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受灾转正申请表怎么写写

中国裁判文书网
&&/&&&&/&&&&/&&
刘勤芳与上海五齐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奉民三(民)初字第1514号原告刘勤芳。委托代理人顾益梅(系原告刘勤芳之女),住同原告刘勤芳。委托代理人林报春,上海润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五齐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朱仁官,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洪刚,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勤芳诉被告上海五齐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勤芳及其委托代理人顾益梅、林报春、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洪刚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勤芳诉称,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承包土地,并向被告支付费用,合同期限为日起至日止。然而,原告一直认为有效并奉行的合同,却在最近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自2013年12月起,原告将无法继续在原有土地上劳作,土地将被案外人联民村村委会收回。因此,直接导致原告无法继续承包经营土地,为此,原告蒙受了较大的损失,而这责任和后果必须由被告承担。故原告诉讼来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人民币(下同)468,490元(包括1、剩余五年合同期内自日起至日的可得利益损失447,990元;2、就合同效力问题与联民村村委会诉讼所支付的诉讼费用20,500元)。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为: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投资建设的地下水道及地面道路设施补偿费19,880元;3、判令被告支付与村委会诉讼产生的律师费28,000元。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上海市五齐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份,证明被告承诺土地由原告承包,从日至日。2、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在一审中被告从来没有表态说合同无效。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其中第七页中明确认定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是被告的无权处分行为。4、照片两张,证明原告诉请中的投资确实存在,窨井在地下,共计124米,每平方米120元,由原告出资建造;以及地上砖块铺路5,000元。5、仲裁裁决书一份,证明村委会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无效,要求收回土地,原告属于被动应诉。6、情况说明(盛某某证词)一份及证词两份,证明被告的原法定代表人出具证明,证明被告有权与原告签订土地流转合同。7、收据一份,证明被告曾在日收取原告1,000元虾塘租赁费。8、孙玉飞承租土地合同一份,证明被告除了与原告之外,也与其他村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9、律师交涉函四份,证明在争议出现后,原告多次发函给村委会,原告对合同无效表示不认可。10、营业执照、成员大会变更决议、申请表、章程、大会纪要、任职文件各一份,证明被告性质是集体经济组织,盛某某是法定代表人身份以及庄妹、沈瑛的股东身份。11、共耕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一份,证明共耕村农工商合作社的土地承包合同一直是有效履行的,共耕村农工商合作社和本案被告都是属于集体经济组织。1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取得和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土地整理复垦计划任务的通知各一份,证明之前签订的平整鱼虾塘的补偿,是养殖业变更为种植业的补偿,原告并没有获得平整之后土地被收回的补偿。13、奉城镇协新村鱼塘补偿协议一份,证明其他人家也是收到鱼塘的变更为土地的补偿,不包含土地被收回的补偿。14、律师费发票两份、法律服务协议一份,证明在上一个案件中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被告上海五齐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请求法院判决驳回。第一,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仅成立而未生效,标的92.70亩土地,签约前原告即作为土地承包人使用、收益;原、被告签约时,原告与上海市奉城镇共耕村村民委员会(2008年与启民村合并为联民村)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未到期。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被告非92.70亩土地的发包人,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如需生效,应符合两个条件:1、原告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即案外人共耕村提前解约;2、被告得到集体土地所有权人追认。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生效的前提下,原告选择与土地权利人继续履行前期的《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在2008年11月底后视为不定期),并继续向土地权利人而非被告缴纳土地流转费用,应当视为原告已明知与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履行不能,自始未生效。第二、日,原告与土地权利人签订《平整鱼虾塘协议》,终止了上述不定期的土地流转关系,并得到了相应补偿。很明显,解约时原告十分确定,与其履约的一直是土地权利人而非被告,否则解约的对象应指向被告。另,鉴于两份合同的标的物相同,原告不应对同一合同标的享有两份补偿或赔偿。不同意支付律师费,在此类案件中,律师费不应予以支持。被告针对其辩称向法庭提交了土地承包合同一份,收据四张、平整鱼虾塘协议一份,证明原告与案外人先前有合同,与被告签约之前这个合同没有到期,原告支付的费用都是给案外人村委会而不是给被告的,故原、被告并没有去履行双方之间的合同,双方的合同没有约束力。原告签订的平整鱼虾塘协议已经被一中院认定是一份解约的协议,原告已经得到了补偿。经当庭质证,原、被告对相对方提供的证据发表了各自的质证意见。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合同成立未生效。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与村委会的合同到2008年10月止,从日到后面合同履行中,原告的费用都是支付给村委会而非被告。日原告与村委会签订的平整鱼虾塘协议被一中院认定是解除合同关系的协议,原告也得到了490,000元补偿,解约是由原告与案外人村委会达成的。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被告的合同签订后,原告并没有与被告履行合同,而是和案外人履行先前的一份合同。对证据4认为水道的形成时间是在原告与案外人村委会合同履行期间,解约的时候原告已经获得的案外人的补偿或者赔偿,现在原告重复要求赔偿没有事实依据。对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相应的诉讼费用开支并不是必要的。对证据6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合同效力不是被告决定的,村委会没有追认,所以是无效的。对证据7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一中院已经查明这笔费用并不是租赁费,而是入股金,与本案土地流转费没有任何关系。对证据8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本案无关联。对证据9真实性不清楚,没有寄给被告。对证据10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被告是集体经济组织,没有这样的称谓,村委会的成员和被告的股东是两个不同的关系,不能因此承担连带的民事责任关系。对证据11真实性不清楚,认为与本案无关。对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是原告与案外人的关系。对证据13真实性不清楚,认为与本案无关。对证据14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且以该价格收取律师费依据不足。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对于土地承包合同,认为没有到期并不影响,原告一直都是按照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在履行;对于收据,认可交过这些费用,但与本案无关,缴款的路径和时间只能反映原告交钱的事实,并没有反映出因为最终合同无效导致的双方责任问题;对鱼虾塘平整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可以证明原告的主张,由于原、被告的协议无效导致了现状。上述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5、6、7、10、12、14及被告提供的证据,相对方对真实性均无异议,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8、11、13,因与本案无关,故本院不予认定。对原告提供的证据9,因非寄给被告,故本院不予认定。另,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传证人盛某某出庭作证。证人盛某某述称,其于2003年起担任被告理事长直至去年为止,当时是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与原告签订的流转合同是其与沈瑛两个人经办的。因2008年并村后,共耕村的村民委员会公章没有了,要重新发联民村的公章;其当时也担任共耕村农副主任兼理事长职务,所以与原告的合同盖了被告的公章,这个公章也是有效的。当时与原告在内的三个农户签订了流转合同,三份合同都是有效的。在2011年的时候因为村里要搞一个工程,其就要求原告不要种了,给原告点补偿,但原告坚持要种,当时给予原告补偿就是基于原告与被告的合同是有效的。村里与原告签订《平整鱼虾塘协议》,是区里给原告的鱼虾塘土地还耕的补偿,不是作为村里土地收回的补偿。当时原告平整的92.70亩土地是属于被告,原告支付了1,000元加入了被告的费用。被告没有与村委会签订过土地流转合同,被告与原告签订流转合同的时候也没有得到村委会的授权。其作为村委会农副主任熟悉土地政策,其认为被告是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发包土地。原告对证人证言认可,认为证人说的符合事实。被告对证人证言有如下异议:1、合同有效还是无效不是由签约人来定的;2、合作社是否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也不是由自然人确定的;3、被告是否有流转土地的权利也不是由被告自己来确认的,而是由法律法规确认的。对证人的其他证言无异议。本院对双方无争议的证人证言部分依法予以认定。基于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日,原告与上海市奉城镇共耕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一份,约定:原告承包位于共耕村二组、三组内的农田92.70亩;承包期限自2002年11月至2008年11月底止。2008年期间,经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批复,共耕村和启民村合并成立联民村。日,原、被告签订《五齐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份,约定原告承包上述92.70亩土地,流转期限自日起至日止;流转费用每年35,000元。该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1,000元费用加入被告的合作社,后该费用由被告退还给原告。日,原告与上海市奉贤区联民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联民村委会”)签订《平整鱼虾塘协议》一份,约定鱼虾塘平整时间自日开始,原告在12月1日前将塘上所有的设备搬离现场;平整鱼虾塘补贴资金,根据土地账面数面积每亩一次性补贴5,000元整,原告平整土地面积108亩;平整费由联民村委会负责,所有电器设备房屋农作物、花草树木由原告自行处理,不作补偿;平整后鱼虾塘土地处理意见,原来的养殖塘属原告签协合同面积,由原告自行安排;属集体流转地,由联民村委会安排,原告必须服从。该协议签订后,联民村委会对原告承包的土地进行平整并支付原告补偿款。另查明,日,联民村委会向上海市奉贤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双方的土地流转合同并支付自日起的流转费。日,上海市奉贤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2012)沪奉农裁字第006号裁决书,裁决终止双方的流转关系、原告支付自日至日止的土地流转费共计46,000元。原告不服裁决,诉至本院,要求判令:1、继续履行原告与联民村委会的流转合同;2、原告不予支付土地流转费46,000元(后撤回该诉请);3、联民村委会支付履行流转合同产生的各种费用及补贴652,862.40元;4、联民村村委会支付履行流转合同造成的损失60,000元。日,本院作出(2012)奉民三(民)初字第27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确认原告和联民村委会之间的土地流转关系于日解除;二、原告将流转土地92.70亩归还联民村委会;三、联民村委会支付原告补偿款40,000元;四、原告支付联民村委会自日起至土地实际归还日止的土地使用费(计算方式:按每年35,000元计算);五、对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上诉于一中院,一中院于日作出(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90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系争土地的发包权应当由联民村委会行使,被告作为由五个自然人出资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并无证据证明其拥有对系争土地的处分权,因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五齐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再查明,原告就与联民村委会一案,已支付一审诉讼费用6,200元及二审诉讼费11,388元,两项合计17,588元;已支付律师费28,000元。本院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被告未得到联民村委会授权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出租给原告,属无权处分,故原、被告签订的《五齐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明知自己无权处分系争土地,仍与原告签订流转合同,存在较大过错;原告在未查明被告是否有权处分的情况下,与被告签订流转合同,亦存在一定过错;故本院认定导致本案合同无效,原、被告双方均存在过错,但原告承担次要责任,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剩余合同期的可得利益损失447,990元的诉讼请求,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与联民村委会诉讼所支出的诉讼费损失20,500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庭审中均确认原告支出的诉讼费用为17,588元,该费用系因原告信赖与被告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而产生,故该笔费用为原告的损失,应由原、被告双方根据双方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本院认定被告应赔偿原告诉讼费损失14,070.40元。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建设地下水道及地面道路设施补偿19,88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该建设系由原告于2001年铺设建造,在原告与联民村委会签订的《平整鱼虾塘协议》中,亦对该费用进行了结算,故本院对原告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律师费损失的诉讼请求,因无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五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五齐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勤芳诉讼费损失人民币14,070.40元。二、对原告刘勤芳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27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审 判 长 张 慧代理审判员 苏 姝人民陪审员 杨士芳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伟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
Copyrights(C)最高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欢迎来到淮北先锋网!
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投稿邮箱:
当前位置: &&
杜集区段园镇大庄村葡萄专业合作社组织开展冬季技术指导
&&&&& 为提高葡萄产量,促进广大村民增收致富,日上午,杜集区段园镇大庄村葡萄专业合作社党支部组织协会部分技术人员、葡萄种植大户深入田间地头, 实地进行现场技术指导。
&&&&& 在大庄村葡萄种植园,葡萄协会技术员张长文结合葡萄冬季生产管理的特点,悉心传授自己多年来的葡萄种植经验,为葡萄种植户送去最新的科技和种植知识,指导群众进行冬季葡萄修枝、施肥,解答群众生产中遇到的病虫灾害等疑难问题,并现场进行葡萄种植管理指导,受到农户欢迎。通过他悉心的传授,种植户们收获颇多,不仅开阔了视野,掌握了技术要领,增长了管理知识,对对我去葡萄产业更好更快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 据大庄村党总支书记、葡萄合作社理事长兼支部书记张斌介绍,为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在发展农村经济中的组织带动作用,更好地依托产业链条把农民组织起来,促进广大村民增收致富,大庄村葡萄专业合作社于2014年12月成立党支部。在工作中,党支部着眼于美好乡村建设,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不断加强对葡萄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引导和服务,努力提高农民的市场适应性和竞争力。
&&&&& 据了解,大庄村葡萄专业合作社目前已经形成6000余亩种植面积,带动了周边农村的葡萄种植,辐射种植面积达到20000余亩。张斌表示,把党支部建在产业链上是党建工作的发展趋势和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方向,要从一开始就把党建工作规范起来。下一步,重点要做好党员的接收和发展工作,不断壮大党员队伍,努力把技术骨干培养成党员,把党员培养成骨干,加强党组织建设,扩大党组织影响力。同时,将根据产业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在加强农民党员归属感的同时,切实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更好地推进葡萄产业健康、快速发展,让&支部+合作社+农户&的党建模式带着群众共致富。
责任编辑:djq
全国党建网站
淮北市党群机构
省内先锋网站
淮北市政府机构
建议:使用IE6.0以上版本的浏览器、以下显示模式浏览此网站,将获得较好的效果!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05 淮北市委组织部&&协办单位:淮北市农村综合经济信息中心
淮北市委组织部党员电化教育中心电话:&&技术部电话:
技术支持:安徽智农网络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农村养殖种植专业合作社如何申请办理_百度知道
农村养殖种植专业合作社如何申请办理
先到你们县工商局办理申请表给你的合作社起个好听的名字,待一个工作日后,工商局会通知你,已经审查过了,没有异议,在按照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最快两个工作日,就ok了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目前对资金没有限制,目前国家对农户生产都是免税,建议可以多点注册资金,名字如果没有重复的当场可以给你确定,比如你是山东枣庄的,再者人数必须有三个农民以上,手续办完可以正式开始搞,可以在村子找找共同经营的人员一起搞,然后将有关注册登记表签好后,税务登记暂时可以不用办理,一般是地区+牌号+行业+合作社,主要还是你负责,需要他们的有关资料,然后到当地工商局去签名称登记预审表,一般几日就可以办理完,可以是山东枣庄洪福养猪合作社农村专业合作社目前国家都是有扶持政策,为了增加信誉度,几千元几万元都可以
在所在地工商所办理。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回答者:
专业合作社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 国内新闻
临渭向阳红葡萄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果农支招解困
9:45:00 来源:临渭区农业局&&作者:刘春英
3月下旬,针对临渭区部分4年左右的红提葡萄树杆因气候干旱,出现干枯、裂杆、花芽萌动差、挂果差、果穗弱等现象,向阳红葡萄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宝小平积极与山东省农科院专家团及时进行沟通,研究制定了一套立体式的救治方案。并在合作社新店村四组任社员-下吉镇普胜家的果园进行试用。在取得显著效果后,合作社于4月5日召集服务站站长和社员代表进行现场观摩,发放宣传资料千余份,悬挂宣传横幅百余条,指导社员和群众进行科学救治。截止目前,已救治受灾果树千余亩,努力把广大果农的损失降到了最低。上一条:下一条:
编辑:小碗
声明:1、凡本网注明来源:第一食品网的所有稿件,版权均属于第一食品网,在使用本网所属内容时必须注明“来源: 第一食品网”及原创作者姓名。
2、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第一食品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联系电话:0-521。}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答辩申请表怎么写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