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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运政稽查查获市区一家非法使用客车储存液化气瓶窝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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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3日,南通运政稽查支队根据群众举报,联合安监、公安等部门在市区起凤街一居民区内捣毁一非法使用小客车储存液化气瓶窝点。
  据群众举报,起凤街一居民区内两辆小客车装载载液化气瓶30多瓶。市运政稽查支队接警后,第一时间通知了建设、安监、质检、公安、街办等部门,迅速组织人员前往查处。六部门成立临时联合调查小组,经现场检查,两辆小客车分别装有18瓶、15瓶液化气实瓶,且无驾驶员在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调查小组决定由建设、安监两部门调动有危险品运输资质车辆,尽快将气瓶运至安全点;公安和街办联系当事人进行调查;交通和质检两部门向周边群众了解情况。通过深入调查,两车是附近一家液化气换气点为躲避常规检查而将气瓶藏匿于此的,每天早上用液化气运输专用车将液化气实瓶从充气站运来,再用电瓶车向需要换气各家运送液化气瓶,平时两车只作储存不作运输之用。执法过程中,调查小组遭到车主家属和部分群众阻挠,执法人员对他们进行了安全宣传及劝服解释,最终将33瓶液化气瓶安全送至液化气加气站保存,排除了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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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落实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加强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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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落实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
管理规定加强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
冀群组发【2013】37号
各市、县(市、区)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
  近年来,我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认真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有一些地方和单位存在管理不到位的情况,个别地方领导干部违规使用越野车、公车私用等现象有所反弹,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正风肃纪专项行动有关要求,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现就严格落实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八个不准”,严格落实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厅字[2011]6号),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河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冀办发〔2011〕55号)、《河北省党政机关越野车配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冀办字[2012]19号)的规定。工作中要严格遵守以下“八个不准”:
  (一)不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所有车辆,包括上级下拨实物车辆和专项资金所购车辆,以及接受国外和社会赠送车辆,都要纳入单位车辆编制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超编制配备公务用车。
  (二)不准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党政机关配备使用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的标准:1.各级党政机关配备的一般公务用车,价格控制在18万元以内,排气量控制在1.8升(含)以下,其中机要通信用车要配备价格在12万元以内、排气量在1.6升(含)以下的轿车。2.不得超标准购置公务用车,不得将批准留用的超标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三)不准违反规定借车换车、摊派款项购车及豪华装饰公务用车。1.不得擅自采取折旧变卖、转送下属单位、提前报废等方式处理能够正常使用的公务用车,利用职权以各种名义借用、调用、换用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的车辆。2.不得利用部门职权或领导干部影响向下属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摊派款项购买车辆,不得擅自接受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赠送的车辆,禁止摊派、转嫁车辆运行费用。3.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增加车辆配置对公车进行豪华装饰,所在单位不得支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四)不准公车私用。1.严禁将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送亲友、接送子女上下学等非公务活动。2.严格执行节假日封存制度,除值班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统一封存,将车辆存放在指定地点。3.严格落实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回单位停放等制度。
  (五)不准违反规定配备使用越野车。1.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含SUV),排气量和价格一般控制在2.5升(含)和25万元以下,特殊需要的可适当提高配置标准,但须报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报省纪检监察机关备案。2.党政机关配备使用越野车要具备下列条件:交通地理环境复杂,工作领域包含有山地、丘陵、高原、滩涂地带的;担负抢险、救灾、处理应急重大事故职责的;具有侦察、办案、维稳、处理应急突发事件、机要交通职能的。3.配备越野车要严格审批程序,省直党政机关要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配备越野车统一由各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市纪检监察机关联合审批,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4.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必须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建立落实日常使用审批登记、回单位存放和节假日封存等制度。
  (六)不准违反规定更换公务用车。1.领导干部因提拔、交流等原因变动工作岗位,能在现有车辆中调剂的,不准购置新车。2.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公务用车可以更新,但达到更新条件仍能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3.不得占用其他单位车辆和违规新购置车辆。
  (七)不准违反规定配备执法执勤用车。1.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必须在中央公车治理办认定的17个部门系统内核定,其他部门系统不得核定执法执勤用车编制。2.执法执勤用车编制要单独核定,不得与一般公务用车重复核定。3.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原则上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因地理环境需要和工作性质特殊,确需配备越野车(含SUV车型)的,应当控制在排气量2.5升(含)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16座(含)以上中大型客车不得超过45万元。
  (八)不准使用“O”牌车。1.除制式警车外,一律不准使用“O”牌车。2.严禁警车非紧急任务闯红灯和闯单行线、禁行线、超速、强行超车、逆行、不按规定排队等候等交通违法行为。3.严厉禁止一切警车私用行为。
  二、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公务用车制度规定落到实处
  各级要分别成立督导检查组,对所辖范围内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工作,及时全面了解公务用车管理情况,查处纠正存在的突出问题。当前,要重点做好四个方面的督导检查工作。
  (一)违规车处置情况。要督促指导各市、县(市、区)抓紧组织实施违规车辆处置工作,及时掌握违规车辆处理进展情况、留用车辆履行审批手续情况,检查核实不能留用车辆是否按规定处置、占用借用车辆是否已退回、公开拍卖车辆是否程序规范、报废车辆是否已解体等情况。其中,超标越野车要在9月底前处置到位。各市公车治理办认真填写《违规车辆处置情况统计表》、《新增违规车辆情况统计表》,省直各部门认真填写《新增违规车辆情况统计表》,并由主要领导签字,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二)全面实行车辆编制管理情况。要督促指导各市、县(市、区)做好编制核定工作,切实将编制控制总数核定落实到具体单位及车辆,严格按照要求核定执法执勤用车编制。要通过调阅车辆资产台账、车管部门数据等方式,检查各单位新配备购置车辆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存在超编制配车、超标准配车等问题。
  (三)车辆日常使用管理情况。要检查各级各部门是否有严格细化的制度规定、是否实行了集中统一管理、是否建立了车辆资产台账、违规车辆处置后是否及时调整资产财务账目、是否存在违规借车换车等问题。要不定期到餐饮、娱乐等场所,以及旅游景点、学校附近,检查登记公车私用情况。
  (四)越野车配备使用管理情况。要检查各级各部门越野车是否纳入编制管理,是否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新配备购置越野车是否履行审批手续、配置标准是否符合规定等。各市公车治理办和省直各部门要认真填写《越野车配备管理使用情况统计表》。
  三、强化组织领导,从严从重查处违规违纪问题
  (一)要高度重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践行党的宗旨,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公务用车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加强督导检查工作提上议事日程。要抽调专门人员,认真开展督导检查工作,切实发现存在的问题,并督促认真纠正,确保公务用车各项制度规定得到真正落实。
  (二)要积极探索加强管理的新方法、新途径。要鼓励支持各级各部门推行公车信息社会化、公务车辆标识化、GPS定位等措施,将公务用车纳入信息公开范围,广泛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监督,确保公务用车管理使用在阳光下运行。
  (三)要严肃查处违规问题。检查中发现的顶风违纪问题,一经查实,必须严肃处理。今后,凡发现超编制超标准购车、未经审批私自购车、违规配备使用越野车、将超标车和越野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的,要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对直接责任人一律先免职,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对发现的违规借车换车、公车私用等问题,要责令立即改正,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地区和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各设区市、省直部门在督导检查结束后,要及时向省公车治理办公室报告督导检查情况。其中《违规车辆处置情况统计表》、《新增违规车辆情况统计表》、《越野车配备管理使用情况统计表》,务于9月15日前报省公车治理办公室。
  联系人:刘宏建&&曹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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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访问量:各乡镇、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切实加强节假日期间公务用车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使用行为,根据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县节假日期间公务用车使用管理通知如下:  一、实行集中停放。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和双休日等节假日期间,各单位公务用车要集中定点停放。其中,县委、县政府大院内各单位公务用车一律停放在县委、县政府大院内,大院外其他单位(含乡镇)公务用车一律停放在本单位车库内或相应固定停放点,严禁将公务用车停放在宾馆、酒店、茶楼、KTV等休闲娱乐场所。  二、落实报告制度。日前,各单位要将本单位(含下属单位)《公务用车信息登记表》(附件1)报县纪委备案(县委608室,电话:),此后公务用车情况如有变动要及时报告。对在节假日期间因值班、执勤等公务活动要使用公务用车的单位,须提前一天将《节假日期间公务用车使用情况安排表》(附件2)报送至县纪委,对不报告擅自使用公务用车的,一律视为公车私用。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做好用车登记,切实加强对公务用车使用的监管。县纪委将进一步加大明察暗访力度,定期不定期对各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及集中停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群众举报(电话:,电子信箱:)。  四、严格责任追究。对公车私用的,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在全县范围内点名道姓通报批评;对不按规定集中停放的,除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外,还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对不履行职责、监管不力的单位分管领导直至主要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附件:1、《公务用车信息登记表》2、《节假日期间公务用车使用情况安排表》
                                  中共进贤县纪委                                  日
公务用车信息登记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时间:&&&& 年 &&& 月&& &日
单位实有车辆数(&&& &)辆
集中停放车辆数(&&&& )辆
集中停放地点
填报人 :&&&&&&&&& &&&&&&&&&分管领导:&&&&&&&&&&& &&&&&&&主要领导:
节假日期间公务用车使用情况安排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时间:&&&&& 年&&&& 月& & 日
填报人 :&&&&&&&&&&&&&&&&&& 分管领导 :&&&&&&&&&&&&&&&&&&& 主要领导:漳州市作风办通报六起违反公务车辆使用管理规定的典型问题- 中国日报网
> 今日要闻
漳州市作风办通报六起违反公务车辆使用管理规定的典型问题
09:17:00 来源:闽南日报
[提要]&&近日,漳州市纪委组织相关人员对公务车辆使用管理情况开展暗访检查,发现一些部门和单位存在违反公务车辆使用管理规定的问题,并已责令相关部门、单位给予严肃处理。市作风办对其中的典型问题进行通报,分别是:  漳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主任郭某驾驶公车问题。
   近日,漳州市纪委组织相关人员对公务车辆使用管理情况开展暗访检查,发现一些部门和单位存在违反公务车辆使用管理规定的问题,并已责令相关部门、单位给予严肃处理。市作风办对其中的典型问题进行通报,分别是:
  漳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主任郭某驾驶公车问题。日(周四)17时33分,郭某驾驶闽E1578C号公务车到龙海市旺佳游泳健身中心。
  芗城区南坑街道办事处驾驶员陈某公车私用问题。日(周四)18时03分,陈某驾驶闽ED9715公务车前往龙海市旺佳游泳健身中心泡温泉。
  龙海市公安局榜山派出所所长潘某公车私用问题。日(周六)16时25分,潘某驾驶闽E9268A号公务车到台商投资区龙佳山庄龙泉阁泡温泉。
  漳州市公安局工会主席卢某公车私用问题。日(周六)15时25分,卢某由驾驶员曾某驾驶闽OE0019号公务车,带家属到台商投资区龙佳足浴休闲消费。
  漳州市政府办机关事务管理科驾驶员陈某公车私用问题。日(周三)17时25分,陈某驾驶闽EG2953号公务车到九龙江游泳,将车停放在市区江滨路段裕记原味烧烤店门口。
  云霄县审计局局长张某驾驶公车问题。日(周五)20时32分,张某到云霄县云顶温泉大酒店KTV与企业老板商谈企业拓展融资事宜,并一起喝酒。之后,张某驾驶闽E33558号公务车准备离开,被暗访组当场制止。
  通报强调,各级各部门要引以为戒,从中吸取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省委反腐败办“九个严禁”,加强思想教育,强化廉洁意识。要严格按照《漳州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负起加强本地区、本部门公务车辆使用管理的责任,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带头做到公车不私用、公车不私驾,并教育身边工作人员,强化公务车辆日常管理。要加大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力度,及时揭露、查处、曝光违规使用公车典型案件,严肃责任追究,促进党风政风持续好转。(章纪)
  (来源:闽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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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定南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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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定南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定南 县委办公室 定南县人民 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1日
定南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县党政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保障工作需要,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努力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县党政机关、各级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级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中的公务用车,是指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拨款购置、上级单位调拨、单位自筹资金购置、接受国际与社会有关组织或个人捐赠的各种类型的一般公务用车。
第二章&配备标准
  第四条&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裸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和其他相关费用,下同)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
  第五条&经批准同意的乡科级单位购买更换公务用车,一般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5万元(含)以内的国产轿车。
  第六条&上述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是可配车辆的最高控制标准,不是必须达到的标准。
  第七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优先配备使用国产自主品牌汽车;对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政府优先采购。
  第八条&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
  第九条&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并纳入单位车辆编制管理。越野车应用于下乡调研和处置突发事件。不得将配备的越野车和警卫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十条&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中型以上旅行车、货车、客车和其他车辆,确因工作需要的,须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党政机关确需配备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应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经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并纳入单位车辆编制管理。
  第十二条&党政机关确需高于标准配备(更新)公务用车,或者配备(更新)越野车的,须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并报市纪委、市监察局备案。
第三章&编制核定
  第十三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核定标准为:
  &(一)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纪委机关以及镇(街道办事处)的一般公务用车(指非县&处&级干部公务用车),按“三定”方案人员编制(不含领导职数,下同),每15人不超过1辆确定;编制超过15人的,按15的倍数定编;除去倍数后的差额按四舍五入原则定编。
  (二)其他单位的一般公务用车(指非县&处&级干部公务用车),按“三定”方案人员编制,原则上每20人不超过1辆确定;编制超过20人的,按20的倍数定编;除去倍数后的差额按四舍五入原则定编。
  (三)科研、剧团等机构的一般公务用车,按人员编制每90人1辆定编;编制超过90人的,按90的倍数定编;除去倍数后的差额按四舍五入原则定编。医疗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一般公务用车,根据其工作性质,按原编制核定。
  (四)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单位,按一个单位确定车辆编制。
  (五)兼职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纳入其本人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定编。
  (六)县政府驻外机构、县接待办等单位,根据其对外工作性质,综合人员编制和现有车辆情况定编。
  (七)鉴于县处级非领导职数未相对固定,为落实新编制总数“双压缩”(实有总数压缩、原编制数压缩)的要求,按照以上原则,拟定编制数多于(或少于)原编制数50%(含)以上的,增加(或减少)部分按照折半取整核定;拟定编制数多于(或少于)原编制数不足50%的,增加(或减少)部分折半后,按四舍五入原则核定。
  (八)党政机关执法执勤车编制由县财政局核定后,报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九)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根据其特殊工作任务和车辆性质,综合单位现有车辆和原编制情况核定。
  (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本单位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定后执行。
  第十四条&临时机构确需配备公务用车的,原则上由该机构主管部门或领导小组办公室所设部门调配解决。
  第十五条&因工作需要接受国际与社会有关组织或个人无偿捐赠或上级无偿调拨车辆,报县政府批准,经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后,纳入单位车辆编制管理。
  第十六条&为便于统筹管理,设置一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总编制数的2%)的机动编制,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配置。
  第十七条&车辆编制每年核定一次,一般在每年6月进行。
第四章&购置审批
  第十八条&公务用车的购置审批实行单位申请、集中审批、政府采购。
  第十九条&申请购置公务用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实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
  (二)有编制空缺或编制内车辆达到更新条件;
  (三)购置经费来源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对于符合购置更新公务用车条件,且有购车需求的单位,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汇总后,于每年4月、9月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一)县四套班子成员的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程序初审后,填报《定南县四套班子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审批表》(附件2),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编制、标准,汇总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
  (二)县直单位填报《定南县县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审批表》(附件1),经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编制、标准,县财政局核定购置经费,县政府批准后,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填报《定南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备案表》(附件3),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因机构调整、特殊工作任务等原因确需配备(更新)购置公务用车的,可临时申请购置(更新)公务用车。
第五章&采购上牌
  第二十二条&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经批准后,根据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开具的政府采购通知单(附件4),由县政府采购部门统一采购;县纪检监察部门对公务用车采购过程实行全程监督。
  第二十三条&组织采购时不得购置未经审核批准的公务用车。
  第二十四条&购车资金必须符合规定,严禁各级党政机关以借款、集资、摊派、挪用专项资金等方式购置车辆。
  第二十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公车主管部门开具的《定南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上牌登记通知单》(附件5),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办理车辆登记上牌手续。
  (一)县四套班子成员的公务用车上牌登记通知单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开具;
  (二)各镇、县直各单位及其他单位的公务用车上牌登记通知单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开具。
  未经定编审批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登记上牌。
第六章&处置审批
  第二十六条&公务用车处置遵循厉行节约、统一审批、统一调拨、公开拍卖的原则。公务用车均属国有资产,列入固定资产台账管理,各使用单位无权擅自调拨,或作转让、变卖等任何涉及车辆产权变动的处置。
  第二十七条&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或行驶公里数达到30万公里以上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经检测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二十八条&公务用车的处置,须填写《定南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处置审批表》(附件6),经县财政局批准(公务用车报废首先需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鉴定),报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后再行处置(县四套班子成员公务用车处置须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对符合报废条件的公务用车,经审核批准后,由使用单位送交指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办理回收,报废残值上缴县财政。
  对拟更新淘汰的公务用车,经审核批准后,由使用单位按程序提交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公开拍卖,拍卖所得上缴县财政。
  车辆公开拍卖、报废处置涉及的评估机构、拍卖公司、物资回收公司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取竞标办法,择优选择,县纪检监察机关对上述过程实行全程监督。
  第三十条&机构改革或调整中撤销单位的公务用车,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县党政机关编制内实有车辆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统一调拨。车辆调拨依据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调拨意见,由调入和调出单位负责按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转移和车辆过户手续。
第七章&使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公务用车只能用于公务活动,严禁公车私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努力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一)对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禁分散管理使用,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费。
  (二)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登记和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
  (三)严格执行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四)建立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制度和节奖超罚制度,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降低公车运行成本。
  (五)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
  (六)严格执行领导干部禁止擅自驾驶公务用车有关规定。
  (七)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务用车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责任追究制度,杜绝交通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各镇、县直各单位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工作调动,不得将原单位车辆带至新单位使用。
  第三十四条&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应当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第三十五条&严禁多占公务用车,严禁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严禁向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长期借用、占用或更换公务用车,不得接受捐赠车辆,未经批准不得接受企业或个人捐赠车辆。
  第三十六条&接受国际与社会有关组织捐赠的车辆,应按照捐赠方指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用途。
  第三十七条&公务用车丢失或因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损毁,在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法处理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事件经过和处理情况报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县四套班子成员公务用车须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建立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每年2月底前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报送上一年度《定南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年度统计报表》(附件7)。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各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各项规定,把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节能减排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谁购置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
  第四十条&县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以下行为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一)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违规审批和超标准配备(更新)车辆;
  (二)违规安排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运行经费预算;
  (三)违规批准或进行公务用车采购;
  (四)为未经批准购置的公务用车办理注册登记和入户上牌;
  (五)未经批准擅自配备(更新)公务用车;
  (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七)公务用车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或落实不到位,交通违法行为突出;
  (八)其他违规使用公务用车行为。
  第四十一条&财政部门须加强对县公务用车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与检查,严格按照公务用车编制内实有车辆数和配备(更新)数量及标准核拨年度运行经费与购置经费。
  第四十二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公务用车的户籍管理,依据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的通知单等相关证明文件,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办理车辆注册登记、过户变更、报废等手续。
  第四十三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管理各项制度,抓好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对公务用车的日常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对违反本细则的公务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予以注册登记、核发牌照和办理过户手续,财政部门应停止划拨使用经费。
  第四十五条&在公务用车处置工作中,不按规定程序进行申报,擅自报废、转让、转移、藏匿,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执法执勤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审批、购置、处置、监督管理等工作均参照一般公务用车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县纪委、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交管大队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公务用车管理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1.定南县县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更新)审批表
  2.定南县四套班子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审批表
  3.定南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备案表
  4.定南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政府采购通知单
  5.定南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上牌登记通知单
  6.定南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处置审批表
  7.定南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年度统计报表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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