证”再办“照”,而“证”的审批往往要求具备相应的场地、设备、专业人员资质等。因尚未取得营业执照,没有主体资格,无法以市场主体的身份租赁场地、采购设备或签订用工合同等,又难以满足办“证”所需条件。二是前置审批事项多而不清,影响市场准入效率。由于历史的原因,各种位阶的法律文件都有设定前置审批的情况,前置审批项目繁多;此外,一些地方或部门出于管理的需要,不断在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上“加码”,要求“把关”;加上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开展了多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审批事项不断调整变化,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究竞有多少,一直不明确,全国也没有一个统一的目录,成为长期困扰企业和登记机关的一大难题,也是造成“办照难”现象的主要原因。三是市场监管效能较低。现行工商登记与经营资格审批相互捆绑的制度,导致部门之间职能交叉,责任边界不清,容易出现监管漏洞,市场监管整体效能偏低。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先证后照的程序设计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亟待改革,改革的方向就是“先照后证”。&&& 改先证后照为先照后证,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部署,是我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先照后证”改革明确写进中共中央改革决定和国务院改革文件。广东省委第十一届三次全会通过的《中共广东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再次明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2012年以来,我省在全国先行一步开展了工商登记制度的改革试验,其中一项重大的改革措施就是先照后证。从改革情况来看,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办照明显提速。通过推行“先照后证”等改革措施,办照时限普遍缩短至5个工作日内,部分事项实现了当天办结、即时办理。二是推动了关联行政审批改革的提速。深圳、东莞等四个试点市(区)前置审批事项压减率达89.4%,关联审批事项压减率达41.4%。三是进一步激发了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今年1-4月,全省新登记市场主体38万户,注册资本(金)7819.4亿元,同比大幅增长39.8%和288.8%。改革社会反映良好,调查显示,社会满意度高达98%。今年1月,省政府批准了《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在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两个领域部署了12项改革措施,全面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要求今年全省基本完成改革任务,其中重要改革措施之一就是先照后证的改革。&&&&五、为什么要编制两个目录&&& 推动先照后证改革措施落地的关键,就是要精简、明确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为此,需要编制两个目录,作为实施这项改革的重要配套和操作支撑。两个目录的出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通过大幅减少及明确前置审批事项,推动“先照后证”改革措施“落地”,有利于真正实现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要求,从根本上解决大量“办照难”问题;通过两个目录的统一实施,推动建立统一的市场准入规则,有利于落实“非禁即入”要求,最大限度放开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同时两个目录的出台也是尊重和保障市场主体经营权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创业积极性,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 六、两个目录是按什么原则编制的,有什么特点&&&&两个目录的编制体现了以下原则:一是依法清理。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作为设定依据的,一律不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二是大幅压减。根据我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前置审批事项,属于市场主体资格审批,直接涉及国家安全、生态安全和人身安全,且社会触及面广、生产经营主体数量多的,原则上予以保留,编入我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其他审批事项原则上改为后置,编入我省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两个目录明确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13项,主要集中在外资准入、公共航空运输、医疗、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领域和行业,这也是基于对这些领域和行业审慎监管的考虑。&&两个目录的编制体现了以下结构特点。一是按行业归类清晰表述。为了便于企业和公众查阅,便于有关部门执行,两个目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范式,结合实际,以行业为主要标准对所列工商登记审批事项作了一定归类,对不宜按行业划分的事项归入“综合”类。分类后,两个《目录》的行业涉及综合、农林牧渔等17个大类。二是表格设计细化审批事项内容。两个《目录》采取表格式方式,详细列明各审批事项的名称、审批证件形式、审批机关以及审批依据,并在备注栏对特别需要说明的事项进行补充解释,为企业办证提供明确指引。&&&&七、我省将如何执行这两个目录&&& 下一步,我省将在三个方面作好两个目录的管理和执行工作:一是根据《广东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规定,由省编办会同省工商局加强对两个目录的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的调整和改革的实际,及时更新目录,向社会公布,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和监督。二是各级工商部门将严格按照两个目录规范实施工商登记,涉及《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应当凭相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证件等,办理工商登记;不涉及《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的行政审批事项,包括属于《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中的行政审批事项的,直接办理工商登记。我省各级工商部门将于5月26日起统一执行这两个目录。考虑到深圳、珠海经济特区已进行商事登记立法,两个特区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执行,可根据特区的实际做好与省两个目录的对接。三是建立各相关审批主管部门与工商登记机关沟通衔接机制,实现部门间登记、审批、监管信息的互通和共享;落实监管责任,按照“谁负责审批,谁负责监管”与行业监管有机结合的要求,进一步厘清部门监管职责,完善后续审批和监管措施;加快转变监管方式,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监管标准体系,建立健全行业监管、属地监管、综合监管相协调的市场监管机制,大力推进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推动市场监管向“宽进严管”转变,进一步提升市场监管效能。&&&&八、两个目录实施后企业将感受到哪些变化&& &两个目录实施,办理工商登记将更加便利,社会各界投资创业的市场准入将更加规范统一、便捷高效。&&& 变化一:市场准入条件进一步规范统一。两个目录出台前,由于全国和全省都没有统一的前置审批目录可供执行,不少地方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和实施了当地的前置审批目录,需要前置审批的事项各不相同,造成全省各地市场准入条件不统一。两个目录公布后,全省各级工商登记机关将统一规范执行两个目录,进一步促进了我省统一的市场准入规则的建立,也为率先实行全省统一的市场监管创造了条件。变化二:企业办证指引进一步明确。两个目录出台前,在我省办理工商登记,需要前置审批的事项究竟有多少,一直不清晰、不明确。目录出台后,将向社会公开公示,企业办理营业执照涉及的前置审批有哪些,哪些已改成后置审批,这些审批的审批部门、审批依据和审批证件是什么,清楚明了。投资人和企业投资决策时有了权威的参考,对投资创业的条件、程序、时限等有了合理的预期。&&& 变化三:工商登记注册进一步提速。两个目录出台前,各级工商登记机关因缺少明确的前置审批目录作指引,难以快速核发营业执照。两个目录的实施,一方面大幅压减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大部分行业的工商登记无需先申办许可证,简化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另一方面,工商登记机关的登记操作获得明确指引,可以清晰作出有关登记事项是否涉及前置审批的判断,进而快速作出登记决定,办理营业执照的速度将全面加快。&&& 九、我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还有哪些内容,推进情况如何&&&&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我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一是“先照后证”的改革,二是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和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改革,三是加强对市场主体、市场活动监督管理,落实监管责任。&& &目前,全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推进顺利。一是注册资本登记改革的各项“宽进”措施已“落地”。从3月3日起,全省全面执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各项措施,包括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简化住所登记手续,简化申请文书表格,换发新版营业执照、停止年检验照工作等。二是“先照后证”改革将全面推开。两个目录出台后,全省将于5月26日起全面推开先照后证改革。三是强化后续监管的改革措施逐步推出。与改革相配套的过渡时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已启用,并与全国联网,实现了登记备案信息的公示功能,为部门协同和社会监督提供了基础。此前,珠三角部分地市已结合实际出台了配套的监管职责分工和措施。全省后续监管制度改革的措施也将在“先照后证”的改革措施落地后逐步配套。&&&&5月19日,省政府召开全省全面推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动员大会,部署全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全面提速提质,从5月26日起,全省将全面推开先照后证、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强化市场监管等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 【小贴士】&& &广东省工商局提示:“先照后证”不是取消许可证,“证前抢跑”不合法。&&&&“先照后证”的改革,改革的是“证”“照”办理程序,不是取消“证”的审批。对经清理后保留下来的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行政审批事项,须在办理营业执照后,持有关申请材料向有关审批部门申办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取得有关部门批准文件、证件后,才能开展需要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证前抢跑”——有照无证擅自从事应获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将受到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查处。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将与各级工商登记机关建立沟通衔接机制,完善后续审批和监管措施,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强化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深圳政府在线--企业开办--前置审批许可
当前位置:
本领域检索
深圳市商事主体行政审批事项权责清单
  一、商事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权责清单
批准文件/许可证书名称
审批监管和行业监管责任主体
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1.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2.《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
《典当经营许可证》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1.《典当管理办法》;&&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
批文(通知、批复)和《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5.《外资企业法》;
6.《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
市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
市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
1.《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
3.《深圳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业务资格认定、变更
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或小额贷款业务资格预核准文件、批准文件
市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
市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
1.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2.《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
《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1、《征信业管理条例》;
2、《征信机构管理办法》;
3、《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关于明确征信机构备案和许可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
批复、无异议函(法人机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监局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监局
2.《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服务机构、基金托管机构、期货公司等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监局 
深圳证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3.《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4. 《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
5.《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6.《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
7.《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8.《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
中国证监会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
《金融许可证》
中国银监会
深圳银监局 
中国银监会
深圳银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4、《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5、《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6、《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7、《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
《金融许可证》
中国银监会
深圳银监局 
中国银监会
深圳银监局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4、《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5、《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6、《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7、《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8、《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9、《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10、《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11、《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中国保监会
深圳保监局
中国保监会 
深圳保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4.《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5.《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
6.《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7.《关于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9.《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10.《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
11.《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
1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代理集团公司、保险经纪集团公司、保险公估集团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控股公司等的设立、变更及终止
批准文件或批准证书
中国保监会
深圳保监局
中国保监会 
深圳保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4.《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5.《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6.《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监管办法(试行)》。
&&& 二、商事登记后置审批事项权责清单
批准文件/许可证书名称
审批监管和行业监管责任主体
境内非金融机构经营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
《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许可证》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免税商店设立
相关批准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
保税工厂设立
《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登记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管理办法》
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登记
《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登记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管理办法》
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
《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注册登记证书》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登记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2.《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1)《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
(2)《口岸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所在辖区检验检疫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含合并、设立分所)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市财政委员会
市财政委员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2.《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3.《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许可
《支付业务许可证》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2.《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设立
《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深圳保监局
深圳保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拍卖企业(分公司)设立
《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初审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2.《拍卖管理办法》;
3.《关于实施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各区安监局(各新区经服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种畜禽生产经营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试行)》。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书》
各区安监局(各新区经服局)
各区安监局(各新区经服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
渔业捕捞许可
《渔业捕捞许可证》/《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
省海洋与渔业局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各区安监局(各新区经服局)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各区安监局(各新区经服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3.《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
4.《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
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经营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各区安监局(各新区经服局)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各区安监局(各新区经服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各区安监局(各新区经服局)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3.《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各区安监局(各新区经服局)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审批
直销经营许可证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直销管理条例》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审核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各区安监局(各新区经服局)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设立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动物诊疗许可证》
各区安监局(各新区经服局)
各区安监局(各新区经服局)
《动物防疫法》
从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各区安监局(各新区经服局)
各区安监局(各新区经服局)
《动物防疫法》
兽药生产许可
《兽药生产许可证》
省农业厅 
《兽药管理条例》
开办兽药经营企业许可
《兽药经营许可证》
各区安监局(各新区经服局)
各区安监局(各新区经服局)
1.《兽药管理条例》;
2.《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广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
 省环保厅
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各区环保水务局(各新区城建局) 
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各区环保水务局(各新区城建局)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7.《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8.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9.《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省环保厅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省环保厅 
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省环保厅 
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3、《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4、《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5、《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6、《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严控废物处理许可
《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
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各区环保水务局(各新区城建局)
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各区环保水务局(各新区城建局)
1.《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3.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
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经营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4.《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 。
从事道路客运站(场)经营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从事出租小汽车营运业务;授予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决定书》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6.《深圳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管理办法》。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3.《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4.《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补充规定(三);
5.《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和经营许可审批程序的通知》;
6.《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下放港澳企业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审批权限的通知》。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性)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非经营性)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4.《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5.《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6.《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7.《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从事港口经营
《港口经营许可证》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广东省内沿海及内河水路运输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许可证》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4.《广东省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5.《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水路运输部分行政审批业务事项的通知》。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3.《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4.《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补充规定三;
5.《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
6.《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3.《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4.《消毒管理办法》。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卫生许可证》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卫生许可证》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医院的设置、执业登记与变更
《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门诊部的设置、执业登记与变更
《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诊所的设置、执业登记与变更
《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医馆的设置、执业登记与变更
《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设置、执业登记与变更
《中医坐堂医诊所筹建批准书》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开办、变更及注销经营性停车场
《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
《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典当行业特种行业经营
《特种行业许可证》
1.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2. 《典当管理办法》。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
 省教育厅
1.《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2.《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3、《教育部关于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4、《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省教育厅 
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
印章刻制业特种行业经营
《特种行业许可证》或 印章刻制许可批文
区公安分局
区公安分局
1.《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2.《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
3.《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4.《广东省印章刻制管理规定》。
旅馆业特种行业经营
《特种行业许可证》
区公安分局
区公安分局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
申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
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2.《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
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
1.《殡葬管理条例》;
2.《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
建设经营性公墓
1.《殡葬管理条例》;
2.《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区民政部门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
《福利企业证书》
区民政部门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号)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和变更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宝安、龙岗区人力资源局、各新区组织人事局、社会建设局
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宝安、龙岗区人力资源局、各新区组织人事局、社会建设局
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2.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3.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4.《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5.《广东省人才中介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6.《关于加强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7.《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8.《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
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
劳务派遣机构的设立、变更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各区(新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各区(新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1.《劳动合同法》;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设立旅行社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除外)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市文体旅游局(受省旅游局委托)
市文体旅游局
区旅游主管部门
1.《旅行社条例》;
2.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设立、变更(出版物印刷企业除外)
《印刷经营许可证》
市文体旅游局
市文体旅游局
区文化主管部门
1.《印刷业管理条例》;
2.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
3.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
4.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5.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6.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出版物出版企业设立、变更
《图书出版许可证》、《报纸出版许可证》、《期刊出版许可证》、《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电子出版物出版经营许可证》或《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市文体旅游局
1. 《出版管理条例》;
2.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3.《报纸出版管理条例》;
4.《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5、《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6、《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音像复制企业设立、变更
《复制经营许可证》
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市文体旅游局
区旅游主管部门
《复制管理办法》
电影制作、发行单位设立、变更
《摄制电影许可证》、《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
市文体旅游局
《电影管理条例》
出版物(含音像制品)批发、零售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区文化主管部门
区文化主管部门
1.《出版管理条例》;
2.《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3.《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4、《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5、《深圳市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
6、《关于促进出版物网络发行健康发展的通知》。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区文化主管部门
区文化主管部门
1.《全民健身条例》;
2.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娱乐场所设立变更
《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
区文化主管部门
区文化主管部门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区文化主管部门
区文化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演出经纪机构设立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区文化主管部门
区文化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区文化主管部门
区文化主管部门
1. 《电影管理条例》;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区文化主管部门
区文化主管部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包装装潢印刷品、专项排版、制版、装订及其它印刷品印刷企业的设立、变更(出版物印刷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除外)
《印刷经营许可证》
区文化主管部门
区文化主管部门
1、《印刷业管理条例》;
2、 《出版管理条例》;
3、《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
4、《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
5、《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6、《深圳市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
音像制作单位及音像制品批发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
区文化主管部门
区文化主管部门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2.《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
3.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实施省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下放和委托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复印、影印、打印企业的设立、变更
《复印、影印、打印经营许可证》
区文化主管部门
区文化主管部门
1.《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2.《印刷业管理条例》。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初审)
省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终审
区文化主管部门
区文化主管部门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经营(乙种)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
区文化主管部门
区文化主管部门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设立文物商店
《文物经营许可证》
省文化厅 
市文体旅游局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3、《广东省文物商业管理办法》。
燃气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
《燃气经营许可证》
市住房和建设局
区建设主管部门
市住房和建设局
区建设主管部门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3.《深圳市燃气条例》。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市住房和建设局
市住房和建设局
1.《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2.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3.《深圳市燃气条例》;
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准(三级及三级暂定)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三级或三级暂定)
市住房和建设局
市住房和建设局
各区住房和建设局(住宅局)
1.《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工程勘察劳务类资质;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丙级及以下资质核准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市住房和建设局
市住房和建设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5.《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
6.《广东省建设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项目》。
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许可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市住房和建设局
市住房和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二级资质核发
《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
市住房和建设局
市住房和建设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消防设施、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二级资质核发
《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
市住房和建设局
市住房和建设局
各区住房和建设局(住宅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二级资质核发
《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
市住房和建设局
市住房和建设局
各区住房和建设局(住宅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二、三级资质核发
《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
市住房和建设局
市住房和建设局
各区住房和建设局(住宅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市住房和建设局
市住房和建设局
各区住房和建设局(住宅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城市管道供水特许经营项目审批
《深圳市城市管道供水特许经营证书》
各区水务主管部门 
1.《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2.《深圳市公用事业特权经营条例》。
广告经营审批登记
《广告经营许可证》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分局
1. 《广告管理条例》;
2.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4.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规范》。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
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
《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4.《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5.《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
6.《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许可与监督办法》。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4.《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5.《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公告》;
6.《关于发布〈首批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
7. 《关于发布〈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8.《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
9.《重点管理计量器具考核必备条件 》;
10《.关于“家庭用”衡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1.《关于明确医用超声、激光和辐射源监督管理范围的通知》;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
国家质检总局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4.《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国家质检总局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4.《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5.《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
6.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 ;7.《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的通知》。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国家质检总局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4.《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5、《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6.《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
7.《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的通知》。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国家质检总局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市场监管局各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国家质检总局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认证机构批准
《认证机构批准书》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流通许可
《食品流通许可证》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分局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证》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餐饮服务许可
《餐饮服务许可证》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分局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开办药品生产、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
《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3、《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4、《关于做好&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5.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
《药品经营许可证》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3、《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化妆品生产许可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批发)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批发)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
市城市管理局
市城市管理局
区城市管理局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养殖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收购、经营单位的审批
《关于同意×××经营利用×××的批复》
市城市管理局
市城市管理局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3.《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
4.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国家林业局
市城市管理局
市城市管理局
区林业主管部门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经营快递业务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国家邮政局
省邮政管理局
市邮政管理局
1、《邮政法》;
2、《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从事烟草零售业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区烟草专卖局
区烟草专卖局
《烟草专卖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及以下资质核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三十条;
(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
(三)《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1993年11月1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五)《广东省建设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项目》(2008年12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六《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11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附注:1、此权责清单的审批监管和行业监管责任主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和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原则而确定。
  2、无需审批的行政管理事项按照行业监管的原则确定监管主体}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登记前置许可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