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微支付密码忘了怎么办12月26日出现故障怎么办

微信封杀支付宝等应用背后:商业博弈和开放原罪|微信|支付宝|红包_互联网_新浪科技_新浪网
微信封杀支付宝等应用背后:商业博弈和开放原罪
  新浪科技 王若涵 刘璨 李何冉
  新年将至,微信里充斥着红包的年味,但这个在微信看来“趣味互动、表达情感”的方式却暗藏杀机—自家地盘,他人不得染指。
  从封杀红包开始,微信一路封锁了支付宝付款功能、虾米音乐、天天动听和云音乐。下一个会是谁?这是腾讯的系统性战略,还是简单的技术决策?局外人不得而知。
  但毫无疑问的是,那个扬言要做大生态系统的微信,现在突然改变了面孔。
  封杀始末
  2014年春节前夕,微信一个20人的团队推出了应景之作—微信红包,从此爆红。媒体上曾疯传着微信支付用户因此一夜破亿,也是这个简单的功能击中了人性,成为微信圈存移动支付用户、增加社交玩法的重要产品。
  同样的时间,到了2015年,正值微信红包新一轮紧锣密鼓布局之际,阿里上线了支付宝新版“亿万红包”,增加了新春红包功能,推出了四种玩法—个人红包、接龙红包、群红包和面对面红包,同时开放了分享到微信和QQ的接口。
  但不幸的是,这个接口存活不到半天,就被微信一手掐断。微信方面就封杀支付宝红包回应称:“微信红包是好友之间的一种趣味互动,表达情感的方式,我们绝不容许有人打着红包的名义进行朋友圈恶意营销。”
  而最后一句则叫板阿里道:“等什么时候阿里系接入了微信支付,我们再来谈这个问题。”
  至此,微信的口吻中已经带上一丝火药味。仅几个小时过后,微信平台上商家开设的店铺便开始无法使用支付宝收付款,同时平台上所有与支付宝相关的链接或请求全部被屏蔽。而支付宝一方则表示,单方面并没有屏蔽微信平台商家的任何接口调用请求。
  紧接着,阿里系的虾米音乐、天天动听的用户发现,也无法将歌曲分享给朋友或朋友圈。这一次,微信方面给出“封杀”的理由是:由于用户分享的内容存在安全隐患。不过,对于这种安全隐患的指认有何证据,微信方面并无任何说法。
  在网友们纷纷认为,腾讯和阿里的撕逼大战一触即发之时,下一个受伤的却是巨头之外的产品—网易云音乐。
  对此,网易云音乐幽怨地说道:“地盘是微信的,腾讯也有自己的音乐应用,他们也不想失去市场份额,他们还要继续卖绿钻,他们有自己的无奈,他们有自己的理由,不怪微信,这是他们应该做的。”
  网友们有些坐不住了,不少用户评论称:“即便如此也不用QQ音乐,大不了弃微信而去。”
  截止北京时间2月5日凌晨3点整,新浪科技发起的“微信封杀支付宝等应用,你怎么看”的调查中,有81.7%的网友投了反对票,认为“微信涉嫌垄断,太霸道”;有8%的用户支持微信,说“微信的地盘微信做主”,其余用户则表示“无所谓”。
  涉嫌垄断?
  在上述调查中,网友几乎一边倒地批判微信涉嫌“垄断”行为。从国内社交领域市场份额来看,微信也毫无疑问稳坐霸主地位。不过,从法理上,微信是否涉嫌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我国《反垄断法》第三条规定,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而这个经营者首先需要居于市场支配地位。
  那么,微信是否居于市场支配地位?《垄断法》第十九条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可推定经营者居于市场支配地位。微信虽然在国内即时通信领域市场份额超过一半,但是这个“相关市场”,并非指国内社交领域。
  知名互联网律师对新浪科技表示:“相关市场的界定在司法体系中相当复杂,垄断地位不是单纯看市场占有率,也不是看装机量的。”他解释说,在此前最高人民法院院审理奇虎360诉腾讯QQ垄断一案中,判决结果为奇虎败诉,证据不足以证明腾讯QQ存在垄断行为。
  虽然我国法律并非依照英美法系的案例法,但在多位律师看来,上述判决结果具备参照性,适用于微信。知名律师胡钢认为:“即时通信具有全球性,相关市场非常广阔,几乎是全球范围的,所以最高院如是判定。据此推论,法理上微信应该也不处于市场支配地位。”
  从律师分析来看,微信似乎没有涉嫌垄断行为,那么当各种封杀行为指向竞争对手时,这种做法又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
  于律师表示,因为此次微信封杀是在自己的产品中进行操作,而一般法律上讨论经营主体对自己的产品和服务方式,会考虑以下两个角度的平衡。
  一个是尊重经营主体的市场经营权,公权力不能干涉;二是在尊重市场经营权的基础上,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维护商业道德和市场竞争秩序。
  而这种探讨,又比较耐人寻味,难下定论。他举例称,此前美国商务部对的判定是,认为其作为搜索引擎,有权对内容进行搜索权重的分配,比如将自家的产品权重排得高。
  “这是自己的经营权,虽然可能导致其他公司利益受损,但不足以导致对有效的市场竞争的破坏。”他补充道。由此看来,微信的封杀行为更像是在自家地盘上自己做了主,任用户哭喊也无用。
  当然用户有自己的不满和愤慨,也有选择其他产品和服务的权利。很多用户称由于影响体验决定弃用微信。在于国富看来,这是消费者进行的有效选择,说明市场处于有序竞争的状态。
  IT与知识产权律师赵占领接受新浪科技连线时表示,按照反垄断法,垄断企业首先是有市场支配地位,其次存在滥用行为。而这两者目前皆存在争议。
  赵占领指出,在微信“封杀”支付宝等应用的案例中,关键在于怎么判断封杀是否是有正当理由。他认为这是最大的争议。腾讯封杀的的理由是恶意分享涉及安全问题,这就要看这个理由成不成立。
  他认为,如果其他互联网企业要起诉微信,依然将面临很多困难。因为反垄断法只规定了一些原则性的东西,对是否正当理由很难进行判断。
  “连接一切”
  时至今日,微信已经不再是简简单单的即时通讯工具。根据腾讯2014年第三季度的财报显示,2014年第三季末,微信及WeChat的合并月活跃账户同比增长39%至4.68亿。这是一个亿万网民活跃的大平台。
  但今天的各种封杀,使人们纷纷想起宣称“连接一切”的微信哪去了?这个“一切”要开始打上结实的问号。难道曾经说的“连接人与人、连接人与资讯、连接人与服务、连接智慧生活”只是华丽的广告词?
  在商言商并没有错,但是微信封杀行为背后涉及的商业逻辑,似乎没那么简单。
  真正的开放平台都会提供普适性的基础通用功能,也会开放接口给第三方服务商。而从技术层面看,微信此次封杀的功能,可以拆解为支付功能和第三方音乐服务。
  资深互联网专家谢文向新浪科技表示:“在开放平台中,如果出现了强有力的竞争对手,平台禁止其提供常用功能,采取这种技术手段是常见的方式。谷歌也会在搜索图片中禁用产品,采取不合作的方式。”
  谢文指出,一个平台所谓的“开放”是基础通用功能的单向开放和应用层面的全面开放。而基础通用功能作为开放平台安身立命的基础,是不允许挑战的;而应用层面第三方接口的对外开放应该是无歧视、无排他性的。
  由于微信平台本身拥有支付功能,也通过滴滴打车等培养起用户使用微信支付的习惯,所以断然不会让这个基础功能,遭受来自强大竞争对手阿里的挑战。
  “基础支付功能的开放性问题是一个商业判断的问题。”谢文说道。在他看来,平台本身通用功能是否开放、怎么开放、开放到什么程度、是不是应该对竞争对手开放、是不是和竞争对手对等开放,诸如此类不是原则问题而是战术问题 。
  但是,在基础层之上,考验一个平台是否是真正的开放平台,就要看其对第三方应用的开放程度。在开放平台中,告诉虽然相对谷歌更为封闭,App Store审核严格加上有内置应用,但对第三方优质的应用并没有封锁态度。
  不幸的是,在这一点上,微信没有因为步子迈到国外,就拥有国际化、全面化的开放态度,而是通过自有平台限制竞争对手,让用户失望。
  谢文认为:“腾讯本身不是做平台出身的,而是通过自己做数以百计千计的应用,然后进行整合。微信严格意义上都不叫平台,而是系统。虽然加上各种东西像个平台的样子,但是如果排斥第三方应用,这样做并不好。”
  在他看来,微信背上了腾讯各种产品的包袱,无法做到平等和公平。“如果是赚钱的产品自己做,不赚钱的让别人做,这就不公平。”他说道。
  “一个以产品起家的公司,在做平台的时候,如何让自己的产品和其他产品在同一个公平环境进行竞争,如何把过去遗留下的应用级产品的分离出去,是腾讯需要考虑的,对平台也是有利的。不过分离会产生利益纠葛和动荡,没有那么简单。”谢文说如是说。
  互联网强调“开放”精神,互联网产品强调“用户体验”,腾讯也一直以这两大精神卫道者的身份出现,但在这一次的“封杀风波”中,腾讯却用了最简单粗暴的方法将竞争对手赶出了自己的地盘,根本就不顾及会不会伤害用户体验。
  截止发稿前,被微信“封杀”的支付宝、网易云音乐、虾米音乐和天天动听仍未能正常使用。
  微信的掌门人张小龙曾说过:“我们希望基于微信搭建一个生态系统,而不是我们自己把生态系统里面的每一块都给做了。微信希望建造一个森林,培育一个环境,让所有的生物或者动植物能够在森林里面自由生长出来,而不是要建造自己的宫殿。”
  但微信的所作所为,让我们不禁要问:微信,说好的开放呢?
【事件经过】
1月26日上午|&
2月2日下午|&
2月2日晚间|&
2月3日中午|&
2月3日下午|&
2月3日晚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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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4日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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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支付现故障 用户无法支付
网易科技报道&&|&&日
12月26日下午,腾讯微信支付服务出现故障,有用户在使用微信转账或滴滴打车微信支付时出现无法支付的情况。随后,腾讯微信团队发布公告确认故障问题,表示整在抢修中。
  12月26日下午,腾讯微信支付服务出现故障,有用户在使用微信转账或滴滴打车微信支付时出现无法支付的情况。随后,腾讯微信团队发布公告确认故障问题,表示整在抢修中。  26日下午,滴滴打车用户反馈使用微信支付不成功,并且提醒支付暂时关闭,请现金支付。腾讯微信方面发布公告称,财付通系统正在升级,导致部分业务暂时受到影响。技术人员正在紧急处理中,主要业务已逐步恢复正常。并对给用户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  微信近来宕机事故频发,在10月、11月都曾出现过服务宕机问题。有观点表示,微信在庞大用户规模下,对于服务器要求更高,腾讯需要提高自己在后台服务器上的技术保障。截至发稿前,微信支付部分功能已逐步恢复正常。 编辑:王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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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点击排行榜评论: “微信红包”引发的若干法律问题
来源: 新华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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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春节期间最吸引眼球的要算“微信红包”,尤其是微信朋友圈的“抢红包”以势不可挡之势,掀起一阵又一阵的互联网社交金融支付的波澜。 关于“微信红包”沉淀资金及其利息的归属问题,属于基本的金融业务范畴,是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都存在的问题。
   2015年春节期间最吸引眼球的要算“微信红包”,尤其是微信朋友圈的“抢红包”以势不可挡之势,掀起一阵又一阵的互联网社交金融支付的波澜。在“微信红包”改变传统风俗的同时,互联网公司也让数亿用户十足地体验了线上互联网社交圈中移动支付那激动人心的场面,同时也使众多商家通过这一新媒体的传播途径体验了“微信红包”营销的魅力。然而,当我们在给“微信红包”点赞的同时,也不得不关注由“微信红包”引发的安全和法律问题。
   “微信红包”不仅仅是支付
   微信红包是腾讯旗下产品微信于2014年春节期间推出的一款应用软件,其最初的功能可以实现发红包、查收发记录和提现,去年的微信红包基本上是社交用户之间的自娱自乐。与去年不同的是,2015年春节的“微信红包”融进了很多品牌厂商,是集社交支付、娱乐、营销和传播为一体的新型集成社交商业模式。尤其是与央视春晚的联手,可谓达到了腾讯推广微信支付和商家微营销的顶峰。根据微信官方公布的数据显示,2015年除夕当日微信红包收发总量达10.1亿次,春晚微信摇一摇互动总量达110亿次,全球185个国家都有人参与春晚微信摇一摇,仅除夕当天,微信联合京东、泰康、微店等品牌商家共发出了5亿元现金红包。
   可见,微信红包与支付宝最大的区别在于,微信红包是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一种互联网社交金融模式,其功能不仅仅是第三方支付,其最大的看点是新媒体时代各大厂商以微信红包为手段实施的移动互联网社交营销,也是以互联网手段实现收受礼金的有效途径。
   互联网支付仍处于野蛮生长阶段
   互联网金融的实质是互联网技术与金融核心功能的融合,其主要是:支付、融资、投资理财、风险管理。微信红包属于互联网金融的支付功能,目前的支付形式主要是互联网支付和手机支付,将来还会有许多新型的多种交互模式的支付技术,如二维码、指纹、声纹、身份证、蓝牙等。但短期仍然是以移动互联网支付为主。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支付领域仍然处在野蛮生长阶段,比如信用体系尚未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无法律依据、行业标准缺失、监管严重缺位等。
   目前,仅互联网支付领域的竞争也颇为激烈,腾讯与阿里之间围绕互联网支付明争暗斗,不断上演攻防大战。2015春节期间,各路“微信红包”满天飞。腾讯首次采用“双引擎驱动战略”:一方面微信在线上线下进行造势;另一方面,手机QQ也首次加入红包大战。面对“微信红包”,支付宝钱包的“新春红包”增加了分享到微信和QQ的功能,受到用户欢迎。然而,就在用户为微信支付与支付宝钱包融合互通称赞之际,2月2日晚10时左右,人们突然发现支付宝红包已经完全被微信封杀,点击“发微信好友”后显示“无法分享到微信”,这样给用户的互联网支付体验带来了极大不便。腾讯对此的解释是:“近期微信收到用户举报,很大一部分涉及假货售卖、虚假红包、欺诈等违规行为的源头都来自于少数第三方平台的链接分享。腾讯公众平台近期将对违规的第三方平台行为进行逐步整治。” 可见,互联网支付领域仍然是没有规则的丛林式竞争。
   “微信红包”引发的几个法律问题
   微信红包的核心不在于微信本身,而在于在于“红包”。传统意义上的“红包”主要是在春节期间由家长或长辈用红纸包裹派给自己的孩子或晚辈的压岁钱,表示把新的一年的祝福和好运带给他们。现代意义上的“红包”已经有多重含义,有的已涉及法律风险,比如医生收“红包”就应该纳入商业贿赂处理范畴。因此,“微信红包”背后的法律风险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
   首先,要警惕“微信红包”的贿赂风险问题。
   “微信红包”的核心是收发微信红包必须绑定银行卡。据腾讯初步统计,仅除夕当天绑定的银行卡就超过了2亿张。而在绑定银行卡以后,消费者就可以利用微信支付“我的钱包”进行各种消费,如买机票火车票、滴滴打车、网上购物、信用卡还款等。此外,还有一项重要的功能没有被统计,即“微信红包”的“送礼”功能。
   实际上,“微信红包”就是“电子红包”,最早是由银行推出的一项业务,后来被引入第三方支付和电子商务领域。电子红包与传统红包最大的区别在于,电子红包不需要与接收人见面,也无须征得对方同意即可发出。发放电子红包的金额可大可小,也可以多次发放。因此,电子红包不仅是现金的馈赠方式,也是各种商业组织促销的最佳手段。但是电子红包具有“附赠”行为的性质,即通过向消费者无偿提供一定数量的红包现金,用来引诱消费者与之发生交易,特别是“电子红包”没有实物让人看见,基本上做到: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其他人谁也不知。因此“电子红包”也是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实施商业贿赂的最好方式,应当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并依法予以规制。
   其次,“微信红包”沉淀资金和利息归属应当引起关注。
   从表面上看,“微信红包”更多是一种互联网社交行为,不是一种经济行为。然而,在这种互联网社交金融行为背后,“微信红包”却创造了数十亿元的现金流,众多没有被领取的红包以及没有被提现的红包,都将使微信积累了大量的沉淀资金。从流程及微信支付说明来看,“微信红包”本质上仍然是基于腾讯旗下第三方支付平台财付通开发的操作程序。第三方支付中的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及其法律性质,目前在法律上尚未做出明确的界定。
   从第三方支付业务本身看,第三方支付平台只是提供了一项支付服务,但是这个平台却聚集了大量资金,已经具备了商业银行储蓄的性质,但是却又不受相关商业银行法律法规的规制,用户资金的时间价值(利息)成为其主要的利润来源。
   关于“微信红包”沉淀资金及其利息的归属问题,属于基本的金融业务范畴,是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都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沉淀资金本身归属于客户,由支付机构保管,根据客户的支付指令进行操作。笔者认为,关于“微信红包”的利息归属问题应当分为两个阶段:在转账制作红包到红包接受者接受红包前这段时间所沉淀资金产生的利息,应当属于发放者;在红包到达接受者的账户,且在接受者提现前这段时间沉淀资金所产生的利息,应当属于接受者。
   建议国家尽快修改商业银行基本法,增加有关互联网金融安全、准入、交易、认证、监管、退出、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法律责任等规定,尤其是要规制网络支付安全给互联网金融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同时要提高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违法成本。
   另外,“微信红包”涉及用户的信息安全问题。
   “微信红包”必须与银行卡绑定之后才能实现其应有的功能,但是“微信红包”一旦与用户的信用卡绑定就不再只是社交游戏了,而包含了个人手机号、银行卡号、密码等敏感信息。最近,笔者发现有几款所谓的抢微信红包的外挂软件,比如有一款名为“关云藏”的抢红包外挂软件,该软件的安装界面中自称通过了360安全认证。下载安装后,软件会提醒用户,将收集手机中的所有文本,包括个人信用卡号、手机交互数据等信息。有些网友反映,其收到朋友发来的链接,点开后竟然能看到对方手机里收发红包和提现的全部记录,甚至包括银行卡尾号和姓名等。
   建议“微信红包”经营者应当从网络安全的战略出发,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手段,严禁泄露用户的个人信息。对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微信红包”作为一款互联网支付产品,经营者必须采取严格的安全手段和措施确保用户的信息安全,如果因为技术漏洞泄露用户信息,给用户造成损失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关于“微信红包”的涉税问题。
   关于收受“微信红包”是否缴纳所得税的问题,这有两种情况,需要分别对待:首先,亲朋好友之间通过微信社交发红包,且金额也不大,是互相赠予,按照目前的税法不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其次,如果企业明确表示通过“微信红包”形式,对用户或潜在客户的附赠行为,或通过“微信红包”奖励成绩突出的员工以及通过“微信红包”形式向员工发放奖金等福利,就应按累计数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企业上述红包的发放,对方收受红包这一行为则属于偶然所得,应该按照20%的税率缴纳税款。
   我国税法规定,取得偶然所得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依法纳税;向个人支付偶然所得的单位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不论在何地兑奖或颁奖,偶然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一律由支付单位扣缴。偶然所得以收入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率以20%计算。对于大家常说的1万元的起征点,是专指个人购买福利、体育彩票(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
   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不能突破法律底线
   互联网金融是创新的产物,既然是创新,就肯定会有失误和风险。对创新导致的失误和风险我们要有包容的态度,但是这种包容决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互联网金融本身并不神秘,本质上还是金融,只是利用互联网技术、思想和业务模式,让金融交易效率更高、成本更低。既然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就是金融,它同样具有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合规性、风险性、外部性、公共性、监管谨慎性等基本的金融特征,并且这些特征是无论运用何种先进技术都无法改变。因此,对于互联网金融而言,首先应当运用法治的思维审视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问题,其次才是以互联网的思维去创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模式。
   一定要清楚地认识到,互联网金融一定是在合规有序、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才能得以健康发展,同时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一定要围绕服务实体经济和服务消费者的需求来进行,而不是远离实体经济和消费者的需求。若无边界地去凭空设计和创造,那会背离金融创新的基本准则。特别是打着“互联网金融创新”旗号无规则的发展和丛林式的竞争,均违背创新的基本准则。过度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是一种潜在的金融法律风险,任何突破法律底线的创新必须依法予以矫正和规制。
   ( 作者:南京邮电大学信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 王春晖 本文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新华网立场。)
编辑: 周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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