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人民法院2o14年度破坏森林的后果罪有那几位

二O一四年度湖南省最具影响力法治事件入围候选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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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四年度湖南省最具影响力法治事件入围候选事件
发布时间:    信息来源: 湖南日报    作者:湖南日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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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1&湖南法院强力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
&&&&2014年,湖南高院通过健全裁判文书上网制度,开通案件审理情况实时查询平台,对社会关注案件开展庭审图文、视频直播,利用12368执行短信互动信息系统建设执行信息公开平台等措施,强力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让人民法院审判权、执行权在阳光下运行,增进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认知和理解,从而更好地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1022&衡阳市中院审结被告人赵枫生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
&&&&被告人赵枫生于日在网上看到恐怖组织突厥斯坦伊斯兰党领导人曼苏尔申明对北京天安门广场金水桥发生汽车爆炸案负责后,在互联网上通过电子邮箱以群发信件的形式,&公开煽动采用暴力恐怖袭击方式颠覆国家政权,为恐怖组织出谋划策,情节恶劣。该案受到湖南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关注。日,在公安、国安、武警、宣传等部门配合下,衡阳市中院对该案当庭宣判,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被告人赵枫生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人民网、凤凰网、新浪网、湖南日报等数十家新闻媒体对该案的审判进行了报道。
& &&1023&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推行审判长负责制改革
&&&&2014年,冷水滩区人民法院率先实行审判长负责制的审判方式改革。经过宣传动员、考试考核、选拔确认等阶段,确定31名审判长人选,并由审判长选择普通法官、辅助人员组成相对独立的合议庭,建立责权对等的审判长负责制,并配套推进了速裁快审、爱心调解两大改革,初步建立起了以合议庭为办案主题和管理单元的工作格局,形成了更加符合审判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极大的释放了“审判生产力”,得到了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肯定和好评。
& &&1024&南岳区人民法院设立旅游速裁法庭为游客排忧解难
&&&&2014年7月,南岳区人民法院成立旅游速裁法庭,专门化解游客在南岳发生的旅游纠纷。法庭自运行以来,通过采取灵活的立案调处方式,为游客依法维权提供了便利,截至2015年1月,共处理游客旅游纠纷案件75起,接受旅游咨询518人次,案件调解、执兑率100%,被游客亲切地称为“贴心的便携式法庭”。湖南红网、湖南卫视多次报道了南岳区法院这一做法。9月,中央群众路线教育网专篇点评了这一工作经验。
&&&&1025&湖南省检察机关成功查办衡阳破坏选举案
&&&&2012年12月,在衡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出现了严重贿选事件,共有56名当选的省人大代表存在送钱拉票行为,有518名衡阳市人大代表和68名大会工作人员收受钱物,涉案金额人民币1.1亿余元。日至2014年5月,省检察院抽调办案骨干402人成立专案组,对该案进行全面调查,共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65件68人,涉及破坏选举罪、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行贿罪五个罪名,经法庭审理,全部作出有罪判决。该案的成功查办,有效维护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尊严,对我省乃至全国民主法制建设产生深远影响。
&&&&1026&长沙市检察机关查办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该案系我国司法机关首次大规模对一家国际知名企业在华公司涉嫌商业贿赂的行为进行查处,社会影响重大,案情特别复杂。长沙市检察机关牵头成立5?09案公诉专案组,抽调全市公诉精英十余人,历时近一年,共指导公安机关收集书证1万余份,调取电子证据242G,询问犯罪嫌疑人46人询问证人154人,听取律师意见50余人次,研究处理法律适用疑难问题60余个,顺利完成引导侦查取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工作。所起诉的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被判有罪,葛兰素史克被判处罚金人民币30亿元。该案的成功办理,为我国打击跨国企业商业贿赂树立了典范,对我国治理医疗行业不正之风,促进医疗改革产生积极影响。
& &&1027&韶山检察院着力构建新形势下检群关系
&&&&2014年,韶山市检察院围绕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有效落实,用法治精神探索构建新形势下的检群关系,大力推进选聘检察民情员、检察民情微信群、检察民情站、检察民情热线、检民互动网站专栏、检察民情日活动、“检察百姓情怀”电视专栏等14个检群关系工作平台的建设,着力构建检察工作与群众诉求充分交流和有效作用的良性互动体系,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被正义网等媒体赞誉为“韶山模式”,被省委政法委、省检察院推介,并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的充分肯定。
&&&&1028&《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出台
&&&&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定于日起施行。《办法》共六章四十六条,对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措施、法律责任等都作出了全面规范,尤其在禁毒工作举报奖励、加强禁毒从业人员职业保障、落实邮政物流行业实名登记及验试制度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该《办法》的出台,对于推进我省禁毒工作社会化进程,提升各级各部门禁毒工作能力和水平,遏制我省毒情形势蔓延发展势头,保障人民身心健康和安定有序社会秩序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 &&1029&省司法厅主导建立环湘“6+1”省际边界矛盾纠纷联防联调协作体系
&&&&日,在湖南省司法厅积极主导和协调下,湘鄂赣粤桂黔渝七省边界矛盾纠纷联防联调协作座谈会在长沙召开,七省司法厅(局)长共同签署了《湘鄂赣粤桂黔渝七省边界矛盾纠纷联防联调协作协议书》,标志着环湘“6+1”七省边界矛盾纠纷联防联调协作体系正式建立。我省边界地区初步形成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和人民调解组织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边界地区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化解了大量边界矛盾纠纷,真正实现了边区安定有序,边民安居乐业。该做法在全国属首创,中央办公厅的《每日汇报》、司法部简报和《法制日报》均对此进行了重点报道。
& &&1030&隆回县运用人民调解手段成功处置沪昆高速邵阳段“7?19”特大交通事故
&&&&日,沪昆高速邵怀段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造成5台车辆烧毁,55人死亡、6人受伤。事故发生后,隆回县召开紧急会议部署事故处置工作,县级领导全员参与。该县确定以事故发生地隆回县三阁司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由交警和负责“一对一”接待服务的县直机关单位派人协助,以人民调解的方式对事故理赔进行调解。7月28日,55名遇难者的亲属全部签订协议,办好理赔手续返回,遇难者遗体全部火化。隆回县利用人民调解的独特优势,坚持“公平公正、平等自愿、合法合理”的原则,在不到10天的时间内,高效快捷稳妥地完成了“7?19”特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善后理赔工作,得到了遇难者亲属的充分认可和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的高度肯定。
& &&1031资兴市在全省率先全面推行“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
&&&&2014年,资兴市在全省率先全面推行“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全市45名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分别免费担任6-7个村(社区)的法律顾问,实现了法律服务从业人员与基层组织和群众互利双赢和“三个减少”(矛盾纠纷明显减少、群众上访明显减少、案件发生明显减少)目标,一年来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99件,挽回经济损失466.2万元,帮助基层化解矛盾纠纷1365件,调解成功1315件,涉调金额近2000万元,有效促进该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在全省起到了良好示范作用。
&&&&1032&湖南国税全面开展打击惩治虚开虚抵和骗取出口退税违反犯罪专项行动
&&&&2014年,湖南省国税局全面开展打击惩治虚开虚抵和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通过上下共管、内外协同、创新手段、打防并举,全年共计查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603起,同比增长463.55%,查补收入7.91亿元,同比增长136.58%;查处出口骗税案件107起,查补收入3822.21万元,打掉了一批涉税违法犯罪团伙,有效遏制了虚开虚抵和骗取出口退税的猖獗势头,进一步推动形成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风气,得到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好评。
&&& 1033&湖南省森林公安局侦破胡大儒等人非法收购、出售、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
&&&&2013年3月至2014年10月,湖南省森林公安局成功侦破以胡大儒、刘建平为首的特大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打掉两个从越南、缅甸等地走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入境,经云南、广西等地转运长沙,再由长沙向福建、四川、广东等地辐射的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犯罪网络,抓获犯罪团伙成员47人,逮捕17人,查证非法交易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穿山甲1058只,娃娃鱼220只,熊掌116只,涉案价值高达2500多万元。该案有力打击了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促进人与动物、人与自然和谐共处起到了积极作用。
&&& 1034&湖南保险业推动建立涉保案件诉调对接机制
&&&&2014年,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与长沙市中院合作建立涉保案件诉调对接机制,建立定期交流制度、培训制度、诉调对接案件通报制度、疑难案件探讨制度、典型案例汇编制度。与岳麓区法院合作设立涉保案件调解室,实行涉保案件值班调解制度。在雨花区试点建立了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四位一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处理模式。一年来共调解涉保案件233件,涉案金额2380余万元。涉保案件诉调对接机制的建立和运行,为涉保案件当事人打通从调解到诉讼的维权渠道,实现了当事人、保险行业、人民法院多赢格局,取得良好成效,社会反响强烈。
& &&1035&沃尔玛常德分店关店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圆满结案
&&&&2014年3月,沃尔玛常德分店因闭店引发劳动纠纷,在店工会的组织下,该店69名员工集体维权。4月,69名员工和店工会分别向常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常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坚持“先调解后仲裁,调裁结合促和谐”的原则,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促成63名员工与沃尔玛方达成和解,驳回店工会和职工的仲裁请求。该案是我国以基层工会名义提起履行集体劳动争议仲裁的第一案,通过此案的仲裁裁决,对如何加强外资企业基层工会建设,发挥基层工会作用,完善相关法律具有借鉴意义。
&&&&1036&湖南省开展县级人民政府法治形象评议活动
&&&&2014年,湖南省法学会程序法学会发起一项县级政府法治形象评选活动,以民间组织的形式,联合省法学界20余名法学专家,对全省123个县级政府的“法治形象”逐一进行现场评议打分。考评计分内容分为政府网站信息公开情况、规范性文件颁发使用情况、县级政府外在形象、市民对当地政府法治状况问卷调查四部分。活动耗时约半年,通过网上收集各个县级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实地调研每一个县市区资料,12月27日-28日,评委们完成了最后评议。针对县级政府法治形象进行评比,由民间组织给政府颁奖,这在全国尚属首次,对促进县级政府克制权力冲动,养成法律思维,接收法律约束,习惯依法决策和依法用权起到了积极作用。
&&&&1037&邵阳市领导包案运用法治思维解决陈年涉法涉诉积案
&&&&2014年,邵阳市认真开展领导包案化解信访积案工作,市、县两级领导全部参与包案,各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合力攻坚,聚焦剖析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信访问题,集中力量化解一批疑难信访积案。在化解包案过程中,该市还启用律师团体,对90件重点积案进行一对一对接,引导上访人依法依规提出诉求,为上访人提供法律咨询,按法定程序终结化解群众涉访涉诉问题,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解决陈年涉访涉诉积案,从源头上减少赴京非访的发生。一年来全市共有326件群众反映强烈、久拖不决的疑难信访积案得到有效化解,得到了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高度肯定和大力推介。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简报形式进行了专题推介。
&&&&1038&常德“1?18”假记者敲诈勒索案成功办结
&&&&常德“1?18”假记者敲诈勒索案涉案人成某某、闫某某自2010年以来,假冒新闻记者身份,以新闻监督的名义,大肆进行新闻敲诈,先后在省内长沙、常德、湘潭多地作案10余起,强行索取公私财物计30万元人民币,数额巨大,严重破坏了新闻媒体公信力。湖南省、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先后将该案列为重点案件挂牌督办。日,该案由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涉案人成某某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闫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罚金4000元。该案的成功办结,对于维护新闻媒体的公信力和健康的新闻传播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 1039&长沙县福临镇政府状告生猪养殖户违约
&&&&2014年8月,长沙县福临镇政府以合同违约为由将张某等7名领取了较大金额补贴却违约的生猪养殖户告上法庭。法庭上,福临镇政府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说法律,最终让张某承认了错误,双方调解结案。其他违约户在旁听此案后也意识到错误,自觉拆除猪舍严格履约。福临镇政府摒弃传统强制执法方式,利用法律武器,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养殖违约事件,化解官民矛盾,体现了政府部门新型行政管理方式的服务式和法治化特点,彰显了政府部门运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能力的提高。该案被新华社等多家媒体广泛报道,并被誉为现代政府依法行政的典范。
&&&&1040&辰溪县全面推行“221”便民服务体系建设
&&&&2014年,辰溪县全面推行“221”便民服务体系建设,通过建立科学管理制度有效规范权力运行,夯实群众事务办理平台和民情信息服务两大平台,畅通自上而下联系服务群众渠道和自下而上代办群众事务渠道,成功探索出了把服务送到群众家门口新模式,初步实现了“为民服务全覆盖,群众办事零距离”的目标,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一年来,县乡干部共为3万余人次提供了网上政务咨询服务,党员干部累计代办群众事务2万多项、“代言”群众意见建议2500余条,帮助群众解决各类实际困难1万多个,2000多起矛盾纠纷由此得以及时化解,极大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本版图文由湖南省委法治湖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
&&&&群众投票方法:
&&&&详情请登录红网或“法治湖南网”“2014年度湖南省最具影响力法治人物暨法治事件评选活动”专区,按相关要求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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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投票咨询电话:8
&&&&省委法治办电话:3
(来源:湖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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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2000〕36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为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
  (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
  (二)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四条 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第五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第六条 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第七条 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滥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盗伐、滥伐珍贵树木,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十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
  (二)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
  (三)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
  (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一百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五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十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 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零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以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定罪处罚:
  (一)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木被采伐数量在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三)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被滥伐的;
  (四)批准采伐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情节恶劣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三条 对于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
  对于买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经营许可证明,同时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四条 聚众哄抢林木五立方米以上的,属于聚众哄抢“数额较大”;聚众哄抢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的,属于聚众哄抢“数额巨大”,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
  第十五条 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六条 单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解释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
  本解释所称“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
  第十八条 盗伐、滥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定罪量刑问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的精神,规定本地区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解释第四条、第六条规定的数量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量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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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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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  &&&&&&&&&&&&&&&&&&&&&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  为依法惩治破坏林地资源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  第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  (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  第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十亩以上;&
&&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二十亩以上;&
&&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或者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毁坏。&
&&  第三条&&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亩以上;&
&&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四十亩以上;&
&&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六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十亩以上或者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二十亩以上毁坏。&
&&  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林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一)林地数量合计达到三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
&&  (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价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
&&  第五条&&实施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价额达到六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六条&&单位实施破坏林地资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关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  第七条&&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且未经处理的,应当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关于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林公治[200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公安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森林公安局,内蒙古大兴安岭、黑龙江森工、大兴安岭森林公安局,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长春森林公安培训中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以下简称《解释》)已于日通过,并于日起施行。现就执行《解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迅速组织学习,全面掌握《解释》精神。《解释》是森林公安机关办理非法占用林地等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各级森林公安机关要迅速组织全体执法民警认真学习,掌握《解释》的具体规定,吃透精神,确保《解释》的正确运用和有效执行。
&&& 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说明。
&&& (一)非法占用林地刑事案件由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未建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地方,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具体立案标准我局将与公安部法制局协商一致后共同发布。
&&& (二)《解释》未对林地的范围进行界定,对行为侵害的对象是否属于林地,应当依据《森林法》第3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相关规定确定。
&&& (三)行为人非法占用林地同时又有盗伐、滥伐林木以及其他造成林木破坏行为的,森林公安机关应当全面侦查,查清与案件有关的全部事实和情况,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1〕5号),《刑法修正案(二)》施行之日(日)起、《解释》实施前行为人非法占用林地,达到《解释》规定的追诉标准的,如《解释》施行时案件已经办结,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如《解释》施行时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依照《解释》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10号)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已经2001年7月4日国务院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总理 朱镕基
                  二00一年七月九日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为了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惩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其他罪,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
  行政执法机关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易腐烂、变质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留取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法定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其中,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立案标准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卷材料。
 行政执法机关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机关提请复议的文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公安机关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的立案监督。
 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罚金。
 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公安机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行政执法机关,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举报。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隐匿、私分、销毁涉案物品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对其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前款所列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前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逾期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移送,并对其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拒不改正的,对其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比照前两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违反本规定,不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者逾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的,除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实施立案监督外,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其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前款所列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前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等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比照本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日 实施日期: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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