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QQ号中了奔跑吧兄弟第二期二等奖是不是真的交了4500元就可以领取到奖金

浙江卫视奔跑吧兄弟QQ号码中二等奖要先交保证金5000元纔可以领取吗_百度知道
浙江卫视奔跑吧兄弟QQ号码中二等奖要先交保证金5000元纔可以领取吗
提问者采纳
  奔 跑 吧 兄 弟 权 威 指 定 总 机 :010 一 5 .2 5.2 一. 1 .4 .5 1 在 线 接 待  奔 跑 吧 兄 弟 权 威 指 定 总 机 : 0⒑ 一 5 .2 5.2 一. 1 .4 .5 1 请咨询以免上当受骗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法院监察工作,严肃人民法院纪律,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是人民法院行使监察职能的专门机构,依照法律和本条例对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实施监察。  第三条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依照法律和本条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及人民法院内设其他部门的干涉。  第四条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纪律上人人平等。  第五条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严格执行纪律与维护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完善制度、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应当坚持依靠群众,监察部门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向监察部门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第二章
监察部门和监察人员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监察局。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监察处。  60人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设立监察科,30人以上不足60人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设专职监察员,不足30人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设兼职监察员。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局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领导下主管全国法院的监察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基层人民法院专职或者兼职监察员在本院院长和上级法院监察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法院监察部门领导为主。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局设局长一名,设副局长一至三名;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监察处(科)设处(科)长一名,副处(科)长一至二名。  各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负责人一般应当从法官或者具有法官任职资格的人员中选任。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负责人、基层人民法院专职或者兼职监察员的任免,在提请决定前,需经上一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同意。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内设机构,负责信访举报、案件查处、监督检查、审务督察、综合调研等工作。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参照设立。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局可以设局级监察专员,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局以及直辖市、副省级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处可以设处级监察专员,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处可以设科级监察专员。  基层人民法院专职监察员应当按照本院中层正职配备,兼职监察员应当由院级副职领导兼任。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尽可能选派法官或者具有法官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监察专员、专职监察员。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本院审判执行等部门选任专职或者兼职廉政监察员。专职廉政监察员应当由具有部门同级正职或者副职非领导职务的资深法官和其他熟悉部门业务的人员担任,兼职廉政监察员应当由部门副职领导兼任。  专职或者兼职廉政监察员在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本院监察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监察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纪,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第十三条
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章监察部门的职责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制定和完善人民法院廉政制度,检查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廉政制度的情况;  (三)受理对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控告、检举;  (四)调查处理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反审判纪律、执行纪律及其他纪律的行为;  (五)受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不服纪律处分的复议和申诉;  (六)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督察纠正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损害群众利益和损害司法公信的不正之风;  (七)组织协调、检查指导预防腐败工作,开展对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司法廉洁和遵纪守法的教育。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局对下列单位、部门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本院各部门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  (二)高级人民法院及其院长、副院长、副院级领导干部、监察局局长。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局和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处对下列单位、部门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本院各部门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  (二)下一级人民法院及其院长、副院长、副院级领导干部、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专职监察员。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监察科或者专职、兼职监察员对本院各部门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实施监察。  第十八条
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可以办理下一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可以办理所辖各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第四章
监察部门的权限  第十九条
监察部门履行职责,有权要求被监察的单位、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案卷材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有权要求被监察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或者说明;有权责令被监察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
监察部门在调查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的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予扣留、封存案件涉嫌的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可以证明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案件材料及其他有关材料;  (二)责令案件涉嫌的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毁损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三)经上一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批准,可以责令有违反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四)建议暂停有严重违纪嫌疑的人员执行公务;  (五)经批准,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六)向监察事项涉及的单位、部门和人员进行查询;  (七)列席被监察单位、部门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采取前款(一)、(二)、(三)、(四)、(五)项措施时,应当制作监察通知书送达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并对有关财物开列清单。  第二十一条
监察部门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一)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法院纪律,应当予以纠正的;  (二)违反人民法院纪律,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  (三)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四)需要完善制度、堵塞漏洞的;  (五)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第二十二条
监察建议应当以人民法院名义下达,并书面送达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  重要的监察建议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备案。  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对监察建议应当采纳;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监察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向作出监察建议的人民法院提出。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回复。  第二十三条
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对于违反人民法院纪律,应当给予违纪人员纪律处分的,监察部门应当依照纪律处分程序提出纪律处分意见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二十四条
监察部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检查:  (一)根据本院院长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的指示或者要求,确定检查事项;  (二)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必要时,可组织本院有关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参加检查;  (三)向本院院长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报告检查情况;  (四)根据检查结果,提出纪律处分意见或者监察建议。  第二十五条
监察部门按照管辖范围,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或者控告检举的违纪线索,或者有关机关、部门移送的违纪线索,经初步核实,认为有关人员构成违纪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报本院院长批准后立案并组织调查。  重要案件的立案,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在查办违纪案件时,应当组成案件调查组和审理组,分别进行案件调查和案件审理。参加案件调查的人员,不得参加案件审理。  监察部门人员不足以组成案件调查组和审理组的,可以由监察部门报经本院分管院领导同意后从本院其他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抽调人员参加案件调查和案件审理。  第二十七条
监察部门对违纪案件调查时,应当全面收集证据,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  第二十八条
监察人员与所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该监察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
监察部门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备案,说明情况和原因。  第三十条
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按照批准立案的程序予以销案,并告知被调查人。  第三十一条
对于可能给予纪律处分的案件,调查组结束调查后应当交由审理组审理。  第三十二条
审理案件采取听证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进行。书面审理案件,应当询问被调查人、听取其陈述和辩解,必要时,也可以与证人核对证言。  第三十三条
对违纪人员的纪律处分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对本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下一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副院级领导干部、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专职监察员,拟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由监察部门提出处分意见,报本院院长批准后下达纪律处分决定;拟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由监察部门提出处分意见,经本院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下达纪律处分决定。纪律处分决定以人民法院名义下达,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二)给予违纪人员撤职、开除处分,需要先由本院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罢免职务,或者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去职务或者撤销职务的,应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委会罢免、免职或者撤销职务后,再执行处分决定。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纪律的人员作出纪律处分后,有关法院人事部门应当办理处分手续,纪律处分决定等有关材料应当归入受处分人员的档案。  第三十五条
对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受处分人员自收到纪律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作出纪律处分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三十日内向作出复议决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复议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六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纪律处分决定的申诉,经复查认为原决定不当的,或者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所作纪律处分决定不当的,可以建议作出原纪律处分决定的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也可以按照纪律处分程序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上级人民法院的处理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三十七条
对法官纪律处分的权限和程序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对于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法院工作人员的,建议有关单位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被监察的单位、部门和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依纪给予纪律处分:  (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  (三)在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涉嫌财物的;  (四)拒绝就监察部门所提问题作出解释或者说明的;  (五)拒不执行纪律处分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六)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提问者评价
其他类似问题
按默认排序
其他4条回答
我每年都中个一二等奖,老兄你头壳坏了
诈骗的,哪有什么要交保证金的
肯定是骗子啦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QQ号中了奔跑吧兄弟二等奖要交4500元风险押金吗场外领奖还需缴纳保险抵押金吗_百度知道
QQ号中了奔跑吧兄弟二等奖要交4500元风险押金吗场外领奖还需缴纳保险抵押金吗
提问者采纳
  奔跑 吧 兄 弟 权 威 指定 总机: :0⒑ 一5.2 5.2一.1.4.5 1 在线接待  奔跑 吧 兄 弟 权 威 指定 总机: :0⒑ 一5.2 5.2一.1.4.5 1 以免上当受骗  -----------------------------------------------------------------------------------------------------------------------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  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  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  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  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  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  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  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  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  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  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  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  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  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  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  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  ,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  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  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  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  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  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百二十  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  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  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提问者评价
其他类似问题
不需要的呢。
按默认排序
其他4条回答
恭喜你中一等奖,六亿七千八百九十九万八千七百六十五块四毛三分二厘一钱。速来领取,盛世集团
经济水平以及当地市场外,还调查!但创业者必须承担小心!祝好运
你信吗。。。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精彩文章推荐404 Not Found
The requested URL /wang/43244/index.html was not found on this server.
Apache/2.2.19 (Unix) Server at}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奔跑吧兄弟第四期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