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伍毕业登记表自我鉴定有涂改会有什么影响

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一、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南京市上海路203号
邮政编码: 210024
咨询电话: 025- (特别申明:由于进行电话咨询的用户较多,因此建议您直接查阅办事指南或通过网站留言的方式进行了解和咨询,我们会尽快给您回复)
传真: 025-
联系人: 张老师
咨询网址:
二、认证项目及受理范围
1981年及以后的国内高等教育学历(毕业证书)认证,主要包括以下范围:
1、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
2、成人高等教育毕(结)业证书;
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4、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
5、网络教育毕业证书;
6、军队院校毕业证书;
7、党校经电子注册的研究生毕业证书(证书上含电子注册号)。
1、81年以前毕业的证书
2、党校未经电子注册的证书
3、军校院校非军籍期间就读的研究生学历证书
4、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
三、认证申请材料
1、地方院校毕业证书认证(含军队院校普通/成人高考类)
提供毕业证书、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确保清晰无涂改,且两者相关信息完全一致,如证书原件丢失或信息有误,请对照以下特殊情况,补充材料后一并提交申请,否则将无法顺利完成认证)
注:根据有关部门&关于做好专科起点升本科入学资格学历复查&的通知精神,成人、网络教育及开放式教育等的&专升本&以及自学考试(独立本科段)等证书申请认证,需同时认证&专科&学历。专科证书已办理了学历认证或已取得认证报告,认证本科时,需提供专科认证的收费发票或认证报告复印件。
A、证书与身份证上的出生年月不一致
(1)如为公安部门更改了该人员的身份证号,需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必须是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监制的,加盖含县级公安机关名称的户口专用章,并附经办人及联系电话的证明原件)
(2)如为在校期间学校填报错了该人员的出生年月,需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 招生录取名册复印页(必须是含该生信息、学校及招办公章的名册单页,并加盖学校档案馆或教务部门公章。如为自考类证书,提供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的毕业生登记表)
◆ 学校书面证明(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证明为当时录错,并证明为同一人&的详细情况说明,盖章并附经办人及联系方式)
B、证书与身份证上的姓名不一致
(1)如为自己更改了姓名,并到公安部门进行了登记,需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 户口本上有曾用名:提供与证书持有人出生日期一致的,含该人员现用名及曾用名的户口本单页(即常住人口登记卡单页)复印件或户籍证明(现场提交申请的,请核实原件,确保与复印件一致且无涂改现象)
◆ 户口本上无曾用名:提供与证书持有人出生日期一致的公民姓名变更证明(必须是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监制的,加盖含县级公安机关名称的户口专用章,并附经办人及联系电话的证明原件)
(2)如为在校期间,学校填报错了该人员的姓名,需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向毕业院校申请办理《毕业证明书》(如为自考类毕业证书,认证申请人可直接凭档案里的毕业生登记表、当地自考办证明及两寸照片一张到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开具《毕业证明书》)
* 如无法出具《毕业证明书》,可补充以下材料替代:
(1)招生录取名册复印件(必须是含该生信息、学校及招办公章的名册单页,并加盖学校档案馆或教务部门公章)
(2)学校书面证明(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证明为当时录错,确认为同一人&的详细情况说明,盖章并附经办人及联系方式)或&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派遣证(普通类)&及&学籍登记表/学籍卡&(档案内复印,附经办人及联系方式)
(注:补充材料均应为原件或加盖红章的完整复印件)
C、2001年前发放的江苏省内&XXX职工大学&或&XXX教育学院&(普通/成人类)证书,建议个人补充提供以下材料,将会缩短您的认证时间
(1)招生录取名册复印件(必须是含该生信息、学校及招办公章的名册单页,并加盖学校档案馆或教务部门公章)
(2)学校书面证明(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该生毕业证书上的信息属实,盖章并附经办人及联系方式)或&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派遣证(普通类)&、&学籍登记表/学籍卡&(档案内复印,附经办人及联系方式)
D、若毕业证书原件遗失或复印件上有涂改
认证申请人需向毕业院校申请办理《毕业证明书》(如为自考类毕业证书,认证申请人可直接凭档案里的毕业生登记表、当地自考办证明及两寸照片一张到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开具《毕业证明书》),再按所需提供的认证材料申请办理。
E、2001年以前发放的&**广播电视大学&证书
认证申请人需在复印件上标注就读分校名称(校本部就读的除外)。
2、 军队院校证书认证(非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类)
A、无军籍证书(内芯底色为绿色,未穿军装)提供以下材料:
身份证及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注明无军籍)
注:研究生学历不受理 。
B、有军籍期间入学(含在校期间退伍的人员,该类人员的证书照片中未穿军装)
(1)成人类(证书内芯底色为绿色,穿军装)提供以下材料:
◆ 身份证及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证书复印件上注明内芯颜色);
◆ 未转业:提供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已转业:提供转业证或复员证(如没有转业证或复员证,需提供转业审批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 2000年及以前毕业:学校训练部证明原件。若学校撤并,可用学员登记表复印件或学员学籍管理登记表复印件代替;
2000年后毕业:学员登记表复印件或学员学籍管理登记表复印件。
◆入伍批准书或入伍登记表(共4页)复印件。
(2)普通类(证书内芯底色为红色,穿军装)提供以下材料:
◆ 身份证及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证书复印件上注明内芯颜色);
◆ 未转业:提供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已转业:提供转业证或复员证(如没有转业证或复员证,需提供转业审批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 2000年及以前毕业:学校训练部证明原件。若学校撤并,可用学员登记表复印件或学员学籍管理登记表复印件代替;
2000年后毕业:学员登记表复印件或学员学籍管理登记表复印件。
◆ 入伍批准书或入伍登记表(共4页)复印件;
◆ 入学批准书(共4页)或参军登记表复印件。
注:补充材料中除训练部证明在原学校出具外,其他均在档案内。
四、申请办理方式流程
1、现场申请
第一步:录入学历认证申请信息
第二步:提交学历认证申请材料
第三步:交纳学历认证相关费用
第四步:确认认证结果领取方式
A.现场领取:凭证书持有人的身份证原件或交费发票或毕业证书原件到我中心现场领取认证结果。
B.申请邮寄:认证申请人可委托我中心通过EMS寄送认证结果,原则上一个EMS快递单只能办理一份学历认证邮寄申请。
2、网上申请
第一步:登陆&江苏毕业生就业网.cn&,点击进入服务指南中的&办理学历认证相关业务&,阅读并同意《国内学历认证网上申请规定》。
第二步:录入学历认证申请信息
第三步:交纳学历认证相关费用
第四步:确认认证结果领取方式
A.现场领取:凭证书持有人的身份证原件或交费发票或毕业证书原件到我中心现场领取认证结果。
B.申请邮寄:认证申请人可委托我中心通过EMS寄送认证结果,原则上一个EMS快递单只能办理一份学历认证邮寄申请。
第五步:发送学历认证申请材料到指定邮箱
五、学历认证办理时限
江苏省内地方院校毕业证书
(含省内军队院校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类)
预计两个月
1991年及以后
预计一个月
江苏省外地方院校毕业证书
预计三个月
1991年及以后
预计两个月
军队院校毕业证书
(非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类)
1981年及以后
预计三个月
注:1、省外地方院校毕业证书 及 军队院校毕业证书 由我中心报送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进行审核,完成认证后,我中心交付认证结果;
2、江苏省内学校、高考录取入学且2001年以前毕业的部分军队院校毕业证书的办理周期可参照江苏省内地方院校毕业证书一栏;
3、毕业当年认证自考类毕业证书的,办理周期一般要顺延半年;
4、受相关学校寒、暑假影响,假期期间部分学历认证申请复核工作无法正常进行,认证工作亦难以在正常工作日之内完成。建议申请人提前申请认证,以避免假期造成的影响。
5、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对申请材料进行认证,我中心将通知申请人,并退还所缴费用。
6、如因申请人提供材料(信息)不完整、不准确或不真实,导致认证工作不能按时完成,不能退还申请费用。
六、认证进度查询及结果领取方式
为方便申请人随时了解认证办理进度,认证资料正式受理之日起两个工作日(不含节假日、双休日)后,申请人可登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历认证页面(查询学历认证进度。
七、认证结果复议办法
证书持有人如对认证结果持有疑义,可在领取结果后2个月内提请复议申请,无需重新申请认证。申请复议需交回《学历证书查询结果通知》,并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学校招生录取底册(复印件加盖学校档案馆公章)、学校档案馆或教务部门证明、以及证明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因相关申请资料逾期销毁,故超过2个月不再受理复议,需重新进行认证)
特别提示:
1、认证结果为&不属于国民教育系列学历证书&的,不提供复议。
2、军校毕业学历申请复议,请自行先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新生学籍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信息管理中心联系。
3、自考毕业学历申请复议,需提供毕业院校所在省自考办证明以及个人档案中的《毕业生登记表》。
4、复议不再收取认证费用,如需邮寄复议结果,需另行支付邮费。
高考地方站干部人事档案目录表
干部档案工作讲义
中共江门市委组织部干部一科编
第一讲& 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 …………………1
1.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意义
2.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范围
3.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措施
第二讲& 干部档案整理工作……………………………12
1.&干部人事档案分类
2.&干部人事档案排序
3.&干部人事档案编目
4.&干部人事档案技术加工
5.&干部人事档案装订
第三讲& 干部档案利用与转递工作……………………20
1.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工作的基本原则
2.干部人事档案转递工作
3.新任市管干部档案的报送工作
第四讲& 干部档案审核整改工作………………………29
干部人事档案审核整改的主要内容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
一、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范围
下面逐条介绍中组部新修订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精神:
1.履历材料:履历表和属于履历性质的登记表等材料。
2.自传材料: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3.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报告表等材料。
4.考察、、鉴定材料:考察材料;在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材料;定期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等考核材料;工作调动、转业等鉴定材料;后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等材料。
5.审计材料: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6.学历学位材料:高中毕业生登记表;中专毕业生登记表;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党校、军队院校报考登记表,入学考试各科成绩表,研究生推免生登记表,专家推荐表;学生(学员、学籍)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授予学位的材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党校学历证明;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表等参加出国(境)学习和中外合作办学学习的有关材料;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授权单位出具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等。
7.培训材料:为期两个月以上的学员培训(学习、进修)登记表、考核登记表、结业登记(鉴定)表等材料。
8.职业(任职)资格材料: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或职业(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
9.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材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申(呈)报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等材料。
10.反映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的通知;遴选博士生导师简况表;博士后工作期满登记表;被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评选为专业拔尖人才的材料;科研工作及个人表现评定材料,业务考绩材料;创造发明、科研成果鉴定材料,著作、译著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目录。
11.政审材料:上级批复、审查(复查、甄别)结论、调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情况说明材料;撤销原审查结论的材料;各类政审表。
12.更改(认定)姓名、民族、籍贯、国籍、出生时间、入党入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材料: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上级批复;计算连续工龄审批材料等。
13.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一)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整党工作、党员重新登记工作中民-主评议党员的组织意见,党员登记表,党支部不予登记或缓期登记的决定、上级组织意见;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组织审批意见及主要依据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材料;退-党、自行脱党材料;恢复组织生活(党籍)的有关审批材料;
(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
(三)加入或退出民-主党派的材料。
14.表彰奖励材料: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予以表彰、嘉奖、记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审批(呈报)表、先进人物登记(推荐、审批)表、先进事迹材料;撤销奖励的有关材料等。
15.涉纪涉法材料: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意见,上级批复,核实(调查、复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检查、交待及情况说明材料;解除(变更、撤销)处分的材料;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限制人身自由、没收违法所得、收缴非法财物、追缴违法所得等的行政处理决定等。
16.招录、聘用材料:录(聘)用审批(备案)表;选调生登记表及审批材料,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登记表;应征入伍登记表,招工审批表;取消录用、解聘材料。
17.任免、调动、授衔、军人转业(复员)安置、退(离)休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及相应考察材料;干部期满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参照公务员法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干部调动审批材料;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登记(推荐)表;授予(晋升)军(警)衔、海关关衔、法官和检察官等级审批表;军人转业(复员)审批表;退(离)休审批表等材料。
18.辞职、、罢免材料:自愿辞职、引咎辞职的个人申请、同意辞职决定等材料,责令辞职的决定,对责令辞职决定不服的申诉材料、复议决定;公务员审批表、辞退决定材料;罢免材料。
19.工资、待遇材料:新增人资审批表、转正定级审批表,工资变动(套改)表、提职晋级和奖励工资审批表或工资变动登记表,工资停发(恢复)通知单;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材料;解决待遇问题的审批材料。
20.出国(境)材料:因公出国(境)审批表,在国(境)外表现情况或鉴定等材料;外国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21.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形成的材料:委员当选通知或证明材料,委员简历;代表登记表等。
22.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材料:录用体检表,反映严重慢性病、身体残疾的体检表;工伤致残诊断书,确定致残等级的材料。
23.治丧材料:生平,非正常死亡调查报告等材料。
24.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审核工作材料: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单;干部人事档案有关情况说明等材料。
25.其他材料: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证),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公务员申诉处理决定书(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复核决定),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等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新任市管干部档案报送单
报送单位:姓名职务任职时间档案卷数干部档案&&&&&&&& 遗留问题&&&&&&&& 或需要说&&&&&&&& 明的情况报送时间经办人&&&&&&&&&&&& 及联系电话报送单位&&&&&&&& 分管领导签发签发人:&&&&&&&&&&&&&&& 年&& 月&& 日 (盖章)备&&& 注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具体要求
1.完整。一是要将记载干部本人德、能、勤、绩、廉的各方面材料收集齐全,使干部档案能够反映干部本人的基本面貌。二是收集到的每份档案材料要齐全。系列材料要系统成套,特别是结论性的材料、主要证据或过程性的关键材料,都必须全部收集、有头有尾;单份材料不缺页、无损坏。三是收集归档的材料数量要适当。凡是正、副本均要求收集的材料,需收集2份,不建副本的只需收集1份,既不要多也不要少。
2.真实。“真实”是指档案材料由法定作者形成,材料文字清楚、所指对象明确,材料内容符合干部的客观实际。档案材料没有涂改造假,没有模棱两可的语言,没有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信息。归档材料上的姓名、出生时问、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民族、籍贯等自然情况应当与档案记载一致。凡经鉴别确认不真实的材料以及未经组织查证核实的材料,要清出处理。发现与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归档材料,应当通知材料形成部门重新制作,补办手续,或者由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改(或出具组织说明)并加盖公章。
3.及时。“及时”是指在各项工作过程中,要有时间观念,随时注意收集需要归档的材料,做到随办、随收、随审、随归。根据《收集归档规定》要求:“在材料形成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要求送交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并履行手续”;同时,增加了档案材料归档的时限,即“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必须在接收之日起一个月内放入本人档案,一年内整理归档”。
4.规范。“规范”是指要保证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质量:(1)归档材料必须是属于同一立卷对象,避免张冠李戴归入他人档案。(2)归档材料必须是《收集归档规定》确定的归档范围内的材料。对无需归档或重复多余的材料,应进行清理。对清理出来的有保存价值的材料,可转有关部门保存;组织不需要保存的,可退给本人;不宜退回本人的,应进行登记,经主管领导审批后销毁。错装入其他人档案材料的应剔除。未办理完毕或未经查证核实的材料、无文件作者与时间的材料,应退回材料形成部门处理。(3)归档的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4)归档材料的手续要完备。凡规定由组织审查盖章的归档材料,须有组织印章。审(复)查结论、处分决定等材料应当与本人见面并由本人签字;本人见面后未签字的,由组织注明。(5)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载体和记录材料应当符合档案保护要求。载体使用16开型的公文用纸,左侧留出20-25毫米装订边。归档材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荧光笔、水彩笔、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复写纸等不符合档案保护要求的记录材料书写。(6)归档材料一般不得使用复制件。三种情况例外:一是各类证书、证件,二是全国统考科目成绩单,三是补充收集历史久远的材料。复制件必须注明出处、复制时间,并加盖材料出具单位或干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印章,以确保复制材料的真实、有效。
三、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具体措施
1.学习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强化依法归档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有关部门,要建立主动送交干部档案材料归档的工作,及时地将新形成的干部档案材料送交有关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2.把握材料形成规律,掌握收集归档工作主动权
3.围绕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确保重要档案材料及时归档
4.健全工作机制,促进日常收集归档工作的规范化
(1)建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网络。《收集归档规定》明确提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联系制度,及时掌握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信息,主动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干部本人和其他有关方面收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2)建立单位内部档案材料移交机制。《收集归档规定》明确要求,“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制作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建立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机制,在材料形成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要求送交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并履行移交手续”。
(3)建立健全材料形成部门送交档案材料的制度。
(4)建立档案材料审核登记制度。根据《收集归档规定》的要求,“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必须严格审核归档材料”,并及时在材料登记本上或档案管理系统中逐份登记;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要及时通知材料形成部门补送或补办手续。“归档材料填写不规范,手续不完备,或材料上的姓名、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和入党时间等与档案记载不一致的,材料形成部门应当重新制作,补办手续,或者由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改(或出具组织说明)并加盖公章”。
(5)建立定期检查督促制度。
5.严格工作纪律,维护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严肃性
收集归档工作纪律要求主要包括:
一是对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管档单位的要求。“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严肃纪律、严格管理,确保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有序进行” 。
二是档案材料形成部门、档案工作人员和干部本人必须遵守的工作纪律,包括:(一)不准以任何借口涂改、伪造档案材料;(二)不准将应归档材料据为己有或者拒绝、拖延归档;(三)不准将本规定所列归档范围之外的材料擅自归档;(四)不准将虚假材料和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归入档案;(五)不准私自、指使或者允许他人抽取、撤换或销毁档案材料。
三是具体的处罚措施。“对违反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纪律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档案工作人员参与涂改、伪造档案材料的,要从严从重处理,并不得继续从事干部人事档案工作”。
干部人事档案整理工作
根据中组部《新任中管干部档案整理细则》的修订稿进行介绍。
整理的第一个环节是鉴别,也就是对准备归档的材料进行审查,甄别材料的真伪,判定材料的保存价值,确定其是否属于归档范围,是否符合归档要求。具体来说,鉴别工作的内容包括归档材料是否办理完毕,是否对象明确、齐全完整、文字清楚、内容真实、填写规范、手续完备;对经过鉴别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要区别不同的情况,采取转出、退回、留存、销毁等不同方式进行处理。
一般来说,除了鉴别以外,整理工作包括:分类、排序、编目、技术加工、装订等。
第一步& 分类
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规定,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应根据其内容特征分为十大类。
第一类:履历材料
这一类主要包括以反映干部本人自然情况,经历、家庭和社会关系等基本情况为主要内容的材料。注意,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简历,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政协委员简历归入第一类。
第二类:自传材料
自传材料包括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自传材料的归类,应该以内容和用途为依据,不能单纯按名称归类,如以自传为主的履历或简历表也应该归在第二类。
第三类:鉴定、考核、考察材料、审计材料
主要包括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中,组织、人事部门通过各种途径,对干部德能勤绩廉进行调查、评价的材料。归入本类的材料,必须是经过组织研究认可正式形成的,手续完备,能正确、历史地反映干部实际情况,具有查考价值的鉴定、考察、考核材料。
第四类:学历学位材料;职业(任职)资格材料;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材料;反映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培训材料
主要包括记载和反映干部学习、技能,科研水平的各种材料。注意,过去学生登记表归第一类,学习(培训)鉴定表、学习(培训)考核表归三类,此次修订中统一调整到第四类。
第五类:政审材料
这一类主要包括干部审查和干部基本情况更改形成的材料。注意,过去更改或认定姓名的材料是归在第一类的,此次调整到了第五类;“三龄一历”认定材料统一规定归在第五类。
第六类:党团材料
主要包括干部参加党、团组织的有关材料。注意,此类包括民-主党派的入党、退-党材料。
第七类:奖励材料
主要包括对干部给予奖励或表彰的材料。注意,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材料有的归在第四、七、九类,此次统一规定在第七类。
第八类:涉法涉法处分材料
第九类:、任免、调动、工资、出国等材料
包括干部职务变化、工资待遇、出国(境)等材料,以及各种代表会议代表登记表等材料。注意,《公务员登记表》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应归在第九类。
第十类:参考材料
包括录用体检表,反映严重慢性病、身体残疾的体检表;工伤致残诊断书,确定致残登记有关材料;生平、非正常死亡调查报告等。干部档案报送单,干部档案有关情况说明等材料也归入此类。
档案材料的分类有两点说明:
1、第四类、第九类材料的二级分类
第四类,第九类材料内容复杂、数量众多,为方便查找,还需要采用二级分类法,即对这两类中的材料,按照内容的不同再分别分为四小类,具体来说:根据中组部1991年印发的《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第九类材料可以再分为:1.工资材料;2.任免材料;3.出国(境)材料;4.参加会议的代表登记表等其它材料。
此外,第四类材料可以再分为:1.学历学位材料;2.职业(任职)资格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材料;3.反映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4.培训材料等。
今后,凡新建的干部档案,第四类、第九类材料必须进行二级分类。
2、内容交叉材料的分类
(l)以自传为主的履历表或简历表归第二类。
(2)学生登记表、学习(培训)鉴定表、学习(培训)考核表归第四类。
(3)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材料归第七类。
(4)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简历,人大常委会委员,政协委员简历归第一类。
第二步& 排序
排序是指将每一类别的材料按其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或内容的内在联系排列顺序,并通过编写类号、顺序号和页码固定下来。具体方法有:
1.按材料形成的时间排序
适用于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第一、二、三、四、七、九、十类材料。第四类、第九类材料排序时,在采用二级分类后的各小类中分别按时间排序。
2.按材料的内容以及材料之间的内在联系排序
适用于第五、六、八类材料。其中,第五类、第八类材料的排列顺序一般为:上级批复,结论或处分决定,本人对结论或处分决定的意见,调查报告,证明材料,本人检讨或交待材料等。第六类材料,入党志愿书应排在入党的其他材料之前,党员登记表等可按时间先后依次排序。
每个类别中的档案材料排序后,要用铅笔在每份材料首页的右上角编上类号和顺序号,并在其右下角逐页编写页码。页码的编写方法为:凡有图文的页面,每面作为一页,有封面的材料从封面开始编写。空白纸和托裱用的衬纸不计页数;复印件和原件应视为一份材料,统一编写页数。
第三步编目
目录修订思路:l.“类号”改为“序号”;2.“材料制成时间”改为“材料形成时间”;3.删除“份数”栏。
编目的具体要求是:
1.档案材料应按照排列顺序,逐份逐项进行编目,做到目录清楚,填写准确。书写目录要工整、准确、清楚、美观,使用规范的书写材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荧光笔、水彩笔、红墨水、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档案目录不能粘贴涂改。
2.每类目录之前应注明材料类号和类别名称。
3.“序号”填写材料类号和排列顺序号。序号栏的规范填写方法是:材料类号用汉字的“一”至“十”,二级分类的类号用(一)至(四),顺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
4.“材料名称”根据材料题目填写。没有标题或标题不规范的,应另拟标题。材料的题目过长,可适当简化。凡原材料题目不符合实际内容的,须另行拟定题目。拟定或简化题目,必须确切反映材料的主要内容或性质特点。
5.“材料形成时间”填写材料落款时间。有多个时间的材料,一般以最后的时间为准。复制的档案材料,采用原件的形成时间。时间填写要尽量详细,规范,有具体年月日的,必须填写齐全。如2014年10月,不能填为10年10月,或者2014年。
6.“页数”填写材料的页数。按编好的页数如实填写。
7.“备注”填写需要说明的情况。归档材料因为内容相关合并为一份材料的,要在备注栏中进行简要说明,如复制件等。
8. 每类目录之后须留出适量的空格,供补充档案材料时使用。特别是第三、四、九类等,不能在同一页中填写其它类别材料的条目。
第四步& 技术加工
对纸张破损、幅面不规则,或字迹材料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档案材料,应进行技术加工。
1.对纸张破损或字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档案材料,应采用复印、扫描、拍摄等方法进行复制。复制应保持材料原貌,不能任意扩大或缩小,不能对原件内容进行修改。复制后的材料应清晰,所用材料要符合档案保护要求,经久耐用。复制件应附在原件后,与原件作为一件。
2.幅面过大的档案材料应进行折叠或剪裁。折叠后的档案材料要保持平整,文字、照片不得损坏,便于展开阅读。剪裁时不得损坏档案材料上的文字、印章图形等内容。注意,从保护档案原貌,简化整理的目的出发不要对档案材料进行过度裁剪。
3.幅面过小的材料应进行托裱(空白纸),档案材料一般应留够2厘米的装订边,装订边过窄或装订线内有文字的材料应加边。
4.档案材料上的订书钉、曲别针、大头针等金属物应当拆除。
5.档案材料应各自独立,严禁将多份材料以缝纫、裱糊等形式粘连在一起。
第五步装订
装订好的档案,档案目录置于卷首,卷内材料排列顺序与目录相符。档案材料应左边、下边对齐,在左侧打孔装订,做到结实、齐整、美观,不掉页、不倒页、不压字、不损坏文件,方便阅读。
如果左侧的空白边不够,要托裱出装订边,注意不能压字。对于个别不规则的材料,要进行折叠。
干部人事档案如果太厚,应该分成两卷装订。分卷装订时,必须保证同一类材料分在同一卷中。
干部档案卷夹材质应符合档案保护要求,报送市管干部档案必须使用规定的卷夹。卷夹背脊应附边签,用于书写干部的姓名、籍贯、档案编号等;书写姓名不得使用同音字或不规范的简化字。
整理工作中还要注意:
一是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有关规定,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确保档案的安全。
二是不得私自涂改、圈划、污损、撤换、抽取、增添或伪造档案材料。
三是不得擅自处理或销毁档案材料。整理中因审核剔出的档案材料,须进行登记,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四是在整理中,要加强对档案材料的管理,防止材料丢失或泄露材料内容。
五是按照修订后的《收集归档规定》要求,对“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必须在接收之日起一年内按照干部人事档案整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归入本人档案”。
干部档案的利用与转递工作
一、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工作的基本原则
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工作,指的是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以所保管的干部人事档案为基础,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方法,为社会各方面提供服务的工作。开展查借阅工作的原则包括:严格管理、安全保密、规范程序、方便利用。
首先是严格管理。对于本部门保管的干部人事档案,要建立健全查借阅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明确可以查借阅档案的单位范围,规定可以查借阅档案的事由,对查档人员的身份、级别等作出相应的限制。
其次是安全保密。一是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二是组织内部掌握的信息需要严格保密。三是干部个人的私密信息不能扩散。《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对“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要追究法律责任。《组织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中组发[2001]14号)明确指出,“中央管理干部的档案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的内容”属于机密级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大家要认真领会这些法规文件精神,确保查借阅工作中档案实体和信息的安全保密。
第三是规范程序。查档人员首先要在本单位履行报批手续,由本单位领导对是否需要查档、查阅哪些档案内容进行把关,按照要求进行签批并加盖印章;管档部门对查档需求要进行审查,确保符合规定、手续完备,并按程序报领导批准后提供相应的查借阅服务。
第四是方便利用。不能过分强调安全保密而限制利用。第四次全国干部档案工作会议提出,要“正确把握干部人事档案保密和开放之间的关系,区别不同情况,满足社会化利用需求”。
市管干部档案借阅审批表内容
项目姓名单位职务政治
面貌查(借)档案
对象查(借)档案
人员查(借)档案
事由查档内容或借档时限需复制的内容查(借)档案
领导签字:&&&&&&&&&&&&&&&&&&&&& (公& 章) 年& 月& 日市委组织部
1、本表须逐栏填写,因特殊情况需借阅或复制干部档案的,应在“查(借)档案事由”、
“查档内容或借阅时限”内详细说明。
2、查档对象和查档人员在3人以上另附名单,并在所附名单上加盖公章。
3、查档单位领导签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有效。
4、此表由各单位按样式翻印(A4纸版)。
二、干部人事档案转递工作
干部人事档案转递工作是指干部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发生变化后,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将其档案转给新的主管单位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的一项工作。
(一)干部人事档案转递工作的要求
1.合格。具体来说,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干部档案审核整改的要求,制订干部人事档案质量标准。档案转出单位要按照标准,把握信息准确、材料齐全、手续完备、整理规范的要求,对需要转出的档案严格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档案认真进行整改。特别是,转出的干部档案必须齐全完整,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档案接收单位要按照干部人事档案接收标准,对接收的档案严格审核、评分。不符合接收要求,接收单位要及时向转出单位反馈存在的问题并将档案退回整改。经整改合格后,转出单位再将档案转给接收单位,接收单位管档人员复查合格,才能报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入库。
2.及时。《干部档案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干部工作调动或职务变动后,干部档案应及时转给新的主管单位。”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新任中管干部档案报送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4]29号) 规定:“今后,各干部档案管理单位要在新任中管干部正式任职后2个月之内,将其档案报送中央组织部。”这一规定对于各级管档部门都是适用的,也就是档案转出单位都应在干部工作调动或职务变动后2个月内完成档案的整理、转出工作。
3.安全。干部人事档案必须严密包封,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递送,严禁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对个人携带档案的,档案管理部门应拒绝接收。接收单位发现档案有拆封痕迹的,要会同干部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违反转递规定,造成档案丢失或出现抽取、更换档案材料等造假行为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有关管档人员的责任。
4.规范。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规定,县及县以上的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可以直接转递干部人事档案。转递干部人事档案,要严格履行相应的审批、登记程序,包括:转出档案必须报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批,经批准转出的档案要详细进行登记;转递干部人事档案必须统一填写“干部档案转递单”。接收单位对转来的档案审核无误后,应在干部档案转递单的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退回原单位;逾期一个月未退回,档案转出单位要进行催问,以防档案丢失。接收的档案,应报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入库保管。
(二)干部人事档案的归属与流向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四章第十四至十八条,对干部死亡、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开除公职、受刑事处分或劳动教养、出国不归等情况下档案的归属与流向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
“干部死亡以后,中央和国务院管理的干部,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五年后,移交中央档案馆永久保存;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司局级职务的干部,全国著名的科学家、艺术家、教授和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知名人士,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五年后,移交本机关档案部门保存,并按《机关档案工作条例》规定的期限,随同到期的其他档案一并向同级档案馆移交永久保存;上述范围以外其他干部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移交本机关档案部门保存,按同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规定进馆”;
“干部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后,未就业的,其档案仍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不具备保管条件的,转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
“干部被开除公职以后,未就业的,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给有关的人事部门保管。凡通过劳动部门就业的,其档案由有关的劳动部门保管”;
“干部在受刑事处分和劳动教养期间,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以后,重新安排工作的,其档案由有关的人事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
“干部出国不归、失踪、逃亡以后,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
中组部、人事部1996年联合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号),对流动人员档案转递工作明确要求。这里所说的流动人员是指七类人:(一)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五)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七)其它流动人员。按照规定: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流动的有效文书,向流动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函,原单位接到调档函十五天内,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随档案转递通知单转交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转递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必须完整齐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将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退回原单位。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发现转来的档案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的,应要求原单位补齐或查清楚。注意,流动人员档案的转递比干部档案转递要求的时间更短,是“收到调档函十五天内”,而不是“2个月内”。
2014年,中组部和人事部联合印发了公务员辞去公职和辞退的试行规定(人社部发[号),其中对档案流向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被辞退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转递档案。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三十日,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在九十日内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的,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转递档案。
三、新任市管干部档案的报送工作
报送工作,是档案转递中的一种情况,即由于干部职务变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下级单位向上级单位转递新提任的干部档案的一项工作。要求包括:
1.干部档案管理单位应在新任市管干部正式任职后2个月内报送档案。任职时间的计算方法包括: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任命的,自当选、任命之日起计算;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由理事会、协会及其他群众团体全体会议选举、任命的,自当选、任命之日起计算。
2.报送新任市管干部档案时,要一并报送档案电子目录。
3.建立《新任市管干部档案报送单》制度。各单位对所报送的档案严格进行审核,并逐项填写报送单,详细列出干部档案中材料收集、整理等方面的遗留问题,并由报送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分管领导签批并加盖组织人事部门印章后,与档案一起报市委组织部。《干部档案报送单》已经列入了收集归档范围,并明确归在第十类。
4.新任市管干部档案及《新任市管干部档案报送单》应派专人报送。
5.对存在问题的档案,须在1个月内整改完毕。我部将对新报送的市管干部进行严格审核,评定等次,适时通报。按百分制计算,得95分以上的,为优秀档案;得90至95分的,为合格档案;得90分以下或有“单项否决”情况的,为不合格档案。对档案报送工作质量较低的市(单位),应按有关要求重新审核、评定其干部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
干部人事档案审核整改工作
干部档案审核的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一是档案内容是否真实;二是材料是否齐全;三是材料填写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备;四是档案整理是否符合要求。从这四个方面出发,归纳出审核整改的重点项目,制定《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检查验收评分表》,其中共有28项标准。
下面我们逐一介绍审核标准:
1.四个“单项否决”问题,包括①涂改造假或装入假证明、假学历等假材料;②装错他人材料;③缺少1997年以来任副科级以上职务的《干部任免审批表》;④缺少《公务员登记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等四种情况。其中,对《公务员登记表》和《参公登记表》的要求是我们新增加的一条“单项否决”标准。按照“单项否决”与“全面评分”相结合的评分方法,在审核档案时,首先要注意是否存在“单项否决”的问题:
一是“涂改造假”。指用不正当的方式涂改档案内容,或将虚假材料装入个人档案。对档案材料进行涂改造假,特别是对记载“三龄一历”等重要干部信息的材料进行涂改造假,会造成工作被动甚至重大失误,必须严肃对待、坚决制止。检查中发现档案涂改造假现象的,对现管档单位是一票否决。需要注意,档案涂改造假是有明确的目的性和针对性。档案中一些材料因为填写过程中出现笔误而修改不能算涂改造假。此外,还有一些造假行为比较隐蔽,从单独的某份材料上看不出来,要注意综合各方面信息来进行分析。
二是“装错材料”。指档案中错装入其他人的档案材料,也就是在档案归档过程中张冠李戴。
三是“缺少1997年以后任副科级以上职务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任免材料中,最常见的是《干部任免审批表》和《干部任免呈报表》。1995年6月以前普遍使用的是《干部任免呈报表》。1995年6月,中央组织部印发通知规定,“今后,凡按干部管理权限向中央呈报中央管理干部职务任免和报送干部任免备案材料时,均须填写新的《干部任免审批表》”;《通知》还要求,办理其他干部的职务任免时参照《干部任免审批表》的内容。任免材料“单项否决”的起始时限为1997年。注意,这里指的“职务”,是指1997年以后发生的任何一个副科级及以上职务。
四是“缺少《公务员登记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中发[2014]9号文件明确要求,“《公务员登记表》作为确认公务员身份的依据装入公务员档案。”因此,《公务员登记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是否归档,也作为“单项否决”的内容之一。
注意,单项否决的情况无论发生在档案转递到本单位之前还是之后,对现管档单位一票否决。
2.1988年版、1999年版《干部履历表》
这一项占5分的分值,其中缺少1988年版《干部履历表》扣3分,缺少1999年版《干部履历表》扣5分。
对缺少此类材料的要按以下方法处理:(1)当时在填写范围之内的,要尽量查找、收集;(2)1988年版《干部履历表》确实找不到的,不再补充填写,但要扣去1分;(3)1999年版《干部履历表》确实找不到的,应该补充填写。
3.《干部履历表》所填信息应真实、准确、规范、完整,1999年版《干部履历表》必须有彩照、本人签名、填表时间和组织印章
这一项占有2分的分值,其中填写不符合要求的,每一项扣1分,如果干部受过处分未如实填写,扣2分。
重点审核以下几点:(1)审核填表人是否按照中央组织部下发的《填表说明》(组通字[1999]1号)逐项填写。(2)审核本人照片、本人签名、填表时间和组织盖章等项目是否有遗漏。(3)对填写不规范的地方,应按要求进行补充完善。如填表人签字和审核单位盖章两项未履行相关手续的,由填表人当前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干部履历表》审核后,本人签字,组织盖章。
4.1991年以来提拔担任副科级以上职务的考察材料
本项占有8分的分值,1997年以来提拔任职的,每缺一份材料扣3分,其他考察材料每缺一份扣1分,扣完为止。
缺少提任副科级以上职务的考察材料的,要认真查找。如果1997年以前任免材料中有干部现实表现情况和考察情况等内容的描述,档案中没有相应的任职考察材料,不视为缺少考察材料,不扣分。
5. 1997年以来的干部考察材料须有形成材料的单位盖章(或考察人)和时间。
本项占有3分的分值,主要是检查考察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形成时间和单位盖章是考察材料的基本要求,如缺形成材料的单位盖章(考察人)和时间的扣去相应的分数。
6. 进行过经济责任审计的,须有相应的审计结果材料。
本项占有2分的分值,每缺一份材料扣1分,扣完为止。
如果干部档案中没有审计材料,要从文书档案中复制补充,实际操作中只要求存放结论性审计材料即可。
7.1997年以来的《年度考核登记表》须收集齐全。
本项占2分,每缺1份材料扣0.5分。
缺年度考核表的应做合理的解释说明,解释说明应列清楚所缺年度考核的等级和缺失的原因。说明解释合理可不扣分。
8.大专以上学历学位材料齐全
这一项占有10分的分值,相关材料每缺一份扣1分,扣完为止。
学历学位类材料尤其是大专以上学历学位材料是审核工作的重点。关于学历学位材料,国家有很多政策规定,主要包括《关于重申保证高等教育质量,加强学历文凭、学位证书管理的通知》(教学[2001]6号);《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厅字[2002]4号);《关于印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学[1993]12号);《关于职业大学、职工业余大学、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和夜大毕业生若干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83]7号);《国家教委、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实行统一制作和管理的通知)》(教学[1995]2号)等等。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不同学历学位的材料,审核中有不同的要求:
“文-革”以前入学的,档案中须有高校毕业生登记表;“文-革”期间入学的,须有高校毕业生登记表或高校选拔学生登记表;恢复高考制度后入学的,大学本(专)科学历须有高校学生登记表、高校学生学习成绩表、高校毕业生登记表,本科毕业的一般还有授予学士学位的材料。
硕士研究生学历须有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硕士研究生登记表、硕士研究生学习成绩表、硕士毕业研究生登记表、授予硕士学位决定;参加硕士研究生单独考试的,还应有专家推荐表。
博士研究生学历须有专家推荐书、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博士研究生登记表、博士研究生学习成绩表、博士毕业研究生登记表、授予博士学位决定。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须有学位课程进修成绩表和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材料,其中授予硕士学位的还须有国家统考科目成绩合格证书(通知单)复印件。具体来说,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者,除必须通过学位授予单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外,1996年开始必须通过国家组织的外语水平考试,1998年开始必须通过国家组织的外语水平考试和学科综合水平考试。
党校学历须有学员登记表、学员成绩表和学员毕业鉴定表。
在国(境)外取得学历学位的,要经过国家学历学位认证机构认证,档案中须有国家学历学位认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认证材料。
其他学历,如“五大生”等,须有教育部规定的相关材料。
市管干部学历学位归档材料一览表类别归档内容备注大学本、专科学历、学位1、& 报考大学本、专科登记表
2、& 高校学生成绩表
3、& 高校毕业生登记表
4、& 授予学士学位的材料
5、& 大学本、专科学历(学位)复印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获得学历、学位)1、& 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
2、& 硕士研究生学习成绩表
3、& 硕士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4、& 授予硕士学位的材料
5、&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参加在职硕士研究生单独考试的,还应有专家推荐表。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获得学历、学位)1、& 专家推荐书两份
2、& 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
3、& 博士研究生学习成绩表
4、& 博士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5、& 授予博士学位的材料
6、&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仅获得学位)1、& 学位课程进修成绩表
2、& 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材料
3、& 学位证书复印件
4、& 申请硕士学位的,须有全国统考或联考科目成绩单,或有参加国家组织的英语和专业综合水平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复印件。在职申请EMBA(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的,入学考试由各学校自行命题和组织考试,不需全国联考成绩。党校学历1、& 学员成绩表
2、& 毕业论文评审答辩情况表
3、& 毕业学员登记(鉴定)表或党校学历证明国(境)外学历、学位1、& 国(境)外学校出具的学历、学位证书
2、& 获得国(境)外学历学位,须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材料。归档要求:
1、&学历学位材料必须真实、齐全。对干部的学历学位真伪把握不准的,建议其单位人事部门请省教育厅学历学位鉴定机构进行认证。
2、&学历学位材料的基本信息应与本人干部档案记载的相一致。
3、&一般不得使用复印件。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全国统考或联考科目成绩单等特殊情况需用复印件存档的,须在复印件上注明复印时间及与原件相符,并加盖材料制作单位公章或干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公章。
4、&填写的栏目字迹要清晰,对材料不清晰的要找原材料形成单位核对,涂改处要加盖“校对章”。
5、&不能用红笔、蓝墨水或圆珠笔填写。
6、&审批手续要规范、完备,加盖的公章要端正、清晰,不能模糊不清、残缺不全。
7、&不能随意在材料内增加内容或张贴内容,确需增加的应盖“校对章”或“骑缝章”。
常见问题的处理:
(1)缺少材料问题。尽量查找、收集齐全,特别是对各类毕业生登记表,找不到原件的,可到学校进行复印,并由学校盖章注明出处。对缺少高校学生登记表的,不要求重新制作填写。所有材料都查找不到的,方可用学历学位证书的复印件代替,并经发证学校和干部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盖章。一份材料就能够体现其他多份材料内容的,不视为缺少其他材料,也不扣分。
(2)材料分类问题。过去未要求将反映学历学位内容的所有材料都归在第四类,审核时要特别注意前后查找。检查验收中对此不作要求。
(3)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问题。中组部2002年印发新的《干部任免审批表》的通知中规定:“全日制教育”栏填写通过全日制教育获得的最高学历,“在职教育”栏填写以其他学习方式获得的最高学历。认定工作主要由干部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干部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学历学位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4)党校学习学历问题。党校学习学历分为两类,一类为国民教育学历,是指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就读的学生所取得的学历,填入“全日制教育”栏;另一类是党校学历,均填入“在职教育”栏。填写党校学历时采取写实的办法,如在研究生、大学或大专学历前加“中央党校”或“省(区、市)委党校”。需要注意的是,各级党校培训、进修一年半以下的,均不作为学历填写。
(5)成人高等教育学历问题。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或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形式取得的学历,填写时应具体写明,如“电大本(专)科毕业”、“自学高考大专毕业”等。认定时需把握四点:一是招生学校经教育部备案审定;二是参加全国成人高考,经省级招办审批录取;三是学生入学取得学籍;四是学完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6)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历问题。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规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是为在职人员提高业务水平、更新知识的非学历教育教学形式,对课程学习合格者,只能颁发结业证书,不能冠以“硕士学位”、“毕业”等名称。对研究生课程班培训材料,按以下原则处理:一、凡违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有关政策和教育部关于学历教育的有关规定的材料,不得作为学历教育的凭证。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和成绩表等作为反映干部培训经历的材料,可以归入干部档案,供组织参考。
(7)干部专修科学历问题。中组部《关于干部专修科毕业学员学历问题的答复》(组厅函字[2003]32号)中指出:干部专修科学制二至三年,属专科层次学历全日制教育。此类学历可以认定为大专学历,填入“全日制教育”栏。
(8)“大普”毕业生学历问题。1970年―1976年进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大学生,学制当时规定“普通班暂为2至3年”,学习期满毕业时已由学校颁发了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为大学普通班。这一时期的毕业生在填写学历时,应填写“大学普通班”。
(9)军队院校学历学位问题。可按照原国家教委、总参、总政联合下发的《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实行统一制作和管理的通知》(教学[1995]2号),以及总参、总政《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来执行([1995]参训字第034号)。
(10)学历学位证书认定问题。几种参考方法:一是查学校名录。如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编写的《高等教育学历问题咨询手册》;二是查证书式样;三是网上查询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信息;四是直接向发证学校查证;五是对境外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可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进行认证。
9.1997年以来参加两个月以上理论、专业、技能等培训的,须有相应的培训材料。
本项占有2分的分值,每缺一份材料扣0.5分,扣完为止。
可结合1988年版、1999年版《干部履历表》和《干部任免审批表》所填写的情况进行审核。对缺少的培训材料要认真查找、补充。
10.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相关材料。
本项占有5分的分值。缺正高级职称材料的扣4分,缺副高级职称材料的扣3分,缺中级职称材料的扣1分,缺初级职称材料的扣0.5分。
对干部所有不同等级的专业技术材料,都要收集齐全。特别是两院院士的审批材料,包括登记表和通知,尽量存原件,凡复印件必须由中科院、工程院盖章。
11.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职(执)业资格证书。
具体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等职业资格的考试申报(登记)表、证书复印件。证书复印件必须注明出处、复制时间,并加盖材料出具单位或干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印章。
本项占有2分的分值。每缺一份扣1分,扣完为止。
12.院士、硕士导师、博士导师、博士后、专业拔尖人才等须有相关材料。
本项占有2分的分值,每份材料扣1分。
可结合《干部履历表》和《干部任免审批表》所填写的情况进行审核,包括遴选博士生导师简况表;博士后工作期满登记表;被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评选为专业拔尖人才的材料;科研工作及个人表现评定材料,业务考绩材料;创造发明、科研成果鉴定材料,著作、译著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目录。
13.更改出生日期的个人申请、调查报告、证明材料和上级批复。
本项占有5分的分值,缺少上级批复的扣3分,其他材料每缺一份扣1分,扣完为止。
档案材料中出生日期更改的情况主要有:一是虚、实岁换算误差造成出生年份不一致。二是阴阳历换算误差造成出生月份或出生年份不一致。三是出生日期填写中的笔误。四是个人早期为满足入学、参军或参加工作所必须的年龄条件而有意将出生日期提前或拖后填写。
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印发过两个关于干部出生日期问题的文件:一个是现行的文件,即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4]41号)。文件规定,“从2014年10月起,不再办理审批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事项;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中组部2014年1月印发《关于做好公务员登记中干部档案相关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4]4号)规定,“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等信息,档案记载前后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内容为依据。”干部档案中,最先记载干部出生日期的材料一般为入团志愿书,或者高中毕业生登记表、入伍登记表、招工登记表等。第二个文件是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1990年印发的《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0]24号)。在2014年10月以前,已经按照这个文件更改了出生日期的,档案中必须有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的调查报告、证明材料(原始户籍内册、登记卡片、出生证等的复印件)、按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的批复。
干部的出生日期是客观存在的自然情况,无论进行更改还是认定,都是必须认真对待,经过严密程序的组织行为。在年龄问题上朝三暮四、动辄随意更改的行为不但是对干部本人、对组织工作的不负责任,更是对广大群众、对历史的不负责任。作为档案管理人员,在年龄问题上更要加倍慎重、小心,既不能随意代表组织上出具认定说明,更不能参与到任何形式的涂改造假行为中去。
14.更改参加工作时间的上级批复或确认其参加工作时间的文件材料。
本项占有2分的分值,缺少上级批复或确认其参加工作时间的文件材料扣2分。
干部档案中记载干部参加工作时间的早期材料一般为:录(聘)用审批(备案)表、应征入伍登记表、招工审批表、职工登记表、毕业生转正定级审批表等,以及招生(入伍、招工)政审材料、知青上山下乡证明等。
确认干部参加工作时间的政策性文件包括:《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中组发[1982]11号)、《国家教委、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教高[号)、《人事部关于“文-革”前赴苏联、东欧留学的本科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2]11号)、《人事部、劳动部关于一九六六至一九六九届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3号)、《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人培[1985]23号)等等。
参加工作时间认定的政策比较复杂,如参加工作时间前后记载不一致的,建议由干部监督部门对其认定说明。
15、姓名、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等信息前后记载不一致的,须进行核对并作出相应的组织说明。
本项占有3分的分值,缺组织说明的扣3分。
对于干部档案内的姓名和“三龄一历”等关键信息前后记载不一致的,要有明确的组织说明。组织说明要列明“三龄一历”等信息前后不一致的情况、出处和最终确认的信息,并加盖组织公章,不能笼统地确认说明。
16.中共-党员须有《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缺少入党志愿书的须按规定重新填写归档;须有年《中国共-产-党党员登记表》;停止党籍后经批准恢复党籍的,须有审批材料。民-主党派成员须有相应的入党材料。
本项占有8分的分值,对于档案中缺少《入党志愿书》且没有按规定补办有关手续的扣8分,缺少1985年、1990年《党员登记表》,每一份扣2分。
缺少《入党志愿书》的,要认真查找;确实找不到的,要按照重新填写《入党志愿书》的有关规定办理,即由其原单位党组织出具证明,并需经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审核,证实其党员身份,现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在其重新填写的《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里注明情况和原因,提出承认其党员资格的意见,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连同原单位党组织的有关证明材料,一并存入本人档案。如果原单位现在已不存在,干部现所在单位党组织在能够确认干部党员身份的前提下,出具书面证明,在其重新填写的《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里注明情况和原因,提出承认其党员资格的意见,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将补填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缺少1985年、1990年填写的《党员登记表》的,要认真查找收集。确实找不到的,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写出情况说明,但要扣分。1985年预备期未满的,可不填写。1990年由于部分单位未开展党员登记工作而缺少《党员登记表》的,不扣分,但检查验收时应予以说明。
同样,入党时间信息前后记载不一致的,须进行核对并作出相应的组织说明。
民-主党派成员的入党材料也必须收集归档,缺少的扣8分。
17.获得市厅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奖励的,须有相应的奖励材料。
本项占有3分的分值,每缺少一份扣1分,扣完为止。
缺少奖励审批表等材料的,要认真查找收集;确实找不到或没有审批表的,可以相关奖状、证书、表彰文件,核实后用原件或复印件替代。
18.任副科级以上职务后受过处分的,须有处分决定(包括免予处分的决定)材料;解除处分的,须有相应材料。处分决定等材料应当与本人见面并由本人签字,本人见面后未签字的应由组织注明。
本项占有3分的分值,每缺一份材料扣1分,扣完为止。
任副科级以上职务后受过处分的,应有处分决定(包括免予处分的决定)材料。按照《人事部、监察部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号)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解除行政处分决定,由人事部门按照任免权限,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将有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受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的,解除处分后,档案中还须有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材料。此类材料要尽可能收集原件,如确实收集不到的,要从文书档案中复印替代。
19.1993年后的工资材料齐全(或在《工资变动登记表》中有相应记载)。
本项占有4分的分值。1993年以后的工资材料收集齐全,或是在《工资变动登记表》中有相应记载,缺少工资材料且没有相应记载的,每缺一份材料扣0.5分,扣完为止。
20.1997年前任副科级以上职务的干部任免审批(呈报)表。
本项占有10分的分值,每缺一份扣2分,扣完为止。
缺少1997年以前任副科级以上职务的《干部任免审批(呈报)表》的,要认真查找,尽可能找到原件,确实找不到的,可通过文书档案复制;如当时没有填写《干部任免审批(呈报)表》的,可以用任职通知替代。对于复制的《干部任免审批(呈报)表》和任职通知,要注明复制标识和复制时间,并加盖组织印章。
21.1997年以来的《干部任免审批表》按规定逐项填写,注明任免职务的批准机关、批准时间和文号,加盖组织印章。
本项占有4分的分值,未按规定逐项填写或填写有误的,本项不得分,未注明批准机关、批准时间和文号,或缺少组织盖章的,每份材料扣1分,扣完为止。
2002年《关于印发新的(干部任免审批表)的通知》(组通字[2002]21号),对《干部任免审批表》的填写作了明确说明。注意,《干部任免审批表》中的奖惩情况、年度考核情况、任免理由、家庭主要成员及社会关系等栏目不能遗漏,要逐项如实准确填写,同时注明任免职务的批准机关、批准时间,并且有组织盖章。对于手续不完备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如果要补充相关手续,也要在补填内容旁注明补充标识。
实践中,有较多单位对审批规范把握不准确的情况,有的单位把审批意见填到“行政机关任免意见”栏。这里,我们再次强调一下任免职务的批准权限和规范。由党委(党组)决定任免的职务在“审批机关意见”栏内填写任免文号和时间并加盖组织印章;由行政任免的在“行政机关任免意见”栏内填写任免文号和时间并加盖组织印章;按照法律和有关章程选举、任免的,在“行政机关任免意见”栏内填写会议当选或通过的届次和时间并加盖人大、政协等组织印章,一般来讲,人大主席团作为人大例会期间的临时机构,它的章不适宜作为批准机关印章盖在干部任免审批表上,同样,党委、政府的公章也不适宜盖在人大、政协会议当选结果上。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为了保持档案的原貌,近几年的《干部任免审批表》,特别是最新的一份任免表,要求必须严格按照规定逐项正确填写,并且各项手续完备。对以前其他填写不规范、手续不完备的《干部任免审批表》不再要求补填相关内容或完善手续。
干 部 任 免 审 批 表姓& 名张三性 别男出生年月
(XX岁)民 族汉族籍 贯广东江门出
生 地广东江门入 党
时 间参加工
作时间健康状况健康专业技术职务无熟悉专业
有何专长学 历学 位全日制
教 育大学
XX学士毕业院校系及专业XX大学XXXX专业在 职
教 育研究生
XX硕士毕业院校系及专业XX大学XXXX专业现
任 职 务江门市XX局XX科科长拟
任 职 务江门市XX局副调研员拟
免 职 务简
历19XX.12-19XX.06& XX大学XXXX专业学习
19XX.06-19XX.08& 江门市XX局XX科科员(其间:19XX.09-19XX.07挂任XX市XX镇XX办主任助理)
19XX.08-20XX.05&& 江门市XX局XX科副科长(其间:19XX.09-19XX.07 XX大学XXXX专业学习)
20XX.05-现在&&&&& 江门市XX局XX科科长奖
况1995年获XX市优秀共-产-党员年核度结考果2014年年度考核称职、2014年年度考核优秀任
由工作需要主
系称& 谓姓& 名出生年月
岁)政治面貌工
作 单 位 及 职 务妻子19XX.09
(XX岁)中共-党员儿子19XX.07
(XX岁)团员父亲母亲岳父岳母弟弟呈
位同意呈报。(盖章)XXXX年XX月XX日审意
免见(盖章)(盖章)年& 月& 日年& 月& 日填表人:
22.2014年3月以后从其他单位调任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须有《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
本项占有2分的分值。
根据中组部《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14]6号)要求,2014年3月以后从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等其他单位调任党政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须有《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
23. 填写材料时因笔误造成更改或经组织批准对材料内容进行更改,须加盖组织审核确认章或有相应的组织说明。
本项占有2分的分值。
对于档案中因笔误或经组织批准更改的内容,没有盖确认章或组织说明,每份材料扣1分。审核中把握的原则是对于“三龄一历”等关键信息造成更改的,要确认说明。
24. 归档材料一般不得使用复制件。
本项占有3分的分值,不符合要求的,每份材料扣1分。
根据中组部《归档规定》第35条,归档材料一般应当为原件。证书、证件等特殊情况需用复印件存档的,必须注明复制时间,并加盖材料制作单位公章或干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公章。
25.材料分类准确,排列有序。
26.目录清楚、无粘贴涂改;材料类序号和页码填写准确。
27.装订规范,无乱孔,无脱页,无损坏文字的材料。
28. 使用新型干部档案卷夹。
类号材料名称五政审材料①批复②结论③本人对结论的意见④调查报告⑤证明材料⑥本人检查交代
类号材料名称六党团材料①入团志愿书②入党志愿书③入党申请书④转正申请书⑤中国共-产-党员登记表
类号材料名称八处分材料①上级组织关于撤销处分的批复②撤销处分的决定和报告③基层组织关于撤销处分的意见④复查改正有关证明材料⑤本人主要申诉及申请撤销处分材料⑥原处分批复⑦原处分结论或决定⑧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⑨原调查报告(或综合材料)⑩本人检查或交代材料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人事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干部人事档案目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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