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业产品包括电梯吗

当前位置:
对《》的答复
承办单位:
答复时间:
签 发 人:
琼质技监特【2014】15号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政协海南省第六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369号提案的答复(D)
关于对政协海南省第六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第0369号提案的答复(D)
&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立法规定电梯强制性报废标准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我省电梯的基本情况。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COLOR: mso-font-kerning: 0 mso-hansi-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bidi-font-family: 仿宋_GB年底,全国电梯总量达245.33万台,我省电梯数量为22978台,占全国总量的0.9%。2013年,我省电梯保有量为28446台,当年增加5468台,增长23.79%。
二、切实加强安全监察,我省电梯安全运行态势平稳。
近年来,全国质检系统不断加强电梯安全监管,严把市场准入关,强化现场安全监察的力度,电梯安全状况整体良好。据统计2012年全国共发生电梯事故42起,比2011年的64起减少了22起,电梯事故总体呈现下降趋势。我局始终高度重视电梯安全工作,每年都部署开展电梯安全专项整治,特别是对涉及公共安全的电梯(如大型商场、车站码头等)重点开展现场安全监察,严控电梯事故发生,2009年至今只有去年临高县发生一起因使用单位违法使用检验不合格的自动扶梯造成的1名人员伤害事故。虽然我省电梯总体安全状况相对全国较好,但因存在老旧电梯老化、电梯维保工作质量不高、安全管理不到位、乘梯人员安全意识不强等问题,电梯困人等故障也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造成生活不便,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风险,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三、关于提案中所涉及的问题及建议的相关情况。
(一)关于电梯使用年限的问题
我国电梯的制造参照欧盟的标准,并将其等效采用转化为我国的强制性标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电梯的制造必须按照该标准进行,在定型产品制造之前还需通过型式试验鉴定合格才能正式投入生产。电梯属于机电产品,与其它机电产品一样,日常使用还需要正常的维护、检修、改造,方可保持其正常的工作状态。目前,针对电梯维修已有国家推荐性标准《电梯维修规范》(GB/T )和安全技术规范《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电梯维修(含大修等)、改造后,其安全水平把关的尺度,由检验机构对其进行监督检验,按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一系列的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TSG T、TSG T、TSG T、TSG T、TSG T)来衡量。这一系列安全技术规范与国标GB7588要求基本一致,不管是新安装的电梯,还是在用或“大修”、改造后的电梯,安全方面的要求是同一水平的,从标准、规范方面严控电梯运行质量安全。
就国际上而言,据了解各国和地区都尚未对电梯的使用寿命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已经实施有效监管的国家或地区,均对电梯应当保持的安全状况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达到这样的要求,电梯使用单位必须通过其委托并取得相应许可的电梯维修单位,针对电梯各部件不同的磨损或老化情况,在对电梯实施日常维护保养或者“大修”、“中修”与“小修”时,实施保养、维修、调整及部件更新,甚至进行局部的改造,确保达到法规标准的要求。因此,欧美等国家也普遍存在运行几十年、上百年的电梯仍在使用的现象。当然,对存在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电梯,则采取安全评价后整机报废更新。如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房屋署就明确对于政府“公屋”中使用年限达25年的电梯组织专家进行评价,从经济性来衡量和确定是否维修、改造或整机报废更新。
就国内而言,目前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都未规定电梯的使用年限,电梯制造厂商也无明确的电梯使用寿命。关于“电梯的寿命一般在10到15年之间”的说法,并未得到行业内专家的认可。另外,如果明确电梯使用年限强制报废,其社会成本巨大,按1台电梯价格十几、二十几万估算,全国200多万台电梯,每年报废十万台(二十多分之一),即需上百亿的资金,我省每年报废上千台也需要上亿资金,会造成巨大的浪费,不太符合国家资源节约的要求,且报废元器件处理不当还会造成环境污染。目前只有北京市于2001年6月下发了《关于加强北京市住宅电梯报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电梯的报废问题作出了一此规定,但从法理上还需要法规的支撑。全国各地的普遍做法是,电梯使用15年以上,因机械设备的磨损、电器元件的老化,电梯的故障率会增加,但可通过部件维修、更换或系统改造降低电梯故障率,达到安全使用的要求,只有对确实存在安全隐患且无维修、改造价值的电梯才报废更新。目前我省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老旧电梯近3000台,对这些电梯我们主要三种情况处理:一是对使用情况较好,检验无问题的电梯,严格按照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规定执行;二是对存在故障,检验发现部件或系统老化的电梯,由制造厂家或有资格的维修改造单位进行部件更换或改造老旧系统,修理改造后必须经检验单位检验合格;三是对故障严重,检验发现整机老化无维修改造价值的电梯,进行报废更新。同时为了规范维修保养工作,提高维保质量,我局还制定2个海南省地方标准《电梯维修保养服务规范》(DB46/T116―2008)和《电梯安装维修保养及使用安全作业规范》(DB46/05-2012),引导电梯企业加强电梯定期的检修,确保在用电梯的安全。
(二)关于电梯维修改造更新费用的问题
您提出关于“在每个住宅小区设立电梯专项基金”的建议,我局非常赞同。
对于电梯维修资金的问题,在全国都是一个共性的难题。主要是因为有的住宅小区没有缴纳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或虽然缴纳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但提取使用较麻烦,在实际操作中难度较大。2013年12月,北京市住建委、财政局、审计局、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联合发布了《关于简化程序方便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使用电梯维修资金做了相应的规定,是一个很好的借鉴。去年我局也向省住建厅去函了解电梯维修改造更新基金情况(省住建厅复函详见附件),并就如何用好电梯维修改造更新基金做了一些调研和探索,但因涉及面比较广,还需各相关部门多方共同努力,为方便老旧电梯的更新改造提供绿色通道,并争取通过立法在法律层面上一并解决。
 (三)关于加强电梯安全监管的问题
  随着海南建设国际旅游岛的步伐不断加快,我省电梯以每年超过23%速度的剧增,电梯数量的快速增长与监察、检验人员数不匹配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再加上电梯安全主体责任不够明晰(涉及电梯的所有权、使用权、物业管理权、具体使用者等多个主体),维保单位恶性竞争、维保质量不高,体制机制不活、检验工作任务繁重,保险的风险防范作用尚未充分发挥,维修改造资金难于落实等原因,造成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混乱、电梯超期未检、检验不及时等问题一直存在。对此,我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电梯的安全监管,每年都有侧重点地组织开展一些专项治理活动,去年还在电梯安全监管改革创新上下了大功夫,转变监管方式、方法和手段。
一是把电梯的隐患排查工作作为长期性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严查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特种设备安全法》颁布后,加大行政处罚的力度,打击未经检验投入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投入使用、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继续使用、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维保不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并立案作出行政处理。
二是建立电梯数据库,完善电梯动态监管平台,对在用电梯进行动态监管,发现超期未检等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三是启动电梯安全监管改革。与省工商局联合制定了《电梯授权使用管理合同示范文本》(试行),以格式化合同的形式落实电梯使用管理权者的首负责任。与中国保监会海南监管局联合下发《关于做好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投保工作的通知》,明确了投保对象、赔偿限额和伤残评定标准等的规定。推动保险参与的电梯安全保障体系。
下一步我局将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电梯维保终身负责、检验工作改革、专项维修基金使用等改革事项落实。
四、我省电梯立法进展情况。
早在几年前,我局就针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部门规章,在落实电梯安全主体责任、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老旧电梯维修改造及应急处置等方面尚需地方立法做出明确规定的问题,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扎实做好立法前期工作,于2011、2012年连续两年向省人大、省政府建议将《海南省电梯安全监察条例》列入立法计划,2013年该条例被列入省人大和省政府立法调研项目,同年5月我局已完成了该条例的起草工作,但因当时全国人大正在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审议,为了维护法制统一,确保不与上位法相抵触,我省暂缓了电梯立法工作。
您关于地方立法的提案符合我省实情。今年是《特种设备安全法》正式实施的第一年,我局将根据实施情况,结合我省实际,重新考虑我省电梯立法工作。
感谢许委员对我省电梯立法工作的关心、关注和建议,希望得到您的支持。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王国昌
联系电话:&
附件: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电梯维修基金有关情况的复函
&&&&&&&&&&&&&&&&&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 &&&&2014年6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省政府办公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4年6月16日印发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琼建房函〔2013〕 378 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电梯维修基金有关情况的复函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了解电梯维修基金有关情况的函》 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和使用情况早在 1999 年为了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 号) 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 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 建设部、财政部共同制定了《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 号)。 当时, 建住房[ 号规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缴单位为商品住房销售单位, 待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再移交给地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2008 年建设部、 财政部为了 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规范住宅维修资金的交存、 代管、 使用行为, 保障住宅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和正常使用,制定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 165 号)。 建设部、 财政部令第 165 号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 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商品住宅所在属地房地产主管理部门在银行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专户 统一代为管理, 并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监督。 自1999 年建设部、 财政部《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和 2008 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实施以来,仅海口、三亚两市截止至 2012 年底共收缴 15.59 亿元,使用 2998.74 万元,余额 15.58 亿元。
二、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一) 使用原则。 根据 2008 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规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 公开透明、 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二) 住宅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 改造费用分摊办法。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规定:“住宅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 改造费用, 按照下列规定分摊:(1) 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 改造费用, 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他摊。(2) 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作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 改造费用, 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他摊; 其中, 应由业主承担的, 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
的比例分摊。(3) 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 改造费用, 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 其中, 售后公有住房应公摊的费用, 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三) 划拨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程序。 法律法规适用条款: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二条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按以下程序办理:(1)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 改造项目 提出使用建议; 设有物业服务企业的, 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2)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3)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4)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 向所在地直辖市、 市、 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 主管部门申请列支; 其中, 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列支; (5)直辖市、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 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 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6) 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三条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 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 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 改造的项目、 费用预算、 列支范围、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2) 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3)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4)物业服务企业持有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其中, 支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5) 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 并报直辖市、 市、 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 主管部门备案; 支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 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法律、 法规、 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6) 业委员会、 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7)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三、 住宅电梯维修、 更新新改造费用的有关问题住宅区内的电梯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用设施设备, 电梯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养护费用从物业服务收费中支出。 对已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小区, 电梯的维修和更新、 改造费用一般情况下按上述第二条“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原则、 分摊办法、 划拨程序
进行; 当电梯出现严重损坏、 故障, 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人身安全的, 可按《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规定办理,即: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物业共用、 共用设施设备出现严重损坏、 故障, 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人身财产安全, 需要紧急动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 更新的, 业主委员会可以在书面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并经在住业主过半数同意后动用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款:“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严重故障致使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遭受损坏, 业主委员会紧急动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提请下次业主大会会议审议追认。” 第四款:“物业管理区域内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在出现第一、 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需要紧急动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 更新时, 可以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经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紧急动用专项维修资金。” 对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小区,如需对电梯进行维修、 更新、 改造的,应由相关使用业主共同筹集和分摊。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 年 8 月 23 日(此件不公开)
联系电话:
[这只是评论区,政府部门答复请点进行答复。]&#xe602; 下载
&#xe60c; 收藏
该文档贡献者很忙,什么也没留下。
&#xe602; 下载此文档
正在努力加载中...
2010年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
下载积分:2000
内容提示:
文档格式:XLS|
浏览次数:0|
上传日期: 13:42:34|
文档星级:&#xe60b;&#xe612;&#xe612;&#xe612;&#xe612;
该用户还上传了这些文档
下载文档:2010年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XLS
官方公共微信游客 您好,欢迎进入新浪地产网!
山东将构建电梯安全新体制 制定强制性地方标准
提要:电梯安全运行,是目前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经过在济南一年的试点工作后,山东决定在全省推广新的电梯安全管理机制,全面提升我省电梯安全保障水平。
  来源:齐鲁网  安全运行,是目前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经过在济南一年的试点工作后,山东决定在全省推广新的电梯安全管理机制,全面提升我省电梯安全保障水平。  山东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山东新闻联播》记者从今天召开的电梯安全管理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上了解到,目前山东全省电梯保有量已达16.9万多台,并以年均25%以上的速度快速增长,预计到明年底将突破20万台。虽然运行总体平稳,但是仍然存在安全隐患。  经过试点,山东将从明年起在全省推广多元共治的电梯安全监管新模式。这个模式,包括建设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实施电梯维修保养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记分考核制度,制定《电梯标志和标识》强制性地方标准等内容。新模式还将探索建立电梯责任保险、安全评估、重要场所电梯监管等制度,来提高公众电梯安全管理水平。&延伸阅读
电梯相关的智库下载
电梯相关的社区论坛
我要说两句
您好,请登录后进行评论。点击
文明上网,登录评论,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新浪地产保持中立。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09年HS编码参考对照表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评价文档:
125页免费88页免费104页免费90页免费24页免费86页免费66页免费152页免费18页免费25页免费
喜欢此文档的还喜欢35页1下载券104页免费9页免费6页免费88页免费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09年HS编码参考对照表|H&#8203;S&#8203;编&#8203;码
把文档贴到Blog、BBS或个人站等:
普通尺寸(450*500pix)
较大尺寸(630*500pix)
你可能喜欢安全出口指示灯工业厂房有强制性必须安装的要求么?_百度知道
安全出口指示灯工业厂房有强制性必须安装的要求么?
提问者采纳
民用建筑、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3;4
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高层厂房(仓库);2
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3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的上部,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建筑面积超过400m2的展览厅,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1
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0m.3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12;3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多功能厅.3;在走道转角区、餐厅,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3;5
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对于袋形走道.5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配电室.0m以下的墙面上.6
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乙: 1
总建筑面积大于8000m2的展览建筑;2
消防控制室、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有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4
消防控制室,下面的文字摘抄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2、消防水泵房。12、营业厅。12、剧院,里面有安装疏散指示标志的要求、半地下商店,公共建筑、顶棚上或出口的顶部;3
人员密集的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1
除单层或多层住宅建筑外.3;2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地上商店,不应大于10m.2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5
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不应大于1、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自备发电机房,你看看、防烟和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3、配电室。建筑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5lx,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0lx.4
一类高层居住建筑.3。12、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12、会堂或礼堂,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和《消防应急灯具》GB 17945的有关规定.0lx,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12: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3
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甲、自备发电机房、防烟和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间,安全出口指示灯是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的一种;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消防水泵房: 1
封闭楼梯间
提问者评价
参考资料: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其他类似问题
安全出口指示灯的相关知识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回答者:回答者: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强制性条文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