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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将建全国集中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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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将建全国集中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
  中新网1月21日电 据中央人民银行官网消息,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召开支付结算工作会议,总结2010年支付结算工作,部署2011年支付结算工作任务。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刘士余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提出了2011年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工作的重点任务,其中提出将组织建设全国集中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
  会议充分肯定了2010年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工作取得的成绩。建成运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全国推广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积极推进第二代支付系统及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建设,支付清算系统进一步完善。试点开展银行卡POS小额取现,会同有关部门推广中职学生资助卡,推广支票授信业务,推出2010版银行票据,支付结算手段和工具不断丰富。开展银行卡、票据业务专项检查,合作打击银行卡犯罪和网络赌博行为;组织开展存量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核实试点,进一步完善账户管理制度;建立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监管制度,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支付市场监督管理明显加强。有效利用支农惠农政策,大力推广适合农村特点的非现金支付工具,农村支付环境建设取得新进展。
  会议提出了2011年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工作的重点任务。一是建立和完善新型支付业务管理制度,加强对银行卡收单业务、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预付卡业务的规范和管理;二是开展支付结算执法检查,规范支付结算秩序,维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三是抓紧做好第二代支付系统和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建设,加强支付清算系统应急管理;四是加强票据风险管理,继续推动电子商业汇票应用;五是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进一步加大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力度;六是加强和完善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监督管理;七是组织建设全国集中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八是发布全国支付体系发展规划,完善支付信息分析和披露机制。
  刘士余在讲话中指出,支付体系是经济金融运行的基础。支付清算效率事关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对经济宏观调控、货币政策的传导实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发挥着重要的支撑作用;支付体系的安全事关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与社会安全管理密切相关;支付体系的发展水平是我国金融业国际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支付体系建设和发展取得巨大成就,对支持中央银行有效实施金融宏观调控,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刘士余强调,要充分认识支付结算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时代感、使命感和责任感,创新思路,做好服务,切实加强支付结算法律法规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继续提高支付结算工作水平。一是切实做好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工作,坚持“从严起步”,建立健全审批程序,完善业务管理规章,做到公平、公正、透明。二是认真做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通过执法检查,促进银行机构提高支付结算服务水平。三是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在支付服务市场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做好银行卡相关文件和法规的清理工作。四是大力发展支付产业,积极鼓励支付市场的创新和竞争,不断提高市场效率。五是不断加强支付清算人才队伍建设,加强部门协同,切实提升中央银行的履职能力。
  据悉,2010年,我国支付体系继续保持安全平稳运行,全国各支付清算系统共处理支付业务120亿笔,金额1663.9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36.1%和37.8%。全国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办理支付业务277亿笔,金额905.2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9.4%和26.5%。其中银行卡业务257.6亿笔,金额246.8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30.8%和48.7%;银行卡消费金额增长率持续显著高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率,银行卡渗透率继续快速增加。截至2010年末,我国银行卡发卡总量为24.2亿张,较2009年末增加3.5亿张;其中,借记卡发卡量为21.9亿张,信用卡发卡量为2.3亿张。各类银行结算账户共计33.76亿户,较2009年末增长20%;其中,个人银行结算账户33.5亿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2487万户。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及总行有关司局、企事业单位,中国银联、上海清算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的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编辑:曹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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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管理论文关于银行结算体系建设的思考一、当前我国银行结算体系建设情况作为支付体系的组织者、管理者和监督者,中国人民银行一直致力于推进我国支付体系的建设完善支付规章制度,鼓励推广和创新非现金支付工具,防范支付体系风险,加快中央银行支付系统建设,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化,推动中国支付体系改革发展的进程。(一)基本形成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支付清算网络体系。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完成了大额支付系统在全国的推广运用,系统直接连接全国1500多家金融机构,涉及6万多个银行分支机构,日均处理跨行支付业务45万多笔,金额多达7000亿元,每笔业务不到1分钟即可到账。同时,还成功实现了与中国外汇交易系统、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中国银联信息处理系统、城市商业银行汇票处理系统等多个支付结算系统的连接。大额支付系统的建成运行,实现了我国跨行资金清算的零在途。(二)广泛运用非现金支付结算工具。随着经济金融的快速发展以及技术与金融融合趋势的加强,非现金支付工具在我国支付体系中的地位日益上升,在社会生产生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据统计,2005年1-6月,全国非现金支付交易总金额超过500万亿元。银行卡的发卡规模和交易规模持续增加,银行卡支付功能不断完善,银行卡支付网络开始参与全球支付体系。银行卡已成为我国个人使用最为广泛的非现金支付工具。票据作为我国企事业单位使用最为广泛的支付工具,其使用和流通量也稳步上升。2005年1-6月,全国支票签发额约为160万亿元银行汇票签发额约为31万亿元,商业汇票签发额2.08万亿元。此外,网上支付等创新支付工具和方式也不断涌现。2005年上半年,我国网上支付总交易额超过了50万亿元。(三)出现了一批专门处理支付信息的新型支付清算组织。近年来,除了传统的票据交换所等支付清算组织外,我国陆续出现了一批专门处理支付信息的新型支付清算组织。为了进一步改善对中小金融机构的清算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将批准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为农村信用社提供资金清算服务,并支持成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清算中心,以进一步畅通中小金融机构汇路。(四)实行了有效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目前,我国已制定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完成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在全国的推广应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清理核实亦已完成。(五)进一步完善了银行结算体系监管框架。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国际通行标准,积极参与支付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例如,在现代化支付系统设计中引入实时全额结算机制(RTGS)和付款交割机制(DVP)等国际通行做法。根据重要支付系统核心原则等国际通行标准,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开展我国支付体系的自评工作,积累了支付体系评估经验。同时,我国支付服务网络与境外支付服务网络的联系日益密切,国际结算业务发展态势良好我国与周边国家的支付结算合作不断加强,边贸结算方式不断规范,边境贸易本币结算范围日益扩大。我国支付体系逐步融入全球支付体系,成为全球支付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我国银行结算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一)支付清算系统缺乏统一规划。近年来,我国各国有商业银行相继建立了系统内的电子汇兑系统,目前包括人民银行的电子联行在内,共有五个覆盖全国的异地清算网络。这些支付清算系统由于缺乏统一规划,存在不少问题。首先,五个系统功能趋同,重复建设导致资源浪费严重。其次,系统资源分割,作用有限。由于商业银行电子汇兑系统自成体系,不能解决跨行清算问题,这些相互独立的系统只能局部发挥作用。而且,电子汇兑系统也没有解决市县两级清算速度慢的问题,造成各行承诺的全国24小时到账不能完全兑现。再次,进一步改进难度大。主要是各行在系统建设时,软、硬件没有统一的标准,数据信息格式不统一给系统横向联网造成极大障碍,进一步改造须投入大量资金。(二)结算工具的多样性与功能发挥的局限性并存。目前,商业银行不仅建立了以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本票和支票为主体的结算制度,同时还办理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会计结算业务。结算工具的多样性适应了单位和个人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需求,但这些结算工具,主要是票据功能发挥不够。一方面,票据化结算程度不高,票据使用范围不广,票据结算业务量少。票据法虽然已实施多年,但票据没有成为主要结算工具,票据市场欠发达,除了人们对现金主观偏好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票据结算控制较严,手续繁琐。此外,有的银行只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不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只办理本系统的票据贴现,不办理跨行票据的贴现,影响了客户办理票据业务的积极性。另一方面,部分票据的流通功能弱,支付兑现能力不强。(三)银行结算竞争秩序不规范,服务质量不高。目前我国银行结算竞争秩序还不规范,主要体现在跨行结算业务上。第一,时间长。同样一笔结算业务,跨行业务同城要晚一至两天,异地要晚三至四天。第二,问题多。对代理解付的银行汇票吹毛求疵,如印章不清、密押有误等,搪塞拖延兑付。在转汇业务中,也经常以各种理由退票等。第三,查询难。银行之间的结算业务查询,电查函复或查而不复现象较为普遍,对客户直接上门查询也是马虎了事,极不负责。第四,举报多。部分行把跨行结算作为竞争手段,肆意压票退票,这类违规占到结算举报近九成。(四)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存在四难。1.假身份证、假营业执照和假税务登记证识别难。由于银行与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公安等相关部门没有建立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税务登记信息和个人身份证信息查询关系,因此银行一线工作人员很难对假证件进行有效识别,无法保证开户资料的绝对真实。2.对存款人违反规定处罚难。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五条分别列举了存款人违规开立、使用和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并提出相应的处罚规定,但对存款人的处罚主体、处罚程序和处罚过程中商业银行该充当什么角色未作明确规定,也未对商业银行不作为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罚规定。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运作难。储蓄管理条例规定,储蓄机构只能办理储蓄及代发工资和代收房租、水电费等服务性业务,不能办理转账结算。而根据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以办理个人转账收付。但作为一种新的账户种类,具体应如何操作,并未明确,使个人结算账户在运作中遇到不少困难。4.开户资料的合规性审查和规范难。办法施行后,由于缺乏与工商、税务、各级财政和部队等部门的协调,给开户行在审查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财政批文和部队批文时带来一定的困难。如有的工商营业执照年检换证,有的增资扩股以后换发新证,存在旧证已经开户,新证再开户的现象。有的税务部门未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在先开户再办税务登记、还是先办税务登记再开户问题上存在分歧。再如各级财政实行集中核算、集中支付,行政事业单位在开设零余额账户后原账户该怎么处理等问题上缺乏一致性规定,使得银行在开户审查时存在较大的疑惑,开户资料的规范比较难。三、加强我国银行结算体系建设的对策(一)建立高效、安全、覆盖全国的清算网络。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当前银行结算功能只需一个清算网络就能实现,这是我国银行支付系统的发展方向。具体思路是,由各家银行成立会员制清算机构,重组现有软、硬件资源,实行投资分摊、资源共享,建立一个高效、安全、覆盖全国的清算网络,承担银行的所有清算业务。采取统一清算能节约投资与运行费用,而且能减少人员、便于管理等。一是在纵向管理上,建立和充实从总行到基层行处的结算管理机构,一级抓一级,可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横向服务上,减少多部门、多环节结算服务机构,配备结算专管员,负责本行处结算的组织、宣传、账户管理、柜面服务、质量检查等工作。二是健全结算管理规章制度,如结算岗位责任制、结算业务处理流程与操作规程、清算系统管理规定、机房、微机使用管理规定等。在制定这些规章制度时,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权限管理。即对账务处理实行分级授权,禁止越权操作。2.密码管理。防止非法人员介入系统。3.目标责任管理。对各级人员实行岗位分工,并制定详细的目标责任制。(二)最大限度发挥银行结算工具的作用。现金结算使流通中现金增多,同时增加了诸多不安全因素和人为的重复劳动,因此,发挥银行非现金支付工具的作用十分必要。我国已形成了以汇票、支票、本票和银行卡为主体,汇兑、定期借记、直接贷记、网上支付等结算方式为补充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体系,应针对这些结算工具的特点,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三)规范银行结算竞争,提高结算服务质量。要实现结算服务由无差别向个性化转变。一方面要稳步开展优势传统结算服务另一方面要积极开拓新的服务种类。1.开展结算信息咨询服务,设立结算咨询服务台和查询系统等,帮助客户解决结算疑难问题,鉴别票据的真伪,提供结算账户的存款信息等,并且信息要科学、准确,对提供虚假信息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2.实行承诺服务。包括时间承诺、质量承诺、态度承诺。3.提供节假日服务,增加节假日结算营业窗口。4.设立大户结算专柜和大户接待室,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周到的服务。5.提供上门服务。(四)提高账户管理的专业化和技术化水平。应在实行统一的账户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开发账户管理与大额支付系统、同城清算系统,实现网络资源的信息互动,完成银行账户网络授权申报、审批开立、撤销、变更和信用信息查询的全程自动化处理,利用账户数据库实时对非法账户和违规违法支付行为进行预警和监控,通过系统之间银行账户信息的相互比对,实现对未在人民银行账户数据管理库备案的违规账户及异常变动账户的实时监测,有效防范利用银行账户逃避债、税及进行诈骗等犯罪行为。(五)加大检查监督力度,维护银行结算管理的严肃性。一要成立支付结算专管部门。随着会计核算四集中系统和现代支付清算系统的推广使用,人民银行基层行的会计业务日益萎缩,会计从业人员也显著减少,把银行支付结算监管职能从会计营业部门分离出来,成立专门监管机构的客观条件已经成熟,可充分发挥中央银行支付结算监管职能。二要按属地原则行使结算监管权。银行支付结算监管权宜放至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三是对于较严重和屡禁屡犯的问题,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必要时,可同时停止违规金融机构对外办理部分支付结算业务,严肃银行支付结算纪律。四是建立非现场监管报表、分析资料的专人签收制度,实行台账管理。本着实用原则,完善结算统计报表的种类。加强结算报表的科技投入,利用计算机管理和采集结算业务信息,减少人为差错,提高信息质量。参考文献1付平.我国支付体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N.金融时报,2005-9-6.2许臻.中国支付结算体系及其统一性N.金融时报,2003-5-22.3王建威.银行结算风险防范对策N.金融时报,2002-3-25.4陈雨明.如何监管银行支付结算N.中国经济时报,2003-7-3.5郭家春,梁清豹.浅议银行结算业务存在问题及对策EB/OL.农行网,2004-11-5.6唐闽湘.目前银行结算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EB/OL.中华财会网,2003-12-12.7马清华.银行支付结算业务中存在的问题EB/OL.中国金融网,200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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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的业务处理,加强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建设、维护和管理账户管理系统。账户管理系统设立总行数据处理中心和省级数据处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建立总行数据处理中心,并通过总行数据处理中心对全国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建立省级数据处理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通过省级数据处理中心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是指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年检、久悬、查询、统计、监测等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机构应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机构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部门办理,其他工作部门不得办理。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所在城市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撤销、年检和久悬等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机构应依据有关法规制度,准确、完整、及时地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进行核准;备案类银行结算账
户开立、变更和撤销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或银行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机构可通过书面报送方式、磁介质报送方式或网络报送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和相关电子信息。具体报送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确定。
本办法所称书面报送方式是指,银行机构将存款人相关资料以书面形式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网络报送方式是指,银行机构按规定格式将存款人相关信息录入账户管理系统待核准数据库,同时将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在网络报送方式下,银行机构可对待核准数据库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进行增加、变更、删除和查询。
本办法所称磁介质报送方式是指,银行机构按规定格式将存款人相关信息导入磁介质,连同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一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是指存款人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或撤销等手续时,向银行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和申请书等相关资料。
第九条 银行机构应对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并确保书面相关资料和相应电子信息的一致性。
银行机构采用书面报送方式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依据审核合格的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将相关信息准确、完整地录入账户管理系统并进行业务处理。
银行机构采用网络报送方式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以银行机构代码和账号读取账户管理系统待核准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与审核合格的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核对无误后进行业务处理。
银行机构采用磁介质报送方式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磁介质信息报文导入待核准数据库,以银行机构代码和账号读取相关信息,与审核合格的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核对无误后进行业务处理。
业务处理成功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打印开户许可证,在有关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后,留存
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将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送银行机构交存款人;业务处理不成功的,应在有关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后,将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退回银行机构交存款人。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与公安、工商、质(技)监、税务、财政等部门实现有关信息的共享,通过依法移送银行结算账户数据或依法提供协助查询,实现账户管理系统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的充分利用;通过依法从相关部门的信息系统采集数据或在线查询,实现对存款人相关信息真实性的验证。
中国人民银行从支付管理信息系统(PMIS)和同城票据清算系统采集有关账户信息,与账户管理系统存储的账户信息进行比对,实现对银行结算账户的非现场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建立健全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授权制度、业务复核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和管理,防止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处理“一手清”。
账户管理系统的运行工作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具体运行时间由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规定。
第二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存款人名称、存款人类别、存款人注册地(住所地,下同)的地区代码、银行机构代码、账号、开户日期等重要信息提交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审核。
存款人类别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有字号个体工商户、无字号个体工商户的,还应提交其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存款人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还应提交其组织机构代码。
存款人因“转户”原因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再次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还应提交其原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
在网络和磁介质报送方式下,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对存款人类别、注册地地区代码、账号等信息进行复核。
存款人符合基本存款账户开立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当地应将存款人的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
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下同)姓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证明文件种类、证明文件编号、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币种、注册资金金额、产业分类、行业归属等信息提交账户管理系统。
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的,还应提交其税务登记证(国税或地税)编号,或录入其无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文件或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
存款人有上级法人的,还应提交其上级法人的信息,包括: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组织机构代码证;
存款人有上级主管单位的,还应提交其上级主管单位的信息,包括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单位名称、单位负责人的姓名、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组织机构代码;
存款人有关联企业的,还应提交其所有关联企业的信息,包括关联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组织机构代码。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交信息后,发现提交的存款人上级法人或上级主管单位的名称与账户管理系统中存贮的相关信息不一致的,应依据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进行核对。提交信息有误的,应依据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对提交信息进行相应修改;提交信息无误的,可继续进行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业务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业务处理后,应将账户管理系统显示的信息与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进行核对。核对不一致的,应依据书面相关资料进行相应修改;核对一致的,应录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编号,打印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副本和存款人密码。打印出错的,可进行重打或补打。
存款人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账户管理系统显示的信息与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进行核对。核对不一致的,可退出业务处理或依据书面相关资料进行相应的修改;如需修改存款人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和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的,应由其高级业务主管授权。
存款人申请开立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银行机构代码、账号、资金性质、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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