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课上被老师体罚罚学生,算不算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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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裤检查学生月经,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
  日,广州日报披露了一条消息说,西安市4名学生因为来月经请求不跑间操,结果,被老师拉进厕所进行脱裤检查,以验明真伪,此消息一经披露,即引起轩然大波,社会影响巨大。校方当即派了女校长和女老师对被检查的4名女生进行了安抚工作,并且马上辞退了当事老师。
  问题看似很快解决了,事态也被平息了,可这种事件发生在当今社会,让学生和家长都有一种恐怖的感觉,真是太可怕了,法制社会,竟有人敢以如此方式管理学生,对女学生强行进行身体检查,其行为野蛮粗暴不说,单就人身权力的角度来说,这是对4名女生人格的侮辱,抛除师道尊严不说,至少这名当事老师的如此做法是一种违法行为。对当事者,不仅仅是批评教育,辞退了之,而应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以警后人。
  老师与学生的关系,是师长关系,老师就像是父母长辈一样,要关爱自己的学生,遇到这种情况,要认真对待,关爱体量,一般来讲,女孩子来了月经,有一种害羞心理,不是特殊情况下,没有哪个女孩子愿意当众说出自己来了月经,并请求休例假。老师更不应该以学生不听从安排为借口,以粗暴的方式对女学生进行脱裤检查,验明正身。
  近年来,学校学生管理上难度加大,平时也常常存在着学生不服从管理,上课捣乱,下课打架。平时最常见的如学生迟到,老师就体罚学生,让学生站墙根,体育课上还有更搞笑的是,罚学生脱裤跑步等等。其实,这种常常的管理方式,都是与师道尊严格格不入的,依靠武力也好,强迫也罢,往往会适得其反,老师与学生的关系日益紧张,有的甚至兵戎相见,老师和学生大打出手,这些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只能让老师失去尊严,相互之间矛盾加深,问题更加严重。
  老师在教书育人的过程中,对个别学生以暴力手段进行压制,似乎一些家长也表示赞同,但实质上,老师当面教训了一下学生,让学生在同学面前颜面扫地,并没有提高老师自己的地位和在学生中的威信,但是,给学生的心灵上留下的阴影却是久久不散,这不利于学生的成长。再说,暴力方式教育学生,则是在我们教师职业当中绝对禁止的,教师平时打骂学生,在某种程度上说,是侵犯了人身的权力,对于女学生进行脱裤检查月经,问题更加严重,那可能会涉嫌违法,是一种暴力行为。作为师长,一定要爱护学生,关心学生的身体健康,特别是女学生的身体健康,老师在管理上,不要让自己走到管理的歪路上去。(长江网 范学芝)
编辑:任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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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读取中...在上体育课时,学生造成伤害,教师是否要负责任?
在上体育课时,学生造成伤害,教师是否要负责任?
上体育课中,课堂跑步时,该学生自己撞到前面的同学,学生自己摔下去,并造成自己受伤。校方要求该教师负百公之20的赔偿!!这些是否合理与正确?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末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坦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末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末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末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戒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末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末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末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末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末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他回答 (1)
体育教师安全管理责任状
甲方:教务处
乙方:体育教师(责任人)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安全及综合治理工作》等有关规定,有效防止突发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现根据上级指示精神,结合我校实情,签订此安全责任状。
1、要在上课时讲清楚运动注意事项,准备好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严格实行体育用具使用前的安全检查,不符合要求的设备,严禁学生使用,并及时报修并出示警示标志。
2、要特别关注特殊体质学生。
3、体育课必须组织学生认真做好准备活动。
4、体育课上活动练习,体育教师必须做好指导、帮助、保护等工作。
5、要做好学生思想工作,教育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听从教师指导,学会正确的运动技术和自我保护。
6、上体育课任课教师必须穿运动服、球鞋。
7、要清点上课学生数,对未到课的学生要查询原因,发现有无故不到的学生要及时通知班主任、年级组长,人数不到较多或可能引发较大安全问题时要及时报告教务处、校长室。
8、必须认真安排、组织好学生体育活动。开展活动前必须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讲明活动要领,做好示范、指导以及防护工作,运动前做好各项准备活动。
9、老师不得指导学生开展有危险性的活动,学生不准离开老师自行开展有危险的活动,学生要听从教师指导,学会正确的运动技术和自我保护。
10、在体育活动中老师有组织、指导的责任,因组织指导过错造成学生身体伤害事故老师要负责任,实行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
11、不要强行让学生做一些力所不及的运动。
12、体育课或课外锻炼中,凡出现受伤情况,应及时送往校医务室或医院,并及时向教务处汇报。
13、此责任状一式三份,学校安监室、教务处和体育教师各执一份。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教务处
乙方:体育教师(责任人)
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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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领域专家老师对迟到学生进行罚款算不算违法???_百度知道
老师对迟到学生进行罚款算不算违法???
最近老师告诉我们如果谁上学迟到就罚款 声称理由是学生迟到要扣工资面对这种情况,学生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提问者采纳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章以及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学校是没有罚款权的,老师就更没有罚款权了。所以说你所说的情况都是属于违法行为。你可以向你们学校的主管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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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9条回答
算。法律从来没有赋予老师罚款的权利。不给钱他就是了,他能耐你如何。如果他敢怎么样,向学校反应,学校不理,不是还有网络、媒体嘛。友情提示,去天涯吧,那里的网络力量可是很大的!老师真能做什么事的话,可是大新闻,到时候是他怕不是你们怕啦。
违法.现在的老师把罚款当赚外快了?
嗯,同意,这只是吓吓你们,敢收他就玩完了
不能体罚 和罚金。直接打教育局电话。或者当地的电视台。
你就迟到,让她罚你钱,最好当着全班同学面钱罚你钱,如果可以的话最好让老师给你开个收据然后你就等着学校给你钱吧~~~~~
那你就不要迟到呀!
通过校长对你们班主任进行全校通报批评。
当然违法了,学校是教育孩子的,不是惩罚的地方,不过你还要早起,不要迟到,这是一种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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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教师常见的违法行为(学会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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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1.教师超标准教学,对学生的身心造成损害
我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适应全体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义务教育的教学内容的难度和强度一定要符合儿童、少年的年龄特征,不能超过大多数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所能达到的程度。为此,国家专门制定和颁发了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对各科教学做了明确规定。但在具体教学中,个别教师对学生进行超标准教学。这样,不但教学目的不能很好实现,反而会出现教学意外事故,损害学生的身心发展。
江苏省宝庄县某镇中小学四年级三班学生在学校上体育课时,体育老师在教学中因怕麻烦,没有按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选用教学器材,擅自决定用板凳代替正规体育器材来主学生进行障碍跑。造成学生高坚当场摔倒在地,受伤较重有能行走,经诊断为:膝关节十字韧带断裂,胫骨平台撒裂性骨折。
2.教师擅离课堂,随意停课
教师的职责是教书、育人。《教育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然而个别中小学教师不忠于职责,没有按照教学计划进行教育教学活动,随便停止上课,扰乱了教学秩序。
黑龙江友谊农场某队小学的教师在上课时间打麻将,并指派学生轮流站岗放哨。这所小学长期以来管理十分松散。据了解,只要工作时间教师凑够人手,就至少有两个班级因教师打麻将而停课,出现了教师在办公室里打麻将、学生没课上的现象。更令人气愤的是,为防止校长突然出现,教师们在打麻将时竟指派轮流站岗放哨。这些教师随便停课打麻将,不认真教学,扰乱了教学秩序;同时也侵犯了学生受教育权,误人子弟,给学生身心发带来不良影响。
3.教师偷取、泄露考题
教师应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并完成学校的教学任务。个别教师由于不能按照教学计划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扰乱了教学秩序,降低了教学质量。为了弥补教育过失,取得好的教学成绩,有的老师偷取考师并泄露给学生,这是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
河北省进陉县小学三年级老师梁某,由于会驾驶,经常晚上加班开车。在时白天不能给学生上课。由于梁老师不负责任,学生的成绩急剧下降。在期末考试前,梁老师为了让“学生们考个好成绩”,竟偷来了考题,做出答案并让学生抄下来牢记。临考前他决又“加班”,给学生们抄了一道写作题。
二、教育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1.教师对学生进行负面宣传
作为教师应该自觉地对学生进行正确的思想政治教育。《教师法》第八条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在思想方面对教师提出三方面要求:一是教师应该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二是对学生应该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思想品行教育;三是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应坚持正面教育,教师应以身作则,起到表率作用。个别教师不能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反而在课堂上散布对国家和政府的不满方言论,对学生造成了负面的影响。
在南方某市一所中学任教的青年教师韩某,对当今社会上的有些现象不满,但又不能正确对待,在思想上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在给学生上课时经常有感而发,对社会上一些问题发表议论。可是他不能从正确角度、观点和立场引导学生正确地认识这些问题,而是对学生发表一些不负责任的言论,激发学生不正确的看法,在学生中产生一些消极影响。韩某这种做法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2.教师对学生实施体罚和变相体罚&&
我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极易造成师生的对立情绪,使学生产生自卑、怯懦心理。严重的甚至会造成学生肢体损伤,对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造成十分恶劣的后果。教师体罚学生的情况,由于法制观念的深入已经逐渐减少,然而教师对学生变相体罚却还是很多。变相体罚表现在教师对学生实行罚站、罚冻、罚饿、罚做作业、罚劳动等。中小学教师往往对直接体罚认识较深,运用较谨慎。但对变相体罚认识模糊,误为合理合法,错而不知,故时有采用。
南京一初中学生潘某因1997年12月前后上课迟到被其班主任周霜罚站两天半半,板凳也被周老师拿走,强迫她下课也站着,并在下午实行罚跑。此后潘某因迟到、回答不出问题等原因多次被周老师罚站、罚跑。这期间,周老师把潘某第一排单独一个人坐,孤立、侮辱潘某,伤害潘某的身心健康,其成绩急剧下降,身心受到严重的伤害,患上了“儿童精神分裂症”,学习被迫中断。
3.教师泄露学生隐私
《未成年人法》中规定:教师不得拆看未成年学生的信件,不得披露未成年学生的个人隐私。在学校的具体教学,&有些教师出于好意私藏、私拆学生信件,或者在上课堂上揭露学生的隐私,结果适得其反。此部分读者可参看第五章第二节“教师泄露学生隐私,造成学生自杀”一案。
4.教师对学生实施污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人格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教师如果做出污辱学生人格的行为,会造成学生精神上的痛苦和心理上的创伤,使他们的名誉受损,得不到他人的尊重和信赖。
某中学初二学生张某曾两次偷同学的钢笔,受到班主任王老师的批评,并在班里作了公开检讨。事隔不久,班里的两支日光灯被盗,而当天正好是张某值日,负责看教室。王老师认定是张某所为。第二天五老师把张某家长找到学校,不听家长的解释,并要求家长赔偿损失,否则就停止张某上课。家长无耐,只得赔钱。王老师在班里有意无意流露出该生偷东西的意思,说如果不偷,怎么能赔呢?几天后,整个学校搞得城风雨。最后,张某承受不了这样的压力自杀身亡。王老师未作细致调查,盲目认为该生有前科便予以歧视,甚至有污辱人格的言语行为,已严重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由于后果严重,已构成犯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期1年执行。
三、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1.教师对学生乱收费、乱罚款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10条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各学校可向学生收取一定的杂费,除此之外,任何其他行政机关和学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收费的项目及标准,不得向学生乱收费。有些教师对学生迟到、早退、有按时完成作业、考试不合格、打架、骂人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不能进行正确的教育,而是采取罚款、收押金的方式。这样做虽暂时起到规范学生行为的作用,但实际上已触犯了法律。
据了解,内乡县师岗镇东坪小学五年级班主任李某,在1992年9月到1994年底,以迟到、考试不及格、没完成作业等为由,收取学生罚金、押金等十五项费用合计366.30元,人均58元多,引起学生联名向法院递交诉状。经查,学生所述属实,李某供认不讳,366.30元全被李某“中饱私 ”,用于买“商品户口”。这是迄今法律审结的首例“学费案”。
2.教师随意剥夺学生受教育权
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受教育是每个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的基本权利。《宪法》中明确规定我国公民有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也明确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长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里所指的受教育权主要包括学生有权参加学校为实现教育方针而依法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其中包括有权按照课程表听教师讲课。如果无正当理由不让学生到课堂听课,或随意将学习有困难、违反纪律的学生停学、开除,就是剥夺学生受教育权,是一种侵权行为。包括:①教师随意开除学生;②教师随意停止学生上课③教师随意占用学生上课时间或改动教学计划;④剥夺学生正常的休息时间等。
陕西省某中学高一学生王文生,6月2日到学校上课时,内套一件被青年们称为“一把火”的红衬衫。班主任孙某发现后赚即命令其在教室里脱掉。自尊心很强的王文生坚持不脱并回到自己的座位坐下。孙某走过去将王文生拉出座位,并把他的语文书和本子从后窗扔到楼下,还大声喊到:“出去!我这个班不要你,以后别来了。”此后,班主任和学校一直未家长通报情况,数天后王文生投湖身亡。孙某因学生穿衣服问题,在未履行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不让学生上学,这一做法违反了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3.教师奸污学生
依照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论,从重处罚。***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妇女的;(四)二人以上***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教师不仅要向学生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育人。因此教师应具备良好的道德素质。然而极个别品行不良的教师,做出了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这其中包括猥亵、奸污女学生。这些人枉为师,是教师队伍中的蛀虫。
4.教师对学生进行伤害
作为“人类的工程师”,教师要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过硬的教育教学技能,更应具备完美的个性品质的心理素质,以完成教书育人的职责。但目前部分中小学教师不具备上述素质,以致出现伤害学生的违法行为。包括:
(1)教师的精神和心理问题对学生进行伤害;
(2)为获钱财,绑架残害学生; 
(3)教师泄私愤伤害学生等。在《刑法》中规定,除了特殊规定以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或以残忍手段导致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以勒索财务为目的的绑架他人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陕西省一小学体育老师董某,平时生活极其奢华,欠有高利贷。为了筹钱结婚,董某铤而走险,于日中午,把三年级学生董锋骗至宿舍,借口看其写字有无长进,让董锋写:“爸爸,快来救我”。而后,董某就捂住董锋的嘴,把两只胳膊朝后拧。小董锋奋力反抗,董某又凶狠地卡住董锋的脖子,用绳子把他勒死。晚上董某用自行车把尸体带到野外,挖坑、浇上汽油焚烧后掩埋。随后,董某两次向董锋父母敲诈钱财。12月19日经警方努力,抓住了董某,并将其绳子之以法。
5.教师对在校生未尽监护责任
未成年的中小学生在校求学期间,学校和教师具有对未成年学生部分监护权并承担部分监护责任。一般来说,学校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学校不得将未成年学生置于在害于学生身体健康的环境之。这其中包括了在没有取得家长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未成年学生交给不认识的人带、不得带领未成年学生救火、不得未经过家长同意带领未成年学生出去旅游等。
日上午,吴玉花送儿子吴琼上学。中午放学时,吴玉花提前来到校门口接孩子。可是等到学生们都被家长接走了,也不见自己的孩子。她急忙到办公室问老师,老师说孩子已被人接走了。据老师说:上午有一个自称吴琼大爷的人打电话来,说吴琼的姑姑过生日,想提前一会儿把吴琼接增,于是老师就让吴琼收好书包离开了教室。吴玉花立刻与吴琼大爷联系,对方说没接过吴琼。吴玉花随即报案。后经侦破,吴琼被一个与其父亲有纠纷的人绑架,并被杀害。该老师没有取得学生家长同意,并且在没有见到要带走学生的人的情况下,就将学生放走,显然没有履行委托监护人的职责,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第二节 中小学校教师违法行为归因分析
当前,中小学教师违法现象时有发生,这对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十分不利。老师的违法行为,不仅伤害着学生,也伤害着家庭和社会,更损害了教师“德高为范、身正为师:的园丁形象,同时践踏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其社会影响是恶劣的,也是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所不容许的。
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教师的违法行为呢?
一、立法不全
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入实施,我国的教育法制建设得到了长足发展。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现有的教育法律法规仍有许多不完善之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教育立法缺乏适应性
社会生活中事件的不可预测性和人类语言本身的局限性导致法律虽有其明确性,但在具体案件发生时,仍会出现界定不明,缺乏适用性。从理论上讲,“法治”所要求的法律应是内部和谐、结构严谨、层次分明、规范明确的体系,但由于法律所面对的对象广泛、复杂、多变,而人的认识能力有局限性,总难免出现法律内部矛盾的冲突以及应规定而未规定、不应规定的做出了规定和已做出的规定不合理不到位等瑕疵、缺陷。
2.地方教育法规建设相对落后
中央、省级政府普遍适用原则,制定了一些大的法规框架、总的规则。然而,由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背景状况迥异,各地区发是不一致的。发展程度不同的地区,可能出现的事件也不尽相同;即使是同类事件,其发生频率和事态都可能极不相同。这些因素使总的法规条文在对地方具体事件实施上易缺少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各地教育部门就需要在总的教育法则指导下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需要及当地教育领域出现的实际问题,将有关法规地方化。
二、执法不严
法律的明确性可以有效地杜绝立法者、执法者的恣意和滥用职权,但由于法律面临的现实情况复杂、多变,而人的认识能力有限,不可能对所有的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因此法律留有许多自由裁量的余地,这地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明确性”的不足。同时,这又给滥用自由裁量权打开了方便之门。一个被授予权力的人总是面临着滥用权力的诱惑,面临着逾越正义与道德界线的诱惑。部分教育人员正是抵制不住这种诱惑,做出违反教育法规的行为。部分行政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对给学生身心造成重大伤害的“严师”只做出行政处罚等表面文章,甚至某些地方私立法规、篡改事实,进行地方保护。这些都对教师正确认识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极为不利,极大地损害了教育法规的威严,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另外有些执法人员,以同情心代替法律规定,认为教师的违法行为中有些是出于“德育”的需要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导致“姑息养奸”。
三、普法不宽
普及全社会的教育法律意识,是“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基础。公众只有了解教育法规,真正理解教育法规,将外在法律规定内化为主体自觉意识的时候,法律才能切实发挥其效力并得以完全实施。教师既是国的公民,又是国家教育的专职人员,造成其违法行为的主要原因,除了上述两上以外,还有法律观念淡薄、学校管理与教育行政的法制建设存在漏洞等因素。
1.&&&&教师法制观念淡薄
目前,教育法规的宣传,在给中国人的法治观念带来深刻变化的同时,也使人们的法治观念陷入了误区:在指导思想上,简单地认为学法知法就能依法守法,而且防民治民的意识浓厚;操作上,知识的普及重于观念的确立,对义务、禁令的宣传重于对权利、自由的启蒙。这导致人们没有认识法律的真正功能,片面追求法规的惩罚、警戒、预防功能,忽视法律评估、指引、保护、思想教育等功能。人们在对法律意义有了基本认识的前提下,只有努力记忆法律条文,而不去理解它、运用它。没有根源于头脑的法理,就无法在行为前形成正确法规概念,无法自觉指导实践。
 (1)在教师的培养过程中,师范院校除教育学专业有少量开设教育法学基础课外,其他师范专业均没有系统学习过相关教育法规,在职教师、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也缺乏正规教育法规培训,所以在教育系统中,教师及学校主体违法行为也时有发生。
 (2)由于传统的“师道尊严”教育思想的作用,有些教师出于管教学生的动机,采取了不正确的方式、方法,造成教师违法。有的教师缺少职业道德和责任感,违反教学规定,给教育教学工作带来损失人;有的教师道德修养、心理素质水平较低,辱骂学生,将个人怒气发泄到学生身上,给学生身心造成了伤害;还有的教师由于职业技能不高,教育方法不当,靠体罚或变相体罚管教学生等。
 (3)社会不良风气、丑恶的现象的影响。某些教师受社会不正之风侵蚀,私吞教育经费,甚至挪用学校用地谋取私利;有的教师为求个人名利,在课堂上推销复习资料或一些食杂品,甚至***考试试卷翻卖给考生;有的教师出租学生,获取私利等。
2.学校管理与教育行政的法制建设存在漏洞
 (1)我国学校的法制教育,只是学习一般法规,而有关教育法制方面的专题教育极少。而且没有统一标准的法律教学大纲和教材,部分法律知识只是在一些思想政治课中略有体现,且缺少实例教育。从小学到大学多是重复地、机械地记忆法律内容的条条框框以做“应试”之备,而没有理解法规本身的内涵的意义。只是把法看成一种神圣威严,远离自己的东西,认为它纯粹是一种强制手段,统治工具。对法规到底是什么,思想上没有搞清,也没形成自我保护意识,对自觉依法表现出暂时性和不稳定性。
 (2)学校管理、监督机制薄弱,对可能发生的事件警惕性不高,也是造成教师违法的重要原因。体育教育对学生和体育器械管理的疏忽导致学生伤残;学校设施管理不善,致使实验设备老化,甚至违反安全规定摆放,缺少安全管理制度和实验室职责制度,造成学生受伤;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在人员录用上把关不严,将素质不高的教师,甚至“色狼教师”、“教徒”招聘入学校等等。这些都是由于学校管理失误或管理不够造成的。因此,学校要想避免此类事件发生,就必须加强校务、教学等方面的管理。
 (3)学生缺少必要的安全意识。《未成年人的保护法》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在《中小学校园管理的暂行规定》中,第十三条规定:“学校要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工,不教育设施、饮水饮食、取暖、用电、开展体育、劳动和其他集体活动等方面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师生安全。”但是,未成年学生由于正处于生理、心理和智力的发良阶段,对主、客观世界的认识还不完全,自我保护意识未完全建立,自我保护能力较弱,所以容易发生意外事故。而某些教师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将未成年学生看作是成年人,导致教育教学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
由此看来,中小学校教师违法的产生不单是某一因素作用的结果,而我多种因素综合作用。因此,教师要对以上原因有个清醒的认识,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并完善自身教育法制观念、提高自身法律修养,以务实的态度,坚定的信心去推进“依法治教”,最终实现学校的“依法治校”,国家的“依法治国”。
第三节 中小学校教师违法行为的预防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在我国,教师违法行为多数是教师对学生的违法行为,而这些行为往往都是由于这样几个原因造成的:管教学生方式不正确;没有正确认识到学生的未成年个个体性;传统教育观念下的“代家长行事”;活动意识不强等。如何预防教师的违法行为,直接关系到我国的教育民主化和法制化的进程,也是教育法学的一个重要研究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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