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个别问题没办理俄罗斯签证办理要承担什么责任

关于施工中“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问题
关于建筑施工合同管理之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事宜的
法律思考报告
大成(报告)字[2010]第48号
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12-15层(100007)
12/F-15/F, Guohua Plaza, 3 Dongzhimennan Avenue,
Beijing 100007, China
Fax: 8 (12/F), /F)
关于施工中“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问题
的法律思考报告
在工程实践与司法实务中,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引起的最常见的纠纷之一就是工程量增减纠纷引起的索赔。这也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争议的焦点所在,工程量的增减直接关系到工程价款的调整,而且,有时候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引起的工程量变化还会影响到工程工期。因此,重视施工中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作,加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和提高处理有关风险问题能力是非常必要的。
为了加强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
管理工作,分清责任,提高结算效率,保护承发包双方的利益,目前金光置业(沈阳)有限公司“丽水金阳”项目及其他一些建设单位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管理工作,普遍而有效的做法是在招标文件中制定关于“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协议(见附件),作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之一,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而在合同中设专条款作为双方履行的依据。实践证明,这样规范“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协议的做法在执行合同和现场操作过程中,很好的起到了控制投资、预防减少风险的作用。
关于施工中“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问题的法律思考,归纳起来,有如下几点:
一、 正确理解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含义和内容。
1、设计变更:设计变更是保证设计和施工质量,完善工程设计,纠正设计错误以及满足现场条件变化而进行的修改设计文件或补充设计文件的行为,包括由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它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
  设计文件一经审查通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由于项目建设条件的改变或施工实际需要更改原设计,必须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并充分论证,还必须遵守项目合同中的全部规定。
  业主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主要涉及到:已经批准的建设规模、基本原则、主要技术标准、主要功能体系、主要部位,对外部群体景观、主要使用功能和主要施工方案有重大影响。
  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应本着对工程技术、工期、投资等三大控制相结合的原则,对设计过程中的错、漏及优化问题,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对变更理由、内容及相关专业影响等,应从全局考虑并详细说明,按程序报批。
  监理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主要是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现场情况与设计图纸不符合,或为了减少投资,缩短工期,确保质量和安全生产,更好地推进工程建设,根据规范合理提出变更要求。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一些原设计未预料到的具体情况需要进行处理而发生的设计变更。如由于资源市场的原因、材料供应或施工条件不成熟需改用其它材料代替等。
2、工程现场签证:是指由于施工现场的各种原因,出现了与合同规定的情况、条件和事实不符的事件,需要明确并作为继续工程其他有关程序的依据和前提条件时,由承包人与发包人签字确认的备忘文件。现场签证必须同时有发包人、承包人、监理等有关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签名。
二、 明确规定工程设计变更的签发原则及注意事项。
1、设计变更的签发原则
设计变更无论由哪方提出,均应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协商,经确认后由设计单位发出相应的图纸及说明,并办理签发手续,下发到各部门付诸实施。变更原则如下:
  1.1& 确属原设计不能保证质量、设计遗漏和错误以及与现场不符无法施工非改不可的。
设计变更要尽量提前,最好在开工之前就发现。认真地搞好图纸会审,尽量减少设计变更的发生,确需在施工中发生变更的,也要赶在施工前变更。
变更工作应在技术上可行,并全面考虑变更后产生的效益,与现场变更引起施工单位索赔所产生的损失加以比较,权衡轻重后再作决定。对由此引起的造价增减幅度是否控制在合同范围内,更须慎重。
  1.4& 变更后的施工工艺不宜复杂,且对总工期不产生影响。
  1.5& 变更后的项目不得降低使用标准。
对设计变更应详细记录,详细说明原设计情况、设计变更原因、内容及对其它专业的影响,因设计变更增减的工程造价,并应严格按审批程序办理。
2、签发设计变更应注意事项
 在实施项目之前,要制定变更令的标准格式。变更令包括如下内容:
  2.1& 变更令编号和签发变更日期。
  2.2& 项目名称或合同号。
产生变更的原因和详细的变更内容说明:依据合同的哪一款发出变更令,变更工作是在接到变更令后立即实施,还是确定变更工作的费用后实施等。
先前变更产生的累计费用额,此次变更增加或减少的费用额,累计部分变更费用额。
  2.5& 分清设计变更的责任原因,确定费用承担方及承担额。
  2.6& 严格按审批程序办理签认。
变更令应附附件,附件包括:变更工作的工程量表、设计资料、设计图纸和其它与变更工作有关的文件。
  三、明确规定现场签证的签发原则及注意事项。
1、严格现场签证管理,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不予签证的情况列举。
2、根据合同原则,严格审查各种签证的及时性、合理性和真实性,杜绝事后追认的现象,对签证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负责。如约定对一次性增减项目造价在2万元以上的现场签证,在施工的同时必须有监理方和业主方各相关部门人员参加,跟踪审查,其相应的工程量签证最迟在完工后的10天内办理好签认手续,如不按规定执行,相关负责人有权拒签。
3、严格按规定格式及程序办理签证。首先,需办理“合同外项目签证表”,并填写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编号,即签证依据。签证后,需办理“工程变更申请表”、“变更工程量清单”和“变更综合单价分析表”,并附上完整的支持材料。
4、严格遵守规定的报批程序和报批时间,不得无故延误,并制定现场签证流程表。
  四、加强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的一些措施。
1、充分发挥业主在投资控制方面的龙头作用,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规范业主、承包商、监理的职责,明确规定各职能部门、各相关人员的职责。明确规范领导、施工技术、预结算等有关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只有责权利明确了,才能规范各级工程管理人员在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管理行为,提高其履行职责的积极性。
2、提高各相关人员的责任心和业务水平,严把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关。有关人员每接受一项工程时,首先要对施工图及合同等有关规定进行认真学习和了解,其次要经常深人施工现场,了解施工中的异常情况或施工工艺的变动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3、做好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的台帐,如:要求按月统计汇总上报。如规定统计日期从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止。上报业主时间为当月27日17:00前,超过规定上报时间而未报或漏报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业主将视作施工单位自动放弃该部分工程计量及支付的权利,不予以计量支付该费用,施工单位不免除施工方的责任。
4、合同中规定如果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完成量超过合同造价的10%以上时,发包人应另签补充合同,必须经合同平台确认方才有效。
5、建立合同交底制度。让每一个参与施工项目的人了解合同,并做好合同交底记录,必要时将合同复印件分发给有关人员,使大家对合同的内容做到全面了解、心中有数,划清甲乙双方的经济技术责任,便于实际工作中运用。
6、严格区分设计变更和工程现场签证。根据我国的现行规定,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费用都属于预备费的范畴,但是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是有严格的区别和划分的。属于设计变更范畴的就应该设计单位下发设计变更通知单,所发生的费用按设计变更处理。属于现场签证的由现场施工人员签发,所发生费用按发生原因处理。
五、金光置业(沈阳)有限公司《丽水金阳》项目中,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条款约定的操作流程实施,具体如下:
1、应严格控制设计变更,争取不变更,尽量少变更,严控大变更。施工图纸的设计变更,由甲方工程部负责统一管理。
2、由施工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2.1施工单位提出设计变更后,首先由甲方工程部负责进行技术审核,视变更金额
由甲方造价合约部进行量价估算,通过后由甲方总经理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审批。
(1)不影响使用功能、设计效果及结构安全的变更,按估算可能造成费用增加(含返工)在甲方总经理授权范围以内的,由甲方工程部审核,甲方总经理负责审批,并填写《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单》,送甲方工程部、造价合约部备案。影响使用功能,设计效果及结构安全的变更,必须由规划设计单位审核确认;
(2)单项变更按估算可能造成增加费用在甲方总经理授权范围外但在上海总部授权范围内的,由上海总部进行审核,确定是否需要变更,由上海总部审批,工程部、造价合约部备案;
(3)单项变更按估算可能增加工程和附加费用在上海总部授权范围外的,应经甲方总经理、上海总部、造价合约部和工程部审核,报总裁批准后方可变更;
(4)估算数值以工程造价合约部意见为准;
(5)经批准实施的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和附加费用送造价合约部和工程部备案。
2.2由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1)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要求后,由甲方工程部从技术角度进行审核,能够避免的设计变更尽量避免,审核通过的设计变更由甲方造价合约管理部进行估算设计带来的费用增加情况,费用增加由甲方总经理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设计变更,并按照相应权限进行审批;
(2)设计单位提出设计的变更带来的费用增加,由甲方工程部根据设计合同处理变更损失,确定设计单位应承担责任;
(3)设计变更通知单及变更图纸甲方工程部必须及时发放,组织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变更进行施工。
2.3设计变更必须将变更涉及到的所有部位变化、费用变化计算在内,不得分次分批将同一变更分解为多个变更执行,该项工作由甲方工程部进行把关并最终负责。
2.4若设计变更涉及建筑平面、立面等调整以及对使用功能有变更的,设计部门应事先征求营销策划部意见,并在设计变更结束后及时通知营销策划部。
3、零星工程或增加(返工)工程量签证的主要类型有:
3.1因设计变更导致已施工的部位需要拆除(需注明设计变更编号);
3.2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条件变化、地下状况(土质、地下水、构筑物及管线等)变化,导致工程量增减,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
3.3在施工合同之外,委托承包单位施工的2万元以内的零星工程;
4、工程所有的现场签证单都必须明确以下内容:编号、工程名称、发生的时间、发生的部位或范围、变更签证的内容做法及原因说明、增加的工程量、减少的工程量、相关图纸说明。
5、正常的现场签证单,应在有效签字人共同签署完成,并与承包单位核定费用后,才通知承包单位开始实施。特急类(指如果不立即实施将造成更大损失的签证)现场签证,可以先实施再核定费用。
6、由甲方工程部现场工程师填写《现场工程量签证单》,并按照相应授权由甲方工程部经理、甲方造价合约部造价工程师、甲方造价合约部经理、甲方总经理相关部门人员签字后签证方有效,方可作为工程结算依据,现场签证应在以下规定时限办理:
6.1隐蔽工程应在隐蔽前,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甲方现场工程师、监理方、施工方三方共同见证隐蔽部位工程量,在隐蔽前办理完成签证手续,未经签证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6.2非隐蔽工程在施工前,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在工程完成后的10天内办理完成;
6.3施工单位逾期申请,不予以办理补签手续;
6.4同一部位、同一时间发生的工程签证不得分拆处理,必须一次签证完毕。
、关于临时用工的签证事项,应依据丙方投标报价洽商确定以下问题:工作内容及工作量、工日、工日单价(如属综合单价,则包含间接费、管理费和利润,并明确是否包含税金)。
六、对施工、结算中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不规范引起纠纷和争议的处理措施:
1、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确认:来源:考试大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是施工图纸的补充部分,与正式施工图纸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一经确认,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
设计变更的确认: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其设计变更必须由设计院签发,格式执行建委规定的表格。
现场签证的确认: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由于图纸错误或工艺、标准等原因引起的变更,应由承包人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填写现场签证单,签字盖章后交监理公司,由监理工程师、甲方专业工程师签字确认后生效。手续不全者则视为无效签证。
施工中的隐蔽工程验收证明、施工会议记录、纪要、施工日志等均不能作为变更、签证的依据,更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2、 执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程序和责任:
2.1& 承包人在接到被确认的变更、签证后应根据变更、签证的具体要求执行。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执行经确认后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而导致合同价款的变更及造成承包人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与顺延。若造成质量问题或经济损失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并接受甲方按该部分工程造价30%的违约处罚。
对于减少合同价款的变更,承包人必须按照规定做出相应工程变更价款的报告提交发包人,否则因此造成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 变更、签证价款的确认:来源:
承包人在接到确认后工程变更、签证的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变更价款报告,承包人因执行变更、签证而要求发包人补偿经济损失、增加工期的,应当在工程变更价款报告中一并提出。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的14内不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则认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变更、经济补偿和工期增加。
发包人应该在收到工程造价变更报告之日起14日予以确认,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工程造价变更报告自送到之日起第15日,则认为生效。
3.3& 确定变更价款按下列方法执行:
(1)双方确认的施工图预算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已有的价格确定价款。
(2)双方确认的施工图预算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按本合同附加条款执行。
(3)按本条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变更价款的,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3.4&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和顺延工期。
3.5& 无效变更、签证不予结算,工期不予顺延。
&4、& 违约处罚:来源:
承包人在施工中擅自变更设计图纸,除按协议约定承担责任外,若造成经济损失或质量问题,承包人除应承担全部损失外,并接受发包人按其工程造价30%的处罚
承包人在接到手续齐全变更、签证后,超出确定的时间不予执行,除要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外,还要接受该项变更或签证工程造价30%的罚款,同时工期不予顺延。
变更、签证及其价款的调整、经济补偿、工期的增加的确认手续,必须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任何个人签字和补办的变更、签证一律无效。
七、有关严格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两个实例&
1、设计变更方面的实例
某大学城一期工程中,区域土方已全面完成,二期工程的室外地坪标高严格来说,应该是一期工程区域土方完成面标高。施工单位认为原完成面标高不符合标准,在二期工程施工时,从自己的经济利益考虑,提出要变更一些单体的±0.0标高。如以前未填到要求标高的,现在就要求降低士0.0标高,这样就可以多计两次土方工程,一次是多计从原地面标高到要求完成面标高的填方量,另一次多计是从要求完成面标高到更改以后±0.0标高的挖方量。监理方收到此设计变更申请后,首先想到的是该设计变更是否符合变更原则,分析施工方提出变更的原因和目的,然后按照大学城指挥部的设计变更管理程序的要求,对于确实由于设计方的责任造成的士0.0标高变更,按合同确定费用额后,同意变更并报指挥部审批。而对于纯属施工方要求增加费用的变更,则要求施工方严格按图施工,不予以变更。&
2、现场签证方面的实例:
上例一、二期工程中,因工程基本上都是选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桩基础,在施工中会出现断桩的情况,此时施工方应马上通知监理方、设计方,确定断桩原因,而对没有及时确定断桩原因的,不仅断桩本身不能签证计量,因断桩而改变的承台等引起的其它费用增加均不能计量。&
由于该项目在加强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管理方面,业主及监理加强了如上所述的重点管理工作,使工程变更在“变”这一环节上予以控制,签证在“签”这一环节上以控制,而不是到了结算审计时再控制,从而有效地控制了整个工程的造价。
八、对做好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工作的建议
1.施工前做好施工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工作,尽量减少在施工中设计变更。
  图纸会审不能走过场,要着重审查图纸中的缺陷,尽早向设计单位提出修改,以免出现返工现象,造成不必要的资金浪费。开发商的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有预见性,对照施工图纸和施工实际,提前发现问题并在实际施工前解决。
2.建立完善的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制度。
  设计变更及签证管理控制体系应明确:操作流程、流程环节中责任人、责任人的管理权限、流程环节的确认时限、否决及责任追究制度等。规范施工签证单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应对为何变更、谁主张变更、应由谁承担变更费用等重要信息作出分析和说明。对签证的描述要求客观、准确,施工图以外的现场签证,必须写明时间、地点、事由、几何尺寸或原始数据,不能笼统地签注工程量和工程造价。
3、在附件协议中,一般都明确规定了不予签证的几种情况。如:
由于工程的施工标段众多,工期紧迫,会出现许多交叉施工机会,由此所发生的费用,在招标文件中已明确规定,此项费用应在投标报价时就充分考虑,不得签证。
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受拆迁工作的影响干扰,承包单位在投标中就充分考虑这一因素,由此而引起的费用增加,不得签证。
  3.3& 因赶工期而需要增加的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得签证。
因工期紧迫,要求承包人提前进入现场,做好施工准备工作,由此产生的设备闲置费用已考虑在施工合同总价中,不得签证。
综上所述,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工作是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很重要的一项内容,因为它内容广泛,构成原因复杂,规律性较差,发生的时间长,难以确定其造价。因此,重视和搞好这项工作是建设单位正确确定工程造价、控制投资的依据。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
&&&&&&&&&&&&&&&&&&&&&&&&&&&&&&
律师:盖春香
&&&&&&&&&&&&&&&&&&&&&&&&&&&&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因个别问题没办理签证要承担什么责任_百度知道
因个别问题没办理签证要承担什么责任
看你OVER STAY多久了呢?过期后在规定期限内是可以挽回的。过了期限。你要么压根黑了。。。要么就乖乖走人。否则你下次想合法的申请签证,要等十多年以后了。。。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办理签证的相关知识
其他1条回答
被遣送回国。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工程签证的常见问题和审计要点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评价文档:
工程签证的常见问题和审计要点
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
想免费下载本文?
你可能喜欢如果工程量清单没有的项目,但设计图纸上有的项目怎么处理?要办签证吗?可以决算上吗?_百度知道
如果工程量清单没有的项目,但设计图纸上有的项目怎么处理?要办签证吗?可以决算上吗?
提问者采纳
如果工程量清单没有的项目,但设计图纸上有的项目,应该按合同约定的新增项目定价原则计价,工程量按实计量。因有设计图纸,不必另行签证。但需按合同规定申报单价请建设单位审批。可以结算。
提问者评价
你真棒,学习了
来自团队:
其他类似问题
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相关条款执行 4.4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4.4.1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人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人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4.4.2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4.4.3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4.4.4
发、承包人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规范执行。
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它事项等。 4.5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4.5.1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中抵扣。4.5.2
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照合同约定计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4.5.3
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4.5.4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对。4.5.5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
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
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
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4.5.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后,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核对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4.5.7
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付款申请生效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款的利息。4.5.8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6
索赔与现场签证4.6.1
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4.6.2
若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4.6.3
承包人索赔按下列程序处理: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发包人指定专人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申请表;
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本规范第4.6.1条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
发包人指定的专人进行费用索赔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并由发包人批准。
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发出要求承包人提交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第4、5款的程序进行。4.6.4
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的批准,综合作出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的决定。4.6.5
若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额外损失,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通知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发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4.6.6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4.6.7
发、承包人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4.7
工程价款调整4.7.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4.7.2
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4.7.3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4.7.4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4.7.5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费应予以调整。4.7.6
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4.7.7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的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7.8
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4.7.9
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4.8
竣工结算4.8.1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4.8.2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4.8.3
工程竣工结算应依据:
施工合同;
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
双方确认的工程量;
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
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
投标文件;
招标文件;
其他依据。4.8.4
分部分项工程量费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4.8.5
措施项目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本规范第4.1.5条的规定计算。4.8.6
其它项目费用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中标价或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
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4.8.7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4.1.8条的规定计算。4.8.8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给发包人。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结算。4.8.9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核对。
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4.8.10
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已经认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已经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4.8.11
发包人应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签收,拒不签收的,承包人可以不交付竣工工程。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的,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4.8.12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4.8.13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书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8.14 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为您推荐:
工程量清单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旅游签证办理流程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