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做责任累积?如何规避分入转应收分保账款的责任累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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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优化准则下的最优再保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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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公共微信第四单元 比例再保险与非比例再保险
1保险:是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在合同中约定自留额和最高分入限额,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分给分入公司,并按实际形成的自留额与分出额的比率分配保险费和分摊赔款的再保险方式。
2保险的特点
4保险可以分层设计
3保险的优缺点
4保险的适用范围&
2公司的未了责任转移给下一年度新的接受公司承担。未了责任的转移有两部分:一是未到期保费转移,二是未决赔款转移。
&&&& 报表、业务更改报表等首先,原保险人要在有关账册或表格中,载明自留金额和再保险金额,还要登记保单号码、被保险人姓名、标的物及其地址、保险期间、保险金额、限额号码、地段号码、再保险号码等等。这种记录,往往称为再保险登记簿。这项登记是再保险交易最基本的记录,原保险人可据此编制业务明细表以及再保险账单寄送再保险人。
(1)23(4)(5)6
1保险的概念:超额赔款再保险简称超赔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在一次事故中对各个险位的个别赔款或多个险位的总赔款,在超过再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自负责任额时,再保险人就超过部分负责至约定的最高责任限额的再保险方式。
2保险,又称为“异常灾害用再保险”。
2保险合同项下的赔款要不要在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之间进行分摊,要通过将一次事故中单个危险单位发生的赔款与合同中规定的自负责任额进行比较来确定。当一次事故中多个危险单位发生的总赔款不超过合同中规定的自负责任额时,全部赔款都由分出公司负责赔偿而无须分摊;反之,当一次事故中多个危险单位发生的总赔款已经超过合同中规定的自负责任额时,全部赔款则要在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之间进行分摊。
3保险合同的分层设计:由于一次事故的责任较大,事故超额赔款再保险合同可以分“层”设计,即将整个超赔保障数额分割为几层,便于不同的分人公司接受。例如,某保险人对承保的2300
的概念与特点
1也称损失中止再保险,是按年度赔款与保费的比率来确定自负责任和再保险责任的一种再保险方式。在约定的年度内,当赔付率超过分出公司自负责任比率时,超过的部分由分入公司负责。
2保险不同,在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合同项下,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的责任划分并不以单个险位的赔款或一次事故的总赔款的绝对量为基础,而是以一年中赔款与保费的比率为基础。其实质是对分出公司提供的财务损失的保障,以防止年度内某类业务的赔付率发生较大的波动而影响分出公司的经营稳定。
条件下赔款的分摊计算
70%120%7050%906000()90%
&&& 的最后净损失,即最后净赔款。&
&&& 保险费并洽商下一年度的费率。2008年1月全国自学考试试题再保险学试卷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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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全国自学考试试题再保险学试卷|相​关​搜​索​:08​年月​全​国​自​学​考​试​试​题​证​据​法​学​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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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再保险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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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公共微信什么是临时分保的责任终止和转让
什么是临时分保的责任终止和转让
09-09-13 &匿名提问 发布
临时工劳动合同:按劳动者是否在编,劳动合同可分为正式工劳动合同和临时工劳动合同。临时工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在编制定员外与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工人订立的劳动合同。适用于从事短暂的、临时性工作的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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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纳税申报的对象 下列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当按期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委托代征税款报告; (一)依法已向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包括:1、各项收入均应当纳税的纳税人;2、全部或部份产品、项目或者税种享受减税、免税照顾的纳税人;3、当期营业额未达起征点或没有营业收入的纳税人;4、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纳税人;5、应当向国家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税种的纳税人。(二)按规定不需向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以及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三)扣缴义务人和国家税务机关确定的委托代征人。纳税申报的期限(一)各税种的申报期限 1、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于期满后十日内申报,以一天、三天、五天、十天、十五天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并结算上月应纳税款。 2、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预缴所得税申报;内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3、其他税种,税法已明确规定纳税申报期限的,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4、税法未明确规定纳税申报期限的,按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的期限申报。 (二)申报期限的顺延。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期限最后一日,如遇公休、节假日的,可以顺延。(三)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因不可抗力情形,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或委托代征税款报告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申报的方式(一)上门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当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或委托代征税款报告。(二)邮寄申报。纳税人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有困难的,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采取邮寄申报,以邮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三)电传申报。实行自核自缴,且有电传条件的纳税人,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电传申报。纳税申报的要求(一)上门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当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或委托代征税款报告。(二)邮寄申报。纳税人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有困难的,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采取邮寄申报,以邮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三)电传申报。实行自核自缴,且有电传条件的纳税人,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电传申报。  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界定纳税人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 一、纳税申报的对象和内容 纳税申报的对象是指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或者是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含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无论本期有无应纳、应缴税款,都必须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也应按期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项目,适用税率或单位税额,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应纳税额或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款所属期限等。 二、纳税申报地点 流转税的纳税申报地点: 1、固定业户销售货物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其机构所在地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所在地申报纳税;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6、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申报纳税。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地点: 1、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管理地不一致时,以实际经营地为纳税申报地点。 2、汇总缴纳。中央所属的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电通讯中的部分企业,以及其他国家规定汇总纳税的单位,由负责经营管理与控制的总机构汇总计算申报纳税,其汇总缴纳的成员单位,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总申报纳税事项。 3、合并缴纳。大型企业集团其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资产控股为100%的,可由控股成员企业选择由核心企业统一合并申报纳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地点: 1、源泉扣缴。税法规定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扣代缴。 2、自行申报纳税地点一般应为收入来源地的税务机关。但是纳税人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选择并固定在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临时来华人员应以税法规定的申报纳税日期为准,在某一地区达到申报纳税的日期,即应在该地申报纳税。 其他税种的纳税申报地点参考纳税实务各个具体税种。 三、纳税申报时间 1、流转税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纳税人,应予期满后10日内进行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纳税人,自期满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至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2、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其申报纳税的期限分别为:企业预缴税款,要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予年度终了后45日内申报;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或者终止时,要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人进行清算时,要于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的汇算申报清缴。 3、其他税种的纳税申报时间请参考纳税实务各个具体税种。也可查看地方税收的纳税申报。 4、纳税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如遇国家规定的公休假日可以顺延,以公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四、延期申报的办理程序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地方税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申报。 2、申请延期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下称申请人)应在规定的申报期前向办税服务厅涉税窗口递交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包含下列内容:1)书面申请报告;2)延期申报审批表;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4、纳税人未及时查询批复结果造成的申报逾期、税款滞纳,税务机关将依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罚。 五、纳税申报方式 1、直接申报。是指纳税人或纳税人的税务代理人直接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根据申报的地点不同,直接申报又可分为直接到办税服务厅申报、到巡回征收点申报和到代征点申报三种。 2、邮寄申报。是指纳税人将纳税申报表及有关纳税资料以邮寄的方式送达税务机关。具体做法如下:纳税人自行或者委托税务代理人核算应纳税款,填写纳税申报表(对于自核自缴的纳税人还应填写缴款书并到银行缴纳税款)在法定的申报纳税期内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和邮电部联合制定的专用信封将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送邮政部门交寄,或者由投递员上门收寄,以交寄时间为申报时间;邮政部门将邮寄申报信件以同城邮政特快的方式送交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打印完税凭证,以挂号的形式寄回纳税人(自核自缴纳税的除外)。 3、电子申报。指纳税人将纳税申报表及其有关资料所列的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传送给税务机关。电子申报主要有三种方式:微机申报、专用报税机申报、电话申报。 纳税人无论采用哪一种申报方式,都需要根据各税种的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申报资料。 六、申报违章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并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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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单元 再保险业务的管理第十二章  再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一、分出业务的经营管理    (一)分出业务管理的一般准则及主要任务    1.分出业务管理的一般准则    (1)稳定公司业务经营,实现最佳经济效益。(2)管理现代化原则。    (3). 面向国际市场的原则。2.分出业务的人员管理的构成(1)设计人员。设计人员的主要工作是对业务进行组织分析、制定及修改条款。(2)推销人员。推销人员的任务是在业务计划完成后,立即将条件提供给参加这项业务的公司,并尽量寻求资信好的大公司积极参与。(3)辅助人员。辅助人员的工作主要是配合、协助设计和推销人员处理日常事务。3.分出业务的内部管理  :(1)明确分出部门的职责。(2)协调分出部门和直接业务承保部门的关系,分清各自责任直接业务的承保与管理在承保部门,分保安排在分出部门进行。(3)密切分出部门和账务部门之间的关系。(二)分出业务的规划1.在保险业务规划的目的2.自留责任额的确定  3.经营收益匡算与再保险方式的选择(三)分出业务的流程和帐单编制1.分出业务的流程分出分保无论是合同分保还是临时分保,其流程大体如图12—1所示。分出业务的流程为三个阶段:分保建完备手续和赔款处理。2.分出业务账单的编制分出业务账单编制是分出分保管理程序中十分关键的一步.也是分保实务中最繁重的工作,是履行分保协定和条款的凭据。分出业务帐单能否及时准确地编制出来,可以反映出分出公闭的管理水平和技术力量。当今国际保险市场上,承保人越来越强调账单的及时、准确,以便及时结付。编制分保账单是分出人安排分保业务的一个组成部分。原则上只有在分出人支付保费后,才有权在发生赔款时向接受人摊回赔款。但由于合同项下业务起期不等,保费的支付只能定期结付,若此时发生赔款,尽管账单没有发送,保费没有支付,分出人仍有权向接受人摊回赔款,接受人也应按合同履行义务。 (四).分保手续1.临时分保手续(1)临时分保的安排。当某种业务确定办理临时分保之后,分出公司应考虑的问题是:选择分保接受人、向接受人提供分保条件。(2)分保条件和附约。(3)赔款通知的发送。(4)临时分保帐单的编制。(5)临时分保的责任终止和续转。2.合同分保手续(1)合同分保的安排;包括选择分保接受人及分保安排方法。(2)分保条的编制和项目(3)合同文本和附约的发送、鉴回合保管。(4)赔款处理(5)分保合同帐单的编制。(6)合同的注销。3.预约分保手续    预约分保对分出人具有临时分保的性质,因此对放人合同的业务,分出人应每月或每季提供业务清单,列明每笔业务的保户、保额和保费项目,以及赔款清单,以便接受人了解所承担的责任和对赔款的审核处理其他手续大致与比例合同分保相同。(五)分出业务的统计与分析统计分析是分出业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分出业务的统计分析就是把实际发生的各类数字汇总起来,加以归纳整理,用来分析分出业务的发展状况和发展趋势,从而总结出分出业务的发展规律供决策者参考。(一)分出业务的统计分出业务的统计可分为两类:原始数据统计(又称基础统计)和参考数据统计(又称综合统计)。原始数据是以业务报表和合同账单为基础统计出来的,供分出人自己记账、划分业务、确定保费及赔款摊分比例时使用,参考数据则是分出分保统计人员根据各种资料及信息中的数字提炼出来的与业务相关的统计分析数据,它依据基础统计所提供的资料,按一定的分类或层次将其汇总以反映全面的和各种业务的经营状况。(二)分出业务的统计分析分出业务的统计是实现具体管理目标的手段,对统计进行分析、使用才是真正的目的如分出业务的设计人员要了解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工业风险和商业风险的平均费率及各部分所占的比例,统计人员就要把原始保单逐笔分类和统计,在此基础上得出所需要的数据,业务人员根据统计数字才能判断出费率是否合理,二者之间的差距是否适当。如果不合理,就应该分析研究,进行调整。这才是统计的真正目的。分保业务的统计分析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业务损益分析;二是分保费和赔款的现金流量和资金效益的分析。业务成绩的分析依据账单数字;现金流量和效益则依靠财务处理和统计分析。值得注意的是,分出业务的统计分析是建立在一系列统计资料的基础上的,单单依靠某年份的基础数据是不足以得出结论的,还必须对历史资料进行统计分析。二、分入业务的经营管理(一)分入业务的经营原则1.分入业务的经营管理一般要遵循以下原则:    (1)接受业务的地点,即是在业务当地还是在其他地方接受业务。 (2)要充分了解市场和分出公司的各项情况,加强人员之间的住来和接触,了解对方人员的作风、特点和技术水平等(3)对分入业务应采取谨慎的态度接受,确定适当的承保额度,一般在资本额的1%左右(4 )要对经纪人的资信、业务技术、作风等进行详细的审丧,特别是在付费方面是否迅速。(5)要认真审核每一笔赔款是否属于承保范围,是否符合承保年度等,不应盲从首席接受人的决定。(6)要有清楚的统计和分析随时掌握收付情况,了解各地区、各业务种类、各经纪人、分出人所分来的业务的成绩(7)要提存充分的准备金,因为准备金不足是很危险的。 (8)对分人业务要有超额赔款的分保安排,对于易受巨灾袭击的地区性业务,要安排巨灾超赔保障。(9)对代理人承办的分人业务应予以拒绝接受。    (10)对转分保性质的分人业务尽可能少接或不接。    (11)拒绝将承保权交由经纪公司、分出公司或代理人等承办。    (12)严格审核合同文件的规定、严格控制批改和附约要求扩展的各项内容    (13)制定全面的年度业务计划,以建立在业务年度结束时进行核算的制度    (14)制定和建立较为完备的业务统计制度,包括对每一个合同的业务情况的统计和管理,以及各种业务的综合统计的制度。    2.分入业务管理的要点    (l)接受、管理和维持固定再保险合同;    (2)监控单独风险业务、临时分保积累责任;    (3)转分保的管理;    (4)对承担和转让业务的账务的管理。   (二)承保额的确定与运用    承保额是分保接受人对于分出人转让的危险或责任所能接受或承担的限额。承保额与自留额性质相同,因此确定承保额所考虑的因素大致也与自留额相同,但由分保业务是间接承保,分保接受人对于承保风险的情况并不直接掌握,所以,一般承保额要比直接业务的自留额低,掌握更加从严。1.比例合同的承保额比例分保合同的承保额应按险别分别确定。财产险承保额的确定应从两方而来考虑:一是合同的分保限额;二是业务量,即保费和所估计的赔款额之间的比率关系。具休步骤是:先按规定的承保额分别计算出对这两者的百分率,选择其中比较低的百分率对分保限额加以计算,将所得数额作为所接受的实际承保额。2.非比例合同的承保额(1)险位超贴。关于财产险、水险、航空险及各种意外险的险位超赔,虽然合同的分保责任额是按每个危险单位或每次损失规定,但所接受的承保额度的确定也应从两个方面去考虑:一是按分保责任额,二是按所估计的年度最高损失额减去分保费后的可能亏损额。(2)事故超赔。事故超赔一般是按层次安排分保,接受人为了分保的目的,可将事故超赔分为高、中、低三个层次,分别考虑确定所要接受的承保额度。(3)赔付率超赔或损失终止赔偿。3.临时分保    确定临时分保所接受的承保额度有两种情况:一是按可能最大损失,为10万元;二是按某个地点,为30万元。此外还应考虑到与合同业务发生责任积累的可能性。    4.规定最高接受限领为了防止每个合同和每笔临时分保业务所承担的责任过大,还可规定以分保责任额的10%作为最高的接受百分比。(三)分入再保险业务的承保    分入业务的承保要通过对分出公司或经纪公司提供的分保建议进行审查,从而做出承保与否的判断。对分保业务的承保通常要考虑以下一些问题: 1.对一般情况的考虑  (1)业务来源的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形势,特别是有关通货和外汇管制方面.的政策。
     (2)业务发展的一般市场趋势,包括国际仁和所在国家或地区关于该业务的费.率和佣金等情况。.      (3)提供分保建议的分出公司和经纪人的资信情况,如资本、业务情况和经营作风等。2.对具体分保建议的考虑    对于具体的分保建议,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具体问题:(1)业务种类、分保的方式方法、承保范围和地区。(2)分出公司的自留额与分保额之间的关系(3)分保额与分保费之间的关系①分保费过分小于合同分保额。②分保费过分大于合同的分保额。③分保费与分保额大致相当。(4)分保条件。①比例合同。比例合同应审查的分保条件主要有:分保手续费、纯益手续费、保费和赔款准备金、未满期保费和未决赔款的转移等。②非比例合同。对非比例合同应审查的分保条件主要有:历年成绩分析、分保费或费率以及责任恢复的规定。(5)对分人业务收益的估算。在分保建议中,分出公司一般应提供有关该业务过去的赔款经验和经营成果的统计资料,如果缺少这些资料,接受公司可要求提供,以便对所建议的业务进行估算。(四)关于责任累积的控制为了避免各种责任累积,谨慎的分保接受人必须认真分析研究原始承保风险资料,仔细估计总责任,对接受进来的业务事先要检测容易积累的风险,如地震、洪水等应在事先进行全面检测,严格控制可能最大损失;对一次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责任分析和检测后,发现超过自身承受能力的风险,就应适当安排在一次分保——转分保。 (五)分入业务的手续    1.对分保建议的审查和填制摘要表当接受公司接到分出公司或经纪公司的分保建议后,经审查,如果不同意,应以电复委婉拒绝;如果同意接受,应电告接受成分,并进行登记和填制摘要表。摘要表是对接受业务的有关情况的记录,如分出公司、业务种类、分保方式、责任限额、接受成分、估计保费和经纪公司等。2.承保文件的处理3.业务帐单的收审登录4.现金赔款的处理5.信用证6.到期续转和注销7.归档(六)分入业务的转分手续1.比例转分保合同手续2.非比例转分合同手续(七)分入业务的统计分析1.基础统计。基础统计是对每个合同和每笔业务的统计以及经营成果的计算。统计项目有:保费、手续费、赔款、经纪人手续费、准备金和余额等。通过基础统计,对于分入业务的管理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1)如果分出公司未按合同的规定及时发出业务账单,接受公司应抓紧查询(2)接受公司必须将业务账单上的接受成分与摘要表上所填明的成分进行核对,如有不符应立即查询。(3)保费应与估价保费核对,如有较大差别,应向对方查询如保费过小,会影响收入;如保费过大,虽可增加收入,但业务质量较差,可能造成较大亏损。(4)应对出险通知进行登记和汇总,以便估计未决赔款,并应体现在统计表格内。(5)信用证的开出和调整也应登记并在统计表格内登录(6)业务部门应加强对准备金退还的核查。 (7)接受公司应将自己的统计资料与分出公司所提供的统一数字进行核对,如有较大差别,应向对方了解。(8)承保部门除了全面掌握分入业务的经营成果、分析上表数字外.还应与会计部门密切联系,了解账务结算情况,并注意支付是否及时(9)根据统计资料计算合同的经营成果。对于经营成绩良好、运营正常的合同应给予支持,并维待长期的互利的业务关系。2.综合统计综合统计是在基础统计的基础上,按业务年度、业务种类和分保方式或其地要求,如按国家和地区等将其汇总以全面地反映各种业务的经营情况:综合统计的分类或层次有以下几种情况:(1)按业务年度、业务种类和分保方式的统计,一般可分为:①按业务种类,如火险、水险、f建工险、航空险和责任险等。②按分保安排方法,如临时分保、合同分保。临时分保又细分为比例临分和非比例临分保。比例分保又分为成数分保和溢额分保。非比例合同业务又可分为低层、中层和高层。(2)按合同经营成果的统计。这是根据基础统计方面的合同经营成果,按业务种类和方式的汇总统计,以便进一步了解业务盈亏的全面情况。(3)按会计年度的统计。(4)按国家和地区的统计。(5)按经纪人的统计。(6)按分出公司的统计。第十三章 再保险会计及财务报表一、再保险会计概述(一)保险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1.会计主体:会计主体是指会计信息所反映的特定单位,也称会计实体、会计个体。会计工作的目的是反映一个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为包括投资者在内的各个方面做出经济决策和投资决策服务。再保险会计主体是指经营再保险业务的独立核算单位或报账单位。 2.持续经营:持续经营是指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保险公司将会按照当前的规模和状态继续经营下去,不会停业,也不会大规模削减业务,再保险业务会持续不断地进行。只有设定保险公司是持续经营的,才能进行正常的会计处理。对固定资产的核算,存入分保准备金、存出分保准备金的核算,分保业务们往来等的核算都是建立在再保险业务会不断地进行下去的前提假设下。3.会计分期:会计分期是指将保险公司持续经营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分为一个个连续的、长短相同的期间。根据持续经营前提,一个企业将要按当前的规模和状况继续经营下去。要最终确定企业的经营成果,只能等到一个企业在若十年后歇业时核算一次盈亏。但为了满足各项决策对会计信息的要求,就要将持续不断的经营活动划分为一个个相等的期间,分别核算和反映。4.货币计量:货币计量是指采用货币作为计量单位,记录和反映再保险业务活动。我国要求采用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二)再保险业务核算内容1.分出业务的核算:分出业务的核算内容有分出保费、预收分保赔款、存人分保准备金、准备金利息、摊回分保赔款和费用、纯益乎续费等。2.分入业务的核算:分入业务的核算内容有分保费收入、预付分保赔款、存出分保准备金、准价金利息、分保赔款和费用支出、纯益手续费等。(三)再保险业务核算特点  再保险业务与直接业务相比较,其会计核算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核算方式:再保险业务涉及分入业务和分出业务;对于同一笔再保险业务,同时涉及分保分出人和分保接受人的核算。但不同的会计主体采用不同的核算力式。专业再保险公司对分入、分出业务要分别设立账户,相对独立核算,对分人业务发生转分保的,纳入分入业务一起核算。保险公司兼营再保险业务,也就是既经营直接业务,又经营再保险业务时一般将分人业务单独核算,将分出业务与直接业务一并核算,以便全面考核经营业绩。2.准备金设立:再保险会计要设立“存人分保准备金”和“存出分保准备金”两个科目。再保险业务发生时,分保分出人会按合同规定扣存分保接受人部分分保费以应付未了责任。对分出人而言,此为“存入分保准备金”;对接受人而言,此为“存出分保准备金”。3.资金结算方式:再保险业务资金结算在保险人之间进行,或通过保险经纪人进行。直接业务的资金结算在保险公司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之间进行。在再保险市场上,能否按时寄送分保账单,能否及时结付款项是衡量一个公司信誉好坏的主要标准。分保账单是分保分人人与分保接受人核算分保业务的主要凭证,一般按季编制,账单中一般载明分保手续费、分保赔款、分保准备金、分保费等内容,根据账单中借贷方的差额确定是应付还是应收。 4.明细核算:再保险业务对分人分出业务按险种进行明细核算,以便反映、分析业务的经营状况其中国内再保险业务的险种有各类财产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等。国际再保险业务的险种有航空险、火险、建工险、水险(含货运险、船舶险)、石油险、责任险、原子能险及其他险种。5.损益结算:再保险业务,特别是分人业务,由于责任终止期较长,(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要求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在非结算损益年度,营业收支差额全额作为长期责任准备金提存,不计人当期损益,并于次年转回,滚存到业务年度终了时结算损益。专业再保险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末都要针对已到损益结算年度的再保险业务进行利润核算。6.再保手续费、佣金核算:再保险业务不是委托保险代理人进行的,而是在保险公司之间进行的。因此分保接受人不涉及向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支付手续费或佣金的问题。但再保险业务要采用比较固定的佣金率或按赔付率高低采用递增佣金率来计算分保手续费,即分保佣金。分保手续费包括经纪人佣金和业务费用开支.它是分保接受人根据合同约定,按分保费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支付给分保分出人的费用,以分担分保分出人的营业费用。(四)再保险业务核算要求1.按再保险业务特点合理组织分保核算。2.正确编制分保账单,定期清算往来款项3.按业务年度实行三年结算损益4.采用外币分账制核算再保险涉外业务二、再保险业务的会计核算分保账单是分保分出人与分保接受人核算分保业务的主要凭证,分出业务的核算内容主要是向分保接受人分出保费和摊回分保赔款和费用,分入业务的核算内容主要是分保费收入的确认,分保赔款和费用支出,以及提存准备金等。(一)分出业务的会计核算1.会计科目的设置:分保业务往来、存入分保准备金、分出保费、预收分保赔款、摊回分保赔款、摊回分保费用。2.分出业务的跨及程序
3.分出业务会计处理:(1)保险公司发生分出分保业务时,按分出保费;(2)实际支付款项时;(3)预收分保赔款;(4)发出分出分保业务帐单时,按帐单上转销的预收赔款;(二)分入业务核算1.核算办法:分保接受人对有关分人业务的保费、赔款等的会计处理是根据分出公司所提供的分保账单进行的。但由于分出公司的分保账单一般是根据合同按季、半年或全年编制发送的,所以在某一年度所接受和开始的业务,一般要在第二年和第三年才能收到全部保费。 2.会计科目的设计:(1) 分保业务往来。(2)存出分保准备金。(3)分保费收入。(4)预付赔款。(5)分保赔款支出。(6)分保费用支出3.分入业务会计处理程序4.分入分保业务会计处理5.再保险业务准备金:(1)长期责任准备金的核算;(2)未决赔款准备金。三、再保险公司财务报表(一)资产负债表1.资产负债表的作用及其具体内容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保险公司在一定时点所拥有的资产和需偿还的债务,以及投资者所拥有的净资产等情况的财务报表。它根据“资产=负债十所有者权益”这一基本公式,按照一定的分类标准和次序,将某一特定时点(报告日)保险公司所有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各个项目和金额予以适当的排列后编制而成。 2.资产负债表格式各类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表的格式、编制方法大体类似.在任何一本《保险会计》教材中都可看到,在此就不赘述,只是对新设的几个会计科目加以介绍并给出资产负债表格式(1)证券回购业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①买入返购证券业务。②卖出回购证券业务。(2)利润表:利润表是总括反映保险公司在一定期间所取得的一切经营成果(利润或亏损)及其分配情况的财务报表,它表明保险公司运用所拥有的资产获利的能力。利润表一般有两种格式,一种是单步式利润表,一种是多步式利润表。它们分别以不同的方式来反映保险公司利润的形成过程。(三)现金流量表现金流量表是反映保险公司在一定期间内现金和现金等物价的流入和流出的财务报表,它表明保险公司获得现金等物价的能力。现金流量表的目的是为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保险公司一定会计期间内有关现金流入和流出的信息,以便于报表使用者了解和评价保险公司获得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并据以预测保险公司未来现金流量。(四)财务信息披露根据《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向主管财务机关等政府部门以及其他与保险公司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保险公司的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后者是为帮助报表使用者了解保险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背成果,以文字为主,结合数字指标编写而成的有关保险公司的业务概况和财务状况的分析报告。财务状况说明书主要内容如下:1.对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情况及其经营成果的说明.主要包括:(1)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值情况。主要指保险公司在本会计期间的资金总额的增减变化和全部财产物资的变动情况以及负债总颇的变动情况等。(2)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情况。主要指保险公司在本会计期间的信贷规模、结构变化、保险业务发展情况以及保险金额的变化情况等。(3)财务状况收支。主要指保险公司的营业收人、成本、费用支出等的增减变动情况(4)利润实现及其分配情况。主要包括投资收益、汇兑损益及其利润分配等情况。(5)税金的缴纳情况。2.该会计期间发生的君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主要包括:(1)财务报表中的某些重要项目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变更原因以及由此对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及财务状况所产生的影响情况。(2)对本期或下期财务收支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的说明。(3)资产负债表日后的重大事项。主要是指财务报表报告期结束日至报出日之间,保险公司发生的对财务情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4).非经常性项目的说明。指由于特殊原因引起的、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不经常发生的事项,如由于遭受地震、洪水、火灾等自然灾害,而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时,财务状况说明书应就此做出的详细说明。(5)有助于正确理解和分析财务报表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3.所存在的问题及其应采取的解决措施   保险公司在该会计期间财务状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应在财务状况说明书中客观地反映,并应从财务角度对所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解决措施。四、财务分析财务分析是运用财务报表数据对保险公司过去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及未来前景的一种评价。通过这种评价,可以为保险公司的财务决策、计划和控制提供广泛的帮助。 (一)财务分析方法财务分析的方法,根据保险公司的行业特点,常用的基本方法主要有趋势分析法、因素分析法和比率分析法等。1.趋势分析法:趋势分析法是根据保险公司连续数期的财务报表,比较各期的有关项目的增减方向幅度,从而揭示当期财务状况和营业情况的增减变化及其发展趋势2.因素分析法因素分析法也叫连环替代法。其特点是,在测定影响某一经济信息(经济指标)的各个因素的影响程度时,必须对各有关因素顺序地进行分析。当分析某一因素时,把其余因素的影响暂时当作不变。3.比率分析法比率分析法是以同一会计期间的相关数据互相比较,求出它们之间的比率,以分析财务报表上所列的项目与项目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而予以解释,作出评价。我国《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要求对保险公司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分析和评价采用比率分析法,设立了经营状况抬标、经营成果指标。  (二)西方国家保险公司常用的财务指标 1.流动性比率: 流动性比率用于检查保险公司弥补损失和偿付其他债务的可接受资产是否充足2.盈利性比率:盈利性比率用于衡量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效率和维持财务状况长期稳定的能力3.资本充足度比率第十四章   再保险监管一、再保险监管引论(一)对再保险是否需要监管的争论1.再保险特殊的操作方式2.限制再保险的作用3.再保险交易的国际性(二)监管源自再保险业务本身的社会特性1.再保险对原保险的影响2.再保险对民族保险业发展的影响(三)再保险监管的方法通常使用的方式有以下两种:1.直接监管:直接监管是指国家直接干涉或参与再保险活动,或是监管部门对于再保险经营者依据保险法规直接实施监督管理。2.间接监管:再保险的间接监管,是指监管部门运用其行政监管权限,要求受其管辖的直接保险人在分出再保险业务时,必须遵循一定的方式,以督促其慎选及管制再保险人,间接达到监管再保险人的目的。 (四)再保险监管的手段    1.法律手段:法律手段是指国家通过制定各种保险法规来实施对再保险的监督管理。目前,世界各国并没有关于再保险的专门法律,大多数国家都是在保险法或其他法令中包括对再保险的某些规定。 2.经济手段:经济手段是指根据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国家运用财政、税收、资金管理等各种经济杠杆,正确处理各种经济关系来管理再保险的方法。其特点是不带强制性,是一种间接管理的手段用经济手段管理再保险,客观上要求做到:尊重经济规律,遵守等价交换原则,充分发挥市场、价格、竞争、公平、公正、公开的作用,讲求经济效益。 3.行政手段:行政手段是指依靠国家和政府以及企业行政领导机构自上而下的行政隶属关系,采用指示、命令、规定等形式强制干预再保险活动。一般由保险和再保险监管机构对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险资金的运用、各种业务的费率条款、再保险和转分保原则等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和检查。 二、再保险监管的内容(一)国家直接干预再保险1.建立国家再保险公司:国家直接干预再保险最积极有效的措施。主要是出于对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1)减少外汇流出,避免过多地向国外分保;(2)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国内保险人和保单持有人免受国外财务不健全的再保险人的影响以及破产的冲击;(3)避免保险市场上的恶性竞争引起的浪费和危害;(4)向国内保险界提供教育和培训,向市场输送高级人才,建立保险信息和资料库,促进国内保险市场的发展;(5)增加资金流人国内资本市场,促进国家经济发展。 2.强制再保险分出:有些国家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必须办理法定分保业务。有些国家则以通过协议的方式来合资办理法定再保险。如在泰国就是其所有保险公司约定一律将每笔业务的5%分给“泰国再保险公司”。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办理法定分保,都达到了相同的效果,即有效地实现了防止保费外流、提高民族保险业的承保能力和竞争能力和发展本国保险业务的目的。3.强制区域性再保险集团:建立区域性再保险集团的动机与国家再保险公司的建立有许多相似之处,主要是通过区域内几个国家在再保险方面的合作,扩地区域内的承保能力,提高自留能力,减少向区域外进行再保险,扩大竟争能力,增强整体实力。依靠区域集团的力量可以更大范围地分散危险,使单个集团成员能够较以前接受和自留更多的业务由于自留比例提高,就有更多的资金可以投资国内金融市场。目前许多区域性再保险集团已经在发展中国家之间形成。区域性再保险集团建立的形式有两种。一种形式是建立一个独立的再保险公司,由来自这一地区不同国家的主要保险公司或国家保险公司投资。 (二)国家对再保险公司的管理国家对再保险公司的管理的内容包括:1.组织监管(1)申请设立的许可。当今世界各国对再保险公司的设立监管一般只针对专业再保险公司,对兼营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则遵循对保险公司的规定。(2)组织形式的监管。对于再保险人的组织方式,各国一般根据本国国情,做出具体的限定。 (3)停业解散的监管。对于经营不善,财务发生危机的再保险公司,政府一般采取扶助政策,利用各种措施帮助其渡过难关,使其继续正常营业。 (4)对外资再保险公司的监管。各国的社会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和民族保险业的发展程度决定了各国对外资再保险公司监管的态度和内容。
2.经营监管(1)经营范围的监管。经营范围的监管是指各国保险主管机关对于再保险公司所能经营的业务种类和范围的规定无论是专业再保险公司还是兼业再保险公司都必须在核准的营业范围内进行经营,不得经营主管机关授权范围外的业务。(2)再保险合同的监管。再保险合同不同于一般保险合同,是一种非定式合同也就是说,其方式与内容常根据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的不同需求而随时改变。 (3)对国际再保险业务的限制。国家对国际再保险业务的限制,是指国家采用直接的或间接的措施来限制国与国之问的再保险交易。 3.财务监管包括:(1)资本金的监管;(2)准备金的监管;(3)资金运用的监管;(4)偿付能力的监管;(5)财务核算的监管(三)国家对再保险的间接监管措施包括:1.再保险计划的审查2.再保险业务资料的申报3.自留责任额的限制4.再保险对象的限制三、我国的再保险监管(一)世界各国对再保险的监管  1.发达国家的再保险监管  在发达国家,再保险主要作为分散保险经营风险的重要途径存在,政府对于再保险的监管就是既要为再保险交易的开展提供宽松的环境,又要确保再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和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因此,一方面,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已经大体确立了再保险自由转让和接受风险的原则。根据这个原则,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有选择合伙人、确定合同再保险关系的数额和内容的自由再保险合同双方在办理再保险业务、结算、汇款、资本投人时有最大限度的自由。这样,再保险人能够较好地完成其分散风险的职能。另一方面,各国仍然做出了各种不同的限制性规定,要求国内外再保险人必须遵守。发达国家对再保险人的监督主要有三种形式,有些国家的保险监督不涉及专业再保险人的活动;而另-些国家则对其活动实施严格监管;也有介于两者之问的监督方式。2.发展中国家的再保险监管(1)对经营再保险实行国家垄断。如乍得、莫桑比克、伊朗、巴西。由国营再保险公司经营再保险,有利于建立对国内重大风险的担保机制,也有利于保险准备金向国外投资及在国际再保险市场寻求二次分保。(2)非垄断性。由本国再保险公司经营的市场,要求直接保险人所有险种的合同,必须以一定的份额在本国再保险公司之内分保。(3)允许外国再保险人进入本国市场,但在法律上规定一定条件予以限制。(4)外国再保险人可自由进人本国市场,不要求预先登记井获取许可证在这种情院下采用辅助财政措施予以监管。 (二)我国的再保险监管1.我国再保险监管的现状我国再保险的监管根架是随着中国保险业的发展而逐步形成的。我国再保险业发展的历史不长,建国后我国一直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国内外保险业务和再保险业务,国务院于198.5年3月3日颁布了《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其中规定保险企业必须至少将保险经营全部业务的30%向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办理再保险.且禁止国内保险公司向国外保险公司分出或者接受保险业务,由人保再保部代行国家再保险公司的职能。从目前情况看,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是必须加以解决的:(1)以法定分保监管为主,缺乏对商业分保的监管我国的法定分保规定和措施很完备,但在商业分保方面,仅在《保险法》中规定了再保险业务的原则以及对其经营范围的限制。 (2) 以间接监管为主,直接监管极为有限。我国目前只存在对分出公司经营再保险业务的规定,如对危险单位的划分和巨灾分保计划的核准、对最高自留额的限制等,而在对于再保险组织的管理规定上则较为薄弱,仅在《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中对国内外再保险公司的设立规则做了极为粗略的原则性限定,除此之外任何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说明再保险公司是否应遵守保险公司的规定,也不存在对减偿付能力不足的处理规定,也没有对国际再保险人的科学监管机制,使再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2.我国再保险监管体系的构建(1)决定我国再保险监管体系构建的因素。我国再保险监管体系的构建必须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我国的再保险发展状况,二是我国的再保险监管目标。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的再保险业将发生根本性的变化,这表现在:其一,我国的再保险市场会逐步形成。其二,再保险业务流向将发生变化。其三,分保方式将向多样化发展,将由目前的以成数分保为主发展为溢额分保、超赔分保、临时分保、巨灾分保等多种分保方式。(2).我国再保险监管体系构建的措施。   ①继续实施法定分保,完善优先分保,保证再保险市场初期的良性发展。
  ②建立商业分保的监管制度,促进我国再保险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③完善再保险公司的准入与退出机制,逐步建立我国的再保险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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