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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买不到摩托交强险? 保险公司对车主“踢皮球”
日09:27  
“没有保单了,你过段时间再来嘛”、“没有保单了,你去其他公司看看嘛……”家住常青花园的费先生想买一份摩托车交强险,结果跑了好几家保险公司都吃了“闭门羹”。
上周,摩托车主费先生去某保险公司续保交强险,却被告知该保险公司已暂停售卖交强险。费先生随后询问了武汉多家保险公司的营业点,均被告知已暂停对摩托车售卖交强险。“没有交强险,我怎么通过年审?现在暂时不卖,什么时候会重新卖?”面对费先生的问题,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却称一概不清楚。一公司客服表示,近期的确接到公司通知,暂停售卖摩托车的交强险。原因不是很清楚。辗转了近一周时间,费先生还是没能买到交强险。“我身边五六个车主都没买到,我们都很恼火,国家强制要求购买的险种居然买不到,这还真是怪了。”费先生感叹。记者了解到,按交管局规定,摩托车只有购买了交强险才能通过年审,据相关人士估算,目前武汉市至少有七八万辆摩托车。保险公司互相推诿记者以客户的身份询问多家保险公司,其工作人员均相互推诿。武汉一财险公司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说:“这么多保险公司,您去其他保险公司问问吧,我们公司暂时不卖,其他公司应该会卖的。”另一家财险公司工作人员则称:“我们没有停止对摩托车售卖交强险,有些网点还是在卖的。要不您去其他保险公司买也行。”,而当记者询问具体哪些网点正在售卖时,其却言辞含糊暧昧没有明说。》》》拒售理由交强险“只赚人气不赚钱”当记者询问缘何停卖摩托车交强险时,武汉某财险公司负责人称:“由于新保险法实施,旧单证等都需要更新,新单证没能及时印出,因而暂停了摩托车交强险的售卖。”武汉另一财险公司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称:“我们公司并没有停售摩托车交强险,只是售卖范围有所收缩,但是说实话,保险公司在此项业务上亏损严重,交强险保费低,保额大,出险率高,赔付大,保险公司在这一块一直很头疼。不然,我们怎么会把客户往外面推啊。”汉口另一财险公司相关负责人称:“我们从年初就停止对摩托车卖交强险了,主要是由于其单证不是现场打印的,保险公司无法控制风险。”》》》理财提醒买不到交强险年审难么办?面对众多车主的困惑,保险公司业内人士称,交强险是国家强制购买的,保险公司在政策上并没有停卖摩托车的交强险,车主可以多询问几个门店网点,即便有公司由于单证等原因停止售卖,但也只是暂时的,不会影响到摩托车主的后期续保。(记者李泽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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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车辆购买保险哪种好?出险时应该怎么办?
车辆购买保险哪种好?出险时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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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那种保险比较好呢?
  一个主险+一个附加险
  投保险种: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
  对于车辆状况不佳,车主又是非常有经验的老司机来说,一份三责险加一份车上人员责任险是一个比较合理的基础性选择。第三者责任险是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失有一定的保障,另外,如果驾驶员负全部责任,也必须对车上乘客负责,因此车上责任险也必不可少。车险业内人士表示,这一方案是最基本的保障,在保费上无疑是最便宜的,但保障不够充分。
  两个主险+两个附加险
  投保险种:+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
  对于车辆状况一般,车主又是技术一般的新手来说,如此搭配的车险是比较适合的。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包括一些基本险的保障范围,对车辆损失和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失都有一定的保障,而且费用适度,这两项保险是最基本的。无过失责任险是对第三者责任险的补充,比如车主在高速公路上遇到横过马路的人,尽管司机无责任,如果购买了该险种,被撞者的抢救费、丧葬费等都可得到保险公司的支付。车险业内人士认为,这一方案经济划算,保障也相对第一种更充分。
  两个主险+四个附加险
  投保险种: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全车盗抢险+自燃险
  对于车辆状况尚佳的车主来说,必须要加强对车辆自身的各种保障,比如全车盗抢险、车身划痕险、玻璃单独破碎险或者自燃险等。全车盗抢险顾及了被盗和被抢劫的风险,使车主遇到较大风险都能得到保障。而车身划痕险则是用来保障非碰撞引起的车身表面油漆单独划伤,建议经常遇到此类伤害的车主购买。
  越来越多的有车族对车险感到犯怵,买车、上车险、出险、索赔、修车,一个看似并不繁琐的过程,但车主理赔的过程往往就没有那么简单了。如何在出险后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呢?
车辆出险时应当怎么办?
  第一时间报案尽量使用“全国通赔”
  及时报案。保险车辆出险后,车主应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将车牌号、投保人姓名告诉保险公司,告知保险公司损坏车辆所在地点,以便对车辆查勘定损,并认真填写好《机动出险/索赔通知书》。
  单据齐全。投保人要想顺利获得保险赔付,一定要注意保存好各类证明单据。在发生事故后,机动车车险投保人应保留交警队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处理事故时的票据、凭证。此外,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时还要准备好机动车辆保险单正本原件、复印件;机动车辆保险出险、索赔通知书;驾驶证及复印件等证件。
  尽量使用“车险全国通赔服务”。现在,很多有车的人喜欢自驾游,当车在外地出状况时,如何理赔呢?业内人士介绍,投保人在购买车险时,应尽量使用“车险通赔服务”,通过承报机构网上委托授权,由保险事故发生地所在的机构通过网上理赔系统,完成案件全部理赔流程操作并支付赔款。
  及时理赔防止理赔员作梗
  案例:今年2月份,王先生驾驶单位的大众车在停车库里倒车时,不小心把车后方蹭到墙角边缘,导致车子刮伤。到投保的保险公司定损后,赔偿金额确定为650元。
  于是王先生把车驾驶到修理厂进行修理,没有几天,车便顺利修理好了。为了节省更多的时间,王先生特意咨询了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人员,将理赔需要的各种资料和证件备齐,到保险公司去领取赔偿金。但一个多月过去了,保险公司一点回音都没有,也不提赔偿金是否赔偿。王先生紧接着又跑了几次保险公司,但是负责理赔的人员总以各种借口推脱。王先生想想为了几百元钱而耽误自己太多的时间反而不值,最终事情不了了之。
  类似这样该赔不赔的事情,事实上,并不是保险公司不赔,而是理赔人员不赔。特别是在一些理赔金额比较小的情况下,理赔人员抓住了投保人的心理——反正不过是几百元的事情,一次次往保险公司跑,占用了自己大量时间和精力,还要受保险公司的气,实在得不偿失。特别是一些单位用车,在理赔时遇到这种情况,向保险公司索赔几次未果后,便懒得再与保险公司纠缠了。而这些理赔金则顺理成章地进了保险公司理赔员的口袋。
  对策:对于这种该赔不赔的现象,投保人在第一次去申请拿理赔金没有结果的时候,一定记住服务于你的理赔员的姓名和工号以及联系方式。在第二次再去拿理赔款项时,可以先电话联系确定,如果得到的仍然是不确定答案,你有权要求他给你一个答复,明确回答为什么不给,什么理由不给,要给的话什么时候能给。如果他无法给你有效回答的话,则说明他的工作失职,您可以通过保险公司提供的客户投诉电话维护自己的保险权益。
  选好保险公司避免理赔“缩水”
  案例:张先生购买的是一辆POLO,一次不小心和小区的摩托车撞了一下,前面的大玻璃破了,并把前身也带出了一个长长的口子。张先生找到保险公司,理赔员随手写了个1000元。而张先生据以往的修车经验,认为至少需要1500元左右。于是张先生和该保险公司交涉,并要求将金额写高点。
  理赔员给张先生指定了一个修理厂,并承诺这些钱一定能够修理好受伤的车子。而张先生把车开过去一看,这家修理厂只有八九个人,环境差,设备简陋。保险公司的1000元的确能够修理好,但是谁知道该修理厂在给张先生修车的时候,换的是什么样的零件。最后,张先生不得不自己掏出一部分钱去了一家比较好的修理厂。
  对策:在购买车险的时候一定要选择信誉好、实力强的保险公司,不要为了贪图一点便宜而为自己以后的理赔埋下隐患。不同的修理厂在修车价格和服务上差别很大,仅仅零部件上就有正厂、副厂、副副厂之分,而一些次品的零件很多都不能保证质量。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都是按正厂件的价格定,但也有个别的保险公司理赔员就是不按照正厂的价格定价。遇到此种情况,您可以明确要求按照正规厂家的价格来赔付和安装使用配件;每次修理时,与修理厂签订质量合同,这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夏季行车留意“四不赔”
  炎热的夏季,汽车容易受到高温破坏以及暴雨的侵袭,车主在遇到由于天气状况导致的险情时,一定要保持清醒,否则可能遭遇保险公司拒赔。
  发动机进水后再启动造成损坏
  在去年夏天的“麦莎”台风过后,这一点曾经引起不少纠纷。保险公司认为,车辆行驶到水深处,发动机熄火后,如果司机又强行打火造成损坏,属于操作不当造成的,不在赔偿范围之内。
  提醒:车停在车库中万一被水淹了,千万不要强行点火发动,应立刻通知保险公司,否则即便发动机受到损坏,保险公司也不赔偿。
  车身自然老化的损失
  对于车身表面自然老化、损坏的损失,保险公司是不予赔偿的。夏季暴晒和雨淋会造成划痕部位的底漆剥落或锈蚀,而保险公司对于这种原因造成的车表损失视为自然损坏。
  提醒:夏天车身划痕要及时通知理赔,及时修复。
  车内危险物爆炸的损失
  对于车内存放的危险物品发生爆炸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是不予赔偿的。平日里一些细小习惯也有可能造成严重的损失。
  提醒:在艳阳高照的日子里,对于车内易爆物品一定要注意存放。譬如,放在车内的打火机、芳香剂和发胶等。
  爆胎引起的轮胎本身的损失
  对于爆胎引起的轮胎本身的损失,保险公司是不予赔偿的。
说起车险,我想生活中大多数人都不会陌生吧,车险是在意外之后将自己的损失降到最低的一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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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意外险才买到摩托车交强险 保险公司普遍拒保或搭售
05:45来源:
东方网12月27日消息:据《新闻晨报》报道,昨天上午,犹豫了一周的李先生还是决定妥协为了买到必须的摩托车交强险,搭买一份驾驶员个人意外险。根据记者调查,李先生的苦恼并非个案,因为买摩托车交强险,不少司机不是吃闭门羹,就是要多交钱。司机不解:“强制保险怎么不强制了?保险公司都不要做生意了?”
奇怪:保险公司拒卖摩托车险
李先生的钱江牌摩托车购买于2009年11月,挂黄色牌照,属于机动车。因为没有交强险不能验车,当年他立即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摩托车交强险,按照排量一年花费120元(不含税)。第二年,他又购买了一份。可是到了今年,他却碰壁了。人保的客服告诉他,接领导指示,不做这项业务了,原因是“亏本”,让他找其他保险公司问问。
随即,李先生拨打了五六家保险公司的电话,结果都碰了一鼻子灰,有的劝他另寻方向,有的直接拒绝,有的远在郊区。那几天,他都不敢骑车上路,整天惴惴不安。
“交强险是国家强制要求的,不买就不能验车,就不能上路。”李先生想不通,“怎么就没地方让我买呢?”
因李先生在浦东工作,听同事推荐,他获悉金丰路上的永达汽车检测点有出单,也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不过有条件,搭售驾驶员个人意外险,价格100元(不含税)。
经过一番考虑,李先生决定买!昨天早上李先生来到金丰路上的永达汽车检测点。在这里办公的人保险工作人员告诉他,现在上海很多地方都不办理交强险了,如果要在他这儿买,就要再买一份驾驶员个人意外险。
随后李先生付了340元,当场拿到了心心念念的摩托车交强险的保单,其中摩托车交强险120元、驾驶员个人意外险100元、税120元。而发票和驾驶员个人意外险的保单要过几天才能拿到。
公司:摩托车险赔付率高审批复杂
依照李先生的遭遇,记者做了试验,首先拨打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客户专线95518。客服人员请记者留下姓名、牌照和手机号,并表示“摩托车险有专门的业务员,并不是每个营业厅都可以办理”,在3个工作日内会收到能否购买的回复。据李先生说,3天过了,没有接到人保的电话。
随后,记者又前往金丰路上的永达验车点,在摩托车验车办公室内,有3名工作人员忙活着。当记者表示要购买摩托车交强险时,一名戴眼镜男子接待了记者,“不单独出单的,要买一份驾驶员个人意外险。”眼镜男的身后放着一大摞印有“PICC”的保单。记者问道:“以前都是单买的,为什么今年外面保险公司都不卖了呢?”
眼镜男解释,保险公司做摩托车交强险是亏本的,所以很多保险公司都不做了,“也就我们这里有的卖了。”不过,他告诉记者,如果现在购买,只能拿到交强险的保单,意外险的要过几天。他还不忘给记者支招:“你可以去华夏东路的另外一家保险公司买,离这儿不远,马上可以拿到。”似乎他并不在乎这单生意。当记者询问他身份时,他明确表示是人保员工。
就以上现象,人保公司公关回应,因为摩托车业务赔付率非常高、亏损很严重,所以公司会做管控,审批程序比较复杂,导致下面的工作人员对这块业务执行有误差。而搭售商业险的现象,人保公关则撇清了关系,称验车代理点的人员不是该公司的,该男可能出于赚钱的考虑,才会给客户这样的回答。
业内:保费与赔款1比1.5
一位业内资深人士向记者透露,由于摩托车保费太少,出险率高,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一直是亏钱的。摩托车交强险的基准保费按排量分三个档次,少于等于50CC的80元,50至250CC的120元(含250CC),250CC以上的400元,另外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地税。
该资深人士还透露,全行业的摩托车交强险亏损问题已经有很多年了。打个比方,保险公司收100元保费,赔出去的钱在150元以上,保费与赔款比例约为1:1.5,这还没有把人力成本、缴税等算在内。拒保、搭售等等现象,也是保险公司的无奈之举。
然而,早在2010年2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就发布了《关于做好摩托车交强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摩托车交强险,不得向投保人强制搭售商业保险合同或提出其它附加条件。
记者致电各家保险公司,发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客服热线清一色表示可以购买摩托车交强险。顺藤摸瓜找到销售或门店,这项业务则突然“蒸发”了。之后,各保险公司却回应,都承保摩托车交强险。
平安:办理点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据平安客服人员告知,静安区常熟路的一家营业厅专门办理摩托车交强险,先电话预约,再到现场办理。但记者连续3天拨打客服人员提供的电话,但始终无人接听。
回应:平安有两间门店承保,一家在常熟路,另一家在中山北一路。无人接听的电话是导服电话。上海牌照的摩托车,只需三证齐全行驶证、身份证、驾驶证,就可办理。外地牌照摩托车则需把车开过去。
中国人寿:摩托车险业务“下放”郊区
国寿将摩托车交强险业务“下放”到了郊区,购买保险要到周浦、下沙等地区的验车点。工作人员说:“我们跟这些验车的地方签了协议,在那里,一可以验车,二可以投保,方便很多。”
回应:国寿的摩托车交强险肯定是保的,从数据来看,历来有很大一块业务。由于记者所在区域没有办理点,才就近提供了郊区的情况。虹口区等市中心也有办理。
天平:公司政策规定不做摩托车险
客服人员告知详细的金额算法后,将电话转接到销售人员,可该销售却说:“我们公司在上海不做摩托车保险业务。”当被问及原因时,答:“公司政策规定。”
回应:该名销售人员是电话销售,并不是线下销售人员。目前,天平电销只销售私家车车险,客户若要购买摩托车保险,可到线下代理点或营业点咨询购买。
大地:客服说做,营业点却说没业务
大地客服表示就近营业点可办理。可营业点却称好几年没做该业务,好像整个上海都不做。记者继续致电销售人员,依旧表示不做该业务,“应该是没有的,如果客服这么说,你可以问问电销。”末了,还建议去太平洋购买。
回应:摩托车交强险肯定是承保的,但由于业务特殊,要通过专门渠道购买,比如在验车的地方。一线的机构与人员如此作答是不正确的,可能因为信息传达没到位,才有如上回答。
作者:言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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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助商链接不买交强险只买商业保险出险以后保险公司怎么赔?
不买交强险只买商业保险出险以后保险公司怎么赔?今天有朋友问 了我这样一个问题,按照现行的制度只买商业保险其实是不合算的,保险公司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可以这样买保险,但是在你出险以后的理赔问题的计算是这样的.
假设一个私家车只购买了一个商业保险的第三者责任险5万元出险以后---
保险公司的理赔原则是先考虑交强险的赔偿,即使你的车没有买交强险,那也要先扣除交强险应该赔付的金额.
1、比如该车撞死一人,经过计算应该赔偿死者10万元,那么因为没有购买交强险,则先扣除交强险应该赔付的死亡补助50000元,再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中赔偿被保险人,如果是全部责任,就赔偿4万.
2、如果只撞伤人,伤者花了5000元,那么这5000元就只能自己负担,而保险公司只负担8000元以外的医疗费用.
3、最合适的要属撞大奔了!!!比如该车追尾一大奔---------大奔的损失是20000元.那么交强险的财产损失是2000元第三者保险按照责任赔偿剩余的18000元,这个比例是相对合适的.
4、但是不要忘记了,不买交强险,车辆的年审还不能过关,
对一些两年审验一次的车辆来讲,还是不要为了省钱而忽略了交强险,得不偿失啊.
请各位遵纪守法并注意语言文明保险公司业务员出具假交强险保单,保险公司被判为出险车辆“买单”
刘雷诉汪维剑、朱开荣、天安保险盐城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摘要】  投保人通过保险公司设立的营销部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营销部营销人员为侵吞保费,将自己伪造的、内容和形式与真保单一致的假保单填写后,加盖伪造的保险公司业务专用章,通过营销部的销售员在该营销部内销售并交付投保人。作为不知情的善意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购买的保险是真实的,保单的内容也并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营销部的行为在民法上应当视为保险公司的行为。因此,虽然投保人持有的保单是假的,但并不能据此免除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原告:刘雷,男,22岁,住江苏省常熟瀛环织造印染有限公司宿舍。
  被告:汪维剑,男,36岁,住江苏省响水县小尖镇朱浦村。
  被告:朱开荣,男,40岁,住江苏省响水县小尖镇土桥村。
  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解放南路。
  负责人:于正祥,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刘雷因与被告汪维剑、朱开荣、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盐城支公司)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原告刘雷诉称:2005年7月20日22时,在淼南村道吴庄村旁,被告汪维剑驾驶被告朱开荣的苏JFR978三轮摩托车掉头时,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原告受伤。交警大队认定汪维剑负事故主要责任、刘雷负次要责任。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救护费等计24
172元,伤残费用待鉴定后再提出。审理中,原告变更了相关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27
516元、救护费40元、误工费35
850元、护理费7625元、交通费10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25元、营养费3050元、残疾赔偿金28
16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伙食费325元、餐费3100元,共计112
875元。      被告汪维剑、朱开荣未作答辩。      被告天安保险盐城支公司辩称:我公司收到法院寄来原告刘雷的诉状及附件材料后,经核对,我公司从未向被告朱开荣签发过该摩托车保险单证,并发现该保单业务专用章与我公司印章不一致,我公司与朱开荣就摩托车保险一事从未形成保险合同关系。因此,我公司在此交通事故赔偿一案中不应为假保单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5年7月20日22时许,被告汪维剑驾驶苏JFR978“新感觉”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淼南村道吴庄村旁道路上掉头时,车前轮左侧等处与由南往北行驶的原告刘雷所驾驶的无号牌“爱奇克”电动自行车右侧保险杠等处相撞,致刘雷受伤,电动自行车损坏。事故发生后,常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进行了调查,于2005年8月1日作出了2005年第0712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汪维剑夜间驾车在道路上掉头,未能做到不妨碍其他车辆的通行,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刘雷夜间驾驶未开灯光且事故后经检验为制动不合格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且车速较快,亦是造成该事故的一个原因,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及《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汪维剑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刘雷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原告刘雷伤后被救送至常熟市新区医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左胫腓骨开放性骨折,住院治疗12天;随即,刘雷又入常熟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2天;2006年8月15日至19日,刘雷又在常熟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天。2006年11月17日至12月1日,刘雷在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第六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3.5天。2006年12月1日至12日,刘雷在上海徐汇区宛平地段医院继续住院治疗11天。此外,刘雷伤后还在上述各医院及常熟市梅李中心卫生院门诊治疗。刘雷花去医疗费共27
556.70元。刘雷伤后由其亲属进行护理。审理中,常熟市人民法院根据刘雷的申请,委托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刘雷的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及人数、营养期限进行了鉴定。该所于2007年7月9日作出鉴定结论,认为刘雷因交通事故致左胫腓骨开放性骨折已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限为伤后至定残前一日,住院期间及出院后90日应予1人护理并予营养支持。
  另查明:原告刘雷在常熟瀛环织造印染有限公司工作,其主张日收入50元。被告汪维剑驾驶的苏JFR978“新感觉”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的登记车主为被告朱开荣。汪维剑在事故后向常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提供了苏JFR978“新感觉”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的保险单(编号),该保险单反映该摩托车在天安盐城支公司投保有保险期限自2005年5月30日0时起至2006年5月29日24时止的责任限额为20
000元的第三者综合损害责任险。审理中,常熟市人民法院委托盐城市公安局对苏JFR978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的保险单(编号)协助调查,查实该保单系营销部工作人员刘明星伪造的保单中的一份。
  又查明:天安盐城支公司在响水设有营销部,该营销部对外签订保险合同时使用天安盐城支公司的业务专用章,刘明星曾任该营销部的负责人。刘明星在任职期间,伪造了天安盐城支公司的业务专用章、私自印制了保单,并进行销售。本案中,苏JFR978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的保险单(编号)系刘明星通过响水营销部的销售员在该营销部内销售的,内容由销售员填写。2005年9月7日,天安盐城支公司向盐城市公安局报案,称刘明星于2004年12月以来,私刻公司公章、私印保单,骗取多人保险费用。2005年9月30日,盐城市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2005年10月20日,刘明星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被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5年11月25日,盐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刘明星批准逮捕。刘明星现已被响水县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    
  本案一审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天安盐城支公司是否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原告刘雷就本起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在2006年4月1日以前,根据2006年7月1日以前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就事故所产生的损失在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是无过错责任,无论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有过错,保险公司都应予以赔偿。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被告汪维剑在事故后向交警部门提供的苏JFR978“新感觉”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的保险单(编号)确为假保单,但系由刘明星的犯罪行为所造成,而刘明星在使用假保单实施犯罪时,其是天安盐城支公司设在响水的营销部的负责人,假保单是通过营销部的销售门市销售的,可见天安盐城支公司对响水营销部管理不力,该公司在响水营销部销售刘明星伪造的假保单的过程中有明显过错。因此,天安盐城支公司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汪维剑负该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刘雷负该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并无不当,予以采纳。被告汪维剑、朱开荣分别为苏JFR978“新感觉”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的驾驶人和登记车主,由于双方均未到庭,致法院无法查明其能否免责的事由,故应对刘雷在事故中造成的损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刘雷对该事故的发生有过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应相应减轻汪维剑、朱开荣的赔偿责任。由汪维剑、朱开荣对事故造成的刘雷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
  至于原告刘雷在事故中造成的损失及其所主张的赔偿费用,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进行计算。
  关于医疗费,认定为27
556元;关于误工费,认定为26
937.69元;关于护理费,认定为6100元;关于交通费,酌情认定为800元;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定为1125元;关于营养费,认定为1525元;关于残疾赔偿金,认定为28
168元;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定为5000元;关于原告刘雷主张的伙食费、餐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和项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起事故造成的原告刘雷的损失,包括医疗费27
556元、误工费26
937.69元、护理费6100元、交通费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25元、营养费1525元、残疾赔偿金28
16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为97
211.69元。应由天安盐城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刘雷赔偿20
000元。对超过责任限额的数额77
211.69元,由被告汪维剑、朱开荣按80%的比例赔偿刘雷61
769.35元。汪维剑、朱开荣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由此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常熟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于2007年11月17日作出判决:
  一、被告天安盐城支公司赔偿原告刘雷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2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汪维剑、朱开荣赔偿原告刘雷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61
769.3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刘雷的其他诉讼请求。      天安盐城支公司不服一审民事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法院仅凭一份假保单和犯罪分子在公安部门的供词就认定保险公司管理不力而认定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于法无据。(2)罪犯刘明星原系本公司响水营销部的负责人,但刘明星2004年12月便擅自离开公司,自2005年起便不再是保险公司响水营销部负责人,他的犯罪行为与保险公司的管理和培训无关,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本案2007年10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但10月22日开庭审理时人民陪审员计宝奇、张丽云均未到庭,仍由邵均独任审理,程序不合法,其结果无效。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刘雷、汪维剑、朱开荣未作答辩。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  
  二审另查明,2007年10月22日上午8:30在常熟市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对本案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人民陪审员计宝奇、张丽云均到庭参加庭审,并在庭审笔录上签了名。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仍是:上诉人天安盐城支公司是否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上诉人天安盐城支公司在响水设有营销部,该营销部对外签订保险合同时使用天安盐城支公司的业务专用章,刘明星承认曾任该营销部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伪造了天安盐城支公司的业务专用章、私自印制了保单,并进行销售。上诉人认为刘明星2004年12月便擅自离开公司,自2005年起就不再是上诉人公司响水营销部负责人,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且本案中,苏JFR978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的保险单(编号)系刘明星通过响水营销部的销售员在该营销部内销售的,内容由销售员填写,保单的内容和形式与真保单一致。作为善意相对人的被保险人原审被告朱开荣在上诉人的响水营销部购买第三者综合损害责任险,朱开荣有理由相信其购买的保险是真实的,保单的内容也并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响水营销部的行为在民法上应当视为上诉人的行为,因此,虽然朱开荣持有的保单是假的,但此系由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行为所致,朱开荣无从察知,上诉人则应当加强管理监督,故不能据此免除上诉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决上诉人在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妥。
  关于上诉人天安盐城支公司提出一审审理程序不合法的上诉理由因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天安盐城支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2008年6月19日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以上内容转载自最高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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